供零合作合同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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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
        (1)单张订单到货率在90%以上(含90%),乙方不赔付订单违约金。
        (2)单张订单到货率在80~90%(包含80%),乙方应以50元/单,向甲方支付订单违约金。
        (3)单张订单到货率在70~80%(包含70%),乙方应以100元/单,向甲方支付订单违约金。
        (4)单张订单到货率在60~70%(包含60%),乙方应以200元/单,向甲方支付订单违约金。
        (5)单张订单到货率在60%以下,乙方应以300元/单,向甲方支付订单违约金。
        (6)首次新品订单不到货,乙方应以200元/支(单品) ,向甲方支付订单违约金,同时甲方执行该单品锁档停购;处于停购状态的商品如需开档, 甲方按新品收费标准的50%/支(单品) 向乙方收取服务费用(季节性商品另议)。
        (7)如遇节庆、店庆等重大活动时,甲方下达促销订单,乙方到货率不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上述正常订单到货率不足的赔付标准加倍赔偿。
         7、下列情形甲方可给予乙方免予“订单赔付”。
        (1)因不可抗力的事件或非人力所能控制的突发事件等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
        同的,但乙方需以书面形式提前发函至甲方进行备案。
        (2)厂商因故停产,且乙方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发函至甲方进行备
        案,但该种情形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否则甲方视为乙方不能供货,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乙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申报缺货(需注明:厂编、商品条码、商品名称、
        商品规格、缺货时间,并加盖厂商公章),并经甲方确认,但该种情形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否则甲方视为乙方不能供货,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乙方同意上述违约金可从货款中直接扣除,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该损失。甲方如因乙方少交货物而补下订单的,乙方不得以甲方不符合最低订货量为由拒绝送货。
        9、为协同提升经营效益,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设定的“缺货管理的系统控制流程”,实施对缺货商品的系统管理,以协同提升供货保障效率。
        10、鉴于甲方门店、仓库“收货口”对商品验收仅是初步的,难以做到精细、准确。因此,对甲方的初步验收,不应被视为已认可乙方所送商品符合本合同要求。即使在仓储、售卖过程中任一相关环节发现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存在瑕疵现象的(包括但不限于:过期;变质;双生产日期、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保质期提前;以及其他卖场退货商品;商标内有明显误导倾向等问题),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并有权按该批问题商品货款总额的十倍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该损失。
        (二)乙方交付的商品验收基本要求:
        1、商品的箱、包、袋应做到内、外完好无损;内、外包装无字迹涂改、损毁、重复粘贴覆盖等现象。
        2、商品内、外包装的品名单位、名称、规格、型号、品种、数量、条码等均应相符,并与“订货单”相关标识吻合。
        3、商品“标签”无粘贴覆盖,“条码”无双码、错码或原码重新覆盖等现象。
        4、各类商品均应标识“生产日期”,且无重复、更改、超前,以及标识“日期”易抹擦等现象;不同“生产日期”的商品,不得在同一箱包袋内混放。
        5、标注有保质期或保存期类商品,日期标识应清楚,无变更、超前、易抹擦等现象。
        6、商品的箱、包、袋内商品无变质或短斤少两等问题,且无数量短少,虫蛀、鼠咬或混装等现象。
        7、乙方从其他商场退货商品严禁转送甲方。
        第五条  商品退换货
        (一)甲方将不定期地通过书面通知、电子邮件、自动传真或临时紧急传真、或通过甲方的“供应商服务系统”向乙方提出退货或换货要求。双方约定不能退换货商品除外,乙方确认甲方享有无条件退换货权利(不管是在合同履行期间还是双方因故解除或终止合同)。甲方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电脑自动传真系统、“供应商服务系统” 的记录及物流管理部门的核实记录将如实记录双方退货及换货过程,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追究有关退货及换货违约责任的的凭据。
        (二)当乙方收到甲方退换货通知时,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回该退货商品,逾期不领回的,乙方同意放弃对该商品的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甲方处理后有收入的,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帐款中扣除上述退货金额,如帐款已结付,乙方应返上述退货金额。
        (三)甲方对所有商品实行优化淘汰制。凡乙方所供商品被甲方认为达不到一定销量,甲方有权实行末位淘汰;淘汰后尚未销售的商品在保证产品外包装不破损的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退货。此外,对于销量不佳或销量不增反减的的商品,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办理退场、退货手续。乙方已交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条  价格及变动
            (一)乙方提供甲方的商品应质优价廉,结算价格应经双方商定,价格应包含增值税、关税等各种应由乙方缴纳税金以及甲方要求的包装形式的包装费和运送至订单指定地点的运费等一切费用。
        (二)双方约定的结算价格应保持稳定,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变动价格。如果在特殊情况下乙方要变动价格,提供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新的结算价格应在甲方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乙方在价格变动生效前不得限制甲方的订货数量。降价可随时通知甲方,但应对甲方现有库存进行差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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