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市区内建筑施工工地逐渐增多,新年假期过后,各工地相继开工,随之带来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扬尘污染等问题也相对会增多。为了落实南海行政执法局成立时所承担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职能,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村庄wenmi.net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反城市规划方面的行为作出处罚,城北组就如何加强工地的管理,对城北工地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入手管理作以下几点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施工噪音污染未解决,成为夜间投诉的重点; (二)是路面污染时有发生,有的工地进出口硬化、设置冲洗槽、专人专管不落实; (三)是围墙等临建设施不及时清理,建筑材料及垃圾乱堆放仍然现象还存在。 二、现在的管理模式: (一)加大巡查管理,及时发现管辖区域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 (二)每天及时处理群众投诉案件,真正做到急群众之急 ,为群众办实事。 针对这两种管理方法缺少主动出击,易造成工作欠主动,执法力度不够,造成各工地负责人与我分局的沟通不够,管理起来容易受到阻力,我城北组对工地管理方面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和规划建设部门的沟通。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建筑质监站和规划建设局的建工科都有季检和不定期抽检的管理模式,建议我局可否和质监站、规划建设局两个部门直接参与工地的管理,明确哪些方面由我局管理,参考其管理方式和验收标准,使我局执法队员尽快熟悉业务。如果不参与对工地的直接管理,单靠来电来访或有关部门转送的处理方式是不够的。 (二)争取施工单位的协助和支持。在区局和有关部门协调好的前提下,我分局是否可以就如何把工地管理好召开了辖区内建筑工地负责人会议,对工地负责人进行指导,宣传法律法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如何办理临时占道、道路挖掘、余泥运输、泥浆水的处理、文明施工等问题和违反城管法规如何处罚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工地负责人进行说明,让各工地负责人融入到城市管理中来,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管理从源头开始。 (三)是否可以得到政府的支持,建议对余泥进行集中管理。在较大面积的空置地成立余泥集中堆放点,对堆放余泥和需要回填土的工程进行双向收费。 我分队将进一步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把工作做细,深入工地监督工地的施工: (一)对渣土管理上突出抓好堵、守、查。到各施工现场检查,出入口是否有汽车沟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和沿途抛洒,做到不带泥、不超载、车身不污染、沿途不抛洒,把城市尘土污染减少到最低点。 (二)尽量避免噪声扰民现象发生,主动向施工单位介绍周边居住环境,需注意的问题,强化文明施工意识。如:在挖土方过程中,要洒水降尘,遇有4级以上大风时,要暂停施工;文明施工,合理安排工期,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下,严禁夜间施工;钢、铝、木制构件做到异地加工等。 (三)加强道路巡查,一旦发现违章行为,并造成道路污染的,依法予以处罚。如:严禁各施工单位将污水泥浆溢流到邻街路面,和将有沉淀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等。 (四)加大执法宣传队力度,要求施工单位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工地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高层或多层建筑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五)加大违法违规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维护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城管分队加强工地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工作计划
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各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了平稳态势。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剧增,使用范围日益扩大,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全隐患不断出现,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浙江省《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我市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省委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xx]21号),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努力构建特种设备长效安全监管体系 (一)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不仅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建德”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围绕省委建设“平安浙江”和市委建设“平安建德”的战略部署,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项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构建体制健全、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特种设备长效安全监管新体系。 (三)总体目标。到20xx年,努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监督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力争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伤亡事故率控制在0.8起/万台以下(压力管道为万公里伤亡事故率、气瓶为百万只伤亡事故率),其中锅炉压力容器伤亡事故率控制在0.4起/万台以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强化监管,防止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突出重点,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继续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设备的安全监管。以化工企业、气体充装单位、客运索道等场所及设备为重点对象,做到定期检查、随时抽查、逢节必查,常抓不懈。继续实施重点监控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与事故隐患整治率的定期通报制度。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化工、城市燃气、旅游、建设等行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并依法实施从安装到使用全过程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二)加强防范,提高对面上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有效性。事故隐患整治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要继续做好工业压力管道、码头吊、罐车、简易升降机、厂内机动厂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由市政府协调解决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建立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并明确隐患整改时间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危及安全的严重事故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关停的要关停,该报废的要报废。 (三)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政府要继续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和浙江省《条例》,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与质量的作用,提高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日常检查和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查处,坚决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切实加强对许可取证单位的证后监管,及时取消已经获得许可但是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的许可资格。 (四)加强预警,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对重大危险源与重点监控企业、重点设备实施动态监控和预警,制ㄇ惺悼尚械奶刂稚璞父骼嗤环⑹鹿实慕艏贝碓ぐ福杓凭仍头乐故鹿饰:绦┐蟆⒓笆毕鹿室嫉确桨福坏┦鹿史⑸龅揭宰羁斓乃俣取⒆罡叩男适凳┣老站仍畲笙薅鹊丶跎偃嗽鄙送龊筒撇鹗А?br三、标本兼治,夯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基础 (一)进一步完善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实行以事前审查为主要手段、以定期检验为技术支撑的全过程安全监察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自觉申报、监察协管员督报、群众举报相结合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使用者、检验者、监管者、领导者的相关责任,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快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化步伐。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信息网络。及时巩固特种设备普查的成果,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信息、检验检测数据、事故信息等动态信息数据库,在年底前我市特种设备实现网上动态管理,并入杭州市特种设备动态管理网络,做到特种设备的安全信息及时更新、发布和预警,尽快形成信息畅通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快速联动新机制。 (三)强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接受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经质量技监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知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新格局 (一)切实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是市政府承担公共安全的重要任务和工作内容之一。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所必须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明确一至二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由乡镇质监员兼任),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安监、建设、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鼓励和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和举报奖励制度。 (三)强化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工作的主体,特种设备从业者、使用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主动申报定期检验;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安全使用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切实组织实施。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消除设备的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四)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企业和全社会安全意识。要把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社会化宣传的重要内容。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重大举措、先进典型和经验的宣传,对严重忽视特种设备安全、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将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列入厂教育之中,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通过广泛深入的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关注和支持,提高全民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为特种设备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电信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工作计划
关于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 工作的意见 固定资产是电信通信生产的主要劳动资料,是发展通信生产,保证社会通信需求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及其权益不受损害,正确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明确经济责任,监督并促进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根据《电信通信企业财务制度》、《电信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和上级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现状,就如何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电信通信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构设备、线路设备、电源设备、运输设备以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通信生产中专用的电视机、录音机、电话机、自行车、工具性仪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财会部门必须划清固定资产界限,正确进会计核算。 二、企业领导人对管好用好固定资产负有主要责任。财务、专业使用部门应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相关人员调动时,必须将固定资产点交清楚。对管理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要追查责任予以处罚。 三、计财股要做好资产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资产的记录和核算,办理固定资产的盈亏,报废、毁损等审批手续及相关帐务处理,建立保管资产卡片,确保帐卡实相符,综合分析资产的经济效益。 四、各专业部门要做好本专业资产的使用、保管和维护,掌握资产增减变动和技术状况,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五、资产使用部门,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的原则,负责资产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确保资产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要严格执行资产增减变动手续制度。 六、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属于机械线路设备的由专业部门提高计划或工程预算,会同计财股审核后,经主管局长批准,由计财股统一购置设备,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报帐手续。 七、固定资产的出售、有偿调拨,由计财股会同专业部门进行鉴定,收款后办理调拨手续,无偿调拨,根据计财股发出的固定资产转移单办理手续。 八、固定资产报废,由专业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行文上报上级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在未按规定办理报废审批手续前先行处理固定资产。 九、各使用部门要登记《固定资产卡张登记薄》,每件资产填列一行,保证帐卡实相符。
关于加强电信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工作计划
##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 区 法 院 区检察院 区公安分局 区司法局 区人事局 区财政局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现就我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刑罚理念和外省县(市、区)的成功做法,依法稳步推进,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以下具鄞州区常住户籍的五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及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组织及主要职责 1、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 (2)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 (3)指导、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 (4)指导、帮助、督促、检查本辖区镇(乡、街道)的社区矫正工作; (5)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7)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2、镇(乡、街道)建立以政法主管领导为组长,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社保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的社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内)。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 (2)依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 (3)以个性化教育为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 (4)组织、督促、检查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5)依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6)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 (7)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司法局拟增设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初定4个职位,争取实行司法警察编制,负责全区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理顺区司法局与各镇(乡、街道)司法所的管理体制,实行局对所的直接管理,使司法所工作人员划归司法行政编制。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社区矫正组织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包括试点期间派驻的监狱警察)。基层司法所必须保证有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志愿者是指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等。 (三)拟设立以浙江省万里学院教授、专家为主的社区矫正专家咨询小组。帮助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上、政策上疑难问题,研定心理矫治方案等。 四、社区矫正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人民法院的职责 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和裁定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以适当的形式,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宣判、宣告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的呈报假释、保外就医和决定保外就医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镇(乡、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狱管理机关按上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要求,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载定假释,并责令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罪犯接受社区矫正,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相关社区矫正组织,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公安机关的职责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探索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区司法局解决内设科室的充实和各镇(乡、街道)司法所人员的收编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社区矫正组织的日常管理经费。各镇(乡、街道)财政设立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年基数以不低于本辖区上年社区矫正对象总数人均2000元。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积累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特别是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按照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镇(乡、街道)落实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三)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事业单位教育管理资源优势,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体情况,选择好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教育的形式和方法,落实好劳动改造的场所和岗位,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工作。 (四)整合各方力量,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鼓励他们积极协助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尤其要注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广泛动员和吸收有志于社区矫正工作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大专院校专家、社区工作者、离退休老同志和青年学生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形成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环境,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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