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反洗钱培训心得体会

你有你的想法,我有我的想法,每一个人的想法都不一样,有时我们需要将自己对观看或阅读过的内容以文字的方式记录下来。写作训练中有一项重要的事情,那就是写心得体会,写心得体会为了更好的记忆,也是为了可以把这些感悟都记录下来。如何去写好一份优秀的心得体会呢?你可以读一下小编整理的参加反洗钱培训心得体会,请在阅读后,可以继续收藏本页!

11月下旬参加了人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主要分为工作介绍及可疑交易报告。听完培训后感慨良多,感觉到有些内容是否应当尽早公布,以利于金融机构操作:

一、培训会上,央行领导含蓄地介绍了部分金融机构工作经验。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反洗钱工作属于机密工作,不能将所有信息透露给不相关人员。通过含蓄地介绍,我发现部分金融机构确实很用心地在做反洗钱工作,比如反洗钱自评估工作、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均设计了很详细的流程操作。据我了解,一家被表扬的外资银行自评估工作流程就写了90多页。惭愧啊,第一年自评估工作,按照人行的宏观要求,以我的能力还真憋不出写这么多东西。

二、听完培训介绍后,又感觉不可理解。为什么这么好的经验(本人感觉流程性的东西不涉密啊!)就不讲给你们听。自己在做相关制度时,就感到无人可询,无从下手,只有象我国的改革工作一样,摸着石头过河。但是,自己还没有过河,一抬头却发现人家早已过河,且过的那么的漂亮,我咋就没能想到(或者想到,也没有实施)呢?这倒不是最可怕的,恐怖的早万一央行检查以先进的措施和方法来考量你的工作,那真的完蛋了,只要一句话就可以断送你的工作,人家做到了,你为什么没有做到?就可以叫你无言以对,否定你全部工作。(当然这是最悲观的结果)

三、反洗钱工作是否能够落到实处。可疑交易防御性报告也不是说了一、两年了,今年总算引起央行重视。但是研究央行文件发现,可疑交易报告真可以说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你报多了,打你个没有质量,你漏报了,性质更加严重,怎么着,都有问题。每家金融机构的海量交易,不出现问题可能吗?

四、多么希望有公共规范、多么希望有定期交流制度、多么希望看到其他机构的先进经验,多么希望监管机构不要对反洗钱工作及其人员再下杀手培训中曾经和其他金融人员交流,都觉得从事这项工作的风险性太大,而且吃力不讨好,内部得不到很好的支持、外部调查手段又非常有限,总感觉反洗钱工作由金融机构负责不是特别合适。

五、当然,反洗钱工作也是有些好处的,比如当你发现一笔可疑交易并顺序追踪时,无论该交易是否有犯罪嫌疑,总有一种追踪成功的愉悦感。但我希望反洗钱工作要落到实处,毕竟这项工作不象银行的其他业务,能够实实在在地看到工作效果,也不是搞一些文档、做一下工作检查就能解决问题。我觉得,要做到犯罪嫌疑人不敢到你家洗钱,以及有可疑交易能够迅速发现才是反洗钱工作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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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反洗钱培训体会


参加反洗钱体会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于11月18日,邀请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总分析师柴青松老师为上海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作了一次精彩的培训,听完这次培训的培训的感受是非常给力,但又觉得无助于反洗钱实践工作。

基于柴老师是总分析师,所以这次的培训侧重于可疑交易分析工作。柴老师对目前金融业上报的可疑交易工作基本持否定态度,认为中国金融业的可疑交易报告是无效垃圾的堆积,根本就是在浪费资源,没有任何用处。根据人家的权威统计,金融机构上报可疑交易有效性不足1‰,重点可疑交易最后可能有案件价值的不足5%。这个数据是令人震惊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投入的巨大的资源,而产出的是什么,这种资源配置是否合理,值得所有的反洗钱工作人员深思?

柴老师认为,首先是制度和整个机制方面出现了问题,这个判断从央行的领导嘴里讲出来,令我非常意外,却与我的一些想法吻合。曾经在网络上报道,香港的梁爱诗女士列席反洗钱法草案分组审议时,曾提出反洗钱牵头机构应当设在国家权力机关,比如公安部门,这样才能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可惜这个建议未予采纳。现在由金融机构负责上报可疑交易,人民银行审核,再交公安部门侦破,费时费力,大量线索都被浪费了,连反洗钱分析中心都很无奈。据说修改《反洗钱法》已列入人民银行12-5规划,说明监管单位也已经发现了问题,但修改法律可能不是5年内能够办到的。

还比如现在的反洗钱工作给金融机构造成的非常沉重的负担,如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强行要求留存客户的身份证件(注:此条内容实际上07年2号令制订的比较宽松,没有明确的方式,但最近央行的文件却有明确的要求需要留存复印件);大额交易的要素项过多,如果没有填补就会被强制退回等。这是困扰我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前段时间对我们上报大额交易进行检查,发现还有一部分信息只能手工填补,无形中带来很大工作压力。央行对大额报告的要求很细,很具体,比如需要上报客户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我真的不太明白,以累计金额为单位上报的大额交易利用价值又有多少呢?

第二,培训中提及了现场检查问题,认为现在的反洗钱现场检查过多过滥,而且罚款过于严厉,不利于反洗钱工作开展,对这个意见,我感同身受。反洗钱工作人员就怕央行检查,来检查肯定有很多问题。既有法律、规章较为模糊无法执行的问题,还有执行尺度没有量化或准确的依据,再有反洗钱工作与业务发展之间的冲突等问题,总而言之,只要有检查肯定有问题。这样就会触及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使反洗钱工作人员噤若寒蝉。柴老师认为应该减少现场检查次数,除非有故意行为,否则以不处罚金融机构为基本准则,不能将反洗钱工作作为央行的执法价码。

第三,对于非现场监管问题。柴老师认为根本没有必要开展非现场监管或者说非现场监管的各项指标都是扯谈,对此我深有同感。例如,统计可疑交易笔数与金额,不知道这有什么意义,金融机构已经将数据上报人行,再叫我统计一遍,不知道有什么实际意义。还有就是客户身份识别的数量统计,一是人民银行的相关系统完全能够自行统计,商业银行再统计只能浪费人力,二是统计的数据对反洗钱工作无实际意义。

第四,可疑交易报告问题。06年2号令规定了18条可疑交易标准,这个文件是公开的,也就是讲所有人都能见到,洗钱者还会沿着你设计的路线进行洗钱吗?而且金融机构上报的案件大部分是地下钱庄或者非法外汇买卖,至多是7类上游犯罪的一种,其他6类犯罪金融机构绝无可能发现,所以可疑交易报告流于形式,基本无用。

第五,谈到反恐问题。我国虽然对反恐工作比较重视,但迄今为止未见一个完整的由我国政府颁布的黑名单,根据国外的经验,还要收集政要的名单,这在我国简直是不可能的。但是,我认为名单收集倒是反洗钱非常需要强化的一项重要环节,金融机构有了名单才能有的放矢的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否则把“好人”和“坏人”放在一起,怎能有效识别客户?

培训中,柴老师又举了很多个据说是反洗钱监测中心发现并上报的贪污腐败案件,姑且听之,一笑了之。3个小时的培训倒不是很枯燥,听完以后的感受就是吾辈不可能改变现行的反洗钱政策(连央行领导都不能改变,我们又算毛),现在的工作只能还是逆来顺受,人家要什么,我们就干什么,老老实实,不能乱说乱动。做好反洗钱工作的表面合规,而且表面文章做得越花里呼哨越好,祈祷一切平安无事!

反洗钱心得体会


反洗钱心得体会

下面是我们网站的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反洗钱心得体会供大家参阅!

为了加强反洗钱的学习,总行特别邀请了人行相关领导为我们普及反洗钱的知识。通过领导的讲课,让我更加深入的了解反洗钱的相关知识,真是受益匪浅!通过这次学习,我认识到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它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安全、社会安定以及国际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一、基本制度客户识别制度

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借鉴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国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践,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为保障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赋予了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有关身份信息的职权。

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洗钱行为的线索。

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反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对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反洗钱法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自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四、严格履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一)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报告可疑交易、配合反洗钱调查和打击洗钱活动的保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从这次反洗钱的培训中,我学到了很多。通过培训,我充分认识到做好反洗钱工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客观要求,明确了洗钱的概念、洗钱的渠道、洗钱对国家和金融机构带来的后果和灾难,知晓了我行所承担的反洗钱义务、责任和权利,了解和掌握开展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程序和措施,切实提高了我们前台工作人员在客户身份识别、重点可疑交易报送等方面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反洗钱培训心得范文


昨天,又参加了央行组织的反洗钱工作培训,一天的培训时间实在太短了,由于时间有限,很多报告人都没有将问题讲到位,听后感到意犹未尽。一是自己由于才疏学浅,很多反洗钱工作问题都一知半解,研究不深,万不敢和领导、教授面前造次,二是较为羞怯,恐怕一言有失,无意中得罪了人。所以很多问题当场没有厘清,较为缺憾。

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长首先发言,对上海市反洗钱自评估工作进行了点评,听完后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银行比,差距还是很大的,特别是自评估指标选择和实际评估方面,还是较为粗放。二家优秀的外资银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优秀,使我自叹弗如。非常想了解人家是怎么做的,可惜这两家均未做报告。

然后,由三家中、外资银行分别发表工作经验,由于时间过短,报告内容均虎头蛇尾,我最关注的日常操作问题没有谈深、谈细。印象比较深的是招商银行,他们要求每笔客户交易均需请客户提交说明,感到实际工作中较难做到,如果客户仅于交易凭证笼统的注明货款或往来款,我们银行怎么对其交易背景进行核实。就是做了核实工作,怎么能证明客户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确?我的观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是平等的,商业银行不是监管单位,没有能力和手段监控客户交易,怀疑是要有根据的。哪怕客户交易特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问题(真的要洗钱,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业银行在没有取得确凿的证据前,报告的可疑交易是苍白无力的。

招商银行还有一个例子就是atm机提现,每天提现2万元,连续3天,共支取6万元,表面上很可疑,但是银行有可能取得证据吗?只是猜想,这类案件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我一直在考虑,应该将大额交易纳入可疑交易调查的重要信息来源,前面的例子就是证明,如果金额不大,调查取证的价值就不大,反洗钱工作本来力量就有限,纠结于几万元的案件,好像价值不大。我虽然不太懂法,但是知道现在盗窃500元以下的犯罪,不进行刑事处罚,法理之间是相通的,反洗钱调查是否可借鉴?

渣打银行确实是一家全球性的银行,反洗钱工作条理清晰、架构完整,只是昨天时间较少,没有讲得很清楚。

下午的培训,更加精彩。先由复旦陈浩然教授介绍国际反洗钱工作形式,我已经聆听好几次陈教授的教诲。陈教授实际上是给我们上了一堂普法课,两小时的课程插科打诨、完全脱稿,教授就是不一样。但教授的一个讲法,似有点问题,就是刑法191条洗钱罪的定义。今天特地查了一下,解释是5种客观条件涉嫌洗钱罪,第一是提供资金账户,教授称是针对银行的。实际不然,实务中不大可能由银行直接提供账户给客户去洗钱,大部分情况是银行不知情,客户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其他人用于洗钱。

还有,就是理财产品用于洗钱。理财产品与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好像在我的视野里,对客户身份识别的方式是一样的,究竟它怎么会沦为天然的洗钱工具,没有搞清楚,还要补补课。

反洗钱局的鲁处长讲课更为精彩,没想到处长大人还能光临小博,并且引用了1年前本人的观点,真是三生有幸啊!今天特地又翻出来那篇文章,对于勤勉尽责当时的理解可能较为偏激,回忆当时情况,是看了一篇报道(还是道听途说,忘记了),一些地方人民银行将反洗钱工作处罚,作为树立威信或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实在有悖反洗钱工作的工作立场,所以就那个啥的写上了。还有一点就是,您与教授都讲到了,如果案件发生并追溯到商业银行,怎么看银行都会存在问题,这就需要检查人的主观判断了。

反洗钱培训心得总结


反洗钱心得总结

11月下旬参加了人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主要分为工作介绍及可疑交易报告。听完培训后感慨良多,感觉到有些内容是否应当尽早公布,以利于金融机构操作:

一、培训会上,央行领导含蓄地介绍了部分金融机构工作经验。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反洗钱工作属于机密工作,不能将所有信息透露给不相关人员。通过含蓄地介绍,我发现部分金融机构确实很用心地在做反洗钱工作,比如反洗钱自评估工作、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均设计了很详细的流程操作。据我了解,一家被表扬的外资银行自评估工作流程就写了90多页。惭愧啊,第一年自评估工作,按照人行的宏观要求,以我的能力还真憋不出写这么多东西。

二、听完培训介绍后,又感觉不可理解。为什么这么好的经验(本人感觉流程性的东西不涉密啊!)就不讲给你们听。自己在做相关制度时,就感到无人可询,无从下手,只有象我国的改革工作一样,摸着石头过河。但是,自己还没有过河,一抬头却发现人家早已过河,且过的那么的漂亮,我咋就没能想到(或者想到,也没有实施)呢?这倒不是最可怕的,恐怖的早万一央行检查以先进的措施和方法来考量你的工作,那真的完蛋了,只要一句话就可以断送你的工作,“人家做到了,你为什么没有做到?”就可以叫你无言以对,否定你全部工作。(当然这是最悲观的结果)

三、反洗钱工作是否能够落到实处。可疑交易防御性报告也不是说了一、两年了,今年总算引起央行重视。但是研究央行文件发现,可疑交易报告真可以说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你报多了,打你个没有质量,你漏报了,性质更加严重,怎么着,都有问题。每家金融机构的海量交易,不出现问题可能吗?

四、多么希望有公共规范、多么希望有定期交流制度、多么希望看到其他机构的先进经验,多么希望监管机构不要对反洗钱工作及其人员再下杀手……培训中曾经和其他金融人员交流,都觉得从事这项工作的风险性太大,而且吃力不讨好,内部得不到很好的支持、外部调查手段又非常有限,总感觉反洗钱工作由金融机构负责不是特别合适。

五、当然,反洗钱工作也是有些好处的,比如当你发现一笔可疑交易并顺序追踪时,无论该交易是否有犯罪嫌疑,总有一种追踪成功的愉悦感。但我希望反洗钱工作要落到实处,毕竟这项工作不象银行的其他业务,能够实实在在地看到工作效果,也不是搞一些文档、做一下工作检查就能解决问题。我觉得,要做到犯罪嫌疑人不敢到你家洗钱,以及有可疑交易能够迅速发现才是反洗钱工作的最高境界。

反洗钱培训心得


反洗钱心得

老师解读了最高法关于洗钱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他从的角度,分别阐述了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罪名认定的司法解释的变化。主观方面,将“明知”的认定范围扩大为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即包括“明知”和七种“推定为明知”,司法实践中“推定为明知”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主观方面的范围扩大更有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客观方面,在叙述了银行业的四种洗钱方式后,又详细阐述了第五种洗钱方式“其他方法”的具体内容,最新的司法解释通过七款法条诠释了“其他方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中亦有针对行业洗钱的犯罪方式:通过……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投资即包括保险投资。罪名认定,明确上游七种犯罪体现了洗钱罪的立法完善,法条竞合后从重处罚反应了我国加大了对洗钱犯罪的惩罚力度,只需查清上游犯罪事实即可定罪洗钱提高了洗钱案件的司法效率。曹老师在授课之时穿插了几个生动的案例,其中不乏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最终放弃犯罪的情形,这也体现了我国反洗钱宣传的震慑作用。司法解释的完善既反应了我国近年来反洗钱工作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又为我们打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我们保险行业要守法,必先知法,故而反洗钱的宣传就必不可少了。

老师详细阐述了如何识别、分析、报告真正的可疑交易,传授银行、和保险三大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的识别方法,其中系统描述了保险行业可疑交易的洗钱方式及其识别的关键点,保险行业要重点关注保险交易人投保时的身份信息核对,保险责任期间的非正常行为,以及退保时的退保理由。在传授识别方法后回答了如何分析可疑交易,针对保险行业,第一步需要业务员认真观察客户投保时的言行举止,并结合监控录像分析客户的投保动机。其次通过互联网、其他金融机构客户数据库等方式核对其提供的身份信息,分析其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后调取客户近几年的交易记录,通过数据透视表和数据透视图比较分析其交易行为的特点,进而判断其是否为可疑交易。分析出可疑交易之后要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其报告格式也要做到言简意赅、图文并貌、有理有据。

下午,老师以“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解析”为题,全面讲述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重要作用和执行方法。他认为以往单纯通过分析可疑交易的方法披露非法客户只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只能扬汤止沸。现在应该全面了解你的客户,进而分析、判断可疑交易,这种事先预防的方式才能做到釜底抽薪,故从识别制度的第一性和报告制度的第二性阐述了反洗钱制度设计的原理。针对保险行业的客户身份识别,他提出要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前提下,严把“实名制”,业务人员在推销产品时不能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仅仅贯彻于“只认证不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上,应该做到勤勉尽责,提高执行力,全面核实客户信息。他亦强调这种制度的完善不仅局限于投保环节,也要持续的践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可以依据风险分类标准划分不同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而实施不同的监控力度。监控之余,也要不断更新识别客户,避免保险公司成为洗钱分子的“出纳”。

此次培训,既系统学习了三大金融机构的洗钱方法,又着重领悟了保险行业的反洗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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