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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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族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立幸福家庭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设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降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财政、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章的制定与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保证奖励与优待等等措施的落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监督制度,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优生优育、生理卫生、生理卫生、青春期和性健康等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计划生育经费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并对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应当执行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

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本条例施行前,按当时生育政策达到生育子女数的夫妻,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户籍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第十六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领取生育服务证,方可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五)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六)经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妻,有非法送养亲生子女或者有遗弃,买卖亲生子女等违法行为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一条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计划生育数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二条 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三周年。

部分边远牧区执行前款规定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 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者外籍公民的,其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通过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方式,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休假,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七条 夫妻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

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生育两个子女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家庭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农牧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免去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敌劳务;

(三)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给予优先优惠;

(四)领证家庭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无生活来源或者更新换代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列为五保户家庭;

(五)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六)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各类扶贫资金和贷款,优先安排扶贫基础上和科技实用技术培训,优先享受其他扶贫优惠政策;

(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前款第五荐、第六项规定和第七项规定中适用于计划生育家族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领取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50%;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行政管理费中折抵;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三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劳动保护、保健和生育待遇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论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费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和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依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建设、管理,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提供避孕节育的医学检查服务,提高避孕节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使用国家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

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基础上的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检查和避孕节育的费用可在生育或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中统筹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婚后应采用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禁止超越《许可证》规定服务基础上的范围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市场零售供应和性保健用品销售等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夫妻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

(二)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征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的,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1-8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10倍。 第四十三条 执行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社会抚养费按1-3倍征收;相当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3-6倍征收;高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6-8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违法多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平均水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其超出部分数额的1-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分别以其所在县(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月征收其至生育间隔期间满所剩时间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的,由一上年人均收入水平高的一方当事人所在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双方同时征收社会扶养费外,违法当事人一方所在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已征收抚养费的,另一方所在县(市)不得再行征收。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的征收,由违法生育当事人所在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八条 社会抚养费可以由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或者由受委托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也可以由指定的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代收代缴。收缴单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规定处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生育费自理,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评诜先进,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二)农村居民三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

(三)已领取《光荣证》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奖励,并追回《光荣证》及已享受的保健费和奖励金。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对出具证明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政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对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不发给生育服务证或者故意刁难,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为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生育者提供条件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五)对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四条 对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模范、文明单位,已经是先进(文明)单位的,予以撤销;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三年内不予晋职、晋级。

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本条例相关奖励规定或者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造谣惑众,煸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循序的;

(三)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报复计划生育的公务人员的;

(四)因生育原因严重虐待妇女或者遗弃女婴、残疾儿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群众的;

(六)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七)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的。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二:婚假、生育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一、关于婚假、晚婚假的汇总结论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是QQ鱼根据文件最新版本总结的,但难保疏漏,各位查看时注意以最新版本为准。

4、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源

(一)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婚姻法中无任何提及关于婚假。

(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980]劳总薪字29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 [1980]劳总薪字29号)

(59)中劳薪字第67号指的是《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其中“二、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下有如下文字:“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6日)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9-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立幸福家庭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降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财政、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保证奖励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监督制度,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优生优育、生理卫生、青春期和性健康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计划生育经费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并对边远、贫困地区开展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应当执行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本条例施行前,按当时生育政策达到生育子女数的夫妻,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第十六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领取生育服务证,方可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六)经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妻,有非法送养亲生子女或者有遗弃,买卖亲生子女等违法行为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一条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计划生育数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二条 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三周年。

部分边远牧区执行前款规定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 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者外籍公民的,其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通过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方式,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休假,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七条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农牧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免去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三)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给予优先优惠;

篇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

(1991年5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 1992年7月16起施行 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族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各族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有计划地生育子女。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计划列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产建设兵团和常住、暂住的各族公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计划生育委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可设兼职计划生育宣传员,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设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优生指导、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等工作。

乡(镇)应在卫生院内设计划生育服务室,有条件的也可单独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为育龄夫妻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成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负责对节育手术并发症、不孕症、病残儿等进行技术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申请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三章 节制生育

第十五条 按法定年龄推迟3年,即汉族公民男25周岁、女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23周岁、女21周岁结婚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女性按计划生育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州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汉族居民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少数民族生育的第一或第二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汉族再婚夫妻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5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和因公或意外事故严重致残的;

(六)华侨归国不满6年或夫妻一方现仍侨居国外的。

第十七条 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牧民夫妻,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或少数民族夫妻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患非遗传性病残,经地州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有女无男的;

(三)汉族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第十八条 吉木萨尔、奇台、阜康、米泉、呼图壁、玛纳斯、乌鲁木齐县和昌吉市的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除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外,只准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有子女的丧偶者与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子女的)结婚的;

(二)婚后5年不孕,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计划内生育的子女死亡的。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的,执行少数民族生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另一方为农村户口,或夫妻户口不在一地的,生育子女数按女方户口所在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数,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三条 暂住人员应执行其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规定,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需向户口所在地申请生育指标,并经暂居地计划生育部门验证后方可生育。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可以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实行指标管理和合同管理制度。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应向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申请,领到《生育证》后始得生育。

第二十六条 《生育证》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每年审发一次。

审发《生育证》优先照顾符合晚育年龄的已婚妇女。

第二十七条 各族公民结婚应当接受婚前健康检查,结婚和生育都应当接受优生指导。

第二十八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病的夫妻不得生育;患有危及后代身心健康疾病的夫妻,治愈前不得生育。

第二十九条 凡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都应当主动接受节育指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生育子女数已达到计划生育规定数的夫妻,应有一方采取长效避孕或绝育措施。

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承担计划生育手术任务。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手术条件。节育手术必须由取得《节育手术合格证书》的医务人员严格按批准的手术范围施行。

个体行医者必须持有《节育手术合格证书》,并经地、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行节育手术。

第三十一条 除教学、科研和诊断遗传性疾病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三十二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由施行手术单位或指定的医疗单位负责治疗。治疗期间,国家职工工资、奖金照发,生活因此发生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农牧民由县、乡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属于民政救济对象的,民政部门予以适当救济。

节育手术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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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篇一:20xx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20xx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1、20xx年计生工作计划

西漾渔某某区计生工作在上级领导的准确指导下,某某区支部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年初签订的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优质服务,深入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二是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创先争优思想和优质服务体系,使我们计生工作总体水平得到提升。现将计生工作总结和明年计生工作计划如下:基本情况

我某某区总人口633人,有4个居民小组,配备4名计生信息员,总户籍育龄妇女207人(未婚25人、已婚182人)。其中上环105人、工具27人、结扎14人、绝经16人、不孕5人、待孕10人,现孕5人。全年新婚登记8对、再婚登记2对、申请二胎4对,领取独生子女1对。目前出生人数3人(2女1男),

一、二级干预是100%。20XX年落实四项手术16人(上环6人、取环8人、绝育1人、人流1人)。一年来发放婴幼“安康险”3份、新发放“苏菲卡”22张、知情选择率100%、计划生育率100%、措施落实率100%。

一、开展优质服务

在开展优质服务当中采取有:

(一)新婚前后随访,鼓励晚婚晚育,每月随访孕期,积极做好孕期筛查调查。

(二)怀孕期间随访,宣传孕期、围产期保健知识。

(三)婴儿出生后随访,送温馨提示卡片,送婴幼儿“安康险”、送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预防,传授避孕节育知识。

(四)落实四项手的对象,采取定时随访,在随访中如发现四术而发生问题动员及时就医,而给予报销医疗费。

(五)在生殖保健中,3月份和9月份开展了经孕情普查,共普查400多人次,普查率达99.8%以上,还发放了b超优惠券100多张。4月份开展了宫颈癌筛查,共筛查34人,并回访了筛查育龄妇女,对病情严重通知及时到医院进行了复查,做到有病早治,无病早防。

(六)对流动人口服务,对有三证的育龄妇女同样享受与本地育龄妇女一样的优惠待遇。

(七)对于二胎申请和二级干预抽血对象一律积极陪同。

(八)并在传统节日里,走访独生子女贫困户和孤寡老人并发放慰问金。我们以不断提高优质服务,满足育龄群众需求,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心中去。

二、认真做好重点人员管理

在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管理上,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掌握信息。

(一)对长期用工具难上环的人员进行每月走访,并发放工具。

(二)再婚无生育条件的对象进行经常性上门宣传计生政策。

(三)年龄未到,未婚同居的采取经常走访并送工具上门。

(四)及时通知更年期育龄妇女做取环术。

(五)鼓励生育后的育龄妇女及时落实长效措施,每走访一次在笔记上记录一次,方便以后的工作。通过及时掌握重点人员的经孕情信息,有针对性的为育龄群众提供最佳服务,今年计划生育率达100%。

三、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人口分校,开展各类培训,更新了宣传橱窗、宣传品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

(一)培训对象(协会会员、育龄群众、青少年)等。

(二)宣传橱窗(每期更换计生宣传图)其内容丰富。

(三)宣传品发放约1000余份(年画、计生知识、流入和流出人员的公开信、流动人员计生友情提示、春风卡、春风行动免费券、流动人口条例)等。

(四)每月9日组织计生信息员例会1次,便于了解育龄群众孕情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汇报、早采取补救措施。

(五)利用重大节日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在“三八”妇女节开展了茶会,让育龄妇女增添了交流机会。在“5.29”纪念日、9.25公开信活动中大力宣传计生政策,鼓某某区居民对计生工作提出建议等。

四、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流动人口的流动量快,也给管理服务加大了难度,我们始终以坚持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一)我们在流动人口管理上做到每月清查,和外管办人员一起走访,及时采集、及时进机、及时签订私房出租户合同、及时发放“苏菲卡”免费验检等服务,做到同等管理、同等服务、同等享受。

(二)积极为流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和她们签订流出人员生育合同,在节假日她们回家时进行上门随访。目某某区总流入育龄妇女25人,共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2张,总发放苏菲卡25张。流出人口1人,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张。

五、依托协会组织、加强服务阵地和网络建设

按照上级要求,我们完善硬软件设施:

(一)规范了上墙制度和内容。

(二)某某区办公大楼围栏上增添计生宣传牌。

(三)更新了宣传橱窗及时更换宣传内容。

(四某某镇卫生院协商开某某区卫生服务站,做到了资源共享。

(五)在四月份认真做好了计生协会换届选举工作,选出了新一轮的会长、副会长和理事。

篇二:20xx年福建省中考语文试题样卷

20xx年福建省中考语文试题样卷

【试题示例】

1.积累与运用

引导学生丰富语言积累,培养语感;侧重考查语言知识在具体语境中的运用。

(1)默写《语文课程标准(2011版)》推荐的优秀诗文61篇(7~9年级)

【例题】【难度:易】

请根据提示填写相应的古诗文。

①长风破浪会有时,。(李白《行路难》)

②黑云压城城欲摧,。(李贺《雁门太守行》)

③何处望神州?。千古兴亡多少事?悠悠。。(辛弃疾《南乡子》)

④虽有嘉肴,弗食, ;虽有至道,弗学, 。(《礼记·学记》) ⑤醉翁之意不在酒, 。山水之乐, 。(欧阳修《醉翁亭记》) ⑥白居易在《钱塘湖春行》中用鸟儿争春来描绘初春景象的句子是“,”。

⑦《爱莲说》中用来形容不与世俗同流合污而又洁身自好的君子之风的句子是“,”。

【参考答案】

①直挂云帆济沧海 ②甲光向日金鳞开 ③满眼风光北固楼 不尽长江滚滚流 ④不知其旨也 不知其善也 ⑤在乎山水之间也 得之心而寓之酒也 ⑥几处早莺争暖树谁家新燕啄春泥 ⑦(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 濯清涟而不妖

(2)掌握常用字的音、形、义

【例题1】【难度:中】

下列加点字的注音全都正确的一项是

A.脸颊(xiá) 啜泣(chu?)惩戒(ch?nɡ)贮蓄(zhù) ....

B.驰骋(chěnɡ)鞭笞(chī) 伺候(cì)伫立(chù) ....

C.刹那(chà) 抽搐(xù) 哺育(bǔ)迸发(banɡ) ....

D.濒临(bīn)祈祷(qí) 炽热(chì) 踱步(du?) ....

【参考答案】D

【例题2】【难度:中】

下列词语中没有错别字的一项是

A.油光可签 沧海桑田 莫衷一是 冥思遐想

B.蜿蜒起伏 顾名思义 囊萤映雪 任劳任怨

C.翻来复去 一视同仁 粗制滥造 颔首低眉

D.正襟危坐 诚皇诚恐 黯然失色 精巧绝伦

【参考答案】B

(3)正确运用常用词语(含成语)

【例题1】【难度:易】

下列句中加点成语使用不当的一项是

A.“反腐倡廉”的举措合乎民意、深入人心,其历史意义不容置疑。 ....

B.20xx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走向举世瞩目。 ....

C.为研发“互联网+ TV”,网络工程技术人员处心积虑地克服了许多困难。 ....

D.国家提倡20xx年1月1日起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妇孺皆知。 ....

【参考答案】C

【例题2】【难度:易】

请从所给三个词语中,选出一个最合语境的填写在横线上。(填序号即可)

(1)历史 ( A.蕴藏 B.蕴含 C.蕴蓄 )着兴盛衰亡的深刻哲理,历史图片展《复兴之路》让我们深刻体会到:道路决定命运,发展才能自强。

(2)莫言认为:创作必须和个人经验相结合,这样才有可能写出人物栩栩如生、语言丰富多彩、结构 (A.别开生面B. 别出心裁C.别具匠心)的文学作品。

【参考答案】(1)B(2)C

(4)正确运用语法、修辞知识规范表达语句 (含标点符号)

【例题】【难度:易】

下列句中没有语病的一项是

A. “中国梦”的实现,需要每个炎黄子孙的共同努力与大义担当。

B.《皇帝的新装》的作者是闻名世界的丹麦作家安徒生的作品。

C.创制新型抗疟药的药学家屠呦呦是我国首次荣获诺贝尔科学奖的第一人。

D.有关部门要求各地在中考期间严防安全不出现问题。

【参考答案】A

【例题2】【难度:中】

续写适当的句子,使下面文字构成排比句。

生活是一杯酒,散发着迷人的醇香;生活是一本书,蕴涵着深刻的哲理;生活是 。

【参考答案】生活是一首歌,唱出了优美的旋律。

(5)识记课文涉及的重要作家作品知识和文化常识

【例题】【难度:易】

下面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范进中举》选自清代小说家吴敬梓的长篇讽刺小说《儒林外史》,中举指科举时代的乡试考中。

B.古文中,“加冠”表示男子年已二十岁,“而立”指三十岁,“不惑”指四十岁,“耳顺”指五十岁,“天命”指六十岁。

C.《爱莲说》的“说”,《岳阳楼记》的“记”,《五柳先生传》的“传”,《陋室铭》的“铭”,都是一种文体。

D.法国作家莫泊桑和俄国作家契诃夫都是短篇小说巨匠。他们的代表作分别是《羊脂球》和《装在套子里的人》。

【参考答案】B

2.阅读

(1)古代诗歌

了解古代诗歌的文学样式,体味作品的内容和情感,初步领悟作品的内涵;品味作品中富于表现力的语言。

【例题】

阅读下面诗歌,回答问题。

水调歌头

苏轼

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不知天上宫阙,今夕是何年。我欲乘风归去,又恐琼楼玉宇,高处不胜寒。起舞弄清影,何似在人间。

转朱阁,低绮户,照无眠。不应有恨,何事长向别时圆?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1.天上宫阙如此美好,但作者毕竟更热爱人间生活。词中哪两句是由出尘之思转向入世情怀的过渡?【难度:易】

2.“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中的“婵娟”指说说你对这个名句的理解。

【难度:易】

【参考答案】

1.起舞弄清影,何似在人间。

2.月亮;唯愿兄弟(亲人)彼此珍重,虽然远隔千里,也能共享这美好的月光。

(2)文言文

能阅读浅易的文言文。

①理解常见文言实词在文中的含义。

②理解并翻译文中的句子。

③理解文章基本内容,初步鉴赏作品的表达技巧。

【例题】

阅读下面甲、乙两段,回答问题。

[甲]舜发于畎亩之中,傅说举于版筑之间,胶鬲举于鱼盐之中,管夷吾举于士,孙叔敖举于海,百里奚举于市,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人恒过然后能改,困于心衡于虑而后作,征于色发于声而后喻。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

(《孟子两章》)

[乙]去之病且安矣。此二者皆已不及,而病在支①体,若得良医,可速愈也。天下之病,势已如是。于可医之时,陛下又选任良医,倘信任不疑,听其施设,非徒愈病,又致民于寿。若于此时,使②良医不得尽其术,则天下之病愈深。愿陛下拔贤材,收众策,不惮③改作,以成大功,天下幸甚幸甚!

(蔡襄《乞④用韩琦、范仲淹》,有删改)

[注释]①支:通“肢” ②使:假使。③惮:怕,畏惧。④乞:求。

1.下列对文中画波浪线部分的断句,正确的一项是【难度:中】

A.其安时调养/适宜固不病矣/病在皮肤/医者能早去之病/且安矣

B.其安时调养适宜/固不病矣/病在皮肤/医者能早去之/病且安矣

C.其安时调养适宜/固不病矣/病在皮肤医者/能早去之病/且安矣

D.其安时调养/适宜固不病矣/病在皮肤医者/能早去之/病且安矣

2.解释下列语句中加点字的意思。【难度:易】

(1)舜发于畎亩之中发: (2)劳其筋骨

(3)势已如是是: (4)非徒愈病

3.用现代汉语翻译甲文中画线的句子。【难度:中】 劳: 徒:

(1)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

(2)病在支体,若得良医,可速愈也。

4.甲、乙两文都论述了治理国家的问题,它们的观点分别是什么?在人才问题上,它们的看法又有何相同之处?【难度:易】

【参考答案】

1.B

2.起,被任用 使??劳累 这(样)只,仅仅

3.(1)所以上天将要下达重大使命给这样的人。

(2)疾病发生在肢体,如果有好的医生。可能很快治愈。

4.甲文观点: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乙文观点:选拔贤才,收取众人策略,大胆改革。(或“拔贤材,收众策,不惮改作”) 相同之处:都认为人才对国家至关重要,君主要重视人才。

(3)现代文

具有独立阅读的能力,学会运用多种阅读方法;能阅读新闻、说明性文章和简单的议论文,欣赏文学作品。

①现代文精读,着眼于对阅读材料的整体感知、情感体验、感受领悟以及创造性理解能力的考查;要从“词句理解、文意把握、理清思路、要点概括、内容探究、作品感受”等方面考查学生阅读的水平,要从“形象、情感、语言”等方面考查学生初步鉴赏文学作品的水平。

【例题1】

阅读下面文章,回答问题。

一个不重要的军人

冰 心

①小玲天天上学,必要经过一个军营。他挟着书包儿,连跑带跳不住地走着,走过那营前广场的时候,便把脚步放迟了,看那些兵丁们早操。他们一排儿地站在朝阳之下,那雪亮的枪尖,深黄的军服,映着阳光,十分的鲜明齐整。小玲在旁边默默地看着,喜欢羡慕得了不得,心想:?以后我大了,一定去当兵,我也穿着军服,还要掮着枪,那时我要细细地看枪里的机关,究竟是什么样子。?这个思想,天天在他脑中旋转。

②这一天他按着往常的规矩,正在场前凝望的时候,忽然觉得有人附着他的肩头,回头一看,只见是看门的那个兵丁,站在他背后,微笑着看着他。小玲有些瑟缩,又

篇三:20xx年高考(福建省联考题)

“上杭、武平、漳平、长汀、永安一中”五校联考

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半期考

高三语文试题

(考试时间:150分钟 总分:150分)

(五校联合命题)

第I卷 阅读题

一、现代文阅读(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猴年说“猴”

杨志忠

代表申年的生肖是人们喜爱的猴子。在中国古代,常将猿猴连称,人们喜爱猿猴,还因为古人将它视为长寿的象征。《抱朴子》一书中就有“猴寿八百岁”的记载,伴随长寿的自然是安详平和,生活幸福。

猿猴长寿而面目又似老人,加上长臂善于攀援,因此猿猴在中国古代传说中还被赋予更为神奇的色彩。最脍炙人口的故事,当属《吴越春秋》中所记越女和袁公比剑术之事,当对搏三击之后,袁公飞上树梢化白猿而去。

而中国古典小说中更为神奇的猿猴,还是小说《西游记》中那位神通广大的猴王孙悟空,在书中被喻为“心猿”。他那猿猴头而身穿人类服装的有趣造型,今天已是家喻户晓、老少熟知,并被作为中国画、年画以及面塑、剪纸、风筝等民间工艺创作的题材,更是活跃在戏曲舞台和电影、电视屏幕之中。特别是孙悟空竖起“齐天大圣”的大旗,身披铠甲大闹天宫的无畏形象,更被视为中华民族英勇抗暴精神的象征。

谈起行者孙悟空那猴首人装的艺术造型,则需追溯到明代《西游记》小说成书以前,至少在隋唐时期,十二辰(十二时)中的“申”像,就已经从写实的猴子被塑造成猴首人躯身穿袍服的形貌。就是由历史上唐玄奘西天取经而铺衍的故事中,出现有随行的猴行者,《西游记》也非首创,至少在五代时已经出现。甘肃敦煌榆林窟西夏时期的壁画,有西行求法高僧礼拜普贤菩萨的画像,在高僧身后随有驮经的白马,白马旁立有合什礼拜的猴首人身的猴行者。这些猴行者的形貌,正是后来孙悟空艺术造型的前身。

除了猴首人身的神异造型以外,中国古代文物中更多的是写实的猿猴造型艺术品。其中年代最早的是史前的原始陶塑。在湖北天门市石河镇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出土的小型陶塑动物中,有高度不及5厘米的小陶猿猴。由于形体很小,史前艺术家只塑出它的大轮廓,但是已能掌握猿猴的体质特征,极为古拙传神。

历史进入青铜时代,猿猴造型仍是人们喜爱的艺术形象,常被采用为青铜器的装饰图像。山西省闻喜县出土的青铜刖人守囿挽车的车盖上,就饰有一只立体塑的蹲猴。到秦汉时期西南地区的古代滇族文物中,更是常有以猿猴造型为题材的青铜艺术品。云南石寨山滇族墓中出土的一件圆形镶嵌饰牌,周缘攀伏着一群镂空的猿猴,首尾相连,前面的猴把尾巴翘绕到后随的猿猴头上,后面的猿猴又用前爪抓住前面猿猴的躯体,虽然猿猴都呈同样的姿态,但是回环往复,呈现出颇为强烈的动感。

古人还常利用猿猴舒张长臂的形体特征,制成具有实用功能的精美工艺品。例如从山东曲阜鲁国墓葬发掘中获得的银质猿形带钩,利用猿猴前伸的长臂,制成带钩臂部,臂端的猿爪自然曲握成钩。以猿猴伸臂作钩的设计构思,在汉代的文物中有更成功的创作。河北满城西汉中山靖王刘胜墓发掘中,出土过青铜花形悬猿钩。在倒垂的四瓣花朵的花芯处,倒悬一猿,猿猴用右臂和右爪上抓花芯,将伸展的左臂下探,左爪呈钩状,用以悬物。

但是汉代猿猴造型艺术品中,艺术水平最高的应属甘肃酒泉汉墓随葬的动物模型中的木雕猿猴。这些木雕刀法简练,但形态多变,只雕出形体的大轮廓,不拘泥于细部刻画,能很好地掌控块面和阴影的变化,拙稚朴实,神韵十足。

在汉墓中发现的猿猴图像,除了写实的以外,也有一些寓意象征性的作品。例如将猴和马组合在一起,在画像石和陶俑中都出现有猿猴骑在马背的图像,其寓意为“马上封侯”,以企望官场升迁。由此看来,申年即猴年也意味着对企望升官的人是一个好年头。

(选自20xx年02月03日《人民日报》)

1.下列有关“猿猴造型”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在书中被喻为“心猿”的孙悟空,活跃在戏曲舞台和电影、电视屏幕之中,被视为中华民族英勇抗暴精神的象征。

B.中国古代写实的猿猴造型艺术可追溯到史前,史前原始陶塑中的猿猴造型艺术品古拙传神。

C.青铜时代,猿猴造型常被采用为青铜器的装饰图像,“刖人守囿”车车盖上的蹲猴就是这种图像的代表。

D.猿猴造型艺术品不仅可供人们欣赏,也有其实用功能,如人们利用猿猴长臂的形体特征制作的带钩就兼具这两种功能。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3分)

A.猿猴在中国古代传说和古典小说中被赋予神奇的色彩,与猿猴有关的故事中,最脍灸人口的当属《吴越春秋》中越女与袁公比剑的故事。

B.猿猴作为一种艺术造型,在史前的原始陶塑、秦汉的青铜艺术品、明代的小说中均可见到。

C.河北满城西汉出土的青铜花形悬猿钩,是利用猿猴舒张长臂的形体特征,制成的最成功的精美工艺品。

D.甘肃酒泉汉墓随葬的动物模型中的木雕猿猴掘稚朴实,神韵十足,是汉代猿猴造型艺术品中艺术水平最高的。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古人喜爱猿猴,是因为古人将猿猴视为长寿的象征,而伴随长寿的自然是安祥平主、生活幸福。

B.《西游记》的故事是从历史上唐玄奘西天取经而铺衍来的,《西游记》中的猴行者形象并非首创,最早可追溯到五代时期。

C.古人在创作写实的猿猴造型艺术品外,还创作有寓意象征性的作品,如猿猴骑在马背上的图像,其寓意为“马上封侯”。

D.我国古代文物中,有银、铜、木等多种材质的猿猴造型艺术品,其中汉代木雕猿猴的雕刻艺术十分高超。

二、古代诗文阅读(36分)

(一)文言文阅读(19分)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4~7题。

魏丕字齐物,相州人,颇涉学问。周世宗镇澶渊,辟司法参军。有盗五人狱具,丕疑共冤,缓之。不数日,果获真盗,世宗嘉其明慎。世宗即位,改右班殿直。自陈本以儒进,愿受本资官。世宗曰:“方今天下未一,用武之际,藉卿干事,勿固辞也。”未几,出监明灵寨军。世宗征淮甸,丕获江南谍者四人,部送行在。诏奖之,赐钱十万,迁供奉官、供备库副使。 太祖即位,改作坊副使。时杨承信帅河中,或言其反侧未安,命丕赐承信生辰礼物,阴察之。还,言其无状。太祖尝召对,语丕曰:“作坊久积弊,尔为我修整之。”丕在职尽力,以久次转正使。开宝九年,领代州刺史。凡典工作十余年讨泽潞维扬下荆广收川峡征河东平江南太祖皆先期谕旨令修创器械无不精办。旧床子弩射止七百步,令丕增造至千步。及改绣衣卤簿,亦专敕丕裁制。丕撤本坊旧屋,为舍衢中,收僦①直及鬻死马骨,岁得钱七千余缗,工

匠有丧者均给之。太祖幸洛郊祀,三司使王仁赡议雇民车牛运法物,太祖以劳民,不悦,召丕议之。丕请拣本坊匠少壮者二千余,分为递铺输之,时以为便。

雍熙四年,代郝正为户部使。端拱初,迁度支使。是冬,出为黄州刺史。还朝,召对便坐,赐御书《急就章》、《朱邸集》。丕退作歌以献,因自述愿授台省之职。太宗面谕曰:“知卿本儒生,然清望官奉给不若刺史之优也。”淳化初,改汝州刺史,改襄州。境内久旱,丕以诚祷之,是夕,雨沾足。明年,召还,屡求退居西洛,不许。

四年表求致仕,授左武卫大将军,俄判金吾街仗。初,六街巡警皆用禁卒,至是,诏左右街各募卒千人,优以禀给,使传呼备盗。丕以新募卒引对,遂分四营,营设五都,一如禁兵之制。咸平二年,卒,年八十一。选自《宋史·魏丕传》(有删改)

【注释】①僦:jiù,租赁。

4.下列对文中画波浪线部分的断句,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凡典工作 / 十余年 / 讨泽潞维扬 / 下荆广 / 收川峡 / 征河东 / 平江南 / 太祖皆先期谕旨令 / 修创器械 / 无不精办 /

B.凡典工作十余年 / 讨泽潞维扬 / 下荆广 / 收川峡 / 征河东 / 平江南 / 太祖皆先期谕旨令 / 修创器械 / 无不精办 /

C.凡典工作十余年 / 讨泽潞维扬 / 下荆广 / 收川峡 / 征河东 / 平江南 / 太祖皆先期谕旨 / 令修创器械 / 无不精办 /

D.凡典工作 / 十余年讨泽潞维扬 / 下荆广 / 收川峡 / 征河东 / 平江南 / 太祖皆先期谕旨令 / 修创器械 / 无不精办 /

5.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周世宗:是五代时期后周皇帝的庙号。庙号是封建皇帝死后,在太庙立室奉祀时的名号。一般开国的皇帝称祖,后继者称宗。

B.刺史:原为巡察官名,东汉以后成为州郡最高军政长官,有时称为太守。唐白居易曾任杭州、苏州刺史,柳宗元曾任柳州刺史。

C.雍熙:是宋太宗的年号。雍熙四年,是北宋太宗皇帝使用雍熙这个年号的第四年。古代纪年方法有干支纪年、帝王纪年、年号纪年以及年号干支兼用等。

D.致仕:是交还官职的意思,即辞官。古代做臣子的生病后向帝王请求退休,称为致仕,它的意思和“乞骸骨”相同。

6.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概括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魏丕很有学问,又明察谨慎。周世宗镇守澶渊时,魏丕怀疑那五个要判案定罪的人有冤情,就给以缓期。没几天就真相大白,使五个被冤枉为盗贼的人不至于被枉死,魏丕因而受到周世宗的嘉奖。

B.魏丕工作主动,业绩显著。在兼任代州刺史期间,他觉得旧床子弩的射程太近,就改良了床子弩的制作工艺,射程达到一千步。

C.魏丕处事,富有智慧。太祖到洛郊祭,三司使王仁赡议论雇百姓的车和牛运送郊祀所用的器物,太祖认为劳苦百姓,不高兴,召魏丕议论这事。魏丕请求挑选本坊年少健壮的工匠二千多人,分站输送。他的想法受到当时的人的肯定。

D.太宗皇帝对魏丕关怀照顾。魏丕希望皇帝授予他中央机构的职务,然而太宗皇帝考虑到中央机构职务的俸禄不如刺史的优厚,因此让他去担任刺史。

7.把文中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10分,每小题5分)

(1)世宗曰:“方今天下未一,用武之际,藉卿干事,勿固辞也。”(5分)

(2)时杨承信帅河中,或言其反侧未安,命丕赐承信生辰礼物,阴察之。(5分)

(二)古代诗歌阅读(11分)

阅读下面这首唐诗,完成8~9题。

咸阳怀古

刘沧

经过此地无穷事,一望凄然感废兴。

渭水故都秦二世,咸原秋草汉诸陵。

天空绝塞闻边雁,叶尽孤村见夜灯。

风景苍苍多少恨,寒山半出白云层。

8.本诗哪一联描写了“废兴”的具体内容?请简析。(5分)

9.结合全诗,简要说明尾联的运笔之妙。(6分)

(三)名篇名句默写(6分)

10.补写出下列句子中的空缺部分。(6分)

(1)白居易在《琵琶行》中用“ , ”两句诗来描写琵琶女当年在京城演奏后大家争相打赏的情景。

(2)《离骚》一文中,写出了群臣嫉贤妒能,对屈原造谣中伤的句子是“ ,

。”

(3)杜牧在《阿房宫赋》中用“ , 。”

两句来讽刺秦王朝任意搜刮,一分一厘都不放过,又挥霍无度的行为。

三、文学类文本阅读(25分)

11.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4)题(25分)

法 官

【英】赫哥黎

查理·哈斯克尔去世时,留下了妻子和9个孩子,他们靠一小块土地为生,住在一所有4间屋的房子里。约翰是家里的长子,所以他的母亲告诉他,他必须承担起照顾全家的责任。那年他16岁。

约翰到镇里最有钱的人、法官多恩那儿去要一美元,那是法官买约翰父亲的玉米时欠的钱。法官多恩把钱给了他。然后,法官说约翰的父亲欠他40美元。“你打算什么时候还给我?”法官问。“我希望你不要像你的父亲那样,”他说,“他是个懒汉,从不卖力气干活。” 那一年的夏天,除了星期天,约翰天天都到别人的田里干活;每天晚上和星期天全天在自己家的地里干活。到了夏天结束的时候,约翰积攒了5美元交给法官。

冬季天气太冷,不能耕种,约翰的朋友、印第安人塞夫给他提供了一个在冬季挣钱的机会。塞夫说教约翰诱捕动物,获取兽皮,这样能够挣很多钱,但是需要75美元买一杆枪和捕猎用的绳、网,以及在树林里过冬的食物。约翰去见法官多恩,说明了他的打算,法官同意借给他那笔钱。

约翰吻别了母亲,和塞夫一起来到林子深处的塞夫几年前搭建的一间小木屋前。这年冬天,约翰学会了追捕野兽和怎样在树林里生存。大森林考验了他的毅力,使他变得勇敢,也使他的体格更加健壮;同时捕到了很多猎物,得到的兽皮至少可以挣200美元。塞夫想继续打猎直到4月份,约翰决定自己一个人回家。塞夫帮约翰捆扎好兽皮和捕猎用的东西,让他能够背在背上。

这一天,当约翰快步走在树林中时,他开始考虑起他的将来。他要去读书和学写字,他要给家里买一块大一些的农田。也许有朝一日,他也会像镇里的法官一样有权势,并受人尊敬。背上沉甸甸的东西使他考虑起到家后要做的事情:给他母亲买一身新衣服,给弟弟妹妹们买些玩具,他还要去见法官。约翰恨不得马上就把法官说的他父亲借的钱全部还清。

到了下午晚些时候,约翰的腿疼了起来,背上的东西也更加沉重。当他终于到达河边时,他高兴极了,因为这意味着他就要到家了。他看到河边长着一棵笔直的大树,它的高度足以达到河的对岸。约翰取出斧头砍倒大树。树倒下来,在河面上形成一座独木桥。

约翰身背兽皮、怀抱猎枪,跨到放倒的树上。树在他脚下稳如磐石。就在他快要走到河中央时,树干突然动了起来,约翰从树上掉到冰上。沉到水里,他的枪掉了,兽皮和捕猎用具也从他的背上滑了下来,被湍急的河水冲走了。约翰破冰而行,挣扎到河岸。他在雪地上躺了一会儿。然后,他爬了起来,找来一根长树枝,沿着河边来回走着。一连几个小时他戳着冰块,寻找那些东西。最后,他放弃了。

他径直来到法官家。天已很晚,但是法官仍在他的办公室里。约翰敲门进去,他浑身冰冷,衣服潮湿。他向法官讲述了所发生的事情。等他把话讲完。多恩说:“这对你和我都很不幸。回家去吧,孩子。”

到了夏天,约翰拼命干活。他又攒够了5美元付给法官。但是他还欠法官30美元——那是他父亲欠的债,还有用来买捕猎工具和枪的75美元。

10月份的时候,法官派人叫来约翰说,“你欠了我很多钱,我想我能够要回这些钱的最好方法,就是今年冬天再给你一次狩猎的机会。如果我再借给你75美元,你愿意再去打猎吗?”约翰羞愧难当,好半天才开口说:“愿意。”

这一次,他必须独自一人进森林,因为塞夫已经搬到别的地方去了。在那个漫长而孤独的冬天,约翰每天出去打猎。一直到4月底。回家后,法官帮他把兽皮卖了300美元。约翰付给法官150美元,那是他借来买打猎用具的钱。然后他又慢慢地、把他父亲借的那部分钱一张一张地交到法官的手里。

又到了夏天,约翰除了在自己家的田里干活,还去读书和学写字。这以后的十年里,他每年冬天都到森林里去打猎,他把卖兽皮挣来的钱全部攒了下来。最后他用这些钱买了一个大农场。

约翰30岁的时候,成了本镇的头面人物之一。那一年法官去世了,他把他的那所大房子和大部分财产留给了约翰,他还给约翰留下了一封信。信的日期是法官在约翰第一次外出狩猎向他借钱的那天。

“亲爱的约翰,”法官写道,“我从未借给你父亲一分钱,因为我从未相信过他。但是第一次见到你时,我就喜欢上了你。我想确定你和你的父亲不一样,所以我考验了你。这就是我说你父亲欠我40美元的原因。祝你好运,约翰!”信封里有40美元。

(摘自《小小说选刊》)

(1)下列对这篇小说相关内容的分析和概括,最恰当的两项是( )(5分)

A.查理·哈斯克尔去世时,虽然仅给家人留下一小块土地,4间屋的房子,但是他传给约翰的勇担责任的精神,却是约翰一生的宝贵财富。

B.小说采用了欧·亨利式结尾,开头写法官多恩说约翰的父亲欠他40美元,让约翰替父亲还债。直到末尾,通过一封书信,才揭开真相。

C.约翰从16岁开始就勇敢的面对生活的挑战,最终经受住了命运的考验。小说借此歌颂了一种自立自强、艰苦创业、诚实守信的美好人格。

D.约翰经过多年的努力,30岁的时候成了镇里的头面人物之一。事实证明,只要勇于拼搏,同命运积极的抗争,就一定能收获人生的成功。

E.法官多恩没有后代和其他亲人,去世后,他把他的那所大房子和大部分的财产留给了约翰,因为他十分喜欢和看重约翰,约翰也通过了考验。

(2)小说画线的段落运用了哪种刻画人物形象的手法,这一段有什么作用?请简要分析。(6分)

(3)法官多恩明知道约翰家境困窘,还是慷慨借钱给他,这是为什么?请简要分析。(6分)

(4)有人认为小说的主人公是法官多恩,也有人认为小说的主人公是约翰,你赞同哪一种观点?请结合文本,谈谈你的观点和理由。(8分)


“计划生育交流”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关键字:计划生育工作交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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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项目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一、提高认识,明确思路,迅速启动项目工作

20xx年7月1日,在部分乡镇进行了取消计划生育二孩生育证试点。20xx年9月,在全国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座谈会上,我市介绍了以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县为主线进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成功经验。20xx年,全市人口出生率7.02‰,自增率4.13‰,符合政策生育率99.63%,综合节育率88.13%。

二、以人为本,项目牵动,开展全方位优质服务

我们从最大限度满足育龄群众的需求出发,努力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以人为本,按照项目文本的要求,切实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生殖健康/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二是知情选择规范化。我们按照四项原则(双向知情、自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群众满意)和八项操作规程(宣传掌握知识、双向知情、个性化咨询指导、常规体检、自主选择、落实措施、定期随访、综合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知情选择运作程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在城镇社区制作并发放了避孕药具“金城卡”,实现“一卡在手、全城通取”。同时在客运站、宾馆等地设置了3台自动售套机,方便了群众。目前,村级知情选择开展面,已婚育龄妇女措施落实及时率97.6%,有效率98%,长效避孕措施比例85%,出生人流比稳定在1:0.06左右,维护了育龄群众避孕方法的知情权、获得权和选择权。

四是男性保健特色化。我市从1998年就开展了男性生殖保健服务,第五周期项目落户我市后,男性保健服务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村级全部开办了男性生殖保健培训班,乡镇全部开通男性热线咨询电话。市技术服务站开设男性生殖保健门诊,制作发放了《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服务证》,开展男性病咨询和诊治服务,市直单位男性一年一次的生殖健康检查已形成制度。目前,全市受理男性电话咨询服务6700多人次,接待男性患者948例,办班756期,培训男性育龄群众达4万多人次。

第五周期项目实施一年以来,对我市生殖健康/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育龄群众的生殖保健意识明显增强。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达到95%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得到显著提高,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理念在各级管理者和技术服务人员中进一步确立,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全面提升。20xx年,我市成为国家人口计生委首批命名的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

虽然我市在进行第五周期项目运作方面采取了一定措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还有待于继续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借助项目的影响,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使育龄群众充分了解避孕节育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技术服务人员能够严格按规定开展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加强对生殖道感染和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预防与治疗的宣传和培训,开展对生殖道感染和性传播疾病的干预活动;逐步加强对青少年和流动人口等弱势人群的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性知识教育,关爱女婴,关注社会性别视角问题,巩固和提升项目运作的成果,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全文


篇一:20xx年新《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xx年5月26日修订)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xx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

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长期在基层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经费投入、落实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等内容。

第十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捐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并对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做好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优生优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七)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生殖健康等服务,组织有关计划生育的医学鉴定、事故鉴定;

(八)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以及动态监测工作;

(十一)依法调查取证、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二)其他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组织开展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进行婚前医学检

查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遗弃婴儿等违法行为,做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和养老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国情教育,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升学、接受教育的相关优先、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应当搞好人口普查和年度出生人口抽样调查并加强人口动态监测分析。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应当把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列为优先帮扶对象,在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方面提供相应支持。

第十八条 公安、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经常性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民政、公安部门应当将婚姻登记情况、新增人口户籍登记和流动人口登记居住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和出生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实现户籍管理、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人口统计、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

篇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设立到此次修订,经历了: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xx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在《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中,备受关注的婚假、产假方面做出了以下几点重要修改:婚假改为13天 生育假期增加70天

根据国家不再实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实际,在专题征求省政府意见后,修改二稿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了修改,将原条例规定的二十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检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条例规定中规定“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加之法律规定的3天婚假,也就是说结婚可申请13天婚假。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这意味着参加孕检增加产假10天,再加上省政府补充修改意见提出的增加产假60天,生育假期一共增加到70天。

不能提供哺乳条件的单位可申请3-6个月哺乳假

2012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保证女职工哺乳已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在调研中发现,各类用人单位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部分女职工哺乳权益未得到保证。

在专题征求省政府意见后,修改二稿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且“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继续有效 将提升补助金

修改二稿明确规定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合法生育享受的相关奖励扶助继续有效。

条例中规定“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修改为“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并规定省政府每两年调整一次。

单位不落实婚产假将面临处罚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意见,修改二稿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符合再生育规定未领取生育证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了修改完善。

对用人单位不落实婚产假优待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分别对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权利和救济途径作了规定。女性产假期间男方可享有15天护理假 异地居住可休20天

除了产假,在男方的陪产、护理假方面,修改二稿规定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条例规定:“……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下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修订版本)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安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基层管理服务网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经费投入、落实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信息、统计工作;

(四)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广,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避孕药具市场;

(五)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组织有关计划生育的医学鉴定、事故鉴定;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口结构综合治理和出生人口缺陷干预工作;

(七)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指导基层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和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医疗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组织开展母婴保健、生殖健康、出生人口缺陷干预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进行晚婚晚育、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遗弃女婴、残疾婴儿等违法行为,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国情教育,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升学、接受职业教育的相关优先、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工作。

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经常性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卫生、民政、公安行政部门应当将新生儿出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婚姻登记情况、新增人口户籍登记和暂住人口情况,定期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组成人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员,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所辖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订村(居)民计划生育公约,与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住宅小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公布生育证发放及人口出生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二十二条 实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制度。

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向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卡。

第二十三条 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第二十四 条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发展,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且已领取生育证的,生育证一年内有效。农村居民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领取生育证后,自行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之日起一年内,生育证有效。

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中的农村居民,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但应当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牗镇牍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发给生育证,已经发给的生育证予以收回:

(一)弃婴、溺婴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

(二)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三)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

(四)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结论。

第三十条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选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应当事先持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经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查验后施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第三十一条 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保护被检查人的隐私。

篇三:20xx年最新20xx年度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20xx年最新20xx年度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20xx年度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体目标:以党的xx大精神和xxxx的重要思想为指针,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度,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促进人口与计生工作全面发展,争创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县(区)及全区三好一满意合格单位.一,全面完成人口控制的各项指标:1,全年人口出生控制数:2200个以内;2,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3%以上(二孩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3%以上);3,人口出生及节育统计合格率达95%以上;4,长效避孕节育率达76%以上,药具占节育比例的10%;5,政策外多孩:1%以内;6,二孩出生婴儿性别比比上年下降2个百分点.二,主要工作1,宣传教育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实现宣传重点下移,着重抓好进村入户的宣传,~环境的营造,拟在村级文化室开辟婚育新风文化长廊.深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重点是国家一法三规,《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强化对计生系统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在抓好各级人口学校五化建设的基础上,拓展宣教内容,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男性生殖健康教育,拟建立社区性健康教育基地.2,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强化孕情跟踪管理服务,重点对当年计划内二孩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全面实行孕情跟踪,乡(办),村(社区)两级要落实跟踪服务的对象,责任到人,盯人跟户,建立孕情跟踪管理服务的工作机制,并纳入考核.加强与卫生,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力度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坚决打击溺弃女婴的违法行为.3,优质服务工作以深入开展创建三好一满意合格区和优质服务先进区活动为载体,争先创优,不断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作为中心工作,推行优质服务试点村(社区)达85%以上,以各级服务站,所,室为基础,免费向育龄群众提供五必访(即对新婚者,怀孕者,产后者,使用避孕药具者,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者必访)及康检,妇检服务,康检率和妇检率分别达80%,95%以上.加强孕前管理,指导基层做好节育手术后随访工作,随访率达95%,稳步开展以落实长效避孕方法为主的知情选择,加强药具管理,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建立村为主的工作机制,开展送温情服务.针对各乡,办计生服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拟举办3期计生技术服务人员业务培训班,达到转变观念想服务,提高技能会服务,创造条件能服务的要求.拟在7月份召开优质服务现场会.4,依法行政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杜绝因计生行政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禁止乱收费,抓好《一孩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年内农村推行村民自治的村达到100%,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城市推行居民自治的社区达70%以上,示范村(社区)达30%,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20xx年度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20xx年度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5,流动人口工作 加大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力度,落实与有关单位,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完善流动人口各项管理机制,在聚集地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理与服务,建立跟踪管理见面签单制度,积极开展三生服务,向流动人口公开服务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出租房屋,门面,摊位的管理,与房主签定计划生育合同,明确流动人口管理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劳动用工单位和住宅小区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落实各种管理制度.拟抓好城乡接合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试点.6,协会工作深入开展四创活动,六有建设.重点抓好村(居)民小组协会工作,建立健全协会小组的各种制度,推行会员优惠卡制度,在去年所建示范点的基础上,再新建3mdash;4个示范点.积极探索计生扶贫到村,到户的新路子,各级协会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联系面广的优势,为育龄群众搞好生产,生育,生活服务,帮助计划生育困难户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项目,资金,物资,发展生产,增加人均收入,引导育龄群众先生财,后生孩,走少生快富的道路.主动参与计生村(居)民自治工作,动员育龄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年初评选表彰一批四创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7,规划统计工作继续开展统计求实活动,规范基层统计表,簿,帐,卡,抓1mdash;2

个社区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示范点.充分发挥信息员网络作用,保证源头信息的准确性,实行分类指导,提高统计质量,确保人口计划的全面完成.继续抓好信息化建设.8,人口与计生综合改革工作按照三改,三建,一强化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全面落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完善区指导,乡(办)管理,村(居)落实的管理体制.重点抓好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健全,搞好城市居民(下岗,失业人员)独生子女调查摸底,落实计生政策兑现.三,工作措施1,强化目标管理.层层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人口数,统计合格率等指标中一项不达标和因行政执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落实计生督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逐步完善对乡(办)的考核与评估.#from 20xx年度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来自/ end#20xx年度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文章20xx年度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出自/article/wk-78500000991640.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2,加强计生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配强配好计生人员,促进队伍结构的合理化,特别是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加强计生干部业务培训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廉洁,务实,高效的计生队伍.3,加大对计生事业费的投入,保证计生工作的正常开展.4,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年内力争完成2mdash;3个计生工作示范点,通过抓点带面,促进整体水平的提高.象山区计划生育局~年1月20xx年度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一、大力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咨询活动。利用每季度一期的人口理论学校及每月一期的黑板报丰富宣传内容(内容包括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国策知识等),在辖区内形成舆论气氛。利用计生节日( 5、29 协会日、 母亲节 、 7、11世界人口日 、 10月28日 男性健康宣传日 ),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知识和信息的优质服务,并及时准确上报宣传情况及信息简报。二、提高优质服务工作。动员社区育龄妇女参加社区组织的妇检活动,做好新婚、孕期、产后、节育手术后、妇科病的随访,随访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优生检测工作,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确保怀孕妇女作优生检测的占当年出生人数的35%。三、加强避孕药具服务和管理工作。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为社区育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及时发放避孕药具,继续按照 保障供应、方便群众、防止浪费、提高效益 的原则,深入开展药具服务工作,帮助育龄妇女选择落实节育措施。主动服务,送药具上门,做好药具随访工作,使药具应用率、有效率、随访率达98%以上,对重点人群随访率达100%。四、坚持经常性工作机制,加大入户力度,及时清理清查统计台帐、杜绝漏报、瞒报、错报计划生育统计信息。五、通过多种形式在育龄妇女中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利用暑假、寒假两假期间组织青少年传播性健康与生殖健康知识,解答他们提出的有关性的疑难问题,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六、坚持以人为本,正面宣传教育为主,运用协会组织动员社区各界力量参与协会活动,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定期召开协会会议,普及协会知识。同时积极为下岗女工提供再就业信息,开辟就业门路。七、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为他们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多方面的服务。20xx年度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计划生育工作在我们国家已经实行了有30多年的时间了,在这30多年里,我们国家累计少生人口3亿多,将国家的全部精力都放在了发展经济上,实现我们国家快速崛起。在不断的发展中,计划生育工作不会得到任何的动摇,这是我们国家的百年国策,一定要持续不(20xx年幼儿园小班班级工作计划)断的发展下去!计划生育利国利民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虽然已经是家喻户晓,是一项我们长抓不懈的工作,但在我们即将送走忙忙碌碌的20**年,如何继续将20xx年的计生工作在xx社区中开展得有滋有味,使之更加出色,是需要我们深究的。我们xx社区20xx年计生工作的工作思路如下:20xx年度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一、定期验证,关注流动人口根据街面房多、出租房多、流动人口多的三多特点,我们要把这作为社区创建工作的重点来抓。积极开展每月一查,每季度一核对的计生普查验证工作。为了方便流动人员做好计划生育,我们要不定时地把计生宣传资料、避孕工具送到他们的手里。还在管辖区内置放1只避孕药具柜和二只易得

性墙柜,以及计划要在餐饮店、xx路菜场等处装置安全套易得性墙柜,并张贴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告知书,使易得真正为育龄群众提供方便。另外准备组织1-2次便民服务活动,设立计生政策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和安全套,让流动人员享受与户籍人员同样的服务。二、 领导重视,加强队伍建设社区党总支书记亲自抓、负总责;计生干部具体抓、放手干。加强计生协会班子、楼组长、信息员、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带领这些班子、队伍人员不断学习党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新政策和新规定,不断充实和提高我们的业务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做到具体工作有人抓、大事小事有人管,使协会工作得到正常开展,使我们的服务能真正让群众得到满足和满意。三、创新机制,提供宣传服务随着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全面开展,计划生育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从避孕节育服务拓展到包括孕产期保健的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开展婚育新风的宣传教育活动,都离不开宣传工作。我们利用社区中的大小会议、各种阵地向群众宣传党对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积极发挥社区计生协会的作用,利用社区协管员与楼组长、志愿者及信息员队伍,采取形式多样、对不同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根据广大育龄人群的需要,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做到特殊对象有计划生育宣传员送资料上门、普通群众通过宣传栏获取信息。在社区居民中广泛开展青春健康和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使社区居民科学掌握了计生保健知识,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也使育龄人群生殖保健意识有所增强。四、勤于走访,实际服务群众人口计生工作是做人的工作,关系复杂,工作量大。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每当小区中有人家结婚,或有新生儿出生,都要登门拜访。一来摸清信息,便于管理;二来联络感情,便于开展工作;三就是送上社区居委会的一番关爱。把最新的计生政策、把婚育新风宣传到他们,给她们送去生殖健康、科学育儿、产后保健、避孕选择等知识手册,相信对于这样的走访、这样的温馨服务是社区居民所需要的。以上是我们在新的一年里的工作思路,群众的需求度和满意度,是检验我们工作的尺子,我们要在优质服务工作方面有所新的突破,以满足现时社区居民的精神文明需要。以后的路还要怎么走,就是要紧紧抓住经济建设,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我们国家的人口膨胀控制住,这些才是我们要做好的工作。在以往的发展中,我们没有注意到现实的压力。相信只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我们国家的经济就会快速发展下去,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就不远了!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一)

甲:家事国事天下事,

乙:计划生育是自己的事,丙:群策群力群管理,

丁:要自治。

合:对!计划生育村民要自治。

(二)

甲:计划生育村民有责任,乙:学习法律政策搞培训,

丙:提高认识换角色,

丁:当主人。

合:对!村民自治当主人。

(三)

甲:村民自治创新招,

乙:整建网络选代表,

丙:制定《章程》和《公约》,

丁:民主管。

合:对!民主决策民主管。

(四)

甲:村组立下"军令状",

乙:户户签订"全同书",

丙:干群权力义务都平等,

丁:负责任。

合:结!监督管理负责任。

(五)

甲:执行合同与《公约》,

乙:持证怀孕和生育,

丙:按时节育搞"三查",

丁:要自觉。

合:对!不能违约要自觉。

(六)

甲:外出办理《婚育证》,

乙:签订《合同》打保人,

丙:按季邮回"三查"单,

丁:要违约。

合:对!流动人口莫违约。

(七)

甲:村组干部常到户,

乙:协会活动把心聚,

丙:"三生"服务当桥梁,

丁:好现象。

合:对!村民自治好现象。

(八)

甲:享福不在子女多,

乙:培养成材个顶个,

丙:致富路上显身手,

丁:奔小康。

合:对!发展经济奔小康!

“公司计划生育先进”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一年来,在公司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和上级计生部门的具体指导下,面对新形势下的计生工作,不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抓好计生经常性工作,使计划生育率、康检率及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率均达到了100%,公司计划生育工作步入了经常性轨道。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常抓不懈

二、坚持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经常性和制度化建设,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一)不断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机制

我们在工作中,制定了《XX公司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办法》《XX目标考核及奖罚办法》《计生专干工作职责》等工作制度,这些制度职责包括了经常性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为搞好计生工作,公司领导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拿出2万元用于此项工作,做到了版面上墙、台帐健全、报表齐全。为使这些制度、职责落实好,我们每月对公司各单位、部门进行计生目标责任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在办理招工、职工调动时,坚持先查验计生证明,后办理其他手续,从而保证计生工作有关制度落到实处,大大促进了经常性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把宣传服务融入经常性工作,促进职工婚育观念的转变。

实行计划生育是一场移风易俗的伟大变革,要转变人们传统的婚育观念,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就离不开宣传教育工作。一年来,我公司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生工作的首位,把宣传服务融入经常性工作中,常抓不懈。我们通过多种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向广大育龄群众宣传计生法律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抓好教育培训工作。利用业余时间对已婚育龄女工进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女工的计生知识普及率。据统计,20xx年,共举办培训班2期,参加培训的已婚育龄妇女达125人次,培训率达到了95%以上。二是加大社会环境宣传氛围。利用各项宣传工具宣传计生法律、法规知识,我们先后在厂区主要位置,制作了各种计生宣传牌5块;张贴宣传标语6条;开展计划生育板报展4次,基层共48块板报参加了评比。三是利用典型案例宣传教育群众。我们除了利用正面典型宣传教育职工之外,还利用一些反面典型例子的宣传,从而教育职工,提高职工自觉实行计生政策的积极性,也促进了职工婚育观念的转变。

(三)加大不打招呼抽查力度,促进经常性工作开展。

公司开展半年、年终检查和每季度一次的不打招呼抽查。通过经常性的检查和不打招呼抽查,督促各基层车间经常性工作的开展。在每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按照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基层车间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通报全公司。

三、以基层为重点,认真抓好经常性工作的开展

基层是计划生育工作的源头,如果基层的计生工作不抓好,计生工作就难以开展。为此,我公司把计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车间一级,通过抓好网络建设,打好基层基础,使经常性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首先,我们是建设好一支基层人口管理队伍。各单位都成立了由车间主任为主要负责人,班组长为成员的基层单位领导小组,同时每个车间选一位敢讲敢做有一定威望的职工担任小组管理员,并落实好他们的工作任务和报酬,真正做到“四有三落实”。另外,为使他们会抓、敢抓,我们在举办培训班时,要求他们同时参与,从而提高了他们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

其次是全面推行计生工作自治,促进经常性工作的开展。由于我公司是新建单位,青年职工占到了职工总数的90%以上,人员多,不好管理。我们就通过实行计生工作自治,利用自治章程、计生规章制度等来管理职工的生育行为,使职工逐步形成自觉实行计生政策的良好风尚。目前基层单位基本上能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职工计划生育意识有了明显提高。

再次是确保计生专干能有充足的时间抓业务工作。公司明确规定,计生专干必须专抓计生工作,不得随便抽调计生专干从事其他工作,如要抽人,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从而保证计生专干有足够的时间抓经常性工作。

总之,我公司在过去的工作中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有不足之处,和其他兄弟单位相比,还有不少差距。会后,我们要把其他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带回去,按上级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工作,力争把我公司计划生育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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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协会总结”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一、争取党委政府对计生协会的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协会组织建设20xx年是协会组织建设年,党委中心组认真学习了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召开了镇计生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并分责任区成立了五个计生协分会,由责任区主任兼任分会会长。与此同时,我们还对部分村计生协的班子进行了调整,在各村民小组成立了协会小组,选举了组长,确定了职责。通过换届和调整,镇村协会的组织结构更加优化,全镇47个常务副会长中,有正处级干部1人,副处级干部1人,正科级干部8人,其它37名均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担任。组织网络健全。二、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不断提高协会的工作水平

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由之路。镇村协会充分发挥来自群众,回归群众的优势,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以村民自治为核心,自觉担负起我镇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重任。在这项工作中,镇计生协重点落实了四抓。

1、抓认识,准确定位。镇计生协组织广大理事、会员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理事赴蛇形山、梓门桥等计生协工作起步早的地方参观学习,实地观摩他们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工作情况,不断深化广大理事、会员对参与村民自治工作的认识。通过学习、参观、讨论,我们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艰巨的社会工程,计生协作为计生战线上的群众组织,会员众多,分布面广,有着广泛的社会优势,广大计生协会会员必将成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力军。

2、抓试点,积累经验。20xx年初,镇党委政府在确立争创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目标时,将着眼点放在了如何发挥计生协的作用,抓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上,并确定了新檀村为村民自治试点村。镇村计生协通力合作,推选热心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老支书王君贤同志任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选举了有代表性、有较好议事决策能力的理事会;建立了一支结构合理、能发挥作用的会员队伍,使之形成网络,建立联系户制度,即理事联系小组、小组联系会员、会员联系育龄群众。管自己、教子女、帮亲友、带四邻,实现协会建在村上,活动搞在组上,责任落实到理事会员身上,作用体现在群众的行为上的村民自治格局。并对不能发挥作用的会员进行劝退,优化了会员结构。村上还投资1800多元购置了办公桌椅桌椅,装修了会员之家,为会员群众开展活动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中,村协会积极参与,多次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一班人逐家逐户登门征求意见,对村民自治章程中的条款进行了认真修改,最终制定出台了适合本村实际的《自治章程》。广大会员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和监督节育措施的落实、奖惩和优先优惠政策的兑现,村计生协会的吸引力、凝聚力不断增强,会员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会员们说:过去是要我入会,现在是我要入会。通过在新檀村抓试点,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证明了协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唱主角的定位是正确的,经验是值得推广的。

3、抓整体,全面推进。新檀村计生协在村民

自治工作中初见成效,镇计生协及时总结了其经验和做法,并于20xx年3月份,在新檀村召开了全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现场会。会上,新檀村协会会长详细介绍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与会人员参观了村协会活动室、村服务室及各种资料等。镇计生协充分肯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取得的经验,要求在全镇逐步推广。会后,各责任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了自己工作基础比较好,群众觉悟比较高,村两委班子和协会组织比较健全的村进行试点,继续扩大村民自治试点村的比重。20xx年末,我们对全镇试点村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进一步总结经验,并召开了加强计生协会组织建设、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专题会议,要求责任区整体推进,全面铺开。

4、抓管理,增强活力。在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进程中,镇计生协坚持以人为本,把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协会的联系户制度,重点推介了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模式,即按照《章程》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与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变原来的行政管理为合同管理。在协议书文本的制订上,理事、会员积极参与,明确了育龄夫妇的权利和义务;在协议书的签订上,理事、会员积极带头,消除了群众的抵触情绪;在协议书的签订过程中,广大理事、会员发挥了主力军作用,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据统计,全镇41个村已有37个与农户签订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签订率在80%以上。自治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使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对政府产生了信任感,计生协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也得到了锻炼和提升。三、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职能作用,不断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

计划生育协会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其主要职能是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发动会员开展互帮互助,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协助党委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我镇计生协充分发挥人多,面广,线宽的优势,在计划生育领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1、启动关爱女孩行动。

2、开展好婆婆、好媳妇、计划生育模范户评比活动

20xx年初,镇计生协向全镇发出公开评寻好婆婆、好媳妇、计划生育模范户的倡议,各村计生协积极响应,共推荐了30多名候选人(家庭)。镇协会组织专门班子,逐村逐户进行筛选,最后评选出公益村王冬英、永忠村曾国华、双桥村熊满娥(家庭)上报县计生协,并对熊满娥一家模范落实基本国策的典型事迹摄制了专题片,在县电视台和镇差转台滚动播放。

3、协调各部门对计生困难家庭进行重点扶助

4、督促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的法定社会经济政策

村协会积极建议,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中增加了对独生子女户的优待措施。据统计,在已经制订《村民自治章程》的39个村中,有松木村等20个村规定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待措施,其中新边村对持证家庭每年发放保健费60元;另有梓木村等23个村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龟灵村等9个村对及时落实孕检和节育措施的夫妇进行补助。

5、广泛开展新型生育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稳定低生育水平,要求计划生育协会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高自身素质,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开创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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