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为更加有效地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确保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防范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区司法局挑选了10名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律师组建成法律顾问团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当好政府法律参谋。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时代要求,进一步强化律师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
二、顾问律师的服务内容
为更好地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熟知民意的优势,让他们积极参与政府法律事务,为政府重大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对我区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经济领域的各项事务和各类合同进行审核把关等政府事务,顾问律师主要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一)参与区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签约,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二)参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协助区政府法制机构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四)办理区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顾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为便于顾问律师开展工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1、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2、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3、顾问律师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意见是否被采纳由区政府决定);
4、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在履行法律事务期间,顾问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2、忠于职守,维护区政府的合法权益;
3、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4、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交办的各项事务;
5、与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6、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四、顾问律师的工作机制
律师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律师顾问团的形式先予试行1年,暂不颁发聘书。区政府领导如确有需要,可挑选法律顾问团中的一名律师作为相对固定的法律顾问。
区司法局按照律师的专业特长与相关法律事务相适应的原则,指派顾问团的律师跟进区政府的具体法律事务。遇到指派律师开庭、出差到外地办案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提供法律服务时,由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调派其他顾问律师负责跟进。法律事务重大、复杂的,可由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视情况召集和调配法律顾问团的其他成员参与。具体召集和调配事宜由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李玉茹科长负责。(电话:86887742 13609605621)
区司法局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行使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将及时予以撤换。
篇二: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一、宗旨与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是为贵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其职责是为贵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能。
优质:由本所业务最好的律师组团,提供最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高效:接受交办事件,注重效率与公正,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
及时:保障信息畅通,能够及时了解到政府的法律服务需要,并快捷地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准确:对提出的法律服务,严格把关,做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政府法律顾问以维护政府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承办政府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对政府负责。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参与论证贵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贵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应领导的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服务方式:充分听取政府决策的目的,效果,寻找准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运用相关立法技巧,进行全方面论证,出据科学、准确的法律意见书。
2、为贵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完善贵府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措施,提供处理突发事件、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防范职务犯罪。
服务方式:对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或依照授权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实行事前审查,提供法律相关依据,提供详实可行的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法律意见,防范制度漏洞,实现行政行为的准确高效。
3、为贵政府进行的各项改革及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服务方式:论述政府进行改革和措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供相应法律依据与政策,出具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4、受贵政府委托,对以贵政府名义或被贵政府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服务方式:认真审查相关承包、发包、招标、投标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主体身体的合法性;参与相关合同协议的谈判、草拟、签定工作;监督相关合同协议的执行工作,及时预测相关合同风险,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解决相关合同协议执行纠纷。
5、受贵政府的指派,对辖区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贵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6、受贵政府的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
7、就贵府修订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8、规范贵府常用法律文书和执法程序,加强实体证据审查,预防和避免行政侵权,减少各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
9、参与贵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务,提供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相应依据,强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程序的严格性,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服务方式: 在行政执法中,本所指派律师参与违法主体违法证据的收集,做到证据充分有效,收集完证据做行政处罚时,做到程序严格,法律要求的每一项程序都要进行,做到程序规范,同时保证做出的处罚与事实相符,法律依据充分。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听证中,指派丰富经验的律师参与,认真被查行政复议与行政听证申请书意见,提出中肯明确的法律意见,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维护政府执法公正形象。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指派专业行政诉讼律师,整理相关行政执法证据,论证行政诉讼的答辩意见,寻求最有利的诉讼方向,做到法庭外准备充分,法庭上论辩有力,切实实现诉讼目的。
10、整理汇编贵府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最新的法律信息,帮助采取预先应备措施。
11、接受贵府各部门、人员的法律咨询,针对性地进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专题讲座培训,提高人员的法律素质。
12、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事故、纠纷,依照政府指示,从政府的整体利益、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办案策略,力争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代理复议、诉讼事务,维护政府利益。
13、定期举办专题法治讲座以及行政听证、法制宣传、法律培训等活动。
14、应邀参与重大事项的策划、运作,拟订、论证法律方案,制作法律文书。
15、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在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室,指派律师值班,同时也可通过电话、传真、电邮、qq、当面等方式提供顾问服务。
1、向贵政府及其领导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书面法律意见应一式三份,其中贵政府法制办一份,贵政府相关领导一份,法律顾问本人一份。书面意见应一案一结,并立案存档。
2、向贵政府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
口头法律咨询意见要有完整的记录,并定期交由首席法律顾问审阅,由法律顾问本人保存。
3、列席贵政府相关会议,并发表意见。
4、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我所同时提供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的服务。
定期为:我所在每周二、四指派固定的专业律师到贵政府坐班服务;
不定期为:除了坐班专业律师之外,保证贵政府在遇有其他紧急事件时随叫随到,并即时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
5、对贵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我所坚持以团队的力量完成,并针对贵政府的实际需要,选出我所在各个专业领域最优秀的律师组建成的专业顾问团。对贵政府所涉及的法律事务,指派该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提供服务。
6、我所对顾问工作进行书面记录,定期或年度进行总结,向贵府汇报。
四、责任和纪律
1、本所对本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承担责任。
2、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及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贵政府领导和法律顾问团成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如需要对外披露,必须按贵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3、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办理法律顾问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贵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4、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坚持维护政府形象和利益。
五、工作条件
1、贵政府办公室将法律顾问团纳入发文范围,使法律顾问及时、全面了解有关文件精神。
2、贵政府办公室为法律顾问团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证件和介绍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配合。
六、竞争报价
如果能成为贵府的法律顾问,本所将对贵府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常见涉法事务进行专题深度调研,分析法律需求特点,制定更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方案。
篇三: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服务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服务的采购。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法律服务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先由市司法局对报名投标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初审后,再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统一采购。
第五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由市法制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会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和聘用单位在担任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中进行采购。
法律服务费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案件),可以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聘用单位根据律师事务所提出的项目(案件)处理方案、服务费金额、拟指派律师业绩等,在担任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中直接选聘。
对进入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程序、再审程序等案件可以优先聘请原受聘律师。
第六条市司法局负责受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组织及初审工作,并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法制局负责受聘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联络协调工作,并对受聘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时间满五年,在湛江设有常驻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因项目(案件)有专业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的除外;
(二)具有5名以上(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且在律师界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执业律师;
(三)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第八条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市政府授权市法制局与受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其他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律师事务所签订。
法律顾问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条担任法律服务的律师主要为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代理具体案件的复议、仲裁或诉讼;
(三)在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决策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和代表政府草拟或修改重大经济合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条受聘的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及工作部门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反对国家和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优质高效地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依法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或代理律师身份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其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项目(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具体项目(案件)代理费,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由市法制局同市司法局和聘用单位参照社会同类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并结合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与受聘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受聘律师事务所、受聘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有权要求更换承办律师或解聘,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作部门更换律师的,应当报市法制局和市司法局备案。
(一)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政府法律事务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
(三)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在工作中违法、违纪的。
第十三条 市政府聘请律师所需经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全额安排,其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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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实施方案,请大家借鉴!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法律服务环境,促进我县法律服务市场协调、有序、规范、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县法律服务市场进行集中整顿规范活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引领法律服务和保障,以“规范管理、诚信执业”为主题,以“规范、提高、发展”为目标,依法整顿规范现有法律服务机构的机构设置、执业范围和服务行为,为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建设“平安法治**”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工作目标
规范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范围、法律服务机构设置,规范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使我县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法律服务诚信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切实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规范内容
(一)规范法律服务机构设置
1、对于未经合法程序审批而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2、对于未经原审核登记机关批准,擅自增设执业场所或增加业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机构,予以撤销或纠正。
(二)规范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范围
1、法律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人员(下同)。法律服务人员执业必须持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审核办理的执业证,坚决查处无证执业行为。
2、法律服务人员必须严格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严禁收费不服务或者服务不尽责;严禁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或私自收案收费;严禁实习律师以律师名义独立办案;严禁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办案;严禁法律服务工作者受理刑事辩护案件;严禁司法鉴定人违反法律规定私自接受委托。
(三)规范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
建立健全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投诉、调查、处罚、监督等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力度。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罚。
1、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实行“三统一”的,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接受鉴定、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权益,或接受当事人财物,私自办案的。
2、法律服务人员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积极主动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或收费不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
3、向法官、检察官、仲裁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4、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诱导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5、违法办证办案、办人情案、关系案的。
6、对符合法律援助当事人,不告知当事人而以收费案件受理的。
7、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变相收取费用的。
8、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不按程序规则,技术范围和技术标准鉴定,超业务范围鉴定的。
9、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10、搞不正当竞争的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管理水平
1、完善法律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各法律服务机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经费、人员、业务、档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效益分配、过错赔偿、诚信记录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办公场所硬件建设不断优化,各法律服务机构要不断改善办公条件,适应工作发展的要求。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年**月**日至**月**日)
召开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动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目标、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专题宣传活动,在全县各乡镇(街道)设立“**县执业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示栏”并在县电视台公告,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增强法律服务人员的自律意识,营造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年**月**日至**月**日)
各法律服务单位主要完成好以下工作:一是每位执业人员(包括本所、处、中心聘用的人员)都要根据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本方案列举的整顿规范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要写出书面自查小结。小结应包括本人在执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本单位在执业中存在的问题。本县法律服务行业或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二是在个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每个法律服务单位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结合查摆出的问题,组织全体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反思和分析,并召集所有执业人员进行专题讨论,最后形成本单位的自查报告。报告包括本单位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本行业在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全县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报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市场整顿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顿处理阶段(自**年**月**日至**月**日)
自通知规定的时限起,由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县范围内存在的非法执业人员、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进行清查、整顿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司法所、各法律服务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是建立、完善我县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保证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加强对整顿规范工作的领导,确保整顿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县司法局设立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下设办公室于律管股,具体负责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县司法局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县的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工作。各股室和基层站、所要做到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强化协调配合,加强部门联动,确保此次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督,从严查处。加大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不断完善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工作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违规投诉查处督办制度。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渠道,积极受理对法律服务的投诉举报,坚持责任倒查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决不姑息。对于活动期间顶风违纪,或对群众投诉查处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从严处理。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根据《**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雅安市司法局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现就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强我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坚持以服务民生、保障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托现有的便民服务资源,不断延伸法律服务的触角,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为我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立**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杨清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便民法律服务体系,理顺各类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便民法律服务的领域和方式,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求的法律服务供给保障机制,稳步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鼓励、支持和引导城区优质法律服务向基层农村延伸,真正让农村和农民享受便捷的法律服务。
(二)创新优化服务工作举措,按照“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要求,有效整合人民调解、公证、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司法鉴定和法制宣传各项法律服务资源,探索服务新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实现由分散性服务向集成化服务转变。
(三)加强法律服务制度建设,因地制宜,探索完善乡、村两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责,明确法律服务流程,加快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服务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化水平和为民办事的实效,实现粗放式法律服务向制度化法律服务转变。
(四)全面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原则,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加大培育和扶持专事公共法律服务的民间组织,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由政府承担为主向政府与社会共担转变。
四、主要任务
(一)积极探索公共法律服务新体制,不断完善服务体系
1、建立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立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站长由司法所所长杨清德兼任,工作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工作站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同时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指引、法制宣传、综合业务和人民调解等业务,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2、推进村公共法律服务点建设。在村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托各村便民服务中心,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点,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蹲点上门,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受理等公共法律服务。
3、加强乡村两级队伍建设。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站专职人员的作用,充分当好“五大员”(采集员、协调员、宣传员、服务员、情报员)职能。(1)专职人员由司法所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各业务科室的业务指导,主要负责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引导等服务;为有调解意愿的当事人受理登记、安排调解;接受与司法行政职能相关的各类询问、建议、投诉;对村联络员进行业务指导;及时统计填报各类法律服务统计报表。(2)及时足额配备公共服务站专职人员,落实经费保障。专职人员原则上由政治文化素质高、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且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人员担任。(3)加强村联络员队伍建设。联络员由各村的便民服务中心代办员担任,联络员主要负责登记受理所在村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乡公共法律服务站反映,同时提供引导和分流服务。
(二)探索拓展法律服务新内容,努力提升服务品质
1、法律援助服务。努力降低援助准入门槛,扩大法律援助惠及面,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与效率。将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拓展至低收入群体,确保更多困难群众享受政府的关怀。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手续,对于涉及劳动关系的纠纷且义乌辖区人民法院有权受理的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事项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时,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推广“一站式”服务和“零距离”、“零等待”,为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等特殊群体开辟“绿色通道”、“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
2、矛盾纠纷化解服务。以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为抓手,落实矛盾纠纷排查、疑难纠纷集体讨论、矛盾纠纷调处跟踪、重大纠纷报告等制度,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到位、调解到位、服务到位。以“调解员课堂”专项培训为抓手,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调解服务水平,增强调解服务质量。深化完善诉调、医调、警调等多调联动衔接机制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良性互动。
3、法制宣传服务。组织普法讲师团成员和普法志愿者,定期开展“法律服务下乡”、“法制文艺演出”等活动,为村群众上法制课、分发法制宣传材料、解答法律咨询、帮助修改合同,把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送到基层。在进一步加强农村、企业等基层单位和城乡公共场所的法制宣传栏建设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群体的法律需求,积极利用LED显示屏等便捷、高效的载体,开辟新型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
4、农村法律顾问服务。根据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有效覆盖的配备原则,按照属地为主、统筹安排的方法合理配备各村的法律服务人员,确保每个村有一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积极拓宽农村法律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各村法律顾问在做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处工作的同时,及时参与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不断提升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三)积极探索法律服务新机制,努力提高法律服务新水平
1、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机制。引导城市法律服务机构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结对”,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要素和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的机制和平台,发展壮大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形成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
2、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整合信息资源,逐步建立综合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各类法律服务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实时掌握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和精准化服务水平。
3、建立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和维护群众的各项权利,依法登记受理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妥善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维权服务、法律知识讲座、送法进村进企等专项活动,扎实做好公证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4、建立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制定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年度轮训计划,实现培训工作的系统化、常态化、专业化,引导培训资源向基层站、点倾斜,重视乡和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培养,努力打造一支“能服务、善服务、爱服务”的队伍。
5、建立需求反馈机制。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实际效果的跟踪评价机制,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确保供需双方“按需对接”。同时根据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变更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服务产品,确保法律服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法律服务权益的重要工作举措。各村务必要高度重视,同密部署,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把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系统推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各个环节的密切协作。要结合现有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主动与网格化管理工作对接,充分依托网格化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优势,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三)加强督促,有序推进。制定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标和时间进度,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强化动态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质量,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四)广泛宣传,扩大舆论。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服务成效,为建设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建立联动对接机制开展企业法律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为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在项目建设、融资贷款、拓展市场、企业用工、合同纠纷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工作职能,经**县司法局、**县工商联共同研究,决定构建法律与企业长期联动对接机制、开展企业法律服务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和工商联协调联动作用,进一步强化服务中心、服务企业意识,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着力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商业部门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经济转型升级中,参与企业防范和化解债务危机、矛盾纠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我县的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适时开展“企业法律体检”活动
积极与经济综合部门联系,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为企业服务,向全县企业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和“法律服务咨询函”,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帮助分析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为企业出具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法律风险提示函”,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风险意识,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认真疏理、总结、分析企业“法律体检”的总体情况,对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解决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当好法律参谋。(责任单位和科室:工商联办公室、司法局基层科、各律师事务所、**县公证处、各法律服务所)。
(二)推进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
指导和帮助企业成立调委会。企业调委会一般由企业负责人、人事、工会、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及员工代表组成,共3一5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司法局基层科和各司法所要指导企业调委会调处企业内部各类矛盾纠纷,形成预防和化解企业人民内部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为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和谐的环境。(责任单位和科室:县工商联办公室、司法局基层科、各司法所)
(三)开展企业经营人员专题法律宣讲活动
不定期的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的特点,免费对企业的领导、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分别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宣讲,提高企业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责任科室:县工商联办公室、司法局办公室、司法局宣传教育科)
(四)做深做实法律顾问工作
企业应当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一是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是企业开展法治化管理和有效化解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有利于企业及时得到有效法律服务,有利于律师充分、全面了解企业的状况,使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具有针对性、准确性、可靠性。二是要引导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提倡合理收费,同时在标准的顾问费、代理费、服务费等基础上给予困难企业最大程度的优惠,切实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提升律师队伍的社会形象,实现服务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责任单位和科室:县工商联办公室、司法局公律科、各律师事务所)
三、组织保障和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重要职能,强化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是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司法行政机关自身发展的需要。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全力抓好法律服务经济建设、开展企业法律帮扶工作。
(二)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相关科室和下属单位要根据上级及本方案要求,制定可行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和载体,找准突破口和结合点,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能作用,把开展企业法律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导。司法局和县工商联将适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讨论如何更好地为本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加强领导
为确保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长期有效开展,经司法局、工商联共同研究,成立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领导小组。
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商联,由谢家柱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相关工作或业务的对接联系)。
领导小组要加强联系、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沟通,严格遵守重大敏感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检查、督促、指导和总结,积极探索司法行政、工商联界别服务经济,维护稳定的新思路、新方法。
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案,请大家参阅!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支撑,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体制机制创新,健全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为我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县级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县政府法律顾问平台健康运行,镇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在涉法事务或者专业领域发挥的作用更加充分。
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整合法律顾问资源,全面建立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xx年12月31日前,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法律顾问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法律顾问服务向村、居延伸。
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于聘请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和选聘方式
(一)选聘条件。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热心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条件。
(二)选聘方式。政府采购。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部门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专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服务。协商推荐。由县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聘请单位的需求,择优推荐并确定在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等领域有较高造诣和社会知名度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人选,建立法律顾问库以供聘请单位选择。法律顾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考核情况,由县法制办、司法局每年公布一次。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自行选择上述选聘方式。
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
(一)主要职责。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对重大行政决策议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法律风险评估;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以及法律尽职调查等;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复议、诉讼、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参与信访案件的调处;协助开展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二)履职要求。受聘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和工作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同时,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违反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规定;未经聘任单位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切实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积极抓好落实。县政府法制办对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
(二)落实责任分工。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的推荐、服务采购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效率;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优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推荐,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监管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做好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齐抓共管。通过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三)健全管理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工作职责、履职要求等管理机制,积极搭建平台,为政府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提供必要便利、创造更好条件。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将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补充。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司法局对法律顾问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全面履行的,支付法律顾问费。同时,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库律师选择的条件。
(四)强化考核监督。县政府将制定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考核、激励等制度,并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县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范围。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和评优的重要依据。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优化队伍结构,奖优汰劣,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更新的竞聘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乡镇政府创建青少年法律学校方案
乡镇政府创建青少年法律学校方案(二)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根据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青少年法律学校为阵地,大力开展各种法律宣传教育和法律实践活动。
1、以自我互动教育为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律学习活动。要组织青少年开展适合他们年龄特点的互动式法律学习活动,通过讲法律故事,举办法律讨论会、案例分析会、法律知识竞赛等主题活动,调动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帮助青少年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基本法律常识。
2、以体验教育为形式,开展多种类型的法律实践活动。要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法律实践,通过到少年法庭、律师事务所、看守所、戒毒所等单位观摩体验,组织罪错青少年进行现身说法,组织青少年开展模拟法庭、情景训练等活动,帮助青少年深刻理解法律,促使法制观念入心入脑。
3、以亲子双向教育为形式,开展潜移默化的家庭法律教育活动。要动员家长参与到法律学习教育中来,通过以家庭为单位,围绕法律与文化、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社会,举办重大法律事件讲座、组织讨论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活动,使父母与子女共同建立起一种内在的法律信念,从内心的深层情感上自觉接受法律,树立法律信仰,促进整个家庭法律素质的提高。
4、以集中授课为主要形式,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要聘请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的法律专业人员、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和其他法律志愿者,重点对闲散青少年、外来务工青年和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讲活动,帮助他们掌握与自己学习、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三)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为青少年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1、建立有效的法律服务设施。要依托当地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在青少年法律学校建立起方便有效的法律服务设施。在社区设立“青少年维权岗”服务站,设置维权信箱,建立专业人员定期值班制度,形成为青少年提供帮助的区域性维权网络。
2、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要组织政法系统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的法律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员,定期到青少年法律学校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为青少年解答学习、工作、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要建立固定的专家咨询队伍,对青少年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咨询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总结。
3、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要组织相关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到青少年法律学校,为青少年提供多种类型的维权服务。通过区域性的维权服务网络,经常了解本地区青少年的权益保护状况,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活动要求
创建青少年法律学校是一项长期活动,各单位要在共青团、司法行政、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乡镇政府创建青少年法律学校方案第2页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县直部门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一)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创办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版权所有
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全乡范围内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要突出青少年特点,办出自己特色;要注重探索创新,讲求工作实效。
(二)青少年法律学校要和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要按照“四五”普法教育规划的要求,把青少年法律学校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中小学聘请法制副校长工作、青年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基层团建工作、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要将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工作情况作为申报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和青年文明单位的重要标准,严格考评。
(三)青少年法律学校要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中小学法制副校长要在青少年法律学校发挥重要作用,协调各个方面,把校内教育和校外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积极组织辖区内的中小学生参与法律学校的学习、实践活动。青少年法律学校教学内容要丰富多彩,形式要灵活多样,要注意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衔接,通过亲子双向、法制副校长、青少年法律学校等方式的教育,三方面相互补充,使青少年多方面接受法制观念,全面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
(四)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创建青少年法律学校活动
共青团组织要积极联系活动场地,配合各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组织授课人员,规范培训、活动办法;司法所要加强对法制学校的教学指导,配合做好教员的培训工作,并在活动中热情解答青少年的法律咨询,为青少年提供多方面的维权服务;各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积极支持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地区青少年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开展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各项活动。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政府法律服务方案》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服务方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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