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大代表监督考核干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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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镇人大代表监督考核干部实施办法

***镇人大代表监督考核干部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工作作风,解决干部工作中监督难的问题,不断提高干部的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暂行实施条例》和《郊区工委干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全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各单位、部门的干部。
第三条为了加强考核的领导,设立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有镇人大主席担任,成员6名,由各代表小组组长担任,主要任务是按照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内容,汇总考核结果,为党委、政府年终考核干部提供准确的第一资料。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干部依法办事的情况;完成任务的情况;清正廉洁的情况;为民办实事的情况以及群众反映问题、意见等五个方面。
第五条考核时间:每年二次,6个月进行一次。
第六条考核的方法:镇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制定代表一线考核镇干部工作监督表,各代表小组组织镇级人大代表(含市人大代表)进行测评,由村党支部书记或代表小组组长签字,核对后交镇人大办公室,镇人大监督考核领导小组将依照代表所填的“监督表”对干部进行细化、量化考评,考评结果分95分以上的为“优秀”、85分以上的为“称职”、75分以上的为“基本称职”、65分以下的为“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七条奖惩:凡被评为优秀、称职的干部职工,将如数享受年终奖金考评结果将作为年终评优表彰的依据,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实行戒免谈话,连续两次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由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并处以年终奖金50%的罚款,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于年终奖金50%的罚款,并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评定为不称职的,取消年终奖金,待岗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下半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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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镇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镇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镇科技兴镇工作发展,根据《祁门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施实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里镇科技发明,科技成果的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镇科委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第四条 平里镇科技发展,科技成果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镇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为镇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镇科技奖是平里镇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镇科委负责镇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事务。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八条 镇科技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工益、重大工程、技术合作及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1、技术发明项目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2、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3、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4、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5、科技合作项目,是指县外、境外科技专家、工程技术人员,通过技术开发、科技培训、科技交流等的科技合作,对平里镇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
6、科学研究项目,在自然科学领域有新发现,研究方法和手段有创新,对推动科学发展有较大影响以及在我县主要是指运用科学理论开发应用研究,对工业、农业、重点产业发展及生态环境改善具有前瞻和指导意义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
第九条 镇科技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5、在技术发明中独立完成部分 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6、学研究中,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在解决实验技术难点上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条 镇科技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审报镇科技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解决了技术上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市内行业的先进水平。
2、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稳定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3、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4、术为国内首创,或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思路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水平优于同类技术,应用效果良好。
5、学理论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学科发展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在学术界同行中有一定影响。
6、技合作中祁门县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二条镇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很大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平里

镇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第2页

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镇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由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镇科技奖的审报工作;
2、提出镇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
3、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专业(学科)评审组;
4、审核镇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的评审决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5、处理镇科技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镇科学技术奖励初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保密。
第四章申报和推荐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县科技奖时,应填写县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联合申报的,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申报。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完成单位协商申报。推荐书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县科技奖评审。
第十七条 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或者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县科技奖评审。
第十八条 经评审未获得奖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了新的本文 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件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在下一次评奖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报机关推荐。
第十九条 有关推荐组织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行政部门提交推荐 书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推荐材料不予退回。
第五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条 镇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县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镇科技奖励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县科技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镇科委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住址。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真实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的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六章授 奖
第二十三条镇科技奖除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县技术合作项目奖励不分等级,奖金6000元。其他项目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20xx元。镇政府在此基础上加外奖励20xx元。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激励创新实施办法


山东黄河河务局激励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激励创新,提高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激励创新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和全体治黄职工。

第二章 创新的内容

第三条 创新包括站在科学技术前沿,做前人没有做过的原始性创新;采取新理念、新方法改变现有工作模式和方法,获得比传统做法更加科学、效率更高的继承性创新;应用其它先进技术成果,推动本行业发展的应用性创新。

第四条 创新涵盖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各个层面,内容包括治黄、改革与发展中的理论创新,技术创新,体制、管理创新和具体工作实践中群众性的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等。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五条 创新是各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每一个职工的义务。各级领导要鼓励创新,支持创新,把创新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落实管理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积极组织和发掘创新点,营造人人勇于创新的宽松氛围。

第六条 省局设立 “年度创新奖”、“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和 “年度创新组织奖”。对获得“年度创新奖”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的个人,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获得“年度创新组织奖”的单位(部门)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七条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年度创新奖”获得者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获得省局“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奖励一级工资。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 获得者,在省局职称评审时加7分,一、二、三等“年度创新奖”获得者,在省局职称评审时分别加5分、3分和2分(5年内有效)。

第八条 获得 “年度创新组织奖”的单位(部门),按照《山东黄河河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年终考核时予以加分。

第九条 产生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其效益分配按《山东黄河河务局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鲁黄科发6号)执行。

第四章 创新奖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年度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创新成果评审的日常管理,受理创新成果的申报、形式审查、登记、汇总,组织评审、奖励、归档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局属各单位都要明确创新管理部门,对创新成果进行审查,择优申报。几个单位(部门)共同完成的创新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部门)上报。

第十二条 申报年度创新奖,须认真填写《山东黄河河务局年度创新奖励成果申报书》,提交创新总结报告和应用情况、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局办公室。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三条 省局设立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理论、技术”、“体制、管理”和“三小”三个初审组,分别由科技处、人劳处和山东黄河工会负责初审组的工作。

第十四条 省局 “年度创新奖”,分为“理论研究”、“应用技术”、“体制、管理”和“小革新、小发明、小创造”四个类别,分别设立一、二、三等三个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理论研究”类创新成果是指在有关治河、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调度、利用和保护、水文等基础研究领域,有创新和突破,创造性地提出的新理论或新方略。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5个以上,学术价值高,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具有显著作用;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3个以上,学术价值较高,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具有较显著作用;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有一定学术价值,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具有明显作用。

第十六条 “应用技术”类创新成果是指在研制、引进、推广

应用先进技术方面有创新和突破,或在治黄实践中应用的新设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5个以上,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在水利行业可推广范围内推广40%以上,年增收节支6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3个以上,具有较广阔的应用前景,在水利行业可推广范围内推广30%以上,年增收节支4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较显著作用;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在水利行业可推广范围内推广20%以上,年增收节支2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

第十七条 “体制、管理”类创新成果是指结合我局实际,在防汛、科研、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计划财务、经营开发、人事管理等方面,对现有体制进行深化改革,有创新,有发展,或制定了大力推动工作发展的规定、制度、办法、实施意见等。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5个以上,实施后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显著提高了综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或年节支60万元以上;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3个以上,实施后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较显著地提高了综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或年节支40万元以上;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实施后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明显地提高了综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或年节支2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小革新、小发明、小创造”类创新成果是指根据治黄工作实际,开发研制出具有使用价值的新产品,或对原有的机械设备等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了劳动效率等。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3个以上,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推广应用30台(套)以上,年增收节支15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2个以上,具有较广阔的应用前景,推广应用20台(套)以上,年增收节支1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推广应用10台(套)以上,年增收节支5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

第十九条 单位(部门)获得省局“年度创新奖”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获得“年度创新组织奖”候选资格。

济南市局、东平湖管理局、河口管理局获四项(其中一等奖一项)以上“年度创新奖”;其它市局、工程局、设计院获三项以上“年度创新奖”;其它局直单位(部门)获二项以上“年度创新奖”。

第二十条 省局办公室于每年11月初,将通过形式审查的创新成果归类送三个初审组进行初审,初审组在11月中旬完成初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初审会议由初审组组长主持,须有80%以上初审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初审主要审查,对创新成果的水平,作用、效益,应用价值等做出评价,推荐奖励等级。

结果经到会初审组成员签字后,交省局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初审结束后,由省局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须有80%以上的评委出席,方可举行。

省局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初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评出奖励成果及奖励等级,提出 “年度创新组织奖”奖励建议。

第二十三条 初审和评审时,初审组成员和评委会委员须按照有关回避规定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在省局办公网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为异议期。在此期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均可向省局办公室书面提出,省局责成主管单位(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五条 奖励标准。

省局 “年度创新奖”一等奖奖励前七名,奖励金额1万元;二等奖奖励前五名,奖励金额0.5万元;三等奖奖励前三名,奖励金额0.3万元。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奖励前九名,奖励金额5万元。

“年度创新组织奖”奖励金额1万元。

第二十六条 多人完成的创新成果,第一完成人的奖金额度不低于40%。

第二十七条 局属单位职工 “年度创新奖”的奖金,由申报单位颁发;“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年度创新组织奖”,省局机关职工“年度创新奖”的奖金,由省局颁发。

第五章 创新成果的管理与运用

第二十八条 获得省局 “年度创新奖”的成果,符合黄委年度创新奖励申报条件的,由省局推荐申报黄委创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应用前景广阔,能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省局给予启动资金进行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获得“年度创新奖”的项目,如需继续深入研究和实施的,省局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获奖创新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研究黄河,或与我局合作取得的治黄创新成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具体的创新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铁路工区班长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铁路工区班长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为了提高车间作业管理工作,提高车间设备质量及班长作业技能,特定制办法如下:
一、各工区班长每月按作业地点10处进行验收考核(每周检查2处)。
(1)检查内容:作业质量、作业安全、记名修、回检制度。导航仪品牌排名幽默笑话脱毛膏排行榜前10强
(2)维修地段每月检查不许超过2处。
二、作业后,超过维修标准每处扣3分,超过经保每处扣2分。导航仪品牌排名幽默笑话脱毛膏排行榜前10强
三、作业中未记名修(用油漆,油漆色与月度设备检查色相同。油漆由防护员带领并带回)每次扣2分。
四、作业中未回检,每次扣3分。
五、班长工作日志,必须按规定填写。填写内容: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员、作业上下班时间。(驻站防护、工地防护),回检各种数据,未按规定填写一次扣3分,回检数据与派工单不符一次扣5分。
六、班长作业日志弄虚作假者,一次扣5分,5次免班长津贴。导航仪品牌排名幽默笑话脱毛膏排行榜前10强
七、各工区班长必须对维修工作分月保修,按单、双月分别完成工区维修工作(金山店除外),如段、局维修验收优良的工区,班长奖200元。
八、车间验收人员对各工区班长作业检查弄虚作假着,一次扣200元。导航仪品牌排名幽默笑话脱毛膏排行榜前10强
九、车间检查各工区班长作业后,必须处书面报告工区。月底如车间考核与工区记录不相符时,工区有权向车间提出异议。车间将组织复验。
十、当月未交考核表者扣奖150元
十一、一年内班长在车间月度考核在年终排名车间第一名者、段先进生产者车间奖1000元。一年内班长在车间月度考核年终考核末名者,车间扣500元。

镇人大代表组年度工作计划


镇人大代表组年度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xx大精神和县委九届九次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县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代表组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为推进我县的经济、社会事业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具体活动安排 一季度:

1、传达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

2、讨论制订XX年度代表组活动计划;

3、组织代表学习党的xx大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等;

4、视察安宜镇第二工业园区建设,检查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 二季度:

1、听取安宜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汇报,视察运西水产养殖基地建设情况;

2、检 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情况。 三季度:

1、视察检查社区建设情况;

2、听取安宜镇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发展情况汇报;

3、视察安宜北路、白田南路(北)路延伸段建设情况。 四季度:

1、检查城区及安宜镇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2、视察检查安宜镇教育工作情况。

宝应县安宜镇人大主席团

人大代表工作思考


人大代表工作思考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直接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因而,代表工作做得好不好,能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50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代表工作得到不断创新发展,代表作用日益发挥,但离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约和影响代表作用的发挥。笔者结合多年人大工作的实践,就如何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谈点肤浅的思考。

一、当前代表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代表的整体素质不高,部分代表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有限。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水平和工作质量,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从马龙县的情况看,人大代表的文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一届比一届高,人大代表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代表的整体素质还不高。如县十四届人大代表中农民占了57.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43.5%。部分代表受文化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不强,在审议重大事项和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履职评议、工作评议、专题调研活动中,提不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基本上是审议不语、质询不会、建议不提,被戏称为“表决机器”、“三手代表”,难以高效地监督和推进政府工作;不善于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不能正确、客观地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替人民群众分忧解难。

(二)部分代表“代表意识”淡薄,缺乏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些代表仅满足于做好本职工作,一些代表只把“代表”当成一种荣誉,他们对自己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的重要使命认识不足,联系选民不经常,调查研究不深入,反映民意不及时,参政议政不积极。特别是其中占相当比例的党政领导代表,由于他们同时兼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参与代表活动较少,常忙于本职工作和应付各种“中心工作”,履行代表职责不够,也有的是以种种借口推脱职责,只当挂名代表。

(三)对代表的监督激励机制不健全,代表缺乏履职热情。《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但《代表法》对于选举单位或选民如何监督代表、怎样处理不履行职责的代表,如何奖励认真负责履职的代表、由谁来负责组织选民监督代表和奖励代表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监督激励机制的不到位,造成了代表吃“大锅饭”:“干与不干一样、干好干坏一样”,缺乏履职压力和动力。

(四)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良好环境还没有形成。从开展“三查(察)”的情况看,人大代表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阻力和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代表工作合力难以形成。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平时忙于本职工作,除了开人代会很难集中起来开展大型活动。虽有不少代表意识强,很想为群众说实话、办实事,但是一张白纸的建议,一次会上的呼吁,往往是孤掌难鸣,不能形成合力。二是代表建议重答复、轻落实现象突出,严重挫伤了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积极性。三是代表的知情知政渠道不畅通,尽管《代表法》对保障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做了原则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尽了很大努力,但代表知政不多的状况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代表没有知政的条件和时间。一些单位和少数领导对代表行使职权缺乏理解,支持不够,造成代表履行职权遭遇阻力。致使一些代表认为:“代表执行职务难”,“代表活动无用”,直接影响代表的积极性。

此外,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没有把代表工作与行使常委会各项职权有机结合起来,对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为代表服务不够到位,与代表联系渠道不畅;一些地方的代表活动经费没有保障,妨碍代表履行职务和侵害代表合法权益的事还时有发生,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

二、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对策

针对上述代表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即将进行的新一届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尤其是《选举法》作了重要修改,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关键时刻,更应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坚持与时俱进,选好代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代表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

(一)把好“入口关”,提高代表整体素质。代表意识是代表履行职责的动力所在。为此,在选举人大代表时。必须抓好“源头”,严把“入口关”,真正把那些政治立场坚定、代表意识强烈、综合素质较高和热心为群众服务、甘于奉献的代表选出来。

1、严把资格条件关。根据《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包括政治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和身体素质等,特别是要把代表意识强烈,具备一定行使国家权力能力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格条件。

2、调整代表的比例结构。要保证非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女代表的比例,适当增加专职人大工作者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代表中的比例,提高熟悉经济、法律知识的代表比例,干部代表和连选连任代表的比例应有所控制。针对农村代表比例增大的实际,要注重把那些群众公认、热心公益事业、德高望重的优秀农民代表选为人大代表,提高代表的整体素质。

3、引入竞争机制。要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让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回答选民询问等。这样做,既体现了代表候选人的综合能力,又有利于选民对候选人有一个直观的印象和较具体的了解,有利于增强候选人的代表意识,牢固树立对人民负责、代表人民行使好国家权力的思想观念。

(二)抓好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随着改革与发展的逐步推进,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内容越来越广泛,涉及到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等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人大代表要履行好职责,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仅仅了解本行业、本专业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要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城建、环保等诸方面知识都要有所了解和掌握,否则就不可能对当地“三个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存在问题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没有自己的见解,在视察、检查、调查活动中只能当一个“随行者”,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就只能充当一个“听会者”,很难发挥人大代表应有的作用。所以,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就必须“学习、学习、再学习”,不断“充电”。一方面,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培训力度。要通过以会代训、订阅业务报刊、集中培训等形式,组织代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人大理论知识,提高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代表逐步掌握执行代表职务的技能。如视察、调查、审议、表决、投票、审议的技能以及法律监督、财政、计划监督的技能。另一方面,要以代表小组为单位,以“以人大代表之家”建设为载体,组织好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活动,使代表学习培训常态化。

(三)创新监督激励机制,促进代表履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发挥得如何,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代表作用发挥如何。可以说,没有代表工作,人大工作就无从谈起,如果不及时解决“代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代表之间就会产生消极影响,代表的组织程度、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削弱,那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就必然失去依托和基础。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创新代表监督机制,促进代表积极履职。

首先,要建立健全代表述职评议制度。《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在代表中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即人大代表每年或每届必须就其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情况向选民作一次,听取选民的意见。选民对其是否履行代表职务、是否真正代表他们利益的情况进行评议并提出建议,这样不仅密切了代表同广大选民的联系,而且强化了选民对代表的了解和监督,真正使不作为、无作为的“挂名代表”增强责任意识、危机意识,从而监督代表正确行使代表权力,真正实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其次,要建立选民对代表的罢免制度和完善代表辞职制度。《代表法》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以往只有代表在道德行为或在本职工作上犯了过错甚至触犯刑律时,才能被罢免或撤换。现在要改变这种传统观念和做法,对于不积极行使代表职权、辜负选民委托的代表,常委会应支持选民提出批评或建议,直至依法将其罢免。要完善代表辞职制度。当代表调离本选区,不能继续履职并接受选民监督时,允许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及时选举产生新代表,避免监督缺位。

第三,要建立健全代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代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代表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奖优罚劣,既有利于对代表的监督,又能够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调动代表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如马龙县实行三级人大代表履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做法就值得学习和借鉴。具体是:县人大常委会与乡(镇)人大主席团签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与代表小组签定、代表小组与代表签定责任制,定期检查、督促,年终进行考评。县人大常委会与乡(镇)人大主席团围绕机构、人员,活动计划、记录、总结,活动开展,制度、园地建设和经费配备,情况反映及资料收集,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量化考核;乡(镇)人大主席团与代表小组围绕小组活动、制度建设、协助政府推进工作三方面内容进行目标量化考核;代表小组与代表围绕发挥作用和履行职务、“”和“四个一”活动、联系和协助政府推进工作三方面内容进行目标量化考核。这样给乡(镇)人大主席团、代表小组和代表定目标、压担子、交任务,能够较好地激发乡镇人大主席团、代表小组、代表的工作热情,调动工作积极性。

第四,要为代表履职优化社会环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级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观念,尊重代表的地位和权利,支持代表履行职责。对代表依法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和干涉。

(四)创新活动形式,激发参政热情。针对有些地方代表活动方式单调、内容枯燥乏味、活动效果差这一问题,要根据新时期代表工作的新特点,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不断创新代表活动形式,灵活多样地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专题调查、工作评议和“创先争优”活动,开拓代表活动新领域,激发代表参政议政热情。如马龙县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开展“人大代表之家”建设,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搭建平台,使代表学习培训常态化、代表活动经常化,为激发代表履职热情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五)做好服务工作,密切联系代表。努力为代表履行职务服务,加强代表联络工作,有利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增强人大工作的活力,扩大外部影响。要设立代表联络室,建立“常委会主动联系代表、代表经常联系常委会”的双向互动工作机制,畅通联系代表渠道,定期不定期举行政情通报会,向代表通报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及时向代表提供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书面材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要设立代表联系信箱和热线电话。要建立健全常委会领导联系代表小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等制度。常委会主要领导及其他组成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帮助代表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热心为代表排忧解难,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此外,还要切实解决代表活动经费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经费、时间、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保证,维护代表的法律地位,依法保障代表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对妨碍代表履行职务和侵害代表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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