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本文 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Fwr816.COM同步阅读
我社区管辖内的除了本社区居民外,还居住着原搬运公司、航运公司、二轻局等多家单位人员;由于都是老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直接导致了困难居民的增多。为了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的更好,真正让困难群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为创建和谐社区打下良好的基础,特制定2012年人民社区民政低保工作计划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低保惠民政策,不断完善审查审批制度,定期公布执行低保情况,在网格里接受群众监督使民政低保工作更加阳光透明。
二、对低保户家庭实行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他们近期的家庭生活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为孤寡老人,残疾人上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
四、定期召开低保人员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低保政策。同时,倾听低保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五、积极鼓励支持享受低保人员创造就业机会,鼓励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精神,为创建和谐社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今后社区民政低保工作中将继续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尤其是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方面加大精力,将困难群众的需要作为工作的第一信号,深入居民,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倾听民声,从细微处入手,从点滴做起,实实在在地为困难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正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为建设和谐、美丽、魅力、包容、大爱、幸福新城关,而贡献我们的力量。
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措施
商贸系统“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贸系统“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商贸系统“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页
普法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分三个阶段: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制度的构思
文章标题: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制度的构思【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流动人口规模持续扩大。流动人口的迅速增多为繁荣经济、丰富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流动人口的增加也给社会治安、城市建设、文化教育、社会管理等方面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尤其是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显得特别突出。笔者认为只有从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着手,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的管理难题。
【关键词】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制度
一、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现有法律法规与我国当代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目前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3)公安部公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4)公安部公布实施的《暂住证申领办法》。(5)部分省、市(区)、省辖市、较大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暂住(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条例)。这些法规、条例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主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和中期制定的,当时正处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社会压力巨大、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大幅攀升之际,立法带有浓厚的管理部门痕迹,其核心主要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益,而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为流动人口服务、确立流动人口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不多甚至没有,流动人口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这些法规多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内容多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20xx年初以来,国家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先后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收费和租赁房屋的审核登记,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给以初步形成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带来了极大冲击,国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和一些政策性收费之后,相关的配套措施又未能及时跟上,给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困难。
(二)、缺乏必要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居多,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我国现行的涉及流动人口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规,除对流动人口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规定有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予以规范外,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规定或者是由公安、劳动与计划生育等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如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或者由省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来发布,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府据此分别就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住房租赁、务工经商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各方面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等,其他各省也大多如此。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地方与地方之间对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存在地方性差异,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标准,无法统一起来。
(三)、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的法律规定。
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城市只制定外地流入本地的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对本地城市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则没有相应的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笔者所收集到的法律规定中,只有20xx年的《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中明确界定了流动人口包括流入地和流出地两种人口,不过整个规定基本上是针对流入人口的。其实,今天的流动人口中虽然大部分来自农村,但是来自城市的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所以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这部分的法律空缺。
面对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面对传统体制造成的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的法律地位的差异,只有抓住机遇,重新构造相关法律,才能以缩小与宪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差距,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管理的难题。
二、完善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构想
依法治国是指导流动人口管理基本方针,是从行政管理转向法治管理的有效途径,流动人口长效管理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法制化管理。流动人口的增加是历史的必然,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流动人口会继续增加,因而加强其管理的法制建设也势在必行。对此,笔者提出以下构想:
(一)健全必要的全国性流动人口管理法规。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规繁杂,且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在处罚种类、幅度有矛盾之处,不便执行。为了使流动人口的管理人员有法可依,增强他们的执法信心和决心;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
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制度的构思第2页
律,提高立法层次,规范管理行为。对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的社会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加强管理同时突出对流动人口权利的维护,制定《流动人口流管理法》时要结合户籍改革立法,对流动人口入住城市、子女教育、权益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享有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使流动人口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严禁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制定出台对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带有限制性、歧视性政策,使流动人口能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要对各地针对流动人口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清理,及时废除过时的法规,取消带有歧视性的政策。人口的管理必须要从形式上实现统一。从1985年公安部的暂行条例规定以后,一直没有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出台,导致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纷纷出台。但地方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形成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是非常不利的。不过,在流动人口这一问题上,由于各地的情况有相当大的差别,因此,目前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还有困难,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开始研究如何制定全国外来人口管理法律规定,以便在合适的时机推出。参考文献
1、杨云善时明德著《中国农民工问题分析》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xx
2、刘怀廉著《中国农民工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20xx
3、彭勋等著《人口迁移与社会发展――人口迁移学》山东大学出版社1992
4、谢升华.论流动人口的法律地位及其权益保障.甘肃社会科学.20xx(6)
5、徐水源.关于流动人口问题的几点思考.人口与计划生育.20xx(5)
6、张跃.关于取消暂住证管理制度的思考。公安研究。20xx(9)
作者联系方式:
云南省昆明市翠湖北路2号
云南大学法学院20xx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石安洲
邮编:650091电话:13312523382
《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制度的构思》来源于网,欢迎阅读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制度的构思。
实行劳动定额管理的指导意见
文章标题:实行劳动定额管理的指导意见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彻底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传统管理方式,打破“大锅饭”,调动职工积极性,激发职工创造力,促进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劳动定额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
实行劳动定额管理,既是加强企业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定额管理抓得越细、标准越高、考核越严,越有利于加强管理,越有利于降低劳动消耗、缩短劳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越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更快更好发展。
从目前全厂的情况看,在劳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一方面,人员比较紧张,直接影响或阻碍着企业发展,难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尤其是在伏雨季节,人员流失更加严重;另一方面,由于管理存在缺陷,致使工作效率较低。平时工作缺乏计划性,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职工没有紧迫感,常常是一个人的活几个人干,一天能干完的活几天干不完,工没少出,钱没少花,效率低下。原因固然很多,但最主要、最根本的就是机制问题、管理问题,说到底就是人的问题,这与形势发展的要求是不适应的。
20xx年对我厂而言,是极具挑战性的一年。概括地说,就是困难很多,任务很重,形势严峻。要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计划目标,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需要在强化内部管理上狠下功夫。实践证明,实行劳动定额管理,就是最直网-互联网最大资源网接、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因此,全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对待,切实抓好,确保取得应有的效果。
二、实行劳动定额管理范围的界定及应掌握的原则
1、范围的界定
①凡生产单位或辅助生产单位,均推行劳动定额管理的办法;***厂、***公司,可从实际出发,参照执行。
②总厂机关及各分厂(厂、公司)后勤人员,要从实际出发,对凡能量化、便于考核的岗位或工作,也可实行定额管理的办法,以增强职工责任感、压力感和紧迫感。
2、应掌握的原则
①范围要广。实行劳动定额管理的目的,在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因此,实行定额管理的范围一定要广,要覆盖工作的方方面面,大到改造项目,小到结晶池的管理、坨台、沟道的整修等,都要实行定额管理,或定额到人,或小段包干,做到日清日结,日清日高,切忌平推平拥、老牛大赶山式的管理方法。
②标准要高。对实行定额管理的每一项工作,都要本着满负荷工作的原则,事先测算好工作量,以最少的人力投入,干更多的事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力浪费。每干一项事情,都要制定明确的标准,坚持高质量、严要求,干必干好。
③考核要严。要确保劳动定额管理的效果,必须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严格、细致的考核办法,并与岗效薪点工资挂钩。对于临时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定额的,全额发放日工资或高于日工资;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不成定额或达不到质量要求的,除令其返工外,视情扣发日工资,不迁就,不照顾,坚决打破“大锅钣”、“铁饭碗”。
三、要切实加强对劳动定额管理的组织领导
实行劳动定额管理是一项细致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但关系着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各个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下大力气抓好。
一是要健全组织。总厂成立以***同志任组长,***同志为副组长,***同志为成员的劳动定额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分厂都要成立3-5人的劳动定额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有关制度、政策、定额的制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力求全面、科学、合理。要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二是要广泛发动。实行劳动定额管理,尽管不是新发明、新创造,但它毕竟是对传统管理方式的一种改革,是对职工利益格局的一次调整,需要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因此,各单位要广泛发动,深入宣传,积极动员,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实行劳动定额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自觉性,提高实效性,确保取得应有的效果。
三是要注意总结经验。各单位在实行劳动定额管理的过程中,一方面,思想要端正,态度要积极,措施要可靠,扎扎实实推进;另一方面,工作要稳妥,把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透,把工作做在前面。要注意抓典型,树样板,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以利今后工作的开展。
《实行劳动定额管理的指导意见》来源于网,欢迎阅读实行劳动定额管理的指导意见。
欢迎阅读范文人网《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容,我们还为您精心挑选了关于2024工作计划的优质专题,请访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