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xx〕37号)、《关于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琼土环资控字〔20xx〕19号)及《**县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20**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
(一)大气环境现状
根据20**年**县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结果显示,20**年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仍保持良好状态,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3项监测指标的年平均值分别为0.002mg/m3、0.007mg/m3、0.030mg/m3,均优于国家《空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一级标准。
(二)年度目标
以污染源有效防控为重点,完成国家量化考核工作任务,实现全县空气质量不下降。我县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保持在20xx年水平,即20**年我县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不高于0.030mg/m3,全县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吨和340吨以内,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新建燃煤锅炉准入。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积极推广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质监局、县科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
2.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完成全县所有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收尾工作。加强机动车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料等违法行为。大力推广使用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车用汽柴油。开展石化化工行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建立“泄露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通过源头控制减少可挥发性有机物泄露排放。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牵头单位:县生态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商务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质监局)
3.开展工业源废气治理,加快重点行业除尘改造。加大矿山、搅拌站等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治理力度,严格要求所有工业企业必须采取除尘降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并加强管理,确保除尘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减排实效。(牵头单位:县生态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科工信局、县发改局)
(二)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根据年度报废计划按期注销淘汰报废机动车,完成省下达的182辆黄标车的淘汰任务;加强机动车车辆管理,提高机动车年检率。(牵头单位:县交通管理大队;配合单位:县生态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2.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提高环保标志发放率,争取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提高至80%。(牵头单位:县生态环保局;配合单位:县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局)
(三)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严格控制城市扬尘污染。强化施工和道路扬尘环境监管,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所有建筑工地必须文明施工,将全封闭围挡、推土覆盖、洒水压尘、使用高效洗轮机和防尘墩、料堆密闭、道路裸地硬化等扬尘控制措施纳入建筑施工管理。县建成区的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县建成区主要街道原则上坚持每天洒水降尘2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各种煤堆、料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或者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装卸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基本消除建成区裸地。划定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和时段,大力推广使用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县城管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生态环保局)
2.依法取缔县城周边非法采矿企业。公路和县城周边矿山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在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敏感时段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责任单位:县生态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城管局、县工商局)
3.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逐步推行县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提高县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率。(牵头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食药监局、县工商局、县城管局)
4.加强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杂物的监督管理。严格限制县城区露天烧烤,督促露天烧烤摊位安装无烟烧烤炉,对无照经营的摊位依法取缔并从重处罚。禁止露天焚烧各种垃圾和其它废物,所有垃圾都应运到县垃圾填埋场处置。(责任单位:县城管局;配合单位:县生态环保局、县食药监局)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研究制定符合全县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国土局、县生态环保局、县工商局)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20年本)》的规定,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生态环保局、县工商局)
3.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和城镇改造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关停并转一批。(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县国土局、县生态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工商局)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能源供应
1.以调整优化能源结构为中心,控制全县煤炭消费量。禁止销售和使用灰份高于20%、硫份高于1.5%、热值低于4000大卡/千克的劣质煤炭和含硫率高于4%的石油焦。加快清洁能源供应点的供应能力建设,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在农村推广沼气利用,提高全县清洁能源使用率。逐步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科工信局、县国土局、县生态环保局、县质监局)
2.推行清洁生产,鼓励节能降耗。根据环境保护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鼓励企业发展节能、降耗、减排的清洁生产项目,督促重点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要求,加快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进度,确保清洁生产审核质量。(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县国土局、县生态环保局、县发改局、县质监局)
(六)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全县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自动站运营维护管理,配齐运行管理专职技术人员,落实运行维护费用,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实现联网和信息发布。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实现机动车管理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县生态环保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安局)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深入连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县生态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七)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县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会商机制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加强会商研判,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牵头单位:县生态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气象局)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防范。(牵头单位:县生态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气象局)
(八)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营造全民参与环保监督氛围
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城市不文明施工、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举报电话、信箱以及微信举报平台。开展环境行为“随手拍”群众活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限时查处和反馈。设置曝光台,对环境污染行为及时曝光,切实营造全民参与治污大环境。(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城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要按照本单位职责确定工作重点,细化措施,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依法做好职责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各单位要于20**年1月上旬将20**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县生态环保局,由县生态环保局综合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加大资金投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着力推进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加强监控能力建设。
(三)加强政策保障。严格按照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的财政补贴政策做好资金补贴工作,加快机动车淘汰进度,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
(四)严格责任追究。建设考核责任机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单位,由县生态环保局会同监察等部门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督促其落实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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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xx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xx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xx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xx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xx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xx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xx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xx年,淘汰20xx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xx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xx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xx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xx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xx年、20xx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xx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xx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xx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xx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xx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xx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xx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xx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xx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工作计划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xx〕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13号)及《xx省大气污染物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特制定****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
**年,各地pm10年均浓度达到《贵州省**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核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61mg/m3以下。**年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已达到或超过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试验区),pm10年均浓度应保持和持续改善;未达到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试验区),要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指标。
(一)实施综合治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1.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
**年,编制兴义市建成区10t/h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方案,重点淘汰城市建成区及燃气管网已覆盖地区燃煤小锅炉,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淘汰方案上报州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确有必要保留的燃煤锅炉,市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责任单位:兴义市人民政府;州质监局、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工信委指导、协调、配合)
工业园区及化工、制药等产业聚集区着力推动建设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环保局、州质监局指导、协调、配合)
2.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
**年完成贵州兴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燃煤发电2号机组的旁路封堵(脱硫)(见附表1),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均建设脱硝设施(见附表2),已建成投运脱硝设施的企业必须对低温低负荷时段脱硝设施退出投运情况进行技术改造,确保机组负荷在50%以上脱硝设施稳定正常连续运行。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安装脱硝设施;推进燃煤电厂、水泥、铁合金等行业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除尘设施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州发改委指导、协调、配合)
3.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各地制定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完成全州范围内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州公安局、州商粮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质监局指导、协调、配合)
火电、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按照考核年度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实现稳定达标(部分地区或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率达到95%,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4.城区扬尘污染控制。
**年,各县(市、试验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地和道路交通扬尘管理措施及办法,施工现场应设置全封闭围挡墙、出口设置冲洗装置、主要道路实行硬化处理、渣土运输车辆按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渣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要进行清洗,运输过程采取密闭措施,并按指定路线运输;加快在城市建成区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义龙头试验区管委会;州住建局、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县(市、试验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5.机动车污染防治。
到**年底,全州淘汰现有黄标车总数的50%(见附表3),基本淘汰20xx年底前注册和运营的黄标车。(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商粮局、州交通运输局指导、协调、配合)
通过在县(市、试验区)城市主城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或采取经济补偿等方式,推动黄标车淘汰。(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指导、协调、配合)
加快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与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同步发放,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严格执行定期资质认定、规范管理、严把检测质量关。对不达标车辆不发放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环保局、州质监局指导、协调、配合)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淘汰落后产能。
完成**年上级下达的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见附表4)。(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工信委、州发改委、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2.压缩过剩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提升改造、集约布局、搬迁入园、关停并转。(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加大环保、节能、安全执法处罚力度,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指导、协调、配合)
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国土局、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三)进一步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年,兴义市城市建成区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开。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责任单位:兴义市人民政府;州环保局、州城乡规划局指导、协调、配合)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工信委、州发改局、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加快煤炭洗选加工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原煤入选率。(责任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发改委、州国土局、州环保局、州能源局指导、协调、配合)
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能源局、州发改局、州住建局指导、协调、配合)
(四)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按照国务院关于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要求,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肓目扩张。(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工信委、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年按要求推进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铁合金、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污染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委指导、协调、配合)
(五)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制定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按进度推进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升级,提升污染防控、治理水平。大力开展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培育一批标杆示范企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工信委、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六)建筑节能
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各县(市、试验区)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绿色建筑。(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发改委、州住建局指导、协调、配合)
(七)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要求,公开各项环境信息。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排名;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xx〕74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的要求,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同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年,每月公布县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43号),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年底,兴义市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责任单位:兴义市人民政府;州环保局指导、协调、配合)
三、年度实施计划保障措施
(一)分解实施
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保障措施。
州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资金投入
推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明确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积极向国家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支持及贵州省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贵州省节能减排省级专项资金和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政策保障
1.强化组织保障。
州直相关部门要做好全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统筹协调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及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应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计划,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整治任务,确保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
2.健全考核与奖惩机制。
按照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地**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州政府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
3.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4.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推动公众参与。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了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环境空气保护的重要性,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计划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计划,请大家参阅!
为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推进绿色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点长制”治气,制定**县大气污染防治20xx年度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xx年,我县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较20xx年下降5.5%,年均浓度控制在74.4ug/m3以内;细颗粒物(pM2.5)较20xx年下降3.2%,年均浓度控制在43.4ug/m3以内;优良天数率达到75.1%,力争达到77%。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达标规划。
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开展大气污染源清单调查、成分解析、建立模型基础上,编制**县大气达标规划。(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办)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1.严格产业准入。不符合规划环评废气总量控制的项目禁止审批,不符合2倍削减量替代的项目禁止审批,除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外,禁止审批燃煤锅炉项目,确保增产减排。(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投促局、县商务局)
2.优化产业布局。城市周边5公里内和上风向不得新上废气排放量大的项目,现有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要进行升级改造。(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投促局)
(三)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1.开展工业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县城建成区和工业园区20xx年全面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20xx年底前全面淘汰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天然气管网能到达的区域改天然气,不能到达的区域改成型生物质燃料;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20xx年完成除尘、脱硫、脱硝和在线中控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工商质监局)
2.开展重点行业废气深度治理。对西龙生科、华力塔基、德胜建材等3家企业进行废气深度治理。(牵头单位:县经信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3.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建立VOCS污染源排放清单,全面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完成青城机械和华晟包装2家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质监局)
4.开展工业固废堆场扬尘专项整治。工业企业堆场建设密闭、料仓与传送、自动喷淋、顶篷、防风墙等装置。(牵头单位:县经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环保局、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四)规范城市扬尘管理。
1.加强城区工地治理。在严格落实“六必须”和“六不准”的基础上,推进建筑工地进出口自动冲洗、主体工程喷淋系统等自动化、标准化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城管办)
2.严格控制交通扬尘。城区所有道路实施机械化清扫60%以上,洒水频次不得低于3次,出现重度污染等极端天气洒水频次增加2次以上;竹艺大道、锦绣大道、青衣大道至岷江一桥等重点通行线路和城乡结合部每天机械化清扫、冲洗不少于1次。中心城区直径5公里以内砂石场必须覆盖防扬散、围堰防流失、冲洗防车辆泥沙上路。(牵头单位:县城管办、县公安局;责任单位:青城镇政府、南城镇政府、西龙镇政府,县砂管办、县交通运输局)
3.加强入城车辆管理。禁止砂石车、混凝土车、建渣车、工程车等各类货运车辆进入禁行区域内行驶(禁行区域:以杨坡儿街—青衣大道—竹艺大道北段—竹艺大道—滨江新区南通道—外南街—环路东段—外东街—盐关路构成的环形区域)。县交警大队负责禁行区域内标识、标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违规行驶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县城管办负责进行区域日常管理,核发“入城证”,规定货运运输车辆运输时间、线路等。(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城管办;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全面淘汰黄标车。20xx年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快淘汰污染严重的老旧车辆。(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
2.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管理。未经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的,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建立检测维修制度,加强对检测和维修机构的管理。(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质监局)
(六)积极推进餐饮油烟专项整治。
20xx年,城区所有餐饮全面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净化效率85%以上;强化源头控制避免反弹,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计等部门要在行政许可中对能源使用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督促业主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牵头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城管办;责任单位:青城镇政府、南城镇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卫计局)
(七)切实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1.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源头管控、属地管理”的原则,夯实基层基础,强化部门联动,严格综合执法,确保全县范围内“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无因焚烧秸秆造成的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和群众集体投诉上访事件,不被市级以上通报和市级以上媒体负面报道,实现全年全域全面禁烧。(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农牧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公安局、县农牧局、县交通运输局)
2.加强综合利用,建立多元利用模式,确保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95%以上。(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公安局、县农牧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办)
(八)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1.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较多发生的冬季不利气象条件和区域性污染时,工业企业、建筑工地要结合实际调整生产和建设周期和工序,尽量避免在冬季生产、建设或进行大量产生废气的工序;制定年度生产和建设计划时,冬季要限产50%以上。(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青城镇政府、黑龙镇政府、西龙镇政府、南城镇政府,县环保局、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2.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制度。建立重污染天气政府专项预案、部门分预案和企事业单位操作方案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限产减排名单管理制度和应急联络人制度。(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九)加强爆竹禁限放工作。
春节期间,**县主城区范围内、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风景名胜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安监局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牵头单位:县安监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办、县工商质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空气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普惠的民生工程。各乡镇政府和县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目标、责任、任务、项目、资金“五落实”。各牵头单位将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于20xx年5月15日前报送县大气办,全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计划于20xx年12月30日前报送县大气办。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工业和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和黄标车淘汰等;企业是污染治理的主体,要加大投入,保障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大气污染治理,鼓励污染设施治理和监管社会化运营。
(三)加强执法监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不断推进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督查考核。县大气办每季度公布各责任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体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扣减县级目标绩效考核对应分值;对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方案
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方案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落实市政府实施“蓝天工程”的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年初制定的环保工作目标,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区政府决定对大气污染企业和重点污染源进行专项治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市长、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河东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为依据,以耐火材料、地板砖、内墙砖、水泥、石灰窑、石料开采加工等污染严重的企业为重点,全面治理大气污染源,改善我区环境质量。
二、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
(一)防治工业污染
1.炒石膏粉厂、小生化厂、小板厂、小瓦盆窑、小淀粉、小造纸、小电镀等土(小)企业,必须于20xx年年底全部关停、拆除。今后发现一处拆除一处,严防死灰复燃。
2.全区34家耐火材料厂(名单见附表2),必须于20xx年3月底前采用煤气发生炉或梭式窑生产技术进行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3.城市规划区内、新老206国道两侧、街道办事处驻地周围的燃煤企业(名单见附表3),必须实行煤改气工程,地板砖行业的生产废水和采用冷煤气为燃料的企业,必须配套上马废水处理设施,不得直排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达标验收时间为20xx年6月底前。
4.20xx年年底前关停取缔所有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石灰窑(名单见附表4),逐步关停取缔不在重点区域的石灰窑。
5.即日起环保部门不再审批新上石料开采项目。原有分布于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石子厂必须立即停产并拆除设备。不在重点区域的石子厂要在20xx年6月底前关停拆除。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并拆除设备。
6.大力推行新型回转窑生产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机立窑生产线。今后不得新建、扩建机立窑设备和直径小于2.5米的小型回转窑,对现有年产量10万吨以下水泥机立窑生产线逐步关停或转产。
7.继续巩固小炼铁、土炼焦两小企业的关停成果,未完成拆除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年底前完成拆除任务,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反弹。
8.20xx年10月底前完成对盛能电厂、华盛电厂脱硫装置和大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工作(名单见附表5),确保20xx年年底前各项污染指标均达标排放。
9.其他未被列入关停治理改造的大气污染企业,必须在20xx年10月底前采用清洁能源进行治理改造。
10.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一切对大气环境质量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必须经过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任何部门不得审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环保部门有一票否决权。禁止在城区建成区及规划区内建设炼钢、炼铁、电石、水泥等粉尘污染严重的项目,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从20xx年起,对占城区污染负荷80以上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
责任单位:区经贸局、环保分局、建设局、发展计划局、监察局、工商分局、司法局、安监局、土地分局
(二)防治煤烟污染
1.发展和推行集中供热,凡集中供热管网所及范围的生产和采暖单位,原有燃煤锅炉一律拆除或封存。对要求加入集中供热的用户,供热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对未纳入热网规划区域的,要实行区域联片工业采暖。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规划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环保分局
2.城市建成区内,严禁新上蒸发量10吨/时以下民用燃煤锅炉;所有工业燃煤窑炉和蒸发量1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水炉、饮食服务大灶等燃煤装置,20xx年5月1日前全部取缔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的,要按隶属关系,到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对新上直接燃煤的商业性的饮食或浴池等经营性锅炉、煤炉、大灶,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或接受备案。
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小锅炉烟尘污染,采取建立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推广绿色能源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顿或关闭。20xx年底前,所有木材加工企业燃煤锅炉一律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商分局
3.各煤炭经营单位,不得向城区范围内供应含硫量大于1、灰分大于17的高污染煤炭燃料。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经贸局、工商分局
4.城市建成区内积极推广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电等清洁能源,20xx年底前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环保分局
(三)防治机动车污染
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方案第2页
1.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产业政策,停止生产和销售落后车型,加强出租车和公交车的管理,加快运营车辆更新。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政策和标准,做好机动车报废工作。对超期服役、污染严重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淘汰。2.推广燃气汽车技术,加快燃气站建设,以公交车和出租车为重点,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等清洁能源。20xx年底使用双燃料的公交车、出租车要达到30,20xx年底达到50,20xx年底达到90。
责任单位:区交通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
3.加大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力度,将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纳入车辆年检程序。办理车辆年检、转入等手续时,应取得市环保部门核发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超标排放尾气的车辆要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尾气超标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年检,不得上路。
加强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路检车辆不能低于当地现有车辆总数的5。区环保部门要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督管理动态数据库,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全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
限制摩托车发展,停止对二冲程摩托车挂牌。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环保分局
4.车用汽油必须符合《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指标》等要求,销售单位要按规定添加燃油清净剂。
责任单位: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环保分局
(四)防治扬尘、油烟污染
1.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和物料堆放场的管理。建成区内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方案中要有防治扬尘措施,施工现场要进行硬化处理,建筑施工垃圾要及时回收清运,物料堆放场四周要设置有效、整洁的防尘隔离围挡。运输散流物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防止运送过程中发生遗撒泄漏。
城区道路坚持洒水清扫,积极开展道路机扫,做到城市垃圾日产日清。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公路局
2.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防止裸露地面扬尘污染。20xx年基本实现城区裸露地面绿化。城市绿化覆盖率20xx年达到30,20xx年达到35,20xx年达到40以上。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林业局
3.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现有饮食服务场所污染扰民或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20xx年6月底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20xx年7月1日起,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新建饮食服务业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禁止在城区内露天烹调、烧烤食品。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环保分局
4.在人口密集的地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河东区是临沂市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是落实市政府“蓝天工程”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治理大气污染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区政府成立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监督、协调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各责任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分工负责,务求实效;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督查落实工作。
(三)严格执法,严惩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是主要的环保执法监督部门,要不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建立集中突击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单位)依法关停,对完成治理任务但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停产改造并予以处罚。对个别严重违法的污染企业,供电、技术监督、工商、公、检、法等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配合环保部门,进行严厉查处。
(四)搞好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体,大力宣传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环保法律法规及市、区有关污染防治的文件精神。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信息,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进度及环境质量状况,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充分调动全区广大群众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公众参与机制。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或虽完成治理任务但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单位),通过媒体对企业法人进行曝光,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制定优惠政策,保证资金投入。为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对治污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在环保收费等方面依法给予减免。对企业和个体业主自行治理或关停拆除烟囱和小污染源并经验收合格的予以通报表彰。按照“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把治理资金落到实处。限期治理企业的治理资金由企业自筹,各企业必须保证污染治理资金投入,企业的自由资金要优先用于污染治理,在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各金融部门对治污项目要优先给予支持。
(六)严格考核,务求实效。区政府将把专项治理任务作为环保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严格考核。对在治理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将按照有关的环保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有关街道办事处责任人按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兑现奖惩。
附:1、河东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职责分工表
2、耐火材料企业名单
3、城市规划区和新老206国道两侧企业名单
4、石灰窑限期拆除时间表
5、电厂治理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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