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一、危险源监控
1、应急办公室24小时值班。
2、由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负责加强对危险源的巡视、检查。
二、事故预防措施
1、 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及时对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隐患进行排查治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保证消防设备、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的完好有效使用。
4、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申通,安全指示明显连续。
5、在危险要害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便于公众识别。
6、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能,提高对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信息报告与处理
1、事故发生后,第一发现人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尽可能阻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2、现场负责人用最快速度通知指挥部成员到现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状态,救援组依据职责分工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事故发生后,如事态继续发展、扩大,指挥部应立即将事故地址,起始时间和部位,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名称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可能影响范围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上报上级部门。
四、后期处理
1、组织人员尽快清理现场,检修受损设备。
2、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赔偿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将事故总结报告和处置情况报送当地政府应急办公室,总结事故应急处置经验,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 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 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二)
为加强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和《张家口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任务和目标
更好地适应法律好经济活动的要求,给企业员工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围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反应行动组织不足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情况
本企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分为一、二级编制,公司总部设置应急预案实施的一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加工厂设置应急计划实施的二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具体组织框架图如图1、图2.
图1:公司总部一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框架(略)
图2: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加工厂二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框架图(略)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组成
㈠、一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各部门的职能及职责
1、应急预案总指挥的职能及职责
①分析紧急状态确定相应报警级别,根据相关危险类型、潜在后果、现有资源控制紧急情况的行动类型;
②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
③与企业外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④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行动;
⑤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和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⑥协调后勤方面以支援应急反应组织;
⑦应急反应组织的启动;
⑧应急评估、确定升高或降低应急警报级别;
⑨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
⑩决定应急撤离,决定事故现场外影响区域的安全性。
2、应急预案副总指挥的职能及职责
①协助应急总指挥组织和指挥应急操作任务;
②向应急总指挥提出采取的减缓事故后果行动的应急反应对策和建议;
③保持与事故现场副总指挥的直接联络;
④协调、组织和获取应急所需的其它资源,()设备以支援现场的应急操作;
⑤组织公司总部的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对施工场区生产过程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
⑥定期检查各常设应急反应组织和部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反应准备状态;
⑦根据各施工场区、加工厂的实际条件,努力与周边有条件的企业为在事故应急处理中国共产党享资源、相互帮助、建立共同应急救援网络和制定应急救援协议。
3、现场抢救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抢救现场伤员;
②抢救现场物质;
③组建现场消防队;
④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4、危险源风险评估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对各施工现场及加工厂特点以及生产安全过程的危险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
②指导生产安全部门安全措施落实和监控工作,减少和避免危险源的事故发生;
③完善危险源的风险评估资料信息,为应急反应的评估提供科学合理的、准确的依据;
④落实周边协议应急反应共享资源及应急反应最快捷有效的社会公共资源的报警联络方式,为应急反应提供及时的应急反应支援措施;
⑤确定各种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反应现场指挥中心位置以使应急反应及时启用;
⑥科学合理地制定应急反应物资器材、人力计划。
5、技术处理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根据各项目经理部及加工厂的施工生产内容及特点,制定其可能出现而必须运用建筑工程技术解决的应急反应方案,整理归档,为事故现场提供有效的工程技术服务做好技术储备;
②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提供科学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技术支持,有效的指导应急反应行动中的工程技术工作。
6、善后工作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稳定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及家属思想能够稳定,大灾之后不发生大乱;
②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的跟踪工作,协调处理医疗救护单位的相互矛盾;
③与部门一起做好伤亡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④有关伤员及家属。
7、事故调查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保护事故现场;
②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资料进行取样封存;
③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④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教育、总结。
8、后勤供应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协助制定施工项目或加工厂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储备计划,按已制订的项目施工生产厂的应急反应物资储备计划,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的储备数量,收集和建立并归档;
②定期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管理人员的到位和变更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更新和达标;
③定期收集和整理各项目经理部施工场区的应急反应物资资源信息、建立档案并归档,为应急反应行动的启动,做好物资资源数据储备;
④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应急总指挥的部署,有效地组织应急反应物资资源到施工现场,并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增援,同时提供后勤服务。
㈡二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各部门的职能及职责
1、事故现场副总指挥的职能及职责
①所有施工现场操作和协调,包括与指挥中心的协调;
②现场事故评估;
③保证现场人员和公众应急反应行动的执行;
④控制紧急情况;
⑤做好与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各公共救援部门的联系;
2、现场伤员营救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引导现场作业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
②对受伤人员进行营救至安全地带。
3、物资抢救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抢救可以转移的场区内物资;
②转移可能引起新危险源的物资到安全地带。
4、消防灭火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启动场区内的消防灭火装置和器材进行初期的消防灭火自救工作;
②协助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灭火的辅助工作。
5、保卫疏导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对场区内外进行有效的隔离工作和维护现场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的工作;
②疏散场区内外人员撤出危险地带。
6、后勤供应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迅速调配抢险物资器材至事故发生点;
②提供和检查抢险人员的装备和安全防护;
③及时提供后续的抢险物资;
④迅速组织后勤必须共给的物品,并及时输运后勤物品到抢险人员手中。
㈢应急反应组织机构人员的构成
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在应急总指挥、应急副总指挥的领导下由各职能股室、加工厂、项目部的人员分别兼顾构成。
1、应急总指挥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2、应急副总指挥由公司的副总经理担任;
3、现场抢救组组长由公司的各工程项目经理担任,项目部组成人员为成员;
4、危险源风险评估组组长由公司的总工担任,总工办其他人员为成员;
5、技术处理组组长由公司的技术经营股股长担任,股室人员为成员;
6、善后工作组组长由公司的工会、办公室负责人担任,股室人员为成员;
7、后勤供应组组长由公司的财务股、机械管理股、物业管理股长担任,股室人员为成员;
8、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的质安股股长担任,股室人员为成员;
9、事故现场副总指挥由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或加工厂负责人担任;
10、现场伤员营救组由施工队长担任组长,各作业班组抽调人员组成;
11、物资抢救组由施工员、材料员各作业班组抽调人员组成;
12、消防灭火组由施工现场或加工厂电工,各作业班组抽调人员组成;
13、后勤供应组、施工现场或加工厂由后勤人员、各作业班组抽调人员组成。
四、应急救援的培训与演练
㈠、培训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按计划组织公司总部、施工项目部及加工厂的全体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从而具备完成其应急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1、一级应急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2、二级应急组织每一项目开工前或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3、新加入的人员及时培训;
主要培训以下内容:
①灭火器的使用以及灭火步骤的训练;
②施工安全保护、作业区内安全警示设置、个人的防护措施施工用电常识、在建工程的交通安全、大型机械的安全作业;
③对危险源的突显特性辨识;
④事故报警;
⑤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
⑥现场抢救的基本知识。
㈡演练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经过有效的培训,公司总部人员、加工厂人员每年演练一次。施工项目部在项目开工后演练一次,根据工程工期长短不定期举行演练,施工作业人员变动较大时增加演练次数。每次演练结束,及时作出总结,对存有一定差距的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提高。
五、事故报告指定机构人员、联系电话
公司的质安股是事故报告的指定机构,联系人:电话:质安股接到报告后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总指挥根据有关法规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救援器材、设备、车辆等落实
公司每年从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根据公司施工生产的性质、特点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有选择地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进行经常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公司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统一纳入应急救援工作之中。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终止和终止后工作恢复
当事故的评估预测达到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条件时,由应急总指挥启动应急反应预案令。
对事故现场经过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后,引起事故的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消除;所有现场人员均得到清点;不存在其它影响应急救援预案终止的因素;应急救援行动已完全转化为社会公共救援;应急总指挥认为事故的发展状态必须终止的,应急总指挥下达应急终止令。
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经有关部门认可后恢复施工生产。
对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认真科学地作出总结,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中的不足和缺陷,为今后的预案建立、制订、修改提供经验和完善的依据。
八、其它
本预案制定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正式实施。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下面是我们网站的小编给大家推荐的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供大家参阅!
xxxx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为规范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平战结合、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增强应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依靠科学,改进措施。遵循科学原理,依靠先进科技,进行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实现应急指挥决策和预案实施的科学化。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按照全面规划、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认真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预案、物资和经费准备等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生产经营单位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三)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全县各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在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其工作分工:
1、县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执行上级的指令。负责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建设,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对非煤矿山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2、县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灭火,拯救,控制易燃易爆物体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洗消工作,组织搜救伤员、失踪人员的工作。
3、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无阻。
4、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工作,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县卫生局:安排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伤亡人员的统计工作。
6、县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事故对环境危害的成份和程度,并提出控制措施和监测。
7、县交通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方案,优先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8、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9、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事故矿山的整治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对全县矿山资源进行布局规划。
10、县发展计划委: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和抢险器材及物资调配工作。11、县监察局: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追究责任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
12、县总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13、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门及其办公室所需经费划拨等工作。
14、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善后安置等工作。指挥部下设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安监局局长兼任主任,电话4036005。其职责:1、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向救援指挥部报告。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命令,调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力量,联系或调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专家支持,调配应急救援资源。
(二)专家组及职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提供有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其职责:1、参加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的研究和咨询活动。2、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3、承担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等。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监测:(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上报工作。(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面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分布和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3)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包括所属矿山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上报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事故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须及时报告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事故发生地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须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预警预防行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可能导致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的隐患确认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应及时针对事故的发展势态和抢救需要,及时应对采取控制事态发展的措施或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三)预警级别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原则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预警。1、一般(IV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00万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较大(III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60至10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至500万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重大(II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60至10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特别重大(I级)事故: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后及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1、启动准备状态的应急响应程序如下:(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领导和有关成员报告和通报事故情况,指挥部主要成员到位,向事故发生地传达应急指挥部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随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情况,按照授权通知专家组、非煤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中心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2、进入启动状态的应急响应程序如下:(1)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的指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或专家赶赴事故现场。(2)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信息。(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抢救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4)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治安、医疗、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5)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方向,解释有关质询。
(二)指挥和协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抢救。本预案启动后,县级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县级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2、组织有关专家协助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帮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准备工作。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5、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三)紧急处置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在第一时间是处理事故的主体,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及邻近社会救援力量尽快实施抢救,遏制事故扩大;2、停止事故地点一切作业,迅速组织事故地点及邻近职工撤离危险区域;3、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4、立即搜救被困和失踪人员,调集相关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现场救治伤员,适时进行转移治疗;5、加强对事故抢救现场的物理、化学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6、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抢救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四)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专业矿山救护队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和必要的救灾装备进入矿山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所有应急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才能进入井下非事故区域实施应急工作。所有应急工作地点都要检测气体成份和温度等,保证事故抢险作业地点的安全。
(五)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扶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查勘,进行理赔。事故调查结束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应急救援行动书面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报告等资料,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救援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六)新闻报道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事件影响、性质、后果等,拟制新闻发布稿,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办公室的通讯联络数据库,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1、救援装备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完善以消防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救灾装备、设施等。2、应急队伍保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共享的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使用。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3、交通运输保障建立全县主要非煤矿山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确保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4、医疗卫生保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急救网络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5、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加强治安保卫工作。6物资保障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务大局,服从调动”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7、资金保障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由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提出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8、社会动员保障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灾难事故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和专家组的作用,积级掌握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四)宣传、培训1、公众信息交流广泛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2、培训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以及救援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的专业能力。
六、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卫生部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发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国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国际沟通与协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国际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救援活动,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
一、应急演练目的
1、评估企业应急准备状态,发现并修改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中的缺陷和不足;
2、评估企业重大事故应急能力,识别资源需求,澄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应急职责,改善应急救援中的协调问题;
3、检验应急响应人员对应急预案、执行程序的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技能;同时,通过调整演练难度,进一步培训和提高应急响应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4、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演练适用范围、总体思想和原则
本方案针对动用企业内部应急资源进行全面演练进行情景设计,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演练策划,遵守保护生命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救护优先、防止和控制事故扩大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讲究实效,保证演练参与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三、演练策划组
组 长:×××
副组长:××× ×××
成 员:××× ××× ×××
其承担的任务主要包括:确定演练目的、原则、规模、参演的单位;确定演练的性质与方法,选定演练的地点与时间,规定演练的时间尺度和公众参与的程度;确定演练实施计划 、情景设计与处置方案,审定演练准备 和调整计划;检查和指导 演练准备与实施,解决演练准备与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重大问题;协调各类演练参与人员之间的关系;组织演练总结 与追踪。
四、应急演练参与人员
按照应急演练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任务,将应急演练参与人员分为演习人员、控制人员、模拟人员、评价人员和观摩人员,这五类人员在演练过程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在演练过程中佩带能表明其身份的识别符(佩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和胸卡)。
1、演习人员
按企业应急预案规定参加演练的人员及单位:厂领导 、助理及事故设定岗位及所在车间、生技处(调度室)、技安处、保卫处(消防队)、设备处(十二车间)、能计处(十一车间)、物管处(十四车间)、行管处、厂工会、供运处(运管办)、职工医院、厂办、综合处等
其承担的任务主要包括:救助伤员或被困人员;保护公众安全健康;获取并管理各类应急资源;与其他应急响应人员协同应对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按演练程序进行演练。
2、控制组
组长:×××
成员:××× ××× ×××(分别派驻指挥中心、事故岗位、消防队桥头)
其承担的任务包括:确保应急演练目标得到充分演示;确保演练活动对于演习人员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保证演习进度、解答演习人员疑问和演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演练过程的安全。
3、评价组 组长:×××
成员:××× ××× ××× ×××
(分别派驻指挥中心、事故岗位、消防队桥头等)
其承担的任务:观察演练人员的应急行动,并记录其观察结果;在不干扰演练人员工作的情况下,协助控制人员确保演练按计划进行。
4、模拟人员
场外应急组织模拟人员:***
模拟伤员:***
模拟应急响应效果人员:***(模拟泄漏) ***(释放烟雾)
模拟被撤离和疏散人员:若干
5、观摩人员
邀请市、区安监局、化医安环部等领导 前来观看。
五、应急演练时间:2005年*月*日*:00-**:**时
六、应急演练目标、评价准则及评价方法
注意了,好的策划书不一定按某种格式,或许一篇好文案本身就是一部好的策划书。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文能帮助您解决策划书的撰写需求,如果还想阅读关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相关内容,请访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方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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