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满意度” 体现“先进性”
---浅谈县级教育行政机关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
教育局党委书记 毕咏慈
《党章》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先进性的本质属性。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区别于其他政党,是因为她具有先进性。而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就是由她的6800多万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6800多万党员分布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战斗在各个不同的行业和岗位上。各个行业、各个岗位先进性具体要求应该是各不相同的。作为县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党员先进性如何体现呢?笔者认为,应该在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上来体现。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虽然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在当前这个社会转型期,教育与人民“满意”还有一定的差距,但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每一名共产党员,都应当以此为目标,为之而努力,逐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从而体现出教育行政部门党员的先进性。
我们认为,要提升“满意度”,县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党员必须牢记“为民”这个根本宗旨,着力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立足“为民”之本---提高教育质量
质量是学校的生命,是人民群众最关注的焦点,也是教育最本质的追求。全体的、全面的、全过程的质量提高,是办让人民满意教育的根本。教育行政机关的党员要始终抓住这个根本不放松。紧紧围绕“提高质量”这个主题,抓好三个环节。
一抓观念引领。思想观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当前,学校正处在变革期,所有的新旧理念发生着激烈的冲撞和激荡,一些良莠并存的理论常常会使校长、教师的思想模糊起来,严重干扰着学校工作的开展,影响着教育质量的提高。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党员要有深刻敏锐的认识和看透事物本质的能力,及时迅速地作出反应,并进行思想观念的引领,适时地指点迷津,决不能随波逐流,追求时髦。必须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把“以人为本”、“师生平等”、“教学互动”、“素质教育”等理念贯穿于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的始终,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二抓学校管理。管理出质量,质量在管理。教育行政机关的党员在日常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对学校的管理。一是常规管理,强化“三风”(校风、班风、学风)建设,定期检查评比,推广先进典型,做到常抓不懈,常抓常新。二是教学管理,重视学情研究,加强过程管理,强化目标测试。三是品牌创建。强化竞争意识,树立新的标杆,丰富办学内涵,拓展学校优势,打造办学特色,争创一流实绩,提升学校品位,推动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抓改革创新。改革是学校发展不竭的动力,创新是提高质量的灵魂。教育行政机关的党员要有强烈的改革意识和创新精神,指导校长和教师积极投身改革,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一是继续推进课程改革。进一步明确课改的重要意义,增强积极推进课程改革的责任感,做到边实践,边总结,不断打造典型,示范全局,务求实效。二是扎实抓好德育改革。不断探索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不断创新德育机制,形成网络,齐抓共管,提高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培养“四有”人才,把在校学生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三抓好学生的创新。重视对学生的科技教育,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动手动脑的能力,激发学生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热情,鼓励学生的创新思维,倡导学生的创新精神,确保教育质量的提高。
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在拓展和规范
法律服务市场中有所作为
[内容提要] 司法行政机关在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中应该起主导作用。本文针对当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出发,立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基本职能定位,立足于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环境的基本架构,引入系统论的基本分析方法,结合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基本思路,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完善和发展法律服务市场的工作重点及努力方向。
[关 键 词] 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 工作重点
一个完善、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应是一个以律师为主体全方位参与的统一开放的、竞争有序的规范化市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从生成、发育到逐渐发展,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经济建设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其发展的矛盾和障碍。2004年4月,全国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律师队伍,说明其中的问题已经到了必须正视和解决的时候了。
一、当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法律服务业自上世纪70年代末恢复重建以来,经历了若干重大的体制变革和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总体上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概括起来有“三个不合理”和“三个滞后”的问题。“三个不合理”是指法律服务业的服务领域分布不合理(经济学称为“产业结构”不合理)、法律服务业的组织结构不合理(经济学称为“企业结构”不合理)和法律服务业的区域布局不合理(经济学称为“产业布局”不合理)。“三个滞后”是指管理机制的滞后、诚信体系建设上的滞后和法律服务业相关法律建设上的滞后。上述“三个不合理”和“三个滞后”的问是制约法律服务业进一步“拓展和规范”的主要问题。“三个不合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律服务业的服务领域分布不合理。一是诉讼领域的法律服务逐年下降,与同期法院诉讼案件的审结数量不成比例。以广州市地区为例。2002年刑事诉讼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只占法院审结案件数的1/3,而且还包括法律援助的指定案件;民商事案件仅为法院同期审结案件数的2/5。二是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新的经济领域、复杂的和复合的法律事务、涉外的法律事务主要集中在十几家律师所中,而绝大多数律师所在比较小的空间去争取普通的非诉讼事务;三是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停留在财产关系和一般性法律关系上(如:商标、专利的代理等),而少有参与到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的经营决策和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之中,停留在法律服务的表层,成为企业的“消防队”,还未真正成为企业的“外脑”。
第二,法律服务业的组织结构不合理。一是法律服务主体人员严重不足。法律服务主体主要是指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广州为例,从2003年10月广州市司法局提供的数据来看,加上11个公职律师事务所,广州市现有市辖律师事务所154个,执业律师1564名,这对于八百万常住人口、经济发达的大城市来讲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从基层法律工作者来看,我国现有乡镇法律服务所20771个,法律服务工作者7万余人,而全国共有乡镇39240个,有近一半的乡镇没有法律服务机构。二是法律服务主体内部鱼龙混杂。一方面是当前法律服务队伍并没有形成服务市场经济发展的合理梯队,没有能够真正按市场需求产生或配置法律服务主体,即要么某种律师过于集中,要么某种律师极度缺乏,导致法律服务市场无法良性运作。另一方面是公民有偿代理、假冒律师、 “黑律师”等现象日益严重,加剧了法律服务队伍的组织结构混乱。
作者简介:
吕来明,法学硕士,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理论、票据法、公司法、物权法等。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其大意是,某患者在医院死亡,其尸体被人冒领送到殡仪馆火化,殡仪馆未检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在收费后即将尸体火化,骨灰也未留存。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和殡仪馆赔偿其精神损失。法院一方面认定殡仪馆有过错,另一方面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问题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电视栏目点评专家确认殡仪馆构成侵权行为,但主持人问及法院为何驳回原告请求时,点评人认为,这是法律上的无奈,《民法通则》所保护的人身权利类型没有与本案相对应的情形,因此急需修改法律。如此看来,这个无奈的确有点让人灰心,毕竟修改法律不是一件容易之事。可是我却以为,这里的症结所在,与其说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更不如说是法律适用方式出现了问题。可见,为了无辜者不再无奈,除了修改法律,我们似乎还有更有效的路可走。
近现代法制发展过程表明,法律适用的方式存在逻辑演绎与经验判断的分野。如果拿到一份法院的判决书,你会看到其中有“本院查明……”、“本院认为———”、“根据XXX法第XXX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等文句。这就是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三段论式的逻辑演绎方式。首先是大前提“找法”,即“寻找”一个对某一类型社会关系的抽象案件事实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其次是小前提,即认定本案的具体事实属于大前提限定的抽象关系的具体表现;最后是推论,即裁判。逻辑演绎方式的要义在于“找法”,当法律规范对某一抽象事实体现的社会关系已经有所调整或规制时,法官的任务是将系争案件归于某类抽象事实之中,并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同时只能以该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加以裁判。
在法律适用中,逻辑演绎方式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律本身是人们理性思维的产物,理性思维无法脱离逻辑思维而存在,尤其是在成文法国家,法律制度以条文的形式体现出来,要把这些抽象的条文和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事实加以对应起来,逻辑演绎方式是至为有效的。而已经公布的成文法律相对来说易于为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这就使逻辑演绎方式成为贯彻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原则、防止司法专横的有效工具。在一般情况下,在相应的法律体系中,是能够找到演绎大前提———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越完善,法律制度越健全,逻辑演绎方式的优越性就越能得到发挥。
然而,任何好的制度都是相对合理的,逻辑演绎的适用方式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法律终归是人制定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是不可能全部预见的,法制再严密,总会是有漏洞的,而且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这种漏洞是随处可见的。正如英国法学家梅因所说:“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总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的缺口结合处,然而现在却有一种重新拉开差距的永恒趋势。”所以说,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任何具体案件都能以逻辑演绎的方式加以合理解决的,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会处于“找法不能”的境地,此时,如果一味坚持用逻辑演绎的方式处理问题,只会使法官感到无所适从,正当的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失去法律的公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方式上存在的问题恰恰就是基于法条崇拜心理支配所形成的只强调逻辑而忽略经验、只看到条文上的法律而无视生活中的法律,说到底就是只推崇逻辑演绎方式而不考虑其他方式。讲到这里就可以说,对判例法国家经常采用的经验判断方式予以必要的关注是事关法律的适应性和生命力的重要问题。
法律适用中经验判断的方式,其要义是“造法”。强调法的适用过程的重要性,不注重法规的逻辑适用,主张在行动中发展创造法律。在经验主义法律观看来,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逻辑并不是法律发展中唯一起作用的力量,尽管法律可以按照一整套合乎逻辑的方法确立相应的概念、规则,但法律时时受到社会不规则因素的影响,且它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法律除了被当作抽象的逻辑以外,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体验,即法官根据时代的需要、盛行的道德、社会习惯、公共政策、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直觉知识和经验,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加以权衡,作出明智的选择,从而确定处理案件的具体规则。既然法律总是存在漏洞或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地方,那么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遇到上述情形,放弃找法的努力,而根据其知识经验所支撑的价值思维创立相应的法律规则或者通过自己的见解对法律漏洞加以补充,就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应当的。以这种方式来适用法律,前述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即便是在《民法通则》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也可得到合理的解决。
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经验判断方式所蕴涵的衡平、灵活赋予法律以适应性等价值功能不仅对判例法国家具有重要地位,就是在成文法国家也同样重要。只有根据社会现实要求,不断地用经验判断方式创立的相应的规则,才能避免和减轻制定法的僵化,保持其生命力。另外,某些抽象的成文法规则,其具体适用本身就是建立在经验判断的基础上的,离开了经验判断,这些作为原则的抽象规则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比如在民法领域中,为人们津津乐道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本身就是一个经验判断的过程。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赖的是法官的经验,而不是从法律条文中去寻找具体规定。
最后,我想说明的是,法律适用的方式无高下之分,逻辑与经验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二者的相互对立是相对的,相互依存才是恒久的,只不过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二者发挥作用的侧重点不同而已。强调逻辑忽略经验与强调经验否定逻辑都是片面的,肯定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用经验判断的方式处理类似前述案件,并不意味着否定了逻辑演绎方式在我国法律适用中的普遍价值。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与经验
看到这里关于“成都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相关内容差不多已经结束了,如果对《对成都市教育行政机关“教师申诉”处理有关程序文件的法律适用评述演讲范文》还无法解决您的需求,请继续看我们为您准备的“成都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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