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施方案

做事情前有方案,才不会显得窘迫。根据上级领导的相关指示,提前安排一份方案是非常有必要的。制定好方案能够消除不确定性及变化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写方案从哪些方面着手比较妥当呢?小编特别为你收集的“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施方案”,或许你能从中找到需要的内容。

镇安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施方案 各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会议和商政发[2005]33号、镇政法发[2005]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 一、成立以局长杨明军同志为组长、支部书记陈功域、纪检组长蒋立新、副局长胡吉祥、黄文良等同志为副组长的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分抓教育,由副局长胡吉祥、纪检组长蒋立新主抓清理思想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日常工作。以确保专项整改活动的扎实开展。 二、结合行业特点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司法所干警队伍主要解决理想信念弱化,宗旨观念淡薄,工作思路模糊,履行职责不主动,完成任务不坚决,缺乏工作热情和进取精神的问题。二是法律服务行业主要解决,公证行业是否做到公开办证、公开收费标准和公证员实行挂牌服务;律师行业主要解决执业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商业化服务,缺乏诚信,指使、诱导当事人提供假证伪证严重违法乱纪以及其它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主要解决,服务不规范、收费不规范、白条收费、私自收案、管理不规范和少数法律工作者执业道德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方法步骤。 这次“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要始终贯彻“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采取内部排查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查处违法违纪与弘扬先进典型相结合,整改突出问题与健全完善队伍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学习动员,集中整改(从现在起至6月底)。按照市局和政法委要求,局机关及系统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出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迅速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开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大讨论,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引导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树立正确是人生观、价值观,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认真排查出队伍在执法和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注意群众反映强烈是问题,认真做到“三查三看”:走群众观念、看有无“冷横硬推拖”、“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作风和“吃、拿、卡、要”问题;查违纪观念,看有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徇私枉法问题;查敬业爱岗精神,看是否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通过“三查三看”将查找的问题向全系统通报,接受评议和监督改正,对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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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学习计划



为确保我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学习质量,使学习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通过学习使广大干警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统一执法思想,进一步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特制定本学习计划。
一、学习方式
鉴于我院办公楼装修的实际情况,专项整改活动的学习方式以科室为单位进行,此文来源于小编:wmjy.net由各科室组织本科室干警集中学习;
二、学习时间
每个工作日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如有办案或出差等情况,需向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请假,并报院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凡因公因事缺课的,要安排补课。
三、学习要求
每名干警学习笔记不少于五千字;每个科室撰写文章一篇;
四、学习内容:
1、《为人民服务》;
2、《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3、《胡锦涛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
4、学习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以及省委政法委关于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
5、学习全国、省、市检察长会议文件;
6、全国、省、市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会议文件;
7、高检院和省、市院工作报告;
8、贾春旺检察长在贯彻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9、学习领会“”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
10、学习的要求。

检察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第一阶段工作方案



各科室:
根据分院的要求和专项整改活动总体工作方案的部署,现对专项整改活动第一阶段(学习动员和集中整改)具体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主要任务
(一)学习动员
1、学习内容
(1)进一步学习领会“”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
(2)学习的要求;
(3)学习《为人民服务》、《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胡锦涛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等著作;
(4)学习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省院以及省委政法委、总局政法委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
(5)学习全国、全省、全省林区检察长会议和全国、全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会议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院、分院工作报告以及贾春旺检察长在贯彻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通过学习,使广大干警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统一执法思想,进一步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
2、方法要求
(1)深入动员。要进行全员参与的普遍动员,各重点部门要进行重点动员此文来源于小编:wmjy.net,切实提高广大干警对专项整改活动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参与专项整改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在深入动员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真正形成党组统一领导、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工作部门牵头抓、重点部门积极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局面。
(2)领导带头。院党组成员要带头学习,在此期间党组学习中心组要安排几次集中学习。通过学习,党组要形成共识,领导同志要解决好自身认识问题,自觉地把自己摆进去。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部门的专项整改活动负总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学习动员、查摆和整改工作。
(3)集中辅导。要适时邀请有关专家、领导同志对干警进行重点辅导,举办专题讲座或报告,为干警答疑解惑,进一步提高学习的质量和效果。
(4)坚持自学。要坚持以干警自学为主,按照确定的学习内容和资料,引导广大干警充分利用业余或其他有效时间进行自学,切实提高干警的内动力和积极性。
(5)与实践紧密结合。学习动员要与执法活动紧密结合,边学习动员边提高思想认识,边学习边查摆整改,不能使学习脱离执法工作实际,形成“两层皮”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工作方。
3、时间安排
要把学习贯彻于整个专项整改活动的始终,用学习推动整改工作,通过整改成效检验学习的质量和效果。集中学习安排大约一周时间,从6月1日至6日。
(二)深入查摆
1、查摆内容
⑴分院总《方案》中确定的四个方面20余条问题。
⑵2003年以来涉检上访案件和错案。
⑶检察干警执法违法问题。
⑷属于本部门的具体问题。
⑸社会舆论和涉检上访中暴露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查摆方法
⑴对以前教育整顿中查摆出来的、属于执法方面的问题进行梳理,对已经整改的问题要进行回头看,并总结经验教训;对正在整改和尚未整改的要列为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内容。
⑵开展内部自查,组织本院干警对照四个方面整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⑶开门查摆,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
⑷对查摆出的问题分门别类列出明细,进行全面分析,逐一制定整改措施,确定专人,明确期限,进行督促整改。
3、时间安排
大约一周时间,从6月7日至13日。
(三)集中整改
1、整改原则方法
⑴对以前教育整顿中梳理出来的执法问题要首先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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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⑵原则上整改要与查摆同步进行,贯穿第一阶段的始终,坚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
⑶对能在年内完成整改的,要逐一列项,限期整改。
⑷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列出专题,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作出安排。
⑸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选择一、两件进行公开处理,教育广大干警,扩大社会影响。对整改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2、时间安排
能立即整改的与查摆同步进行,对其他问题安排大约一周时间进行集中整改,从6月14日到19日,主要是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确定完成时限,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布。

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根据市院《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我院开展这次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政法系统共产党员办案与服务质量竞赛活动,按照“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和检察工作主题,以规范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素质,严密执法规范,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通过专项整改活动,使检查机关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办案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更加满意。
在专项整改的基础上,按照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思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加强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我院执法质量和队伍建设考评体系,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把执法规范化与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有机结合起来,使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步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促进检察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为加快实现我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建设“和谐葫芦岛”、“和谐南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整改的重点
这次专项整改的重点是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和环节。同时,监所监察等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分析本部门哪些工作部位、环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确定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主要整改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包括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私自接受案件当事人、请托人及其亲友的宴请、钱物,吃拿卡要,泄露案情,以及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等。
(二)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包括特权思想严重,伤害群众感情;自侦案件适用程序不规范,群众举报渠道不畅通;办案不负责任,收集证据马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文书制作粗糙;在办案中受利益驱动,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超范围扣押宽物或不及时返还,甚至截留、挪用扣押款物;不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及时送达文书,不注意听取辩解和申述,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滥用强制措施,变相超期羁押,变相体罚,刑讯逼供;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勉强或强行立案、逮捕、起诉;因执法不规范,导致办案质量的不高甚至发生错案、有瑕疵案件和上访案件等。
(三)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包括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应当逮捕的案件不依法逮捕;应当起诉的案件不依法起诉;对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应当监督而不进行监督;漠视群众疾苦、对上访求助群众冷硬横推,办理信访、申诉案件不及时、不认真,该纠正的不纠正,该赔偿的不赔偿等。
(4)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主要是对地方、部门保护和违法干预办案不敢抵制,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各部门要围绕上述问题,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从自身执法工作和履行监督职责两个方面对照检查,监视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个工作环节薄弱就重点加强哪个工作环节,特别是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从“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认真加以整改、制定、完善各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取得实效,在重点整改的基础上全面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步骤和方法
专项整改活动分为四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如下:
(一)集中整改阶段,时间为6月底以前
1、动员部署。组织干警学习领会上级关于专项整改活动的会议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2、通过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
3、对2003年以来的涉检上访案件特别是错案和有瑕疵案件,以及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一次认真梳理,深入查找个人和单位在执法工作汇总存在的不规范、不公正等突出问题。
4、对查找出的问题逐一归类,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方向。
5、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能够整改的,要马上整改;在年内完成整改的,要逐一列项,限期整改;对一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列出专题,加强调查研究,做出符合实际的安排。整改方案要及时上报市院。
6、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向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7、对发现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案件,要限期、定人办理,重大案件按上级院挂牌督办要求办理。
8、6月中旬,院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将对各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重点环节和重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健全制度情况
1、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对现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坚持的坚持,该废止的废止,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
2、对现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没有落实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得到贯彻落实。
3、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细化办案流程,对执法办案各个具体环节的执法规质量标准作出严密细致的规定,使每一执法环节和每一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防止执法随意性。二是完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把责任明确到每个人、每个岗位,实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执法主体资格,开展执法主体清理,严明纪律。三是健全内部外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个执法办案环节相互制约;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检务公开,凡是能公开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4、在严格执行高检院将下发的关于完善各项业务工作的办案规则、办案流程和办案绩效考评办法的制度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继续坚持和完善省院执法质量和队伍建设考评体系,围绕专项整改的重点,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5、组织干警学习讨论上级院下发的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院实际进行细化。
(三)培训考核阶段,时间为9至10月
1、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高检院制定的各个执法岗位的培训考核内容和组织实施办法。
2、按照全员参与、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要求,开展岗位培训。根据各个执法岗位的培训内容,采取集中授课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干警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基本法律、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提高岗位技能和执法水平。
3、在培训后期组织干警进行考试,检验干警学习有关执法程序、工作规范情况。对成绩较差者,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其尽快掌握有关业务知识。
4、对近几年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涉法上访案件或其他严重执法过错的检察干警,进行严肃查处。
5、按照“干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研究建立岗位练兵的长效机制,推动练兵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四)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时间为11月中旬前
专项整改活动基本结束后,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
1、根据高检院和省市院的验收标准,制定我院的验收标准。
2、按照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认真的自检自查。重点检查执法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规范是否健全;因执法质量不高引发的群众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是否已经整改;检察队伍精神面貌是否有明显改观;群众满意度是否提高等。要通过问卷调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等形式,让群众对检察干警的执法活动、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进行监督评判,以此来检验专项整改的成效。
3、接受上级院的检查验收。在上级院来我院检查验收前,院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发现哪个部门不符合要求,就给哪个部门补课,针对存在的执法漏洞,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规范。在上级院检查验收时影响全院专项整改工作的,将予以追查责任,由谁造成的,就按院《奖惩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4、各部门要在11月1日前,将本部门的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整体情况书面报送政治处
专项整改阶段结束后,转入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计划用三年时间。
四、组织领导
(一)要加强领导。根据市院要求,我院成立“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整改活动组织、指导、督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工作办公室在专项整改阶段即前半年时间设在政治处,在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即后三年时间设在研究室。
(二)要高度重视。院党组要把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把手副总责,各职能部门特别是重点部门要分工落实。实行严格的责任制,逐级逐人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三)要抓好典型。在专项整改活动中,院将确立一、两个部门作为示范科室,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党组成员要根据各自分工,抓一、两项具体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的经验,特别是创造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对在专项整改活动表现突出的,将按照《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四)要加强指导。院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部门具体工作的指导,加强检查督促,政治处要经常了解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院党组汇报。
五、几点要求
(一)坚持把学习贯彻始终。要在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的基础上,结合专项整改活动的需要,组织广大干警进一步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学习《为人民服务》、《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胡锦涛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等经典著作,学习全国、省、市三级检察长会议文件和专项整改活动中领导同志的讲话,不断统一思想,进一步树立“立检为工,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推动专项整改活动顺利进行。
(二)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干警进行教育。要深入开展向方工、白云、尹笑天等先进人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走在前列的先进检察院学习的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同时,要选择因办案不规范而导致的涉法上访案件特别是冤案错案,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增强搞好专项整改活动、规范化执法行为的自觉性。
(三)与其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是要把专项整改活动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把专项整改活动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阶段的重点来抓,用专项整改的成效来衡量和检验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效。二是要与开展的办案与服务质量竞赛活动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整改,推动竞赛活动深入开展,通过竞赛活动检验专项整改的实际效果,从制度上、机制上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三是要与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结合起来。通过在容易产生错案和案件瑕疵的岗位、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堵塞工作漏洞,解决由于执法不严密和执法不公产生的问题。四是要与抓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五是要与加强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从严治检方针,一手抓执法,一手抓队伍,既要抓一般违法问题,更要注重提高队伍执法水平和改进工作作风,全面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六是要与推进检察改革结合起来。把这次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方案中第二时间段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的任务,作为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七是要与抓好“三位一体”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建设步伐,巩固和发展专项整改的成果。
(四)假期哪个领导班子建设。要结合专项整改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中纪委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五个不许”和高检院提出的“六个严禁”、省委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五项重点要求及其他纪律规范落到实处。
(五)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既要立足当前,抓住本单位、本部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解决好现实的实际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把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着力解决执法活动中的随意性问题,形成有章可循、按章办事的长效机制。
(六)做好宣传工作。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对专项整改活动进行必要的宣传,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5月至6月,集中宣传各地学习、查摆和整改问题的情况;7至9月,集中宣传执法规范、执法公正的先进典型和规范化建设的情况;9至10月,集中宣传培训考核情况;11至12月,集中宣传检察机关经过专项整改后的新气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途径向社会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成效。
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意见


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意见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的部署,结合我县司法行政队伍实际,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到年底,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执法为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维护安全稳定的首位意识,端正执法执业思想,规范执法执业行为,严密执法执业程序,加强执法执业监督,提高执法执业公信度,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队伍素质,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树立司法行政机关良好形象,为服务海西建设,全面建设“平安”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全县司法行政队伍执法执业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执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执业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执法执业公信度进一步提高,执法执业中的突出问题得到进一步整改,执法执业形象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司法行政队伍执法执业工作的满意程度进一步上升。
三、指导原则
(一)坚持开展专项活动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相结合。把专项活动作为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重大措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贯彻落实到执法执业过程中;坚持从我县司法行政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地开展专项活动;坚持以人为本,从严要求,把执法执业行为转化为服务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坚持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执法执业机制,规范执法执业行为,推进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坚持开展专项活动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对照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认真检查在法治意识、执法执业观念、执法执业纪律、执法执业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对照公正廉洁执法执业的具体要求,带头整改,带头规范执法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党员的表率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使全系统每一名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永葆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
(三)坚持开展专项活动与服务海西绿色腹地建设相结合。自觉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放到服务海西绿色腹地建设中去定位,放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背景下去开拓,努力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司法行政公务员队伍立足于服务海西、服务基层,积极转变工作作风、畅通办事渠道、提高工作效率;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要围绕服务海西建设大局,按省厅下发的《关于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深入推进工作实践,积极服务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提高执业和服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
(四)坚持开展专项活动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相结合。结合贯彻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通过组织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围绕提高理论水平、增强工作能力、完善知识结构、提升思想境界,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能力素质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作风建设,打牢公正廉洁执法的组织基础,树立司法行政机关良好形象。
(五)坚持开展专项活动与执法执业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相结合。通过开展执法执业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使全体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规范执法执业行为,进一步强化职业道德,切实提高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法执业能力、执法执业水平和执法执业公信力。
(六)坚持开展专项活动与抓好突出问题整改相结合。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征求意见,听取社会各界的反映,敢于解剖,善于纠正,边查边改边建,哪些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改那些问题,哪个环节薄弱就重点加强那个环节,哪项制度不健全就重点完善那项制度,特别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四、工作重点
(一)强化思想武装。通过动员教育,澄清模糊认识,使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性,明确开展专项活动是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是解决执法执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的客观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赋予司法行政队伍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切实增强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公正廉洁执法和依法诚信执业的意识,提高参与专项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领导班子带头。在开展专项活动过程中,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带头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执业行为,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准则,带头参加

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意见第2页

学习培训,带头征求基层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群众意见,带头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抓好整改落实,带动本部门专项活动深入开展。
(三)组织开展执法执业教育培训。落实轮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要求,抓好全体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法执业教育培训。今年5月底以前,我局党支部要安排一次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执业”为主题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对新任领导干部、新录用公务员开展“公正廉洁执法执业”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15天。积极组织新任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省厅举办的培训班。积极组织司法所长和新录用司法助理员参加市局举办的培训班。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特别要把全县律师队伍开展的律师警示教育活动作为专项教育培训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四)加强执法执业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执法执业工作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对执法执业中的每个具体环节作出严密细致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市委反腐办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公开等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要将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程序向基层和服务对象公开;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行业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行业管理和执业者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将执业依据、程序、流程、结果、收费标准向服务对象公开。
(五)加快执法执业信息化建设。要继续加强司法行政网和普法网建设,逐步在全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提速增效。
(六)落实执法执业公开要求。健全完善执法执业公开制度,凡是能公开的工作制度、办事规则都要公开,凡是有条件实行执法执业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都要尽快实行信息化管理,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法律服务机构也要将执法执业与服务行为向服务对象及社会公开。要将执法执业公开工作的内容、进度纳入法律服务机构执法执业状况考评的范围。
(七)创新执法执业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推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公正廉洁执法执业公开承诺制度,明确承诺事项、保障措施,并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健全完善执法执业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行为规范,严密工作流程,落实监督责任。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检查执法执业机构的执法执业行为,自觉将执法执业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之中。
(八)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执法执业考评机制。通过评查活动,严格落实“一案(证)一卡”制度、回访当事人制度,并运用调查问卷、满意率测评等方式,了解掌握群众对公正廉洁执法执业的意见、建议和满意程度。要全面建立执法执业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执业档案,作为执法执业人员表彰奖励、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五、方法步骤
专项活动必须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使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牢固树立执法执业为民观念,切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执业、为谁服务的问题。专项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5月初—5月中旬)。召开专项活动动员会,将上级领导的讲话精神和有关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干警,切实提高广大干警的思想认识和参与专项活动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公正廉洁执法执业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重点是学习《律师法》、《公证管理条例》等。要按照省厅、市局的部署,制定出我局开展专项活动的方案,制定阶段性计划,明确活动内容,确保专项活动落到实处。
(二)深入查摆。(5月中旬—7月中旬)。认真开展公正廉洁执法执业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互查、上下帮查、面向社会开门查等方式,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调查问卷,召开专题分析会、专题座谈会等形式,特别要从社会各界的反映中、从群众的批评意见中、从已经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从查处的干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中,深入查摆各部门及个人在执法执业工作中存在的不公正不廉洁的问题,剖析原因、深挖根源。
(三)集中整改。(7月中旬—9月底)。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做到“五个明确”:明确项目、明确目标、明确时限、明确措施、明确责任。做到“问题没搞清楚不放过,整改不落实不放过,处理不到位不放过”。对需协调配合处理的问题,要密切协作配合,发挥部门优势,形成执法执业合力,切实解决影响公正廉洁执法执业的突出问题。
(四)健全制度。(10月初—12月底)。要针对查摆出的问题,从执法执业工作最基础的环节和最基本的要求抓起,从看得见、摸得着的事情做起,认真检查现有的规章制度,通过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强化监督,保证执法执业权的正确有效行使。要把健全完善制度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各部门要把建章立制情况和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范的制度建议及开展专项活动的总结上报县局。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推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专题部署,精心指导,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活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活动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狠抓落实,把专项活动与业务管理密切结合,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检查指导。分管领导要结合联系点工作制度,经常深入基层、帮助工作,树立典型、抓点带面。县局专项活动办公室要督促各部门抓好专项活动任务的落实,并在查摆、整改阶段加强工作指导检查,特别是对执法工作问题较多的部门,重点督查、限期整改。专项活动结束后,组织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部门,要进行补课。
(三)把好舆论导向。专项活动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从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有利于维护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进行必要的宣传,特别要选择一批工作好的典型进行宣传表彰,使人民群众看到司法行政部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决心和行动。

规范执法行为活动方案


规范执法行为活动方案

根据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市依法治市“十大行动”总体方案》(万法组发﹝2015﹞1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杜绝不良风气,提升执法能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更好地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积极开展于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要求,继续巩固深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规范行动”成效,以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为主要抓手,密切联系近两年工作实际,尤其是近期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检疫出证和证章标识管理,全面提升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以下简称“行动”),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健全规章制度,纯洁执法队伍,强化管理手段,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树立动物卫生监督队伍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良好形象。

(二)主要内容

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人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整改、考核、培训等措施,加强遵纪守法、文明执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方针政策、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适应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凝聚力、执行力,完善相关保障措施,提高执法人员操作技能、综合监管能力、办案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6月)

1、加强领导。成立**市“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领导小组,市畜牧食品局局长周元礼任组长,市畜牧食品局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安华任副组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朱静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支部书记邓万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林义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冉立冬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朱静卿兼任办公室主任,林义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鲁文菡为联络员,负责及时将“行动”期间的经验、做法及相关工作以信息形式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全市动员,落实方案。6月底,召开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动员大会,传达、部署**市“提素质强能力行动”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7月-*年4月)

1、人员队伍整顿阶段(7月1日-31日):全体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要求为依据,对过去两年,特别是近期小反刍兽疫防控中的执法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查找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各环节管理。每名执法人员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交由单位领导班子审核后,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限期整改;对相关人员,单位负责人要进行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等处分。

2、定岗定程序,强化工作制度阶段(8月1日至31日):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各岗位的人员数量、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对设置不合理的岗位、人员要及时调整,确保动物卫生监督申报点(检查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执法办案、检疫等公主国内组岗位、人员落实到位。要按照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制度和启用动物卫生监督记录表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痕迹化管理。二是要对于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岗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查证验物,做好消毒、登记工作。要监督做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关键岗位轮换和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督查和稽查制等制度,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三是要对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出证。杜绝只收费不检疫、“越权出证”、“隔山开证”等行为。发现疑似病畜禽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产地检疫出证要基于对规模养殖场或相关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掌握养殖环节动物疫病防控状况,并在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基础上,按产地检疫规程出证。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入场动物的查证验物,严防不合格动物进入屠宰场;做好同步检疫,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

3.规范证章标识使用管理专项整治阶段(9月1日至30日):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统一相关执法标识,规范检疫证明的使用管理,严格做到“统一订购、层级发放、网上公布、及时登记、回收和销毁”,落实“专人、专账、专库管理”制度。要及时对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识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清理排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立即整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的签字官方兽医必须为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要严格控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的签字官方兽医人数。要加大区域合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严肃处理不按规定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倒卖或伪造证章等违法违规行为。

4.执法后评估阶段(10月1日至31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开展执法案件“回头看”,通过调阅相关执法案卷、回访行政相对人等,对2013年查处的全部案件进行执法后评估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执法程序和效果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价,纠正不当执法案件,对违规执法人员作出处理。要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程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依法规范、公正透明。

5.举办执法技能竞赛(11月1日至31日):通过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现场执法评判、执法案卷评查和检疫技术比武等活动,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进行评比,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推动执法人员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6.开展全员教育培训阶段(2015年1月-4月):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制定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计划,全面开展检疫监督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活动,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各方面素质。在政治素质上,要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形成“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形象;在法律素质上,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经上岗培训,持省级农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上岗,逐步实现动物卫生执法人员由业务型向依法管理型转变。在业务素质上,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畜牧、兽医等专业知识和相关操作技能,不断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市畜牧食品局要组织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人员,要继续培训至考核通过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总结提高阶段**年5月)

*年5月底前,市畜牧食品局要全面总结本次“行动”取得的成效,认真梳理各环节工作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要认真组织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建立“提素质强能力”的长效机制。并在*年5月底前将本市总结报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四、加强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

市畜牧食品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完善各项制度,争取相关支持,提升监督执法科技支撑能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人员队伍整顿、规范证章标识使用管理、执法后评估等活动中,要坚持“边查找、边整改”,及时查漏补缺,重点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市畜牧食品局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内部稽查,对每个阶段实施情况组织督查,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加强指导督办,确保“行动”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营造动物卫生监督系统提升综合素质、强化执法能力的良好氛围。

**市畜牧食品局

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提高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我县“法治**”建设,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目的,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执法数量明显增加,执法力度明显加大,执法质量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

建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法制股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中心),包括法律服务管理股、基层股、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

(二)实施要求

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1.《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给国务院的请示报告》(1980年7月21日国务院批转 国发[1980]19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5.《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6.《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职能(7项)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初审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审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初审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有关文件。

司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3.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4.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初审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七条:申请人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5.公证员执业申请初审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法律依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7.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接待站(点)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二)行政处罚职能(6项)。

1.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人员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对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公证员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报请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7)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的;

(8)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9)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0)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11)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2)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13)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14)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5)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16)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1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18)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5项。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超越业务范围的;

(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伪造、涂改、抵押、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6)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取弄虚作假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本所资产的;

(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所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5.对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无正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2)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罚款

法律依据: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6.对法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处罚

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2)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3)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行政监管职能(7项)

1.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1)对国有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2)对合作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3)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

(4)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分所应当接受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5)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应当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2.对律师的监督

(1)对专职律师的监督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对兼职律师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3)对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4)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5)对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实习人员的监督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6)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3.对香港、澳门律师受聘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三条: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4.对公证机构的监督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5.对公证员的执业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将公证员任职审核任命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以及受奖惩的情况汇入执业档案。

6.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的监督

法律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7.备案

(1)对实习人员的备案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对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备案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合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依律师事务所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合伙协议和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四)其他行政行为(7项)

1.行政赔偿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1)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2)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

(3)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2.非行政许可事项

(1)公证机构设立初审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2)公证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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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第2页

sp;(3)办理公证员免职提请的报告手续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4)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5)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6)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核准

法律依据: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法律援助审批

(1)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法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2)终止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人员和案件处理机关。法律援助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一)受援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的; (四)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五)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六)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撤销通知辩护的;(八)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4.行政奖励

(1)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5.责令改正

(1)对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36条第2款: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正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管理中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4条第3款: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3)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4)对律师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法律授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律师事务所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时,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7.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履行法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二)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三)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四)履行其他具体执法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合法、合理,程序正当,体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

七、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工作流程、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1.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科(执法岗位2个)

依法实施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初审,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初审,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公证员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初审,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接待站(点)设立申请审查等行政许可职能;实施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人员、违法公证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机构的处罚等行政处罚职能;实施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的监督,实施对香港澳门律师受聘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监督、实施对公证员的执业监督检查、备案等行政监督;实施受理公证机构设立初审、公证机构变更审核、办理公证员免职提请的报告手续、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审核、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核准等非行政许可事项,责令改正,律师事务所机构变更审核,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变更审核。

岗位执法职权:

(1)对以下申请,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申请;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申请;

律师执业证申领申请;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申请;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地顾问申请;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申请;

公证机构设立申请;

公证机构变更申请;

公证员执业申请;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申请;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申请;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待站(点)设立审批。

(2)对以下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

律师的执业活动;

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

律师和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执业活动;

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

(3)对以下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建议: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

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违法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

(4)办理公证员免职提请的报告手续;

(5)办理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或变更核准手续;

(6)接待、办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信访、投诉事项。

岗位执法流程及目标要求:

(1)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要求: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发现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纠正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3)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4)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公证机构、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应予行政处罚的,于立案之日起40日内提出处罚意见;依法需要告知听证权利的,调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接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将处罚意见和案件材料移送办公室组织听证会;调查人员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求:查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5)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执业活动、公证质量、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档案管理、财务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证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6)接待、登记来访投诉,对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40天内提出办理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受理,不推诿、敷衍、拖延;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分清责任、教育疏导、妥善处理。

岗位执法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SpA, N(《行政许可法》第72条)

(2)办理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许可法》第73条)

(3)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员职务任免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及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43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5条)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77条)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60条)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62条)

(7)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或者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6条)

(8)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2条)

(9)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3条)

股长岗位:

对行政许可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按规定时间上报。

对针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申请的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准意见,报分管局长签发。

对安排或者推荐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处理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核准后实施。

对处罚建议,在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行政处罚,需上报上级处罚的,按照规定时间上报。

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对信访投诉事项提出的办理意见,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股长执法责任:

对科室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2、基层工作管理科(执法岗位1人)

实施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行政奖励。

岗位执法职权:

受理各地申报的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岗位执法流程及目标要求:

及时受理各地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要求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要求:客观、公正。

岗位执法责任:

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公务员法》第55条)

股长岗位:

对有关行政奖励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计生委、纪委、县委政法委等部门做好衔接,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政表彰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核准后报县政府签发。

股长岗位执法责任:

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3、办公室(法制员)(执法岗位1个)

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审核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对内部行政执法的监督。

岗位执法职权:

(1)对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3)组织听证会;

(4)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异议的审查;

(5)接待、办理对司法行政有关的信访、投诉事项。

岗位执法流程及目标要求:

(1)对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2)及时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在3日内提出是否予以立案的意见;在40日内对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要求:依法、公正,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办理案件调查机构移送的听证案件的有关听证事项。

要求:按规定时间、要求做好各项听证准备事项,准确记录听证会内容,起草听证报告;制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将案卷材料返回案件调查机构。

(4)对法律援助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审查。

(5)接待、登记来访投诉,对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办理意见。

要求:依法、及时。不推诿、附言、拖延;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教育疏导,妥善处理。

岗位执法责任:

(1)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公务员法》第55条)

(2)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2条)

(3)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条例》第43条)

主任岗位:

对法制员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立案的意见,在1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对提出的关于行政赔偿请求处理意见,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

对法制员提出的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后,报局长审定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领导批准。

对援助申请人的异议提出的办理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主任岗位执法责任:

对法制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4、法律援助中心(执法岗位3个)

依法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等工作;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实施对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进行奖励。

岗位执法职权:

(1)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提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意见。

(2)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终止法律援助、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等事项;

(3)奖励建议。

(4)对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行为进行监督。

(5)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罚建议。

岗位执法流程及执法目标:

(1)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援助条件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审查建议;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要求:及时办理、审查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2)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要求:指派及时、符合操作要求。

(3)对法律援助人员或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事项,应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意见。

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4)对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消极履行义务,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事项,应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

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5)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提出奖励建议。

要求:建议合法、公正。

(6)对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要求:依法、及时、到位。

(7)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投诉,自立案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意见。

要求:查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8)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人员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谋取非法利益、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投诉,自立案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第3页

罚意见。

要求:查处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岗位执法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26条)

(2)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条例》第30条)

主任岗位:

对提出的审查建议,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核准意见。

对提出的终止法律援助、变更法律援助人员建议及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建议,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审批。

对提出的处罚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后报分管局长审核。

主任执法责任:

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承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通过局政务公开栏等方式予以公开,不断增强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二)评议考核的程序

1.自查自评: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结合检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对照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本机构的执法职权,在认真总结年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查自评材料和自评得分结果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互评: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互评。

3.审查和提出考核档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政治处、纪委监察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材料进行审查,结合互评情况,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提出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的考核档次建议。

4.局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根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考核档次建议,结合局目标责任考核等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三)评议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本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年终评先受奖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受奖资格。凡年度考核优秀的执法机构,将予以表彰。

九、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责任追究的内容

1.按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执法责任追究。

2.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办公室、“148”法律援助中心及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滥用职权,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有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于法律服务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处、办公室、“148”法律援助中心及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合并适用下列形式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改正;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并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5)责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6)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1.过错责任的确认。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发现的过错行为,应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材料、证据,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出确认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的过错行为,可以移送相关执法机构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提出确认意见,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书,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直接作为过错责任的确认依据。

2.过错责任的追究。已确认的过错责任,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政治处、纪检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3.责任追究的实施。决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后,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其所在局内设行政执法职能机构负责实施;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局办公室依法办理;涉及调离岗位及人事任免的,由局政治处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涉及党政纪处分的,由局纪检监察室办理;涉及经济赔偿方面的,由局办公室办理。

4.异议的处理。对追究过错责任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局行政首长申请复核,局行政首长应在20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县人事主管机关申诉。

劳教所公正文明执法专项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三项”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省局的部署,我所制定了关于开展以“推行情感管理、保障文明执法”为主题的公正文明执法专项教育的实施方案,在我所公正文明执法专项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步骤付诸实施。通过宣传发动和学习教育,广大民警进行了认真的“三查三摆”(一查思想认识,摆有无存在“打骂有效论”,低看劳教人员人格,认为强化感情管理会弱化强制功能等认识问题。二查执法行为,摆有无存在对劳教人员考核、减期、请假、所外就医等执法过程中不严格、不公正问题;有无超工时、超体力劳动,打骂体罚等不文明管理问题。三查教育功效,摆有无按规定开展个别教育活动;有无认真备课,开展“三课”教育活动;包干教育的难改尖子转化率是否达80%以上)。各科室、中队立足部门实际,查找公正文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我所也成立了执法专项检查小组,分别召开民警座谈会、劳教人员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对今年以来重大执法环节进行了阅卷检查,纪委何良俊书记还带队走访了**市人大、政协、政法委、党工委、纪工委、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去征求意见,听取社会各界对我所执法活动的反映,还组织民警开展了学习贯彻“十个严禁”活动。在此基础上初步查找出了我所在公正文明执法方面还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四方面共12种表现,并明确了整改的重点和具体措施。
一、 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业务指导思想还是存在偏差。虽然经过执法执纪整顿和专项大检查,民警的业务指导思想得到提高,但还是没有彻底正确处理好和解决好各种关系和矛盾。表现在:
1、突出安全稳定工作于首位,致使教育感化挽救的功能不凸显。目前还只立足于和满足于管得住、不跑人、不出“四防”事故的低层次水平上。教育工作如何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未摆上重要日程。
2、重生产劳动、轻教育改造现象仍未清除。二者之间关系未摆正,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生产时间有充分保障,教育时间落实不足。
(二)敬业爱岗意识还不够,工作作风不够扎实。主要表现在:
1、服务意识不强。少部分民警以管人者自居,为劳教人员提供服务时态度较差;有的民警叫劳教人员绰号,用语不文明。
2、开展“三课”教育和个别教育不够认真,有的民警仅仅追求在数量上,忽视质量,备课和上课则敷衍了事。
3、执行制度不到位,工作不够规范。有的不按程序办事;有的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个别中层以上领导存在老好人思想,在维护制度执行上怕得罪人。
4、对劳教法律法规缺乏深入扎实的研究,对情感管理探讨不够。工作满足现状,标准定位低,对如何推行情感管理,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方面的创新明显不足。
(三)纪律观念淡化廉政意识不强。主要反映在:
1、中队民警与劳教人员面对面,情感交流较多,在细节上放松对廉洁自律的要求。如有的民警有接受劳教人员递给的烟、水果、饮料等行为。
2、在执法过程中,没有紧绷文明执法这根弦,极个别民警在劳教人员顶撞时,控制不住情绪,偶尔会发生拍脑袋、拍肩膀等行为。
(四)执法随意性时有出现,影响司法公正。表现在:
1、对劳教人员日准则考核随意性大,不了解具体表现,仅凭个人印象或喜恶打考核分。
2、对劳教人员奖惩标准尺度不一。如先后对犯同一违规问题的劳教人员,有的给予扣罚考核分,有的却只是轻描淡写地批评了事。
3、对劳教班组长管理存在着偏宽偏软。个别班组长倚仗着协助民警管理生产的一些职责,对完不成任务的劳教人员进行打骂。
4、劳教人员的

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目前中队基本落实了每周一日的休息制度,但个别中队因生产赶货,欠劳教人员的休息时间没有及时补还。
二、 整改具体措施
根据我所查摆出的四个方面12种行为表现的问题,经过我所公正文明执法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全体同志认真研究,确定以下五条具体的整改措施。
(一)从抓思想入手,进一步端正业务指导思想。要按照***厅长6月到我所视察时提出的坚持“六字”方针是硬的道理、安全稳定是硬的任务、发展是硬的要求、抓队伍建设是硬的措施的“四个硬”要求,积极探索人性化管理,拓展情感管理的服务面,克服做人的思想工作的畏难情绪,增强教育本领,牢固确立“教育、感化、挽救”六字方针的业务主导地位。
(二)从抓教育入手,提高民警执法水平。
1、深入开展学习十六大精神和“”重要思想活动,通过理论武装工作,帮助民警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做贡献。
2、开展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结合“四.五”普法教育,对全体民警进行学法用法教育培训,提高运用法律和严格执法的水平。
3、加大民警学历教育力度,提升民警的执法素质。制订未来5年民警学历教育计划,完成司法部提出的“7910”工程,积极倡导本科层次教育,并从有利于教育工作的角度出发,引导民警进修法学、教育学、、矫正学等专业知识。
4、开展文明执法标兵和个别教育能手评选活动。通过召开工作会、标兵演讲报告会等形式,推动公正文明执法活动的深入开展。
5、每季度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运用正面的和反面的有关执法典型个案教育和警示民警,做到警钟长鸣。
(三)从抓制度入手,保障执法活动的公正、文明开展。
1、制定本所落实《**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依法、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2、制定本所贯彻落实省局党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工作“六个机制”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对执法权的运作进行有效规范和监督,从而保证执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文明开展。
3、在场所内建立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制度,及时为劳教人员这一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切实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从抓领导入手,确保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一要抓好二层领导的表率作用发挥。领导身先士卒,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办事,就能带动一大片,增强政令所令贯彻执行能力,提高全所的整体执法水平。二要强化两级领导的责任制的落实,通过落实责任,促进依法治所。
(五)从抓办特色入手,将公正文明执法活动引向深入。要根据劳教工作办特色的要求,积极开展理论调研,创新思维、创新教育模式、创新制度,营造良好的公正文明执法氛围,深化文明执法活动的内涵。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施方案》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关于开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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