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面落实新农村建设工作,根据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创建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 大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防治污染与生态保护相结合,全面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活动,推动我乡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和建设,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我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有利条件。
二、主要目标
到 年,力争我乡建成全国环境优美乡镇。通过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改变粗放型农业生产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减轻农村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逐步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供排水、生活垃圾处置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二是严格保护饮用水及其水源地。禁止在饮用水源地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有污染的项目;三是搞好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整治;四是加强生态环境管理,防止林木、农田的人为破坏;五是加强对环境,特别是各类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对推进生态建设,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仪器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入开展生态环境警示教育,加强生态文明、环境道德教育,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形成人人积极行动,自觉参与创建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制度规划,分步实施。在对本乡辖区内开展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照国家、省、市、县考核标准,制定我乡 --- 年环境保护规划,并按规划逐步实施。
三是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切实搞好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工作,乡上成立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村(场)、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各项协调工作。同时,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理,共同推动创建工作的蓬勃开展。
镇关于改善发展环境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
镇关于改善发展环境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生态环境会议精神,根据镇党委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凝聚思想共识,增强“两个环境”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而解决制约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牢固树立发展环境是第一竞争力的理念,坚持以“一线四新”发展战略为总览,以提高各级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为核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做出了贡献。因此,全镇上下要牢固树立“欠发达”就不能“欠环境”的理念,各村各站所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抓住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问题,抓纲带目,步步深入,彻底清除科学发展、转型升级道路上的“拦路虎”和“绊脚石”;要充分认识本次活动的重要意义,以活动为契机,大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提升文明程度及服务水准,营造对外服务的良好氛围,全力营造“人人关心环境、共同创造环境、悉心维护环境”的浓厚氛围。
二、工作重点
(一)着力改善政务环境
1、精简审批事项。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应减必减,全面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凡没有合法依据的事项,一律取消;凡明确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已经明确取消的审批事项,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实施,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保留和省市下放事项统一编制目录,明确实施主体、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底前一律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县监察局、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简化审批环节。凡可以采取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的,一律不设前置审批。简化环保、土地、规划等前置性文件评审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对新设立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娱乐场所外,取消工商注册登记时消防、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许可条件。凡同一项目涉及的不同审批事项,一律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口办理。无法律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设立前置审批条件增加审核、评审环节。
3、提高行政效能。完善“一门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行政服务体制,按照“应进必进、应办必办”原则,强力推进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底前全部建成便民服务中心,村村设立便民服务点。健全网上行政服务平台和电子监察系统,凡是达到网上办理条件的全部上网审批,到2015年底实现乡村联网和电子监察全覆盖。严格落实服务承诺、首问首办负责、ab岗、一次告知、限时办结、过错责任追究、重大项目动态跟踪问效、超时和缺席默认等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4、深化政务公开。按照机关标准化要求,全面梳理编制本单位本部门的行政职权目录,明确实施主体、依据和程序,报县权力公开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认真落实好“镇议事会、会审会”制度,认真做好“议事会、会审会、旁听会”工作安排部署以及参会人员数据库的建立工作,把公众参与、集体讨论等作为必经程序,进一步增强政府和部门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政务互动平台建设,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实现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动态公开。
(二)着力改善市场环境
5、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11月投入使用后,要将公开交易职能从现主管部门中分离,归并集中,着力构建管、办、监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运行体制,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6、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现行规范性文件逐一审核,集中清理,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即修订或废止,禁止拥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下达罚没指标,取消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分成挂钩政策,工作经费由镇财政予以保障。建立首错不罚制,对非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不进行处罚。
7、规范涉企行为。坚决控制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庆典等活动,除中央和省规定的涉企评比、达标活动外,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一律不得举办;对确需开展的,一律不得收费。涉企培训,须经县工信局审核,报常务副县长批准,费用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环保事务和刑事案件外,各部门开展涉企检查,须在3个工作日前报县监察机关批准;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一年最多一次;多部门在同一时期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的,由县监察机关协调,联合检查。建立减轻企业负担案件举报查处机制,实现企业减负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实行效能点监测制度,切实规范涉企检查行为。
8、整顿市场秩序。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健全投诉平台,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坚决从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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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从快查处制假售假和在食品药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事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自主品牌形成和品牌经济发展。(三)着力改善法治环境
9、健全执法制度,提升执法水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清退无证执法人员。6月底前建立执法质量考核机制,明确工作标准,落实岗位责任,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政行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对秉公执法、高效执法的行政行为,及时予以表彰和宣传。
10、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建立“一企一卡”台账,实行警企联系包点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开展挂牌服务、重点联络。强化破案打击力度,对涉企案件建立督办制度;深入开展涉企犯罪专项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砖沙石霸”、制假侵权、非法集资等涉企犯罪行为;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辖区派出所挂牌服务、包点民警重点联络,加强工程建设、投入运行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实行涉企案件强制措施审查审批手续。
(四)着力改善政治生态环境
11、积极探索科学的绩效考核方式。科学设置政府绩效管理和干部实绩考核的内容、评估指标及操作规程,实事求是地制定考核目标,注重科学性、系统性、创造性、可行性。修改和完善科级干部绩效考核和奖惩实施办法,强化日常管理和考核,进行不定期考察,避免年终考核一锤定音的片面,做到公平、公正,符合实际。考核结果与调整领导班子挂钩,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挂钩,与干部奖惩挂钩,与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挂钩。对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职级晋升、物质奖励上倾斜;对实绩较差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12、大力实施干部素质提升工程。扩大培训教育的覆盖面,以分层分类的培训模式提升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以细分细化的培训内容提升干部教育培训的实效性。继续有计划安排干部到省直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培训,引进中直、省直机关和其他部门优秀干部来我县挂职。继续完善和创新公务员竞争上岗、事业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办法,健全录用、辞职、辞退、问责等机制。继续深化“创先争优”、“基层建设年”活动,大力整顿政风、行风、作风。
(五)着力改善社会环境
13、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6个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及时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层层建立台账,逐级落实报告制度。切实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所有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全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和完善重要时期干部下基层保稳定工作制度。坚持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挂牌督办、领导包案和责任查究制度。抓好矛盾纠纷的预防预警、排查发现、分析研判、联合调处、责任落实等机制建设,全面落实村日排查、镇周调度、月汇总制度,实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14、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加强公共安全综合整治,认真做好交通运输、消防、安全生产、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校车管理等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年内把交通安全管理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年度考核项目。积极推动镇村警务室、增加辅警力量、推进用房和装备标准化,同时拓展服务功能,集维护稳定、治安防范、排查矛盾、化解纠纷、人口管理、服务群众为一体。整合派出所警力,配备辅警人员,在重点街区建立110综合警务站,由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24小时服务群众,切实提升警务效率和服务群众水平。
三、方法步骤
开展着力改善“两个环境”大发动活动,从12月4日开始至2014年12月底结束,分为动员部署阶段、政治整改阶段、巩固提升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12月4日至1月)。主要任务是广泛发动,深入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1.安排部署。召开领导班子会,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阶段目标和完成时限。并且按照要求,扎实开展改善“两个环境”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二)整治整改阶段(2月至2014年1月)。通过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民主评议、自查自纠,梳理分析总结在改善“两个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步骤、有计划地抓好整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4年2月至12月)。重点是对改善发展环境各项措施的落实进行查漏补缺,巩固影响发展环境重点,难点问题的整治成效,建立发展环境持续改善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镇要把环境建设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镇党委成立改善“两个环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活动的安排部署、检查落实。实行党政领导亲自抓、
主管领导具体抓,深刻理解“两个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要把环境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战略性工程来抓,坚持抓标治本、步步深入,抓纲带目、重点推进,真正让环境建设成为全乡经济发展的助推力和生命力。
(二)集中建设、强化检查。“两个环境”活动领导小组定时对全镇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相关村、站所,限期整改,确保这次活动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同时,加强制度建设,促进改善和优化环境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强化舆论、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标语等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发展环境、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结合全乡发展实际,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着力营造改善发展环境、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同时,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查找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监督整改落实,形成全民动员、全民共建的强大声势。
掀起“两个环境”建设的热潮,是县委县政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全镇上下务必要结合实际,统筹兼顾,强势推进,狠抓落实,全力推动发展环境建设的大改善、大提升。
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确保我县顺利通过考核验收,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和《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考核工作的重要性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关系到中央财政对县域转移支付力度,对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和增强保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每年对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区)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并通过奖罚并重的政策对生态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的县区进行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变差的县区进行扣减转移支付资金,重在鼓励各县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主要通过地方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每年通过统计相关考核指标,编制自查报告,按时报送接受考核验收。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20**年度**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李强同志任组长,县环保局李文飞、财政局任汉书同志任副组长,县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住建局、统计局、水保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挂靠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李文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20**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日常工作及数据审核、自查等工作,各责任单位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县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作为开展此项考核监测工作的经费。
三、时间安排
各相关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统计数据、收集资料,做好考核准备工作。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住建局、统计局、水保局等相关单位要按时间要求完成对应数据的填报工作,并报送县环境监测站汇总,证明材料一份(盖章)并附电子版。(数据表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四、职责
统计局:负责县域自分工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填报工作。
发改局:(1)填报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2)填报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
财政局:负责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填报工作,主要包括:⑴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额度;⑵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途,**县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生态环境监管投入(环境监测、监察)等分别加以说明。
环保局:⑴负责环境状况考核指标填报工作,汇总并上报环境监测数据(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环境空气、重点污染源);⑵填报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⑶年度工作计划信息表、县域环境监测能力投入情况、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域概况及其他情况说明、考核工作组织情况; = 4 \* GB2 ⑷负责汇总并上报材料。
林业局:⑴配合国土局完成自然生态考核指标森林覆盖率填报工作;⑵填报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受保护区域信息表;⑶填报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
农业局:⑴配合国土局完成自然生态考核指标草地覆盖率填报工作;⑵填报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⑶填报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
水利局:⑴配合国土局完成自然生态考核指标水域湿地覆盖率填报工作;⑵填报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⑶填报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
国土局:⑴负责自然生态考核指标森林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等填报工作;⑵填报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⑶填报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
住建局:⑴负责县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填埋设施指标填
报工作。⑵填报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受保护区域信息表;⑶填报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
水保局:⑴配合统计局完成县域自然、社会、经济情况表的填报;⑵填报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⑶填报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
五、工作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对待、高度负责,客观填报数据,保证数据填报规范、准确,出具的证明材料详细、完整,注意数据逻辑性,同时注意提供数据与证明材料的一致性。
2、证明材料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3、填报数据时严格按照表中内容和要求填写,注意格式和单位,不得随意修改表中内容。
4、各相关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把绿色作为全市发展的本底,严守“五个决不能”底线,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通过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构建统一、完善、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科学支撑,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明晰事权、落实责任。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推进部门分工合作,落实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和权利。
(二)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布局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建设运营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互联共享和信息统一发布。
(三)科学监测、创新驱动。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综合分析和预报预警。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履行政府制定政策法规、提供公共服务和营造制度环境的重要职责,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驱动创新、提升效率的作用,依托现有环保平台,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三、建设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建成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测管联动、部门协同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初步建成要素统筹、规范统一、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具体目标。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满足环境质量评价、考核和预警需求,实现大气、水、土壤、噪声监测点位覆盖所有区县(自治县),陆地、水体、饮用水水源等辐射监测点位进一步完善,全面反映我市辐射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进一步健全,重点监控企业建成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生态状况监测网初步建成,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有效运行。
建成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方法和标准,实现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建成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预警应急全面加强。升级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提高空气质量预报精确度,逐步实施水体、土壤污染风险预警。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和重大活动保障监测能力显著提升。
生态环境监测权责更加明晰。政府部门、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测事权更加明确。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进一步落实。
生态环境监测能力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和投融资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人才队伍综合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设点,完善网络。
1.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国土房管、规划、水利、卫生计生、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布设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覆盖全市、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市控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由市级部门确定;区县控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确定。
(1)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在区县城及重庆主城区城市建成区、全市主要空气输送通道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城市、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含降水、降尘)和相关气象要素监测与预报预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环境管理需要,在现有xx个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加密监测点位,每个区县(自治县)至少设置2个监测点位。在风景名胜区、重点化工园区、重点乡镇(街道)、主要城市道路等规划布设空气环境质量专项监测点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市交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2)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在全市主要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湖泊水库、城市内河、重要水文地质单位、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区、主要港口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流域水环境质量、水源地水质、水功能区水质与水文等监测和评价。监测范围覆盖长江、嘉陵江、乌江、沱江、汉江、沅江等6条河流的干流和流域面积xx0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以及跨界(省、区县界)河流出入界处、库容量xx00万立方米以上已划分水域功能的7xx个大中型湖库、全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三峡库区一级支流回水区、主城区典型黑臭水体等。根据区域污染防控、环境管理考核、预报预警需要,适时增加监测因子,增设监测站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xx)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在耕地、林地、草地、污染企业、工业园区、气田采矿区、固废集中处置场地周边、历史污染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基地、饮用水水源地、果蔬菜种植基地等区域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农产品产地质量、农业面源污染、污染土壤修复等监测和评价。(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4)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加强对城市敏感点的监测,逐步开展低频噪声监测与噪声频谱分析监测。适当增加客货运交通枢纽场站、环线高速、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进城高速人口密集区噪声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5)完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在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空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生物等环境要素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在现有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基础上,新增8至xx个自动监测点位;在每个区县(自治县)至少设置2个陆地监测点位。完善水体监测断面,增加涪江放射性水平监测,适当加密长江、嘉陵江、乌江及库区监测断面,增加大型饮用水水源放射性监测点位;设置商业中心电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2.完善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
(1)落实排污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企业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依法公开。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市级及以下重点监控排污单位根据实际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各自承担建设与运行维护责任。(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排污企业)
(2)加强污染源监测与统计。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建筑施工源、核与辐射污染源、面源和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与统计工作。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和监管需要,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发布监测结果,评价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排放的全面情况;依法将企业自行监测纳入对排污单位的许可证管理、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范围。市政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及收集处理、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的布点监测。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及收集处理的布点监测。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对企业开展建筑施工扬尘监测进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道路机动车尾气污染、易撒漏物质运输车辆扬尘的布点监测。环保、交通和海事等部门组织实施对港口码头污染、船舶污染的监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农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海事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xx.建立生态状况监测网。
建设地面生态定位和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及主要山系河流等重点区域建设生态定位监测站或固定观测点,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调查和评估,满足区域生态保护工作需要。优化现有资源,重点推进一批地面生态定位监测站、生物多样性观测样区、陆地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建设,掌握生物多样性动态变化趋势。(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等)
加强卫星、无人机遥感监测,综合采用环境卫星、无人机航拍及多源遥感影像源,结合地面监测站点数据,逐步构建天地一体的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系统服务平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着力提升我市的生态、水、大气等综合遥感监测和技术研究能力,实现对典型区、典型生态系统等大范围、全天候监测,对县域、市域、生态区等不同尺度开展生态状况监测与分析评估,准确掌握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质量变化状况。(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等)
市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对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要求,拓展监管区域,增设监测点位,进一步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全市联网,信息共享。
4.优化融合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网络。
统筹推进环保物联网建设,实现重点排污企业、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点,以及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自动监测点数据传输网络互联互通。依托水土云计算中心基础设施,逐步融合建立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云计算服务平台,实现生态环境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委等)
5.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汇聚共享机制。
按照统一的数据传输方法和标准,整合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气象等各部门、各行业生态环境数据,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2018年建成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交换办法及配套技术规范,逐步推进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时共享交换。(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市政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经济信息委等)
6.建立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和应用体系。
积极争取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试点,在现有环保数据平台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汇集管理海量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管控数据质量,提供各级政府各部门数据共享。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构建大数据管理平台,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构建大数据应用平台和市级相应职能部门子平台,为政府治理、环境评价、产业发展和公众参与提供大数据应用服务。重点围绕扬尘、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机动车污染管控,重点流域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安全,推动大气环境保护大数据工程建设和水环境保护大数据工程建设;共享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2018年,基本形成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主体框架。2018年,在综合决策、环境监管、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形成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应用服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市政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经济信息委等)
7.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要求,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完善信息发布要素,明确对外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和开放数据目录,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市政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
(三)自动预警,快速响应。
8.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
(1)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升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依托环保物联网和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实现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气象数据的全天候采集监控、分析研判和预报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职责和预警应急要求,加强扬尘、燃煤及工业、交通、生活等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应对工作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等)
(2)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加强重要水体、水源地、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等水质监测与预报预警。在国家考核断面、跨省界断面、跨区县(自治县)界及入江断面、超水域功能断面和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建立重点流域、湖库水质预警系统,开展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实现水质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系统的同步联动,快速响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
(xx)土壤环境质量风险防控。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重点土壤污染风险区的特征污染物分布特征、动态变化情况,分析污染成因和来源,预测潜在的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林业局等)
xx.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控预警。
(1)重点排污单位监控。依托环保物联网监控调度平台,实现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和管理信息的全市联网共享、污染自动预警、超排实时告警以及精确追踪定位。加强重点工业园区特征污染物排放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力争实现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提前预警、事故告警、警情追踪。(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安监局等)
(2)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监测。在重大环境安全风险点实施全过程监控和环境风险自动预警。建立危险化学品储运监控体系,对危险化学品存储和运输过程实施远程自动监控,严格防控危险化学品储运过程的环境风险。实施监控重点单位的高风险放射源,确保放射源安全可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安监局等)
xx.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能力。
定期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等生态灾害发生的预报预警,及时指导生态建设与保护。强化重点区域与重点行业的有毒有害物质等监测与研究,加强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三峡库区水环境放射性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四)强化应用,依法追责。
11.加强监测评价结果应用。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充分运用监测和评估结果,将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比及生态补偿的依据,为环保督查、生态环保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审计局等)
12.开展生态环境同步监测与执法。
加强“测管协同”,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市和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规划局等)
xx.加强对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
落实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法律规定,各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承担法律责任。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核查、部门查处及第三方评估机制。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及有关行业监测机构主管部门)
严格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名录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分级评价与分类管理机制,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实行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监测机构,依法取消其资质。(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及有关行业监测机构主管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落实各项任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本系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和监测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系统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出台情况,适时开展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调研,研究制定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共享办法、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规定等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立完善污染源、大气、水、土壤监测等领域适应地方实际的监测方法标准。(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投入机制。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财政保障机制,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与运行及其相关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重点保障。探索建立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投融资机制,采用委托运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公私合作等市场化方式,依托市环保局现有平台,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融入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强化环境监测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属性,明确机构设置、职能任务、编制配备和财政保障方式等,加快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强化环境遥感监测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机构队伍与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培养规划,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持续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遥感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机动车检测与辐射监测、预报预警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大数据平台等能力建设。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xx〕20号)等文件要求,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
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生态环境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和环境监测热点问题研究,为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将生态环境监测产业作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引进优势企业、培育龙头企业等途径,尽快完善物联网、监测设施设备制造等完整的产业链,支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国产化监测仪器设备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与生态环境监测经验丰富、技术领先的国家交流,委派专业人员参加环境监测经验及技术海外培训、考察、国际论坛等。通过开展国际合作项目,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升我市环境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商务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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