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学习市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移动分公司实际情况,我与分公司主要部门员工对安全生产文件进行深入学习,并将安全生产意识加以宣传,各部门积极响应,取得良好效果。通过此次安全生产管理总动员,我们对公司的规章制度重新进行了整顿、落实,确保公司各部门、各环节安全、有序的运作全面杜绝安全隐患,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强化学习,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部门员工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形势任务,号召全体员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既分工又协作,统一行动及时妥善处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是由综合部牵头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做到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二是改造门窗安全装置,加强不安全因素的防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营业厅门、窗卷帘进行改造,在原有的门锁基础上加装锁具,玻璃门至少两道锁、卷帘门至少三道锁,确保营业厅门窗的锁控牢固,要求各厅营业终了后必须按照公司要求,锁闭门窗。三是维修电路,保证室温,杜绝火灾等情况发生。目前正值冬季天气异常干冷,为增加营业厅室内温度,空调全天开放,导致用电量剧增,营业厅内线路超负荷运转,造成不少地方出现短路,硬件设施损坏等现象,为保障用电设施和线路安全,我们聘请专业的线路维修人员对合作厅电路进行了维修和检验,并提醒员工每日下班后要及时关闭电脑、热水器、照明灯等用电设备,科学合理用电,树立节电意识。
二、 遵守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杜绝隐患
奖惩制度要切实将安全与基薪挂钩、与绩效挂钩、与晋级挂钩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中积极性,从而确保生产安全。在营业厅安全生产方面一是减少营业厅活动用手机、卡、物的库存数量,根据各区域营销活动情况的不同,进行实时的物品配送。二是各厅在每日营业终了后及时盘点库存,对库存较大的营业厅由区域经理对物品进行收回。三是采取多转、多看、多监督的方式,要求各区域中心经理必须在每日下班之前对每个辖区内的所有营业厅进行一遍物品存放情况的检查,实时监控营业厅的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解决。四是加强外包、合作厅的安全防范意识,实行多层面的安全提醒,要求外包厅、合作厅的负责人每天对所属营业厅进行安全检查,了解厅内物品的管理情况。
三、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营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1、在或聆听报等选取近期发生的有针对性的安全事故,在日常工作中进行分析学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普查安全隐患,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进一步改善,从根本上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2、应加强营业一线的安全教育,主要是从如何使用灭火器,安全消防演练等方式使员工掌握基本逃生要领,另外营业厅内不少灭火器已经超过使用日期,请及时给予更换。
3、建议在公司里张贴醒目的安全标识和警告用语;建议每个分公司按照安全检查记录相关要求每月到营业及办公场所现场检查,每季度进行安全分析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领导。
4、营业厅内线路日益老化,急待检查,存在火灾安全隐患,希望公司配有专业的电力维修人员对营业厅或办公场所进行检修。
通过本次安全排查整改活动,我公司认真分析工作中薄弱环节,查找疏漏,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员工的安全意识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根本上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公司和员工创造了一个良好工作环境。
新安全法突出十大亮点: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3、落实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针对老安全法条文,新法进行了逐条逐段的补充、修饰与删减,使新法的条文段落更加严谨、完善和贴合时代。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新法补充了重特大环境危害因素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强调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观念,并将综合治理的安全理念明确到新法方针中,使在安全实践中,多部门、多行业对安全工作同抓共管有了法理依据。随着时代的需要,新增条文中增加了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相关内容与条段。首次将乡镇、街道办的安全职责、协会组织的安全职责,写进了新法。强化了安全考核机制,对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监管职责进行了行为规范,将责任追究落实到了单位、人员,总之,受保护,定义务,谁签字,谁负责。
新安法的颁布,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了职责,赋予了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权利的背后其实就是一种责任。如果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真抓实干,把安全生产工作搞上去,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将要面临着被追责,被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
在这责任与权力对等的逻辑关系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普遍感到压力大,责任大,有点不负重堪的感觉。一时间,如何规避责任,规避法律风险,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问题。有的人说了,只要人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出了事故自己负责,自己就没有事。有的人认为,把生产任务包出去,只要在分包合同上写明出了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自己就可以高枕无忧。有的人认为,多买保险,将来出了事故,经济损失和责任就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
众说纷纭,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但是如果把安全生产管理的精力和重点放在规避责任,规避法律风险上,事故带来的责任仅凭一张责任书、一份分包合同是解脱不了自己的责任和风险。新安法从企业负责人到管理部门、工会再到职工,都有明确的法律职责,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实行最为严格的责任管理。同时在项目发包上也有明确的规定,不仅要求签订安全责任书,而且还要求发包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如果发生重大事故,发包方将会因监管不力承担连带责任。
很显然,靠推脱责任,逃避法律风险,这条路是走不通的,就算给职工买的保险再多,保险只能减少事故经济损失,减轻经济压力,是买不回职工生命的。我们还必须回到新安法规定责任条款上,将工作精力和重点放在落实责任和加强管理上。
其实安全生产工作也很简单。据不完全统计98%的生产安全事故都是来自责任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职工违章操作导致的。只要我们抓住事故发生的规律,健全责任,强化管理,把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融于生产的各个环节,做到事事、时时、处处有人管,有人抓,我们就可以实现安全生产。实现了安全生产,就没有了事故责任,我们平时的努力也就转化为安全生产的成果,职工就每天能够高高兴兴上班,快快乐乐回家。
安全生产的责任在于我们平时强化管理,如果你日常不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不管不问,那么你拉下的安全功课将要用事故责任来填补。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责任,也没有无缘故的权力。安全生产的出路在于用责任心推动安全管理,用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质安部:王xx
时间:20xx.05.18
新的《安全生产法》出台后,站里进行了集中学习,站领导进行了解读辅导,到省局参加了专题讲座、也进行了自学,体会颇深:
第一、新法体现了鲜明的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理念,充分体现了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
第二、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难得的是综合治理,既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又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体现了综合治理的题中之义。
第三、明确了安全执法主体。一是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新法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新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第五、建立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权力。
第六、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加大了罚款处罚力度,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新公布的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结合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实际,我在建立完善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监管职责,加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等四个方面将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做了一些对比学习。
一、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强调了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
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安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各种实践表明,职业病危害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害是可以通过实施预防措施予以避免和减少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预防为主,就是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中,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治法》中有专门的一章规范前期预防,就是预防为主基本方针在立法中的体现。前期控制职业病的危害,是符合职业病的特点的,有利于将这种人为的疾病及早地加以控制,减少发病。总之,良好的职业卫生环境,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声誉,提高国际竞争能力。重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可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避免或者减轻社会以及企业因职业病造成的危害。
二、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长期以来的实践表明,职防工作难,根本原因就在于用人单位不重视或者缺乏参与积极性,针对这种现状,XX年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新增条款 5条,大幅度修改原条款7条,其重点分别为:1.用人单位应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企业必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书面告知劳动者。其书面告知是新增内容,是法律对劳动者本人健康知情权的保障。3.强调工伤保险的强制性。特别明确未参保的后果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删除了原法中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避免了用人单位之间的推诿。这条修改是基于当前大量企业改制后先前用人单位的不存在问题而做出的,非常有必要。4.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对拒不开展职业病防治的用人单位加大的处罚力度,不仅提高了处罚金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新增的第八十六条将刑事责任追究列入该法中,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三、相对于《职业病防治法》,新安法更加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新安法第八条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短短的一句话,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其更好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为基层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管出了实招。近年来,由于各个地方总体规划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大量企业搬离市区,汇聚到乡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所管辖的地方,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诸多难题,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无法对其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基础,这一级最熟悉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新安法明确其行政领导职责、监督检查职责、协助管理职责等三项职责,就能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职业病防治法针对我国乡镇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现状及其原因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乡镇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及作用,专门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职责作了规定,但未提及开发区这一级管理机构的职业病防治职责。江苏昆山8.2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凸显出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问题必须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职业卫生日常监管中要借鉴新安法的管理模式,强化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管作用。
四、新安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比《职业病防治法》要大
新法在违法责任追究上力度更大。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最高额度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XX万元,是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的。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从职业病防治法的条文看,经过修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最高罚款额从30万提高到50万,但总体来看企业的违法成本还是比较低,例如同样是违反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新安法第九十五条是首先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努力学法、知法是为了更好的用法,我们安全监管人员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既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敢抓敢管,严格履行职责,又要懂法守法,提高执法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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