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事规则

计划对于实现目标是必要的,方案对工作亦如此。为了避免在工作时走弯路,我们有必要制定具体的方案。方案是或对具体的问题制定的计划。撰写方案时我们可以从哪些角度着手呢?经过收集并整理,小编为你呈上区议事规则,请马上收藏本页,以方便再次阅读!

区议事规则

区议事规则
议事的总体要求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一、需要区委常委会研究的事项
1、干部人事任免,重要人事变动,对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
2、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性的重要会议召开、文件出台、制度印文,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后扩大到四大班子联席会研究。
3、关于全局性的奖励意见。
4、对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意见。
5、区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武部等提交研究的重大事项。
6、区财政收支、社保资金收支、信访稳定、计划生育、党的建设、重要国有资产处置、大的财政预算外支出(十万元为起点)等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听取汇报。
7、区政府常务会、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等讨论需要提交常委会研究的事项并提交区委常委研究事项。
8、凡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事先要做好充分准备,并经过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文件、材料,分管领导要认真把关。
二、需要进行通报的事项
1、书记办公会,区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要在区四大班子联席会上通报情况。
2、重大决定、重要人事安排情况要在区四大班子成员之间通报情况。
3、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4、市四大班子领导及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来我区调研或检查指导工作,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区委书记、区长通报。
三、需要通气的事项
1、临时遇到紧急情况,需要马上作出决定但又来不及开会研究的,要边处理边通气。有时可直接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版权所有
2、有些不宜开会研究,但又非办不可的事项,采取通气的办法解决。
3、其它需要通气的事项,也要及时通气。
四、关于工作落实问题
1、要按照全面工作争先进、单项工作创一流的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2、各项工作安排布置后,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要负责抓好落实,区委书记、区长负责抓好督察。
3、分块管理的工作,按照确定的五大块分工抓落实。
4、区直部门的单项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分管和区委联系、协调的分工情况抓落实。
5、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需要落实的事项,按照已有分工或临时分工进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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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市地方志编委会党组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为了加强和改进地方志编委会党组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国共产党四平市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四平市委常委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及中国共产党四平市委组织部《关于切实做好党委(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制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则。一、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2、认真学习国家的和法律,坚持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志编委会的贯彻实施。3、研究和组织学习上级的各种指示、决定,结合工作实际,不打折扣地认真贯彻执行。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4、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坚持党组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确保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施科学决策。二、决策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7个方面15项:(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1、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委实际,认真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和安排意见。2、研究落实市委要求委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3、研究落实省地方志党组要求市地方志党组讨论决定的问题。(二)讨论研究全委工作的重要问题(三)关于干部任免奖惩及调动等事项。4、讨论决定委里科级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5、研究确定向上级推荐干部人选。6、研究拟定呈报职称评聘、各种表彰、奖励人员。7、研究拟定人员调动事宜。8、研究决定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四)重大项目。9、研究决定10000元以上的非常规性财务支出。10、研究决定购置5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五)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11、讨论研究群众反映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六)制定出台重大制度、规定。(七)按有关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12、研究确定招商引资项目和政策。13、研究制定或调整党组成员工作分工。14、党组集体廉政建设制度、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完善。15、其它应由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三、决策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1、提出预案。预案通常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拟定初步方案后交分管的党组成员提出,特别重大或比较复杂的、敏感的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预案,待党组书记审核同意,提请委党组会讨论决定。2、科学论证。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财务支出、干部选用、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党组成员要带头搞好调研,充分听取和采纳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3、沟通酝酿。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3至5天发给党组成员,以便预先熟悉情况准备意见。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尽量避免临时动议。4、召集会议。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遇有特殊问题急需决议而党组成员不过半数时,可拟议初步意见,办公室征求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同意后,也可作出决议。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5、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会议先由分管成员或有关职能科(室)介绍预案及提出理由、论证结果等情况,然后安排充足时间让党组成员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决策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应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如少数党组成员因故未参加会议,应将讨论决定及时通报,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对需要决议的问题产生分歧时,一般应缓定,进一步调查论证、商讨和沟通,必要时向上级请示后,再作决定。决策后,经实践证明不妥的,适时开会讨论修订。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6、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均作详细记录。对有关重要事项,根据需要由办公室或承办科(室)印发会议纪要。以党组

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电,由党组书记签发;书记不在,由临时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审核签发。四、决策重大事项的监督约束制度1、责任制度。党组成员都负有了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党组会议决议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党组成员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必须自觉执行议事规则,认真思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对违反规则进行决策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个人无权决定由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无权改变党组的集体决定。党组一经作出决议,党组成员必须带头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即使对党组会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或问题,除在会上提出讨论重新作出决定外,不得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行。保留的不同意见可向上级组织报告。2、自查制度。党组半年要对重大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主要采取“四查两看”: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决策范围、查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查决议执行中党组成员贯彻落实情况、查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科学;看会议记录是否翔实,看文件是否按规定签发。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组书记在党组会上通报自查结果,研究制定整改措施。3、群众监督制度。对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预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和拓宽民意信息反馈渠道,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整改,情况不属实的要向群众作出解释和说明。4、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决策程序的;(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3)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委员意见的;(4)不如实向党组会介绍情况的;(5)未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重新议事的;(6)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7)违反保密纪律的。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组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XXX地方志编委会党组二OO五年五月十日

县民政局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县民政局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县民政局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县民政局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本单位党本文来源于大秘书网www.damishu.com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形式
(一)党委会议
1、议事范围:①学习讨论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意见;②酝酿本单位全局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工作部署和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③研究制定党委的重要文件,审议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④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的重大事项,做好新党员的培养、发展和党员的表扬、处分等工作;⑤研究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任免、推荐、培训、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研究后备干部队伍建设;⑥制订修改本单位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财务开支审批管理等工作制度;⑦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以及金额较大的财、物等问题;⑧讨论需要由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议事要求:①会议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委员召集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③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④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不同意见者,可保留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留待下次会议继续讨论。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研究决定干部人事问题时,应逐个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⑤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的意见,都应记录备案。

(二)局长办公会议

1、议事范围:①学习讨论上级政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意见;②研究决定本单位全局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工作部署;③研究制定行政重要文件、政策措施,审议报请县政府或上级部门审定的重大事项;④研究决定本单位经本文来源于大秘书网www.damishu.com济开发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⑤汇报交流行政日常工作,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部署;⑥研究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⑦讨论需要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议事要求:①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②会议参加对象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③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④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⑤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的意见,都应记录备案。

二、议事程序

议事时,应根据讨论事项分别召开相应会议进行。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会前协调。对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要事先进行深入调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一些政策性、敏感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还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进行科学论证,不得搞临时动议。会前,还应将议题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协调,然后由局长决定是否提交。

2、会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除干部人事问题和紧急事项外)。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所讨论议题的分管领导因故缺席,该议题一般不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版权所有

3、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介绍会议材料,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局长应在充分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4、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的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其他重大事项的表决,一般采取记名投

县民政局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第2页

票方式。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5、作出决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向缺席的班子成员传达。

6、会议记录。会议要有专人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会议讨论议题,详细记录每个议题每位与会人员的讨论、表决意见及最后决定。记录人和会议主持人在记录簿上签名,讨论通过有一定分歧的重大事项时,可要求与会人员签名。

7、会议纪要。对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印发。

三、议事纪律

1、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议事、会议表决,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到会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法召开会议的,经局长同意后,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有关会议报告。

2、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对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反映。

3、局长要及时检查、督促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解决发现的问题。

4、班子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如有泄露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5、所讨论议题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违规处理

1、局党委应将检查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情况列入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2、重大事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对个人、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班子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县民政局委员会

刑事证据展示规则


刑事证据展示规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实行证据展示的若干意见(试行)》,并结合刑事诉讼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证据展示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开庭审理以前,控辩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相互交换证据信息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有律师提供辩护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和辩护律师可以实行证据展示。

第四条凡涉及国家秘密、与证据有关的特情人员的情况:可能影响其他案件的侦查、可能暴露特殊侦查手段的证据等,其展示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不予展示。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拒绝进行展示的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证据展示。

第五条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关于证据展示的规定,不允许违背法律和本规则。不得利用证据展示,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证据展示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控辩双方不得利用证据展示所获取的证据信息,授意或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供翻供;不得授意或唆使证人拒证、翻证;不得实施有碍证人、鉴定人等客观公正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案件秘密。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拟提起公诉的,应当在提起公诉前通知律师进行证据展示。辩护律师掌握的证据,也应当同时向人民检察院展示。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在证据展示期间内,又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辩护律师又掌握了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不负刑事责任的新的证据以及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的证据的,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再次进行证据展示。

第九条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才委托律师或声更换律师的,以及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进行辩护的,辩护律师应当主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据展示的要求。

第十条证据展示以二次为限。第一次证据展示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前完成。第二次证据展示应当在人民法院对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前完成。

人民法院应当在证据展示完成后开庭审理案件。

第十一条证据展示的地点设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置进行证据展示的专门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方便证据展示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辩护律师接到证据展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证据材料。

对于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办理。

第十三条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将人民检察院已公开的证据告知,出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交换意见,准确了解其意思表示,客观、完整地记载其对控方证据的意见,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公诉人在证据展示中应当展示下列证据:

(一)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

(二)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和不准备在法庭使用的全部证:据;

(三)对案件所作出的公诉意见。

第十五条辩护人在证据展示中应当展示下列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二)拟传唤出庭或其证言将在法庭上出示的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法。

(三)对案件所作的初步辩护提纲及辩护要点。

第十六条公诉方参与证据展示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多名辩护人的,受委托的辩护人原则上均应参加证据展示。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没有全部参加的,参加者视为对己方有代表权的参与人。

第十七条证据展示程序由公诉人主持,证据展示开始前,公诉人应当查明各方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宣布参加展示的组成人员;宣布展示过程中应遵守的纪律。

第十八条证据展示开始后,应当按照先控方,后辩方的顺序进行。具体可根据案件情况选择下列顺序进行;

(一)控方将证据全部展示完毕后,再由辩方展示;

(二)一案中有多起事实的,依照案件事实逐一对等展示;

(三)依照证据种类分组对等展示;

(四)参加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展示。

第十九条证据展示按件逐一展示,每展示一件后,应征询对方意见。各方可就该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充分交换意见。

展示方法依证据种类

刑事证据展示规则第2页

而定,可宣读,可出示。必要时可采用多媒体投影仪等设施辅助展示。

第二十条证据展示过程中,参加各方如果对某份证据是否应当展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先行展示其他证据,待展示结束后,由公诉人将争议事项书面送交人民法院裁断。

第二十一条证据展示的全部活动,应当由公诉方配备的书记员写成笔录,参加展示各方审阅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字;笔录有误的,应当在补正后签字。

展示笔录视参加方的多少制作备份,参加各方在备份上签字后,各留一份,并预留一份由公诉人在证据展示结束后送交法院。

第二十二条展示笔录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案由;

(二)证据展示时间、地点;

(三)参见展示的人员;

(四)参加各方展示证据的情况;

(五)参加各方就所展示的证据交换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证据展示结束后,公诉人应当制作如下清单:

(一)参加展示各方展示证据清单;

(二)控辩双方无异议证据清单;

(三)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

以上清单经参加展示各方审阅无误后签字,笔录有误的,应当在补正后签字。证据展示笔录和清单一式三份,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各留存一份,并由人民检察院在完成证据展示的二日内提交一份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证据展示笔录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给予说明。

第二十四条证据展示结束后,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接触对方证人。

违反前款规定取得的证据,庭审时不得使用,对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有关证人应当出庭,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后,示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五条控辩双方对于已方已经掌握的证据,没有向对方展示的,审判人员应当禁止其向法庭出示,并决定休庭或者延期审理,将该证据交由对方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以便对方作答辩准备。对不能及时向对方展示证据但有正当理由的,法庭可宣布延期审理以等待不开示一方不能开示的原因消失后,再展示其证据。

第二十六条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予展示并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该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有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在法庭调查时,对于控辩双方经过证据展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对于在证据展示时无异议的证据,控辩双方对该证据以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简要说明,合议庭经核实无异议后,应当当庭予以认证。

(二)控辩双方对证据展示时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又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在控辩双方就有异议的部分进行举证、质证后,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证。

(三)对于控辩双方在证据展示时存有异议的证据,合议庭应当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后,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证。

第二十八条经过证据展示,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的,有关证人、鉴定人可以不出庭。

第二十九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第三十条对于证据展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局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切实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二0xx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策划方案,是策划成果的表现形态,通常以文字或图文为载体,策划方案源自于提案者的初始念头,终结于方案实施者的手头参考,其目的是将策划思路与内容客观地、清晰地、生动地呈现出来,并高效地指导实践行动。《区议事规则》如果还没解决您的需求,请访问我们为您2024准备的“幼儿区角益智区教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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