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关于加强工矿物资防盗管理的补充规定
某煤矿关于加强工矿物资防盗管理的补充规定某煤矿关于加强工矿物资防盗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保卫科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各类案件的侦破力度,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各类盗窃行为,有效控制盗窃案件的发生。对一般盗窃案件,必须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侦破,否则:
(一)对在一个月以内没有侦破的,罚保卫科500元,对科长、副科长再各罚100元;
(二)两个月以内仍没有侦破的,按盗窃物资损失额的50%对保卫科进行罚款,并对科长、副科长各罚200元;
(三)若提前发现或案发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侦破,并挽回损失的,矿将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嘉奖。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直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工矿物资管理责任。哪个单位丢失物品,哪个单位负责全额赔偿,同时:
(一)对丢失物品的直管者、分管、主管领导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的罚款,并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至采掘单位;
(二)若为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一律解除合同、开除矿籍;
(三)对丢失物品而不向保卫部门报案的,一经查出,除加倍处罚外,对单位主管领导另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版权所有
三、各单位需下井的材料、设备等,在下井前由单位自主安排相关人员跟踪监督下井,中途丢失由监督人负责;材料下井后直到移交生产单位前,由运搬工区负责;单位回收上井的物资上井后,由回收单位安排人员监督移交入库。以上凡发生丢失的,由责任单位全额赔偿,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运搬工区应加强上井车辆的检查,对矸石车中装(混)有工矿物资(无主)的,要找地方暂存,并分类码放,集中移交。
(一)对暂存的废旧物资要有专人保管,防止失盗。若因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物资丢失的,罚运搬工区500-1000元。
(二)若把装(混)有工矿物资、煤炭的车辆直接送到排矸系统,并倾倒矸石山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0-20xx元,罚责任人200-500元,罚单位主管领导及当班班长各100-200元。
(三)对井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炭、劣煤、杂物等,应尽可能在井下进行分拣;在井下无法分拣的,车辆上井后,要分别移交给相应的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并如实签认交接单。否则,若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每发现一次罚运搬工区1000元。
五、各单位回收上井的废旧物资,由单位负责移交给供管科(站)废旧库,不按时移交或不移交造成物资丢失的,每发现一次,将按丢失物资残值的100%处罚责任单位,并对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100-500元。
六、洗煤厂是手选矸石、洗矸产品和大矸石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对出矿放行的矸石产品负完全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矸石产品出矿检验制度,并指定专人对矸石排放期间的含炭量进行抽样检验,确认无问题后由检验员开具出门证,矿门岗凭出门证放行出矿。若发现含炭率超过规定要求,每查到一次罚单位1000元,单位党政主管领导各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并视情节轻重另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七、保卫科要加强入矿运输车辆的管理及出矿检查,运煤和运矸的车辆必须分开,严禁混用;清运洗煤厂矸石的车辆应相对固定,车号应在保卫科备案,并严格遵守矿相关规定。若因车辆管理混乱造成煤炭流失,每发现一次罚保卫科1000元。
八、调度室、保卫科、洗煤三厂等要充分发挥视频监控作用,对监控区域及岗位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控制,预防煤炭、工矿物资的流失。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某某煤矿。本规定中未涉及事项仍按矿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公司网络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1.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IT集中化管理的规范,包括网络中心机房管理,网络接入管理,IT集中化支持服务和IT资产管理。
2.此规定也包含了有关IT的正确使用,信息安全和集团内部各单位的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原则及相关前提条件。
第二条依据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管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范围
集团网络由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上投大厦内所有单位、部门和员工均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主机房安全规定
1.机房不得携入易燃、易爆物品。
2.机房内严禁吸烟。
3.机房内不准吃饭、吃零食或进行其它有害、污损电脑的行为。
4.机房严禁乱拉接电源,以防造成短路或失火。
5.非集团信息中心和信托公司电脑部工作人员严禁进入主机房(特许人员例外),工作人员进出主机房必须随手关门。
6.机房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机房消防设备完好情况。
第五条主机房净化规定
1.机房内应及时清扫卫生死角和可见灰尘。
2.精密空调应调节适合温度以适应计算机设备的运转。
3.机房应门窗密封,防止外来粉尘污染。
4.机房内不准带入无关物品,不准睡觉休息。
5.机房工作人员须穿专用拖鞋进入机房。
6.机房用品须定期清洁。
第六条主机房参观管理的规定
1.经信息中心主管批准,外来人员才予安排参观。
2.外来人员参观机房,须有公司指定人员陪同,并登记出入纪录。
3.参观人员不得拥挤、喧哗,应听从陪同人员安排。
4.参观结束后,操作人员应整理如常。
第七条网络中心办公区域管理规定
1.网络中心办公区域包括信息中心办公区域及信托公司电脑部办公区域。
2.办公区域内不得携入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严禁乱拉接电源,以防造成短路或失火。
3.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办公区域。
4.非经有关领导及信息中心主管及批准,办公区域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有碍办公环境的设备(家具、电器等)。
5.办公时间内须保持办公环境安静,不大声喧哗,不播放音乐。
6.办公区域须定期清洁,值班人员须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7.值班人员每日下班前需认真检查门窗关闭情况。
第八条主干网管理规定
1.集团信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2.信息中心负责楼层接入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日常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移动、改动有关设备。
3.主干网及楼层网络跳线一经固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改变,如有线路调整,需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信息中心审核网-同意,由信息中心网络部进行有关跳线工作,更改完毕,网络管理员需做好相应的文档记录。
第九条子网接入单位职责规定
1.各子网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子网内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2.子网接入单位在信息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负责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
3.子网接入单位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4.子网接入单位负责和承担下一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教育、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
5.负责本级网络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6.负责保存本级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Ip地址、用户账号申请与电子邮件
1.与集团公司主干网络相连的电脑及网络设备Ip地址由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2.入网单位应统一向信息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信息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公司网络的正常运行。
3.用户要求入网和个人要求办理电子邮件户头,应经过其部门主管同意,并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审查同意后由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在有关系统上开户,分配Ip地址,办理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4.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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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电子邮件(包括所有内部邮件)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4.1每位集团员工只能拥有一个后缀为*********.com的电子邮箱,员工可以发送邮件至公司外部,但仅为工作用途。公司禁止所有不恰当的邮件传递行为并将其视为违反公司规章。
4.2严禁发送附件具有下列扩展名的邮件(例如:.exe,.vbs,.com,.bat,.cmd,mdb等等。
4.3每封发送邮件大小:原则上<=2M字节。严禁向非集团信箱自动转发邮件。
第十一条上网信息及网络安全管理
1.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后果自负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2.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2.1不得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2.2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2.3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
3.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3.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3.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3.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3.5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3.6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4.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4.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4.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4.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5.从Internet上下载文件有大小限制,任何例外必须报请信息中心批准。
6.信息中心和各接入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7.信息中心、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集团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8.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及破坏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信息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集团有关部处共同查处;处罚分为警告、停止户头、停止单机上网、停止子网上网、集团通报批评、罚款;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要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本规定经公司领导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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