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发挥我市卫生系统现有人力、技术、设备优势,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城乡各医院的整体水平,开展城乡医院的合作,达到区域医疗资源的共享化、医疗水平的现代化、医疗服务的人文化、医疗消费的低廉化目标,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需求。由肇东市人民医院牵头,与市内城乡14家医院协定,经肇东市卫生局批准,成立肇东市人民医院医疗集团。
第二条医疗集团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卫生体制改革为基点,以经营管理、医疗技术合作、预防、保健、康复协作为纽带,互相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互助,扩大集团知名度,提高各成员单位在群众中的声誉,拓宽服务群体,在努力提高社会效益的同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需求。
第三条 医疗集团的性质。在市卫生局直接领下,由牵头医院组建,领导、指导成员单位,自愿联合,发挥现有人力、技术、设备优势,提高集团医院的整体水平,优势互补、资源重组,减少重复购置,降低成本,形成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医疗资源互补,科研教学共享、利益共享,各成员单位自主经营单独核算的集团框架,以合作形式共同构建的松散型医疗联合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机构的组成
l、董事会
董事会是医疗集团的最高议事机构,负责在区域卫生规划原则指导下,对集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建设性意见;讨论集团内各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并报卫生局审批;探讨集团范围内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网络的组织形式,实行以经营、管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为纽带的集团合作方式;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医疗、护理、医技、预防、保健、康复质量交叉检查;组织探讨集团内部的医院改革和存在的问题;发动集团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防范措施;负责集团重大事项的决策。
董事会由集团内各医院的院长组成。董事长由牵头单位院长担任,副董事长由董事长根据医院的规模及其地域分布提出名单,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后产生(任职期间,工作变动,由后任院长接任)。董事会每三年为一届。
2、集团管理办公室
集团管理办公室是医疗集团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协调集团内各医疗单位合作项目的开展,并负责集团日常管理工作。集团管理办公室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后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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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管理模式
第五条 医疗集团议事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1、在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对集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建设性意见。
2、讨论集团内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3、组织、协调集团内部的协作关系、帮扶项目、合作办法、利益分配。
4、对集团内部医疗机构行政、财务管理和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康复质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5、对集团成员单位人事任免提出推荐建议,并报市卫生党委考核决定任用。
6、探讨市、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组织形式;探讨实行以经营、管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为枢纽的院际合作形式。
7、调整集团内医疗服务模式、专业结构、业务发展方向,形成优势和合力。
8、研讨集团内部的医疗体制改革和科学发展建设问题。
9、修订医疗集团章程。
第六条 医疗集团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集团决定,服从集团纪律,完成集团任务。
2、接受集团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支持集团工作,维护集团利益。
3、对集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向卫生局反映集团情况。
第七条 医疗集团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充分发扬民主。重大事项,到会的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时同意票必须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合作形式
第九条 医疗集团成员单位为独立法人单位,各自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原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财务核算形式、收费标准、资金所属关系、人事归属不变,各自承担的指令性任务不变。
第十条 医疗集团应在区域卫生规划下开展工作。通过医疗集团的辐射作用,调整医疗服务模式、专业技术结构、业务发展方向,构筑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自主创新的格局。
第十一条 医疗集团各医疗机构之间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相互帮助开展门诊、会诊、查房、手术等工作,在医疗、护理、药剂、医技、预防、保健、康复等多领域开展合作。
第十二条 医疗集内部相互为对方提供管
医院医疗集团章程第2页
理培训、临床进修、技术指导、业务咨询、医疗扶贫、卫生下乡、学术交流、技术协作、双向转诊以及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等工作。提供院内先进的医疗诊断、治疗设备的有偿或无偿使用。并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开展医院后勤社会化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医疗集团成立后,合作期限如未做特别规定,将无限期延长。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将终止合作:
l、合作形式与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违背。
2、成员单位在经营服务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资不抵债,无法经营。
4、参加集团的医院提出退出集团申请,经集团董事会通过后终止合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医疗集团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医疗集团董事会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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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上海市卫生局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
第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 本预案由院部及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及处理。
第六条 医院新设医疗事务接待办公室。接待办公室的职责:
(一) 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二) 协助医院及相关科室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三) 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四) 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五) 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 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七) 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八) 院领导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第一节 告知原则
第七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请患者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法而导致医疗纠纷。
第二节 被告知对象
第九条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第十条 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
第十一条 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它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医院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
第十二条 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作记录。
第十三条 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医院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示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节 告知方式
第十五条 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
第十六条 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第十七条 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洋、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第十八条 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
第四节 病情告知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知患者。
第二十条 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肿瘤等严重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十一条 患者或其它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疑问及咨询,医务人员应当给予及时解答,解答过程应当耐心细致,态度友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问题或对患者及其亲属态度粗暴。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历中作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
第五节 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第二十三条 手术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治疗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外科的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各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需要穿刺的各种血管内诊治等。
第二十四条 手术过程中可能有手术和麻醉方式变更、术中及术后均有手术风险发生的可能,故医院推行患者授权告知的知情权告知方式。
第二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被告知对象。
第二十六条 告知后,患者或具法律效力的被告知对象应当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字;
属于第十三条情况的,无被告知对象签字的,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上对请示答复的情况作记录。
第二十七条 手术过程中因为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须将新的情况向被告知对象进行告知并取得其签字后才能进行手术;
但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的,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
第二十八条 手术告知由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总负责,手术告知的内容应当经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的审查同意;
第一主持医师可以亲自或委派该手术组的第一助手医师进行手术告知并签字;
该手术组的第一助手医师在该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的签字,视为第一主持医师对手术告的内容已经知晓,并由第一主持医师对告知的内容承担责任;
非该手术组的医师一律不得在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应当根据病种疾病及手术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
重大手术实行报告制度,各手术科室在实施重大手术前应填写《重大手术申请报告表》。
第三十条 医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示医院医务处对手术签字进行律师见证,是否同意由医院医务处决定。
第六节 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第三十一条 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
第三十二条 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
(一)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程录中作记载。
(二)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三)其它情况。
第三十三条 化疗方案及输血方案的告知。
化疗方案应当预告对患者进行告知,患者在《化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实施化疗方案。
对患者实施输血治疗,因对患者或委托被告知人说明情况,在患者或委托被告知人在有关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下列物理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
(一) 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
(二) 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
(三) 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当告知患者。
第三十六条 各科室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知对象同意并签字确认后采取诊治措施。
第四章 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三十七条 医院将建立健全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的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
第三十八条 医院及各科室建立健全的危急重病人抢救制度;
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危急重病人抢救的,由相关医疗职能部门组织指挥,各科室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医疗职能部门的安排。
第三十九条 各科室应当必备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各科室可以在参考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基础上,综合本科室的业务特点及临床实践,分步骤的制定本科主要疾病的诊疗护理流程,该诊疗护理流程实施前应当报医院医务处审查,在医务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在科室中推行,以此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
第四十条 医院将建立健全急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本科室疾病或复杂疑难病例时,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举行复杂疑难病例讨论会;
会诊及复杂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及时,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
第四十一条 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应当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原则;制定了诊疗护理流程的,还应当符合诊疗护理流程的原则;
当对诊疗措施存在分歧时,主管医师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组织讨论。
第四十二条 对患者实施的重要诊疗措施,主管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临床经验;
严禁在医院实习的医护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患者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
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
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务处,由医务处负责处理。
第四十四条 病历书写。
(一)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
(二) 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严禁销毁病历;
(三) 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当及时重新书写;不能重新书写的,应当在保持笔误部分字迹清晰的情况下用红笔修改并写明更正日期;
(四) 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正;
(五)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五章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 处理原则
第四十五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十六条 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
第二节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初步判断
第四十七条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医务人同对患者实施了医疗诊治行为;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第2页
XX医院医疗器械及耗材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医疗器械及耗材采购管理办法
各科室:
为加强医院医疗器械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杜绝购销中的不正当行为,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万元以上医疗器械的购置,首先由使用科室向医院药械科提出申请,并对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论证。[网文章-找范文,到网]
二、药械科接到科室的申请后就有关资料等相关信息进行调研,并将调研情况上报医院药事委员会。
三、医院药事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委派一名院领导、药械科主任、使用科室主任、使用人员等到有关医院对设备的型号、性能、价格等进行考察,最后将结果报药事委员会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
四、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对至少2个以上的商家进行议标或招标,其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类型号产品的价格。[网文章-找范文,到网]
五、万元以下的医疗器械,根据使用科室提出的申请,经药械科审理后,报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价格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类型号的价格,购置数量大的按招标程序进行。
六、一次性医疗用品,包括各种试剂、高值耗材,严格按青海省招标管理办法执行,任何科室不得擅自采购使用。
七、在购置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和各种物品时,任何人不得接受厂家、代理商的吃请,不得接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八、采购计划每季度由院药事委员会议研究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院药事委员会)。
九、后勤物资采购时,先由总务科列出计划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委派3人以上(一名院领导、总务科主任、药事委员会委员)组成采购小组进行购置。
关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
关于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关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第2页
费用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医疗应急预案(一)
1 总 则
l.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l.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地)级人民政府启动市(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地)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省(区、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站),并完善急救网络。每个市(地)、县(市)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总后卫生部负责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 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发布。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医疗应急预案(二)
一、患者自杀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1、发现患者有自杀倾向时,立即报告护士长及主管医生。
2、检查患者病室内的环境,若发现私藏药品、锐利器械等危险物品给予没收;锁好门窗,防止意外。
3、告知家属24小时监护,不得离开。
4、详细交接班,密切注意患者心理变化,准确掌握心理状态。
5、查找患者自杀原因,有针对性的做好心理护理,尽量减少不良刺激对患者的影响。
6、发现患者自杀,通知医生立即赴现场,判断患者是否有抢救价值,如有可能立即抢救。
7、保护现场,包括病室及自杀处。
8、通知医务处或总值班,听从安排处理。
9、做好家属的安慰工作。
二、患者外出或外出不归时的应急预案
1、患者入院时详细交代住院须知,告知患者住院期间不允许私自外出,以免贻误治疗、突发病情变化等严重后果。
2、加强巡视,力所能及地帮助患者解决困难,尽量减少其外出机会。如必须外出,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经主管医生批准,患者及家属在护理单上签字方可离开,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病房。
3、一旦发现患者私自外出,要立即报告护士长,通知主管医生。
4、通过患者所留下的通讯方式,与家属取得联系,共同寻找。
5、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护理部或总值班。
6、患者的确外出不归,需两人共同清理患者物品,贵重物品交保卫科。
三、失窃的应急预案
1、维持好病房秩序,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
2、加强巡视,做好安全工作,随手带门,经常检查门窗。
3、介绍住院须知时向患者介绍安全知识,保管好贵重物品与现金。
4、一旦发生失窃,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5、通知保卫科或总值班,协助做好侦破工作。
四、遭遇暴徒的应急预案
1、做好病房安全工作管理,夜间病房门上锁。
2、遭遇暴徒后,沉着冷静,采取果断措施保护患者及公物,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3、注意观察暴徒的特征。
4、设法通知保卫处,夜间通知总值班,由总值班视情况拨打110。
5、暴徒逃走,注意方向,为破案提供线索。
五、消防紧急疏散患者应急预案
1、做好病房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检查仓库、电源及线路,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有关科室,消除隐患。
2、住院患者不允许私自用电器。
3、当病区内发生火灾时,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循“高层先撤、患者先撤、重患者和老人先撤、医务人员最后撤离”的原则,“避开火源,就近疏散,统一组织,有条不紊”,紧急疏散患者。
4、当班护士和主管医生要立即组织好患者,不得在楼道内拥挤、围观,并立即通知保卫科或总值班,紧急报警。
5、集中现有的灭火器材和人员积极扑救,尽量消灭或控制火势扩大。
6、所有人员立即用湿毛巾、湿口罩或湿纱布罩住口鼻,防止窒息。
7、在保证人员安全撤离的条件下,应尽快撤出易燃易爆物品,积极抢救贵重物品、设备和科技资料。
8、发现某一房间发生火灾,室内有易燃易爆物品,要立即搬出,如已不可能搬出,要以最快速度疏散邻近人员。
9、如室内无人,也无易燃易爆物品,不要急于开门,以免火势扩大、蔓延;要迅速集中现有的灭火器材,做好充分准备,打开房门,积极灭火。
10、关闭邻近房间的门窗,断开燃火部位的电闸(由消防中心或电工室人员操作)。
11、发现火情无法扑救,要立即拨打“119”报警,并告知准确方位。
六、患者住院期间出现摔伤的应急预案
1、检查病房设施,不断改进完善,杜绝不安全隐患。
2、当患者突然摔倒时,护士立即到患者身边,检查患者摔伤情况:通知医生判断患者的神志、受伤部位,伤情程度,全身状况等,并初步判断摔伤原因或病因。
3、对疑有骨折或肌肉、韧带损伤的患者,根据摔伤的部位和伤情采取相应的搬运患者方法,将患者抬至病床;请医生对患者进行检查,必要时遵医嘱行X光片检查及其他治疗。
4、对于摔伤头部,出现意识障碍等危及生命的情况时,应立即将患者轻抬至病床,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注意瞳孔、神志、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的变化情况,迅速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5、受伤程度较轻者,可搀扶或用轮椅将患者送回病床,嘱其卧床休息,安慰患者,并测量血压、脉搏,根据病情做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6、对于皮肤出现淤斑者进行局部冷敷;皮肤擦伤渗血者用碘伏或0.1%新洁尔灭清洗伤口后,以无菌敷料包扎;出血较多或有伤口者先用无菌敷料压迫止血,再由医生酌情进行伤口清创缝合。创面较大,伤口较深者遵医嘱注射破伤风针。
7、加强巡视,及时观察采取措施后的效果,直到病情稳定。
8、准确、及时书写护理记录,认真交班。
9、向患者了解当时摔倒的情景,帮助患者分析摔倒的原因,向患者做宣教指导,提高患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尽可能避免再次摔伤。
七、住院患者发生坠床的应急预案
1、对于有意识不清并躁动不安的患者,应加床档,并有家属陪伴。
2、对于极度躁动的患者,可应用约束带实施保护性约束,但要注意动作轻柔,经常检查局部皮肤,避免对患者造成损伤。
3、在床上活动的患者,嘱其活动时要小心,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如有需要可以让护士帮助。
4、对于有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的患者,要认真做好健康宣教,告诉患者不做体位突然变化的动作,以免引起血压快速变化,造成一过性脑供血不足,引起晕厥等症状,易于发生危险。
5、教会患者一旦出现不适应状,最好先不要活动,应用信号灯告诉医护人员,给以必要的处理措施。
6、一旦患者不慎坠床时,护士应立即到患者身边,通知医生检查患者坠床时的着力点,迅速查看全身状况和局部受伤情况,初步判断有无危及生命的症状、骨折或肌肉、韧带损伤等情况。
7、配合医生对患者进行检查,根据伤情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
8、加强巡视至病情稳定。巡视中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向医生汇报。
9、及时、准确记录病情变化,认真做好交接班。
八、停水和突然停水的应急预案
1、接到停水通知后,告知患者停水的时间,做好停水准备。
2、做好应急准备,根据停水时间尽量储备水源,以备使用和饮用。
3、突然停水时,白天与总务科联系,汇报情况,查询原因;夜间通知总值班,汇报停水情况。
4、患者做好解释工作,尽量协助患者解决因停水带来的不便。
九、停电和突然停电的应急预案
1、通知停电后,立即做好停电准备,备好应急灯、手电、蜡烛等;如有抢救患者使用动力电器时,需找替代的方法。
2、突然停电后,立即使用抢救患者机器运转的动力方法,维持抢救工作,开启应急灯或点燃蜡烛照明灯。
3、与电工班联系,查询停电原因,尽量排除故障或开启应急发电系统。
4、加强巡视病房,安抚患者,同时注意防火、防盗。
十、泛水的应急预案
1、立即查找泛水的原因,通知其他人员,积极采取措施阻止继续泛水。
2、不能自行解决者,立即通知总务科或总值班。
3、协助维修人员共同将水扫净,保持环境清洁。
4、告戒患者,不可涉足泛水区或潮湿处,必要时放置醒目标识,防止跌倒。
医疗应急预案(三)
为进一步做好汛期灾害防御和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在灾情发生后,医院急救和应急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我院洪涝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一、医院高度重视防汛安全工作,完善抗洪救灾组织机构:
(一)成立灾害事故应急小组:
总指挥:杨成虎
组长:胥敏
副组长:贺建军、蒋久富、冯峰、蒲昭谦、羊明
成员:杨淦、文陆林、林春华、任春洪、杨绪、杨烈、杨柳、余燕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与卫生局、所属各相关部门及医院内各科间的关系,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工作所需的人员、医疗救援设备、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负责指挥抗洪救灾医疗工作。
(二)成立医疗救护队:
一队:队长:蒋久富
队员:宁小洪、谭永、李启、喻双文、祝仁兵、林玉萍、陈峰
二队:队长:冯峰
队员:许海彬、杜华、胥智勇、岳鹏程、吕明波、李莉
医疗救援工作队负责为需要救援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工作,保障医疗救援绿色通道的畅通。
(三)成立防灾抢险队:
队长:胥敏
队员:杨淦、杨柳、杨烈、杨绪、任春洪、余燕
防灾抢险队成员负责医疗救援设备、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保障。
医疗及抢险队成员须服从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服从医务科、医院总值班的紧急调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医院各科提高防灾救灾的警惕,做到防灾救灾救护队专业设置、人员配备合理,做到抢救设备、设施齐备、完好,人员相对固定,提高对灾害事故的应急能力。
三、总务科、财务科、设备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等有关科室作好物资、资金、设备、药品、器械、车辆、通讯等准备工作,确保抗灾抢险救护工作顺利进行。
四、根据抢险工作情况,随时组队变更出发队员,各科室负责人和抽调人员必须按指令派出人员,并安排候补人员接替其院内工作。
五、凡参加抢险人员,均须将联络电话,统一登记交医务科备查。院总值班、救护车班,总机班必须严守工作岗位,保证通讯畅通。紧急情况立即报告院领导。
六、应急物资
1、配备急救车2辆。
2、急救包:存放于急诊科。
3、急救药品:存放于门诊药房。
4、抢险人员装备包(包括:电筒、电池、雨衣、毛巾、被子、雨靴、蚊帐、水壶)。存放地点:物资库房。
七、应急通讯
1、应急人员应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2、急救车辆配备“120”电台及GpS卫星定位系统。
3、车班值班人员配备电话1台。
4、院内程控交换机配备应急电源,可保证30分钟院内通话。
一旦发生洪涝灾情、险情,立即启动预案,全力做好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乡水产养殖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孝南区**乡水产养殖服务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全乡水产养殖的全面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水产养殖的需要,逐步构建新型农村公益事业服务体系。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孝南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乡人民政府。
第五条本单位住所地是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人民政府大院内。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孝南区**乡水产养殖服务中心法人代表。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壹万元;出资者**乡人民政府;金额:壹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主要承担水产养殖技术推广与培训,搞好水产品的监测和防治工作,以及与水产养殖相关服务项目。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实行“以钱养事”,按公益事业完成情况考核计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中心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中心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中心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乡水产养殖服务中心章程第2页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金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输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xx年12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宣传日活动的主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确定宣传日活动的主题是:关爱生活,关爱健康——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宣传日活动的意义
举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日活动,一是通过向公众宣传识别真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方法,增强公众对违法虚假广告的识别能力,正确对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不受虚假广告的误导;二是能够发挥社会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监督力量,使违法虚假发布的广告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理;三是以新闻媒体报道宣传日活动和宣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为契机,引导新闻媒体规范其广告发布行为,讲诚信、树正气,不再给违法虚假广告提供发布的载体。
三、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
(一)宣传日活动的开展范围。
2011年10月15日,在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同时开展“关爱生活,关爱健康——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日活动。
各市在城区内至少设立两个宣传点,散发宣传单页,咨询解答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县至少设立一个宣传点。各地应当将宣传海报分发到当地的主要药店和医疗机构,充分利用药店和医疗机构直接面对消费者和分布广泛的特点,将宣传日活动引向深入、扩大的成效。
所有会场都必须统一标识“关爱生活,关爱健康——拒绝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主题语,并设立必要的宣传展板。
(二)宣传日活动的组织安排。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由主管局长负责,药品市场监督处、食品安全处参加的组织机构,负责全省广告宣传日活动的统筹安排、宣传材料印发、新闻宣传等具体实施工作,省局将尽快将宣传单页和宣传海报分发给各市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由一名局领导负责,设立组织机构做好宣传日活动的贯彻实施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将参加省会城市所在地的宣传活动,并向公众进行宣传。长沙、湘潭应邀请相关新闻单位参加。
(三)宣传日活动的日程安排。
10月15日上午10时,宣传日活动在县级以上城市同时开始,向公众散发宣传单页,解答公众的咨询,活动至下午三点左右结束。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宣传日活动开始之前将宣传海报分发给当地的主要药店和医疗机构,以保证宣传日活动的当天,在主要药店和医疗机构的醒目位置张贴了宣传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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