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半停产企业超龄到龄未能办理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

必要的事最好现在就做。按照单位领导的指示,我们需要提前做好一份详细的方案。只要有问题需要解决,就需要方案,而我们每时每刻都在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写方案要避免什么呢?也许"停产半停产企业超龄到龄未能办理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就是你要找的,建议你收藏本页和本站,以便后续阅读!

停产半停产企业超龄到龄未能办理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化肥公司、冶炼厂、新星公司等停产半停产企业超龄、到龄、未能办理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委、市政府:[本文转载自网-]
市国资公司《关于解决停产、半停产企业超龄、到龄不能办理退休问题的请示》中,提出对已经到龄或超龄未能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共15人(其中化肥公司5人、新星公司4人、冶炼厂6人)“由市人事劳动局、社保局对上述人员核定待遇、办理手续、足额发放;所需养老金由市社保局先行挂账,而后通过强化征缴、实现应收尽收”的意见,我们认为不妥。其理由如下:
一、养老金挂账,无政策依据。国家《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河南省、郑州市有关养老保险的文件精神,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并及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没有哪项法规和文件规定,停产半停产企业应缴的养老金可以挂账。因此,养老金挂账一说,没有任何政策依据。若强行挂账,将是违法行为。
二、强化征缴,无资金来源。化肥公司、新星公司、冶炼厂早已停产,其土地、厂房、设备也被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法院查封,已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对其进行强化征缴,只能是纸上谈兵。
鉴于此,我们对上述单位已经到龄未办退休手续人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已经到龄未办退休手续人员的退休手续,可以在社保局审核的基础上由人事劳动局予以审批办理。但鉴于以上人员单位和个人欠费时间较长,个人账户无法记载,退休待遇无法核算,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原来办法暂发生活费。[本文转载自网-]
二、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和个人将所有欠费全部补齐,个人账户全部记满后才能予以核定。但为了社会大局稳定,可以采取以下变通的办法:
1、对上述人员,可以按企业和个人开始欠费的当年的标准,核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2、可由上述三个单位中的个人先行垫交,把应缴的养老保险费补齐后,由社保局按政策规定核发其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补缴;单位欠费部分,可由单位与个人鉴订借款协议,待单位形势好转时归还个人。
3、由市国资公司协调各企业或由市国资公司筹集资金,将上述三个单位人员所欠的养老保险费补交到审批退休之月(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补缴),然后由社保局按政策规定核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附:化肥公司、冶炼厂、新星公司到龄未办退休人员欠费情况


新密市社会保障局

二0xx年三月三日



关于轴承厂、化肥公司等停产半停产企业已经退休职工未能足额享受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委、市政府:
市国资公司《关于解决停产半停产企业已退休职工不能足额享受待遇问题的请示》,提出对已经办理退休的职工50人(其中轴承厂24人、化肥公司26人)“由市人事劳动局、社保局对上述人员核定待遇、办理手续、足额发放;所需养老金由市社保局先行挂账,而后通过强化征缴、实现应收尽收”的意见,我们认为不妥。其理由如下:
一、养老金挂账,无政策依据。国家《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河南省、郑州市有关养老保险的文件精神,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并及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没有哪项法规和文件规定,停产半停产企业应缴的养老金可以挂账。因此,养老金挂账一说,没有任何政策依据。若强行挂账,将是违法行为。
二、强化征缴,无资金来源。轴承厂、化肥公司早已停产,其土地、厂房、设备也被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法院查封,已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对其进行强化征缴,只能是纸上谈兵。
按规定,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应由企业和个人将所有职工的欠费全部补齐,个人账户全部记满后,才能予以核定。但为了“两会”期间我市社会大局稳定,特就轴承厂、化肥公司的50名已经退休职工但未能足额享受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轴承厂24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可在市国资公司履行还款手续的情况下按原发生活费多退少补原则,予以核发。经与市国资公司沟通,市国资公司将于20xx年6月份前将轴承厂所有厂房、土地(含原已抵押给市社保局的30亩土地)整体拍卖。拍卖后由市国资公司将截止20xx年底轴承厂所欠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481.6456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市社保局,然后由社保局完善职工个人账户,接续职工社保手续。
二、化肥公司26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国资公司协调资金,将其所欠的养老保险费补交到审批

停产半停产企业超龄到龄未能办理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页

退休之月(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补缴),然后由市社保局按政策规定和原发生活费多退少补原则,予以核发。

附:轴承厂、化肥公司暂发生活费人员情况


新密市社会保障局

二0xx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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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煤矿停产整顿检查验收实施方案



各矿山企业:
为了切实加强煤矿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矿区动态巡回检查,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科学、依法开采。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我县煤矿停产整顿的要求,彻底杜绝煤矿越界超层等违法开采行为的发生,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在全县煤矿停产整顿期间,通过开展井下拉网式排查,彻底清查非法越界超层开采行为和解决我县部分煤矿图实不符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永久性封堵点和部分临时封堵点的监督管理,彻底杜绝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发生,真正实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整治内容与标准
(一)整治内容
此次整治工作的范围是全县所有煤矿(包括在建、技改矿井)。整治内容是依法查处煤矿越界超层开采,擅自打开永久性封堵巷道以及通过临时封堵点隐瞒越界开采事实等违法行为。
(二)整治标准
整治工作以现场实测、检查等形式进行,对查实存在越界超层等非法开采行为的煤炭矿山企业,将按不同情况依照以下两类标准进行整改和处理。
1、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并接受依法处罚:
①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②擅自打开永久性封堵巷道的;
③通过临时封堵点隐瞒越界开采行为的;
④图实不符的。
2、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①属第二次越界开采的;
②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③经核查批准的矿区范围内煤炭资源已枯竭的;
④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整改,验收仍不合格或决定关闭的。
三、组织领导和整治步骤
(一) 组织领导
为了圆满完成此次整顿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局委会决定成立煤矿停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崔和平同志担任,崔喜平、张栋、田军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有张博、党振才、仵西强、史红博、丁青有、赵琦。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我县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一切事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我县煤炭矿山开采实际现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人负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二)整治步骤
这次停产整顿检查验收共分三步同时开展整顿工作:
1、宣传动员。按照局务会议的安排,聘请省、市有关专家对所有煤矿法人代表、生产矿长和总工以及全体矿管干部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同时,要求各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危害性;对资源破坏性、掠夺性开采而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的重要性和整顿工作的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28号文件上来,为开展停产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2、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针对此次县政府对停产整顿、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此项整顿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由矿管站牵头,稽查队、测绘队配合,抽调业务骨干,严格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对全县的小煤矿井下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各煤炭矿山企业的生产现状和超层越界非法开采等违法问题,严厉打击和遏制各类违法生产。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法定矿区范围,对各矿开采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分类排队造册登记,对存在超层越界非法开采的煤矿坚决依法查

处,对应关闭的矿井逐级报请关闭。全面排查的重点是矿业公司周边存在资源纠纷的小煤矿、井下资源接近枯竭、有越界开采行为的和擅自打开永久性封堵巷道以及临危边界的小煤矿。
3、检查验收程序
各煤矿自行整改结束后,在确认符合要求和标准的同时,向县国土资源局煤矿停产整顿验收领导小组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验收牵头单位矿管站组织稽查队测绘队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拿出初审意见上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是否予以放行生产。
4、各煤矿验收放行后,要求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防止煤矿企业越界超层非法开采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日常监管,巩固整顿成果。
四、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加大对越界超层非法开采煤矿的监管力度,加强各矿山企业的动态巡查,发现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立即责令停产,限期整改,从重处罚;对要求停产整顿的,及时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对限期整改和停产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对属第二次越界开采或擅自打开封堵巷道,拒不退回、造成资源破坏的煤矿,坚决上报县政府建议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矿管站负责此项整顿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动态巡查管理,严防各类非法开采行为的发生;同时,检查各矿山企业“四证”是否齐全有效,各项制度是否健全,负责各矿隐患台帐的建立和各项资费的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图纸汇交和“三率”指标的考核工作,督查井下越界巷道是否按要求封堵以及图实是否相否,核查各矿年检申报资料的真实可靠性。
稽查队负责各矿井下永久性封堵巷道和部分临时封堵点是否按要求进行封堵,严防擅自打开永久封堵点以及私自移动封堵位置的违法行为,并对其造册登记,记录在案,切实落实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同时核查2005年越界矿井查处结案情况,对整顿中排查出的越界开采非法行为,坚决依法严惩;
测绘队负责对各矿井下开采动态实施监测,并确定其是否存在越界开采和图实不符等违法行为,监督其是否存在破坏浪费资源现象,同时配合矿管站、测绘队对越界开采的所有巷道的封堵点,指定具体位置以及检查有擅自移动嫌疑的封堵点的监测。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整顿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必须紧密配合,高度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排除阻力和干扰,有效制止煤矿超层越界非法开采的违法行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1、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暴光有越界超层非法开采行为的煤矿,认真核查,严肃查处。
2、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放行,谁放行、谁负责”。
3、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监管不力、玩忽职守、阻挠干扰的责任人员要查清事实,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坚决惩处暴力抗法者。
4、矿山企业要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委、阻挠下井检查;更不得隐瞒非法行为,一经发现,严惩不待。


关于规范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因我局所属有关单位名称变更,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关于文件头的印制1、省局根据此次变更后的名称设计了文头,字体为华康简标宋体(同黄委文头字体),各市河务(管理)局、局直各单位可以此为参照印制本单位上、下行文的文头。2、请各市河务(管理)局指导要求好县局的文头更改工作。3、文头印制标准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二、关于发文字号1、根据变更后的名称,对各单位发文字号规定如下:菏泽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菏黄X〔2004〕XX号”(其中X为机关部门代字,XX为发文顺序号,下同);东平湖管理局发文字号为“东平湖X〔2004〕XX号”;聊城河务局发文字号为“聊黄X〔2004〕XX号”;济南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济黄X〔2004〕XX号”;德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德黄X〔2004〕XX号”;淄博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淄黄X〔2004〕XX号”;滨州河务局发文字号为“滨黄X〔2004〕XX号”;河口管理局发文字号为“黄河口X〔2004〕XX号”;经管局发文字号为“鲁黄经管〔2004〕XX号”;服务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服〔2004〕XX号”;职工学校发文字号为“鲁黄校〔2004〕XX号”;黄河医院发文字号为“鲁黄医〔2004〕XX号”;信息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信〔2004〕XX号”;供水局发文字号为“鲁黄供水〔2004〕XX号”;储备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储〔2004〕XX号”;中心发文字号为“鲁黄培〔2004〕XX号”;设计院发文字号为“鲁黄设〔2004〕XX号”;工程局发文字号为“鲁黄工〔2004〕XX号”;水泥厂发文字号为“鲁黄厂〔2004〕XX号”。监理公司发文字号为“鲁龙监〔2004〕XX号”。2、便函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函”字即可,如“菏黄办函〔2004〕1号”。3、传真电报的发文字号在年份前加“电”字即可,如“菏黄电〔2004〕1号”4、各单位文件要使用规定的发文字号,不得自行变更或重新设立。5、各市河务(管理)局对所属单位发文字号作统一的规定。三、关于发文概括语1、省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简称“山东河务局”,系统内可简称“省局”。2、各市河务(管理)局。指菏泽、聊城、德州、济南、淄博、滨州河务局,东平湖、河口管理局。3、局直各单位。指经管局、服务中心、职工学校、黄河医院、信息中心、供水局、储备中心、培训中心、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水泥厂。4、各县河务(管理)局。指各市河务(管理)局所属的河务(管理)局。5、局属各单位。指各市河务(管理)局及所属县河务(管理)局、闸管所,局直各单位。6、局属有关单位。指局属单位中部分单位。7、机关各部门。指省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党委、山东黄河工会。8、文件发送单位较少或直接发送某一单位的,可直接写发送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全称、简称以《山东黄河河务局机构名称规范》规定的为准。自11月1日起使用。四、关于文件头上网1、各市河务(管理)局对上网的文件进行规范,做到上网文件字体、字号等与纸质文件相同,并加上相应的红头,实现与纸质文件原样的显示效果。2、各市河务(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局文件上网的格式规范工作。3、详细技术问题请与山东黄河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0)7018、(80)7019。五、关于规范使用单位名称的问题各单位文件、信函、会场、等需要标识单位名称时要使用规范化全称或简称,字体使用规定的简化字,不要出现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

治理庸懒散问题实施意见


治理庸懒散问题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作风建设,根据《中共xx省纪委xx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庸懒散问题的通知》(纪综[20xx]59号)精神,以及xx市纪委、xx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庸懒散问题治理的有关要求,现就坚决整治“庸懒散”等不良风气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住重点,确保突出问题有效解决
治理庸懒散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迫切要求。治理工作要以加强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为载体,以提高干部队伍执行力、提升机关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为目的,突出治理重点,切实解决作风效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切实治理干部履职不力的问题。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人民群众正当诉求得以解决,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是切实治理干部作风不实的问题。坚持群众路线,防止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三是切实治理效能不高的问题。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优化办事流程,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严禁对职权范围的事项和任务推诿扯皮,敷衍应付,不落实,不作为。
四是切实治理纪律不严的问题。重点治理纪律涣散、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等问题。严肃查处迟到、早退、脱岗、离岗、旷工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视频、玩游戏、炒股、打牌等行为。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庸懒散问题治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形成党委(党组)负总责,主要领导带头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及时研究解决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把治理庸懒散问题与机关效能建设、行政执法活动、行业作风建设、基层党务公开、处理群众诉求等结合起来,做到有的放矢,务求实效。
(二)加强学习教育。要强化理论学习,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及省委书记刘奇葆同志在省纪委九届七次全会有关作风建设和治理庸懒散问题的讲话精神,要求干部围绕“四个特别”,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要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主题教育,继续深入开展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政治纪律教育、群众观点和群众立场教育,从思想上强化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念,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表率。要强化典型教育,通过深化对杨善洲,王瑛等先进事迹学习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三)加强督查问责。各镇乡、市级各部门要将治理庸懒散问题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确保督查问责落实。各单位纪委(或纪检组)要在治理庸懒散问题中发挥积极作用。市纪委、监察局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发现的违反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规定,履职不力、办事拖拉、作风漂浮、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庸懒散问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绵竹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坚决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庸懒散问题治理工作监督电话
(四)加强宣传报道。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切实加强宣传报道工作,要通过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舆论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影响带动和监督促进作用,既要大力宣传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履职能力明显增强、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改进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也要注重对反面典型的曝光。
各镇乡、市级各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强化行政效能监察,护航经济社会发展”主题活动,认真抓好庸懒散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提出和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和长效机制。各单位于20xx年10月底前将今年治理工作情况报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联系电话: )

企业退休金调整方案


企业退休金调整方案(一)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年1月1日起,为**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政策规定

人社部发〔20**〕3号文件要求:“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各地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的调整水平认真组织落实,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对自行提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三、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20**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0元、180元。

退休前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四、审批事项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由省和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已经认定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由所在单位初审并填写《20**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按参保范围分别报审,在省本级参保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在市县参保的,报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符合本通知其他条款的,不再审批,直接由基本养老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六、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切实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年4月20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企业退休金调整方案(二)

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职)审批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不含15年),对超过的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年增加7元。如:缴费年限为16年的,调整127元,缴费年限为17年的,调整134元,以此类推。

(三)适度倾斜办法

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企业高龄退休人员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2.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

20**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执行。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人员不重复享受。

(四)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年12月31日。

(五)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强制戒毒、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六)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泸州新闻网记者 周菁)

企业退休金调整方案(三)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不再倾斜。

三、“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3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解决企业改制前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的建议


市政府:
目前,市办工业企业改制工作已基本完成,在企业改制期间,由于企业变现资金少,且当时尚未实行职工医疗制度,使系统内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今年以来,部分退休职工多次上访,要求解决医疗保险问题。
经贸系统现有退休职工2500人。就如何解决好退休职工的医保问题,近期我们与医疗保险部门进行了沟通,根据《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第十一条关于“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
费的相关规定”有两种办法解决退休职工的医保问题。第一种办法就是一次性缴纳,即:我市上年度平均医疗费用为8000元,退休职工按70岁余命计算10年的费用,每名退休职工
须交纳8万元,2500人共需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金2亿元,此办法难以实施。
第二种办法就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法,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两种险种。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按月交纳退休职工工资总额的7%(每名退休职工人均月金额是403元),报销范围为2.5万元以下;大病统筹金的缴费标准是:每年120元,由单位和个人各负担60元。其报销范围为2.5万元至15万元。标准报销为65%。
按照上述两种医疗保险的缴费情况测算,2500名退休职工月工资总额为12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金按7%计算,每月应缴纳8.4万元,全年共计100.8万元;大病统筹金每人每年120元,每年需30万元,两项合计共需130.8万元(其中个人缴纳15万元)。我们认为此办法可行,请市政府予以研究。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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