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入党申请书是要求入党的人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提出的一种书面材料,递交入党申请书是入党的第一程序。新时代有远大抱负的青年,团结并加入到共产党,是很多人从内心深处向往的事情。你正在准备写入党申请书吗?以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由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希望对你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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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书记在县委中心组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会议上的讲话


县委书记在县委中心组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刚才,我们一起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采取的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增强党的生机活力。结合我县的实际,我就学习贯彻《条例》提四点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成果,是我们党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在多年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保障党员权利,不断结合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提出一系列重要的方针和原则,采取积极得力的措施,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创造、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践证明,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

二、要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在年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基础上修订颁布的。“试行条例”作为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保障党员权利的专门法规,施行年多来,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工作和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这些年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党的建设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课题。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党所肩负的光荣使命,党员队伍的实际状况和党内民主建设的发展进程,都对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党中央审时度势,科学决策,作出了修订“试行条例”的重要决定。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科学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试行条例”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认真贯彻了党中央关于党员权利保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以党章为基本依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制度创新上狠下功夫。一方面,着力建立健全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制度,使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更加规范;另一方面,着眼完善党员权利行使的程序,使党员在严格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从党的建设的实际出发,对党员权利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确定了一系列维护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使条例的内容更加详实、丰富。一是《条例》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反映了当前保障党员权利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条例》在保留原试行条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立足于新的实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为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有力保证。二是《条例》坚(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持和完善了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使广大党员的权利更加明确、更加充实;《条例》完善了党员权利行使的程序,明确了正确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使党员在严格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三是《条例》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保障措施,为党员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可靠保证。我们党不仅赋予党员广泛而充分的民主权利,而且不断创造条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修改后的《条例》将“保障措施”单列一章,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具体措施,这些规定和措施,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使党员权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为党员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可靠保证。四是《条例》明确规定保障党员权利是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强调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有重要责任。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的共同责任,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个领导干部应尽的义务。五是《条例》对保障党员权利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在维护党员权利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党员的权利非常广泛,涉及党内生活的方方面面,党内的其他法规对保障党员权利也作了许多规定,但是,《条例》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同时又与其他党内规定互相衔接,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发挥着维护党员权利的作用。

三、要精心组织,深入学习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大举措。全县各党委、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重要意义,真正把这个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要集中一段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使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刻理解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转化为大家的自觉行动。党的各级组织尤其是各级纪检机关要切实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对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坚决纠正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当前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我们一定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要求,切实抓好党员权利保障的各项工作,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学习贯彻《条例》要做到四个结合:一要与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省委六次全会精神相结合;二要与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相结合;三要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四要与找准和查找解决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相结合,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健全党内民主生活。要坚持四个到位:一是领导重视要到位。各党委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接受监督,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二是思想认识要到位。注重抓好每一个环节,做到时间保证、人员保证、内容保证和效果保证。三是措施落实要到位。要把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当前思想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纪检、组织、宣传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努力在全党形成学习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良好氛围;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健全党内生活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与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实施;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切实履行好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对《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四是完善制度要到位。要结合实际,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扩大党员在重要决策、干部任用、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

四、要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各党委、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分析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机制。纪委要充分发挥党的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对《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正确和行使党内监督各项权利。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于律已,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积极营造廉洁、务实、勤政的良好氛围,维护我县政治和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工作向前发展。

同志们,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全县各级党的组织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真正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展党内民主,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




中国共产党党员入党流程详细版


入党申请书,又称入党申请报告,是要求入党的人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提出的一种书面材料。入党申请书标志着申请人经过了郑重思考,向党组织表明自己有入党的志愿和要求,使党组织了解申请人的政治信仰和追求,便于党组织对申请人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同时也是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每一位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应该认真写好入党申请书。
以下是入党申请书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党员入党流程详细版,供大家参考。更多阅读请查看本站入党申请书频道。

一、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表现。 党组织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一般在十五天内)进行教育和鼓励。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便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和现实表现情况),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三、进入考察期

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防止平时无记录,入党前闭门造车、突击编写的现象。要注意掌握表中时间顺序即工作顺序,按先后顺序一般为:党小组(团支部推荐意见)->支部对申请人的政历了解意见->支委会(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考察意见(时间相隔不能超过8个月)->综合政审结论->党内外群众公开测评意见->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意见->党总支意见。

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

1、座谈会党外群众一般不少于8人,不够8人的,支部应加以说明。

2、座谈会应在考察期近一年,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记录整理表内评定意见反映要求真实。除表内情况还应附一份完整的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五、确定发展对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总支)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上级党委分管书记和组织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市委组织部组织科审定,方可下发《入党志愿书》。

六、政治审查

审查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特别是“*和动乱)的表现。动乱期间在校的中专学历以上的学生入党时一定要到该校取得当时政治表现证明材料。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发展对象自传中反映出的情况及上述审查内容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落款处须盖上支部章)。

七、短期培训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理论等文件。中组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乡镇培训的,要发正式文件并报县委委组织部备案。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培训后要填写培训成绩登记表并由县委组织部盖章,装入入党材料档案。

八、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九、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并要求其填写时要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入党志愿书》上有的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其它栏目中不能填写的问题,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如亲友中被停职、拘留审讯等,现在尚无结论和处理的问题。

十、支委会审查

召开支委会,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经支委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合格和手续完备后,即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十一、召开支部大会

程序:

1、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2、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议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入党的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十二、组织员谈话

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前,要指派党委组织委员、组织员、其他党委成员同申请人谈话(2人以上),作进一步的考察。 谈话前,组织员要对支部报来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查看支部记录),并采取座谈或个别谈心的方式,听取党内外人员对入党申请人的反映。 谈话中,主要了解被谈话 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征求其对党需要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 谈话后,及时如实地将谈话人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

十三、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要及时,必须在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决议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委审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不能个人说了算,更不能以党政联席会的形式讨论审批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十四、支部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书
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应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活动,告诉其交纳党费的时间、规定等。
十五、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尽可能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总支>组织进行)。有些党支部为了使入党宣誓仪式更有纪念意义,采取在党的生日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办法,也是可以的。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
1、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致词;
3、新党员宣誓;
4、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5、党员代表讲话;
6、新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
十六、预备期的培养考察
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对预备党员地教育和考察,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一次。 预备期潢后,党支部要进行全面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各基层党委和市直机关工委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转正申请、个人思想工作汇报、党小组意见、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考察报告及发展材料)必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方可讨论审批。
十七、预备期满
考察合格。
转正。
手续:
1、本人在预备期满前适当时候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4、支委会审查;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6、预备党员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7、上级党委审批。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通知报批 的党支部。
考察不合格。
延长预备期。
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批。
注意:各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决议或决定,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人数(预备党中除外),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赞成决议或决定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及时上交县委组织部,存入本人干部档案中。

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


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封面(填写样例、仅供参考)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表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表由预备党员和党组织有关人员按要求逐栏填写,填写要严肃、认真、忠实、字迹要清楚。二、预备党员每半年向所在单位党支部作一次思想汇报;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每半年填写一次考察意见。表中“本人汇报表现情况”栏,由本人填写;“联系人意见”栏,由支部指定的联系人填写;“党小组意见”栏,由党小组集体讨论,小组长负责填写;“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栏由支部书记填写。“党支部意见”栏,由支委会研究,支部书记负责填写;总支意见可填入备注栏。三、本表由预备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保存;调动工作时,要及时转往预备党员所在单位的党支部保存;预备党员转正后,本表存入党员档案。四、本表必须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填写或电脑打印。
中 共xx 县 委 组 织 部
200x年2月制
表一 姓名现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曾用名 没有曾用名则写“无”;多个曾用名先按常用、
不常用顺序写,无常用则按使用先后顺序写。民族 文化
程度 按学历填写的要写明毕业
或肄业,如“中专毕业”
“大学本科一年”。籍 贯 指一个人祖居的地方,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如果
祖居与出生地不一致时,一般按其父亲的籍贯填写毕业院校
专业及学位 在校大学生划/。 何时何地
参加工作 学生写“××年×月入学或划“/”。入 团
时 间 本人
成分 指一个人参加革命工作之前主
要的、时间长的、离工作时间
近的社会职业。如“学生”。 职务或职称 指一个人时间担任的职务。没有领导职务的专业、科技人员可填
写专业技术职称,如“工程师、教授”,学生干部应注意写全称。入党介绍人 姓名及入党时间 上半年本人汇报表现情况 (不够可以另附稿纸)表二  联系人意见
相关条款:《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
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当总支)
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联系人签名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设立了党小组的党支部,“党小组提出意见”是预备党员转正的必要手续,因此党小组在本小组预
备党员转正时进行讨论,并向支部提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书面意见,供党支部参考(不能以党小组意见 代替支部决定)。小组长签名: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党支部意见


1、主要围绕本人的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性修养和对缺点的认识及改正情况。党支部对以上三方面
进行重点考察。
2、党支部或党小组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季度鉴定会,听取预备党员思想汇报,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
评。党支部定期听取党小组和联系人的汇报,每季度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评议一次,并实事求是地作出 鉴定。党支部和党小组会议记录要完整,由支委专人保管,注意保密。
3、鉴定内容应肯定预备党员的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鉴定内容应告知预备
党员,可通过考察人找预备党员谈心方式,提高预备党员对自身存在问题的认识,帮助其解决思想、工作 中遇到的问题。支 部 书 记 签 名 :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表三 下半年本人汇报表现情况(不够可另附稿纸)表四 联



见  具备成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条件,请支部予以转正。联系人签名: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见 小组长签名: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况  “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是预备党员转正的必要手续,预备党员应过好“群众考察关”。支部书记签名: _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见 支部书记签名: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备注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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