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规管党治党 推动依法治国》全文

我们会不经意地忘记对手精辟的观点,就像忘记自己愚蠢的想法一样。对接触的事物产生的一些内心的想法和自己的理解谓之“心得体会”。相信每一个人在小学和中学都写过不少心得体会,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想要写心得体会需要从哪方面入手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你整理的“《依规管党治党 推动依法治国》全文”,欢迎阅读,希望你能够喜欢并分享!

周全推动依法治国的旗号已经举起,这代表了在朝的中国共产党的立场、立场和偏向。扶植社会主义法治国度是个经久过程,可能须要几代、十几代人的尽力。目标越高远,就越要立场果断、踏扎实实、务实立异。只有如许,才能使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互相促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度扶植。

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最大年夜特点、最本质特点就是党的引导。在我们国度,器械南北中,工农商学兵政党,党是引导一切的。党的引导是汗青的选择、人平易近的选择。中华平易近族的自力和解放,是在中国共产党引导下取得的,解决13亿人平易近温饱问题和初步建成小康社会,也是在党的引导下实现的。50XX年的中华传统文化决定了,我们国度和平易近族的成长要有一个主轴,不然必定四分五裂、一盘散沙。中华平易近族走向繁华、强大和文明,必须有一个倔强的引导核心,这个引导核心无可替代,就是在朝的中国共产党。

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之一:依规管党治党 推动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开宗明义,把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引导列为周全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阐述了党的引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保持党的引导,党的引导必须依附社会主义法治。

依规管党治党扶植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公法就很难保障。”周全推动依法治国,既请求党根据宪法和司法治国理政,也请求党根据党内律例管党治党。我们党经由经久摸索实践,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层次清楚、运行有效的党内律例轨制,使管党治党扶植翅膀章可循、针砭可依。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严格遵守的总规矩。以党章为管辖的党内律例轨制,表现党的前锋队性质和先辈性请求,是保护党的集中同一,保持党的凝集力、战斗力的根本包管。如今党内有些同志不深刻进修党章,或者肮脏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有的党员引导干部只请求下级学,本身却不卖力学;有些党鹑瞬没有正儿八经开设进修党章党规党纪的课程,真是最钙揭捉的不学。只有每一位党员无前提地实施党章规定的义务,受到党规党纪的刚性束缚;每一个党组织切实把党章党规党纪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晃荡、党的扶植的根本根据,党才能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把党的┞服治优势、社会主义轨制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度的效能。

轨制的生命力在于履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引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保护党章,带头遵守党规党纪。各级纪检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果断保护党的┞服治规律、组织规律、财经规律、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同违规违纪行动作斗争。

保持党的引导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是有机同一的。宪法是国度的根本大年夜法,确立了党的引导地位,付与了党治国理政的义务和任务。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年夜法,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司法范围内晃荡,党员必须榜样遵守司法律例。党引导人平易近制订宪法和司法,引导人平易近履行宪法和司法,包管着依法治国的┞俘确政治偏向,引领社会主义法治扶植。只有把党管好、治好、扶植好,国度才能治理好。党治国理政才能强,才能推动国度治理体系和治理才能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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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决定》为何着重强调“依宪治国”?


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明确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方面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进一步巩固了依宪治国的地位,为在具体的法治工作中有效地推进依宪治国指明正确的发展方向。

首先,《决定》对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之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治国的思想从1996年法学界最初提起,到XX年xx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肯定,再到总书记在XX年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肯定,直至XX年9月5日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上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决定》的规定是对不断演变、发展和完善的理论探索精神的充分肯定,是依法治国理论不断自我完善的重要特征。

其次,《决定》从三个不同角度对依宪治国的基本内涵作了全面的阐述,为贯彻落实依宪治国指导思想提供了政策依据和行动纲领。《决定》主要是从以下几个角度对依宪治国做出了具体部署:

一是提出了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有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决定》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二是《决定》以加强宪法实施和对宪法实施监督为重点,对依宪治国的工作重点做出了制度安排,确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宪治国方面的重要使命。《决定》规定,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三是《决定》对贯彻落实依宪治国指导思想的社会环境和制度背景做出了明确要求,规定设立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同时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最后,《决定》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依宪立法的要求,规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等等,上述这些规定无疑对于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推进依宪治国具有非常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依法治国心得


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的全面推进和加快这三个关键词,分别从空间范围、发展方向和实践速度三个方面,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引导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深化各种体制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法治建设总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用专门决定的形式予以了进一步的拓展和细化。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和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刻理解全面推进和加快这三个关键词的时代意蕴。

法治思维下的全面,要求推进依法治国应当面面俱到,而不能片面褊狭﹔应当环环相扣,而不能相互脱节﹔应当层层相应,而不能顾此失彼﹔应当是整体、系统和统一地推进,而不能是局部、分散和对立地实施。所谓全面,就是要把依法治国事业视为一个庞大的法治系统工程,统筹考虑法治建设的内部方面要素与外部方面要素,统筹安排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等各个环节的任务,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够得到全面有效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中国相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协调发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做到党统领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中央与地方、部门与行业、城市与农村等法治建设的协调推进。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法治思维下的推进,应当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进依法治国,而绝不能倒退回撤、更张易帜﹔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依法治国,而绝不能消极懈怠、无所作为﹔应当扎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力以赴推进依法治国,而绝不能纸上谈兵、敷衍了事﹔应当义无反顾前行,而绝不能使依法治国事业半途而废﹔应当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依法治国,而绝不能因循守旧、固步自封、停滞不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法治发展方向,坚决反对和抵制形形色色的人治和专制,防止依法治国的停滞、倒退、歪斜和异化。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任何时候,如果放弃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否定了治国理政的法治基本方式,背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将无从谈起,社会主义社会的美好明天将无从谈起,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将无从谈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将无从谈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思维下的加快,既指依法治国的实践进程应当加快,也指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应当加快。没有过程的加快,就不可能有实现目标的快速﹔没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步一个脚印的前进速度,就不可能有加快建成法治中国目标的最终实现。加快表面上看是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和速度要求,而实质上却是对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实践进程的要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加快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要求:一是要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发展战略和目标追求,包括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二是要有评价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指标体系﹔三是要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法治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具体路线图和时间表﹔四是要在可能的条件下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成法治中国的时间尽量提速、提前,从而加快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毫无疑问,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这个命题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这里的加快,既不能脱离现阶段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的水平,也不能脱离法治自身完善发展的主要轨迹和基本规律,更不能脱离亿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理解、认同、尊崇和遵守。相对于改革时期经济社会变动不居、变迁活跃的发展特点而言,法治具有某种滞后性和保守性,因此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一定要从国家法治发展战略高度把握好其加快的速度和力度,欲速则不达。

由上可以看出,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的全面推进和加快这三个关键词,分别从空间范围、发展方向和实践速度三个方面,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也应当看到,全面推进和加快这三者的要求虽然各有侧重,但它们是统一的,目的都是为了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又好又快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之我见


依法治国之我见
【内容摘要】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本文试就如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进行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对策
依法治国与法治的概念在内涵上是相同的,因为法治本身表达了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法治应成为我国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的观点,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下面仅就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必须要切实贯彻依法行政。法治的本来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国家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和监督,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的情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建立和完善。在实践中通常流行的所谓“权大于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指行政权力大于法律、行政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显然是与法治的原则背道而驰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一个部门。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
为实行依法行政,我国已先后制订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并已在实施中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法院已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这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活动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表现得还相当突出。”对此,笔者认为当前应急需解决如下问题:
1.健全对行政规章的审查制度。实行正常的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制订必要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有效地调整社会和经济管理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应当看到许多政府部门制订的规章因受到部门利益的主导,注重的是“设立机构、行使权力、收取费用、罚款没收”,在制订时缺乏合理的科学的论证。一些规章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某些规章甚至为乱收费、乱罚款提供了根据。从实践来看,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的审查制度对保证依法行政十分必要。
2.尽快制订行政程序法,确保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合法。程序是法律的生命(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行政程序的法律化是现代法治国家重要的法律原则。依法行政,不仅仅是要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合法,而且应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在程序上也应合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惩戒、行政处罚、行政调处、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救济等行为时,都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当前,为制止行政机关“乱收费”现象,应当对任何一项收费办法的出台规定一套严格的程序,并对行政机关收费的权限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的支出,违反收费程序的责任、对受损害的公民和法人的补救等,都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3.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执法效率的高低,执法人员的廉洁公正,是广大公民极为关心且与其利益极为密切的问题。但行政执法效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明显差距,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对行政执法的合理的监督机制造成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司法审查的范围仍然有限,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笔者认为,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财产和人身权利,并在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都应当受理,并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方面,尤其应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应经常展开一些有针对性的、有效的执法检查,而不能做流于形式的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改正,而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向人大报告改正的结果。当然,也应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对“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应予以制止,对所谓处罚和收费中的利益分成制度应坚决予以废除,对各种“小金库”和私设的帐户要完全纳入审计的监督范围,从而消除行政执法中因利益驱动而造成的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二、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众所周知,当前司法审判工作中最大的弊端是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裁判不公。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各级地方领导从维护本地当事人和地方的特殊利益出发,在执法活动中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横加干预,而一些办案人员也置国家法律及案件事实于不顾,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某些素质较差的法官则以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伞,徇私枉法,处处为本地当事人开脱责任或谋取利益,同时也用以换取个人的好处及非法利益。而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法律素养差等原因而造成的裁判不公在某些地方的法院明显存在,且已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
笔者认为,保证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对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为了从体制上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应当改变目前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法院的人事任免完全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政府提供的状况,各级法院在人财物方面应当逐步与地方适当分离,并最终过渡到完全与地方分离。在法院的机构设置方面,应选择司法区域的独立为改革的突破口,使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不相重合。各地法院的法官应定期实行轮换制,从而摆脱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铲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基础。同时要纠正对司法审判的不当甚至非法的干预。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对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司法部门独立办案的行为……要依据党纪国法严肃查处。”
在审判方式改革方面,需要强调民事、经济案件判决书应该详写判案理由。且每一项判决书都应当向社会公布,以利于社会的监督。判决书不详写理由,不仅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而且会掩盖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等各种非法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凡是说理透彻、令当事人心服口服的案件,基本上都能表明法官执法的公正,而仅认定事实,不谈理由或理由不清,牵强附会的判决,即使事实清楚,也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其中亦难免不出现执法不公。尤其是对败诉一方而言,要其承担成百成千万的财产责任而不对其讲清任何道理,即使理应败诉,当事人也不会服气。所以在不少案件中,当事人在二审终结后,仍然没完没了地告状、申诉、上访、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如果判决说理透彻,也会大大增强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事实上,许多案件之所以没有披露,很多是因为判决书说理不清而难以披露。要真正加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就应该将依法可以披露的案件一律公开。说理透彻的高质量判决,自然经得起社会公开舆论的评判。
最后,为保证公正司法,还必须强化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各级人大应对司法审判工作实行强有力的监督。不过人大的监督主要应是事后的、一般的监督,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不应当对某个具体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法院照办,否则,会妨害法院的独立审判。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应允许新闻界经常披露、报导有关的案件,允许新闻媒体就案件发表评论,展开讨论。当然,这样做绝不意味着法院要受新闻舆论的支配,被舆论导向牵着走。在提倡新闻舆论监督的同时,应切忌出现“舆论判案”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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