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党的引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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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保持和加强党的引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请求。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倡导、完美推动、果断保护,重要和根本的在于党的的引导。大年夜汗青看,中国共产党作为在朝党是扶植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事业的引导核心,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构成部分,必须旗号光鲜地保持党的引导。汗青和实际反复证实,在中国如许一个深受封建主义传统影响、有着十三亿多人口的多平易近族国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扶植,必须有步调、有引导、有秩序地进行,分开了中国共产党的引导,只能使国度陷入无当局状况,根本谈不上依法治国。大年夜实际看,社会主义法治扶植事业必须依附党的引导。只有保持党的引导,才能精确阐述或传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司法即制订宪法和司法,带头和带领人平易近遵守宪法和司法,经由过程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及合法方法监督和保障司法的施行。大年夜国际看,世界列公法治都必须依附颇┞服党的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附中国共产党的引导。世界各国实践注解,在任何社会前提下实施法治,都必须依附于该社会主导性政治力量。西方国度的法治恰是在政党取得国度统治地位后,依附政党的力量而创建和实施的。保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引导,既相符我国成长状况,又相符现代世界法治成长潮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点。

一、周全推动依法治国必须保持和加强党的引导。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白提出,党的引导是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点,是周全推动依法治国、加快扶植社会主义法治国度最根本的包管。

第二,加强和改进党的引导请求党必须根据党内律例管党治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白提出,进步党的在朝才能和在朝程度,必须周全推动依法治国。党内律例是党的中心组织以及中心规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订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晃荡和党员行动的党内规章轨制的总称,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引导,进步党的在朝才能和在朝程度的根据。党的在朝才能和在朝程度,是党提出和应用精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引导制订和实施宪法和司法,采取科学的引导轨制和引导方法,动员和组织人平易近依法治理国度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扶植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度的本领。实践证实,党越是按照党内律例干事,党的在朝才能和在朝程度就越能获得进步,党的在朝地位就越能获得有力的保障。新的汗青时代,党所面对的形势和义务产生了根本性的变更,对党的党的在朝才能和在朝程度提出了新的请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引导。只有按照党章党规和党的各项轨制,遵守周全推动依法治国的请求,环绕党和国度斗争目标,组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部党员赓续加强自成分植,使党的各项扶植轨制化、规范化,才能依法治党,使党的权力授予有据、行使针砭、监督有效,防止党的权力缺掉和滥用,才能包管党在朝兴国,把党扶植成倔强的引导核心。

起首,保持和加强党的引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扶植的一条根本经验。建国以来,我们党摧毁公平易近党旧法统《六法全书》,引导制订了起临时宪法感化的《中国人平易近政治协商会议合营纲领》和中国汗青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宪法》,制订实施了一大年夜批司法,建立完美了国度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审查机关、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提出了量力而行、平易近主、司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浇忧⑷一系列有价值的法制原则和思想,为社会主义法制扶植事业做出了汗青性供献。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治国理政上的一个重要取向,就是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使国度长治久安的理念和路径上,越来越看重发挥法治的重要感化,赓续完美中国特点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建立、推出场周全落实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生态文明等方面根本做到有法可依、行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扶植社会主义法治国度、实现国度长治久安供给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实践证实,只有保持和加强党的引导,才能把社会主义法制扶植事业赓续推向进步。

第三,依法治国事党的引导的重要内容。依法在朝同科学在朝、平易近主在朝一道,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方法,是党的引导的具体表现,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周全推动依法治国的重大年夜论断。保持依法在朝,请求必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引导,包管党在宪法和司法范围内晃荡,督促、支撑和包管国度机关依法干事,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引导。法制扶植的状况和立法、法律程度直接关系和表现党的在朝才能和在朝程度。依法治国就是要大年夜司法轨制上把保持党的引导、发扬人平易近平易近主和严格依法干事同一路来,包管党的根本路线、根本纲领的贯彻落实。党能不克不及精确引导立法、带头守法、包管法律,是对党的在朝才能和在朝程度的重大年夜考验。依法治国大年夜轨制上、司法上包管了党的在朝地位,为晋升党的在朝才能和在朝程度,实现党的长治久安供给了根本保障。同时,党对法治事业的引导,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重要表现于以思想、政治和组织引导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上,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年夜局、定计谋、把偏向、主大年夜事,尊敬法治运行的客不雅规律,尊敬法治实践晃荡中须要的情势与法度榜样,及时把党的决定计划转化为法治实践晃荡的具体实施看法,把党的请求细化为法治实践晃荡所必须依循的具体规矩,形查对立法、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与规范,把党所倡导的┞服治文明充分表现周全依法治国的引导之中。

二、保持和加强党的引导必须依附周全推动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白提出,司法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周全推动依法治国事党和国度的根本地点、命根子地点,是全国各族人平易近的好处所系、幸福所系。

再次,保持和加强党的引导是周全推动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的引导地位已经明白载入了宪法,周全推动依法治国必鼓起首以宪治国,保持和加强党的引导。大年夜1997年9月党的xx大年夜确立依法治国根本方略以来,保持党对法治的引导始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不仅是党引导人平易近制订的治理国度的根本方略,并且周全实施依法治国根本方略也离不开党的引导。只有在党的引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平易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度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动。同时,周全推动依法治国,依法大年夜严治党,有利于加强党的在朝才能,进步党的在朝程度,巩固党的在朝地位,促进党的各项事业。党对法治事业的引导,同样须要在宪法和司法规定典范围内进行。党要保持依法在朝,就要精确引导立法、带头守法、包管法律,周全推动依法治国。各级党组织在具体实施引导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切实保护宪法和司法的威望,不得超出宪法和司法规定的权限;必须充分尊敬司法机关依法自力行使司法权,不得违背司法的规定而插手段治机关正常的法治实践晃荡,更不该替代法治机关处理具体的司法事务;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和司法的相干规定,在司法框架下处理和解决各类复杂的社会问题,不克不及以就义根本的司法原则或伤害司法的应有威望为价值而求得问题的外面或临时解决。

党的引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扶植的核心问题,决定着我们党周全推动依法治国的成长偏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党的引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作了周全、体系、科学的阐述,深刻答复了在当今中国周全推动依法治国为什么保持党的引导、如何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引导等一系列重大年夜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白了在党的引导下周全推动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年夜义务,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周全推动依法治国的新论断、新安排,为精确处理党的引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供给了根本遵守,指清楚明了进步偏向。

第一,保持党的引导请求党必须根据宪法司法治国理政。党必须在宪法和司法典范围内晃荡,是我们党的性质和主旨所决定的,是中国共产党在朝的一条重要汗青经验,是践行宪法司法精力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党治国理政的最根本请求。我国的宪法和司法,是党引导人平易近制订的,是党的主意和人平易近意志的有机同一。党在宪法和司法典范围内晃荡,不仅相符国度和人平易近的好处,并且和我们党的主旨也是相一致的。我们党的汗青和实际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党要遵守仁攀类社会汗青成长规律,精确有效发挥引导感化,保护最广大年夜人平易近根本好处,推动国度经济社会成长,请求在任何时刻、任何情况下,必须保持党在宪法和司法典范围内晃荡的原则,把宪法和司法贯彻到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各个方面。宪法和司法一经最高国度权力机关颁布实施,就具有极大年夜的威望性和广泛的束缚力。我们党大年夜中心到处所,以及每一个党员、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的引导干部,其言行不得与国度宪法和司法相抵触,必须遵守和履行、相符宪法和司法的相干规定。同时,因为中国共产党所处的引导地位,在保护宪法和司法的庄严,包管宪法和司法的实施等方面,还应负有特别重大年夜的义务。我们党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在朝的请求,以身作则,带头保护宪法和司法的庄严和威望,带动一切国度机关、社会筒ε全部公平易近严格履行、自发遵守宪法和司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白指出,加强对司法晃荡的监督,毫不许可法外开恩,毫不许可办关系案、情面案、金钱案;保持依法在朝,各级引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司法,带头依法干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克不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就请求我们在处理党的引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瓯,既要果断否决把保持党的引导的原则和周全推动依法治国的原则对立起来,以法代党、以党代法的不良现象,又要果断否决把党的引导、依法治国割裂开来,俗气化、低俗化的缺点做法,切实把党的引导、人平易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有机同一于人平易近的好处、同一于中国特点社会主义平易近主政治扶植的巨大年夜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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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心得


依法治国,要治的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大国;是创造了连续36年快速发展奇迹的大国;是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目标的大国。但正因为目标越来越近,往前走的每一步都是惊险的一跳。都是从量变到质变的巨大飞跃,都充满了机遇、希望、挑战和变数,所以中国更需要用法治来护航。

这个百川,从时间的跨度看,包括善于吸纳人类政治文明史上一切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法治,说到底,就是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如果说诸多科学的发明使人类学会驾驭自然,法律的发明则使人类学会驾驭自己。在我们这个星球上,有了法治,人类就能驾驭自己,世代繁衍、生生不息,不断进步,向着光明前进。毕竟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流,法治与秩序是人类的遵循。

这个百川,从空间的跨度看,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面对和解决的法治问题的总和。凡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解决好法治和人治关系的。而一些国家虽经百般努力总是不能迈进现代化的门槛,无不与法治不彰有关。所以,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当然要特别善于学习,善于借鉴各国法治的有益经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提法本身就显示着面向世界、善于借鉴的气量和气魄。

在依法治国中,我们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不行,因循守旧、墨守成规也不行。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学习借鉴不等于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绝不搞全盘西化、全面移植、照搬照抄。有人总想用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来套我们,不搞他们那一套就要被打入异类。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凭什么中国的脚穿什么鞋只能到西方去定制?有谁能强迫已经站立起来、已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中华民族去穿别人的小脚鞋?

这个大定力,还来自中华文明的大气场。中华文明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提供了丰厚滋养。例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是中华文明的基因,德治礼序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我们可以汲取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的历史智慧,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不断增添我们的定力。

依法治国心得


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的全面推进和加快这三个关键词,分别从空间范围、发展方向和实践速度三个方面,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引导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深化各种体制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法治建设总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用专门决定的形式予以了进一步的拓展和细化。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和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刻理解全面推进和加快这三个关键词的时代意蕴。

法治思维下的全面,要求推进依法治国应当面面俱到,而不能片面褊狭﹔应当环环相扣,而不能相互脱节﹔应当层层相应,而不能顾此失彼﹔应当是整体、系统和统一地推进,而不能是局部、分散和对立地实施。所谓全面,就是要把依法治国事业视为一个庞大的法治系统工程,统筹考虑法治建设的内部方面要素与外部方面要素,统筹安排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等各个环节的任务,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够得到全面有效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中国相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协调发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做到党统领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中央与地方、部门与行业、城市与农村等法治建设的协调推进。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法治思维下的推进,应当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进依法治国,而绝不能倒退回撤、更张易帜﹔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依法治国,而绝不能消极懈怠、无所作为﹔应当扎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力以赴推进依法治国,而绝不能纸上谈兵、敷衍了事﹔应当义无反顾前行,而绝不能使依法治国事业半途而废﹔应当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依法治国,而绝不能因循守旧、固步自封、停滞不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法治发展方向,坚决反对和抵制形形色色的人治和专制,防止依法治国的停滞、倒退、歪斜和异化。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任何时候,如果放弃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否定了治国理政的法治基本方式,背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将无从谈起,社会主义社会的美好明天将无从谈起,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将无从谈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将无从谈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思维下的加快,既指依法治国的实践进程应当加快,也指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应当加快。没有过程的加快,就不可能有实现目标的快速﹔没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步一个脚印的前进速度,就不可能有加快建成法治中国目标的最终实现。加快表面上看是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和速度要求,而实质上却是对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实践进程的要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加快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要求:一是要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发展战略和目标追求,包括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二是要有评价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指标体系﹔三是要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法治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具体路线图和时间表﹔四是要在可能的条件下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成法治中国的时间尽量提速、提前,从而加快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毫无疑问,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这个命题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这里的加快,既不能脱离现阶段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的水平,也不能脱离法治自身完善发展的主要轨迹和基本规律,更不能脱离亿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理解、认同、尊崇和遵守。相对于改革时期经济社会变动不居、变迁活跃的发展特点而言,法治具有某种滞后性和保守性,因此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一定要从国家法治发展战略高度把握好其加快的速度和力度,欲速则不达。

由上可以看出,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的全面推进和加快这三个关键词,分别从空间范围、发展方向和实践速度三个方面,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也应当看到,全面推进和加快这三者的要求虽然各有侧重,但它们是统一的,目的都是为了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又好又快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之我见


依法治国之我见
【内容摘要】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本文试就如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进行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对策
依法治国与法治的概念在内涵上是相同的,因为法治本身表达了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法治应成为我国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的观点,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下面仅就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必须要切实贯彻依法行政。法治的本来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国家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和监督,只有在政府的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的情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建立和完善。在实践中通常流行的所谓“权大于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指行政权力大于法律、行政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显然是与法治的原则背道而驰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一个部门。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
为实行依法行政,我国已先后制订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并已在实施中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法院已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这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活动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表现得还相当突出。”对此,笔者认为当前应急需解决如下问题:
1.健全对行政规章的审查制度。实行正常的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制订必要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有效地调整社会和经济管理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应当看到许多政府部门制订的规章因受到部门利益的主导,注重的是“设立机构、行使权力、收取费用、罚款没收”,在制订时缺乏合理的科学的论证。一些规章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某些规章甚至为乱收费、乱罚款提供了根据。从实践来看,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的审查制度对保证依法行政十分必要。
2.尽快制订行政程序法,确保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合法。程序是法律的生命(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行政程序的法律化是现代法治国家重要的法律原则。依法行政,不仅仅是要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合法,而且应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在程序上也应合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惩戒、行政处罚、行政调处、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救济等行为时,都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当前,为制止行政机关“乱收费”现象,应当对任何一项收费办法的出台规定一套严格的程序,并对行政机关收费的权限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的支出,违反收费程序的责任、对受损害的公民和法人的补救等,都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3.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执法效率的高低,执法人员的廉洁公正,是广大公民极为关心且与其利益极为密切的问题。但行政执法效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明显差距,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对行政执法的合理的监督机制造成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司法审查的范围仍然有限,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笔者认为,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财产和人身权利,并在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都应当受理,并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方面,尤其应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应经常展开一些有针对性的、有效的执法检查,而不能做流于形式的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改正,而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向人大报告改正的结果。当然,也应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对“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应予以制止,对所谓处罚和收费中的利益分成制度应坚决予以废除,对各种“小金库”和私设的帐户要完全纳入审计的监督范围,从而消除行政执法中因利益驱动而造成的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二、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众所周知,当前司法审判工作中最大的弊端是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裁判不公。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各级地方领导从维护本地当事人和地方的特殊利益出发,在执法活动中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横加干预,而一些办案人员也置国家法律及案件事实于不顾,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某些素质较差的法官则以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伞,徇私枉法,处处为本地当事人开脱责任或谋取利益,同时也用以换取个人的好处及非法利益。而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法律素养差等原因而造成的裁判不公在某些地方的法院明显存在,且已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
笔者认为,保证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对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为了从体制上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应当改变目前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法院的人事任免完全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政府提供的状况,各级法院在人财物方面应当逐步与地方适当分离,并最终过渡到完全与地方分离。在法院的机构设置方面,应选择司法区域的独立为改革的突破口,使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不相重合。各地法院的法官应定期实行轮换制,从而摆脱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铲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基础。同时要纠正对司法审判的不当甚至非法的干预。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对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司法部门独立办案的行为……要依据党纪国法严肃查处。”
在审判方式改革方面,需要强调民事、经济案件判决书应该详写判案理由。且每一项判决书都应当向社会公布,以利于社会的监督。判决书不详写理由,不仅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而且会掩盖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等各种非法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凡是说理透彻、令当事人心服口服的案件,基本上都能表明法官执法的公正,而仅认定事实,不谈理由或理由不清,牵强附会的判决,即使事实清楚,也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其中亦难免不出现执法不公。尤其是对败诉一方而言,要其承担成百成千万的财产责任而不对其讲清任何道理,即使理应败诉,当事人也不会服气。所以在不少案件中,当事人在二审终结后,仍然没完没了地告状、申诉、上访、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如果判决说理透彻,也会大大增强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事实上,许多案件之所以没有披露,很多是因为判决书说理不清而难以披露。要真正加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就应该将依法可以披露的案件一律公开。说理透彻的高质量判决,自然经得起社会公开舆论的评判。
最后,为保证公正司法,还必须强化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各级人大应对司法审判工作实行强有力的监督。不过人大的监督主要应是事后的、一般的监督,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不应当对某个具体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法院照办,否则,会妨害法院的独立审判。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应允许新闻界经常披露、报导有关的案件,允许新闻媒体就案件发表评论,展开讨论。当然,这样做绝不意味着法院要受新闻舆论的支配,被舆论导向牵着走。在提倡新闻舆论监督的同时,应切忌出现“舆论判案”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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