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志网络化建设的条件与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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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志网络化建设的条件与构想

浅谈地方志网络化建设的条件与构想

信息网络化的迅速发展,对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社会等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成为当今信息传播的一个重要手段。国家"十五"规划纲要,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作为产业升级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这是具有远见卓识的战略举措。地方志系统要顺应这个趋势,加快地方志资料库数字化建设的步伐,以促进地方志事业的持续发展。对这些凝聚着全国各族人民认识与改造自然、创造与变革社会的智慧的地情资料志书、年鉴和各类地情书籍进行有效的整理、存贮并充分地开发利用,是地方志工作者的共同责任。因此,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迅速建立多功能、多门类、综合性的信息资料库并上网发布,以适应信息时代的挑战,焕发地方志新的生机与活力,更好地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一、实现地方志网络化建设的条件已经成熟

地方志网络化建设,必须遵循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的宗旨,使我们未来建立的信息库真正坚持“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正确方向。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组长李铁映同志在全国地方志第二次工作会议上关于方志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的科技成果和手段来开拓志书的新领域,扩大志书的影响和使用,推动改革开放的指示精神,加强领导。在网络化建设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科学规划、论证和试验,使网站建设工作能够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吸引社会各界的关注,为方志工作现代化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实现全国地方志网络化已经是十分紧迫的任务,同时也已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一,现代科技成果和手段,为振兴方志事业创造了新的机遇,为地方志事业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技术保证。其二,中央领导对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为地方志事业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其三,各地建立起的省情资料库和信息网,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坚定了搞好信息网络化建设的信心。我们要不失时机地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抓紧搞好地方志网络化建设。

二、地方志网络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的网络化协调机构和管理力度。由于受人员和机构职能的影响,县级地方志机构对基层单位缺少直接约束和协调,无形中使各单位的资料整理和收集形成了条块分割、自成系统、各自为政、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自给自足的局面。虽然许多单位已意识到资源共享的重要与必要,但缺乏单位部门合作的行动。而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机构来规划协调地方志网络化建设和资源共享工作。大多数仍然是采取封闭式的资料收集、存储方式,无论是软硬件的购置,还是数据库的建设,都处于各自为政的低水平重复状态,这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也影响了县级地方志工作的标准化、自动化和网络化的进程。

2、标准化水平低。由于历史原因,地方志自动化建设走的是一条各自为政、自给自足的发展道路。各个单位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选择硬件设备,机型五花八门,水平参差不齐。目前研制出的不少存储资料系统应用软件,都没有遵循国际标准,功能单一、标准化水平低,数据不完整,致使大多数资料无主题标引,共享性差。由于县级地方志办公室没有统一的发展规划和标准,各项工作的发展存在着很大盲目性。这种状况发展下去,势必给地方志资料网络化建设和资源共享造成隐患。
3、数据库建设滞后。各单位大都建成了规模大小不等的资料数据库。由于各个资料存储各自为政,在建库过程中,各单位均有不同程度的浮躁情绪,急功近利倾向严重。主要表现在建库缺乏整体性,数据库大多自建自用,建成的数据库规模小,标准化程度低,类型单一,而且大多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数据无规范化控制,大多数据库仅仅供本单位使用,严重地影响了数据库的利用率。而且目前地方志所建的数据库大多为条目数据库,缺少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无法满足用户的多种需求。许多地方志虽与Internet联网,但只能访问其主页,根本无实质性的资源可共享。

4、经费保障率低。目前虽然硬件的质量在不断提高而价格在不断下跌,但地方志信息网络化的实现仍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目前地方志的经费投入较少,用于地方志信息网络化建设的经费非常有限,无法购置好的硬软件,建立高起点的资料共享网络,更谈不上对设备的及时更新。目前经费仍是影响地方志网络化发展的最大障碍。

5、人员整体素质低弱在地方志信息利用和管理过程中,人是最关键的因素,网络化的实现和管理都离不开人,各种技术以及软硬件都必须通过地方志工作人员才能发挥作用。地方志网络化建设,对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精通传统的地方志业务,而且必须掌握自动化网络化技术,成为信息和知识的导航

浅谈地方志网络化建设的条件与构想第2页

员。目前县级地方志资料管理队伍整体素质仍普遍较低,主要是现代化办公设备的利用不足,不适应高速发展的计算机工作环境,办公室严重缺乏既懂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又精通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不适应网络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三、地方志网络化建设的构想

1、建立地方志网络化协调机构。建议由上级部门牵头组织地方志网络化协调机构,从行政和技术两个方面统一指导和规划地方志自动化网络化建设,制定一系列有实际约束力的规范和标准,特别应该制定出网络化发展各阶段的规划,既有近期又有远期的目标,以对全县地方志网络化工作进行实质性领导,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开发高质量的应用软件,集中人力和资金建设大型文献数据库、全文数据库以及多媒体数据库,破除那种传统的自成一统、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真正实现全国地方志信息资源共享。

2、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标准化的数据库。标准化是自动化网络化的前提,地方志网络化协调机构应召集有关专家,共同酝酿制订有关业务工作、技术方法以及设备等方面的统一原则和规范,并根据国际、国内标准及行业发展趋势,制定出网络化过程中各方志系统共同遵守的各项标准,如网络通讯及数据库方面的标准、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系统的标准、网络传输的标准、机读格式、著录规则的标准、文献标引的标准等,这样可以在向资源共享过渡时少走弯路,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各方志办在协调组织的领导下,选用统一的高质量应用软件,建立标准化的数据库。

3、开发地方志资料可利用资源,加强资料库建设。资料库是地方志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网络的信息资源。要加强网络建设,必须加强资料库建设。资料库的建设要以国际、国家标准为依据,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建成若干个标准化、通用性好的文件条目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多媒体数据库。同时各地应扬长避短,充分利用地方志全面的信息资源优势,建立有自己特色的资料库,改变目前力量分散、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局面。另一方面要抓紧对小型数据库的规范化、标准化改造,增加数据库容量,提高数据库的上网率。此外还要加强对数据库的维护工作,保证数据质量和完整。当然理疗库的建设应与网络建设配套进行。

4、增加经费投入。地方志网络化建设和维护均需要大量资金,政府部门应加大投资。地方志部门领导积极向上级领导反映网络化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把网络化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把地方志网络建设纳入到地方志未来发展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预算之中,从而加快地方志网络化建设的步伐。此外还应利用已建成的资料库和网络为社会服务,获得一定的收益,并把它们投入到网络化建设中,“以网养网”,以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

5、培养网络化人才。地方志资料利用自动化网络化的发展,迫切需要一大批既懂技术又精通业务的高层次信息人员,为此要加快培养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高层次信息人员,加强对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更新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水平,使他们尽快掌握计算机网络及相关技术。还要努力引进或选调计算机专业人才,对他们进行资料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使之尽快适应地方志网络化工作。
信息社会把地方志推进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面向21世纪,面对信息技术的挑战,地方志必须真正实现网络化,大力进行网络资源建设,并与Internet接轨,全面实现资源共享,我们要解放思想,振奋精神,竭诚尽智,扎实工作,团结奋斗,大力推进全国地方志网络化建设,努力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为社会及上级部门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和最优质的服务,使地方志工作走向全方位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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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先进性教育个人整顿措施


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先进性教育

个 人 整 改 措 施

根据全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为接受组织和党员、群众的评议和监督,确保达到改正错误,纠正缺点,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更好地把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效体现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上,体现在为四平市二次创业上,结合第二阶段本人的党性分析材料及组织帮助、同志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说明了我在思想、政治、工作、作风和纪律方面存在着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大都很小,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不能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小恙必成疽痈。为此,结合本人的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整改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坚持提高素养,锤炼党性的原则。

二、目标和任务

整改的目的和任务旨在于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宗旨意识、执法意识和大局意识,按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和规范自身言行,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而奋斗终身。整改的目标是:

1、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自觉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拥护者、实践者。

2、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发展意识、服务意识、竞争意识,争做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典范。

3、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争做学习的先进、守纪的表率,树立好党员形象。

4、继承党的光荣传统,发扬务实、开拓、拼搏、创新的工作作风,以廉洁、规范、公正、高效的工作标准,努力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创造出优秀业绩。

三、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做一名学习型党员。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力求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做时代的标兵,必须始终做到与时俱进。这就要求,党员必须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

首先是理论知识的学习,系统地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知识,提高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端正工作态度,激发工作动力。要深刻领会中央、省市委的有关决策、政策,深刻把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深刻理解共产主义理论与生俱来的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

其次,学习必须要结合实际,不断提高活学活用马列主义理论的能力的同时,要全面学习业务知识。扎实地学习自己的业务知识,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工作中的内在规律,自觉按规律办事。广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当好执行政策和执法执纪的表率。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紧跟时代前进步伐。学用结合,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学习的作用全在于应用于实践,不断体现在服务于地方志编纂工作中。

再次,学习必须要全面。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学习必须要全面。不仅要学习地方志理论知识,还要学习法律、历史、经济、科学、社会、等方面的知识,力求知识全面。

海南省档案信息化建设构想



海南省档案信息化建设构想
(2005-2010)

一、序言
随着信息处理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及和深入,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信息化进程也不断加快。作为信息化前沿的档案部门,已经面临着信息爆炸和技术变革带来的强大压力,如何变被动为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已经成为档案部门不得不考虑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档案工作者已经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利用新的理念、新的技术、新的方法来管理档案的重要性,正在探索一条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道路,而最大限度地开发与运用计算机技术已经成为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最重要的内容。
在新的形势下,国家档案局颁布了《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这是“十五”计划期间全国档案事业发展的唯一一个专项规划。在“十五”期间,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本着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安全保密的原则,加快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推动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和数据库建设,在部分中心城市建设示范性数字档案馆,开展公众网上查询档案信息服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在《实施纲要》中提到:“十五”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部门要努力建设并投入使用一批内部局域网,基本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依托当地应用系统建设工程,建立为各级党政机关服务的档案目录信息中心,为逐步构建中国档案文献数据库创造条件;依托公众信息网,建立面向社会、服务公众的档案网站,逐步构建全国档案工作信息网。
根据国家档案局“十五”规划的要求,各省、直辖市都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了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规划,同时陆续启动了大规模的档案信息化建设,例如上海、广东、山东、北京、福建等省市在目录中心建设、电子文件中心建设、“数字档案馆”建设、管理自动化等方面都做出了突出成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树立了政府形象。
海南省的档案信息化建设起步并不算晚,但由于缺乏总体规划、政策支持、建设资金等各种原因,以至于现在已经远远落在了其它兄弟省市的后面。为此需要将档案信息化建设尽快纳入全省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各级政府机关网络、硬件、应用系统等方面的建设同步、协调发展,使档案部门也在海南“信息智能岛”的战略目标中占有一席之地,作出自己的贡献,发挥档案作为社会生活中的核心信息的独特意义、作用和价值。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信息智能岛”的重大决策,积极配合电子政务建设,实施信息化带动策略,推动全省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海南省信息化“十一五”规划》和《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省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建设规划。
二、全省档案信息化建设现状
“九五”以来,海南省档案局(馆)就开始了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的探索与开拓,尤其是近几年来,我们以档案信息化带动档案管理现代化,着眼档案信息化建设全局,突出重点,加强引导,积极推进全省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努力使档案信息化与全省信息化建设协调发展,取得了一定成就。目前,省档案局(馆)初步建成了“三网一库一站”,“三网”即建成了90个信息点的局域网,按照物理隔离的要求,分别联通了党政专网、公众信息网;“一库”即建立了档案基础数据库,现有档案目录数据80多万条;“一站”即开通了海南省档案信息网站——“琼兰阁”,为档案政务处理、档案宣传和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共享提供了新的阵地。各市县档案局(馆)结合实际,加强了对信息化工作的规划、领导和投入,市、县档案局(馆)都开通了档案网站。县级以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档案机构计算机拥有率、档案管理软件普及率有了明显提高。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


/ 一、 封建法律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汉律儒家化之封建思想史背景)
(一) 浅谈汉律之儒家化
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
(1)汉律儒家化之历史背景
(2)汉律儒家化之思想背景
2、汉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1)立法指导思想之表现
(2)律法方面之表现
(3)司法方面之表现(浅谈春秋决狱)
3、汉律儒家化之历史影响
(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
1、唐初立法之历史背景
(1)随末唐初的历史背景对立法者之立法思想之影响
(2)汉律秘唐初立法思想之比对,注重民事立法完备(荀子之舟水之说)
2、唐律儒家化之具体表现
(1)立法思想方面
(2)律法之儒家——屈法伸礼以维护家族纲常伦理·家庭财产支配权,连坐制度。
(3)司法之儒家化
3、唐律在秋国法制史上的影响
(1)以礼为立法根据
(2)以礼为定罪量刑标准(上犯下,下犯上)
(3)以礼注释法律
三、在当今法制社会如何看待汉唐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现象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
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一) 浅谈汉律之儒家化
汉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开始,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
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
既然说从汉化开始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统治思想或者说是其统治了中国人的思想及行为,那么儒家思想又是如何达到这一登峰造极之效果的呢?这便是汉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并为汉武帝采纳,进而董仲舒更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又为汉武帝采纳开始的。
1)汉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
经历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汉之争的多年战乱,汉初统治者着重于重建社会生产力,实行以“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为中心统治,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发展,生产力和社会财富世大的发展和积攒,而汉初分封的诸侯王也因此而势力强大起来,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胁,至此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对这种威胁似乎有些力不从心,而单纯依靠法家思想的统治又会引至秦朝灭亡悲剧的重演。据此,统治者急需一种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柔的手段来施行统治。汉武帝提出“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的诏书,而董仲舒对以《春秋》大一统之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大德施教化,辅之以刑罚,即德主刑辅,为武帝采纳,至此儒家思想重登历史舞台。
2)汉律儒家化的思想背景
汉初七十年,统治者施行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的统治,终于达到了“文景之治”的效果,但在丰富的物质基础之上,旧有的法律已不足以调解基于人们丰富的物质财富上的复杂的社会关系,而各诸侯实力的强大,而又各自为政甚至蠢蠢欲动对中央集权统治的威胁更是愈演愈烈;针对这种形势,董仲舒指出了这种思想上的混乱应以儒家经典《春秋》统一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以儒家礼治思想钳制社会思想和行为。另外,又结合秦朝灭亡的历史教训,看到法家思想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的弊端,提出了《春秋繁露·基义》中“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即“德主刑辅”之说。以顺应统治者的需求。
董仲舒看到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不为重视的历史,于是将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和法家的“三纲”结合,更系统地将“三纲”论述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思想赋之以阴阳家神秘化的表述结合起来满足统治的需要。
也就是说董仲舒以儒家经典思想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和道家顺应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并将儒家的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进而在法律上影响了汉律以至历朝历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习惯、道德规范,进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2、汉律

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随着董仲舒的观点被汉武帝所接受,董仲舒也因而晋身于统治阶层中较高的位置,进而对立法、司法有着重大影响,也因此对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和思想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
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为人者天》)的君权神授思想,将皇权神化,认为皇帝是百姓与上苍的中介,或者说代理,可以代天行赏或行罚。皇帝的至尊权威不受任何侵犯,否则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凡是侵害皇帝个人和皇权统治的行为均视为最严重的犯罪。均构成“死罪”,如“欺漫”、“诋欺”、“诬”、“废格沮事”、“诽谤”甚至“腹诽”和“阿党”,“通行饮食”、“见之故纵”等罪名,有一些是对皇权统治构成危胁的罪名但更多的是对皇帝个人权威的法律保护,即皇帝个人代表了国家意志。这与以后儒家强调皇帝的权威是分不开的,而董仲舒则利用神化将其合法化。本来法律是用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儒家化的汉律则首先赋予皇帝特殊的人格,不受任何限制。其至尊地位,在法律上规定任何侵犯皇帝言行的行为都是大逆不道的罪行,甚至心理活动都不可以,如“腹诽”罪即在心里诽谤朝政,大臣颜异因此而被杀。这正是儒家重视内在修养这一特点在立法上的表现,儒家思想中的“八目”相当重视内在修养,而儒家化后的汉律也将心理因素做为犯罪与否和犯的是什么罪的依据。针对保护皇权的法律就更是如此。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法律教育互补说,而非单纯的惩罚目的说,也据此减刑了许多肉刑,使犯罪者得以改过机会,而非将其处死做为处罚目的。他主张以德教为主,兴办学校,提倡儒家教育,把犯罪苗头从心理上消灭掉。而刑罚只是辅助之作用,而不象秦朝统治以刑罚多、刑罚重,一味强调“刑以杀为威”,并且以刑罚做为目的而忽视教育的作用,这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吸取了秦朝残酷统治的历史教训,结合西汉初年统治阶层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取其中间位置的德主而刑辅,即不单纯采取法家单纯的苛刑重典不近人情的惩罚目的学说,又不单纯的以教育为唯一方式,而是采取了儒家所谓中庸之说有主有辅,而孔子的刑罚教育目的学说在这里发挥了极大作用。孔子的认为教育以德礼教化百姓,便可达到“礼仪之邦”无为而治的目的。而对于那些“斗筲之性”的人则刑罚,而这种人只占少数,因此以德礼教育为主,刑罚为辅即可将统治推向仁政,因此在汉朝的立法上比秦朝更倾向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和家庭伦理观念的约束。其思想实质便是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
“三纲”二字最早见于《韩非子》这一法家著作,而“三纲五常”连用则是在董仲舒之后的《白虎通义》中。不过对“三纲五常”作全面、系统论述的还是董仲舒,可以看得出董仲舒是以儒家经典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及道家之说,并为之所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及“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又说“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而在《春秋繁露·顺命》中说“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于天子,子受命于父,君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基于这种思想指导在立法过程中很多汉律的条文都体现了这一思想根源,也使“三纲”除了做为一种道德规范外,更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至此个人、家庭、社会与政治统治从行为规范到法律制度形成了内在的统一。
而“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汉武帝一次策问中提出,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维护大一统政治局面,他说:“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王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外,延及群生也”——《汉书·董仲舒传》。可见“三纲”是用以约束臣民,而“五常”则延及范围包括君主,以礼区分社会等级的尊卑制度和行为标准,而“仁、义、礼、智、信”则是整个社会的伦理本位和道德价值标准,其中君主的表率作用亦不乏其中。
《汉书·董仲舒传》中的一句话可以体现出其思想所在:“夫仁人者,正其谊而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利者、盗之本也”《春秋繁露·天道施》。“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不能义者,利败之也。”可见董仲舒是以重道义,轻功利的思想来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统治者讲求仁政,而对百姓施以德教、礼教,淡化功利之心。至此,由董仲舒根据儒家思想构建的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便初现其雏形。
(2)在律法方面的表现,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的统治思想,除德教方面,更在法律条文方面表现出了礼律融合,将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直接地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赋予了汉代法律以儒家化的价值取向,更以儒家的道德规范定了汉朝臣民的行为规范。
A、首先是刑事立法方面
a、在刑事立法的原则上,就已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与现代不同,汉朝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年龄与现代大有区别,它将年龄划分为三段,即幼年、成年、老年,只有成年而未步入老年的人才负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根据《汉书、志》记载,“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而七、八岁或以下的孩童又稚气未脱不明世事,皆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汉律彼有“矜老和怜幼”之意,这正是儒家思想理想化社会状态的法律价值观的体现。
b、“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最早出自于孔子的儒家经典《论浯·子路》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闻’”,规定了卑幼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不负刑事责任。儒家的家庭、宗族伦理观念在这里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得以明确表达,并

且在直至清朝的,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法典中得以继承。他抛弃了法家“一断于法”的观点。而是将个人——家庭——社会——国家,这一递进的关系中从个人与家庭的伦理纲常关系直接演变成了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法律手段。可见儒家思想对汉律影响之深,对封建法制史影响之久远。
c、“先告自除其罪”,这有些象现代法律中的自首情节,但不尽同,现代自首情节只做为一个可减免的酌定情节,不至于因自首而免除刑罚,但在汉律中先告自免其罪原则就带有儒家注重内省内修的成份,这也反映了儒家参与立法所导致的法律价值取向即教育目的学说,而非法家的惩罚目的说,儒家思想中无论是“五常”中的“仁、义、礼、智、信”还是“八目”中的“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都讲求人对自我内心的修养,并讲求人只有内修成功了才能进一步追求其社会价值的体现;反之,对于一个犯了罪的人,儒家认为这是内修出了问题,只要能够“先告”则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因此也就可以免除对其的刑罚。也就使之近乎法定情节。
d、“先请制度”,两汉时期公侯其子嗣和官史俸禄在三百石以上的在法律上都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
汉朝历代皇帝多次颁布诏令,规定或修改先请制度的适用,如:高帝七年,诏:“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宣帝黄龙元年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平帝元始元年诏:“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东汉光武帝三年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而《后汉书·百官志五》载“县令、长、三百石侯国之相,秩次亦如之”,而《汉书·惠帝记》记载“民有罪,得买爵之三十级,以免死罪。”而其注释一级爵位为二千钱,其实质给了地主豪绅等贵族有钱人以钱赎刑的特权。而汉律这些制度,本基于周代“尊尊”的社会等级制度。《荀子·富国》中也曾说到“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即法律针对不同阶级有不同的规定,而不是一概平等的。而儒家思想中也认为“君以礼事臣,臣以忠待君”之说,则在这里君臣之纲的赏罚制度和儒家仕大夫的社会等级制度在法律上也表现得淋漓尽致。但也因此破坏了法律的平等、公正之内在价值,对比法家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思想的阶级性更为明显,对比奴隶制时期虽有某些程度上的改进但其实质性仍是阶级镇压的工具,且带有买官赎刑这一陋制,使一些犯罪的人得以逃避处罚,从而严重地破坏了法律本身应该拥有的内在价值。(到明、清才为整顿吏治而取消这一规定。)
e、“造意”与“非造意”的情节区分
在汉律立法中开始在“故意情节”中区分出“造意”与“非造意”,这比秦律在立法技术上更趋先进,而究其思想根源,仍直指儒家的注重的心性之区分,“造意”即指犯罪前即有谋化、策动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即蓄谋;而“非造意”则指事先无计划预谋的故意犯罪行为,从而可以看得出,其细化区分的方法源子于荀子学说,而区分的目的直指主观恶意的程度,而主观恶意则直接表现了其心性的“恶”与“善”的区分。孔孟学说以为“人之初、性本善;”而荀子则有“性恶”之说,认为人向善即需要教化,虽然孟、荀之间有着巨大区分但同为儒家学说,只是门派不同。孟子之性善说指的是倾向内在修养,荀子则讲求接受外部教育,两者的目的还都在修身正心。因而,内心善恶成为了定罪量刑标准。而《荀子·劝学》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性恶》又说“礼义制而制法度”就是说礼是法的根据总纲,而法是礼的体现和确认,二者合而为一。而礼对人的心性和行为的要求则会受到惩罚而蓄意去做出某些违反其规定的行为则更是“罪大恶极”则会受到更生的惩罚,则“造意”与“非造意”的区别可见是程度、情节上的区分,这种针对其主观恶意轻重程度的量化定刑还是可借鉴之处的。
而在刑罚方面,汉代更进行了生大改革。并且因此对后世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汉朝多次减轻刑罚,与秦朝广泛使用死刑连以肉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并且为封建法制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
汉代废除了“收孥”、“宫刑”、改“黥”为“髡钳”五年,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为“笞”五百等等,这些都从侧面保护了生产力(和给犯罪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而其实是儒家刑罚教育目的一说的结果即董仲舒所说的“德主刑辅”而“明德慎刑,”汉朝还规范化了用刑的具体细节,如:用何种刑罚,如何用,甚至刑具的重量,尺寸,使用程序如何均有所规范。
g、在刑名上汉代立法依照儒家的“三纲五常”之说,也同时为适应统治者需求,首先,先规定了维护君主(天子)的专制权力,并针对侵犯君主的犯罪客以重刑。如“欺谩”、“庇欺”、“诬罔”、“诽谤怨望”“废格沮事”等犯罪,即违反了“三纲”中的“君为臣纲”,又违反了“五常”中的“义、礼、信”更违反了“八目”中的“正心、诚意、修身”,凡是破坏了纲常的行为都认为是重罪而苛以严刑(不管其行为后果是否十分严重,甚至是否造成什么后果)也就是要求无论是大臣诸侯还是什么人,都对君主要绝对顺从,忠诚。否则可能会因为语言、或不做为的思想而招致死罪。据汉武帝时地方官义纵就因误捕朝廷征税使者而以“废格诅事”罪处以弃市;而汉武帝时大臣颜异更因“腹诽”(在心里诽谤朝政)便处以死刑。可见“礼”在汉律中的重要地位,
而汉律对个人复仇,不依靠司法程序行为却网开一面,在儒家“三纲”“五常”的思想指导下,礼法合并,崇尚忠孝,对君要忠,对尊长则以孝为先,即百善孝为先,私人因尊长被杀而私自复仇杀死对方不但无罪,更有甚者因此而受到嘉奖。东汉酒泉的赵娥杀死杀父仇人后自首,此案上奏皇帝后不但没有定罪,地方政府更为其树碑,褒奖其孝女风范。这些都是以礼治代替法治的儒家思想在法律引礼入律之后果。其直接后果是将法律的行为与后果对等这一法律内在价值破坏无遗。
B、在民律方

面儒家化的表现
汉代大儒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形成了仕、学、农、工、商的阶级秩序,进而在民商立法上产生了很大的导向作用。
董仲舒也据“五常之道”提出了“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利者,盗之本也”《春秋繁露·无道施》足见汉代重农轻商的严重程度。因此,汉代在财产法律制度的立法方面其取向并不重视规范市场秩序而是在交易合同方面依惯例或民间习惯,因此商人的社会地位极低(连马车都不可以用),又何来特别规定法律保护。相反,在财产规模上,汉代统治者却加以限制,以防富可敌国的现象产生,这与汉初的诸侯争霸给汉室的教训是密不可分的。也更体现了“君为臣纲”的儒家理论。如汉武帝时便有“诏书六条”,其第一条便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西汉统治者也颁布过“限田令”,这在物质条件上——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充分保护了统治者的权力,也按照社会阶层的不同,限之以不等的土地,使不同阶层按法律只能拥有不等限量的地,在身份地位显示出其伦理观,即荀子所提出的“礼者、贵践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一方面,统治者拥有最大量的土地,而以下各阶层都只能拥有少量土地,另一方面将各阶层都禁锢于其土地上(汉律规定诸侯不可擅自离开封地,否则即构成严重的犯罪)。并以儒家思想法律化来使这种封建伦理观制度化,以便统治者的地位世世代代,稳固地延续下去。汉律在债权方面也有一些规定,如买卖依契约,借贷取息限制和过期债务不偿还则要受惩罚,土地租佃的制度,其大体是保护贵族,地产阶级的权利,但就汉律关于所有权立法的整体而言,是对帝王绝对保护,对贵族、地主阶级保护、限制并重,平民阶层就只有服务于统治阶层的管理,在财产制度上汉律依然是按照儒家的“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与之在财产制度方面的立法比较,汉代身份法律制度方面更趋细化和完整而究其原因,也多是将儒家的伦理纲常观点制度化,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首先汉律划分了社会等级制度,第一是特权阶层,即皇室亲属均封为贵族,军功爵位制,官吏等级制,在特权阶层内也细化,分化不同地位。而根据“官当”、“议请”制度,则特权阶层的人犯罪可以免受刑罚,汉律对特权阶层中个人拥有何等级的特权,如何拥有该特权均有详细的规定。如皇子封为国王,国王之子封为列侯。按照军功大小不同可分为二十等爵位,爵位也可以钱粮换取;官吏按职位高低赋以不等的俸禄,平民可以通过学习或辟举的途径成为官吏;而犯罪也会使爵位、官职受到削减。就好象《荀子·王制》中所说的“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为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可见,在社会等级制度上,汉律是照搬儒家学说的“礼制”。而家庭制度上更是“三纲、五常”之道为核心,将封建宗法下的家庭伦理引入法律。“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家长制在汉代家庭法中表现的淋漓尽致,在汉律中对家长不孝或触犯父权者,如殴打杀害家长,告发尊长犯罪、甚至在为尊长服丧期间与人通奸即属大逆不道,要处以极刑,而家长殴打晚辈则一般不受法律管辖。在婚姻立法方面汉律规定了“一夫一 妻多妾制”,皇帝就是这一制度的典型,而妻子不可多夫,汉律虽无明文禁止离婚,但以汉律中“七出、三不去”的弃妻原则和《白虎通·嫁娶篇》中“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地无去天之义,夫虽有恶,不得去也”和《后汉书》中“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可见汉律是依儒家“三纲”中“夫为妻纲”严重倾向于保护夫权,只要不“乱妻妾位”便可大量蓄妾。男女之间在婚姻家庭权利上得不到真正的平等,妇女只能“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老来从子”,而没有独立的个人权利,成为男性社会的附属品。在继承方面,除身份王位的继承外,财产的继承与现代区别不大。
可见,汉律在民商法律中倾向于宗法家庭立法,重视伦理纲常的制度化家庭化,道德法律化,而轻视了商业秩序的制度化、规范化,这与儒家重义而轻利的思想是分不开的。
(3)在方面
汉代司法制度已拥有较完备的司法机构和诉讼程序,但在诉讼方面有几点较明显的封建礼教色彩。
①重大疑难宗件的最后裁决权,由皇帝独揽,特别是涉及“先请”宗件则一律奏请皇帝,君权神授,君为臣纲的董氏儒家思想又次体现出来。
②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则体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观,在这里,伦理纲常、礼制大于法律。正如《荀子·劝学》中“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和“礼义制而制法度”(《荀子·性恶》)所指的礼——法关系思想。
③“春秋决狱”这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它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无法律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要旨是,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动机,并以其动机有无恶意做为定罪量刑的首要条件,而首犯、从犯、已遂、未遂只是次要条件,桓宽在《盐铁论·刑德》中说:“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合于法者诛。”则“心”、“志”成为定罪依据。《荀子·王制》中说:“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礼义者,治之始也”;《荀子·劝学》中双提到“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在《荀子·性恶》中更提到:“礼义制而制法度”和《荀子·修身》中的“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可见,荀子在很早就提出了以礼法并用,以礼制法,以礼治事(政),可是荀子的主张并未被最高统治者采纳,直到董仲舒揉合各家所长,该思想才为统治者所用,因此,董仲舒成为社会管理阶层后大行其道,不但引礼入律,还礼律并用,甚至以礼代法,并注有《春秋决事比》,“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类似判例法,以及《春秋决狱》232事,除此之外还有《春秋决狱辑佚》十三条,《春秋断狱》(东汉应劭所作)及《汉

书·艺文志》中的“公平董仲舒诒狱”十六篇,看来以董仲舒、公孙弘等儒家学者大量引用儒家经典断狱。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中又说:“循三纲之纪,通八端之理,乃可谓善。”可见汉代在司法断案在无律可引时便完全以儒家思想定夺。
另外,在汉代盛行私人注律,而注律的人,多为儒家门徒,由西汉的杜周、杜延年父子的“大杜律”“小杜律”到东汉的叔孙宣、郭令卿、郑玄等“诸儒章句十有余家”,而私人注律如合符统治者要求,则被用以断案。
可见汉律儒家化之程度颇为广泛而深入,由立法思想到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解释;由社会等级身份阶层到家庭关系,由行为规范到思想道德指南,甚至无律可循也要引以断案。
3、汉律儒化之历史影响
汉律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历朝历代统治者无不礼法并用,只是礼法何重何轻根据各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有所不同,可“三纲五常之道”成为行为规范的核心这一点照搬不误,引礼入律直至清律都未有改变,如“亲亲得相首匿”等。儒家思想不仅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主流思想,更直接将其经典条文化,法律化,“三纲五常、纲常伦理”近乎成为指导中国封建社会人们行为规范的习惯法,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而法律对其维护倍至,“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基本适应。但到封建制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些内容已不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时有少部份改动,但其思想核心部份即“三纲五常”之道,“纲常伦理”之说和“阴阳天人”之论均未受到动摇,如清律中的“秋审”和家庭制度等。
(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
唐初统治者在目睹了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统治上颇为讲究,强调予民休息,于是以汉初统治者采取了类似的手法即“德主刑辅”的儒家理念,而比对之下,唐初统治者对此更为深入分析和全面的采取实施了这一方法。
1、唐初立法的历史背景
隋朝虽定立了《开皇律》、《大业律》都讲求宽简、轻刑,可在实际运用中却不依法行事而是酷刑重刑广泛运用,甚至“盗一钱以上弃市”,到隋未更是农民运动不断,农民为求生计被迫造反,做为隋未官员的李渊、李世民父子也顺应了这一形势,当李氏家族夺取政权后,明确地认清了战后的社会形势及其需求,也意识到隋朝的短暂和隋朝法制失败的原因,因而在唐初就提出“安人静俗”的方针,而在立法上又提出“一准乎礼”“宽简、划一、稳定”的方针,以求其统治长治久安,富民强国。在十多年战乱后首要是生产力的恢复,人口的恢复因此其政治要求就是减免赋税、予民休养生息,以求达到儒家所描述的理想社会形态。
(1) 隋未唐初的历史背景对唐统治者立法思想的影响。
针对隋朝的立法,实践脱节,有法不依,以人治代替礼、法、在实践中重法酷刑,“如盗一钱以上皆弃市”,“轘”“车裂”“枭首”的恢复,隋朝也因此暴政而从此走向灭亡。做为隋朝官宦的李渊父子深有感触,而做为官员,李渊父子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反复引用《荀子·王制》中的:“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在他们看来隋的灭亡,是有完备的法律却有法不依而“益肄淫刑”以至“宪章遐弃”,以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百姓却民不了生,因此,李氏父子以隋为鉴,如只是要求法要宽简,也要法律稳定连续划一。以使其统治长治久安,在《贞观政要》卷八中更有“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的阐述。李世民更大量引用儒家《荀子》中《王制》《富国》等做为其统治的思想指导,无论在立法、司法和社会制度方面影响颇为深远。
(2) 汉律唐律儒家思想应用之对比
两朝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和法律都是儒家化的产物,但比较之下又所不同。
汉代以“德主刑辅”做为其政治法律核心思想,而唐初则以“德初为政较之本,刑罚为政较之用”为其指导思想,虽然两者皆以德标榜其仁政,但在唐代其儒家理论体系已更为运用得更为成熟和细化。汉律“德主刑辅”则以德教为主以刑罚为辅,两者并用,有主有辅,而其始倡导者董仲舒是集儒、法、阴阳、道等各家为之所用,也有学者认为他是集大成者之大儒,比荀子晚了一百年左右。唐代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则不再将德与刑的关系拟为主辅关系,而是以德礼做为政治的核心,以法律做为政治的工具在原则上两者关系明确化,比较前者吏科学化,而且唐代统治者在其统治思想上更近乎于荀子的思想,而摒弃了阴阳家的理论,荀子比董仲舒早一百年,是先秦儒家三大家之一,虽为儒家,但与孟子之说大相径庭,因此在其晚年的教学生涯中另辟学派“兰陵学派”,汉儒多出身于兰陵,荀子也是一位集大成者,讲求“隆礼重法”,李斯、韩非皆出于其门,他批判地吸收了先秦各家思想,而儒家做为其基础,并有所创新,有很强的理智主义色彩,也更适合于李渊父子的需求。其言论也被唐初统治者引用,并应用于统治实践中更被转化为法律形式,如身份法律制度,税赋制度、人才作用制度等。与董仲舒和汉律对比,少了那些阴阳家的氛围,多了理性的认知和操作,没有了直接以儒家经典治狱,条文儒家化得范例很多,但都法律化、制度化、可见在唐代礼与法结合地更有机。由汉律开始,儒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引礼入律,至唐代,礼法结合已有习惯法的味道。体现了以德礼做为政教立法的核心思想,德礼更多的深藏于唐律条文的骨子里,在唐律中儒家思想成为了法律的指导思想,以《荀子》做为统治者指导思想,唐律比以往的封建立法更注重民商立法,法律制度空前完备。汉律则是在继承了秦朝《法经》的基础上,补充了三章合为《九章律》,而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引用《春秋》的篇章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因而《春秋》便未经法律化而直接产生了法律的作用和价值。可见在汉代礼与律、德与刑是主与辅的关系,互为补充,而至唐朝,随着儒家思想应用时间的延伸,统治者更以儒家思想贯穿于统治的各个细节,儒家思想上升为唐律的法哲学思想,而非主、辅之关系,在法律上则以“类推”的技巧作为补充。
2、唐

律儒家化之具体表现
唐朝统治者的儒家化思想更倾向于《荀子》的倾向,如“水舟”之说,而不是董仲舒的“君权神授”的带有阴阳家色彩的儒家思想,因此,在立法时,更以严密的立法技巧以维护统治而著称。
(1) 立法思想方面的儒家化之表现
唐初统治者吸取了之前历史各朝代交替的经验教训和各朝统治的不足之处,采取了前秦《荀子》的集大成者的儒家思想,荀子除了“内圣外王”外更有“隆礼重法”之说,唐朝统治者据此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扰昏晓阳秋相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可见唐统治者更注重以儒家的礼教道德思想来教化和禁锢人民的思想,将犯罪的苗头消灭于思想的源头,以达到治久安,维护其世代统治的目的,依照《荀子·王制》中“故先王明礼义以一之,……若是故奸邪不作,盗贱不起,而化善者劝勉矣”,在此指导思想下,立法唐律则实行了“一准乎礼”的原则,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更以“三纲”之意按顺序,轻重制定了定罪量刑之标准。如“十恶”之次序和量刑轻重便明显体现了“三纲”中轻重次序的精神体现,首先是维护君臣之纲的君权统治的犯罪,并予以最重的刑罚,其次告维护“父子之纲”的律例,现再次便是维护“夫妻之纲”的条文。而在亲属关系的长幼尊卑,亲疏远近也左右其定罪量刑的标准。可见礼学不仅成为其立法依据,更成为其定罪量刑的标准,除此以外还以礼注律。
可见唐律的立法思想是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
另外唐统治者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做为指导,在刑罚方面体现出唐律的“用刑持平”和在律条上更追求简约的精神。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认是“得古今之平”的经世之典,而死刑条文只有111条,在封建法中较之前任何一代都少,较明、清也简要,而即使是死刑,也为须三覆奏甚至五覆奏,皆因唐皇深明死者不可复生的道理,而其它刑罚也有严格规定,如流刑、徒刑均有最高刑期,不得无期服刑;而死刑只有纹、斩、而较其它任何封建王朝更为人道,而量刑幅度也比秦、汉、隋、明、清各律相对为轻,可见唐统治者对《荀子·王制》“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的法制观念应用得既广泛,而又具体,儒家的仁政思想在法律中也得以具体表现。而且唐律立法也很注意连贯性、统一性,而且修改也有相关规定程序,需要尚书省经由集合七品以上京官讨论。
(2)律法之儒家化
依据“一准手礼”制定出来的唐律,弥漫着儒家思想的味首。
在刑律方面,如“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
依照《荀子·王制》“分均则不偏,执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故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吕刑)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唐律根据源于《周礼》的这一言论,制定了“八议”、“请”、“减”、“赎”、“当”等制度,针对封建统治阶级加以特权保护使之犯罪也可逃避或减免刑罚,(在前篇汉律十类似律例已作评述,在此不再详述)。而根据隋律所订立的“十恶”则带有明显维护儒家“三纲”“五常”的色彩,“十恶”中十种罪名首先是维护君权的“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罪名,皆处以极刑,而紧随其后的便是“恶逆”“不道”“不孝”“不目”“不义”“内乱”这此针对维护“三纲”“五常”“八目”的中家族,社会伦理制度的犯罪,也都处以可至极刑的重刑。唐律针对同罪犯罪人之间亲疏血缘关系,以“五服”内外做不同的量刑,也表现其儒家礼教的封建家长制色彩。在民事立法上,其关于身份法律制度更有“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也”的思想划分社会等级,并按照人的不同等级适用不同的法律。大体上唐律将社会划分为特权阶层,其中有贵族阶层、士族门阀及官僚阶层;平民阶层和贱民阶层,其中贱民又分为奴婢、部曲及其他贱民。又以“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的方针规定了不同阶层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如良民与贱民通婚则丧失良民身份,贱民不可侵犯良民,否则苛以重罚而特权阶层可通过“八议”、“请”、“减”、“赎”、“当”制度减免刑罚,长幼之间也更依“亲亲”“尊尊”思想制订法律维护父权家长制度。在家族与家庭内部的法律则处处体现了维护父权,夫权为重的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如:唐代的婚姻制度依然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婚姻程序依然有着“六礼”的浓重色彩,其中在服尊长之丧期间不可嫁娶,否则即按“十恶”中“不孝”论处,而为夫服丧期间改嫁又处犯了“十恶”中的“不义”之条,在婚姻解除上仍沿袭“七出三不去”的制度,但唐律中“义绝”情况则必须解除婚姻关系,“义绝”指“夫殴妻尊长兄妹;妻企图谋害或殴打谩骂夫尊长及缌麻(五服之一)内的亲属;夫妻双方亲属间有血仇者”;可见,唐律家庭婚姻制度仍以父权、夫权为家庭核心,妻不可有企图,而夫实施了侵害对方亲属即构成“义绝”,而即使夫妻“和平分手”妻无休书而离家仍要“徒二年”。在《唐律疏议·户婚》中严格维护父权、夫权的法律上的权威。如“同居之内必在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自专”。其一,家长具有获得尊重和取得奉养的权利;其次,家长有教训命令子孙的权利;再次家长有家庭财产的管理外置权,子孙不可有私财,也不可擅自动用财产,否则属“别籍异财”即视为“不孝”处以“徒三年”的刑罚。可见“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道德观在唐律中的运用是无处不在的。
在唐律中关于财产的法律制度仍将农民以“均田制”的方式固定于土地上,这其实仍是《孟子·梁惠王上》中“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载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因而唐律对各阶层人们可以占有的家业

田有具体规定,如亲王100顷,正一品60顷郡王,从一品50顷,国公、在二品40顷,以下递减从五品5顷;勋官30顷,平民则每人不得超过100亩。而土地买卖则要由家长同意,而农民的“口分田”则不得买卖,否则处以由笞一至杖一百不等的刑罚。而唐初统治者也依据“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国富矣。”唐统治者多次提及“无夺农时”和减免赋税。以体现“仁政”另外唐律在市场管理,度量衡、商贸管理方面立法也相当规范,多以儒家八目之“正心”“诚意”为宗旨,规定公平评议市价,否则“坐赃论”。而哄抬物价如“利自入者”则杖八十。
可见在立法完善的唐律中无不渗透出儒家思想之风范。
(3)在司法方面
唐律在司法方面相当完善,有专门的《斗讼律》规定具体的司法制度。同时也为了维护其伦理纲常之稳固,规定除“三谋”之罪外奴婢,部曲不可告发主人,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处以绞刑,而且,部曲、奴婢和有容隐义务的人没有证人的义务。另外,唐律更模仿《周礼》这一儒家经典规定了向皇帝直诉的具体模式,如“肺石”“挝登闻鼓”和“邀车驾”等,而在一般的层面上,唐代则没有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切案件均由基层司法机关受理,否则就是不遵守礼制,要处以刑罚“笞四十”,除非基层司法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得有“冤抑”才能向上级机关申诉。
而就整体而言,唐代本着“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之说和儒家的仁政思想,在刑罚方面在历代最为轻缓,就连刑讯也规定了具体制度,如数量、次数、总的刑讯数量及每次刑讯之间的时间间隔等,而达到刑讯规定最高仍不认罪的,就可取保释放,对于一定年龄规定的人如“八议”、“请”、“减”的和70岁以上,15岁以下的则不可开讯,而具体到刑罚的行刑方式、数量和程序及整体量刑幅度,唐律在各封建王朝法律中最为轻缓,无不渗透着“仁”这一儒家“五常”之首的思想风范,以谋反这一重罪为例对比就可见一斑:
犯罪人刑罚 缘坐范围和 缘坐者的处罚
奏 具五刑 三族 夷三族(全部杀死)
汉 腰斩 全家老少 弃市
唐 处斩 本家族 犯罪人其父和16岁以上之子处以绞刑,其他流刑
明、清 凌迟 本家族中成年男子 斩首
3、唐律的儒家化的历史影响
唐律儒家与汉律儒化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汉律作为儒家的开端,常以礼代法,依礼断狱,而唐律在更大的层面上终结了这一时代,更多的是融汇了礼教的精神,用以指导立法,将礼律融合为一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而结合唐代高超的立法技巧合儒家道德标准在唐代成为行为规范。在唐律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以礼注释法律。
唐律完整地体现了儒思想,而又不重搬硬套,结束了引经断狱的习惯,而影响及至清律,清朝沈家本在《重刻唐律疏议序》中就有如此阐述:“所载律条与唐律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与唐律合者,亦什居三四”,而唐律不仅影响了中国封建法制史,也更作为儒家思想的载体影响了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思想与法律,如日本 、朝鲜、安南等,至今仍影响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们生活习惯,而在新加坡现在还有着鞭抽这种类似笞的刑罚,而刑民不分的色彩在此也明显表现着。
二、在当今法制社会如何看待汉唐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现象
其实,不难分析,儒家思想在汉代经董舒糅合后成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工具也更成为社会主流思想,在法律的各个层面上有所体现是符合法律的阶级性这一法律的本质,也因此就其思想价值观和方法论时时刻刻影响着法律的内在价值取向。在两千年的封建统治中,儒家思想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上至君臣,下至父子、夫妻,无不以“三纲”“五常”做为人们的行为思想约束,已成为了中国人潜意识中约定俗成的习惯。而究其本身,儒家理论经过了时间的演炼也提升成为一种哲学的思想体系,进一步影响着社会运作和个人和生活模式,例如:邓小平提出的“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和近年的多次着法教育和“严打”,旨在提高公民素质,使法律观念成为公民内在行为规范的个人心理准绳,近而提高公民素质;再年看《荀子·富国》中“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董仲舒的“德主刑辅”和唐代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可见教育与法制之间互为作用并同时作为稳定社会,推进社会发展的动力;而从儒家家经典《大学》的“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中的“亲民”到《荀子·王制》中“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和《孟子·尽心篇》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中的原始的民本思想到现代的民主与法制思想和人民代表大会制,虽然民本与民主基于不同的社会历史类型有着不同的外在表现,但其精神实质颇具类似之处。而就社会的细胞——家庭与个人而言,儒家的“特立独行”与现时的“个性化”,也有类似之处。从封建法中的“不孝”这一罪名到现代法律规定的“子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虽然对孝在法律中的逻辑外延有所不同,但现代法律还是将传统道德规范这一习惯法之法律渊源提升为现实的法律规范。
综上所述,我认为基于封建制的社会类型,儒思想为其所用,也投其所好,成为封建君主人治的思想工具进而“三纲”“五常”成为法律制度,而就儒家思想本身的演变历程来说,《大学》中的“三纲”本是“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而非“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因而,我认为应以历史发展观看待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和儒家思想的本质。以“扬弃”的态度汲取儒家思想中的精华,并且为已所用。既不能以礼代法,屈法于礼,也不应完全放弃传统道德教育的作用,应以道德教育与法制宣传并用,共同为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服务。如“五常”与“八目”的思想和现实社会上“诚信”严重溃乏以至各种商业、行政行为中规避法律行为的履履发生;儒家的“学而优则仕”与“用人为贤”还是“用人为亲”的干部任用机制,都说明了传统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制化建设中的必要性,即法律体系完善化,法律制度理论化、社会管理法律化,而以道德教育(包括适合现实社会的一些传统道德规范)做为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辅助手段。即以道德

教育形式在公民思想上建立以道德作为行为指向,以法律作为行为强制规范的行为约束体系。
就现行社会主义法制来说,一直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或者说是一个没有终点的不断进化过程中;而道德规范也在不断的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的改进着;法律与道德二者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在不同的层面上起着不同的价值作用。在封建社会,主要是人治、礼治,而解放后也出现过不同的意识形态阶段,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大锅饭到多劳多得,从被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封锁到改革开放,再到加入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浅谈员工团队建设


主题词:

企业文化 团队 建设 探讨

内容摘要:

1.企业在宏观上可行的团队建设架构。

2.结合企业实际灵活运用员工团队建设方式。

3.与其他企业文化要素配合加强员工团队建设。

4.员工团队建设中重视不同人员的特点。

5.员工团队建设必须紧扣业务工作。

6.员工团队建设中警惕不良文化的侵袭。

7.对优秀员工团队建设者和领导者的基本要求。

8.理顺内部关系,增强团队合力。

浅谈员工团队建设

目前,国内外强势企业纷纷把加强员工团队建设当作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简言之,员工团队就是企业为达成发展愿景,以共同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凝聚在一起的企业员工协作组织。在日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打造过硬员工团队,对于企业大力拓展市场空间,增强核心竞争力,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团队建设是一个富有时代特色的新课题,因此本文只是做一尝试性探讨。

一、企业在宏观上可行的团队建设架构

企业的行业不依、类型不同,加之大小有别,所以在团队建设的架构上应有所区别。在大企业中,根据企业各专业化公司的行业共性与各自特性,企业团队建设必须是一个多层团队系统,但层次太多又会显得过于松散,所以以不超过三层为宜。三层团队能将企业上下凝聚在一起,它精干地将整个企业建立在高层团队、流程团队及行动团队的三级架构基础上。每级团队都承担不同的角色和职责,相应的,针对每个团队建有不同的评估标准。

这个多层团队系统,企业总部作为指挥机关,掌握全局性的产业发展思路、勾勒发展愿景,向局属各单位下达经营业绩指标,处在核心、中枢位置,是高层团队。

企业这一高层团队的下一层是以不同专业特点下属单位为代表的负责经营的团队,在这里就是战略流程团队。他们的工作是经营管理各自的企业,作为闯市场的主体以缩短团队当前业绩与可达业绩之间的差距。

第三层是行动团队,隶属在第二层之下。负责完成具体的生产任务,它往往是基层车间或基层队站。行动团队是最基层的一个群体,这种团队快捷高效,如今在全球顶级企业中极为盛行。

多层团队系统的设置遵循一条指导原则:企业架构的设计应确保企业的各个部门对全局都能心知肚明,并为企业的整体目标各尽其力。三个不同层面的团队在管理上各司其职,分别偏重于高层管理,策略及流程控制,以及以具体行动贯彻执行。这种划分旨在将高层的任务目标,细化成企业经营中至为关键的业绩差距,并最终付诸行动。

二、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结合企业实际灵活运用员工团队建设方式

在员工团队建设的内容和形式上,既要继承中国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如集体主义思想),又要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大胆借鉴国外团队建设的经验。近20多年来,企业文化在国内外著名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如美国的ibm公司、微软公司,日本的松下公司、丰田公司,都以优秀的企业文化而著称。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它们的员工团队建设也体现着不同的特点。在欧美知名企业,在团队建设中重视发掘个人潜能,重视员工个性化发展,允许员工“张扬自我”。在企业文化发祥地的日本,企业员工团队建设则比较强调对员工思想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重视整个团队的凝聚力。而像海尔、联想等中国的一批现代企业的文化既带有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鲜明烙印,又大胆借鉴、吸收了西方文化的精华,达到了中西合璧、优势互补,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鉴于此,企业在员工团队建设中,科研院所等技术知识密集的部门应更强调激发个人潜能,基层队站等劳动密集型的部门应更强调约束与规范。

浅谈演讲与口才的重要


篇一:论大学生演讲与口才的重要性.

论大学生演讲与口才的重要性

文传学院文化传播学系12f编辑出版班陈美如 121035F01030 摘要:现代社会越来越缺少演讲型人才了。即便我们不是从事以演讲为主的职业,我们在表达自己的想法的时候要怎么让别人更容易地认同,也是我们值得讨论的一大课题。作业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离不开演讲与口才,我们关注演讲与口才。

关键词:演讲;口才;

一、引言

一个人敢说话、会说话,还不等于有口才,正如一个人会骑自行车还不是艺术一样,只有杂技演员娴熟的骑车表演才称得上艺术。演讲上是一种综合艺术,要真正掌握这种艺术,并非易事,它包括很多方面的技巧,诸如声音的字正腔圆、吐字归音,形体的动作、面部表情和仪表礼节,控场、应变的方法,即兴说话的诀窍,论辩的艺术,对话的妙法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从理论到实践,对演讲的技巧进行系统的学习和运用。

二、演讲与口才的重要性

卡耐基说:一个人的成功85%是靠他的人际沟通和演说能力,只有15%跟他的专业技能相关。

在现代社会中,良好的口才、语言表达能力,是别人正确认识自己、了解自己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获得称心如意的职位,不仅和专业技能有关。很多求职者就是凭借其良好的口才,来获得称心如意的职位;也有很多求职者因自己的口才不佳而被淘汰,甚至处处碰壁。

伟大的革命导师列宁说过: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历史和显示早已证明:有时说比写更容易成才,更容易展示自己的才能。比如,你荣幸调到一个新单位担任领导,或当你大学毕业后,分到一个新的工作单位,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里和那里的每个人相识或很快的使别人了解你。但从你到新的工作单位的第一次见面、登台或讲话起,大家就认识了你。并从你的第一次讲话中,产生了第一印象。如果你能说会道,有很好的口语表达能力,那么人们就会说,新来的领导或大学生是有水平的,讲起话来头头是道,有魄力。那么,听众和同事个个都会对你充满一种新的希望,正是这种新的希望,很容易使你打开工作的新局面。

越来越多的地区、部门、单位在招聘人才、选拔人才时,早已不满足于看档案与笔试,而是一定要再加面试、口试、答辩,甚至还要举行竞选演讲大会。越来越多的以发现与选拔人才为目的的节目主持人大赛、青春风采赛、广告之星比赛、时装模特比赛、公关小姐比赛等等,不但要看漂亮、看身材,也要看口才。在最后一轮决赛中专门有一个展示演讲与口才的比赛项目。这时候,参赛选手必须使劲全身解术、一展口才,才有可能取得最后的胜利。

从上面可以看出演讲与口才的重要性,但在演讲、说话的过程中,也是有很多的技巧可言的。听一个好的演讲者演讲,可以轻易发现,其说话是非常具有艺术性和技巧的,有时你会感觉到听他们演讲如同聆听一场盛大的音乐会。一个好的演讲者能够紧紧抓住听者的心,让其跟随自己的思维思索,进而影响其一生!正如古人说: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很多著名的销售者,正是利用说话的技巧来获得良好的销售业绩,从而获得成功的。

因此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更应该具备良好的演讲与口才的能力,掌握说话的艺术和技巧,进而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三、演讲与口才是大学生的社会需求

《毛遂自荐》中说道:一言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这句话就说到了口才的重要性:毛遂就因为敢于自己推荐自己,才得以使他被平

原君赏识,继而闻名于战国时期。这在当代也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我国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吴仪,在她任国务委员的时候跟美国的数次谈判后,使美国人由衷的称赞这位“铁娘子”既是国家利益鉴定的维护者,又是坚韧的谈判者。她的卓越的口才能力,使我国至少赢回了上百亿的损失。

具有卓越的口才能力的人拥有更强的说服力,能够更直接、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所以能够使主体更适应于社会的需要。从社会层面上讲,当代高度信息化的社会需要其主体之间有充分的交流,而口才则是信息化社会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口才能使交流更加有效率,促进社会分工合作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为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

无论是在大学内还是在社会中,口才都是极其重要的:

(一)、现在满大街都是拥有学士、硕士学位的大学生,你要想比别人强,首先给人的第一感觉就要好,而口才是最容易表现出自身的魅力所在。如果你口才好,你在同等条件下就比其他人更强。

(二)、随着时代的发展,“祸从口出”已变得相对不重要了,反倒你沉默寡言的话,纵使你有着爱因斯坦般的智慧,也没有人会认识你的。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敢说、敢做的新方式。

(三)、在大学期内,有很多很活跃的大学生,在学生会、在社联或者是在班级中,口才好的人都会处于中央的领导地位。因为有他们的存在,团体活动之类才会变得如此精彩。这也就是说我们要变得口才好,如果还是笨嘴拙舌的话,那我们在当今社会是很难有自己的成就的。

四、大学生口才训练的重要性

(1)良好的口才最好的与人沟通的工具

沟通是多方面的,可以通过很多的途径与方法,但是面对面的交流,语言上的沟通则是最有效的一种。因此,口才的巨大作用也就凸显出来了。

人是社会的动物,我们每个人生活在社会上都会遇到不如意的事,需要和朋友倾诉,以求得他人的关心与帮助;在日常生活中和父母处理好关系,促进家庭的和睦;和亲人处理好关系,以加强和他们的交往?这些就要求我们要学会与人沟通,在沟通中得到帮助,在交流中更好的发展,在这一方面,口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先秦子学时代,百家争鸣,各家开宗立派,授徒传业,靠的是什么?辩论,口才!是老子、孔子、庄子、墨子?的良好的口才成就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知识的大萌发,智慧的大飞跃,在那个著述甚少的年代,他们通过语言把自己的想法,学说传授,从而开一时之风。

魏晋哲学所谓的言意之辩,一方主张言可以尽意,另一方面则主张言不能尽意,我觉和口才就有关系了。主张言可以尽意,从一方面说,是强调了语言表达,即口才的重要作用,因为语言可以用来表达自己的想法,把深奥的意表达出来,让别人了解你的思想;而主张言不能尽意的人,可能因为觉得自己的语言能力实在是有限,不能够表达出自己的见解,自己口才需要锻炼吧!我是这样理解的,最起码他们坐在那里清谈,辩论,以理服人,这本身就说明了口才在人际交往方面的巨大作用。

(2)良好的口才现代人才必备的基本的素质之一

现在社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社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那种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人终究会被社会所淘汰,现在的社会要求每个人都要学会

与他人建立起良好的关系,能够合作以求得更好的发展。我们需要朋友,需要同事,需要战友,甚至需要对手。

早在上世纪40年代,美国人就把“口才、美元和原子弹”看作是在世界上赖以生存和竞争的三大法宝。60年代以后,又改为了“口才、美元和电脑”。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电脑”代替了”原子弹”,而“口才”竟连续独冠“三要”之首,足见其作用和价值非同小可。“一人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新世纪的人才不应再是“哑巴”人才。在公开场合下说话吞吞吐吐的人,与人交流就紧张脸红的人是无法适应如此高效、竞争如此激烈的社会节奏的。新型人才是复合型人才,是会让别人听见、听清楚自己声音的人才,是会表达自己的主见、思想、学术见解的人才。有口才,不一定是人才,但,是人才,一定要有口才;我们可以说,口才是当今人才一个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所以只有善于表达自己的看法,善于说服别人,让别人明白你的意见、接受你的意见你才能真正的属于一个现代人。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口才是一门语言的艺术,是用口语表示思想感情的一种巧妙形式。从个人角度看,懂得语言艺术的人,往往善于准确、生动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办事往往圆满,进而一步步引导自己走向人生的辉煌。反之,不懂得语言艺术的人,不但自己会陷入困境,甚至可能会给所在的单位、部门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交际能力和表达能力成为现代人才的基本素质构成。

(3)良好的口才是工作的敲门砖

现在许多企业、事业、机关等部门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各类人才,很重视口才,把口试作为一项重要程序,把口语表达能力的好坏视为能否进行发明创造的一个重要前提。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社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人际交往越来越频繁。人际间的横向联系大大加强,在社会工作与社会交往中,许多时候需要谈判、辩论、宣传、演讲??。我们的学生不论他们将来从事什么工作,都需要有一定的社会交际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外事工作、商业谈判、法庭辩论、企业公关哪项不用口才?教师、记者、节目主持人、导游、推销员谁个不需口才?就是汽车售票员,商场营业员、宾馆服务员也要有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出色。对在校大学生来讲,如果想在社会上有用武之地,找到一个好工作,除要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以外,会“说话”,即练就一口好口才,能准确地表情达意,将会大大提高其在社会上的生存能力;反之,拘谨木讷,不善言辞会给学生将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

(4)良好的口才可以使一个人走向成功

据国外科学资料报道,当今科技人员的专业信息50%以上来自于与人交谈等文字以外的渠道。20世纪世界著名数学家维纳办了一个有各种学科朋友参加的“月聚餐会”,通过广泛的信息收集,互补,他创立了“控制论”,而他的朋友后来也都成了电子计算机、人工智能、博弈论等的开拓者。20世纪50年代初美籍华裔著名科学家杨振宁与李政道的宇称不守衡物理学定律的发现,是两个人在一次谈话中突然间萌发的。这之后他们两人开始合作,首先对爱因斯坦的物理学的经典理论——宇称守衡定律提出了质疑,并在理论上推导出推翻这一定律的相反定律——宇称不守衡,认为至少在基本粒子弱相互作用的领域内是不守衡的。他们开创了近代粒子物理学的新纪元,获得诺贝尔物理奖学金。

由此可见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优秀的与人际沟通能力亦成为通往成功的道路中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现在社会,你即使心里有多少东西多少抱负,你如果

不能表达出来,被赏识,那些都是零,能做会说,你才能成功。

要想在社会上有所成就,有所贡献,除了具有才能以外,一个人必须要加强自己的口才训练,把自己的想法说出来,建议与意见让别人知道,这样,他才能取得成功。

五、结束语

演讲与口才是一种综合艺术,要真正掌握这种艺术,并非易事,它包括很多方面的技巧,诸如声音的字正腔圆、吐字归音,形体的动作、面部表情和仪表礼节,控场、应变的方法,即兴说话的诀窍,论辩的艺术,对话的妙法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从理论到实践,对演讲的技巧进行系统的学习和运用。

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们对演讲与口才有了基本的认识。在掌握这些知识的同时,我们学到的是一门技能,拿到的是一把打开世界的钥匙。在现在即将毕业之际,我们将紧握学到的知识,投身于就业大流之中,将演讲与口才的理论化为实践

致谢

非常感谢雷艳老师在百忙之中指导我的论文,以及感谢所有带课的老师,在短暂的大学时光中,是你们真诚的教悔,让我在知识的海洋中成长,随着毕业的临近,我倍觉这份感情的珍贵,你们在我成长的关键时刻给了我前进的方向和动力。

在这里我真心祝愿我的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参考文献

[1] 李彦青,演讲与口才[M],专利文献出版社,2006-10-27 [2] 王雪梅,人类最伟大的声音[J],*百科,2008-06-19

[3] 弗兰克-伦兹,说话的力量[M],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11-12

[4] 戴尔·卡耐基 , 人性的弱点[M], 天津中智博文图书有限公司,2010-05-01

篇二:演讲与口才的重要性

演讲与口才的重要性

内容摘要:卡耐基说:一个人的成功85%是靠他的人际沟通和演说能力,只有15%跟他的专业技能相关。语言是人与人之间沟通的桥梁,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们进行沟通交流的各种表达符号,人们借助语言保存和传递人类文明的成果。一个人语言的的能力,又叫做演讲与口才。口才在如今的社会非常重要的,一个很有才能的人,如果没有一个好口才,不能把自己所想很好的表达出来,也就很难得到别人的肯定与认可。在我们生活中,如何与别人有效地沟通,意味着你能否处理好与家庭、朋友、同事等各种人际关系。良好演讲与口才的能力,能够帮助我们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能够帮助我们能够更好的生活与事业的发展。中国古代有很多著名的辩论家孔子、墨子、韩非子等等,他们中很多人都是凭借良好的口才传播自己的思想的,有的甚至左右一场战争的发生,可见演讲与口才对于我们是多么的重要啊!

关键词:演讲与口才重要性说话艺术技巧

正文:古人云:一言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 良言一句三春暖,恶语一句六月寒!古代的很多著名的名人名言以及重大历史事件,都无不说明一个问题:口才以及说话的艺术与技巧对于我们的生活是多么的重要啊!在和平时期口才比核武器还要厉害,古代就有很多的辩论家,就是凭借其三寸不烂之舌来左右战争的发生的。譬如:我们学过的一篇课文《烛之武退秦师》。春秋战国时期的烛之武就是利用其善辩的口才来避免战争的发生的。故事的大概如下:

公元前630 年,秦国和晋国联合进攻郑国。秦军驻扎在郑国都城的东边,晋军驻扎在郑国都城的西边。在团团包围之中,郑国君主文公连夜召集文武百官商量对策。有个大臣说:“面对两大强国的左右夹攻,我国危在旦夕啦!但是,只要我们能够说服秦国退兵,敌手只剩下晋国,那么我国才能脱险。”郑文公急切地问他:“您说派谁去劝退秦军呢?”那人推荐道:“大夫烛之武。”半夜,天空漆黑一团。在城东,郑文公亲自把烛之武送到城楼上,他命令士兵拿来一只大筐,叫烛之武坐进筐中,上面用绳子吊着,把他徐徐下放到城外的墙根。烛之武偷偷地来到秦营中,一见到秦穆公就伤心地哭了起来。秦穆公喝道:“你是什么人?深更半夜哭什么呀?”烛之武说:“我是郑国大夫烛之武,在哭我们郑国快要灭亡了。”秦穆公说:“这怎么要到我们军营里来哭呢?”烛之武说:“我也是来替你们秦国哭呀!”“你这是什么意思?”秦穆公好生奇怪,“我们秦国快要打败你们郑国了,怎么要你来哭我们秦国呢?”烛之武说:“我们郑国的国土,和贵国并不相连。我们在东,你们在西,中间隔着晋国。所以,我国亡了之后,只能被晋国占领。那时晋国就会比以前更强大,而贵国也就相对地显得比晋国弱了。替别人打仗争土地,最后又拱手送给人家,这合算吗?再说,晋国的侵略野心,哪里有满足的日子,它东边灭了郑国,难道就不想向西边的秦国扩张了吗?秦穆公沉思了一会,说:“你说得对。”烛之武说:“您如果肯解除对郑国的包围,我们郑国从此一定心向贵国,做个‘东道主’,贵国使者在东方道上往来经过的时候,郑国一定尽主人的责任,好好招待贵宾,这对你们没有什么不利啊!”秦穆公立即答应撤兵,并且和烛之武歃血立盟。秦军悄悄班师回国,还留下杞子等三位将军,带领两千秦兵,替郑国守城。晋国文公见秦穆公不告而别,只得也下令撤军。

这个故事充分说明了说话的能力与技巧的重要性,历史上有很多这样的故事,譬如:还有《战国策》中的名篇,战国时期的触龙触龙成功说服赵太后让她的爱子出质齐国,解除了赵国的危机的故事。这也印证了《论语》中的一句话:一言兴邦,一言而丧邦!

上面的事例以及各种各样的历史故事,站在古人的角度,利用历史上著名的历史案例充分说明了,对于古人演讲与口才的重要性。其实不仅是古代,演讲与口才是如此的重要,在人们愈加聪明智慧的今天,说话的能力与技巧,也越加发挥其不可泯灭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良好的口才、语言表达能力,是别人正确认识自己、了解自己必不可少

的一部分。获得称心如意的职位吗,不仅和专业技能有关,还和说话的能力有关。正如耐基说:一个人的成功85%是靠他的人际沟通和演说能力,只有15%跟他的专业技能相关。很多求职者就是凭借其良好的口才,来获得称心如意的职位;也有很多求职者因自己的口才不佳的而被淘汰,甚至处处碰壁。

伟大的革命导师列宁说过: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历史和现实早已证明:有时说比写更容易成才,更容易展示自己的才能。正如有人说:干得好不如写得好,写得好不如说得好,辛辛苦苦干一年不如大会发个言。所以说:时代需要人才,人才需要口才,人才不一定有口才,有口才必定是人才,人才贵在有口才,有口才一定能成才。比如,你荣调到一个新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当你大学毕业后,分到一个新的工作单位,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里和那里的每个人相识或很快的使别人了解你。但从你到新的工作单位的第一次见面、登台或讲话起,大家就认识了你。并从你的第一次讲话中,产生了第一印象。如果你能说会道,有很好的口语表达能力,那么人们就会说,新来的领导或大学生是有水平的,讲起话来是头头是道,条条有理;有魄力、有气质、有口才、有水平。那么,听众和同事个个都会对你充满一种新的希望,正是这种新的希望,很容易使你打开工作的新局面。相反,你不能说、不能讲,没有很好的口语表达能力,那么给大家的第一种印象就是:此人不怎样的,听了半天也不知道他讲的是什么东西,连几句话也说不清,还不如某某,这样的人能打开工作局面吗?这样,即使你专业水平很高、能力很强,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扭转大家对你的初次见面的印象,这就对你打开工作的新局面起到不良的作用。演讲和口才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都是由于社会的需要才产生的。

从上面可以看出演讲与口才的重要性,但在演讲、说话的过程中,也是有很多的技巧可言的。听一个好的演讲者演讲,可以轻易发现,其说话是非常具有艺术性和技巧的,有时你会感觉到听他们演讲如同聆听一场盛大的音乐盛会。一个好的演讲者能够紧紧抓住听者的心,让其跟随自己的思维思索,进而影响其一生!正如古人说: 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念书。很多著名的销售者,正是利用说话的技巧来获得良好的销售业绩,从而获得成功的。

也有很多人因不懂说话的技巧进而在生活中惹得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譬如:有一个人为了庆祝自己四十岁生日,特别邀请了四个朋友,在家中吃饭庆祝。三个人准时到达了。只剩一人,不知何故,迟迟没有来。这人有些着急,不禁脱口而出:“急死人啦!该来的怎么还没来呢?”其中有一人听了之后很不高兴,对主人说:“你说该来的还没来,意思就是我们是不该来的,那我告辞了,再见!”说完就气冲冲地走了。一人没来,另一人又气走了,这人急得又冒出了一句:“真是的,不该走的却走了。”剩下的两个人,其中有一个人生气地说:“照你这么讲,该走的是我们啦!好,我走。”说完,掉头就走了。又把一个人气走了。主人急得如热锅上的蚂蚁,不知所措。最后剩下的这一个朋友交情较深,就劝这人说:“朋友都被你气走了,你说话应该留意一下。”这人很无奈地说:“他们全都误会我了,我根本不是说他们。”最后这朋友听了,再也按捺不住,脸色大变道:“什么!你不是说他们,那就是说我啦!莫名其妙,有什么了不起。”说完,铁青着脸走了。

从上面的事例,我们可以知道。具备良好的演讲与口才,掌握说话艺术和技巧,对于我们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多么的重要啊!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更应该具备良好的演讲与口才的能力,掌握说话的艺术和技巧,进而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篇三:演讲与口才

浅谈如何提升演讲与口才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演讲与口才越来越关注。特别是高速发展的今天,演讲与口才的重视度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有没有良好的口才,已作为衡量一个人素质的基本标准之一。从一个人的口才上往往能看出一个人的综合实力,口才几乎在每一个人的命运里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口才好,有可能改变你的命运。因此,如何提升演讲与口才这个问题也变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演讲 口才提升技巧

一、 演讲和口才的定义

“口才”一词,远在两千多年前的周朝已有所见。据孔丘门人所撰《孔子家语·七十二弟子解》称: “宰予,字子我,鲁人,有口才著称。”正如古时也有将“人才”写为“口材”, “口才”抑或写为“人材”。如宋王明清《挥尘后录(十)》有载:“周望,字仲弼,蔡州人,有口材,好谈兵。”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重视语言表达能力的传统,并已充分认识到口头表达在安邦定国、社会交际中的作用。如我们常说的“一人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不烂之舌,强于百万之师”便典出刘勰的《文心雕龙·论说》。清朝著名的文艺批评家叶燮曾提出,“才、胆、识、力”是人才成长的重要因素。这里的“才”,其一就是“口才”;这里的“胆”,更是在强调人在社会交往中敢于说话、在大庭广众前敢于演讲的“胆”。 随着人们越来越认识并热衷于口才修炼和培养,口才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一跃成为当今世界十分走俏的一门学问,而它的前身,或者另外一种形式或分支——演讲学,则是一门更古老的学问。中世纪前的中国、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古巴比伦、印度等具有悠久历史文明的古国,演讲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在中国,演讲这一形式在先秦的古代社会已广泛盛行。中国传世最早的一部政治文献汇编《尚书》里面就记载了盘庚“动员民众迁都”的演说。这是中国至今发现的最早的一篇有文字记载的演说,也是世界演讲史上有文字可考的最早的演说稿。此演说稿分上、中、下三篇。中篇为迁都前的演说,上篇、下篇为迁都后的演说。其中以中篇最为精彩,它无论在构思立意、遣词造句上,还是逻辑思维的演绎、归纳和情感的发挥上,都相当成熟,真切感人。

二、 提升演讲与口才的技巧

首先,先退后进,变守为攻演讲时,特别是当演讲观点处于不利时,为了达到说服听众的目的,在演讲时不妨有意识地退一步,先肯定听众的观点,在获得听众信任的基础上再寻找机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等方法巧妙地提出你的演讲观点,变退为进,化守为攻,从而最终说服听众。

在公元前44年,罗马统帅裘利斯·凯撒被罗马贵族刺杀,为首的是深受他信任的勃鲁托斯。作为主谋勃鲁托斯恶人还先告状。在公共讲坛上大谈杀死凯撒的必要性,

同时把自己说成是正人君子。民众都被他所蛊惑。这时玛克·安东尼却用演讲说服听众接受他的观点的。

面对勃鲁托斯蛊惑人心的演讲,面对不明真相的市民,安东尼心里清楚,此时,他既不能马上歌颂凯撒又不能立即攻击勃鲁托斯。于是,他说:“我是来埋藏凯撒,不是来赞美他。”然后他又开始赞扬勃鲁托斯。这样的演讲无疑适合当时的气氛,不会引起听众的反感和反对。接着他又说:现在我得到勃鲁托斯的允许,在凯撒的丧礼中说几句话。他是我的朋友,他是那么忠诚公正;然而“正人君子”勃鲁托斯却说他是有野心的,他曾经带许多俘虏回到罗马,他们的赎金充实了公家的财库,这是野心者的行径吗?穷苦的人哀哭时,凯撒为他们流泪,野心者会这样仁慈吗?然而“正人君子”勃鲁托斯却说他是有野心的,卢柏克节的那天,我三次献给他一顶王冠,他三次都拒绝了,这难道是有野心吗?然而“正人君子”勃鲁托斯却说他是有野心的。

安东尼摆出一个一个的事实,讴歌凯撒的伟绩,一层一层地剥去勃鲁托斯身上的画皮,在场的市民渐渐的被他的演讲所打动,认为凯撒死得冤枉。这时他走下讲坛,叫在场的市民围绕在凯撒的尸体四周,把剑刺的洞孔指给大家看,当他指到勃鲁托斯刺的伤口时,他说:好一个心爱的勃鲁托斯!这是无情的刺穿心脏的一剑!这一剑让伟大的凯撒倒下了!残酷的叛徒却在我们头上耀武扬威……安东尼的话音刚落,讲坛四周呼声四起,这时安东尼宣读凯撒的遗嘱:他给每一个罗马市民七十五德拉马克。他还把台伯河这边他的花圃和果园赠给你们,成为你们世袭的产业,供你们自由散步和游息之用。这样一个凯撒,几时才会有第二个呢?

市民们再也听不下去了。他们在市场上奔跑,抓起凳子、桌子,堆成了一座火葬柴堆。他们把凯撒的尸体放在上面,在柴堆上点着了火。当柴堆烧旺时,他们抽出燃烧着的木头,向阴谋者的房子冲去。勃鲁托斯等阴谋者仓皇逃出城外。

安东尼的演讲彻底征服了与他意见相左的听众。他的成功,与他演讲时运用了先退后进、变守为攻的技巧是分不开的。

其次,有的放矢,迂回出击。当演讲有可能引起争议时,找准途径是特别重要的。途径不对,就可能引发听者的敌对情绪,话还没出口,演讲就已立于失败的境地。途径选对了,演讲才能充分的说服听者。

演讲时应当分析你的听众。一般演讲的听众可以粗略分为三类:与你持有相同观点的;处在观望中的;与你观点相对的。同意你观点的听众用不着你花力气去说服;处在观望中的听众可能被你条理清楚,令人信服的演讲改变立场。你的演讲面临真正挑战无疑来自最后一类听众,因此你必须找准途径,让这部分人放弃自己的观点,接受你的演讲。演讲前必须充分分析听众,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佳途径,把演讲的重点放在那些处于观望、尤其是与你意见相左的听众身上,做到有的放矢。同时,你还必须尊重听众自己已有的观点,不能在演讲时开门见山地迎头痛击。

最后,因势利导,激发共鸣要使听众心服口服,在演讲时不可违背听众的意愿,

采取逼迫,威胁的手段要听众接受你的演讲,应当牢记的是:当观点能够引起听众共鸣时,你的演讲才会被听众接受。

三、、演讲与口才的注意事项

(一)克服自己心中的阴影

很多的人一面对讲台或者观众,就会有种畏惧的感觉,只有战胜了这种畏惧,才能谈得上是演讲,毕竟说话畏畏缩缩的讲师,大家肯定不喜欢。练习是克服紧张的最好方法。首先是录音,录下你的演说并进行审定,自己鉴定和改正演说中的漏洞和结巴部分,下次才会更有进步。其次是排练,在正式演讲前的几天前到演讲地点进行排练。要准确认真地练习演讲,假装下面有观众,使用麦克风。如果你的演讲要穿着正式。

(二)语音语调平和

一般在公众前讲话的人可分为两种:一种人讲话生动、活泼,起伏跌宕,耐人寻味,听众喜欢听,听的明白,也容易产生联想、便于记忆;而另一种,犹如催眠曲,易于让听众悍然入睡。而这其中的症结在于,语音语调的运用,同样的一篇演讲稿,两个人演讲,善于运用语音语调者讲的抑扬顿挫,激情澎湃,或感情充沛,发人深思。而不善于运用语音语调者,则会让人倍感枯燥无味。

(三)语气的感情基调要有变化

基调,指作品的基本情调,即作品的总的态度、感情,总的色彩和分量。

作为演讲者,必须把握住作品的基调,并在理解感受和语言表达的统一中,在情与声的统一中使演讲辞的感情基调得到完美的体现。

每一篇演讲辞的情感基调都应该给人一种整体感,应该是部分、段落、层次、语句中具体思想感情的综合表露,即具体感的总和。没有整体感,具体感就容易给人一种支离破碎的感觉;没有具体感,整体感也会显得空泛僵直。罗丹主张把生命的细节包括、融化在整体中,是很有道理的。曾有人试图为断臂维纳斯女神像重塑一双完好的手臂,但总不如意,无论如何设计,似乎都比断臂维纳斯逊色许多,大概也就是因为具体感妨碍了整体感,于是只能不再去做这“因小失大”的事了。这个道理不仅适用于雕塑,也适用于演讲辞的写作。当然,对于演讲者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可以说,把握基调,就是理解演讲辞固有的情感,结合自己的感受并把它体现于演讲之中,才算把握了基调。要把演讲辞中蕴涵的态度分寸、感情色彩表达出来,应该把演讲者的理解、感受、态度、感情融入到作品语句里,这其中,不仅要有具体感,而且要有整体感。否则,演讲只能停留在简单的、毫无感染力的“读字”水平上。

(四)演讲的内容尽量通俗易懂

弹琴看听众,说话看对象。演讲时心中要有听众,意识到自己是讲给他们听的。如果他们是普通的工人、农民、市民,就必须使用通络易懂的语言,尽量少用专业术语,更不可咬文嚼字,听众不易接受。如果听众文化素养较高,语言就可文雅些做到雅俗共赏,那将使你拥有更多的听众。为了便与群众交流,受到欢迎,演讲语言首要的还是通俗易懂。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演讲范文



一、 封建法律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汉律儒家化之封建思想史背景)
(一) 浅谈汉律之儒家化
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
(1)汉律儒家化之历史背景
(2)汉律儒家化之思想背景
2、汉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1)立法指导思想之表现
(2)律法方面之表现
(3)司法方面之表现(浅谈春秋决狱)
3、汉律儒家化之历史影响
(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
1、唐初立法之历史背景
(1)随末唐初的历史背景对立法者之立法思想之影响
(2)汉律秘唐初立法思想之比对,注重民事立法完备(荀子之舟水之说)
2、唐律儒家化之具体表现
(1)立法思想方面
(2)律法之儒家——屈法伸礼以维护家族纲常伦理·家庭财产支配权,连坐制度。
(3)司法之儒家化
3、唐律在秋国法制史上的影响
(1)以礼为立法根据
(2)以礼为定罪量刑标准(上犯下,下犯上)
(3)以礼注释法律
三、在当今法制社会如何看待汉唐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现象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
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一) 浅谈汉律之儒家化
汉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开始,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
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
既然说从汉化开始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统治思想或者说是其统治了中国人的思想及行为,那么儒家思想又是如何达到这一登峰造极之效果的呢?这便是汉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并为汉武帝采纳,进而董仲舒更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又为汉武帝采纳开始的。
1)汉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
经历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汉之争的多年战乱,汉初统治者着重于重建社会生产力,实行以“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为中心统治,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发展,生产力和社会财富世大的发展和积攒,而汉初分封的诸侯王也因此而势力强大起来,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胁,至此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对这种威胁似乎有些力不从心,而单纯依靠法家思想的统治又会引至秦朝灭亡悲剧的重演。据此,统治者急需一种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柔的手段来施行统治。汉武帝提出“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的诏书,而董仲舒对以《春秋》大一统之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大德施教化,辅之以刑罚,即德主刑辅,为武帝采纳,至此儒家思想重登中国政治历史舞台。
2)汉律儒家化的思想背景
汉初七十年,统治者施行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的统治,终于达到了“文景之治”的效果,但在丰富的物质基础之上,旧有的法律已不足以调解基于人们丰富的物质财富上的复杂的社会关系,而各诸侯实力的强大,而又各自为政甚至蠢蠢欲动对中央集权统治的威胁更是愈演愈烈;针对这种形势,董仲舒指出了这种思想上的混乱应以儒家经典《春秋》统一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以儒家礼治思想钳制社会思想和行为。另外,又结合秦朝灭亡的历史教训,看到法家思想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的弊端,提出了《春秋繁露·基义》中“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即“德主刑辅”之说。以顺应统治者的需求。
董仲舒看到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不为重视的历史,于是将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和法家的“三纲”结合,更系统地将“三纲”论述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思想赋之以阴阳家神秘化的表述结合起来满足统治的需要。
也就是说董仲舒以儒家经典思想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和道家顺应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并将儒家的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进而在法律上影响了汉律以至历朝历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习惯、道德规范,进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2、汉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随着董仲舒的观点被汉武帝所接受,董仲舒也因而晋身于统治阶层中较高的位置,进而对立法、司法有着重大影响,也因此对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和思想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
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为人者天》)的君权神授思想,将皇权神化,认为皇帝是百姓与上苍的中介,或者说代理,可以代天行赏或行罚。皇帝的至尊权威不受任何侵犯,否则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凡是侵害皇帝个人和皇权统治的行为均视为最严重的犯罪。均构成“死罪”,如“欺漫”、“诋欺”、“诬”、“废格沮事”、“诽谤”甚至“腹诽”和“阿党”,“通行饮食”、“见之故纵”等罪名,有一些是对皇权统治构成危胁的罪名但更多的是对皇帝个人权威的法律保护,即皇帝个人代表了国家意志。这与以后儒家强调皇帝的权威是分不开的,而董仲舒则利用神化将其合法化。本来法律是用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儒家化的汉律则首先赋予皇帝特殊的人格,不受任何限制。其至尊地位,在法律上规定任何侵犯皇帝言行的行为都是大逆不道的罪行,甚至心理活动都不可以,如“腹诽”罪即在心里诽谤朝政,大臣颜异因此而被杀。这正是儒家重视内在修养这一特点在立法上的表现,儒家思想中的“八目”相当重视内在修养,而儒家化后的汉律也将心理因素做为犯罪与否和犯的是什么罪的依据。针对保护皇权的法律就更是如此。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法律教育互补说,而非单纯的惩罚目的说,也据此减刑了许多肉刑,使犯罪者得以改过机会,而非将其处死做为处罚目的。他主张以德教为主,兴办学校,提倡儒家教育,把犯罪苗头从心理上消灭掉。而刑罚只是辅助之作用,而不象秦朝统治以刑罚多、刑罚重,一味强调“刑以杀为威”,并且以刑罚做为目的而忽视教育的作用,这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吸取了秦朝残酷统治的历史教训,结合西汉初年统治阶层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取其中间位置的德主而刑辅,即不单纯采取法家单纯的苛刑重典不近人情的惩罚目的学说,又不单纯的以教育为唯一方式,而是采取了儒家所谓中庸之说有主有辅,而孔子的刑罚教育目的学说在这里发挥了极大作用。孔子的认为教育以德礼教化百姓,便可达到“礼仪之邦”无为而治的目的。而对于那些“斗筲之性”的人则刑罚,而这种人只占少数,因此以德礼教育为主,刑罚为辅即可将统治推向仁政,因此在汉朝的立法上比秦朝更倾向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和家庭伦理观念的约束。其思想实质便是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
“三纲”二字最早见于《韩非子》这一法家著作,而“三纲五常”连用则是在董仲舒之后的《白虎通义》中。不过对“三纲五常”作全面、系统论述的还是董仲舒,可以看得出董仲舒是以儒家经典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及道家之说,并为之所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及“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又说“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而在《春秋繁露·顺命》中说“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于天子,子受命于父,君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基于这种思想指导在立法过程中很多汉律的条文都体现了这一思想根源,也使“三纲”除了做为一种道德规范外,更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至此个人、家庭、社会与政治统治从行为规范到法律制度形成了内在的统一。
而“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汉武帝一次策问中提出,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维护大一统政治局面,他说:“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王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外,延及群生也”——《汉书·董仲舒传》。可见“三纲”是用以约束臣民,而“五常”则延及范围包括君主,以礼区分社会等级的尊卑制度和行为标准,而“仁、义、礼、智、信”则是整个社会的伦理本位和道德价值标准,其中君主的表率作用亦不乏其中。
《汉书·董仲舒传》中的一句话可以体现出其思想所在:“夫仁人者,正其谊而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利者、盗之本也”《春秋繁露·天道施》。“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不能义者,利败之也。”可见董仲舒是以重道义,轻功利的思想来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统治者讲求仁政,而对百姓施以德教、礼教,淡化功利之心。至此,由董仲舒根据儒家思想构建的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便初现其雏形。
(2)在律法方面的表现,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的统治思想,除德教方面,更在法律条文方面表现出了礼律融合,将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直接地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赋予了汉代法律以儒家化的价值取向,更以儒家的道德规范定了汉朝臣民的行为规范。
A、首先是刑事立法方面
a、在刑事立法的原则上,就已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与现代不同,汉朝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年龄与现代大有区别,它将年龄划分为三段,即幼年、成年、老年,只有成年而未步入老年的人才负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根据《汉书、刑法志》记载,“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而七、八岁或以下的孩童又稚气未脱不明世事,皆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汉律彼有“矜老和怜幼”之意,这正是儒家思想理想化社会状态的法律价值观的体现。
b、“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最早出自于孔子的儒家经典《论浯·子路》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闻’”,规定了卑幼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不负刑事责任。儒家的家庭、宗族伦理观念在这里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得以明确表达,并且在直至清朝的,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法典中得以继承。他抛弃了法家“一断于法”的观点。而是将个人——家庭——社会——国家,这一递进的关系中从个人与家庭的伦理纲常关系直接演变成了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法律手段。可见儒家思想对汉律影响之深,对封建法制史影响之久远。
c、“先告自除其罪”,这有些象现代法律中的自首情节,但不尽同,现代自首情节只做为一个可减免的酌定情节,不至于因自首而免除刑罚,但在汉律中先告自免其罪原则就带有儒家注重内省内修的成份,这也反映了儒家参与立法所导致的法律价值取向即教育目的学说,而非法家的惩罚目的说,儒家思想中无论是“五常”中的“仁、义、礼、智、信”还是“八目”中的“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都讲求人对自我内心的修养,并讲求人只有内修成功了才能进一步追求其社会价值的体现;反之,对于一个犯了罪的人,儒家认为这是内修出了问题,只要能够“先告”则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因此也就可以免除对其的刑罚。也就使之近乎法定情节。
d、“先请制度”,两汉时期公侯其子嗣和官史俸禄在三百石以上的在法律上都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
汉朝历代皇帝多次颁布诏令,规定或修改先请制度的适用,如:高帝七年,诏:“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宣帝黄龙元年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平帝元始元年诏:“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东汉光武帝三年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而《后汉书·百官志五》载“县令、长、三百石侯国之相,秩次亦如之”,而《汉书·惠帝记》记载“民有罪,得买爵之三十级,以免死罪。”而其注释一级爵位为二千钱,其实质给了地主豪绅等贵族有钱人以钱赎刑的特权。而汉律这些制度,本基于周代“尊尊”的社会等级制度。《荀子·富国》中也曾说到“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即法律针对不同阶级有不同的规定,而不是一概平等的。而儒家思想中也认为“君以礼事臣,臣以忠待君”之说,则在这里君臣之纲的赏罚制度和儒家仕大夫的社会等级制度在法律上也表现得淋漓尽致。但也因此破坏了法律的平等、公正之内在价值,对比法家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思想的阶级性更为明显,对比奴隶制时期虽有某些程度上的改进但其实质性仍是阶级镇压的工具,且带有买官赎刑这一陋制,使一些犯罪的人得以逃避处罚,从而严重地破坏了法律本身应该拥有的内在价值。(到明、清才为整顿吏治而取消这一规定。)
e、“造意”与“非造意”的情节区分
在汉律立法中开始在“故意情节”中区分出“造意”与“非造意”,这比秦律在立法技术上更趋先进,而究其思想根源,仍直指儒家的注重的心性之区分,“造意”即指犯罪前即有谋化、策动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即蓄谋;而“非造意”则指事先无计划预谋的故意犯罪行为,从而可以看得出,其细化区分的方法源子于荀子学说,而区分的目的直指主观恶意的程度,而主观恶意则直接表现了其心性的“恶”与“善”的区分。孔孟学说以为“人之初、性本善;”而荀子则有“性恶”之说,认为人向善即需要教化,虽然孟、荀之间有着巨大区分但同为儒家学说,只是门派不同。孟子之性善说指的是倾向内在修养,荀子则讲求接受外部教育,两者的目的还都在修身正心。因而,内心善恶成为了定罪量刑标准。而《荀子·劝学》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性恶》又说“礼义制而制法度”就是说礼是法的根据总纲,而法是礼的体现和确认,二者合而为一。而礼对人的心性和行为的要求则会受到惩罚而蓄意去做出某些违反其规定的行为则更是“罪大恶极”则会受到更生的惩罚,则“造意”与“非造意”的区别可见是程度、情节上的区分,这种针对其主观恶意轻重程度的量化定刑还是可借鉴之处的。
而在刑罚方面,汉代更进行了生大改革。并且因此对后世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汉朝多次减轻刑罚,与秦朝广泛使用死刑连以肉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并且为封建法制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
汉代废除了“收孥”、“宫刑”、改“黥”为“髡钳”五年,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为“笞”五百等等,这些都从侧面保护了生产力(和给犯罪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而其实是儒家刑罚教育目的一说的结果即董仲舒所说的“德主刑辅”而“明德慎刑,”汉朝还规范化了用刑的具体细节,如:用何种刑罚,如何用,甚至刑具的重量,尺寸,使用程序如何均有所规范。
g、在刑名上汉代立法依照儒家的“三纲五常”之说,也同时为适应统治者需求,首先,先规定了维护君主(天子)的专制权力,并针对侵犯君主的犯罪客以重刑。如“欺谩”、“庇欺”、“诬罔”、“诽谤怨望”“废格沮事”等犯罪,即违反了“三纲”中的“君为臣纲”,又违反了“五常”中的“义、礼、信”更违反了“八目”中的“正心、诚意、修身”,凡是破坏了纲常的行为都认为是重罪而苛以严刑(不管其行为后果是否十分严重,甚至是否造成什么后果)也就是要求无论是大臣诸侯还是什么人,都对君主要绝对顺从,忠诚。否则可能会因为语言、或不做为的思想而招致死罪。据汉武帝时地方官义纵就因误捕朝廷征税使者而以“废格诅事”罪处以弃市;而汉武帝时大臣颜异更因“腹诽”(在心里诽谤朝政)便处以死刑。可见“礼”在汉律中的重要地位,
而汉律对个人复仇,不依靠司法程序行为却网开一面,在儒家“三纲”“五常”的思想指导下,礼法合并,崇尚忠孝,对君要忠,对尊长则以孝为先,即百善孝为先,私人因尊长被杀而私自复仇杀死对方不但无罪,更有甚者因此而受到嘉奖。东汉酒泉的赵娥杀死杀父仇人后自首,此案上奏皇帝后不但没有定罪,地方政府更为其树碑,褒奖其孝女风范。这些都是以礼治代替法治的儒家思想在法律引礼入律之后果。其直接后果是将法律的行为与后果对等这一法律内在价值破坏无遗。
B、在民商法律方面儒家化的表现
汉代大儒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形成了仕、学、农、工、商的阶级秩序,进而在民商立法上产生了很大的导向作用。
董仲舒也据“五常之道”提出了“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利者,盗之本也”《春秋繁露·无道施》足见汉代重农轻商的严重程度。因此,汉代在财产法律制度的立法方面其取向并不重视规范市场秩序而是在交易合同方面依惯例或民间习惯,因此商人的社会地位极低(连马车都不可以用),又何来特别规定法律保护。相反,在财产规模上,汉代统治者却加以限制,以防富可敌国的现象产生,这与汉初的诸侯争霸给汉室的教训是密不可分的。也更体现了“君为臣纲”的儒家理论。如汉武帝时便有“诏书六条”,其第一条便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西汉统治者也颁布过“限田令”,这在物质条件上——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充分保护了统治者的权力,也按照社会阶层的不同,限之以不等的土地,使不同阶层按法律只能拥有不等限量的地,在身份地位显示出其伦理观,即荀子所提出的“礼者、贵践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一方面,统治者拥有最大量的土地,而以下各阶层都只能拥有少量土地,另一方面将各阶层都禁锢于其土地上(汉律规定诸侯不可擅自离开封地,否则即构成严重的犯罪)。并以儒家思想法律化来使这种封建伦理观制度化,以便统治者的地位世世代代,稳固地延续下去。汉律在债权方面也有一些规定,如买卖依契约,借贷取息限制和过期债务不偿还则要受惩罚,土地租佃的制度,其大体是保护贵族,地产阶级的权利,但就汉律关于所有权立法的整体而言,是对帝王绝对保护,对贵族、地主阶级保护、限制并重,平民阶层就只有服务于统治阶层的管理,在财产制度上汉律依然是按照儒家的“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与之在财产制度方面的立法比较,汉代身份法律制度方面更趋细化和完整而究其原因,也多是将儒家的伦理纲常观点制度化,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首先汉律划分了社会等级制度,第一是特权阶层,即皇室亲属均封为贵族,军功爵位制,官吏等级制,在特权阶层内也细化,分化不同地位。而根据“官当”、“议请”制度,则特权阶层的人犯罪可以免受刑罚,汉律对特权阶层中个人拥有何等级的特权,如何拥有该特权均有详细的规定。如皇子封为国王,国王之子封为列侯。按照军功大小不同可分为二十等爵位,爵位也可以钱粮换取;官吏按职位高低赋以不等的俸禄,平民可以通过学习或辟举的途径成为官吏;而犯罪也会使爵位、官职受到削减。就好象《荀子·王制》中所说的“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为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可见,在社会等级制度上,汉律是照搬儒家学说的“礼制”。而家庭制度上更是“三纲、五常”之道为核心,将封建宗法下的家庭伦理引入法律。“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家长制在汉代家庭法中表现的淋漓尽致,在汉律中对家长不孝或触犯父权者,如殴打杀害家长,告发尊长犯罪、甚至在为尊长服丧期间与人通奸即属大逆不道,要处以极刑,而家长殴打晚辈则一般不受法律管辖。在婚姻立法方面汉律规定了“一夫一 妻多妾制”,皇帝就是这一制度的典型,而妻子不可多夫,汉律虽无明文禁止离婚,但以汉律中“七出、三不去”的弃妻原则和《白虎通·嫁娶篇》中“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地无去天之义,夫虽有恶,不得去也”和《后汉书》中“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可见汉律是依儒家“三纲”中“夫为妻纲”严重倾向于保护夫权,只要不“乱妻妾位”便可大量蓄妾。男女之间在婚姻家庭权利上得不到真正的平等,妇女只能“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老来从子”,而没有独立的个人权利,成为男性社会的附属品。在继承方面,除身份王位的继承外,财产的继承与现代区别不大。
可见,汉律在民商法律中倾向于宗法家庭立法,重视伦理纲常的制度化家庭化,道德法律化,而轻视了商业秩序的制度化、规范化,这与儒家重义而轻利的思想是分不开的。
(3)在司法制度方面
汉代司法制度已拥有较完备的司法机构和诉讼程序,但在诉讼方面有几点较明显的封建礼教色彩。
①重大疑难宗件的最后裁决权,由皇帝独揽,特别是涉及“先请”宗件则一律奏请皇帝,君权神授,君为臣纲的董氏儒家思想又次体现出来。
②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则体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观,在这里,伦理纲常、礼制大于法律。正如《荀子·劝学》中“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和“礼义制而制法度”(《荀子·性恶》)所指的礼——法关系思想。
③“春秋决狱”这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它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无法律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要旨是,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动机,并以其动机有无恶意做为定罪量刑的首要条件,而首犯、从犯、已遂、未遂只是次要条件,桓宽在《盐铁论·刑德》中说:“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合于法者诛。”则“心”、“志”成为定罪依据。《荀子·王制》中说:“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礼义者,治之始也”;《荀子·劝学》中双提到“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在《荀子·性恶》中更提到:“礼义制而制法度”和《荀子·修身》中的“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可见,荀子在很早就提出了以礼法并用,以礼制法,以礼治事(政),可是荀子的主张并未被最高统治者采纳,直到董仲舒揉合各家所长,该思想才为统治者所用,因此,董仲舒成为社会管理阶层后大行其道,不但引礼入律,还礼律并用,甚至以礼代法,并注有《春秋决事比》,“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类似判例法,以及《春秋决狱》232事,除此之外还有《春秋决狱辑佚》十三条,《春秋断狱》(东汉应劭所作)及《汉书·艺文志》中的“公平董仲舒诒狱”十六篇,看来以董仲舒、公孙弘等儒家学者大量引用儒家经典断狱。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中又说:“循三纲之纪,通八端之理,乃可谓善。”可见汉代在司法断案在无律可引时便完全以儒家思想定夺。
另外,在汉代盛行私人注律,而注律的人,多为儒家门徒,由西汉的杜周、杜延年父子的“大杜律”“小杜律”到东汉的叔孙宣、郭令卿、郑玄等“诸儒章句十有余家”,而私人注律如合符统治者要求,则被用以断案。
可见汉律儒家化之程度颇为广泛而深入,由立法思想到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解释;由社会等级身份阶层到家庭关系,由行为规范到思想道德指南,甚至无律可循也要引以断案。
3、汉律儒化之历史影响
汉律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历朝历代统治者无不礼法并用,只是礼法何重何轻根据各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有所不同,可“三纲五常之道”成为行为规范的核心这一点照搬不误,引礼入律直至清律都未有改变,如“亲亲得相首匿”等。儒家思想不仅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主流思想,更直接将其经典条文化,法律化,“三纲五常、纲常伦理”近乎成为指导中国封建社会人们行为规范的习惯法,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而法律对其维护倍至,“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基本适应。但到封建制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些内容已不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时有少部份改动,但其思想核心部份即“三纲五常”之道,“纲常伦理”之说和“阴阳天人”之论均未受到动摇,如清律中的“秋审”和家庭制度等。
(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
唐初统治者在目睹了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统治上颇为讲究,强调予民休息,于是以汉初统治者采取了类似的手法即“德主刑辅”的儒家理念,而比对之下,唐初统治者对此更为深入分析和全面的采取实施了这一方法。
1、唐初立法的历史背景
隋朝虽定立了《开皇律》、《大业律》都讲求宽简、轻刑,可在实际运用中却不依法行事而是酷刑重刑广泛运用,甚至“盗一钱以上弃市”,到隋未更是农民运动不断,农民为求生计被迫造反,做为隋未官员的李渊、李世民父子也顺应了这一形势,当李氏家族夺取政权后,明确地认清了战后的社会形势及其需求,也意识到隋朝的短暂和隋朝法制失败的原因,因而在唐初就提出“安人静俗”的方针,而在立法上又提出“一准乎礼”“宽简、划一、稳定”的方针,以求其统治长治久安,富民强国。在十多年战乱后首要是生产力的恢复,人口的恢复因此其政治要求就是减免赋税、予民休养生息,以求达到儒家所描述的理想社会形态。
(1) 隋未唐初的历史背景对唐统治者立法思想的影响。
针对隋朝的立法,实践脱节,有法不依,以人治代替礼、法、在实践中重法酷刑,“如盗一钱以上皆弃市”,“轘”“车裂”“枭首”的恢复,隋朝也因此暴政而从此走向灭亡。做为隋朝官宦的李渊父子深有感触,而做为官员,李渊父子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反复引用《荀子·王制》中的:“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在他们看来隋的灭亡,是有完备的法律却有法不依而“益肄淫刑”以至“宪章遐弃”,以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百姓却民不了生,因此,李氏父子以隋为鉴,如只是要求法要宽简,也要法律稳定连续划一。以使其统治长治久安,在《贞观政要》卷八中更有“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的阐述。李世民更大量引用儒家《荀子》中《王制》《富国》等做为其统治的思想指导,无论在立法、司法和社会制度方面影响颇为深远。
(2) 汉律唐律儒家思想应用之对比
两朝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和法律都是儒家化的产物,但比较之下又所不同。
汉代以“德主刑辅”做为其政治法律核心思想,而唐初则以“德初为政较之本,刑罚为政较之用”为其指导思想,虽然两者皆以德标榜其仁政,但在唐代其儒家理论体系已更为运用得更为成熟和细化。汉律“德主刑辅”则以德教为主以刑罚为辅,两者并用,有主有辅,而其始倡导者董仲舒是集儒、法、阴阳、道等各家为之所用,也有学者认为他是集大成者之大儒,比荀子晚了一百年左右。唐代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则不再将德与刑的关系拟为主辅关系,而是以德礼做为政治的核心,以法律做为政治的工具在原则上两者关系明确化,比较前者吏科学化,而且唐代统治者在其统治思想上更近乎于荀子的思想,而摒弃了阴阳家的理论,荀子比董仲舒早一百年,是先秦儒家三大家之一,虽为儒家,但与孟子之说大相径庭,因此在其晚年的教学生涯中另辟学派“兰陵学派”,汉儒多出身于兰陵,荀子也是一位集大成者,讲求“隆礼重法”,李斯、韩非皆出于其门,他批判地吸收了先秦各家思想,而儒家做为其基础,并有所创新,有很强的理智主义色彩,也更适合于李渊父子的需求。其言论也被唐初统治者引用,并应用于统治实践中更被转化为法律形式,如身份法律制度,税赋制度、人才作用制度等。与董仲舒和汉律对比,少了那些阴阳家的氛围,多了理性的认知和操作,没有了直接以儒家经典治狱,条文儒家化得范例很多,但都法律化、制度化、可见在唐代礼与法结合地更有机。由汉律开始,儒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引礼入律,至唐代,礼法结合已有习惯法的味道。体现了以德礼做为政教立法的核心思想,德礼更多的深藏于唐律条文的骨子里,在唐律中儒家思想成为了法律的指导思想,以《荀子》做为统治者指导思想,唐律比以往的封建立法更注重民商立法,法律制度空前完备。汉律则是在继承了秦朝《法经》的基础上,补充了三章合为《九章律》,而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引用《春秋》的篇章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因而《春秋》便未经法律化而直接产生了法律的作用和价值。可见在汉代礼与律、德与刑是主与辅的关系,互为补充,而至唐朝,随着儒家思想应用时间的延伸,统治者更以儒家思想贯穿于统治的各个细节,儒家思想上升为唐律的法哲学思想,而非主、辅之关系,在法律上则以“类推”的技巧作为补充。
2、唐律儒家化之具体表现
唐朝统治者的儒家化思想更倾向于《荀子》的倾向,如“水舟”之说,而不是董仲舒的“君权神授”的带有阴阳家色彩的儒家思想,因此,在立法时,更以严密的立法技巧以维护统治而著称。
(1) 立法思想方面的儒家化之表现
唐初统治者吸取了之前历史各朝代交替的经验教训和各朝统治的不足之处,采取了前秦《荀子》的集大成者的儒家思想,荀子除了“内圣外王”外更有“隆礼重法”之说,唐朝统治者据此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扰昏晓阳秋相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可见唐统治者更注重以儒家的礼教道德思想来教化和禁锢人民的思想,将犯罪的苗头消灭于思想的源头,以达到治久安,维护其世代统治的目的,依照《荀子·王制》中“故先王明礼义以一之,……若是故奸邪不作,盗贱不起,而化善者劝勉矣”,在此指导思想下,立法唐律则实行了“一准乎礼”的原则,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更以“三纲”之意按顺序,轻重制定了定罪量刑之标准。如“十恶”之次序和量刑轻重便明显体现了“三纲”中轻重次序的精神体现,首先是维护君臣之纲的君权统治的犯罪,并予以最重的刑罚,其次告维护“父子之纲”的律例,现再次便是维护“夫妻之纲”的条文。而在亲属关系的长幼尊卑,亲疏远近也左右其定罪量刑的标准。可见礼学不仅成为其立法依据,更成为其定罪量刑的标准,除此以外还以礼注律。
可见唐律的立法思想是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
另外唐统治者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做为指导,在刑罚方面体现出唐律的“用刑持平”和在律条上更追求简约的精神。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认是“得古今之平”的经世之典,而死刑条文只有111条,在封建法中较之前任何一代都少,较明、清也简要,而即使是死刑,也为须三覆奏甚至五覆奏,皆因唐皇深明死者不可复生的道理,而其它刑罚也有严格规定,如流刑、徒刑均有最高刑期,不得无期服刑;而死刑只有纹、斩、而较其它任何封建王朝更为人道,而量刑幅度也比秦、汉、隋、明、清各律相对为轻,可见唐统治者对《荀子·王制》“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的法制观念应用得既广泛,而又具体,儒家的仁政思想在法律中也得以具体表现。而且唐律立法也很注意连贯性、统一性,而且修改也有相关规定程序,需要尚书省经由集合七品以上京官讨论。
(2)律法之儒家化
依据“一准手礼”制定出来的唐律,弥漫着儒家思想的味首。
在刑律方面,如“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
依照《荀子·王制》“分均则不偏,执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故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吕刑)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唐律根据源于《周礼》的这一言论,制定了“八议”、“请”、“减”、“赎”、“当”等制度,针对封建统治阶级加以特权保护使之犯罪也可逃避或减免刑罚,(在前篇汉律十类似律例已作评述,在此不再详述)。而根据隋律所订立的“十恶”则带有明显维护儒家“三纲”“五常”的色彩,“十恶”中十种罪名首先是维护君权的“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罪名,皆处以极刑,而紧随其后的便是“恶逆”“不道”“不孝”“不目”“不义”“内乱”这此针对维护“三纲”“五常”“八目”的中家族,社会伦理制度的犯罪,也都处以可至极刑的重刑。唐律针对同罪犯罪人之间亲疏血缘关系,以“五服”内外做不同的量刑,也表现其儒家礼教的封建家长制色彩。在民事立法上,其关于身份法律制度更有“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也”的思想划分社会等级,并按照人的不同等级适用不同的法律。大体上唐律将社会划分为特权阶层,其中有贵族阶层、士族门阀及官僚阶层;平民阶层和贱民阶层,其中贱民又分为奴婢、部曲及其他贱民。又以“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的方针规定了不同阶层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如良民与贱民通婚则丧失良民身份,贱民不可侵犯良民,否则苛以重罚而特权阶层可通过“八议”、“请”、“减”、“赎”、“当”制度减免刑罚,长幼之间也更依“亲亲”“尊尊”思想制订法律维护父权家长制度。在家族与家庭内部的法律则处处体现了维护父权,夫权为重的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如:唐代的婚姻制度依然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婚姻程序依然有着“六礼”的浓重色彩,其中在服尊长之丧期间不可嫁娶,否则即按“十恶”中“不孝”论处,而为夫服丧期间改嫁又处犯了“十恶”中的“不义”之条,在婚姻解除上仍沿袭“七出三不去”的制度,但唐律中“义绝”情况则必须解除婚姻关系,“义绝”指“夫殴妻尊长兄妹;妻企图谋害或殴打谩骂夫尊长及缌麻(五服之一)内的亲属;夫妻双方亲属间有血仇者”;可见,唐律家庭婚姻制度仍以父权、夫权为家庭核心,妻不可有企图,而夫实施了侵害对方亲属即构成“义绝”,而即使夫妻“和平分手”妻无休书而离家仍要“徒二年”。在《唐律疏议·户婚》中严格维护父权、夫权的法律上的权威。如“同居之内必在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自专”。其一,家长具有获得尊重和取得奉养的权利;其次,家长有教训命令子孙的权利;再次家长有家庭财产的管理外置权,子孙不可有私财,也不可擅自动用财产,否则属“别籍异财”即视为“不孝”处以“徒三年”的刑罚。可见“三纲”“五常”的儒家伦理道德观在唐律中的运用是无处不在的。
在唐律中关于财产的法律制度仍将农民以“均田制”的方式固定于土地上,这其实仍是《孟子·梁惠王上》中“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载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因而唐律对各阶层人们可以占有的家业田有具体规定,如亲王100顷,正一品60顷郡王,从一品50顷,国公、在二品40顷,以下递减从五品5顷;勋官30顷,平民则每人不得超过100亩。而土地买卖则要由家长同意,而农民的“口分田”则不得买卖,否则处以由笞一至杖一百不等的刑罚。而唐初统治者也依据“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如是,则国富矣。”唐统治者多次提及“无夺农时”和减免赋税。以体现“仁政”另外唐律在市场管理,度量衡、商贸管理方面立法也相当规范,多以儒家八目之“正心”“诚意”为宗旨,规定公平评议市价,否则“坐赃论”。而哄抬物价如“利自入者”则杖八十。
可见在立法完善的唐律中无不渗透出儒家思想之风范。
(3)在司法方面
唐律在司法方面相当完善,有专门的《斗讼律》规定具体的司法制度。同时也为了维护其伦理纲常之稳固,规定除“三谋”之罪外奴婢,部曲不可告发主人,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处以绞刑,而且,部曲、奴婢和有容隐义务的人没有证人的义务。另外,唐律更模仿《周礼》这一儒家经典规定了向皇帝直诉的具体模式,如“肺石”“挝登闻鼓”和“邀车驾”等,而在一般的层面上,唐代则没有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切案件均由基层司法机关受理,否则就是不遵守礼制,要处以刑罚“笞四十”,除非基层司法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得有“冤抑”才能向上级机关申诉。
而就整体而言,唐代本着“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之说和儒家的仁政思想,在刑罚方面在历代最为轻缓,就连刑讯也规定了具体制度,如数量、次数、总的刑讯数量及每次刑讯之间的时间间隔等,而达到刑讯规定最高仍不认罪的,就可取保释放,对于一定年龄规定的人如“八议”、“请”、“减”的和70岁以上,15岁以下的则不可开讯,而具体到刑罚的行刑方式、数量和程序及整体量刑幅度,唐律在各封建王朝法律中最为轻缓,无不渗透着“仁”这一儒家“五常”之首的思想风范,以谋反这一重罪为例对比就可见一斑:
犯罪人刑罚 缘坐范围和 缘坐者的处罚
奏 具五刑 三族 夷三族(全部杀死)
汉 腰斩 全家老少 弃市
唐 处斩 本家族 犯罪人其父和16岁以上之子处以绞刑,其他流刑
明、清 凌迟 本家族中成年男子 斩首
3、唐律的儒家化的历史影响
唐律儒家与汉律儒化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汉律作为儒家的开端,常以礼代法,依礼断狱,而唐律在更大的层面上终结了这一时代,更多的是融汇了礼教的精神,用以指导立法,将礼律融合为一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而结合唐代高超的立法技巧合儒家道德标准在唐代成为行为规范。在唐律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以礼注释法律。
唐律完整地体现了儒思想,而又不重搬硬套,结束了引经断狱的习惯,而影响及至清律,清朝沈家本在《重刻唐律疏议序》中就有如此阐述:“所载律条与唐律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与唐律合者,亦什居三四”,而唐律不仅影响了中国封建法制史,也更作为儒家思想的载体影响了周边东南亚诸国的思想与法律,如日本 、朝鲜、安南等,至今仍影响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们生活习惯,而在新加坡现在还有着鞭抽这种类似笞的刑罚,而刑民不分的色彩在此也明显表现着。
二、在当今法制社会如何看待汉唐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现象
其实,不难分析,儒家思想在汉代经董舒糅合后成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工具也更成为社会主流思想,在法律的各个层面上有所体现是符合法律的阶级性这一法律的本质,也因此就其思想价值观和方法论时时刻刻影响着法律的内在价值取向。在两千年的封建统治中,儒家思想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上至君臣,下至父子、夫妻,无不以“三纲”“五常”做为人们的行为思想约束,已成为了中国人潜意识中约定俗成的习惯。而究其本身,儒家理论经过了时间的演炼也提升成为一种哲学的思想体系,进一步影响着社会运作和个人和生活模式,例如:邓小平提出的“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和近年的多次着法教育和“严打”,旨在提高公民素质,使法律观念成为公民内在行为规范的个人心理准绳,近而提高公民素质;再年看《荀子·富国》中“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董仲舒的“德主刑辅”和唐代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可见教育与法制之间互为作用并同时作为稳定社会,推进社会发展的动力;而从儒家家经典《大学》的“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中的“亲民”到《荀子·王制》中“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和《孟子·尽心篇》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中的原始的民本思想到现代的民主与法制思想和人民代表大会制,虽然民本与民主基于不同的社会历史类型有着不同的外在表现,但其精神实质颇具类似之处。而就社会的细胞——家庭与个人而言,儒家的“特立独行”与现时的“个性化”,也有类似之处。从封建法中的“不孝”这一罪名到现代法律规定的“子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虽然对孝在法律中的逻辑外延有所不同,但现代法律还是将传统道德规范这一习惯法之法律渊源提升为现实的法律规范。
综上所述,我认为基于封建制的社会类型,儒思想为其所用,也投其所好,成为封建君主人治的思想工具进而“三纲”“五常”成为法律制度,而就儒家思想本身的演变历程来说,《大学》中的“三纲”本是“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而非“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因而,我认为应以历史发展观看待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和儒家思想的本质。以“扬弃”的态度汲取儒家思想中的精华,并且为已所用。既不能以礼代法,屈法于礼,也不应完全放弃传统道德教育的作用,应以道德教育与法制宣传并用,共同为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服务。如“五常”与“八目”的思想和现实社会上“诚信”严重溃乏以至各种商业、行政行为中规避法律行为的履履发生;儒家的“学而优则仕”与“用人为贤”还是“用人为亲”的干部任用机制,都说明了传统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制化建设中的必要性,即法律体系完善化,法律制度理论化、社会管理法律化,而以道德教育(包括适合现实社会的一些传统道德规范)做为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辅助手段。即以道德教育形式在公民思想上建立以道德作为行为指向,以法律作为行为强制规范的行为约束体系。
就现行社会主义法制来说,一直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或者说是一个没有终点的不断进化过程中;而道德规范也在不断的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的改进着;法律与道德二者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在不同的层面上起着不同的价值作用。在封建社会,主要是人治、礼治,而解放后也出现过不同的意识形态阶段,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大锅饭到多劳多得,从被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封锁到改革开放,再到加入WTO;不可避免,人民的意识形态以及道德价值取向也在改变,从宪法修正就可见其端倪。我们国家经历过“除四旧”、“批林批孔”的极端政治年代,不可否认儒家思想有其落后于现今社会的一面,但我认为不能因此而一味强调这一中国几千年智慧结晶就是腐朽的,那无异于因噎废食。我认为正是由于几十年来的道德教育与社会现实脱节或者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国情未能完全有机地结合而产生一套完全适合中国国情的道德指引,对儒家思想这一中国人恪守了几千年的传统道德规范的全盘否定,而法制化进程中的不完善因素,致使现实中一些社会弊端的产生。针对这一情况,我认为有几方面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① 结合和针对儒家思想的精华部分(如仁、义、礼、智、信、勇,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并且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形成一套新的,适合我国传统和社会现实互相有机结合的道德规范体系,并以这一道德体系为社会主义法制化服务。形成一套即尊重中国传统道德习惯,又适应社会现状的价值观体系。
②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上述的价值观体系,一方面尊重我国人民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道德习惯,另一方面与世界接轨,做到既不丢弃传统道德习惯这一法的渊源,又与处于国际社会中共存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③ 应当持一种发展的眼光看待事物,否则,腐朽的不是儒家思想,而是我们的视角。不要因为法条的过时或者思想更新得滞后而全盘否定,而是如何客观地看待和改进、更新,做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集众家所长而为我所用。
④ 法律和道德,一个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底线,一个作为人们行为近乎上限的指引;一个注重社会现实性,一个颇具思想性;二者既不可混为一谈,又不应彻底割裂;应当互相作用互为补充,即本文的结论——结合儒家思想这一传统道德习惯和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发展现状以指引人民的道德思想体系,服务于社会主义法制这一行为规范体系。即——以德育人,依法治事。

本文主要参考书目:
1、《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版
2、《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曾宪义主编
3、《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叶孝信主编
4、《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蒲坚主编
5、《中国思想史》……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12月版韦政通
6、《中国文化概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李宗桂
7、《大学·中庸》……陕西旅游出版社2003年1月版
8、《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沈宗灵主编
9、《中国的智慧》……岳麓书社2003年12月版韦政通
10、《孟子》……陕西旅游出版社2003年1月版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

浅谈加强与代表联系的途径与形式


浅谈加强与代表联系的途径与形式

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也是人大工作贴近群众、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者和落实者。因此,人大必须强化联系代表意识,把联系代表作为一项主要工作,广辟联系渠道,拓宽联系方式,真正让人大代表工作建立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本人结合人大工作实践,就人大常委会如何加强联系人大代表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健全联系代表的制度

联系人大代表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应当长期坚持不懈的自觉行动,必须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才能保证这项工作有条不紊的顺利进行。

1、走访代表制度。人大领导主动下访,关心下情,不仅体现了人大机关工作作风,更表达了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工作、生活的关心和对代表工作的重视。因此,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制度,安排领导和机关干部走访人大代表,到代表家庭或所在单位走访慰问,谈心交友,加强联系。走访要坚持普遍走访与重点走访相结合、经常走访与临时走访相结合、领导走访与工作人员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走访不仅增加了联系代表的次数,更能全面收集代表的意见和信息。走访时要热情相待,坦诚相见,不能只是一般的走走看看,遛遛转转。要真心实意征求代表意见,热情激励代表敞开心扉,畅所欲言。

2、约见代表制度。约见代表是在人大工作实践中创造出来的、联系代表行之有效的方法。约见内容不只限于沟通感情,了解一般情况,主要是通过约见了解代表所思所想、收集社情民意,向代表寻计问策。约见的形式不限,可以采取分片座谈、例会约见、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每次约见前,把约见时间、约见地点提前通知代表,发布“安民告示”,让代表了解约见的内容和要求,以便有足够的时间掌握详细资料,做到有的放矢。约见中,人大领导要放下架子,甘当小学生,注重听取代表的意见,热情鼓励代表把话说深说透,做到从善如流,明略兼听。

3、代表交流制度。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个方面,平时都忙于本职工作,居住地又分散,聚少散多。每年人大要抓住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代表小组活动,选定适当的专题内容,举行二至三次代表经验交流会,就代表们的工作心得和履职中遇到的问题开展交流,相互促进。经验交流会要由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或相关工委主持,并邀请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当场解答,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这样一问一答,简单直接,代表既能够了解政情,反映真实意见,政府也能第一时间征求代表的建议,改进工作。

4、主任结对制度。为使常委会特别是常委会领导加强与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可以每人确定3——5名人大代表作为联系对象,面对面,心贴心,结成对子,由此形成固定的联系。主任与代表结成对子,这样从领导关系与被领导关系转为朋友关系,拉近了彼此间的距离,便于沟通思想,联络感情,获得一般联系不容易得到的意见,有利于提高人大调查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5、代表接待日制度。人大是代表的“娘家”,代表有问题要找人大反映,有困难需要人大帮助。因此,人大工作要主动面向代表,关心代表的工作、生活,热情为代表服务。特别是当前人大在参于经济建设和其他工作的同时,人大常委会领导更要制定主任接待代表来访制度,抽出时间,倾听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主任接待要结合实际,安排每周或每月一天为主任接待日,常委会领导轮流值班,把接待时间、接待领导向代表“广而告之”,形成固定模式,持之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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