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诫勉谈话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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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诫勉谈话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局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局党委、纪委针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一)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第六条 *局诫勉谈话一般由分管的党委委员主谈,如情况需要,也可建议党委一把手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二)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八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由纪检监察处存档;
(三)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四)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第九条 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纪委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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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局网络管理和使用办法


xxx局网络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市统计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和稳定运行,促进统计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依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统计网是全市统计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市统计局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通过信息中心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连,通过省统计信息网与全国统计信息网互联。统计网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市委、市政府领导、局内各科室、城调队、企调队、县(市)、区统计局及其他与统计网互联的单位。

第三条 市局统计网是全国统计信息网的组成部分,其运行管理应遵守国家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统计局成立统计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统计信息化工作和信息网络建设的指导,制定统计网管理、网络信息资源建设和信息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全市统计网安全检查、发布信息的审查与监督,推动统计信息化工程的进展。

第五条 市统计局计算中心是统计网管理的执行部门,同时是统计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计算中心负责统计网主干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与省统计网络、国际互联网的连接,为统计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技术咨询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督导市统计局各网站网页的更新,并定期通报。

第六条 市局各科室、城调队、企调队,县(市)、区统计局是统计网的二级管理单位,要视实际情况成立网络管理小组或者至少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网络管理员。管理小组(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本部门接入的计算机系统或接入网络的运行、管理,负责统计网主干网设置在本部门设备的日常维护,对本部门的统计网用户提供技术指导,及时向计算中心报告网络使用情况并反映本部门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网络管理小组(管理员)名单须报市统计局计算中心。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七条 统计网主干网是指统计网中连接市局各科室、城调队、企调队,县(市)、区统计局之间的部分,子网是指各单位的局域网络。

第八条 对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通信介质(光缆、双绞线等)及其附件、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等,各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局计算中心,局计算中心要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九条 各入网单位应在局计算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入网机器及其子网进行建设和管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网,信息网络中心有权拒绝或中止其接入主干网。

第十条 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指导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需要扩充子网的单位应向计算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各子网单位不得擅自与统计局以外单位连网,不得擅自发展局外用户。

第四章 ip地址与用户

第十二条 统计网的ip地址由计算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三条 入网单位应统一向计算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减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计算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私自乱设或盗用他人ip地址。为保证统计网的正常运行,局计算中心有权切断乱设ip地址的网络连接。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是指以公务员年度考核、工商系统目标责任制考评等为依据,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一定数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通过离岗培训、试岗工作、职位调整等办法,促进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转变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全体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 末位调整工作在各级工商局党委(市直各分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末位调整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末位调整要贯彻立足队伍建设、强化竞争激励、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则,以正面教育为主,促使末位调整人员提高素质、转变思想、改进作风、爱岗敬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定为末位调整对象:

(一) 违犯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禁令,尚不够辞退的;

(二)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 在聘用和双向选择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况者除外);

(四) 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五) 行政执法过错较严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认定应负主要责任的;

(六)被省辖市以上新闻单位曝光,经查证属实应负主要责任的;被省辖市以上机关暗访、督察、检查发现过错,受到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主要负责人;

(七)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组织安排的;

(八)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九)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连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归,尚不够辞退的;

(十)有其他问题应当进行末位调整的。

第六条 末位调整对象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确定:

(一) 目标责任制考评被确定为末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 年度民主测评中被评为最后一名的。

第七条 对被确定为末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以下调整:

(一) 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告诫。

(二) 离岗培训。自确定末位调整人员的次日起,由县级

以上工商局组织实施离岗培训,培训期不超过2个月。培训内容为政治理论、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计算机技能等,培训结束时应组织考试考核。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培训的,视为自愿辞职。

(三)试岗工作。对培训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岗位适应性等安排试岗3个月。试岗期满后,由试岗单位对试岗人员进行测评和鉴定,并报有关工商局党组织审定。试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

对于只作诫勉谈话处理的末位人员,诫勉期为3个月。

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一管理。
第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县局及各科室所队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帐目,并将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县局统一管理,相互对应,便于核对,达到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数据清楚、管理规范。
第七条 收入管理
(一)县财政拨款收入是我局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包括户政、治安、刑侦等办证办户、刻制公章、伤情鉴定等各项费用)、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必须于每月25日前,及时、足额上缴局财务,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取得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科室所队的乡镇拨款、赞助款、协作费、案中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纳入县局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出具相关手续。
(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留成。
第八条 支出管理
(一)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三)经费支出应根据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支出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分项的管理办法。
(四)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机关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由经办单位事前写出报告,由经办人签字、审计科长审核把关,报请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方可开支和报销。各科室所队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科所队长审核、分管局长批准,方可在本单位帐户上履行报销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非正式发票的,除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执行外,还必须由二人以上经办人签字,并详细列明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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