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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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一条、三百九十三条对行贿犯罪作出了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虽然刑法对行贿犯罪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立案侦查的行贿犯罪案件瘳瘳无几,对这类犯罪存在着打击不力的问题。所以会出现这一问题,原因之一是对“不正当利益”规定不明确,认识不统一,实践中较难把握。鉴于这一情况,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不正当利益”作了较为具体的界定,在此,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通知》精神,谈谈对“不正当利益”的认识。
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构成行贿犯罪行为人或者行贿单位除具体实施了给予钱物的行贿行为外,在主观上必须是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和目的。这是行贿犯罪构成的最关键的问题,也是一直引起争论不休,存在分岐,难以界定的焦点,如能正确理解和掌握,就不难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但何谓“不正当利益”,究竟如何界定和把握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以及不正当利益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如何,《通知》解决了这一长期困挠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因此,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都是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违反法律,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法规,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种地方性法规,但如果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有冲突,则不应作为认定“不正当利益”的依据。“国家政策”是指党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所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2.第二种情况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里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通过行贿手段所要获取的利益可能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但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为其获得利益所提供的帮助和方便条件却违反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了帮助和方便条件,使其获得利益。
显而易见,在办理行贿案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犯罪的必备要件,也是区分行贿犯罪与非罪的显著标志,不可缺少。那么,“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获得,是否影响行贿罪的构成呢?行为人已实施了为了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或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财物的行为,但行为人最终并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仍构成行贿罪呢?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在未被索贿的情况下,“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的主观要件,即使行为人最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只要其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而客观上又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即构成行贿罪。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样规定,充分说明立法者将主动行贿后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和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严格区分开来,前者应以行贿定罪处罚,而后者则不是行贿,因为前者在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和目的,客观上主动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而后者从主观上讲应是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在被勒索的情况下,处于被动或无奈的状况下,且最终也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因此二者是有严格的区别的。
行贿犯罪的正确认定,必须建立在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正确认定基础之上的,我国刑事司法的过程是一个从客观到主观的过程,而行贿犯罪的认定亦同,即首先看是否存在行贿事实,然后进一步查明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有那些具有行贿事实,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依照法律规定被确认是行贿的,才构成行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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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不正当利益全文


据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日前印发。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谋取不正当利益自查心得


全会认为,XX年,经过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特别是在严肃党纪政纪、治理商业贿赂、深挖腐败分子、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全会提出,XX年年,全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要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突出重点,继续抓好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继续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继续抓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继续抓好源头治理、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

第一,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纪委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等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任务的落实。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大力提倡勤俭节约的风气,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高领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领。

第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使领导干部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认真学习《江泽民文选》特别是江泽民关于反腐倡廉的论述,学习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指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的,参与赌博或以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的,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坚决清理纠正。

第三,严肃党纪国法,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特别是违规发放、核销贷款的案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等。认真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探索并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第四,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认真治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督促和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假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深入治理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继续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等专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深化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各地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中央的部署,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投资体制、金融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水平。

第六,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认真落实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的制度。深入开展巡视工作,继续抓好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加强人民群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新闻舆论等监督。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全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继续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努力学习,加强党性锻炼,不断改进工作和作风,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谋取不正当利益自查自纠报告


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自查自纠情况的汇报

根据《中共__市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我们按照市纪委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紧密结合质监工作的实际,认真组织了文件精神学习贯彻,扎实有效的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我局学习贯彻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动员学习健全组织

我局接到《中共__市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纪发[2007]5号)文件后,局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局党组会,局党组成员首先认真学习了《中共__市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和中共中央纪委(中纪发[2007]7号)文件,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规定》方案。然后召开了全局党员干部动员大会,传达了__市纪委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会议精神,明确了方法、目的和意义。并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了中纪委(中纪发[2007]7号)文件。通过学习,大家认识提高,普遍认为,中纪委(中纪发[2007]7号)文件下发,一是较好地解决了当前查办权钱交易案件中紧迫而突出的法规政策问题;二是又用制度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和突出了今后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治理措施;三是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和标本兼治的要求;四是体现了从严治党的方针政策;五是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六是中纪委《规定》的出台,不仅非常重要,而且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完全符合现实,对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大深远现实意义。

召开党员干部动员之后,我局又迅速成立《__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并下发了《开展自查自纠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了由局党政一把手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局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确定了专职联络员。各股室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层层健全机构,全局形成了纵横管理、条块结合、职权明晰的工作网络,为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调查模底弄清情况

市质监局主要领导以身作则,深入各股室,与每个党员干部谈心,了解情况,每位党组成员选择2个股室或企业作为联系点,扎实、细致、全面地进行调查摸底。基本摸清了质量技术监督领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及特点,容易发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环节和重点岗位。在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并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同时帮助基层单位、企业建立健全防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长效机制,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让群众看到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对深入基层调研采集到的好的做法、措施我们及时利用工作简报进行报导推广。

三、按照《规定》自查自纠

在调查模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我们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查以交易形式接受请托人财物的问题;二查由请托人出资合办公司或“合作”的问题;三查收受请托人干股的问题;四查找以委托人请托人投资或理财名义谋利的问题;五查通过赌博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问题;六查要求或接收请托人给特定关系人薪酬的问题;七查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特定关系人的问题;八查约定并在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问题。通过设立举报箱、走访企业、明查暗访等自查自纠形式,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发生发现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的线索,案件查处率为零。

四、存在问题工作措施

在自查自纠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问题和不足。从自查自纠工作的情况看,还存在问题:一是对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觉悟还需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主动承认问题做得不够;二是政治理论学习强调自学的多,集中辅导学习的少;三是党员干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得还不够。

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作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通过这个专项治理工作来推进我们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内部管理和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要把专项治理工作融入八项具体工作中,形成“六个结合”。一是把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专项工作与加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起来,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抵制贿赂,做到防微杜渐,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把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专项工作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防止权力失控。三是把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专项工作与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结合起来,坚持依法行政,杜绝权钱交易。四是把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专项工作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确保特种设备和食品安全。五是把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专项工作与政风纠风工作结合起来,促进政务公开和办事程序公开工作,推进“阳光政务工程”。六是把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专项工作与食品放心工程结合起来,加强企业诚信建设。

总之,在今后开展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工作中,我们要在市纪委和州局监察室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学习,强化措施,扎实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开拓新思路,争取取得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工作新成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富民强市步伐,着力推进__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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