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干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内容显示中质监局干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党的十七大决定,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通过阅读《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3本学习用书及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省市委有关文件和领导动员讲话精神,参加单位举办的各类会议和学习调研活动,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崭新的思维理念,其实质,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选择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如何发展得更好的问题。它的基本内涵是:一是全面发展;二是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所谓全面发展,就是要着眼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所谓协调,就是各方面发展要相互衔接、相互促进、良性互动;所谓可持续,就是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满足当代人的基本需求,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为子孙后代着想。因此,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意义重大而深远。
首先,我认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转变各级领导干部的执政理念,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时时刻刻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饮食用药安全放在首位,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为国家建立和谐社会切实履行自己职能。
其次,我觉得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避免走出过场,讲空话,要注重“实践”。这次学习实践活动,除了参加单位与党组织的学习外,我随同局长走访了###等好几个化妆品生产企业,听取他们对我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前期我局采取“严监管出质量、好质量出品牌”的工作思路,对全区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整治,规范了企业管理和产品质量,为人民群众安全使用化妆品履行自身职能,但也引起了部分企业的抱怨情绪,因此我们在“堵”的同时也注重“疏导”,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深入讨论,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做到深化学习、深化认识、深化调研,局长亲自带队走访,动员和引导企业自发组织行业协会,以地方品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这种“搞服务、办实事、促发展”的理念,有效缓和社会矛盾,使企业对我们监管部门加深了理解,自发地配合我们的工作。正如胡锦涛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讲的那样,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关切。”我们不但要做,还要会巧干,只有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才能为国家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质监局工作人员学习《质量发展纲要》体会
质监局工作人员学习《质量发展纲要》体会第2页
战和机遇面前,质监工作必须准确把握《纲要》的精神实质,应势而变、顺势而为,进一步创新工作模式,努力开创质监工作新局面。在工作方式上,要克服“官”即“管”的官本位思想,变“坐班办公”为深入一线,大力开展“干部在一线服务、决策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形象在一线树立、成效在一线体现”的“一线工作法”,形成以实干立身、靠实干进位、用实绩争得话语权的氛围。在执法方式上,要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变“钢性”执法为“柔性”执法,让“说理式”执法贯穿于执法全过程,不仅强化执法维护法律尊严的作用,还要通过执法过程提升执法对象的守法意识。同时,还要从单纯执法的思维中解脱出来,通过执法发现问题,帮助企业找出解决办法,通过有效帮扶提升企业发展能力。在服务方式上,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变“坐等办事”为靠前服务,要不断更新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举措,优化发展环境。要立足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为企业提供“及时雨”式服务;要当好为企业办事的“服务员”,努力做到贴近企业“零距离”,进行“对等式”服务;要真心为企业的发展着想,立足于为企业排忧解难,雪中送炭,开展“超前式”服务;要引导企业走质量兴企的路子,积极助推企业健康发展,深化“助推式”服务。连日来,州局党组在全局开展“深入解放思想、加快跨越发展”的学习和有关文章,深受鼓舞,促动很大,感想颇多。感到州局党组在这加速发展的关键时刻,在全局开展“深入解放思想、加快跨越发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大讨论,非常及时,非常必要,非常重要!
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打牢科学发展的思想基础。解放思想,是永无止境的,
思想观念,也要常变常新,而且思想解放并不能一劳永逸,观念更新也不是一蹴而就。只有把解放思想当做是一项长期任务,持续有效地进行下去,才能为昌吉邮政事业的持续、协调发展提供不竭的思想动力。我们要以解放思想为原动力和突破口,推进改革发展进程,破解改革发展难题。解放思想要培养四大品质。解放思想,要始终保持强烈创新的良好愿望,形成改革的风气、开放的风气、竞争的风气、创新的风气;始终保持容纳创新的宽广胸襟,形成善于创新、锐意创新的风气;始终保持创新的良好本领,形成善于学习,勤于钻研,提高工作本领;始终保持创新的巨大勇气,形成敢于创新,大胆创新、争先创新的风气,克服怕出乱子、怕犯错误、怕担风险的思想。
解放思想要树立三种理念。一要树立敢于率先突破发展的理念。二要树立捕捉机遇、抢抓机遇、创造机遇的理念。借助西部大开发的有利东风,我们要善于调查研究,捕捉各方信息,透过现象,捕捉机遇,加快发展;要抢抓机遇,用好用活政策,尽量与当地党政机关多沟通,争取更多的发展推动力;要创造机遇,善于争先创优,善于发现优势,打造优势,利用优势,开发优势,把优势当作发展资源来经营,不求所有,只求所在;不求形式,只求实效;不求表扬,只求特色;不求独树一帜,但求多点开花。要用昌吉现业集邮公司的业务开发经验带动各县市局的定向邮品开发和企业形象年册业务。三要树立长远眼光、共赢共荣、包容发展的理念。只要有利于推动突破发展,有利于加快突破发展,有利于率先突破发展,都可以为我所用,在各县市局的定向邮品开发业务上坚持给予引导、鼓励、支持。使我局定向邮品业务与当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宣传达到双赢。
在学习中我们要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努力做到既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又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尤其是要突出抓好重点业务、亮点业务的快速发展。既注重总量,又兼顾结构;既注重规模,速度,又重视质量、效益;既注重企业增强实力,又关注员工提高收入。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推动改革,深入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必须进一步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昌吉集邮专业的改革走在了全疆邮政前头,目前已经显示出了率先改革带来的优势。下一步,我们要加快全州集邮专业全面实施改革进程。我们要进一步完善集邮专业发展机制,以集邮专业牵头,促进邮政邮务类业务更好更快发展。
重长远,打基础,坚持技术创新,提升长远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近几年,昌吉邮政集邮公司依靠自身努力和集团公司的支持帮助,在业务收入上有了较好的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昌吉州集邮市场一直比较低迷,各县市局定向邮品开发得不到发展等种种因素制约了集邮业务加快发展的步伐。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优先保证这些关系到邮政核心竞争力提升和长远发展的项目,坚持科技兴邮战略,走信息化发展道路,推动传统邮政的转型和腾飞。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经营模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目前,昌吉邮政经济增长的手段还比较落后,方式还比较陈旧,邮政收入增长中还有不少是通过外延扩张实现的,全员营销方式仍普遍存在。为此,必须积极转变邮政经济增长方式和经营模式,加快实现经济增长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由规模扩张型向效益质量型的转变。要转变混业经营模式,进一步强化专业化经营和管理,推进市县一体化进程,优化设计管理流程、生产流程、业务流程,加快内部信息的有效传递,不断增强企业快速响应市场、响应客户的能力,大幅度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经营活力。
加强队伍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加强队伍建设,是邮政企业实现持续又好又快发展的保证。首先要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素质过硬、求真务实、勤政廉政的领导集体。我们要加强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增进团结和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领导协调沟通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我们要转变工作作风,清醒地看到昌吉邮政的基础还不牢固,发展还不平衡,效益还不稳定。因此,对邮政的今天和明天,我们不能有丝毫的懈怠,还需要全州邮政员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同志,要继续发扬拼劲和闯劲。我们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一定要坚持从昌吉邮政这个实际出发,既要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又要充分考虑建设现代化邮政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努力构建和谐企业。科学发展观 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如何凝聚创造性,调动积极性,发挥主动性,是衡量和检验学习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要健全权益保障体系,不断满足员工物质利益需求;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满足员工民主管理需求;科学规划职业生涯,满足员工职业发展需求;构筑有效激励机制,满足员工价值体现需求;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满足员工竞争能力需求;构建企业文化体系,满足员
工精神理想需求。只有形成人与人、人与企业、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才能进一步优化生产经营关系,激发劳动者活力,保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解放思想要坚持从我做起。解放思想的程度决定着发展的速度和力度。全局各级干部,一定要率先解放思想,克服因循守旧、安于现状、怕担风险、不敢竞争、不思进取、小富即安、封闭保守的心态和过时落后的习惯观念,坚决破除“官本位”的思想和计划体制的思维定式,努力转变那种缺乏激情、喜好空谈的消极精神状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要增强坚持加快发展、推进科学发展、促进和谐发展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要把做好本职工作是正常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招引大项目才是大成绩。真正做到每天都有新作为,每天都有新激情,每天都有新作为,以思想的大解放、观念的大转变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大跨越。我作为一名集邮工作人员,又是新上任的公司领导,既是严峻的考验,又是形象的展示,我要急客商所急,办客商所需,做到主动服务、高效服务,以客商满意为第一标准,以客商需求为第一需求,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从自身做起,从每件小事做起,不利业务发展的话不说,不利业务发展的事不做,努力查找自身不足,深剖思想根源,深入解放思想,积极投身经济一线,为昌吉邮政跨越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小编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质监局干部学习践行三严三实心得》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这是篇好内容,主要描述群众、我们、作风建设、总书记、服务、才能、监管、作风,希望网友能有所收获。
4月14日,区委召开以再掀思路大解放,再推发展大提速为主题的中心组学习会。会上,区长总结了开门红工作,书记作了重要讲话,要求我们要从、的发展中看到差距,要进一步统一思路,明确方向和决心,要保持追赶跨越的雄心壮志、起前发展的新理念、敢为人先的创新勇力、开明开放的合作态势、务实落实的工作作风。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王书记的讲话精神,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思想上要有转变,突出服务发展
思想决定行为,思路决定出路。质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服务经济,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经济运行安全,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因此,我们要依靠自身职能和技术优势,始终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监工作方针,主动融入地方发展大局,紧跟区委、区府中心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措施,讲求服务实效,在质量安全、产业升级、标准提升、名牌培育、节能减排、规范市场等方面服好务,切实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将组织机构代码办证由法定5个工作日时限缩短为即到即办,严格执行ab岗制。切实加强行风政风建设,提升质监队伍业务素养,做到门好进、脸好看、事办好。
二、工作上要有提升,突出四大功能
一是提升质量引领功能,提高制造市场竞争力。大力推进质量兴区战略,开展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等重点领域质量建设,促使全区质量建设基础更加扎实,质量安全保障更加可靠。充分发挥区长质量奖的引领作用,表彰质量先进典型,树立质量管理标杆,引导企业更加重视质量建设。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抽检,以质量分析统计为依据,定期向区委、政府报告全区质量状况和建议。做好质量基础工作,健全企业质量档案,逐步建立以产品质量为主要内容的质量诚信体系,营造质量信用环境。按三步走全面开展质量监管、质量提升工作,到20xx年,使全区规上工业企业达到质量监管、质量提升示范试点企业标准。
二是提升品牌带动功能,助推优势产业做大做强。围绕我区融城发展、产业攻坚工作重点,大力扶持区内优势产业做大做强,努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带动作用明显的品牌企业。积极引导企业争创市长质量奖和省名牌产品,持续推进524红苕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创建,今年确保新增名牌2件以上。指导企业重视品牌维护,加强品牌经营,不断提升品牌价值,使品牌质量型企业成为全区工业经济的领跑者和主力军,不断提升我区经济的发展质量。
三是提升标准规范功能,服务三大产业健康发展。重点围绕我区天然气化工、汽摩制造、食品加工等支柱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推动和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积极引导沙田柚、黄金梨、大五星枇杷等种植基地按标准组织生产,围绕524红苕、甜橙、花生等特色农产品抓好标准创建,力争5年内再建2个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产增收。主动参与国家级物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市建设,指导12家企业开展物流标准化建设。
四是提升安全监管功能,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构建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建立质监专职监管员、乡镇(社区)协管员、企业专职安全员三位一体的安全防控队伍,制订落实三方四员的工作职责、培训考核、工作运转等机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防控体系。积极开展校(所)局合作,建立食品、特种设备专家库,适时组织质量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帮助企业培训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两个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到心中有数,临事不虚。严格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完善监管工作制度,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安全隐患早预见、早排查、早整治,实现事后堵漏监管向事前事中预防把关的转变,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不出现区域性、典型性食品安全问题,为经济社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质监局打造法治质检心得体会
近年来,各地政府、行政机关均对行政指导进行了一定探索并越来越多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实践。检验检疫部门也不例外,多年来已在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包括行政处罚工作中运用到行政指导工作方式,也得到了很多行政相对人和上级政府部门的肯定。然而,作为新兴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工作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问题的是: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对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融合的正当性存有疑问,认为二者是相互冲突和对立的两个范畴,从而制约了行政指导在日常监管工作的运用和效能。由于行政处罚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各项制度之中,客观上成了衡量我国行政法制完善程度的重要实践尺度,也是检验检疫部门考量行政执法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因此,笔者认为,要实现行政指导工作的日常化、长效化,就不能忽视行政处罚这一检验检疫部门的常用执法手段。同时,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引入行政指导手段,实现二者的结合运用,对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水平,建设法治质检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监管和服务的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以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是检验检疫部门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维护检验检疫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检验检疫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属于不一样的行政法学范畴,存在着诸多的区别和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施依据不同。行政处罚,其适用的首要内涵即要求处罚的依据法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具体到检验检疫部门主要是“四法五条例”。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行为的依据可分为规范性依据和非规范性依据。其中,规范性依据是指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3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非规范性依据是指不具有行政指导行为内容的法律原则、客观情况和行政相对人的需求等,如某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企业需求上门指导实验室建设。
2.适用范围不同。相较而言,检验检疫行政指导适用范围较宽。从对象上看,行政指导的对象包括与检验检疫职能范围相对应的所有行政相对人,而行政处罚仅指向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制裁的行政相对人;从内容上看,行政指导的事项十分广泛,基本上涵盖了检验检疫职能范围内的所有事项,在违法行为发生前、发生后及处置后均可以有所作为,而行政处罚则仅限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惩治和纠错方面。
3.实施方式不同。检验检疫行政指导的行为方式较为灵活多样,只要是符合法律精神、原则的方式都可以采用,包括提示、警示、劝告、劝诫、奖励、建议等,如现在很多检验检疫部门采用的质量分析、行政建议、行政处罚回访、代理单位座谈、许可企业证书到期预警等等;行政处罚为依法设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有七类,检验检疫涉及到的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4.实施程序不同。目前检验检疫部门对于行政指导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存在较大的灵活性,执法人员可以因时、因地、因人、因事灵活运用。行政处罚程序则十分严格,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严格的行政处罚程序既将检验检疫部门官僚武断和伸手过长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又保证其能够灵活有效地进行管理。
5.实施保障不同。检验检疫行政指导要求相对人协助具有任意性,不以强制力为保障,虽然有时行政指导行为中指明行政相对人如不接受行政指导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具体的法律后果,但这仅是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结果,并非表明该行政指导行为具有强制效力。如某检验检疫部门向辖区内某商品注册登记企业发出警示:“该企业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将于三个月后到期,需及时准备换证复查材料并提前申请。”该企业未按照此行政指导的要求申请换证复查而导致许可证失效,此结果并非行政指导行为的强制效力。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制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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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虽然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之间存在着如上诸多的差异,而深入分析两者的价值取向和实践意义可以得出,二者在价值层面和执法实践中均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
1.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本身具有关联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表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法定原则。事实上,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本身就是一种警示教育,要做到标本兼治、达到行政处罚目的,必须使当事人不仅知道这样做不行,还要知道为什么不行。要达至这一目标,我们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加强解释、说理、答疑等基础工作,近来江苏检验检疫系统正在全面推行的行政处罚“说理式办案”即属于此,而这恰是行政指导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所以说,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本身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2.两者在实现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目标上具有统一性。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利益。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目标并非实施处罚,而是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再次发生,维持良好的检验检疫秩序。检验检疫行政指导则是以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向相对人施加作用和影响,促使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达到维护良好检验检疫秩序的目的。由此可见,两者在实现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目标上有着相类似的价值取向。
3.两者的结合运用有助于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能。从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效果来看,虽然每年执法力度不可谓不严,处罚企业不可谓不多,但违法行为数量却未在实质上减少,一些伪造、使用假冒检验检疫单证的严重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同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立法已有明显的滞后性,使得行政处罚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不能产生很好的纠错作用。而引入行政指导,则可能进一步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率,或及时纠正轻微违法行为,从而有效地避免检验检疫监管不到位或监管效果不佳的情况。从检验检疫执法成本看,行政处罚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设置了严格的程序,通常耗时较长、需要人力物力投入较多,执法成本相对较高。而行政指导相对于行政处罚,程序简单、适用灵活,耗费的管理成本较低。因此,二者的结合运用,恰好能取长补短,有效减少行政管理成本。
4.两者均是全面建设法治质检的题中之意。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xx年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奋斗目标。20xx年质检总局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这就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机制,而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机制,引入行政指导就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同时,法治质检又要求质检工作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托,各项工作都要有相应的程序,需要按照步骤、按照时限、按照要求严格执行。而检验检疫立法因多方面的局限,其滞后性、抽象性是难以避免的,法律空白始终存在,不可能完全满足检验检疫日常执法的需求,难以提供详尽、有效的法律依据。此时,如果以传统的“无法律即无行政”的观念来限制行政行为,将可能使一些职能的履行陷入瘫痪状态。而行政指导由于更强调当事人的合意和意思自治,以灵活多样的手段、柔和的程序弥补了法律的僵化和滞后性,如果再将日常化的行政指导手段,用规范、文件的形式加以确认和完善,便可以更好地实现法治质检的内在要求。
二、关于检验检疫行政指导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如前所述,将行政指导引入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在理论上有着可行性和科学性。从近年来部分检验检疫部门的实践来看,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引入行政指导,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提高监管效能,减少和避免监管对象不配合的现象,并能促使监管对象主动参与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实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通过政策宣导、质量分析、行政建议等多种手段,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危机;此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民主、行政法制、行政服务意识,构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和谐关系,促进服务型检验检疫建设。
笔者认为,将行政指导引入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过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违法行为发生前。
1.重点项目预警。检验检疫部门通过与地方政府、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等加强联系,主动了解大型进出口项目、新设企业进出口需求等,提供“送法上门”等服务,让行政相对人第一时间了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从而在进出口环节规范操作。
2.监管过程预警。在委托代理进口的贸易中,实际的收、发货人极有可能并不清楚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无意中违法。这一现象在进口商品检验过程中经常发生。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发现的有可能发生违法的苗头性、倾向性行为,及时通过提示、警示、通知等方式,控制违法事态的蔓延,及早纠正违法倾向,尽量避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二)违法行为发生后。
1.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检验检疫部门对已经立案的轻微违法行为,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通过行政指导能达到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能够预防再次发生的情况下,适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这样在能达到相同行政管理目标的同时,还更有利于缓和矛盾,促进和谐。
2.说理式办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当事人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以提高当事人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认知,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增进案件的透明度,促进案件的顺利办结。这可以说是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以行政指导确保个案公正性的有效途径,能够有效避免因执法不公而造成行政执法权威的落空。
(三)违法行为处置后。
行政处罚回访。在违法行为遭受处罚后,检验检疫部门可结合日常监管等工作,对受过处罚的相对人进行主动回访,了解其对案件处罚是否有想法、有疑义,并可以借机观察其事后整改情况,解答行政相对人的疑问,可杜绝以往“只罚不纠”情形,避免反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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