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学期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这门选修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
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www.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合同法制度学习
风险管理部 张明霞
通过学习合同法制度视频,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一名金融工作者,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时刻用到。
通过合同法制度这门课程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同法制度的学习,给我最大的收获我感觉就是对合同类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无效合同,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双方故意订立违法合同的,应将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然而对于综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再到担保、违约等多方面的关系,或者是从合同无效的辨析,到确定有关人的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现在的我思考一个合同案例也会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分析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第二步,如果合同有效或者无效,了解当事人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的情况,以及违约的程度、原因、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有无担保等;第三是最后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总之,这次合同法制度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实用性和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xx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新旧法的变化及应对
目录
劳动合同订立与事实劳动关系的新变化――――――2
试用期的变化―――――――――――――――――3
无固定期合同的变化――――――――――――――4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变化―――――――――――――5
工资报酬工资支付的变化――――――――――――6
违约金规定的变化―――――――――――――――6
竞业限制的新变化―――――――――――――――7
职工解除合同的从宽规定――――――――――――7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新变化―――――――――――8
合同终止之新变化―――――――――――――――9
补偿金标准的变化―――――――――――――――9
劳务派遣的新变化―――――――――――――――10
过渡期企业应该做好哪些准备――――――――――10
事实劳动关系持续时间
劳动者待遇 一个月内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有集体合同的按集体合同执行;无集合合同的,同工同酬; 一年内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报酬,即n×2 一年以上无合同劳动者 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报酬,即n×2 5 答疑: 疑问一:员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做好证明,证明员工不愿意签,例如发通知×年×月×日前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6 对策研讨 7 规范录用流程:用工前先签劳动合同; 8 劳动合同中运动“顺延”的条款; 9 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统一所有员工签约期限,例如每月的1日; 10 出现事实劳动关系及时补签合同; 11 合同到期及时终止或者续签; 12 禁止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上班;时刻注意合同快到期的员工的病事假; 13 区分工作交接手续与退工手续; 14 过渡期及时清理现有劳动关系。 15 试用期的变化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1 试用期期限的限制 合同年限: 3个月―――――1年―――――――3年以上――――――― 试用期 1个月 2个月 6个月 2 试用期次数的限制: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试用期工资的限制: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约定工资的80% 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0 试用期合同解除的限制:必须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11 违反的后果:(即多约定使试用期) ①约定无效;②责令改正;③赔偿:劳动者月工资×已经履行的试用期 12 对策研讨: 1 注重招聘录用的风险控制、细化;(即明确录用条件、细化岗位说明书) 2 灵活运用不同3 的用工形式; 4 以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本单位劳动合同5 的试用期 三、无固定期合同的变化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新旧法对比新法
旧法 a、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 略(与我公司无关) c、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39条、40条情形。续订劳动合同e、 的; f、 用工之日期满一年不g、 订立劳动合同h、 的。 劳动者连续满10年以上,并且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且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4 过渡期(2007.6.28~2008.1.1)签约次数的确定:自新法实施(2008.1.1)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计算。 5 违反后果:(即符合法定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条件,而没有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 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自应当签订之日起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17 疑问:两次固定合同到期,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单位是否可以不同意续签,是否可以终止?答:如果该劳动者工龄没有累计满10年的情况下,可以不续签,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待实施细则的颁布) 18 对策研讨:①注意前2次固定期合同期限长短的设置; ②妥善运用“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③妥善运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期限”的合同; ④合同签订及续订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 ⑤详细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⑥重新设计劳动合同条款。 四、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变化 条款: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 “涉及劳动者切2、 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制定程序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 未经过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 1 单位单方作出的规定无效; 2 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3 应承担赔偿责任;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5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6 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7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4、 对策: 1 利用过渡期(XX年7月~12月),2 及时完成规章制度的重建; 3 做好规章制度的告知、公示工作,4 保留公示的书面证据; 5 规章制度成为劳动合同6 的附件或者约定条款; 7 重视工会、职代会的作用。 五、工资报酬工资支付的变化 第八十五条:······ 1 可能引起的争议: 2 工资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产生的争议; 3 因扣减工资、奖金、津贴而产的争议; 4 因拖欠工资不付而产生的争议; 5 因拖欠或拒付加班工资的争议。 6 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工资标准的后果: 7 协商确定/②按照集体合同约定/③同岗同酬标准/④企业平均工资标准/⑤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克扣、拖欠工资的后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加付50%~100%的赔偿金。 3、工资追索程序变化 增加了“直接申请法院支付令”, 企业应对:企业收到支付令,只要及时提出疑义,支付令失效,开始仲裁流程。 六、违约金规定的变化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 服2、 务期设定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3、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4、 服5、 务期劳动报酬的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6、 务期的,7、 不8、 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9、 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10、 违约金数额的限制:总数额不11、 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实际支付数额,12、 不13、 得超过服14、 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5、 对策研讨: 4 新法实施前,对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例如户口引进等),应当尽早签订服务期; 5 留人方案及特殊待遇制度应该重新设定,例如:员工以借款形式享受特殊待遇,待服务期满以后,以豁免的形式解除借款。七、竞业限制的新变化 6 竞业限制的对象: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7 竞业限制地域、范围、期限:由双方依法约定,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8 竞业限制金额:双方约定; 9 支付时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 10 支付方式: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11 对策研讨 12 竞业成本高的,优先考虑采用脱密期的方式; 13 制定周密完善的竞业限制协议,使协议能有效执行; 八、职工解除合同的从宽规定 试用期内的,提前3天通知 单位无过错 合同未到期的,提前30天通知 员工解除 单位有过错 随时(通知)解除,单位支付补偿金 无需通知即可解除 2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 未按照劳动合同2 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6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7 胁迫签订劳动合同8 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劳动者依据以上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支付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月标准最高不超过三倍本地月平均工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5 对策研讨: 10 建立社保金的缴纳制度及未依法缴纳的应急预案; 11 规章制度的专业合法性审查; 12 完善合同13 中员工辞职和损失赔偿的条款。 九、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新变化 (一)解除过错员工 1、《劳动合同法》新增加解除过错员工的条件 ①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③欺诈、胁迫情形下签订的; 2、以兼职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举证的:证明兼职情形影响工作,或者证明提出过要求改正,拒不改正。 3、对策研讨: 1、合理运用之情权,在招聘流程增加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例如在应聘登记表中增加信息内容:是否从事兼职、是否有病史等等; 2、处理违纪员工的前提:依据充分,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如果没有做到以上三个原则,单位很容易陷入被动; 3、注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运用 4、必须通知工会 (二)解除无过错员工 1、解除条件:劳动能力欠缺/工作能力不足/情势变更/出现法定裁员情形 2、解除形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三)裁员新规定 1、裁员规模要求: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2、法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十、合同终止之新变化 1、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后果 违法终止的理解: 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情形,单位作合同期满不签订合同; ②、劳动合同期满,出现6种不能终止条件,单位终止了合同。 后果: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单位必须恢复履行; 2、劳动者要求不继续履行的,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2倍 对策研讨: 协商了解,优先考虑; 单方决定,慎之又慎。 终止后双方责任: 劳动者责任:办理工作交接; 单位责任:支付终止补偿金、办理退工。 对策研讨:重新设计续签劳动合同的流程,增加对续签的员工提前发出续签通知的流程;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情况: 十一、补偿金标准的变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如下:解除劳动关系
普通工资(低于三倍市平均工资) 高薪(高于三倍市平均工资) 合法解除 1个月本人平均工资×工龄 3倍市平均工资×工龄;且最多支付12个月 违法解除 合法情形正常经济补偿金的2倍 合法情形正常经济补偿金的2倍 逾期支付 额外支付赔偿金的50%~100% 额外支付赔偿金的50%~100% 建议:解除劳动关系最好以“协商解除、员工自动离职解除”为好。 十二、劳务派遣的新变化 1、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制约:略; 2、用工单位的义务: ①执行国家标准,提供劳动保护; 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 ④对在刚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需的培训; 3、对策研讨: a、查看派遣单位的资质; b、查看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等; c、对劳务派遣作目的重新评估。 过渡期企业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1、理清目前的劳动关系; 2、规章的重建; 3、招聘录用的制度和流程的更新; 4、绩效评估的修订完善,薪酬管理注重同工同酬; 5、修订劳动合同版本; 6、留任制度的改进,和谐劳动关系; 7、用工方式的重新选择和运用; 8、招退工流程的规范和调整。最重要的工作:跟踪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
学习监察法
审计局纪检组长 连莲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探索迈入依法履职、持续深化的新阶段。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干部,我怀着激动的心情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了解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3项职责、12项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进一步增强了做好基层纪检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一是深刻认识《监察法》施行的重大意义。《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监察法》总则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作为基层一线纪检干部,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立身之本、履职之要,必须忠实履行党章和赋予的神圣职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立足本职岗位,认真履职尽责,为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是不断提高自身综合能力和水平。《监察法》出台后,对纪检工作提出了精准监督的更高要求。作为基层纪检干部,必须尽快适应新时代纪检工作新任务、新要求,将《监察法》学深悟透,熟练掌握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以及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认真学习领会上级纪委监委重要会议精神,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和依法依纪依规开展工作的能力水平。同时,注重加强自身作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无论八小时以内、还是八小时以外,都要做到慎言、慎行、慎微、慎独,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
三是紧紧围绕监督职责开展好各项工作。要以《监察法》颁布实施为契机,不断强化日常监督。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监督精准覆盖到每一名监督对象。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监督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谈话与函询相结合、专项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咬耳扯袖"与"红脸出汗"相结合等方式方法,精准施策,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坚持挺纪在前,针对出现的问题,敢于动真碰硬,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打铁必须自身硬 学好用好"监察法"
东兴街道纪工委书记 程淑媛
近期,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了精心研读,进一步加深了理解和把握。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对基层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新了思想观念,在、党性修养和综合能力上得到了全面提高。
聚焦加强党的领导。监察法释义中明确指出,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反腐败不仅是我们党自我净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民生之路。在学习贯彻监察法的过程中要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原则贯穿始终,将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
聚焦纪检监察的新使命。监察法是一部直面问题、顺应实践的反腐败工作基本法。监察法第三条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第十五条具体列举了公职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国有人员、公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几乎涵盖了全部领取国家财政工资的管理人员;第十一条则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包含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以上条款,清除了监察空白、反腐不留死角,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所以说,今后我们监督的对象范围更宽、人员更多,肩上的担子也会越来越重、职责也更加重大。
聚焦新形势下的队伍建设。监察法颁布实施后,东兴街道纪工委本着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监察法要有更高要求、更严标准、更大质效的学习思路,组织5次集中学习,7个社区分组讨论学习监察法。要求各社区要把学习监察法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面对更广的监察范围和更重的监察任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正确行使监察法赋予的职能,牢记使命,勇于担当,自我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经过学法指导的后,更明白了的教学的具体做到,要打破以前的传统教育方式,教师的教学在不平等的条件下,教学的实质是共同,但重点在于如何指导掌握,让懂得,做到懂得学习的重要性,知道活到老学到老
教师在教育中,我们还没有真正建立终身学习的概念,一直强调的要建立终身 学习的社会,光是口头上的呼吁是不够的,而要有制度与环境来配合,更重要一点是我们学校需要强调学习指导的重要性,教师要让更多的时间交给学生,不能满堂教,主要指导学习方法。要形成终身学习我们学习如设立社区学院不要求严格的入学资格,那么学生随时找到感觉有兴趣或有需要时都可以就已找到学习场所,当然现有的社会教育机构也有更多像以图书馆,文化中心,空中教育形式,这样我认为终身学习就不会是一句空阔的,而且随时有机会实现。
重于学法指导,形成终身学习,学校教育应该教会学生怎么去学习,也就是说,不但是送学生一条鱼,也要教会学生怎么去钓鱼。所以我们的老师在教育中很需要加强的一点,就是让学生培养学习的兴趣和能力,将来离开学校了,还能够持续自己去学习。
吴锦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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