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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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作为一所普通初中学校的校长办好每一所学校,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为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距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是新《义务教育法》的最大受益者。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未来,国家和民族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我探索打工子弟如何接受义务教育12年了,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消除了我这些年的一些困惑,盼了这么多年,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交学费和杂费,这对农民工子女来讲意义重大。缴纳学杂费,这些钱对于城里孩子可能不算什么,但是对于打工子弟家庭来说,每月的收入是800元至1200元,学杂费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现在西部地区已经实行了“两免一补”,但打工子弟走进城市来以后,什么时候也能够免费入学,这是孩子们和他们家长共同关心的问题。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对分数越来越重视。前几年当校长,考分只是家长关心,社会关心,近几年,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也十分关注,将一些考分指标压到中学校长身上;指标逐级分担,任课老师也承担着很大的压力。一旦中考成绩滑坡,社会不认可,领导也责难。怎样处理好文化课的学习考高分和学生全面发展的关系,对于一个校长来说,确实很难。
提高教育质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要提高教师质量。教师专业化的问题也正影响到学校的教育质量。“素质教育必须由高素质的教师来实现,但是农村初中校面对很多教师自身素质不高的现实问题。不能否认,素质教育在实施过程中阻力很多,困难重重。尽管如此,并不是说素质教育一定要等到教育均衡以后才能实现,在(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现有条件下学校也应该有所作为。多年来,××中学在推进和落实素质教育上就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关于学生素质的评价就已经坚持了十年没有中断。目前学校将学生德智体美劳几方面素质,分成可操作的92个评价点,每两周自评一次,时间在8分钟左右,使学生在不断地内省过程中,收到以评促行的良好效果。我相信,不管在什么样的办学条件下,开展好德、智、体、美、劳、心理等多方面行为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一个有效途径。
素质教育不是一种运动,也不是一阵风。素质教育的落实需要细致的工作,落实在每一个孩子在学校中的每一天,体现在学校各项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当中。素质教育不应该是难以作为,只要能静下心来,仔细地去思考如何在一些细节上、在各个学科上下功夫,脚踏实地去研究教育教学、课程以及学校活动设计,就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
结合学校自身实际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在学校层面需要做的工作很多。首先要领会新《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实质,特别要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加以落实。从法人的角度,把教学质量作为办学的一个核心,通过学校教育教学的实践,体现《义务教育法》对残障孩子享受均等和优质教育资源的权利。在管理的保障层面把新《义务教育法》作为一个课题去研究,在落实中发现和解决问题。
多年来,打工子弟学校始终在漂泊状态,办学条件差,校园都是租赁的。目前北京近360所打工子弟学校,其中经过审批的只有54所。实际上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只要政府能够按照新的《义务教育法》,来给这些孩子提供和创造条件,将部分闲置公办中小学的校舍给打工子弟学校使用,就能解决很多困难。
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教育工作者首先要感悟法律条文背后的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其二是按照法律要求,依法办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第三要不断发展法律条文的内涵。针对学校现在面临的一些热点问题和瓶颈问题,必须用发展的眼光,创新的方法执行法律条文,根据各地方的不同情况来处理。将只要学业分数的评价向多元化评价推进,将终结性监控向过程性监控推进,都是确保素质教育稳步实施的基础。××市教委也一直在思考探索建立义务教育阶段的质量监控体系,使区县政府正确看待区域内义务教育的质量内涵。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不是教育行政部门教校长怎么去做,而是取得广泛共识以后,校长自发地学法、守法和用法。同时也会产生出各种各样创造性的做法,新《义务教育法》为教育工作者提供了广阔的学习空间和执行空间。
我们在追求一种教育理想,一种发展的理想,这种理想我们并不强求最后百分之百地实现,事实上,在追求的过程中,每个人、每所学校都会得到真正的成长,而每个人、每个学校真正得到发展了,才是实实在在的素质教育目标实现。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我最关注的就是重点班的问题。相对于其他教育人群而言,校长们更为关注的是学校层面的教育均衡问题。高铁忠认为,传统的“重点班”划分不利于学生的均衡发展。根据学生考试的成绩划分为重点班、普通班以后,有些普通班的教学就非常困难,老师教学积极性不高;由于学生中缺乏“领军”人物,无论是班级管理也好,德育也好,都是一潭死水。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后,“重点班”被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但高铁忠同时也担心这可能会使学校流失一批优秀生源。
作为基层工作者,感觉到学生的差异的确很大。在我们学校今年有30多个学生公共英语过了二级,也有的初一的孩子,一百以内加减法都算不清楚,如果把他们全都分到一个班级,老师的因材施教就比较难,往往是照顾到这儿就顾不到那儿。近年来,中关村中学就办了一些实验班,而不是平均分班,让孩子在差不多水平的情况下,在教师的因材施教中得到比较好的发展。邢筱萍认为,教育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教育,但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均衡,因为不均衡是绝对的,百分之百的均衡是不能完全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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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义务教育法自 1986 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 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在认真研读新《义务教育法》之后,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义务性”。
法律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新修订《义务教育法》针对长期以来在法定义务教育阶段内,老百姓意见比较集中的 “ 上不起学 ” 、 “ 学校安全保障 ” 、 “ 均衡发展 ” 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 体现了国家在推动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化与强效化上的决心和意志。
二、新法 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新法明确规定 “ 不收学费、杂费 ” ,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首先,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新法明确规定, “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 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第二,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从法律上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适龄少年儿童提供了一个平等入学的机会,学生将不会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现实中,尤其是象我们这里的贫困山区,适龄儿童少年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不在少数,单靠个人或学校的力量是无法改变这种状况的,但新法从法律上予以保障,相信今后不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第三,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 47 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 ,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新法的公益性,有利于加快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
三、新法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 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一次将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 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 可以说,过去的义务教育主要是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普及上做了很多规定和相关工作,而在今后,我们则要实施并完成高质量、高水平的义务教育。时代需要创新型人才,让学生学会独立思考、善于发现问题是拥有创新精神的种子,勇于实践则是实现创新的关键,因此,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是我们一线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教师应真正转变观念,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鼓励学生创新,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让学生“自由徜徉”于学校内外、课堂内外、课文内外、学科之间,改变过去的“重分低能”和“书本奴隶”的状况,教师要加强教学的实践性、开放性和弹性以顺应时代的要求。

谈新《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


谈新《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9月1日,新《义务教育法》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这个新起点,意味着“素质教育”由教育理念、教育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意味着“均衡发展”成为新时期义务教育发展的新方向;意味着政府将更多地承担起对义务教育的责任;意味着广大教师的地位、职务、待遇、培训等将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而这一切,显示了国家进一步发展义务教育的坚定意志和决心。下面,我就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谈谈个人的一点学习体会。《义务教育法》从1986年7月1日起实施20年以来,对于在我国这样一个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1、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总量投入不足,不少学校的公用经费存在缺口,有的学校还存在危房和欠账,一些地方教师工资还不能按时、足额发放。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3、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4、有的学校有乱收费现象,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沉重等,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这些问题反映强烈。因此,有必要完善现有义务教育制度,对现行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2016年6月2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并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在就修订前后的《义务教育法》进行对照,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赋予了哪些主要新内容或者说有哪些主要亮点。
一、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内容更加完善。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有8章63条,修订前的《义务教育法》没有章节之分,只有18条。从数量上看增加45条的新内容,就是与以前相同的部分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赋予了更加深刻的含义(下面用“三个更加明确”来说明)。
(一)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更加明确。主要体现三个方面:1、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3、提高全民族素质。这是非常重要的立法目的,也是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意义所在。
“适龄儿童、少年”这个概念怎样理解:一般应当指6—15周岁或者7—16周岁的儿童、少年。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超过15或者16周岁的儿童、少年,例如,在实际生活中,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推迟入学或者辍学后重返校园时已经超过15或者16周岁的儿童、少年。法律之所以没有明确限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年龄,而是用了一个比较弹性的“适龄”表述,也是基于实际生活的复杂性而作出的选择,以更加广泛地全面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尽可能地使所有儿童、少年能够接受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权利主体更加明确。
《义务教育法》实际上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一部权利保障法,因此,权利主体应当是适龄儿童、少年,权利主体十分明确。当然,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也不仅仅只是一种权利,同时还是一种义务,如果仅仅只是一种权利,那么,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放弃就等于可以不接受义务教育,事实上那是不允许的。因此,《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既然是一种义务,就不能被放弃,必须履行义务。
(三)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义务主体更加明确。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义务主体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3、学校。4、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义务教育法》第7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落实在具体的工作层面上,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和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教育、财政、建设、价格、出版、审计等各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义务和责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这种义务和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建设保障:《义务教育法》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一是合理规划布局学校。也就是说,要在适当的地方修建学校,并要修建足够数量的学校,来满足需要。二是建设符合要求的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修建学校,适应教育教学发展的需要。三是根据需要建设寄宿制学校。谈新《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

谈新《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来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四是根据需要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同时普通学校还应当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健康提供帮助。残疾儿童、少年在《义务教育法》中介定的范围是: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三类儿童、少年。如果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按要求建设学校,要追究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52规定:“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师资保障。《义务教育法》第28条、第31条、第32条、第42条规定:一是按照编制标准配齐教师,二是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三是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四是加强教师的培训培养工作,五是营造全社会尊重教师的氛围。
(3)教育经费保障。一是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法》第42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二是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义务教育法》第44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三是各级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义务教育法》第44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四是国家鼓励捐资助学。《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
五是扶持贫困学生。《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4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的生活费。
凡是违反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义务教育法》第51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指42——50条)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保证在新学期开学时将被监护人送往学校,履行入学的报名、学籍注册等入学手续。第二,保证被监护人完成义务教育。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接受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如教科书、纸、笔、书包等。对寄宿制的被监护人还要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
3、学校的义务。政府和监护人提供相应的义务教育的保障条件,学校则是开展教学工作、具体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因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非常重要。《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这一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素质教育。这是我国立法中第一次将“实施义务教育”写入法律的规定,以前是以教育政策的形式加以贯彻,现在是履行法律责任,依法实施素质教育加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这条规定明确了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四个方面:一是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二是要提高教育质量,三是要学生全面发展,四是要为培养合格人才奠定基础。这也是义务教育的质量标准和培养目标。
(2)按规定开齐课程。《义务教育法》第35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当前课程设置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国家课程设置方案,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课程实施方案。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开设并开齐课程。
(3)按规定开足课时。学校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应当开齐课程,保证课时,以达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
(4)按规定选用教材。《义务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任何学校不得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学校选用的教科书应当是经过审定并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符合课程标准的教科书。如有违反教科书选用规定的,《义务教育法》第57条规定:“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学校应当按照上级要求要求加强教育管理和组织教学工作,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法》第35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做的事项:
一是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
二是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义务教育法》第22条规定)。所谓重点班,就是学校教育资源重点倾斜的班,比如:快班、小班、双语班、微机班、特色班等都有学校教育资源重点倾斜客观事实。
三是学校不得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义务教育法》第39条规定)。
四是学校不得拒收具有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如有违反以上一、二、三、四个方面的学校,《义务教育法》第39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是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义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
六是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学校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办班收费、补课收费、报名收费等。《义务教育法》第56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是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义务教育法》第56条规定:“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是学校不得辞退或变向辞退学生。《义务教育法》第59条规定:“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4、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义务。《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从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有利于实施义务教育和提高公民素质的角度出发,为实施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新闻媒体要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向社会各界和公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作用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社区要和学校加强沟通与联系,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教育活动,营造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等,应当依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优待,为其参观学习提供便利。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充分利用其不同优势,加强对义务教育的协助与支持。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应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义务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将会更加有效地保障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水平。
《义务教育法》第31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也是我国立法中第一次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写入法律的规定,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虽然对教师工资也作过明确规定,但那是广义上的教师工资水平(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工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它包括了幼教、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各级各类教师的总体工资水平情况。从《教师法》实施10多年情况看,全国教师平均工资已经达到或者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的水平。但实际上,教师工资提高幅度较大的主要是高等院校的教师,由于高校教师工资收入较高,使之把整个教师队伍的工资水平拉高,而相当一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特别是农村学校教师的工资水平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在本条中规定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主要强调的二点:一是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二是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就实在,有可比性,也实际,有可操作性,不再是雾里看花。这一规定对于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工资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全避免了由于大学教师工资水平较高掩盖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这一规定将会更加有效地保障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水平。
同时《义务教育法》第31条还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这也是我国立法中第一次将“教师特殊岗位津贴”写入法律的规定,为教师的特殊岗位津贴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对义务教育的教师实行统一的职务制度。
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是实行的中小学教师分设的职务制度。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是按照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的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来设立的小学、中学各自的职务系列。现行中小学教师职务等级分别是:小学三级、小学二级、小学一级、小学高级。中学三级、中学二级、中学一级、中学高级等教师等级。这样就使中学、小学教师的职务系列不统一,中学教师设置有高级职务,而小学教师就没有高级职务,现行的小学高级教师实际上只是一个中级职务。即使最优秀的小学高级教师的工资待遇也只相当于中学一级教师,这就不利于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和或高学历人才到小学任教。
为了解决因中小学教师职务分设而带来不公平的负面问题,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30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这就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师从现在起不会再分为小学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教师和中学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教师,也就是说从现在起将会把中小学教师职务统一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的改革,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吸引高学历人才,促进教师的合理流动,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
四、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增加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实施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由于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成为义务教育发展中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将均衡发展的重要思想体现在若干条文中,旨在缩小地区间、城乡间、学校间的发展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少年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主要体现在下面五个方面:
(一)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义务教育法》第32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应当采取的主要办法是:1、新增师资的均衡配置,师资的配置应当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2、在职教师的培训提高方面,在指标和培训经费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倾斜。3、校长教师合理流动,具有教育资源优势的学校应组织教师支教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开展干部教师合理流动和交流活动。
(二)均衡安排教育经费。《义务教育法》第44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坚决纠正在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上的“锦上添花”的错误做法。如有违反此规定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52条规定:“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均衡配置学生资源。义务教育阶段禁止通过考试择优选配学生到校到班。学生入学只与年龄、户口、住址相关,与等级、财富等无关。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这一个条规定强调,入学只与年龄有关,与其它因素无关。
《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一条规定强调,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就近入学。流动人口的子女与当地居民的子女一样就近免试入学。
《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这一条规定强调,在入学方面,既不能搞歧视政策,也不能搞优待政策,一律平等就学。以上三条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义务教育阶段生源的均衡配置问题。
我区为了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相关的入学规定,采取的措施是:1、农村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在户口所在地所对应的学校免试就近入学。2、城区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在其父母实际居住地所对应的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这一入学规定,不仅是对起始年级入学有效,也对小学、初中的所有年级学生的入学(包括转学插班)都有效,有的学校对“家庭搬迁和父母工作调动”到收生范围内居住的非起绐年级学生的转学入学解决不到位,希尽快执行入学规定。任何学校不许考试收生,不许考试分班,不许考试接收转学生。3农民工子女入学:应当与城区居民的子女平等对待,一是父母在城区购买了住房的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只要父母在城区购买了住房、尽管没有城区户口的农民工子女,一律与城市居民子女一样按划片招生规定入学。二是父母在城区没有购买住房的农民工子女到指定公办学校入学。只要在涪陵城区的农民工,自己没有购买住房,也没有城区户口的,其子女到涪陵城区二校和涪陵一中就读小学和初中,并享有这两所学校里的城市居民子女的平等教育权(涪教委发[2004]382号)。这些措施基本能够保障学生资源的均衡配置。
(四)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薄弱学校”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与其他学校相比存在发展差距的学校。农村学校与城市学校相比,整体上不如城市学校的办学条件好;城市中也有发展相对薄弱的学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不断改善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义务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近几年来,我区加大了对薄弱学校扶持的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农村薄弱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的极大改善,但是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五)禁止举办重点学校、重点班。《义务教育法》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如有违反此规定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53条规定:“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义务教育法》第57条规定:对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增加了责任人引咎辞职制度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这也是我国立法中第一次将“引咎辞职”写入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也体现了国家保障和推进义务教育的态度和决心。
此规定所指的引咎辞职主体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之所以规定为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主要是因为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职责,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引咎辞职情形,可视为2004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关于引咎辞职的规定在义务教育领域的具体表现。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体国民的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们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努力抓好《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亮点很多,内容十分丰富,我今天谈的内容不成条理,挂一漏万,是个人的一点体会,仅供参考。
谈新《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对分数越来越重视。前几年当校长,考分只是家长关心,社会关心,近几年,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也十分关注,将一些考分指标压到中学校长身上;指标逐级分担,任课老师也承担着很大的压力。

提高教育质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要提高教师质量。教师专业化的问题也正影响到学校的教育质量。"素质教育必须由高素质的教师来实现,但是农村初中校面对很多教师自身素质不高的现实问题。不能否认,素质教育在实施过程中阻力很多,困难重重。尽管如此,并不是说素质教育一定要等到教育均衡以后才能实现,在现有条件下学校也应该有所作为。我相信,不管在什么样的办学条件下,开展好德、智、体、美、劳、心理等多方面行为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一个有效途径。

素质教育不是一种运动,也不是一阵风。素质教育的落实需要细致的工作,落实在每一个孩子在学校中的每一天,体现在学校各项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当中。素质教育不应该是难以作为,只要能静下心来,仔细地去思考如何在一些细节上、在各个学科上下功夫,脚踏实地去研究教育教学、课程以及学校活动设计,就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

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教育工作者首先要感悟法律条文背后的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其二是按照法律要求,依法办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第三要不断发展法律条文的内涵。针对学校现在面临的一些热点问题和瓶颈问题,必须用发展的眼光,创新的方法执行法律条文,根据各地方的不同情况来处理。将只要学业分数的评价向多元化评价推进,将终结性监控向过程性监控推进,都是确保素质教育稳步实施的基础。者提供了广阔的学习空间和执行空间。我们在追求一种教育理想,一种发展的理想,这种理想我们并不强求最后百分之百地实现,事实上,在追求的过程中,每个人、每所学校都会得到真正的成长,而每个人、每个学校真正得到发展了,才是实实在在的素质教育目标实现。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我懂得要时刻用《新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是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因而,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应该将新的思想意识和教育观念体现在教书育人的平凡事业之中;应该将改革和发展的思想观点体现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将开拓和创新的意识体现在培养学生成才之中。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教育的新曙光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教育的新曙光内容显示中
“国家要强盛,教育必先行”。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每当看到这样的文字,心里就有一种说不出的酸楚,说白了,不就是经济落后的问题吗?这些孩子并不是不想读好书啊,虽然国家一再加大力度普及初级教育,并给了很大的资金投入,但因为没有法律的保障,仍存在着很多不落实的问题。今年,新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用公共财政支持义务教育发展,使义务教育今后有了可靠的稳定的来源。保障义务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这无异于一缕春风,给山区的孩子带来了新的希望。《义务教育法》第 44 条、第一款还规定,“义务教育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责任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分项目按比例负担,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大了省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我觉得这一点很重要,比起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来讲,政府可以在大范围内更高的层次上统筹协调。这样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有利于本地区的均衡。
《义务法》还明确规定为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从法律上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了一个平等入学机会。不会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我感觉这是一个以为人民服务和以人为本的一个体现。
《义务教育法》第 47 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这一规定体现了党中央的“三农”政策和民族政策的精神,有利于加快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措施。
《义务教育法》第 50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制度,解决义务教育经费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和审议,保证义务教育经费足额拨付和使用,防止对挪用和浪费。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具有监督的职能,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也起到相应作用。我觉得应该发挥监督的作用,使我们共同把义务教育这件利国利民的事情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
作为一名教师,我将在国家教育方针的指引下,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山里的孩子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为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做出我应有的贡献。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范文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义务教育法》学习

《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学校就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了,我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新的义务教育法后,我的体会很深,这次新的义务教育法,比以前提高了一个层次,大大地提高了我们教师的地位,也增加了我们教师的难度,这让我更加认识到自己肩上责任的重大。我发现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讲到启发式教育、学生要保持主动性,要注意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教师是一个很普通的职业,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它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它身上。这几天,我特别认真的学习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了一些体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游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学习的《义务教育法》让我明白,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总之,作为一名教师,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作到既教书又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这样才得以使教育事业走向辉煌,使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了新《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因为它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真正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利国利民。所以新《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首先,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明确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从这点看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必将惠及全国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特别在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将让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作为乡镇中学的我们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我想这些内容也必然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其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教育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教育。 再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中小学任教,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最后,新法规定了学生家长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如果家长不送孩子上学或者在家里自我教学、送个人私塾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最该学习法律的不是政府和学校的事,而是学校、学生和家长。只有我们都了解了义务教育法,具有了相应的维权意识,才可能形成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督体系,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教师是一个很普通的职业,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通过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体会-教育的新曙光


 “国家要强盛,教育必先行”。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每当看到这样的文字,心里就有一种说不出的酸楚,说白了,不就是经济落后的问题吗?这些孩子并不是不想读好书啊,虽然国家一再加大力度普及初级教育,并给了很大的资金投入,但因为没有法律的保障,仍存在着很多不落实的问题。今年,新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用公共财政支持义务教育发展,使义务教育今后有了可靠的稳定的来源。保障义务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这无异于一缕春风,给山区的孩子带来了新的希望。《义务教育法》第 44 条、第一款还规定,“义务教育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责任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分项目按比例负担,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大了省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我觉得这一点很重要,比起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来讲,政府可以在大范围内更高的层次上统筹协调。这样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有利于本地区的均衡。 《义务法》还明确规定为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从法律上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了一个平等入学机会。不会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我感觉这是一个以为人民服务和以人为本的一个体现。
《义务教育法》第 47 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这一规定体现了党中央的“三农”政策和民族政策的精神,有利于加快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是建设的一大措施。
《义务教育法》第 50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制度,解决义务教育经费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和审议,保证义务教育经费足额拨付和使用,防止对挪用和浪费。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具有监督的职能,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也起到相应作用。我觉得应该发挥监督的作用,使我们共同把义务教育这件利国利民的事情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
 作为一名教师,我将在国家教育方针的指引下,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山里的孩子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为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做出我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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