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理想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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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理想的认识
一、理想的重要性
理想内涵: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它是人们的世界观和政治立场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理想从主体上划分:个人理想,社会理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今后的20年,是我们国家发展的战略机遇期。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者、斯坦福大学商学院名誉院长迈克尔#8226;斯宾塞教授乐观表示,中国经济还将持续快速增长30-50年。理想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要想让有限的生命闪光。就必须有明确的奋斗目标——理想。古往今来,凡是有作为的人无不注重人生的理想。诸葛亮倡导人们要“立大志,修人品”,并强调“志当存高远”。俄国作家列夫·托尔斯泰说:“理想是指路明灯,没有理想,就没有坚定的方向,而没有方向,就没有生活。”无数事实证明,人有了崇高的理想就会在黑暗中看到光明,在困难挫折中充满信心,而没有理想就会没有明确方向,在生活中随波逐流。
理想是人力量的源泉,是人的精神支柱。有的人轰轰烈烈,辉煌灿烂,有的人庸庸碌碌虚度一生;有的人意志坚定,热情高涨;有的人自暴自弃,心灰意懒。探其本源,理想是个很重要的因素。它让有不同理想层次的人的思想境界,生活态度等大不一样。
1、我们可以在革命导师、仁人志士、哲人对理想信念的理解上得到一些启示。
(一)、革命导师对理想信念的概述
人生奋斗的最高境界是“有所作为”。——恩格斯。
人总是要有点精神。——毛泽东。作为个人道德理想的共产主义理想是一种什么样的境界呢?简单地说,就是一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境界,这种境界的主要标志是“全心全意”、“完全彻底”。毛泽东同志在《为人民服务》的名文中讲“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后来又讲“全心全意”,这都是从道德理想境界上讲的。与此相关的还有一些,像“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等。这些要求当然是很高的,现在有人指责毛泽东同志这些要求太高,远离了人性,甚至这种指责是无的放矢。毛泽东在这里讲的是共产主义道德理想的最高境界或高级阶段,共产主义者应该为此而努力,在不断追求中提高自己的道德境界,而不是要求每一个人,在每一个时期都达到这个境界,或如果不能达到这样境界就如何如何。所以毛泽东才讲,“只要有这点精神”,只要愿意追求这种境界,只要在这个过程中体现出这种精神,只要是“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那么不论他是否已达到这种最高境界,都是一个高尚的人、纯粹的人、有道德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有益于人民的人。
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没有理想,没有纪律,就会像旧中国那样一盘散沙。——邓小平。
我们共产党员,要有最伟大的理想、最伟大的奋斗目标,同时,又要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最切实的实际工作。——刘少奇。
(二)、仁人志士对理想信念的概述
人类总有一种理想,一种希望。虽然高下不同,必须有个意义。——鲁迅(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一个人有了远大的理想,就是在最艰苦的时候,也会感到幸福。——徐特立。
(三)、外国哲人对理想信念的概述
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理想,这种理想决定着他的努力和判断的方向。——爱因斯坦。
缺乏信念是由于无知。——高尔基。
朝着一定目标走去是“志”,一鼓作气中途绝不停止是“气”,两者合起来就是“志气”。一切事业的成败都取决于此。——卡内基
2、我们也可以在腐败分子对理想信念的理解上得到一些反面启示。
腐败分子对理想信念的理解:
“前苏联解体后,有些高官为养家糊口,去看大门,卖馅饼,我就错误地认为,与其一旦江山易手,自己万物皆空,不如权力在握时及早作些经济准备,以防万无一失。可现在共产党的江山依旧稳如磐石,我却完了。”——河北第一秘:李真(原省国税局局长)
在地球爆炸之前,不可能实现共产主义。——原北京电子动力公司经理兼党委书记陈铭
2000年最为闻名的大贪官胡长清对移居国外的儿子说:“总有一天中国会不行的”,“有两个国籍,将来就有余地了”。
政治是虚的,理想是远的,权力是硬的,票子是实的;(要)去掉虚的,扔掉远的,抓住硬的,捞到实的。
他们认为:理想理想,有利就想;前途前途,有钱就图(荒谬)
美国公众的三大理想追求:身体健康;接受良好的高等教育;过着舒适自由的生活
2、革命时期理想信念的重要性上来看
有人问:你们日本人为什么学中国呢?回答说:中国共产党在抗战中打败了日本,接着打败了蒋介石,在朝鲜又打败了美国,从此我们就研究为什么共产党的小米加步枪能打败飞机加大炮?原因就是他们有股精神,这些精神靠的是思想工作。你们可以把思想工作用于战争,打胜仗。我们就可用于经济,搞竞争,在世界上取胜。
从我们党的历史看,也是这样。战争年代,革命队伍曾十分困难,但人民群众对党的号召一呼百应,万死不辞,终于以前仆后继的精神夺取了全国政权。如果以经济规律来研究这个问题,那就大惑不解了,当时我们共产党哪有钱去发奖金啊!可她怎么会凝聚千千万万的民众去打江山呢?这说明“精神原子弹”的重要性。董存瑞、黄继光、邱少云,他们为了共产主义,可以抛头颅、洒热血,就是因为有理想有信念。“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九八抗洪中用生命谱写了壮丽人生凯歌”的抗洪英雄。他们这种视人民如父母,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把自己的一切献给人民的精神,就是来源于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二、如何选定我们的理想。
由以上内容可知理想的重要性。既然它重要,那我们便应慎重选定我们的理想。“为祖国建设作贡献,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这是一个远大的社会理想,我认为可以把这当作自己理想的一个大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去选定适合自己、对自己确实有激励作用的个人理想。也许个人的小理想有人会觉得它庸俗、渺小,但一个又一个的小理想汇聚起来便可以构筑一个人的成功。每个人的成功汇聚起来就是社会的进步。我想,这也许便是个人对国家对社会最好的贡献,远比叫嚣几句口号有用得多,当然罪恶的理想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大理想与社会需要相结合,即已经确立了一个大的奋斗方向,剩下的工作是确立个人的小理想。其选定有四个方面需注意。第一:必须与自身条件相结合,不能好高骛远也不能人云亦云。应全面分析评估自己再作定夺。第二,必须与现实相结合。理想和现实是一对矛盾体,对立而统一。理想来源于现实却高于现实。一个合乎实际、积极可靠的理想总是以事物发展的客观实际趋势和实际可行性为依据。脱离现实的理想必然陷入空想。但是合适的理想可以转化为现实。理想化为现实,现实产生理想的过程是不会终结的。每个人乃至整个社会都是在这种循环往复,逐步上升进步的过程中发展的。因此,选择个人的理想不能脱离所处的具体环境和条件。第三,注意长远理想与近期理想相结合。长远理想是在无数个近期理想实现的积累中得以实现的。长远理想可使方向明确,动力持久,近期理想则能使动力强度提高,效果直接。因此,我们选定个人理想时应有层次性,循序渐进。第四,应及时调整和修正理想,一旦发生不合适,就不应再继续做无用功。
三、理想对人生的作用:
理想是人生的奋斗目标、前进动力、精神支柱
四、理想与现实的最佳结合点。
放眼长远;立足现实;搞好本职;完善自身
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
邓小平是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的典范。“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胡锦涛指出:一是要勤于学习。学习是进步的根基。二是要善于创造。知识经济的本质就是创新,二十一世纪的主旋律是变,多变、快变、巨变。三是要甘于奉献。奉献是崇高的精神境界,是美好的人生追求,也是成就事业的前提。
五、如何实现理想。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识万般友。要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21世纪的中国已发生三个根本性变化,即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的变化,对外开放格局的变化。这些变化让我们切实感受到在市场经济中“快进则升,中进则退,慢进则衰,不进则亡”的规律。
观念变化:全面学习观;自主学习观;智慧学习观(用长、寻弱、聚焦、应用);终身学习观。学习的成功=基础+态度+方法
行万里路。多加强社会实践。
识万般友:人际关系首先是一种心理关系,其次是一种资源关系。如果“你的手总是放在口袋中而不懂得如何伸出”,那当然无法交往。西方有句谚语:想要观察一个人,最好观察他怎么恋爱。一个人对待爱情的态度,往往便是其对人生态度的写照。恋爱由九个不同因素组成:①生理上的冲动;②美的感觉;③享受;④钦佩与尊敬;⑤喜欢受人称许;⑥自尊;⑦所有权的感觉;⑧两人间隔阂的消除而取得的一种扩大的行动和自由;⑨各种情绪作用的高涨和兴奋。一个人具有美好的愿望,却不了解自己,他是个迷茫的人;一个人具有优异的成绩,却不懂得怎样与人交往,他是个寂寞的人;一个人具有过人的智商,却不懂得怎样控制自己的情绪和情感,他是个危险的人。(了解自己的情绪、控制自己的情绪、体谅别人的情绪)。实现理想的过程中要避免两种状况:(1)自高不能得志(2)自卑不能自拔
概而言之:一个没有理想追求、一个没有精神支柱的民族,就没有民族魂,是愚昧可悲的。一个人没有正确的理想信念,是最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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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风评议的认识


关于对政风评议的认识
政风,故名思议,也就是对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与否的一个综合评价。
一年来我局在政风方面紧紧围绕抓班子、带队伍、树形象,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几点体会是:
一、单位的政风好坏,关键在于领导班子,贵在抓落实。
局党组始终带头执行路线、方针、政策,带头执行各种规章制度作为检验政风如何的一把尺子,要求大家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能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只有严格律已,才能严格要求别人,只有这样才能凝聚人心。
二、坚持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是搞好政风的一个重要内容。
政务公开搞的好不好,关键在于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因为手中掌握人、财、物,如果在人的问题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你才能大胆的工作,你就能在大家心目中威信高,有号召力,有战斗力。完成组织上交给的任务就不难。你在财务上按制度办事,你就无私无顾,政务公开就实在,否则流于形势,大家就不赞成你,认为你这负责人是说一套做一(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套,大家不服气,积极性难以调动起来。因此,我们一直把政务公开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此项工作多次受到上级的表扬。
三、严管干部职工,重在教育干部职工。
严管干部职工,我们认为就是爱护。在这方面我们从两个方面抓起:一抓好的典型,带动大家;二抓苗头,警示大家。这样才能保持一个单位经常有一个团结、紧张、严肃、活泼、奋发向上的局面。其次在教育,采取多种形势,强化每个干部、职工自身建设。一年来,我们除坚持一、三、五的集体学习外,同时严格要求全体同志自学和到外地培训。另外,一些重大活动都要积极参与,这样可以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
四、扎实工作,为民多办实事
我们的工作范围主要是在基层,直接和群众打交道。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少说多干,坚决不能做违背客观规律的无效工程,更不干劳民伤财的事,多干群众满意的工程,连续几年我们所规划的工程都得到群众的赞同,真正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在实处。
五、政风评议符合时代的要求,这样坚持下去可使我们各单位对事业增强紧迫感、压力感。
市委、市政府这一决策非常符合我市实际,我们坚决拥护,按照上级要求,常抓不懈,继续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我们决心在今年政风评议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再接再励,把明年的政风评议工作做的更好,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最后衷心感谢验收组对我们工作上的支持、帮助和提出宝贵意见。



我对违法婚姻的认识


我对违法婚姻的认识我对违法婚姻的认识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各国法律都把婚姻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基于维护社会公益和保护婚姻当事人个人私意的理由,各国婚姻法对于婚姻的有效成立均规定有若干成立和有效要件,欠缺法定成立或有效要件的婚姻,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即成为婚姻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婚姻家庭中,违法婚姻仍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历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违法婚姻仍然大量存在,这既损害了社会主义婚姻法的严肃性,又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不少危害。为此,年月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违法婚姻种类及其法律后果(即无效)作了详细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国违法婚姻现状和原因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借鉴国外婚姻立法的经验,对我国现行婚姻无效制度进行一些探讨。

一、违法婚姻产生的原因

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已年,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已年了,结婚制度已在全国普遍施行,但违法婚姻为什么禁而不止,不仅长期存在,甚至有的地区还有上升趋势?其主要原因有:

⒈婚姻传统习惯的影响

旧的婚姻传统习惯的影响,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经济因素的刺激,婚姻法制不健全,婚姻管理不完善,婚姻立法与司法不够协调等。如一些农村地区在早婚习俗影响下,加之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出现大量事实早婚。据学者对湖南、四川部分地区违法婚姻调查的分析,作出未婚同居决策的主要是当事人自己,上述两地分别占%和%,而在这些未婚同居者中,因不知道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分别只占%和%,说明未婚同居的产生具有明显的主观选择色彩,也反映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既有法盲,也有相当部分知法不守法。

⒉经济因素的影响

从经济因素看,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以户为单位独立经营,为增加劳力,有的农民实行早娶媳妇早生儿,以求早得济。同时,至今仍在一些地区盛行的结婚索要高价彩礼之风,使农民尽量缩短订婚后的待婚期间,为免除待婚期间不断追加彩礼之重负,是实行早婚的又一经济因素。

⒊婚姻法制不健全的影响

我国婚姻法制不健全,婚姻管理不完善,立法与司法不够协调,以及某些职能部门配合不够,则是造成违法婚姻产生的又一重要客观原因。我国以前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虽对违反婚姻法的婚姻规定了一些制裁措施,但过于原则、笼统,内容不全面,也不便于具体操作。如违法婚姻宣布无效的原因,《条例》只规定了早婚、事实婚及欺骗登记婚,而其他种类的违法婚如何处理未规定,哪些人有无效婚请求权不明确,使对其他种类违法婚查处无法可依。又如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何查处违法婚姻无具体规定,使立法难以执行。

⒋婚姻登记管理缺陷的影响

从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现状看,我国各地基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普遍存在人员缺少(有的无专职婚姻管理人员)、力量薄弱、司职不专、调动频繁的问题,客观上无力顾及查处违法婚姻的工作,在婚姻管理中还未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大气候。此外,有些职能部门和基层政府在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之外,任意附加条件,“搭车”收费,名目不同,金额不等,包括计划生育保证金、婚前体检费、避孕药具费、儿童保健费、生育证回收费等,少则一百多元多则几百元,群众感到负担过重,干脆不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也造成了大量违法婚姻。

⒌立法与司法不协调的影响

从司法实践看,立法与司法也不协调,人民法院按司法解释,对有些违法婚姻如疾病婚,包办、买卖婚姻,欺骗登记婚等按离婚处理,即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相同。这使一些人认婚姻法为“软法”,可依可不依,结婚不办理登记手续形成大量违法婚姻。

二、违法婚姻的特征、种类和现状

违法婚姻,是当前我国婚姻家庭问题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违法婚姻是指由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或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形成不符合法定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类似夫妻关系的结合。其主要特征为:()婚姻行为具有违法性。婚姻的成立不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外在表现为准夫妻性。婚姻当事人之间一般对外以夫妻相称,对内以夫妻相待,事实上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往往不知其违反法定结婚要件而公认其为夫妻关系。()形成违法婚姻的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其责任主体既可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也可能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具有多样性,违法婚姻因其违法的原因不同,适用法律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目前我国的违法婚姻,根据其违反结构要件的情况不同,可作如下分类:

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违法婚。分为两种:()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早婚、非自愿婚、重婚、近亲婚、疾病婚。()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婚(一般指当事人无建立婚姻关系之目的而建立的虚假婚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违法婚。分为两种:()仅欠缺结婚形式要件,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既欠缺结婚形式要件,又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早婚、非自愿婚、重婚、近亲婚、疾病婚(此类具有双重违法性的婚姻,现行司法解释视其为非法同居关系)。

上述各种违法婚姻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均有存在,城乡都有,一些地区数量较大尤以农村为多。据统计,在现存的各种违法婚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和早婚占绝大多数,两者合计约占违法婚总数的—%。从这些违法婚姻的种类看,早婚占%;事实婚占%;其余有包办婚,近亲婚,换亲婚(非当事人自愿的),等等。从上述违法婚姻的地区分布看,各地区分布很不平衡,但以农村为多。此外,在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中,也查出不少违法婚姻。

违法婚姻在我国一些地区的存在和发展,影响了结婚制度的贯彻执行,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婚姻的成立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审查和监督,降低了婚姻家庭的质量,给当事人、子女、家庭和社会带来了许多恶果。据普查资料推算,年全国早婚人口有万人处于丧偶状况,万人处于离婚状态,这些人品尝了他们根本不应品尝的苦果。早婚造成了早育和多育,年—岁早婚女性所生孩子数达万,为年的倍,其中生第二胎的达到万人,为年的倍,生三胎以上的也有万人,为年的倍。

三、制裁违法婚姻是婚姻立法的重要任务

婚姻是为一定社会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婚姻就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统治阶级通过立法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以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要件,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这是现代世界多数国家立法的通例。对于不符合结婚法定要件的婚姻,即违法婚姻,许多国家的婚姻立法均有婚姻无效或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国确立婚姻无效制度有着重大的法律意义。

⒈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

我国年和年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规定,仅笼统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年月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年月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是违法婚姻。但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却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这就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处于不完整状态,使我国的婚姻法不完善,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年《婚姻法》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

⒉避免了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

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过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一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另外,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如果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这便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⒊使我国《婚姻法》与国际接轨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比如,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的第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对外国婚姻家庭法先进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使我国的婚姻法能与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存在英美法上宽松的离婚体制,人们在诉讼离婚时,原告只有提出法定的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才能获得法院的准许。因此,婚姻无效制度还会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解除已经成立婚姻的合法方式之一。

四、法定违法婚姻的构成及分析

法定违法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可撤销婚两种。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在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构成上,采取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双轨制,这比对各种违法婚姻采取一律无效、自始无效的单轨制有更大的优越性。单轨制重视对违法婚姻及当事人的制裁,会忽视对无过错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也不利于对子女利益的保护,有很大的缺陷;而双轨制表明,对违法婚姻,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对那些违法性严重,有悖于公序良俗或对现行婚姻制度造成冲击的,应做自始无效处理;对那些违法较轻的,应归于可撤销婚的范畴。因此,双轨制更利于对相关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保护。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选择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元结构。

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从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区别正逐步缩小,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了自始无效婚的种类,相应扩大了可撤销婚的范围。外国婚姻无效制度的这种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因此,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列举的自始无效婚的范围应当缩小,仅限于两种,即⒈重婚的;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因为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又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这两种情形都严重违背了结婚的公益要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无疑属于自始无效婚。至于第十条列举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的”,笔者认为这两种情形应划归可撤销婚的范畴,因为这两种情形只是违背结婚的私益要件或一般性地违背结婚的公益要件,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如果一个人愿意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愿意照顾其日常生活,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横加干涉,非要宣告它无效呢?此外,“未达法定婚龄的”在违法结婚之后如果达到了法定婚龄,也属于可撤销婚姻,由婚姻当事人自行选择,这样更利于百姓生活的稳定以及对婚姻当事人及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更符合婚姻法作为私法其基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基本属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的”。这种提法似为不妥,而规定“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似乎更妥当。因为我国的大多数婚姻法学专家均认为“可撤销婚姻是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除了因胁迫之外,另外还应包括欺诈,双方当事人的误解以及虚假的意思表示等情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的违法婚姻应有两类,第一类是自始无效婚,包括:⒈重婚的;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第二类是可撤销婚姻,包括: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⒉未达法定婚龄的;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

五、宣告违法婚姻无效的程序

宣告违法婚姻无效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是指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请求期间以及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⒈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

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姻无效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该婚姻永远不会等到认可。因此,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形骗取结婚登记的,即使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该婚姻也是无效的。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了使无效婚姻有法律记录,也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民政部门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无效婚姻可以直接宣告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有无效婚姻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宣告该婚姻无效。

⒉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撤销权人可以在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请求权人

如前所述,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有所扩大,因此,请求权人应当有三种:()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人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或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受胁迫、欺诈而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因误解或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结婚的一方当事人及近亲属。

()请求期间

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定期间年实质上是一个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有一个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在除斥期间内不提出请求,请求权即丧失。如果以后男女不想一起生活的,应当通过离婚解除夫妻关系,此外,如果受胁迫者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

通观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对婚姻的撤销,均以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宣告。所以有学者也主张在我国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也仅限于人民法院。但我们应看到,在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除了《婚姻法》之外,还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而且我国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要件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此,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因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决定,与我国现有的婚姻登记制度相一致。具体说来,包括两个机关: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该机关应当自收到宣告撤销的请求之次日起,在一个月内进行全面审查,如查明确实存在可撤销的事实,则作出宣告撤销该婚姻,收回《结婚证》的决定,当事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不服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裁决而起诉的案件或直接受理请求权人起诉宣告撤销婚姻的案件。

六、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及探讨

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之一。凡属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都是违法婚姻。违法婚姻一旦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就不能产生婚姻的法律后果,并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宣告无效和其他制裁)。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简称婚姻无效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制度。对违法婚姻或认定为无效或予以撤销,是外国处理违法婚姻的两种主要法律措施。根据各国立法规定,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原因。主要包括:()缺乏当事人的合意或受诈欺、胁迫而结婚;()重婚;()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未达法定婚龄;()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具备结婚的法定方式;()虚假的婚姻。此外,有的国家把违反关于待婚期的规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等,作为得撤销婚的原因;不人道,也被作为婚姻无效或得撤销的原因,等等。

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认定程序。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两种,除个别国家(如日本)对无效婚采当然无效,无需经诉讼程序法院宣告,由当事人自行主张,婚姻即自始无效。绝大多数国家如瑞士、罗马尼亚、前苏联、美国等均采宣告无效制度。即宣告婚姻无效或予以撤销,必须由诉讼请求人起诉,经诉讼程序法院审理,才能宣告婚姻无效或予以撤销。

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诉讼请求权人及诉讼时效。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诉讼请求权人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及检察官等,由于形成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原因不同,对请求权人限制的范围也不相同。许多国家对无效婚诉讼请求权行使,未规定诉讼时效,因大部分无效婚违反结婚实质要件,不论结婚多长时间,其违法性仍未变化。也有一些国家规定了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未行使其权利的,其请求权消灭,以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防止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宣布无效的婚姻,婚姻自缔结之时起即为无效,双方当事人无夫妻身份,除特殊情况外,双方不产生夫妻的任何权利义务。宣布予以撤销的婚姻,于撤销后即丧失婚姻的法律效力。关于子女的法律地位,有的国家规定在无效婚姻中受胎而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被撤销前受胎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但现代许多国家对无效婚的效力已采有部分追溯力的无效、或无追溯力的无效,以保护子女和善意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从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发展看,我国古代的礼和法均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依礼制,“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六礼具备者,谓之聘,否则谓之奔。“聘则为妻,奔者为妾。”唐律集封建社会立法之大成,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律,其中有关违律为婚,嫁娶违律条的规定,不仅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分别不同情况“以奸论”或“离之”或“追归前夫”,而且对嫁娶违律的主婚人、当事人和媒人等的违法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以刑罚手段予以制裁。

年《婚姻法》第十二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违法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中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分述如下: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见解,即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如前所述,自始无效婚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应当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地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在当今一些采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双轨制的国家及地区,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也是如此分别规定的,这样也显得更为科学、合理。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一点相同,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姻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之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可,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关于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个规定比较模糊且不是很全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这样处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⑧此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父母子女关系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在婚姻法中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实际上,婚姻法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很不明朗。可撤销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这是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溯及力的必然法律后果。关键是无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有学者认为:他们是非婚生子女,但考虑到这一严厉后果对子女来说是不公平的,会引起不良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将当事人所生子女视同婚生子女。⑨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观点,无效婚姻既然自始无效,那么自始无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毫无疑问是非婚生子女,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就不保护无效婚姻中子女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无效,但子女是无辜的,而且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自然血缘联系不因婚姻无效而解除,因此,无效婚姻中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如何抚养,可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都是双方的子女,各自负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综上,无效婚姻是婚姻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已经确立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方面,但现行立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望请立法界能予以足够重视,在民法典亲属编的制订中,结合我国国情和世界立法的趋势,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

总之,根据违法婚姻违法的情况不同予以区别处理,这较符合当前我国违法婚姻的实际,既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增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保证结婚制度的贯彻执行,也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婚姻质量,维护当事人、子女和家庭的利益,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利益,从而达到预防、补救和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合法婚姻,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之目的。最后,笔者认为,违法婚姻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完善立法建立婚姻无效制度处理违法婚姻外,还应针对违法婚姻产生的各种原因,予以综合治理。尤其要以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制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强化管理措施,加强婚姻法宣传教育,与其他各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防重于治,才能逐步减少乃至消灭违法婚姻。



对企业综合管理的认识


对企业综合管理的认识

本人经过10多年大中型企业中高级管理职务的实践磨练,和长期坚持不懈地对企业综合、经营管理知识的学习探索,就如何有效做好企业(综合)管理工作,有了较为真切的体会和认识。仅个人理解而言,要做好管理工作需要做到:依“法”治企,以“德”纳人,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现就本人的粗浅认识简要阐析如下:

一、企业综合管理的主要职能范畴

1、行政后勤:主要涉及企业日常行政管理事务和后勤保障服务。具体包括:劳动纪律、办公秩序、文件处理、档案管理、车辆及资产管理、运行监控、业绩考评、后勤保障、支撑服务等事项。

2、人力资源:包括企业组织建设、人力资源体系构建、所需人才的引进储备和培训优化、干部员工的考评任免、薪酬福利体系的健全实施等。

3、参谋助手:主要是对上级主管领导负责,根据收集掌握的内外各方面信息资源,为促进企业的发展建设,积极主动为上级领导建言献策,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并协助领导推进落实具体事务,在工作及生活上主动为其分忧解难。

4、协调支撑:综合管理肩负着上传下达、迎外安内的职责,需要涉足企业上下内外各方面关系的协调沟通,是企业组织运行的纽带和桥梁,应密切关注并积极主动协调好各方面关系,为企业的有序顺畅运行起好衔接支撑作用。

5、文化宣传:作为企业的综合窗口部门,综合管理还应主动抓好整个企业的文化体系建设和对外形象包装宣传。包括有关文案的策划拟定、报刊的编辑制作、品牌形象的整合推广、文娱活动的组织实施等。

二、做好企业综合管理的主要方法

1、依“法”治企:一是应根据本企业所属行业特性及经营管理需要,全面系统地熟悉了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如公司法、经济法、合同法、物权法、劳动法等等),并用好用活用够法律政策,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二是围绕企业管理运行、经营发展需求,逐步建立健全企业管理运行规章体系,构建符合公司实际的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通过建章立制、完善制度体系,保证企业管理有章可循、流程规范、运行有序、赏罚分明。从而推进企业运行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不断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竞争力。

2、以“德”纳人:一是在逐步完善规范企业制度建设、提升执行力的同时,还需着力打造富有特色的企业文化,构建“以人为本、团结向上、诚信关爱、和谐稳健”的企业道德文化氛围。以此树立良好形象、稳定员工队伍、广纳优秀人才,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执行力;二是作为企业综合管理主管人员,更要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在日常工作中应虚怀若谷、低调务实,注重自身的道德文化修养和言行举止规范,以诚服人、以德纳人,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用实际行动推进企业健康和谐、稳定高效的运行发展。

三、综合管理人员的基本工作思路

1、首先应主动积极加强与各级领导同事的沟通交流,尽快熟悉了解企业各方面情况,争取领导同仁的接纳认可,真正融入到新的团队;

2、在熟悉企业情况、逐步融入团队的过程中,用心感受公司氛围、体验企业文化,贯彻执行原有的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做好现实工作。并通过发现公司及本部门的优劣利弊,思考改进完善的措施办法;

3、继承和发扬企业原有的优良传统及先进做法,在此基础上针对现有不足和将来发展需要,渐进式地修订完善、系统构建一些新的符合企业实际的规章制度及运行机制,力求为企业的快速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4、承上启下,团结协作,务实低调,扎实工作。紧密团结和依靠公司各级、各部门领导同事,主动沟通、善意交流、征求意见、建言献策,征得领导同事对本人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帮助,有效推动工作的开展;

5、立足本职,关注全局,做好服务,促进发展。站在企业全局发展的高度,识大体、顾大局,身体力行、严于律己,做好个人及部门本职工作的同时,主动配合协助其他部门/领导做好相关工作,发挥良好的服务支撑作用,积极推进企业整体又好又快的发展建设。

以上仅为个人的一些经验认识及心得体会,谨供参考。若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并盼能有机会进一步交流学习。

我对建设公共政府的认识


我对建设公共政府的认识对“公共政府”这个新事物,我并不陌生。从去年七月份我上班开始,就在不同的场合听到、看到有关“公共政府建设”的报告、材料;在互联网上,也有很多关于“公共政府”的讨论。从这些讨论中,我了解到:公共政府就是人民政府,建设公共政府,核心是政府的透明、高效和职业化,关键是政府职能的转变。
通过对有关“公共政府”的报告、材料的学习,我认为,“公共政府建设”与中央新一代领导集体提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在上个世纪年代,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结合我国整体国力不强的国情,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通过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思想。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综合国力迅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显著改善。但是,在新的形势下,我们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又遇到了新的问题。为了解决资源和环境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约束、地区发展水平差异等问题,党中央新一代领导集体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重要思想,明确了党领导全国人民为实现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而进行奋(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斗的指导思想。建设公共政府,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带领全国人民实现共同富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设公共政府,是服务于“共同富裕”这个目标的,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和方法。
我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下,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也要与时俱进,具体体现在积极参与透明、高效、职业化的公共政府建设。作为一名新时期的公务员,首先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团结周围的同事共同进步,创造性地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时时刻刻都要以一个新时期公务员的要求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等等。
联系到我自己的工作,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努力提高政治素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市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和区七次党代会精神,坚定个人的政治立场,树立大局意识,保持个人思想与中央、市、区的会议精神相统一,努力正确把握经济运行的规律,深入分析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虚心向老同志学习。学习老同志兢兢业业的敬业精神和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学习老同志丰富的人生经验和工作经验,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养和业务水平。在我身边,有很多老同志的职业精神、职业素养、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职业水准都让我钦佩,他们都是我的学习榜样。
第三,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上,不“挑肥拣瘦”,服从组织安排,做好份内的工作。比如说,由于工作上的需要,我们科室经常要牵头召开一些会议。会议的准备工作,除了写会上用的材料以外,还要事先拟定会议议程、确定与会单位,然后通知与会单位上报材料、发会议通知、准备签到单等等,事无巨细,都要我们科室完成。每次开会,我们科室的全体成员都能够暂时抛开手中的其他工作,通力合作,相互配合,从而顺利地举办了一个又一个会议。这些工作很琐碎,但又需要花很多精力去安排,如果有一位同志对工作安排挑三拣四的话,我们的工作都不可能完成得这么顺利。我们科室的老同志,都有着强烈的敬业精神,我要学习他们不折不扣地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良好工作态度,并以此激励着自己在具体的工作中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我也要严格要求自己。以前在交大读书的时候,时间比较自由,上班以后,由于工作纪律约束的缘故,上班不能迟到。一开始的时候,我没有经验,上班时总是匆匆忙忙的,每次时间快不够的时候,就闯红灯。后来,在一次组织生活上,我听到主任说,公务员更应当自觉遵守“七不规范”,遵守交通规则,要为城市精神和精神面貌作力所能及的贡献。现在,我早上早起了十分钟,上班的时间就宽裕了不少,也不用急冲冲地赶着上班了。
我认为,人生的价值,不是体现在你做了多么伟大的事情上,相反,平凡之中更能体现伟大。昨天,在团支部的组织下,我参观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旧址——渔阳里。在渔阳里,我看到雷锋、张海迪等新中国的青年,他们都没有做出轰轰烈烈的壮举,但是,他们的事迹却又是那么地感人,那么真实。这些点点滴滴的平凡小事,折射出了新时期革命青年的模范形象。他们做的事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能遇到,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这些事情太小了,不值得我们花心思去做。对此,我的体会是:不以事小而不为之。在工作中,要从小事做起,勤勤恳恳地认真完成每一件工作,提高我的能力,提高我的办事效率和职业化水平,把我个人价值的实现与工作要求结合起来,为公共政府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入党积极份子对党的认识


入党积极份子对党的认识
对党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成立于年月日,领导中国人民经过年艰苦的革命斗争,于年赢得了自身的独立与解放,建立了人民当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中国人民命运的历史性转变。
历史造就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我们民族的主心骨。在解放战争时期,我们的党想的是民族的独立,国家的解放;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想的是民族的复兴,国家的富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总结历史,高瞻远瞩,成功开创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无论何时,我们的党想的是全人类的解放,想的是如何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想的是中国工人农民的衣食住行,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无论何地,“非典”肆虐的时候,洪水泛滥的时候,最危险、最艰苦的地方,冲在最前面的一定是共产党员。
中国共产党率领多万党员和十几亿中华儿女为之奋斗的宏伟事业是当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历史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堪当大任,在国际形势越来越复杂,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我们的党经受住了各种考验,完全具有在国内外复杂形势下驾驭全局的能力。新世纪这初,以党的十六大为新的里程碑,迈向了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让我们深切感受到了一个更加成熟、更加自信、更加充满活力的中国共产党,深受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爱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一定会实现我们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做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要想成为一名合格党员,光有热情是不够的。最基本的要有一定的政治素质,要不断加强学习,从各方面提升自己。
以上是我对我们党的一些认识,可能肤浅,可能片面。希望大家给予支持和帮助。多谈谈自己的看法。谢谢!
对党的认识()
从小就爱唱“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的歌,可是对党的认识却总象隔着一层薄雾。共产党在我心中是一种朦朦胧胧的高大而神圣的形象。通过学习党的基础知识概论课,并阅读一些关于党的知识的书籍,增进了我对党的认识,拉近了我和党的距离。下面就怎样的共产党员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以及关于学生党员规范的有关问题谈一谈自己的一点看法,并说一说自己在学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对党的认识的提高和入党动机的改变。
一、什么样的共产党员才是合格的共产党员?
首先,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必须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的思想和信念。这就跟任何政党的成员都必须具有这个政党的共同信仰是一样的。这(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是对每一个党员的基本要求。如果作为一个共产党员而没有共产主义信仰,那他为什么要加入共产党?显然他的入党动机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纯洁的。
其次,作为共产党员要有比较强的民主观念、法制观念和组织观念。社会主义民主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资本主义民主虽然其内部机制存在问题,但它毕竟已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它具有坚硬的外壳;而社会主义民主虽然有坚实的经济基础,但它还不完善,还有许多地方亟待改进。尤其是我国是一个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民主与法制都很不健全,共产党员是社会的先进分子,理应有比锨康拿裰鞴勰詈头ㄖ乒勰睿俳夜拿裰饔敕ㄖ平ㄉ琛C裰饔敕ㄖ剖且桓龉椅拿鞒潭鹊闹匾曛荆灾泄庋桓鲇亿人口的大国,没有一定程度的集中是不行,因此组织观念也只一个党员必不可少的。
另外,共产党员应坚持工农劳苦大众的立场,要有较强的爱国主义精神,保持廉洁的作风。党来源于群众,不能脱离群众。只有一平常人的心态待人处世,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才能做到这一点;爱国精神是任何国人不可缺少的政治修养,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今世界,更应该强调民族主义;腐败是廉洁的大敌,纵观历史,任何政党的衰落都是由腐败开始,尤其是目前,党的不正之风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此对这个问题我们的党要有清醒的认识,在日常生活中防微杜渐。
思想理论方面的修养也是作为共产党员所必不可少的。只有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来看问题,分析问题,才能更时刻的认识党的宗旨、奋斗目标以及党的性质与制度;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才能正确认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正确处理个人前途与国家前途之间的问题。
二、关于学生共产党员规范有关问题的看法
学生共产党员首先是共产党员,要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但学生党员毕竟是党员中比较特殊的一个群体,他们生活在学生群体中,接触社会较少,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带有局限性。尤其是在目前新生党员比例过高,有些同学入党动机不够成熟,不够端正的情况下。
虽然已是共产党员,但仍需认真学习理论,坚定理想信仰。同时在学生工作中,不能摆架子,要密切联系群众,还要发挥带头作用。对学生规范我觉得每一条说的都很好,但是具体的执行情况我觉得没有达到上面的要求。联系我们身边的党员,大都对自己要求很高,密切联系同学,在学生工作中发挥了骨干作用;但仍然存在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应付问题,而且在学风方面也有不少问题。宗旨我认为有必要加强对学生党员规范的学习和执行监督。
一学期的党课上下来,我受益匪浅。党的知识概论课以讲座的形式进行,每一节课都有一个新的主题,有时候是介绍党的发展史和党的基本知识;有时候是老党员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教育我们怎样做人;有时候是分析评论当前的时事引导我们认识现象背后的事实真相,每一节课都有新的收获。对于以前作为教条来背的关于党的知识有了新的认识,深刻的理解。从小学到大学,随着年龄的增长和一步一步的接近社会,党在我心目中的美好形象逐渐被一些社会上的不良现象形成的阴影遮蔽。个别党员的不良行为使我看不清党的真正面目,还对党所犯的错误抱着不容悔改的态度,对入党也失去了原有的热情。现在我才认识到不正之风只是个别党员的现象,这是任何党在发展阶段都不能完全杜绝的现象,我不应该以偏概全,否定了整个党;更不应该不容许党犯错误,党是由人组成的,任何人都不可能绝对不犯错误,党也是一样的。因此应该正确认识党的错误和不正之风问题,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积极向党靠拢。
在这之前,我的入党动机是一种比较朴素的入党动机,希望能更好的为同学服务。现在我知道光有这些是不够的,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分析问题,在实践中锻炼自己,逐步坚定自己的共产主义信仰,以为共产主义事业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以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争取早日能获得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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