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感想体会

每个人的想法和观念都不一样,你觉得是错的事,别人不一定觉得。每个人基于自己的理解,可以将自己的感悟记录下来。每一个人在学校的时候都有写心得体会的经历,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如何去写好一份优秀的心得体会呢?小编现在向你推荐检察工作感想体会,我们后续还将不断提供这方面的内容。

检察工作感想体会

老百姓的认同是我坚持办案的力量源泉

从一名普通的侦查人员成长为基层院的党组成员兼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在这22年的职业生涯中,主办或参办了许多职务犯罪案件,但最让我难忘的却是一件案值很小的贪污案。通过办理这起案件,让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怕苦、不怕难,更加热爱和忠诚我们的检察事业。

2019年5月,我们反渎职侵权局办理了本县庙滩镇石库村原支部书记王永福、会计吴桂成贪污案,其手段就是借帮助他人办理低保手续之机贪污低保款15280元。

该村是全县最偏远的贫困村,山高坡陡,土地贫瘠,全村300多人,人均年收入不足千元,低保、五保户就有74户。办案的时候我们可以说是爬山涉水,饿了吃干粮,渴了喝山泉,走访了所有的低保户,十分的辛苦,有的同志甚至发出了疑问:这么小的案子,花费这么大的精力值不值?

2019年8月,办结此案后,我和检察长及办案同志为11名低保人员送去了被贪污的低保款,当来到75岁的老大爷李学富家里时,他驼背佝偻成90度,妻子瘫痪在床,低矮的土坯房里一贫如洗,说明来意后,检察长将2720元的低保款交到他手里,他紧紧抓着检察长的手不肯松开,嘴里一直在说感谢,不知说了多少遍。

天色渐晚,我们将要返回的时候,他仍然拉着检察长的手,不肯让我们离去,检察长也一直在对他说:“李大爷,我们还会来看你的,有什么问题你就给我们说,我给你解决。”最后在新任村支书的劝说下,他仍佝偻着身体坚持走了1公里的山路,将我们送到大山的拐弯处,当我们走到下一个拐弯处时,蓦然回首,他仍然站在那里向我们挥手,没有任何的言语,却让所有在场的人为之感动。

2020年的春季,受检察长的委托,我和办案组的同志再次来到石库村看望李大爷时,村支书告诉我们李大爷去年年底已经去世了,临终前还在对村民说:“检察官好,那是我的亲人啊!”我们也没失约,在李大爷的坟头,为老人上了3烛香,让老人心无牵挂,一路走好。

常言道:“天地之间有杆称,那称砣就是老百姓。”每当办案遇到阻力和挫折,想放弃的时候,李大爷送我们的那一幕就会浮现在我们眼前,它鼓励、鞭策着我们为老百姓办好案、办大案、办铁案,不管有多大的困难,我们都能克服,因为我们坚信:老百姓的认同就是坚持不懈办案的力量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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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体会


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

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

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历史原因,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

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民行检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软,导致最终结果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上;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惩处便是最好的监督。目前全国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寻找抗诉案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监督起诉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岗位目标评比任务,致使在查处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上没有力度;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上升,改判却很少,检察建议发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会各界对监督的效果也不认同,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监督效果

对于检察工作的心得体会


回首20xx年,对我来说,是充满感慨的一年,经过多次的公务员考试,终于尘埃落定,最终考上了我梦寐以求的检察院。我真的很庆幸也很荣幸自己能从事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工作,也真的希望尽自己的微薄知识做好具体的检察工作。对于还没有开始具体工作的我,对检察工作的理解还仅限于纸上谈兵,希望自己能在开展具体工作时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够真正地学以致用。
    一 、检察机关之重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作用的发挥效果如何,将会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强化依法治国理念,最关键是要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就是要始终确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正确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是我国政体的基本要求,也是现行宪政制度的必然产物,符合权力制衡和权力运作的普遍规律。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要全面、正确地认识,任何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歪曲,必将被历史所抛弃。
    尤其是在现今城乡矛盾、新兴城市矛盾多发、贫富矛盾分化等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发挥检察机关的重要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在面对全球经济危机的余波影响和国际复杂的新形势下,加强对检察机关的重要性的理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对于有效主动应对新形势的挑战、创新社会管理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和中央的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着力提高执法水平,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切实加强基层建设,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强化检察工作,促进公平正义 
    作为法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还表现在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的法律监督;通过行使批捕权、公诉权,实施对公民守法情况的监督;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实施对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总之,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维护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也可见一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该主动应对社会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通过其职能的充分发挥,规范、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的形成和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治化的水平,在当前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和创新检察工作,抓好和推进三项重要工作是我们当前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为此,开展检察工作应做到以下几方面:
        1.树立正确的检察工作理念,以发展的角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现今社会矛盾多发的时期,我们要始终以执法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尊重和合理解决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处理好与利益各方的关系,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要进一步增强公平理念,认真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切实提升执法公信力。要进一步增强统筹理念,树立大局意识,学会统筹各方主体,兼顾各种利益,充分发挥好自身职能作用,做到与政府配合相得益彰,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实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最优化。要着力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真正做到定分止争,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并且要防止因检察机关自己的工作引发矛盾。

干好基层检察工作之浅见


干好基层检察工作之浅见干好基层检察工作之浅见

干好基层检察工作之浅见
上面一颗针,下面千条线。作为基层法律监督机关,它不但要完成自身的各项检察工作任务,而且还要完成当地党委、人大交办的事情。面对这些诸多工作,作为基层检察干警,怎样才能干好、完成好呢?笔者认为,每位干警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抓起做好。
一、要珍惜工作岗位。开阔眼界,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是提高自身素质和成长进步的重要条件。猿猴为了使用劳动工具,逐步学会直立行走,最终解放了前肢,进而演变为人。由此可见,开阔眼界对于人来说,是何等重要。一般来讲,工作范围大,岗位层次高,人的眼界就较开阔。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一方面是成才的条件好,另一方面是工作具有挑战性,是不是值得珍惜?遗憾的是,有的同志到检察机关已经有了好几年,可是,工作还是不能独当一面,那又是什么原因呢?一个字——“混”。有位领导曾经给我讲过,基层检察机关有没有埋没人才的现象?有,但更多的情况是,你是否真正是人才,还是仅仅自我感觉不错?真正的人才,基层检察院埋没的远远不及用起来的多。这话值得我们每个干警深思熟虑。因此,我们每位检察干警都要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要努力工作、努力拚搏,干好交办的每一件事情,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二、要强化工作责任。基层检察机关的中层干部要对一个单位的工作和自身建设负全责。具体区分责任时当然要有所区别,但作为个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确,中层干部是“一岗双责”,就是要通盘全局,走在前列,带头抓好落实。反之,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当中层干部的有个工作精力的分配问题。笔者认为,在工作筹划、工作落实、队伍建设三方面,应各拿出30的精力去抓、拿出30的精力去管、拿出30的精力去干,另用10的精力抓自身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才是。作为其它干警要对交办的工作负全责。就是要你依法办事,种好自己的那一块责任田。为此,每个干警头脑中随时都要装着四件事:对于自己承办的工作,上级指示精神、意图是什么?检察机关实际情况怎么样?什么问题与矛盾值得注意的?你的应对办法有哪几条?对这四条心中有数的干警,大概就算是一个称职的干警。大家可以作一作自我测验,估价一番,看看自己是个什么状况。总之,一名优秀检察官要牢记自己的工作责任,做到“三独”,即:独立负责的意识、独立思考的精神、独当一面的执法能力。各个科室和每位干警都要为检察机关着想、为检察机关全面建设负责。在事务工作和业务工作上要随时给党组提供服务,随时提出基层检察院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执法监督等方面有价值的见解。单纯业务观点是检察机关容易犯的一个毛病,由此带来的一个后果是行业主义、部门主义盛行,片面追求业务工作的局部优化。这对基层检察机关的全面建设是很有害的。因此,各个科室和每位干警应该提倡这样一种风气:从发生的问题中,看自身应负的那一部分责任;从长期困扰基层检察院的矛盾与困难中,寻找各自工作的切入点;从抓“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实践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从基层检察机关整体建设水平的提高上,求取执法监督工作的最佳效益。
三、要坚持工作标准。在基层检察机关工作,自己没有一个奋斗目标和工作标准,也是白打。因此,要把自己作为“最后一道防线”。自己都不十分满意的东西就不要轻易往外拿,不要指望自己身后有“拣脚子”的人。这样就会最大限度地开发自己的潜能就会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标准和工作水平,最起码,也就不会自我放纵、不去努力达到自己完全能够达到的高度。要提出这样的工作标准和要求:撰写的各类材料,要能直接面对院领导;完成的各项检察工作,要直接面对检察机关;经常性的自身学习,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案查办的各类案子,要体现职能机关的监督性;所干的所做的任何一件事情,要体现出群众性。在最困难的时候,要硬着头皮挺住,材料写不出来,工作没干好,任务没完成,办案遇凝难等等,憋一憋,无非是一晚上或几个晚上不睡觉,没什么了不起的。办任何事情难免一些困难和障碍,但也不要轻易从既定的目标和标准上往下减、往下降。挺住了,办案质量就上去了;挺不住,办案质量就一泻千里。挺过一次难关后,你会有一种特别愉快的心理体验,会感到一份成就感的积累;挺过几次难关后,你会觉得锻炼提高特别大,务实收获真不小。相反,想轻轻松松就干一流的活,出一流的成绩,就得到多大的锻炼提高,那才是做梦,真是异想天开。
四、要注意工作协调。工作协调是干好任何一件事情的基本准则,更是完成好各项检察工作的一门学问。协调好了,不仅使各项工作有声有色,而且更是自己的自身素质和能力在实践中得到真正提高。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各个部门以及个人从事的各项工作,谁也离不开谁?都有一个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直接或间接关系。对个人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对自己分管及承办的工干好基层检察工作之浅见

干好基层检察工作之浅见作,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协作精神,做到一是要认清工作协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执法工作自身的特点——互相交叉、互相包含、互相兼容、互相渗透。这就决定了各部门要有更强的协作精神。“我帮他干了”、“你又在安排我”、“我跟你又跑腿了”等之类的话,少说,谁帮谁?说多了影响团结。二是要小中见大,增强搞好检察工作协调的责任感。怎么请示问题、怎么处理棘手问题、怎么呈审和报送材料、怎么才能把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取到手等等,里面是有规律可循的。以请示问题为例,是同时分送?还是先送谁、后送谁?要用心想一想,多向大脑问个为什么,方可三思而后行。要维护基层检察机关领导的威信和党组的团结统一,什么时候该当“导体”,什么该当“绝缘体”,也要用心想一想,不能草率行事,上下一般粗。因为我们工作中“马大哈”,影响了党组的团结统一和整体形象,那是检察机关干警的最大失误。三是要用好建议权。提建议要明确,不要含含糊糊,一次能说到位的,就不要搞两次,以便领导科学决策。四是要增强党性观念,不要作苟且之事。要加强党性锻炼,注意品德修养,胸怀大局,开阔眼界,这是搞好工作协调最根本的一环。只要为人正派,党性观念强,与人为善,那么,在协调关系上不去刻意追求什么,也不会出格,即使一时有误会,最终也会被人们所认识,所理解,这就是一种修养境界,完全做到很难,但值得追求。
五、要严格工作秩序。基层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在基层检察机关工作的干警,应知怎么干、应知怎么做?一句话,就是从小事抓起、点点滴滴做起。具体来讲,就是要从上下班抓起、从请销假制度上严起、从具体事务工作的一件小事做起。办公室不整洁,文件堆积成山,到处痰迹烟头,一看就给人一种颓废的感觉。办事情要有头有尾,要反馈情况,让领导心中有数。文件送到领导办公桌上,下班前要来看看领导批示了没有。领导批示的,要及时反馈,不要蒙在鼓里。要坚守岗位,电话记录要工整,书写法律文书要准确,请示汇报要及时,侦破案件要迅速,执法监督要公正,出庭支持公诉要公道,集体开会不要开小差、不要吸烟、不要开手机,领导受课、作动员及做指示要认真记录、专心听讲等等,只有这样,从小事抓起,从点点滴滴的事情做起,才能促使基层检察机关保持长足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干好基层检察工作之浅见

积极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时俱进


近几年,我院在省、市院领导的关心指导下,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新时期的“一把手”工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锐意进取,力求职能全面加强、业务全面发展、形象全面提升,使民行检察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三年来,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93件,立案审查122件,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104件,检察建议13件,息诉89件,执行和解13件,初查移送枉法裁判案件线索9件10人。其中,被上级院采纳84件,采纳率为81;法院再审审结66件,改判47件,改判率为70.3。在盐城市量化考核中一直处于前列,多项工作经验和做法被省院、高检院转发。主要做法是:

一、创新执法理念,全面提升民行检察工作的定位

新的执法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迫切需要在理论创新的平台上履行职能。我院领导率先统一“四要四不”思想,即对民行检察工作“要并重抓,不能偏;要靠前抓,不能等;要务实抓,不能虚;要依法抓,不能滥”,引导民行干警以新的理念破解发展中的新问题,寻求工作上的新突破。一是强化机遇意识。我院审时度势,视民行业务为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先后通过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择优选任民行检察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在力量配备上倾斜;配设民律资料库、电脑,对接待室和公开审查室优先安装空调等,加大硬件投入;检察长刘必宁坚持刑检、自侦、民行检察“三足鼎立”,亲自抓计划、抓业务、抓协调,在组织领导上加码。从而抢机遇、打品牌,推动民行检察工作与时俱进。二是强化创新意识。面对法律规定的某些滞后,我院不等不靠,创新思维,创新工作,以有为求有位。高检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刚刚下发,我院探索总结出“一个窗口对外”、“两个转变”同行、“三个告知”并举、“四个环节”把关的工作模式,被盐城市院推广。《检察日报》在显著位置以“大丰民行检察思路新”为题,作了专门报道。三是强化精英意识。我院突出以检察调研为载体,积极发现和培养民行检察人才,使他们的执法水平能与时俱进,为民行检察工作的长足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三年来,我院民行检察干警先后在《人民检察》、《江苏检察调研》等国家和省级刊物上发表调研文章42篇,展示了新时期“学习型”民行检察官的风采。典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后,我院立即从网上下载草案内容,组织民行干警先学一步,着力抢抓业务学习的主动。四是强化科学意识。我院尊重民行诉讼规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如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案件,不盲目介入,而是慎重筛选案源,积极创造条件,为适时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和支持诉讼做好准备。由于坚持理性思维,保证了我院民行检察工作“不错位”、“不移位”、“不越位”,始终在健康的轨道上稳步发展。

二、创新办案机制,全面规范民行检察工作的程序

(一)积极推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民行案件的办案数量必须保持一定的规模,才能形成应有的社会效应。我院在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推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在辖区的8个律师事务所和17个镇司法所设立“民行申诉案件受理点”,由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三书一证”,即授权委托书、申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相关证据,代理申诉,有效地扩大了案源。三年来,我院共受理由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的民行案件115件,占受理总数的60。

(二)灵活落实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借鉴法院助审员、审判员可以兼任书记员的做法,我院对原先的民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作了相应的调整,经规定程序,先后任命了4名主诉检察官,明确主诉检察官独立承办案件。对其需要的事务人员不加固定,组成“定而不死、活而不乱”的4个办案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既遵循了主诉检察官强化责任的核心要求,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民行部门检力不足的实际困难。2002年,我院民行主诉检察官人均办案8件,每案平均用时14天,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大幅提高。

(三)不断完善公开审查制度。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和保证。为此,我院在设置公开审查室、设计民行检察工作程序图、制作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同时,大力开展检务公开活动,进一步增加民行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申诉,以公开促公正。期间,我院制定的“民行检察十公开”,被高检院转发。在公开审查中,重点突出公开听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抗前证据开示,坚持“四要四让”,即公开证据、公开不涉密的事实、公开适用的法律、公开双方意见,让承办者心明,让胜诉者心安,让败诉者心甘,让旁听者心服。2002年来,通过庭前证据开示,促进双方当事人当场和解的案件共有4件,以最小的投入、最快的速度了结当事人的诉累。

(四)大力健全办案协调制度。一是加强内部协调。高检院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为此,我院及时加强了民行部门与控申部门的联系,先后建立统一登记、案件移送、情况通报和归口答复等内部工作制度。在控申部门实行“首办责任制”以后,民行检察部门又主动配合,推行“个案联系责任制”,明确由承办人员负责与控申部门的首办责任人进行联系、协调反馈,直至处理结束。二是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我院民行检察部门总结多年的出庭经验,就出席再审法庭的称谓、席位摆设、出庭任务等问题,与法院审监部门再三磋商,草拟了《关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暂行规定》,并顺利付诸实施。通过庭前交换、庭中阐述和庭后沟通,进一步规范了出庭工作,提高了出庭质量。省院民行处在全省推广了我院这一做法。三是加强与权力机关的协调。在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的同时,我院加强了与市人大内司委的联系,坚持“一月一报”,使民行检察工作始终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坚持“一案一报”,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坚持“一事一报”,依靠人大监督帮助改善民行检察的外部执法环境,保证了民行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创新监督形式,全面加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力度

(一)主抓抗诉,实现由“有错必纠”向“依法纠错”的转变。抗诉是民行检察工作的龙头。我院正确把握办案数量与质量的辩证关系,务求多办案、办准案、办好案。坚持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出发,转“有错必纠”为“依法纠错”,变“无限救济”为“有限救济”。办案中,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着力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四个方面,依法审查,做到查全、查实、查清、查准,保证了抗诉案件质量。我院2000年、2001年、2002年抗诉案件的改判率分别为63、73、75,均居盐城市同行之首。期间,民行检察部门总结的经验材料《严把六个关口,确保案件质量》,被《人民检察》全文转载。

(二)重抓检察建议,实现由“倒三角”向“金字塔”的转变。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法律监督的新途径,赋予了基层院直接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使办案任务的分布趋势,由“倒三角”结构向“金字塔”结构过渡。1996年以来,我院就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办案,截止目前共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检察建议23件,被采纳18件。期间,突出“三抓三着力”,即抓制作,着力提高检察建议的自身质量;抓报告,着力寻求上级院的抗诉支持;抓跟踪,着力促进法院的采信改判。我院民行干警撰写的《运用检察建议的几点体会》一文,作为优秀论文在省民行检察理论研讨会上交流。

(三)强抓惩治司法腐败,实现由“立案前的调查”向“配合查处”的转变。根据上级要求,我院在认真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同时,加大了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一是发现案源线索。从当事人的举报中,收集案源;从案件的非正常现象中寻找案源;从调查知情人中排摸案源。做到发现一件,初查一件。二是开展科学初查。制定调查提纲,讲究调查艺术,以案隐案,旁敲侧击。坚持“三不”原则,即一般不接触初查对象,不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三是规范移送工作。专门制定了向自侦部门移送案件的工作制度,确保查办工作不在民行检察环节发生脱档。四是配合突破案件。民行干警充分发挥侦查方向准、基本案情熟的优势,积极配合侦查部门开展工作,做到“引导不主导、帮忙不添乱”,为侦破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案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2002年,民行检察部门共发现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4起,全部初查移送自侦部门侦查。其中在审理卢某某申诉一案中,发现原审承办人员吴某某在采信证据方面有很大偏差,存有枉法裁判的嫌疑。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了立案前的调查,调查出律师范某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法官吴某某明知该律师提供假证据仍作出错误判决的犯罪事实,并迅速移送本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侦查。诉至法院后,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吴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四、创新业务层面,全面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成效

(一)坚持以政治效果为前提,开展业务延伸,促进民行检察工作服务化。服务大局是“”重要思想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我院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着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民行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2001年,大丰市盐业公司送货途经江西省德安县,被该县盐务局扣押,并处以20余万元罚款。大丰市盐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败诉。在省院民行处的指导下,我院民行检察干警会同盐城市院民行处的同志,三下江西。两地检方遵循检察一体化原则,由我院协查取证,德安、九江两级检察院安排专人,特案特办,依法抗诉,现获改判。

(二)坚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开展紧逼监督,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精品化。本着“办精品案件,促司法公正”的理念,我院推行“采纳率”和“改判率”并轨考核,对确有把握的抗诉案件,实行紧逼监督,一纠到底,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如我院在办理朱德广申诉案时,经审查认为因中巴车门未关好致朱德广人身损伤,其选择合同违约之诉,并不违法。法院以侵权为由,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赔偿的判决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央视《今日说法》节目曾作过专门讨论。在提请盐城市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未被采信的情况下,我院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后,得到了有力支持,目前省院已向省高院提出了抗诉。

(三)坚持以经济效果为参照,开展执行和解工作,促进民行检察工作效益化。我院把促进和解工作作为决定提抗或建议提抗的前置程序,并要求做好和解记录,随案附卷。三年来,经过工作,我院共促成和解案件13件,当事人自觉履行经济标的10万余元,既节约了国家的诉讼资源,又较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以社会效果为标准,开展息诉工作,促进民行检察工作人性化。民行检察工作是民心工程。我院倡导以人为本,恪守执法为民,突出狠抓了息诉工作。坚持释法,以法开导人;坚持明理,以理说服人;坚持用情,以情感动人。从而全力平息纠纷,钝化矛盾。三年来共息诉89件,有效地维护了一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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