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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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学习心得

文/刘敏(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一处)

关于按日处罚的思考

新环保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种按日计罚制度是体现新法"严"的特征之一,目的是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尤其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实践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当被查处后当事人拒不改正,办案机关不需按另一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可根据前一案件实施按日罚款的处罚。但将来在实际办案中执行按日计罚的制度可能遭遇以下问题需要澄清。

一、关于按日计罚的属性

从立法意图上看,新环保法引入按日计罚的目的,是彻底解决违法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执行力问题,容易引人混淆按日计罚是强制执行还是行政处罚。在此讨论按日计罚的属性的意义,是为了澄清行政机关实施按日计罚的行政行为将来由《行政处罚法》规范还是由《行政强制法》规范的问题。同时回答按日计罚是《行政处罚法》中所指的"罚款",还是《行政强制法》中所指的"加处罚款"的问题。如果是行政处罚,就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按日罚款如属较大数额必须举行听证;如果是强制执行,就要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而纵观新环保法第59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按日计罚是属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新环保法直接规定的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该行为中必须同时具备三要素:一是违法排放污染物;二是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三是拒不改正。除此之外,新环保法还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的实际需要,增加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而《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那么,新环保法授权地方性法规增加违法行为的种类如不受前述限制,意味着所增加违法行为的种类可以不局限于上述三要素。这个问题需要立法解释。

三、按日连续处罚与原罚款的关系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按日连续处罚与原罚款是否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的两次罚款的处罚?否。按日连续处罚和原罚款处罚虽然都是以罚款形式出现,而且都是基于当事人具有持续性的违法行为作出,但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原罚款处罚是针对当事人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的,而按日连续处罚是针对当事人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因此,两者的违法行为种类是完全不同的。但两者却是密切关联的:一是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相同的;二是按日连续处罚的数额(每天罚款)与原罚款数额是相等的;三是办案机关和案件当事人未发生变化。

四、关于起始日期的确定

上述条款规定按日罚款"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起始日似乎非常明确。但是,在实际办案当中,责令改正与罚款处罚的日期并不一定相同。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则是行政处罚。有一些环保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立案后结案前)采取先向违法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再作出罚款处罚的决定。因此,责令改正先于罚款处罚。这样在同一个案件中会出现两份文书,日期也有先后。在罚款的处罚决定下达当事人时,之前责令改正有可能被执行,也有可能未被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条所指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指的是"同时"?这关系到前述环保部门在实际办案中先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实施罚款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责令改正是在作出罚款处罚的决定书上同时载明,按日连续处罚的起始日期就是做出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但是,办案机关在发现并查处当事人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时,不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就会有放任之嫌。因此,笔者主张责令改正应当在案发后尽早实施。而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一部分是能够立即执行的,比如停止偷排;而一部分则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比如拆除偷排设施。这就涉及合理运用限期改正。笔者认为,对于那些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拆除或者建设的工程项目,办案机关应当在限期时段,将案件处罚决定的执行监督与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统筹安排一并进行。

五、关于"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认定

认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首先需要调查该行为必须满足的"三要素",即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其次是调查"三情况",即前次罚款处罚是否执行完毕、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是否终止、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事项是否已经完成或者处于合理的进度。

责令改正,虽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但是属于办案机关向当事人发出的行政命令,以规范性文件呈现。行政机关拟发该文件的质量,体现其办案水平。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事后对"拒不改正"的认定。

如果当事人已经被责令改正,但罚款处罚尚处于待定状态,案件未结,在办案期间被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本次处罚并不追究其改正情况。而且,计算该罚款数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办案机关向当事人作出该次罚款处罚后,当事人仍未完成或者实施改正的,需要接受从被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日连续罚款的处罚。即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其前一段期间拒不改正的,也将被追溯罚款处罚。

六、按日处罚的实施机关

依本条规定,按日处罚的实施机关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从这里可以看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按日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但是,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是指哪些行政机关呢?该由谁、并且以什么形式来确定呢?本法对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规定属于法律授权事项,回答上述问题,就等于对法律进行解释。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

笔者认为,法律授权"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实施按日处罚,包含环保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至于哪些部门,国务院可以通过列出权力清单的形式加以明确。因此,由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对该项内容法制化是最佳途径。目前环保部出台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虽然能够解决今后执法实践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但仍需通过执法实践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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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目前,整个社会对考学、对分数越来越重视。前几年当校长,考分只是家长关心,社会关心,近几年,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也十分关注,将一些考分指标压到中学校长身上;指标逐级分担,任课老师也承担着很大的压力。

提高教育质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要提高教师质量。教师专业化的问题也正影响到学校的教育质量。"素质教育必须由高素质的教师来实现,但是农村初中校面对很多教师自身素质不高的现实问题。不能否认,素质教育在实施过程中阻力很多,困难重重。尽管如此,并不是说素质教育一定要等到教育均衡以后才能实现,在现有条件下学校也应该有所作为。我相信,不管在什么样的办学条件下,开展好德、智、体、美、劳、心理等多方面行为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一个有效途径。

素质教育不是一种运动,也不是一阵风。素质教育的落实需要细致的工作,落实在每一个孩子在学校中的每一天,体现在学校各项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当中。素质教育不应该是难以作为,只要能静下心来,仔细地去思考如何在一些细节上、在各个学科上下功夫,脚踏实地去研究教育教学、课程以及学校活动设计,就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

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教育工作者首先要感悟法律条文背后的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其二是按照法律要求,依法办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第三要不断发展法律条文的内涵。针对学校现在面临的一些热点问题和瓶颈问题,必须用发展的眼光,创新的方法执行法律条文,根据各地方的不同情况来处理。将只要学业分数的评价向多元化评价推进,将终结性监控向过程性监控推进,都是确保素质教育稳步实施的基础。者提供了广阔的学习空间和执行空间。我们在追求一种教育理想,一种发展的理想,这种理想我们并不强求最后百分之百地实现,事实上,在追求的过程中,每个人、每所学校都会得到真正的成长,而每个人、每个学校真正得到发展了,才是实实在在的素质教育目标实现。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范文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义务教育法》学习

《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学校就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了,我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新的义务教育法后,我的体会很深,这次新的义务教育法,比以前提高了一个层次,大大地提高了我们教师的地位,也增加了我们教师的难度,这让我更加认识到自己肩上责任的重大。我发现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讲到启发式教育、学生要保持主动性,要注意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教师是一个很普通的职业,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它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它身上。这几天,我特别认真的学习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了一些体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游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学习的《义务教育法》让我明白,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总之,作为一名教师,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作到既教书又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这样才得以使教育事业走向辉煌,使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了新《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因为它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真正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利国利民。所以新《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首先,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明确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从这点看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必将惠及全国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特别在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将让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作为乡镇中学的我们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我想这些内容也必然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其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教育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教育。 再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中小学任教,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最后,新法规定了学生家长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如果家长不送孩子上学或者在家里自我教学、送个人私塾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最该学习法律的不是政府和学校的事,而是学校、学生和家长。只有我们都了解了义务教育法,具有了相应的维权意识,才可能形成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督体系,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新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教师是一个很普通的职业,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通过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新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新行政学习心得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5月施行,这是一部充分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大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法律。新行政诉讼制度的确定和执行,将更加有效处理公民与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

放宽受案范围有助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受时代环境限制,旧行政诉讼法对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可对抽象行政行为起诉。此外,行政相对人大量人身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益,如受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渠道来解决此类争议。根据社会实践的发展,新行政诉讼法则不再从概念上区分可诉行政行为,而将对"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有权向法院起诉,且不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这将更加重视"行政行为"的整体性和连贯性,也将促使整个行政行为从决策、规则制定到具体执行、处置过程都会受到行政相对人以至司法审判的监督和制约。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方面规范自身权力行使,明确权力清单及界限,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改进履职方式、提高履职能力、增强履职实效,由政府一元单向的管理,向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多元交互共治转变,这也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跨区域管辖案件要求强化公正司法能力。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最高人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是对跨区域办理案件的重大突破和探索,在跨行政区划管辖尚未建立的情况下的一种过渡性管辖措施,以弥补现有属地管辖制度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司法改革中地方政府干预司法这一顽疾,强化中级、基层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与司法权威。

跨区域管辖案件的实施,必然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实行跨区域管辖的各地行政审判庭,应借此机会在法官选拔、职级晋升、办案机制等领域进行探索试点,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经验。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彰显国家公信力。在"民告官"行政诉讼实践中,"告官不见官"已是惯常现象。近年来,不少地方党政机关和人大还出台了行政领导出庭应诉的制度,也促使行政机关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领导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的日益增多。据此,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在微观层面能够迅速调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积极性,加大行政案件判决的执行力;中观层面则对切实化解行政审判难问题、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重塑司法公信力有明显推动;宏观层面而言,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的大时代背景下,对于提升和彰显国家和政府公信力都具有重要的宣示价值和引领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活动开始向公共行政和公共治理转化,行政主体也正由单一行政机关向多元主体转变。一些被授权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主体,也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要实现依法治国,就应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新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就是要构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体系,助力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新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但依法行政本身却不等同于法治。由于对法治的理解不同,依法行政的表现形式往往多种多样。

一、治的内涵

第一,法律至上原则。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规范。2.依法行政规则。政府的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像公民那样自由地活动。3.合法性规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设定。4.保证实施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的职责是执行和实施法律,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的实施。

第二,正当程序原则。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没有正当程序的规范,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难以实现。因此,行政法治对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

第三,公平救济原则。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渠道纠正行政侵权行为,也就是必须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济。

二、行政控权 依法治国

我国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如果说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 ,体现依法治国实质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权作为其本质内容,这是我国依法行政的本质特点。

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体步骤

1、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如果说,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话,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行政执法的关键。十五大文件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 "从而把依法行政与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行政执法在国家各种权力中是最活跃、最经常、最普遍、最直接运用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着最密切关系,因此最容易发生侵权问题。以前,行政机关责任意识淡薄。行政权力必须服从于法律的预设,法律的行政权力处地支配和控制地位,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发挥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并适当运用自由裁置权,树立行政机关的新形象至关重要。

2、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公务员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形象,执法的好坏将影响到整个西部开发的成功与否。守法、护法又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只有全民法律意识增加了,行政执法才有广泛的基础。

总而言之,行政机关应积极能动地发挥其管理功能,服务功能,并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民救济原则。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体系,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为实现依法治国起引导、桥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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