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官读检察官论学习心得体会
《检察官论》是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林钰雄教授于1999年完成的一部关于检察制度研究的专著,后于由法律出版社在大陆地区出版发行。林钰雄教授在德国留学多年,师从著名刑事法学大师罗克辛,对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检察学均有深入研究。
《检察官论》围绕检察官和检察制度的形成历史、检察官在诉讼法上的合法性义务与客观性义务、检察官介于行政官和司法官的双重定位、检察一体制对检察官和检察权的监督制衡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问题都做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并提出了自己创造性、建设性的意见和观点。而这些问题正是我国当前检察理论研究亟须深入研究的课题,其阅读价值不言而喻。
当下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种观点和学说众多,特别是关于检察改革在法学界发生了比较大的争议。学术性的批判本身不是目的,批判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和达成共识,并最终解决问题。学术研究中解决争论时,学者往往喜欢“回归原点”来重新审视和讨论。关于检察制度的讨论,不妨也让我们回归原点,以检察制度的创设为坐标原点,澄清检察制度研究的基本立场,而《检察官论》正是一部回答“我是谁、我在哪儿”的书。
现代检察制度,乃“革命之子”、“启蒙的遗产”,诞生于法国1789年大革命时期,正式奠立于18“拿破仑治罪法典”。客观的说,检察官制度乃是人类司法史上的一个伟大构想。但自检察官制度创建以来,检察官处于法官与警察两大山谷的“谷间带”,在“两大旗帜鲜明集团的夹杀之下,摸索自我的定位”,此命题暗喻了检察官在国家权力上定位问题的解决方向,而罗克辛更是直言检察机关“是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
创立检察官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主导侦查程序。从检察官形成的历史来看,欧陆刑事诉讼程序引入检察官制度是为了废除当时盛行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权力分立原则。破除由纠问法官一手包办刑事追诉与审判工作,由检察官担任控方,“无控方之起诉,即无法官之裁判”,自此,法官被局限于被动消极的角色,但也因此保持了其作为裁判官不可或缺的客观性,以检察官与法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
第二,守护法律。作为大革命时代的产物,检察官是“一剑两刃的客观官署”,不单单要打击犯罪,更要注意搜集有利被告的事证,并切实保障被告诉讼上应有的程序权利。正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大师史密特所言“检察官乃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传声筒”。作为“法治国之栋梁”,检察官制度的创设,“乃催生法治国并克服警察之国明显指针”。作为受到严格法律训练和法律约束的检察官为守护法律,应监督控制警察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如此一来,“才能在人民眼中获得最好的支持”。
第三,控制司法入口。就司法启动程序而言,检察官乃“刑事程序进展中决定性的过滤器”,具有“筛漏”功能,将不可能为有罪判决的案件先行滤筛,负责第一线的把关工作,控制法官裁判的入口。在诉讼分权原则下,检察官扮演着把关者的角色,有罪判决需要以检察官与法官达成共识为前提,须经两道门槛,足见“求取程序之慎重”。诉讼程序一方面赋予检察官控制入口的大任,另一方面又赋予法官最终裁决本案的权力,各有所司,是诉讼功能分配的一大范例。
检察官是忠实的“法律守护人”,理应严格遵守合法性及客观性义务,“贯彻毋枉毋纵,追求实体真实与实体正义”。刑事诉讼关于检察官义务的规定,是检察官执行职务时的最高准则,更是检察一体化不可逾越的界限。具体来说,检察官在诉讼法上的义务包括以下两大方面:
第一,合法性义务。检察官合法性义务也被称为法定义务,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检察官实施侦查、起诉决定权,但为防范检察官的恣意,原则上并不承认检察官有“裁量权”。因而,法定主义包括侦查法定主义和起诉、不起诉法定主义。从立法意图上我们也不难发现法定主义严格控制检察官处分行为的用意相当明显:行政人员也有“依法行政”的义务,但其违背职务时,除了贪污、贿赂、渎职等刑事可罚行为外,多为行政惩戒。而检察官滥用职权起诉或不起诉时,该行为本身就已单独构成犯罪。这样严格的义务,仅有法官枉法裁判才可以与之相比。“检察官所从事者,乃法之贯彻与实现”,行政人员只负一般合法性义务,而检察官却负有严格法定主义的义务,这也点明了检察官与行政人员的区别。
第二,客观性义务。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并非“一造当事人”,因为“一造当事人”立场与对方对立,并无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义务。而检察官则对所有有利与不利被告的证据都要注意,在出现法定事由时更要回避。因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追诉处罚犯罪并保护被告利益,以实现实体真实与正义”,据此,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而最能显现检察官客观性的表征为何?审判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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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主张被告无罪也。……在与客观性义务并列观察下,如果检察官依审理期日所得出之心证,认为被告无罪,则检察官应请求法院为无罪判决,不受起诉见解之拘束,这才是一个客观的法律守护人应有之作为。”《检察官论》是一部回答对检察官角色质疑和诘问的优秀著作。“检察官应仅力求真实与正义,因为他知晓,显露他(片面打击被告)的狂热将减损他的效用和威信,他也知晓,只有公正合宜的刑罚才符合国家的利益”。读罢,让人耳目一新。
讲座也能给我们带来很多的知识启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检察官讲座心得体会,希望对你有帮助。
检察官讲座心得体会一5月19日至5月23日,通辽市检察院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了通辽检察机关青年检察官培训班,来自两级院的94名青年检察官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我衷心感谢市院领导对青年干警的高度重视和培养,让我们有机会到这样的殿堂升华提高自己。这几天我一直抱着虚心的态度,认真听取各位老师的精彩讲课,几天下来感觉受益匪浅。
国家检察官学院为我们通辽青年检察官开设了当代社会思潮与青年价值观、检察官职业生涯规划、传统修为与检察官职业道德、检察公文信息写作方法与技巧、检察官与人权保障、检察官媒介素养、检察调研文章写作、法治的中国道路和检察礼仪等9门课程,邀请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员辽宁分院的专家进行授课,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公正执法、廉洁奉公的检察职业道德的认识更加深入,对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的思考更加透彻。在不断接受的信息中,我感受到自己心里正在发生着变化。 刘东超教授讲授的当代社会思潮与青年价值观一课对我触动很大,他首先提出了 “人生定位”这个词,这引发了我的思考,要如何给自己定位,怎么定位,我们究竟需要怎样的人生,培养正确的价值观与我们的人生发展有着怎样的联系,从这一刻起我觉得自己开始了自省,茫然中似乎对生活、对工作有了重新的认识。接下来的检察官职业生涯规划这门课程让我意识到自己根本没有客观的认识自己,从没有深层次的剖析过自己,到底我将怎样规划自己的检察生涯,如何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并积极主动实施,我从没有深刻的考虑过这样的问题,这值得我思考,并做深刻检讨。
“君子为政之道,以修身为本”,通过几堂生动的价值观教育、职业规划教育课程,我更加深刻认识到检察官与普通人甚至是一般的公务员相比要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更加深入的体会了检察官所需的政治素质。作为一名检察官,无论你身在哪个部门,都必须具备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深厚感情,具备正确把握政策的政治敏感性,具备“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奉献精神,更重要的是永远记得自己的职业良知。在自己的检察生涯中,努力做一名良好品行操守的检察官,在执法工作中,不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坚持自己的操守,做一个为官清廉的守望者和群众利益的守卫者。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经过几天的学习,我对检察工作有了深刻的认识,也更加体会到了检察官工作的神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总结,认识到自己与优秀检察官的距离,这些都为自己指引了今后努力的方向。我一定会以这次培训为契机,及时改正工作中的问题,端正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勤奋工作,刻苦钻研,做一名优秀的检察官。
检察官讲座心得体会二20xx年3月6日,我有幸倾听了河北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孟卫有检察官的精彩演讲,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一次又一次的被他那幽默诙谐的语言,略带天津味的腔调和深厚的理论功底所折服。一个人能在政坛取得一席之地实属不易,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的冲刷和历练,他就如一支傲放的寒梅,屹立风中、历久弥香。
孟检察官长着一张慈祥的脸,他的讲座贴近生活,深知大学生的心里,句句哲理、字字珠玑。首先,孟检察官为我们讲述了他的学业和职业生涯。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他小学没有毕业,中学没毕业,最后坎坎坷坷上了一个师范学校,自己还不喜欢。明明不喜欢教师这个职业,却有九年教师生涯。当谈到自己的学习生涯时,孟检察官为我们展现了一幅艰苦散漫的生活图画,虽然条件很差,但他却在诸多的社会实践中不断成长、不断进步。他还提出,虽然现在的学生们生活条件十分优越,但是,当前中国的教育却面临着学习负担重、社会实践少的问题。九年的教师生涯过后,就是长达31年的检察官生涯,可以说孟检察官的个人经历与共和国的发展密切相关。在其中,孟检察官的每句话都是那么真挚,那么语重心长。
其中,有一句话犹如醍醐灌顶,为我的心灵点亮了一盏明灯。佛家有云:“与人为善,福虽未至但祸已远离;与人为恶,祸虽未至但福已远离”,这句话就告诉我们要与人为善,人与人相处要真诚相待,切不了处处招恶,得不偿失。尤其是深处官场,更不了与人为恶,否则后果真的不堪设想!之后,孟检察官又凭借自己的经验我们揭开云雾,指点迷津。他提出了大学生毕业工作后的五点建议,分别为:第一,初出茅庐、虚心学习;第二,博得好评,吃苦耐劳;第三,身在集体,学会服从;第四,善待同事,宽容他人;第五,交友慎重。孟检察官在讲述第三点时,语重心长的告诉我们,当你得罪了领导时,你很快就忘记了,但是领导不会忘,尤其在考虑是否提拔你的时候,他一定不会忘记你的缺点,他还告诫我们:“要学会闭嘴,否则你永远没有开口说话的机会。”我深知,这些都是孟检察官多年官场经验的总结,我一定会深深记在心里,并将之付之实施,争取更高更大进步。
通过倾听孟检察官生动有趣的演讲,我对官场生活的认识多多少少有了一些深化,我将坚定的充满信心,迎接未来的一切挑战。首先学做人,然后学做事。在成长中不断感悟人生,在奋斗中使自己得到升华。
[检察官讲座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于今年2月正式颁发施行。这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党中央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更应自觉地把《廉政准则》作为廉洁从检的行动指南,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
一、深化认识,夯实思想基础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模范践行《廉政准则》,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是前提和基础,要深刻理解《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从党风廉政建设层面而言,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践方针政策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党的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政准则》的出台,贯彻了党中央和中纪委近年来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实际需要。《廉政准则》正式颁布施行,既是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的现实需要,又体现了我们党科学管党、制度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和能力。
从检察机关政治使命来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查办和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任。打铁先得自身硬,监督别人必须要首先做到自身清正廉洁。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是新形势下坚持从严治检、加强对检察机关党员干部监督、管理、教育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突出重点,发挥表率作用
《廉政准则》约束的重点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模范践行《廉政准则》,党员领导干部是决定因素。因此,作为检察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强化《廉政准则》面前没有特权、《廉政准则》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懂得《廉政准则》不仅是紧箍咒,而且是护身符。《廉政准则》明确了8个方面的禁止,并将8个方面的禁止细化为52个不准,涉及到领导干部履职、生活、家庭作风、干部任用等各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积极履职、廉洁从政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这些禁止性要求和规范性规定,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在四个方面做出表率。
一是在学习理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上作好表率。理想信念是灵魂,是动力、是方向。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
二是在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自觉性上作好表率。
三是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上作好表率。
四是在坚持从严治党,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上作好表率。作为领导干部,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一身正气。要严于律己,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起好模范带头作用。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处处有成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工作,清清白白做官。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安得下心,守得住身,既管好自己,也管好家人和下属,做到慎独、慎欲、慎权、慎微,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成为广大党员在面前的一面旗帜。
三、健全制度,加强自身建设
《廉政准则》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检察机关要模范践行《廉政准则》,必须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制度建设,完善配套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做到自身硬、自身正、自身净。
一是切实解决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检察机关自身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检务公开,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盼,以党风廉政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公务员之家
二是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以大举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为重点,着力改进检察机关的作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优良党风促进检风的转变,以党员领导干部作风的改进来促进全体检察人员执法行为、执法作风的改变。
三是切实加强检察机关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反腐倡 廉教育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检察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拒腐防变。尤其是要重点围绕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
四是大力推进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建设,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队伍监督制度,完善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四、接受监督,正确行使权力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廉政准则》第二章第十四条对监督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现代司法理念,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自觉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
一是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对一把手而言,班子内部要营造一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良好氛围,鼓励和支持班子其他成员发表不同意见、提出不同看法,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该制止的制止;要以发展内民主为主线开展党风监督,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预防和监督功能,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找自己在思想、工作、生活、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是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检察干警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在知法守法方面当好表率,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牢固树立任何权力都要受法律约束的意识,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对照国家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努力把国家的法律法规、纪律转化为高度的自律。(小编 http://)
检察官模范践行《廉政准则》心得体会
检察官模范践行《廉政准则》心得体会第2页
廉教育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检察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拒腐防变。尤其是要重点围绕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检察官论》是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林钰雄教授于1999年完成的一部关于检察制度研究的专著,后于由法律出版社在大陆地区出版发行。林钰雄教授在德国留学多年,师从著名刑事法学大师罗克辛,对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检察学均有深入研究。
《检察官论》围绕检察官和检察制度的形成历史、检察官在诉讼法上的合法性义务与客观性义务、检察官介于行政官和司法官的双重定位、检察一体制对检察官和检察权的监督制衡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问题都做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并提出了自己创造性、建设性的意见和观点。而这些问题正是我国当前检察理论研究亟须深入研究的课题,其阅读价值不言而喻。
当下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种观点和学说众多,特别是关于检察改革在法学界发生了比较大的争议。学术性的批判本身不是目的,批判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和达成共识,并最终解决问题。学术研究中解决争论时,学者往往喜欢“回归原点”来重新审视和讨论。关于检察制度的讨论,不妨也让我们回归原点,以检察制度的创设为坐标原点,澄清检察制度研究的基本立场,而《检察官论》正是一部回答“我是谁、我在哪儿”的书。
现代检察制度,乃“革命之子”、“启蒙的遗产”,诞生于法国1789年大革命时期,正式奠立于18“拿破仑治罪法典”。客观的说,检察官制度乃是人类司法史上的一个伟大构想。但自检察官制度创建以来,检察官处于法官与警察两大山谷的“谷间带”,在“两大旗帜鲜明集团的夹杀之下,摸索自我的定位”,此命题暗喻了检察官在国家权力上定位问题的解决方向,而罗克辛更是直言检察机关“是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
创立检察官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主导侦查程序。从检察官形成的历史来看,欧陆刑事诉讼程序引入检察官制度是为了废除当时盛行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权力分立原则。破除由纠问法官一手包办刑事追诉与审判工作,由检察官担任控方,“无控方之起诉,即无法官之裁判”,自此,法官被局限于被动消极的角色,但也因此保持了其作为裁判官不可或缺的客观性,以检察官与法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
第二,守护法律。作为大革命时代的产物,检察官是“一剑两刃的客观官署”,不单单要打击犯罪,更要注意搜集有利被告的事证,并切实保障被告诉讼上应有的程序权利。正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大师史密特所言“检察官乃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传声筒”。作为“法治国之栋梁”,检察官制度的创设,“乃催生法治国并克服警察之国明显指针”。作为受到严格法律训练和法律约束的检察官为守护法律,应监督控制警察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如此一来,“才能在人民眼中获得最好的支持”。
检察官挂职心得
王钧
作为一名在江苏岗位锻炼的新疆检察干警,有幸能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检察院派往西南政法大学参加反贪侦查业务专题培训,西南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主,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哲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是全国培养法学专业人才最多的学府,重庆作为直辖市,在全国的反腐行动中,特别是在一些重特大案件的办理中,其办案中积累的经验无疑具有风向标的引导作用。此次培训,给我们授课的是西南政法大学各学院的院长、副院长、教授和参与《修正案(九)》修改的专家,他们既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又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现行职务犯罪已呈现多元化,犯罪行为较为隐蔽,给我们自侦案件查办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如何更好地应对,老师们就职务犯罪侦查策略设计和运用、讯问的技巧和心理突破、如何应用信息化侦查以及办理案件中如何注意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等方面内容,结合实际案例一一作了详细的讲解。
反贪办案困境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在新的刑诉法背景下,时间越来越紧,要求越来越高,"戴着镣铐跳舞"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的真实写照。在这种情形下,没有一些必要的策略、方法是不可能成案的。在此次学习中,老师对各种案例的分析,让我们在轻松的学习氛围中见识了各种手段,特别是在审讯突破,感觉老师们讲的非常贴近实际,可操作性非常强。比如说在对距离的把控上,在对场景的设计上,无一不是审讯实战过程中智慧的凝结。既有对法律理论高屋建瓴的解说,也有对司法实践具体问题的真知灼见,兼顾了理论与实践、理念与操作、实体与程序、法律与政策等方面。从理论到实践的往返,对具体案例的得道分析,的确让我品尝了一周的司法大会餐,营养丰富,可以增强我们解决司法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素质。
近年来基层院一线办案部门的感受之一就是案件越来越难办,但是考核要求在那里,无论是找米下锅还是等米下锅,很多时候都感觉路越走越窄。学习之余我在思考,之所以会有这种感觉,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在发掘案件线索、在对某些似是而非的事实的把握上还不够精准,另一方面是在办理现有案件时的手段、方法、策略还不够成熟,成案率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从一案的办理中挖掘窝串案的能力还可以再进一步。通过此次学习,不仅见识了各位老师深厚的理论功底,更从他们在反贪侦查一线时与被调查人斗智斗勇的实战经验,对我们来说,无疑增加了在以后办理案件的信心。以前我们一直在强调精细化初查,对初查过程的各种情况都要求考虑周全,几乎就是面面俱到。但是在第一次接触对象起,包括后续的审讯,还没有建立起精细化的意识,审讯策略也是常规动作,完全谈不上对策略的设计,至少是没有刻意地设计什么方法。对比下来,差距就是我们以后进步的空间。
作为一名自侦人员,在办案中的一言一行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进程,哪怕是一次细小的动作,都有可能导致案件受到挫折,特别是在办理行、受贿案件中,我们应学会利用矛盾,善于发现嫌疑人口供的矛盾、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以及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巧妙应用证据,采取有效灵活方式,打破行、受贿方的侥幸心理和精神防线,迫使其交代问题的方法,同时办案人员要有谋略、灵活机智的办案能力。
这次培训让我受益匪浅,使我对"忠实、公正、廉洁、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的认识更加深入,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同时更加深入体会了自侦人员所需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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