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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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XX5年8月31日通过,自XX年12月1日起实施。新安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为今后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新安法的出台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强调主体责任落实是根本。新安法凸显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新安法要求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参与制定本企业相关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专项经费,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有效解决了企业安全生产谁负责、负什么责的问题,杜绝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当甩手掌柜的现象;二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要求。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七项职责,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规定不能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法律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一方面解决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没人管、没人会管的问题,另一方为安全管理人员充分履职提供法律保护;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有本单位负责,明确了企业是落实安全责任的唯一主体,避免企业和中介机构就安全责任出现推诿的情况;四是规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新安法将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竣工验收改为企业自主实施,进一步强调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的主体责任,较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五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强调企业负责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自查自纠机制,安全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明确监管责任是根本。按照新安法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要求,政府监管是关键:一是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强调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负责,对涉及多部门监管的领域提供协调平台,对重大隐患实施协调督办;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安法严格落实总书记关于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讲话要求,强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各地乡镇尤其是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易发多发的情况比较突出,新安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的安全监管职责,提出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具体,为基层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提供了法律、人员等相关要素保障。

三强化责任追究是保障。按照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要求,新安法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一是明确终身行业禁入,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大内的主要负责人,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从企业发展和个人发展两方面重新考量安全生产在企业整体工作中的摆位;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四个事故等级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升,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最高可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XX万,对主要负责人罚款年收入百分之八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威慑力,让企业切实感受到安全事故发生不起,不仅要面临刑事追责,还要承受巨大经济压力,甚至导致企业倒闭,从而迫使企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新安法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发现隐患可以直接处罚,极大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彻底杜绝企业安全隐患监管部门不发现不改,发现了再改的侥幸心里;三是加大监管部门执法力度,新安法赋予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的,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强制执行。此项规定破解了基层安监部门执法难、难执法的问题,杜绝出现监管部门作出停产指令,企业一意孤行,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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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学习体会


《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此次修订有许多亮点,对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下面仅从《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修订谈谈个人的体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这是首次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可以说切中要害,治标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其理由如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隐患的特征:

(1)隐蔽性。某一生产环节或设施演化为薄弱环节时,暂不会构成危害,亦不易觉察,一旦构成危害则转化为事故。

(2)潜伏性。隐患从时间段上讲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及条件下,显现出静止、不变的状态,一时感觉不出它的存在。

(3)普遍性。生产过程中,无论是高价值的主题设备或构筑物还是附属设备,均可能存在隐患。

(4)危害性。隐患一旦触发成事故,就可能造成重大危害。

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事故具有普遍性、因果性、随机性、潜在性和可预测性。事故的普遍性:自然界中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危险,不论是生产事故还是自然灾害,都是人类生存过程中时刻面对的,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普遍存在,绝对安全是不存在的。事故的因果性:是由互相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事故的随机性:本质上讲,伤亡事故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随机事件。事故的潜在性: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是早就存在的,只是未被发现或未受到重视,这个阶段就是事故发生之前的一段潜伏期。事故的可预测性:事故的发生是有规律性的,深入探查、了解事故因果关系,就可以发现事故的客观规律性,从而为防止发生事故提供依据。

(1)事故可预防原理:事故是有其固有规律的,除了人类无法左右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以外,在人类生产和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

(2)综合治理原理:采取综合、系统的对策是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和有效预防事故的基本原则。只有综合采用不同手段对生产系统中人员、物质、设备、环境等进行治理,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3)以人为本原理:人在现代工业生产安全事故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在社会的公共活动和企业的管理活动中,必须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体现以人为本的知道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系统安全管理理念,使企业能够顺应市场需求,在尊重人权、尊重生命的前提下发展壮大。

事故源于隐患,隐患是滋生事故的土壤和温床。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就是紧紧抓住事故可预防性这一特点,通过系统地工作,其目的是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前提,就是首先通过主动排查,全范围、全方位、全过程地去发现每一个一般和重大的隐患,然后综合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治理各类隐患和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安全第一才能得到真正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排查治理隐患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最基本任务和最有效途径。通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体会


一、 对新《安全生产法》的认识:

20xx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适用当前我国新形势下操作性强的规范生产领域安全管理、监督、责任追究的法律。主要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定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监管和执法力量;强化责任追究四个方面入手,重点体现在:

1、强化三个必须(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的基本方针。

2、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列入了新法,是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举措,也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基本方针的充分体现。

3、对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处罚数额的提高及对企业的处罚由原来10万元的最低标准提高到现在的20万元为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强化责任追究,从而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通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我感觉有以下四点新意:

一是树立了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新的《安全生产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发展决不要带血的gdp,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建立健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体现了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新《安全生产法》重新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十二字方针。同时,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这是新《安全生产法》在体制机制上的重大创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保障。

三是赋予了安监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新《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这样就给安全监管部门撑了腰、提了气,在处理重大事故隐患中有了法律依据。

四是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慑企业,是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原因之一。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确立了有错必罚原则,对安全生产所有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也就是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XX万。也就是说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XX万元,大大地加大了安全生产事故成本,使生产经营单位不敢出事故,出不起事故。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新的安全生产法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出台的,体现了党和国家继续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本着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原则,从端正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着眼于解决安全生产现实问题,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新的安全生产法法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方面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找准了重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重心就是依法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真正实现不安全不生产。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为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重要内容,赋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应的权力,并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罚则,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加大了企业的违法生产成本。

二是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指明了方向。新的安全生产法要求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为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实施计划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计划执法既可以提高执法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又要求执法人员严格落实、认真履行,是实施1+4工作法的前提和保证。

三是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的安全生产法调整了行政许可事项,将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交由建设单位负责,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但同时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对验收结果的核查可以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审查一并进行,即将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审查和现场核查结合起来,避免了以前既要组织验收又要搞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条件审查的问题,简化了许可程序,提高了监察效能。

四是为提高执法效能奠定了法律基础。新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将一些行政法规中关于事故处罚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大幅度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加大了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将终身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力度,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改正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增强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提高了违法成本,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能。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为保障新安法更好地贯彻实施,结合新变化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责,在认真学习并向煤矿企业及从业人员宣传新安法的同时,还应当及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修订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明确职责,进一步推动严格执法。

总之,从新安全生产法的字里行间,我看到了党和政府新的执政理念,那就是以人为本、持续健康发展、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新的安全生产法是实现发展是为了人民美好愿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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