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医学的不解之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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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八年前填报志愿的情景仍历历在目,面对自己的高考成绩,我可以选择农、林、医等理工科的好多专业,但是,我却选择了自己向往已久的医学专业——预防医学。
7月的天,骄阳似火,我和弟弟怀着紧张而激动的心情来到熟悉的校园,看见同学们三五个一群,兴奋又紧张地扎在一块,认真“研究”着招生计划手册,揣摩着自己梦寐已久的大学……我和弟弟也找了个安静的角落,开始填报志愿。
“哗哗…哗”,很快翻到了我要报的学校——××大学,没有更多地犹豫,我选择了预防医学,没有更多的去了解她以后的发展,对这个专业的认识只是处于感性认识,只是那种源于内心懵懂的执着决定我想学预防医学。
当我回到家兴冲冲地把自己填报的志愿告诉父亲时,父亲大发雷霆,坚决不同意我学医。于是我搭上夜里最后一趟末班车去了学校,在害怕、矛盾中,我最终还是坚持了自己的选择,至于父亲那里最终是不了了之。
进入大学后,在与老师和师哥师姐们的交流中,得知自己的专业目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尤其女生。一时间我似乎有些后悔没能听父亲的话,觉得自己选错了专业,彷徨和焦虑让我不知所措;但又经过自己认真地考虑,觉得一个人应该坚持自己的选择,不管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挫折。于是我给自己定了目标:不管专业现在和以后的发展情况如何,我既然选择了,首先必须用心学好专业知识。
事物总在不停地发展变化着,2003年的“SARS”,使预防医学的发展受到了重视;随后的“禽流感”又是将预防医学专业的重要性提到一个新的高度,人们对疾病控制,预防医学专业有了更新的认识和需求。一向对预防医学懵懂执着的我,更加坚信了自己的选择,工作、学习和生活更起劲了。在逐渐与专业贴近的学习中,我知道自己的专业更需要尖端性人才,需要有硬本领和敢于勇往直前的人,于是本科毕业后,我选择了继续深造,顺利地考取了我校环境卫生学专业的研究生。一年的专业知识学习和近两年的实验室做课题,使我对自己的专业和今后的发展有了新的认识和想法:专业方面一定要具备过硬的本领;为人方面一定要诚实守信。我在充实和忙碌中,很快毕业,也找到了满意的工作,父母的脸上终于露出了会心的笑容。
现在刚参加工作不久,我对新的环境和工作充满兴趣和好奇,记得第一次和同事们亲临茭白交易市场进行狂犬咬人后的现场消毒处理工作,不仅要迅速对现场进行消毒处理,还要对在场的人员讲有关被狗咬后如何积极地注射狂犬疫苗和处理现场的知识等,我觉得自己学习的知识只是一点点,理论和实践存在一定的区别,还需要不断结合实际,积累工作经验和实践知识;逐渐体会到作为一名防疫人员的职责和重要性,当疫情出现时,作为一线防疫人员,必须时刻准备着,准备着随时投入战斗,首当其冲地控制疫情蔓延,尽快做好预防工作的各个环节;一些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更需要我们卫生防疫人员与其他救援人员共同协作,发挥强的凝聚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初次由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热情友善的接待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我忘却了初来的陌生和胆怯;对工作的喜爱和热情使我忘却远离家乡的思念和对父母的牵挂,短短一个月,想家的时候,也会偷偷落泪;工作中,与同事们愉快地合作;生活中,同事们关切的笑容使我们的感情走近了,逐渐融入了新的环境和生活。
回首昨天,想起自己与医学的一些不解之缘,经历了坎坷与荆棘,但我问心无悔;面对今天,我倍加珍惜,努力干好每一份工作;展望明天,我信心百倍,相信预防医学事业会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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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演讲之我与园小共发展


我在园小20年了,这20年的岁月让我收获成功,体验快乐。抚今追昔,我深深地感到,园小是一片创业的热土,是我圆梦的地方;园小是不断成长的摇篮,让我成为了一名高级教师,让我找到了属于自己的角色。

在园小我度过了人生中最美好的阶段,园小给予了我知识,教会了我做人。在园小这艘航船上,我和学生一起乘风破浪;在园小这辆列车上,我和学生一起行驶在成长的铁轨上。因为我们知道:只有与园小同发展,我们才能赢得更多的喝彩和掌声;只有与园小同发展,我们才能直挂云帆济沧海;只有和园小同发展,我们才能驶向充满生机的绿洲。现在,我已在园小的教学岗位上奋斗了20个春秋,20年的教学生涯告诉我:园小不仅是培养学生的摇篮,也是培养教师的土壤、发展教师的动力、提升教师的平台、成就教师的保证。三尺讲台,不仅教书育人,同时也传递着希望与梦想,传递着一种精神。

因为我知道:园小的命运与我的发展息息相关,校兴我荣,校衰我耻!如果没有了园小这片蓝天,我将无法自由翱翔;如果抛开园小的发展去谈教师的成长和发展,那就失去了发展的基石和依托。20年来,我在这片蓝天下扬帆起航,挥洒汗水,张扬青春,激流勇进。一路走来,我不断迎接新的生活与挑战,享受生活的阳光,感悟生命的力量,和园小一起成长。园小是我成长的福地,所以我要由衷地感谢园小给我提供的发展平台和成长的环境。

今天,园小以她惊人的速度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在新的起点上,园小又有了新的方向和目标。面对明天,机遇与挑战并存。作为园小大家庭中的一分子,我们应当与时俱进、继往开来,继续与园小共成长、共发展,我们期待明天,期待辉煌!

[师德演讲之我与园小共发展]

师生演讲之我的梦想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梦想,也许你的梦想是当一名为人民服务的警察,或是一名能说会道的记者、导游。而我的梦想是当一名人民教师。
我认为老师是非常神圣的,非常伟大的。是老师,把一个不懂事的孩子教育成一个尊敬师长,明事理的好孩子;是老师,把一个贪玩的孩子培养成一个勤学好问,力求上进的好学生。老师用知识甘露,浇开学生理想的花朵,用心灵的清泉润育学生情操的美果。
如果把学生比作祖国的花朵,那老师就是一位园丁,老师为祖国的花朵修枝剪叶,施肥除草,使祖国的花朵茁壮成长。如果把学生比作迷失方向的羔羊,那老师就是那位指路人,老师为学生指明方向,使学生明确自己的方向。
所以,我的梦想是当老师。老师能够为祖国、为人民培养出人才,作出贡献。小时候,我有过许多梦想,有美丽的文学梦,有缤纷的明星梦,也有美妙的设计师的梦。长大后,我从不断的学习中,找到了我真正的梦想,找到了能够为祖国、为人民作出贡献的梦想,那就是当老师。
我想,以我现在的知识基础,想要实现我的梦想,那简直就是痴心妄想。所以,我一定要好好学习,在课前做好预习,课堂中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复习,还要多读课外书,也要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毕竟有美好的品格也是做老师的一个基本原则。
我知道,再多灿烂的话语也只不过是一瞬间的智慧与激情,只有努力学习才是开在成功之路上的鲜花。所以,我一定会好好学习,努力奋斗,为实现我的梦想而努力学习。我相信,梦想虽然很遥远,但只要坚持下去,行动起来,就一定会有实现的一天!

爱国演讲之我的祖国


中华民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创造了璀璨的文化。在汉唐等时期,我们祖国曾经是世界上最文明、大的国家。但是,由于近代国家政治腐败,闭关自守,导致了国家国力衰微。1949年,*带领中国人民获得了民族的解放,*为中华民族的振兴绘制了宏伟的蓝图,在中国*的领导下,经过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建设,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实力日益增强,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祖国变得更美好!

香港、澳门本是我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但是由于清政府的软弱无能,他们离开了祖国妈妈;在1997、1999年,他们相继回到祖国母亲的怀抱;嫦娥奔月是我们先辈们几千年前的伟大梦想,这个梦想在“神州5号”载人飞船载着杨利伟进入太空以后,已经在逐步实现。同时,我们成功的战胜了1998年的特大洪水;成功的加入WTO;成功申奥;成功的抗击了“非典”和“禽流感”等。这一系列成功,证明了今天我国的强大实力。中华民族像一个巨人,屹立世界在东方。

从清末的被蹂躏到现在的发展蒸蒸日上,是无数的中华儿女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不懈努力换来的,来之不易啊。他们开创了祖国的今天,我们要造就祖国的明天。为了实现我们的光荣使命,我们必须努力学习,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人类的灿烂文化武装自己,学好建设祖国的本领;明天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为祖国建设贡献聪明才智,让祖国明天更美好。

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更比一代强。我坚信,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祖国的明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经济更繁荣、人民更幸福、国力更强盛,祖国的明天更美好。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法治与德治之历史与现实反思


/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关 键 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 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 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 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 “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
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 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

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
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
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

。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
道德法律化使社会规范系统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以实现系统本身的功能优化。首先,通过立法确认某些道德标准为法律标准。我国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合同法确认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以及若干职业道德、市民行为规范被赋予行规、民规的法律意义,等等,无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第二,使某些道德升格为习惯法。法可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国家法,即典型意义上的法,指一国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民间法指民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自行创制和遵守的,在特定地域、社会关系网络内发挥作用的地方性规范。民间法一般不见诸文字,而且是零散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民间法是一定地区道德的泛化、规范化,是一定的道德加强了其强制力并更经常地得到遵守的产物。至少,民间法与道德传统、社区习俗有更强的依附力、亲合力,并往往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所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也能折射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三,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总之,道德法律化是进行法制改革的基础,是实现法治的桥梁。
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

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
三、历史与现实之间
(一)现实中的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
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
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
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
(二)让历史告诉未来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 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
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
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
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


注释:
[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N],检察日报,2000-06-14(3);
[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
[3]许慎,说文解字[M];
[4]同

[3];
[5]左传·隐公十一年[M];
[6]礼记·曲记[M];
[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
[8]荀子·修身[M];
[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0]九朝律考·汉律考[M];
[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 
[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
[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4]蒯德模.吴中判牍[Z];
[15][美]博登海默,—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
[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
[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
[18]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N],检察日报,1999-11-24(3);
[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
[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
[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
[23]转引自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
[24]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9;
[2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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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诚信之我谈


烟草诚信之我谈 什么是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信的基本含义是守诺、守约、无欺。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哲人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诗人的“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民间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都极言诚信的重要。几千年来,“一诺千金”的佳话不绝于史,广为流传,如今在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代,诚信更是一盏指引社会、企业、个人、走向成功之路的光明灯——“政无信不威, 商无信不富,人无信不立”。 诚信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制胜法宝,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托企业诚信这一无形资产才能顺利进行。努力建设企业诚信, 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才能铸就企业成功之路。 如今我们烟草行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强大冲击,挑战与机遇并存,如此一来诚信就更为我们所关注。作为烟草流通企业,客户就是企业的终端,是企业占领市场的关键所在,是企业发展的坚实基础,我们的真诚服务将直接决定客户对企业的忠诚度、满意度,而客户的忠诚度、满意度也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发展前景。 现阶段在国家局“网建学上海”的号召下,如何建立起规范完善的销售网络,增强核心竞争力,牢牢控制住卷烟市场是当前工作的重点。从现阶段看尽管目前我们拥有较为完备的网络硬件,但是我们的网络软件却很脆弱,尤其是凝聚零售户、服务零售户这个基础还不牢固。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提高网络凝聚零售户、服务零售户的能力,建立牢不可破的批零利益共同体,是目前企业诚信建设的首要工作。 首先加快网建的现代化进程及应用。当前我们的网络已具其“形”需要的是尽快脱离初级网建阶段,向“电话订货、网上配货、电子结算、现代”的现代流通转变,把网建的重心从硬件的建设向功能的发挥转变,采取坚持“三个提供”,提升服务内涵。 一、坚持提供有效的货源,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组织货源。市场是以消费者为导向,卷烟市场同样如此,应积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采用个性化的销售方式引导消费,提高市场满意度。 二、坚持提供稳定的经营利润,制定合理的价格、价差,确保零售户有长期而稳定的收益。 三、坚持提供附加在有形商品之外的服务,加大感情,维护与零售户畅通的交流渠道。 其次加强网络内部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在现代化流通体制中卷烟访销变革最大,即访销员向客户经理转变,并在新的访销配送模式中担任核心角色,因此网络建设的好坏与客户经理的工作能力、业务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为此卷烟访销的重大变革在网络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坚持诚信访销意义重大。 一、 树立“让顾客满意”的思想理念 有句名言叫做:“得民心者得天下”,而对从事网络销售的客户经理来说,更应该知道“得顾客者得市场”这条市场则。“顾客满意”是市场竞争的法宝,而要使“顾客满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的高低。我们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零售户服务的思想,切实为他们排忧解难,以达到了解需求、引导消费,最终牢牢占据市场的根本目的。 二、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 在产品的营销活动中零售户往往会根据客户经理的宣传来做出某些判断,因而对于客户经理来说,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既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取零售户的信任,又可以完整的传递产品信息,提高营销活动效率。平时在营销工作中,客户经理应该多观察、多了解,准确掌握零售户的“脉”,找准工作切入点,做到善于应变、巧妙对付各种人和事,并在日常营销工作中做到“三个要”,即:态度要真诚、表情要热情、要有自信心 三、具有过硬的业务知识 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业务知识的学习与积累,在介绍产品过程中,首先要对产品的价格、质量、科技含量等方面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言行举止大方得体,使零售户信任你、尊重你、理解你。 诚信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是企业长远发展之需,古人云:“言而无信,行之不远”。如今烟草企业诚信建设已迫在眉捷,让我们行动起来吧,树立一个“服务他人,快乐自己”的服务理念,那么我们烟草行业将会有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

师生演讲稿之我的梦想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梦想,也许你的梦想是当一名为人民服务的警察,或是一名能说会道的记者、导游。而我的梦想是当一名人民教师。

我认为老师是非常神圣的,非常伟大的。是老师,把一个不懂事的孩子教育成一个尊敬师长,明事理的好孩子;是老师,把一个贪玩的孩子培养成一个勤学好问,力求上进的好学生。老师用知识甘露,浇开学生理想的花朵,用心灵的清泉润育学生情操的美果。

如果把学生比作祖国的花朵,那老师就是一位园丁,老师为祖国的花朵修枝剪叶,施肥除草,使祖国的花朵茁壮成长。如果把学生比作迷失方向的羔羊,那老师就是那位指路人,老师为学生指明方向,使学生明确自己的方向。

所以,我的梦想是当老师。老师能够为祖国、为人民培养出人才,作出贡献。小时候,我有过许多梦想,有美丽的文学梦,有缤纷的明星梦,也有美妙的设计师的梦。长大后,我从不断的学习中,找到了我真正的梦想,找到了能够为祖国、为人民作出贡献的梦想,那就是当老师。

我想,以我现在的知识基础,想要实现我的梦想,那简直就是痴心妄想。所以,我一定要好好学习,在课前做好预习,课堂中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复习,还要多读课外书,也要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毕竟有美好的品格也是做老师的一个基本原则。

我知道,再多灿烂的话语也只不过是一瞬间的智慧与激情,只有努力学习才是开在成功之路上的鲜花。所以,我一定会好好学习,努力奋斗,为实现我的梦想而努力学习。我相信,梦想虽然很遥远,但只要坚持下去,行动起来,就一定会有实现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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