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场上常见的逻辑错误分析

不断的站起来就是成功的秘诀,如果我们能够在正式演讲之前,我们需要提前预演一下演讲时将要说的话,演讲的内容要想得到完美的权势,离不开优秀的演讲者。您知道写演讲稿从何处下笔吗?以下内容是小编特地整理的“辩论场上常见的逻辑错误分析”,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自相矛盾
逻辑、思想、言论中的自我否定现象,常见于一支队伍对立论没有统一,或者部分队员对立论没有吃透的情况。这种情况很好理解,不需举例。
二、偷换概念/偷换前提
将辩题的前提和定义偷换成与公众认可的定义不相符的前提和定义。他有以下几种情况:1,偷偷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外一个概念。2,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3,抓住概念之间的某种联系和表明相似之点,抹煞不同概念之间的根本区别。4,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一类事物的整体属性,而非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组成一事物类的每个分子的属性。5,偷换论题。在论证过程中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要同一的规则,偷偷地转移论题。偷换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来说,偷换论题常常表现为偷换论题中的某些重要概念。
举例:“生之恩不如养之恩”,“生”应该解释为“生育”,却被解释为了“生命”。
三、攻击辩题、避实就虚、栽赃、偷换辩题
偷换论题是违反同一律对判断运用的要求所犯的错误。而最常见的“栽赃”有两种:1.故意回避对方的问题;2.故意歪曲对方的观点然后加以振振有词的“批驳”,然后宣布自己得胜。
四、以偏概全
以偏概全是指仅根据少数事例得出一般性结论的简单化的归纳方法。由于任何实例都不难找到,因此在严肃的科学思维中,仅仅靠个例只能提出初步的假说,而不能证明任何命题。
举例:我方三辩这种人买了东西就从来不要发票,可见消费者自我意识不高啊!
五、不当类比
在运用类比推理时, 仅仅根据两事物为数很少的又不具备典型性的共同属性,就推断类比对象具有与已知属性相关性程度不高的另一属性, 这种错误的类推逻辑上叫做不当类比。
举例:每个家庭都是需要有一个家长的,所以国际社会也需要美国来维持秩序。
六、双重标准
双重标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诡辩术,指在同一问题上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是非标准和取舍标准, 以混淆是非, 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
举例:同样面对他国分裂倾向,美国说南斯拉夫分裂是“民族自决和自由的结果,是正义的”,却说格鲁吉亚的分裂问题是“不可容忍的领土和主权问题,是非正义的”。
七、虚假论据
这种逻辑错误是指故意违反“论据必须已知为真”的规则, 用编造的所谓“理论”或无中生有的例子作为论据, 用来论证错误的论题。言论中大量虚假论据,有的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常识而搞错了,常识性错误。但是有不少言论中有故意作假、捏造论据的现象。
举例:捏造的事实、数据和名人名言。
八、包辩题
偷换概念的一种特殊形式,将对方的立场也包进自己的立场进行论证,也叫包含式论证。
举例:为什么说管理比服务更重要,因为服务也是一种管理。
九、循环论证
论题的真实性是要靠论据来证明的,而论据的真实性又要靠论题去证明,就是循环论证。
举例:“成大事者”的定义:不拘小节的人,所以成大事者不拘小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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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演讲稿范文:辩论的逻辑学基础


一、同一原则

同一原则源自逻辑上的“同一律”。遵守同一律的逻辑要求,是正确思维所必须。因此,同一性原则是辩论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辩论赛要求,教练和队员之间,队员与队员之间对辩题与立场的理解同一,对有关要领和判断的内涵把握同一;要求在整个辩论过程中,立场确定、首尾一致,论辩一贯,没有矛盾。

二、充足理由原则

充足理由原则要求:在一个论证过程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真”,总得有充足理由。

其符号表示的公式为:

(ab)∧ab

意思是,如果a能够推出b,而且a真,则b真;换一种容易理解的廉洁就是,如果a事件发生能导致b事件发生,现在a事件发生了,所以b事件一定会发生。总之,a是b的充足理由。这是逻辑推理的最最基础的一条规则。

充足理由原则在逻辑上要求:(1)理由必须是真实的;(2)理由与推断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如果违反了这两个标准中的任意一个,就会犯“虚假理由”或“预期理由”的逻辑错误。

辩论赛要求参赛双方,对所持立场及其论证过程均应以充足理由为根据,在主观立场与客观实际之间建立起必要而正确的联系。

三、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意是:“修学好古,实事求是。”意思是说,要根据实证,求索真相。也就是说,从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实事)中寻找其内部联系(求),得出正确的结论(是)。

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我们:尊重事实,服从真理。不仅在为本方辩护时要遵循这一原则,就是在反驳对方时,同样遵循这一原则。辩论中常见的“(把对方)推向极端,然后加以反驳”的技巧只能偶而为之,不能作为一种基本技巧、频繁地使用,否则给人造成强加于人的、不实事求是的感觉。不仅反驳无力、无理,而且有失风度。

四、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关键是人格平等。这种人格上的平等要求辩论队员在竞赛中,以平等的人格对待对手、对待评委、对待观众,对待所有的工作人员。

关于一些中国人的辩论逻辑


施一公事件逻辑学教育[作者:yehe]

a:施一公不诚实。

b:别的海龟更不诚实,你咋不说呢?

a:施一公不诚实。

b:有本事你比他多发几篇cns论文来。

a:施一公不诚实。

b:施一公是一位勤劳勇敢善良正直的教授。

a:施一公不诚实。

b:比前年的海龟已经进步很多了。

a:施一公不诚实。

b:你自己也干过坏事,你有什么权力说施一公不诚实?

a:施一公不诚实。

b:你这么说是什么居心什么目的?

a:施一公不诚实。

b:滚去北大吧。

a:施一公不诚实。

b:北大给了你多少钱?

a:施一公不诚实。

b:再不诚实也是有名的教授,凭这个就不能说他不诚实。

a:施一公不诚实。

b:方肘子是诚实,可是不符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a:施一公不诚实。

b:胡说!施一公比方肘子诚实五倍!

a:施一公不诚实。

b:凡事都有个过程 现在还不是讲诚实的时候

a:施一公不诚实。

b:光抱怨有什么用,有这个时间还不如努力去做实验发paper。

a:施一公不诚实。

b:方肘子心理阴暗,连施一公回国也要发牢骚

a:施一公不诚实。

b: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诚实,美国人诚实,你去吧

a:施一公不诚实。

b:不是改革开放,你现在sci都没有,还有劲在这里唧唧歪歪

a:施一公不诚实。

b:大家小心a,此人ip在国外

a:施一公不诚实。

b:tmd,我怀疑你是轮子。

a: 施一公不诚实。

b: 施一公你都说不诚实,你还是不是中国人!!!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与经验


/ 吕来明 

作者简介:

  吕来明,法学硕士,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理论、票据法、公司法、物权法等。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其大意是,某患者在医院死亡,其尸体被人冒领送到殡仪馆火化,殡仪馆未检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在收费后即将尸体火化,骨灰也未留存。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和殡仪馆赔偿其精神损失。法院一方面认定殡仪馆有过错,另一方面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问题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电视栏目点评专家确认殡仪馆构成侵权行为,但主持人问及法院为何驳回原告请求时,点评人认为,这是法律上的无奈,《通则》所保护的人身权利类型没有与本案相对应的情形,因此急需修改法律。如此看来,这个无奈的确有点让人灰心,毕竟修改法律不是一件容易之事。可是我却以为,这里的症结所在,与其说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更不如说是法律适用方式出现了问题。可见,为了无辜者不再无奈,除了修改法律,我们似乎还有更有效的路可走。

  近现代法制发展过程表明,法律适用的方式存在逻辑演绎与经验判断的分野。如果拿到一份法院的判决书,你会看到其中有“本院查明……”、“本院认为———”、“根据XXX法第XXX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等文句。这就是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三段论式的逻辑演绎方式。首先是大前提“找法”,即“寻找”一个对某一类型社会关系的抽象案件事实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其次是小前提,即认定本案的具体事实属于大前提限定的抽象关系的具体表现;最后是推论,即裁判。逻辑演绎方式的要义在于“找法”,当法律规范对某一抽象事实体现的社会关系已经有所调整或规制时,法官的任务是将系争案件归于某类抽象事实之中,并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同时只能以该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加以裁判。

  在法律适用中,逻辑演绎方式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律本身是人们理性思维的产物,理性思维无法脱离逻辑思维而存在,尤其是在成文法国家,法律制度以条文的形式体现出来,要把这些抽象的条文和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事实加以对应起来,逻辑演绎方式是至为有效的。而已经公布的成文法律相对来说易于为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这就使逻辑演绎方式成为贯彻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原则、防止司法专横的有效工具。在一般情况下,在相应的法律体系中,是能够找到演绎大前提———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越完善,法律制度越健全,逻辑演绎方式的优越性就越能得到发挥。

  然而,任何好的制度都是相对合理的,逻辑演绎的适用方式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法律终归是人制定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是不可能全部预见的,法制再严密,总会是有漏洞的,而且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这种漏洞是随处可见的。正如英国法学家梅因所说:“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总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的缺口结合处,然而现在却有一种重新拉开差距的永恒趋势。”所以说,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任何具体案件都能以逻辑演绎的方式加以合理解决的,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会处于“找法不能”的境地,此时,如果一味坚持用逻辑演绎的方式处理问题,只会使法官感到无所适从,正当的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失去法律的公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方式上存在的问题恰恰就是基于法条崇拜心理支配所形成的只强调逻辑而忽略经验、只看到条文上的法律而无视生活中的法律,说到底就是只推崇逻辑演绎方式而不考虑其他方式。讲到这里就可以说,对判例法国家经常采用的经验判断方式予以必要的关注是事关法律的适应性和生命力的重要问题。

  法律适用中经验判断的方式,其要义是“造法”。强调法的适用过程的重要性,不注重法规的逻辑适用,主张在行动中发展创造法律。在经验主义法律观看来,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逻辑并不是法律发展中唯一起作用的力量,尽管法律可以按照一整套合乎逻辑的方法确立相应的概念、规则,但法律时时受到社会不规则因素的影响,且它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法律除了被当作抽象的逻辑以外,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体验,即法官根据时代的需要、盛行的道德、社会习惯、公共政策、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直觉知识和经验,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加以权衡,作出明智的选择,从而确定处理案件的具体规则。既然法律总是存在漏洞或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地方,那么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遇到上述情形,放弃找法的努力,而根据其知识经验所支撑的价值思维创立相应的法律规则或者通过自己的见解对法律漏洞加以补充,就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应当的。以这种方式来适用法律,前述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即便是在《民法通则》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也可得到合理的解决。

  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经验判断方式所蕴涵的衡平、灵活赋予法律以适应性等价值功能不仅对判例法国家具有重要地位,就是在成文法国家也同样重要。只有根据社会现实要求,不断地用经验判断方式创立的相应的规则,才能避免和减轻制定法的僵化,保持其生命力。另外,某些抽象的成文法规则,其具体适用本身就是建立在经验判断的基础上的,离开了经验判断,这些作为原则的抽象规则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比如在民法领域中,为人们津津乐道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本身就是一个经验判断的过程。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

赖的是法官的经验,而不是从法律条文中去寻找具体规定。

  最后,我想说明的是,法律适用的方式无高下之分,逻辑与经验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二者的相互对立是相对的,相互依存才是恒久的,只不过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二者发挥作用的侧重点不同而已。强调逻辑忽略经验与强调经验否定逻辑都是片面的,肯定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用经验判断的方式处理类似前述案件,并不意味着否定了逻辑演绎方式在我国法律适用中的普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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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逻辑演讲稿


初探逻辑

——宁波中学406班叶智阳

大家好,今天我想讨论一下逻辑的尚题。逻辑这个词,让人感到既熟悉又陌生。我们一边说"你这人说话怎么没有逻辑,一边又讲不清楚逻辑到底是个什么东西。那么我们现在就有三个问题:它是什么,它有什么用,我们怎么办。

逻辑,可以说它就是我们思维的规律和自然客观规律,而我们说的大多数又是前一种。

这种能力,显然我们人人都具有而且早就投入使用了。做个证明,答个大题,哪里不用到思维的规律?也就是说,逻辑是我们都很熟悉的东西,我们早就走到了第一阶段——被动运用。而如何更全面的认识它,将有助于我们去主动运用。

那么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它有什么用。而要看有逻辑会怎么样,不如先来一起看看没逻辑会如何。网上曝出了什么重大的事件,会引发网民热烈的讨论。但是这种讨论开始还看得过去,到最后就不堪入目了——都演变成人身攻击了嘛。或者说,当然是以前的时候,事很难办。你跟他说这个问题,他跟你扯东扯西。你说不过他,就郁闷而归。你说得过他,他还有一招:“我不知道啊”“我刚来不了解的”“你干嘛找我啊”。很多时候呢,他们也不是主观地要违背逻辑,不讲道理,而是他们从来没有形成这种习惯和意识。他们学到的逻辑太浅薄、太无力了。一到要紧关头就纷纷变形,变成什么样呢?嗓门大有理,音调高有理,钱多有理,官大有理,年纪大有理,年纪小有理······反正你发现,他们都有理,就你没有。一旦这样的情况发生了,我们就可以说,这根本不是逻辑,而是强盗行径。逻辑尊重客观事实和规律,只有强盗会随便解释,他以为他把着这条道,不听他的谁也别想过去。但事实上这种错误与野蛮是无法长久持续的,在真正的逻辑面前,掩饰得再巧妙也会暴露无遗。也即是说,有逻辑,我们就可以放心的走大道,不怕拦路的了。

但问题还没有解决。我们知道了逻辑好,并不意味着大路四通八达了。之前我上了一堂公开课,那位老师讲的是驳诘。反驳别人,就需要抓住别人的漏洞,是很考验逻辑思维的一件事。但是他刚开始的一句话就出了问题:“同学们要对生活中所有的断言都保持警惕。”

问题在于,这句话本身就是个断言。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有时候我们了解了逻辑,知道了它有什么用,并不一定能把它用好。但是当你深入了解它,就已经脱离了被动运用的第一阶段,你会经过深入了解,进入主动运用的阶段,这个时间要多久,我不可能下定论。但是从发展的规律来看,有逻辑的总比没逻辑的走得远些。法国大革命有一段时间,大家只管杀人和流血,结果干得很不像样,很快拿破仑又建立了帝国。我们国内也有一段时间,大家只是纯粹认为,什么好,什么不好,结果生活就不太好。后来我们改革开放,大家可以发表意见说,我觉得这个好,这个不太行,原因是什么什么。不讲为什么的休想站住脚,大家都努力站在“理”上。日子就慢慢好起来了。

往远处看,逻辑帮我们认识自己和客观世界,往近处看,逻辑帮我们把日子过得顺心一点。这样看来,运用逻辑的思维和方式,会帮助我们逐步改善头脑与生活,那么我们就都可以试着去了解与深入。

介绍:一个腹有诗书气自华的男生,平素话锋犀利,谈笑间便道理尽显。笔底文章绚烂,为人却十分接地气。作为卫生委员,每次秉着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管理着教室的环境。严于律己,乐于助人,刻苦钻研,严肃中又带着几分幽默,实是我辈之楷模。——406班 陈航

看到这里关于“辩论演讲”的相关内容差不多已经结束了,如果对《辩论场上常见的逻辑错误分析》还无法解决您的需求,请继续看我们为您准备的“辩论演讲”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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