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由于公力在国家治理中的强势地位,合同成为我们踏入工作领域的地一把钥匙。当事人可以依据签订的合同来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一份优质的合同模板必须包括什么内容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动动手指请收藏一下!

出卖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实际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期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3.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并且保证该标的物权利本身没有瑕疵,与他人不存在权利争议。如果标的物权利本身有瑕疵,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并保证该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如果由于标的物权利存在瑕疵,而使买受人受到第三人追索或者被主张权利的,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则不负担此项义务。

出卖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实际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期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3.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并且保证该标的物权利本身没有瑕疵,与他人不存在权利争议。如果标的物权利本身有瑕疵,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并保证该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如果由于标的物权利存在瑕疵,而使买受人受到第三人追索或者被主张权利的,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则不负担此项义务。

合同不仅仅是是维护法律权益的证明,更是对自身责任的规划。在阅读了这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之后如果还想阅读更多相关文章,请多多关注我们买卖合同,欢迎下次再来,在此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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