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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加重 书面合同须1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2、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 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细节问题同样要规范 职业危害须事先明确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条款。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解释】 增加工作地点条款,这是因为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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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既不支付2倍工资也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会受到什么惩罚?
很多人肯定会说申请劳动仲裁,但实际对劳动者来说申请仲裁的维权成本太高,先不说钱就是收集资料都要花大功夫!!所以有没有更好的实际可用的办法呢??
疑问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
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严重的标准如何衡量?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胜任的标准如何衡量?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疑问三: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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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行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的发展,根据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维护行政在生产经营方面的中心地位,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完成各项生产经营目标。企业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实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 第五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管理局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应由操作人员、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不低于60%。女职工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占适当比例。
第九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单位工会根据职工代表分配名额和比例成分,在充分酝酿和征求广大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代表名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时,由本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其代表候选人原则上是该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企业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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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保障职工群众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精神,结合我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厂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思想。贯彻维护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企业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搞好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调动全体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促进我厂两个文明建设的和谐发展。 二、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1、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实行党支部统一领导,建立厂长为第一责任人,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领导管理体制,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厂长任组长,监督评议小组由副厂长任组长,两个小组成员由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和若干职工代表组成。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务科长担任,并由若干办事员组成。 2、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公开方案,做好有关厂务公开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对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意见作出解释或解答。同时,建立厂务公开档案。监督评议小组要根据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的有关规定,监督评议公开事项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法,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得到反馈等,促进厂务公开工作的健康运行。 三、厂务公开的原则 1、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有关方面齐参与的原则,厂务公开是党推进企业民主政治建设,支持职工当家作主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党支部的统一领导,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动员职工群众广泛参与。 2、必须坚持调动职工群众和经营者两方面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既要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职工群众要求公开的意愿和热情,依法落实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又要尊重和支持厂长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保证企业经营策略和管理手段的正常运用。 3、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建立机制,逐步推进的原则。对公开的内容有所侧重,公开的内容、程序凡是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公开,凡是属于原则性要求的,可结合企业实际,灵活掌握,重要的是把这项制度有效地坚持下去。 四、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厂务公开的内容要根据我厂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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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评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
二、考评流程:
每月5日进行。各部门员工由部门经理负责考评,部门经理由主管副总经理负责考评,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由总经理负责考评。
三、考评方法:
按考评5项内容计分,95分以上为优,94~80为良,79~60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四、奖惩条例:
1、奖励:
凡符合以下条例之一者,公司将酌情给予奖励;
⑴季平均考评分值在95分以上者;
⑵工作业绩突出,对公司业务有重大贡献者;
⑶工作积极主动、团结互助,受到好评者;
⑷对工程项目存在的隐患或不合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经济损失者;
⑸对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一定经济效益者;
⑹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防止“跑、冒、滴、漏”,有显著成绩者;
⑺保护公司财产(设备、资金、资料、声誉等),见义勇为者。
奖励方法分为:口头表扬、书面表扬、经济奖励。
2、处罚条例:
出现以下情况,由部门经理上报主管领导,酌情处理;
⑴季平均考评分低于80分,每低一分扣季度奖金额德一个百分点(即季度奖金额÷100)季平均考评分低于60分,调岗或解聘;
⑵无故迟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5元,二次扣发当月工资10元,累计迟到三次按旷工半天计;
无故早退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元,二次扣发当月工资20元,累计早退三次按旷工半天计;
旷工半天扣发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予以除名。
⑶对外不遵纪守法、对内不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⑷制造事端、破坏团结、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
⑸工作中不顾及公司声誉,言行恶劣,给公司造成损失;
⑹私自或指使他人涂改、销毁、伪造原始凭证或资料,影响公司利益;
⑺私留公司各类资料不交或向外界泄漏公司机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⑻因工作渎职造成公司财产、经济损失并造成极坏影响。
惩罚方式分为口头批评、书面通报、经济处罚、除名。
本办法自2004年6月试行,考评表于每月1日前连同考勤表报送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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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为坚定不移的实施对外开放战略,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根据《博野县认真落实省委“三自”、“六不”要求开展执行力亮剑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2012年工作目标 (1)商务局引进10亿以上立县大项目不少于1个。 (2)每个乡镇引进投资亿元以
上的项目不少于1个。 (3)政府各部门争跑项目、资金比明显增加。 (4)利用外资150万美元。 二、工作重点 (1)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招商活动,重点做好河北省(香港)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廊坊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2012年中国天津第十九届投资贸易洽谈会暨第八届pecc国际贸易投资博览会洽谈会等商贸会议的组织工作。 (2)充分发挥环京津、环渤海的区位优势和三条高速带来的交通优势,围绕京、津、石、保企业外迁、产业配套,全力争引一批投资额度大、品牌知名度高、发展前景好的立县大项目。 (3)在着力扶强橡胶输送带行业,强力推进纺织、机械制造、食品加工三个产业,规范发展化工、有色金属两个产业的基础上,积极引进新能源、制药、物流等新型产业。 (4)推动宝丰硝化棉技改、英利太阳能沼气项目等5大项目竣工投产,抓好现代农业园区、金草中药饮片等9大项目落地开工,紧盯美泉宫温泉度假及城市综合体谋划项目,促使及早签约履约。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博野美誉度宣传 要充分利用纸媒、网媒、联谊、参加会展、登门推介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博野,使外地客商了解博野的人文地理、风俗人情、投资政策、投资环境,提高博野的美誉度,增强博野对外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坚定客商到博野投资兴业的信心。 (二)全力推进招商引资 1、健全招商引资队伍。一是成立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时加强招商引资办公室配备,确保招商引资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建立招商引资信息队伍,在每个县直部门、每个乡镇、每个村、每个企业都明确一位招商信息员,负责在本级、本单位宣传招商政策,搜集招商信息。三是聘请在外知名人士和外来投资的企业主作为博野县招商顾问,发放证书,利用他们的影响和社会关系获取信息。 2、营造全民招商引资氛围。一是广泛宣传。通过电视、横幅标语、板报等形式,对全县招商引资动态、招商引资先进典型等进行高密度宣传。每月印发招商引资简报,通报招商引资情况。通过广泛宣传,推动以商招商,以企招商,亲情招商,在全县形成人人想招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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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廉洁工程实施细则
医院廉洁工程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管理,扎实推进医院廉洁工程和商业贿赂治理,现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治理商业贿赂和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任务,坚持教育、制度、管理、监督并举,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使医院全体人员普遍受到深刻的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深入调查研究,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防控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同时,在工作中注意维护医院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二、工作目标
(一)坚决抵制医院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基建工程物资等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案件明显减少。
(二)重点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医务人员普遍受到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医的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白衣天使的圣洁形象。
(三)进一步加强医院基建工程项目的有效管理,保证资金投向和安全使用,不断增强法制纪律观念,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不正之风,确保医院基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构建医院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初步形成抵制商业贿赂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工作重点
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有关、严重破坏医院正常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基建工程物资等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医院领导及有关人员,在药品、设备、耗材、工程物资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等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及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二)医院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设备、耗材等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三)医院接受药品、设备、耗材、工程物资等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入帐,私设小金库、用于私分的行为。
(四)医院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五)医院行政机关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领域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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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条例宣传
1、工伤保险保万家安康。
2、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健康为重。
3、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享受工伤保险是职工的基本权利。
4、工伤保险——职工的安全之选。
5、积极推进工伤康复,创造伤残职工新生活。
6、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7、关注职业病——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8、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9、工伤事故不幸,工伤保险有情。
10、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11、保护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2、工伤保险为职工支起劳动安全网。
1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权益。
14、积极推动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15、工伤保险与您风雨同舟。
16、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农民工权益。
17、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18、参加工伤保险抵御工伤风险。
19、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劳动安全网。
20、预防职业病,从我做起。
21、加强工伤预防,促进。
22、规范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23、扩大工伤范围,简化认定程序,方便工伤职工。
24、劳动者是家庭的支柱,工伤保险助您抵御风险。
25、贯彻新《工伤保险条例》,提高工伤待遇水平。
26、工伤保险是广大职工的“职业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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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xx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5号)、《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xx〕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xx〕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范围 凡在本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包括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原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属地参保、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基金现收现付、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待遇与现行《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安署发〔1999〕23号)等政策相衔接,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5人以上农民工的,要为其参加当地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后农民工可享受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建立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门诊大型检查、治疗及门诊特种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聘用4人以下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按照《安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安劳社发〔20xx〕50号)为农民工缴纳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可按半年、全年缴纳;也可按合同期、工期一次性缴纳。具体缴费方式由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1日起,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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