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权利,快乐和责任

能最快建立自信的方法就是做好准备。为了让自己演讲时展示自己的实力,可以说此时写好稿子是非常有必要的,有一份演讲稿,你在备稿的过程中,就可以在自己思考的时候有据可依。大家都知道演讲稿要注意什么格式吗?小编特地为你收集整理“自我,权利,快乐和责任”,相信你能从中找到需要的内容!

/ 1、自我的价值
几年前,我给一个班当。这是一个新生班,学生都是从高中刚刚升入大学。这样一个群体,虽然仍处于青春期,但是面临着从高中时代到大学时代的许多心理转型。在高中学校里面,他们都是佼佼者,受老师赞扬,受同学崇拜和羡慕,现在大家都成了平等的主体,面临着激烈竞争。过去,他们的追求多数只是考上大学,现在上了大学了,目标达到了,还能不能产生新的更高的志向,成了影响他们前途的最大问题。好多人因为在竞争中失去信心而倍受自己心理压力的折磨,又有许多人因为没有志存高远而成了大学里面的混事魔王,无论哪一种,都是大学教育的不利因素。
在第一次开班会的时候,我就给了学生两句话的忠告,一句是:认识自己,一句是:无所作为。
认识自己,就是认识自己的地位、价值和应有的追求。大学生,在社会上,尤其是在同龄人中,仍然是佼佼者,尤其是读书上的佼佼者。不卑不亢,这就是自己的地位。在这个多元文化的时代,佼佼者这个概念已经被废弃不用,因为人们认识到不仅存在读书的佼佼者、智力的佼佼者,而且还存在赚钱的佼佼者、社交的佼佼者、跑官的佼佼者,甚至于还有犯罪的佼佼者。于是在多元文化中,概念的定义变得非常混杂,面目全非。正价值、零价值和负价值都披上价值的道袍。
回过头来,我们还是认为,每一个大学生都是构成社会的一分子,都会对社会的成立和进步起作用。这就是自己的价值。
地位有高低,价值有大小。基础在于社会的需要,关键在于自我的奋斗。这就是应有的追求。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往往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的利益是要有所得,另一个方面是不要有所失。有所得,就要去追求和获取;不要有所失,就要珍惜和防范。为了得到,那就必须付出代价,物质的代价、时间的代价、精力的代价、心理的代价,这是外向型的行动。为了拥有,就要珍惜他人的劳动和自己的劳动。
作为社会人,大家都在劳动。劳力者是劳动者,劳心者也是劳动者。这就是所有人的价值。没有价值,就不如一团泥土,因为泥土对于人也是有价值的。但是如果跟一团泥土比价值,人不仅会输,而且会输得很惨,没有回旋的余地。人的价值只有跟他人相比,正价值、零价值和负价值就会昭然若揭。
无所作为,是一种心理状态,无为而无不为。有这样一种心理准备,这样一种心理素质,那就永远不会有什么能够使我们感到失落的东西,我们也就永远不会做出违背社会规范而遭致社会惩罚的事情。
无为的观念不是教唆人们养成惰性,也不是要人们放弃生存竞争。相反,人必须打败对手、摆脱困境才能赢得机会。在这个生存竞争的过程中,必须选择符合规则的游戏方式。嫉妒、暗算、欺世盗名、削尖脑袋往里钻、跑官等等的勾当,就不属于人应有的做法。但是现在这个社会,出现了很多喜欢往里钻的人,也出现了喜欢往里钻的人的人,社会也变得面目全非:以丑为美,以恶为善,以黑为白,以邪为正,以辱为荣,以刁为才,以跑为官,很多人以此取得了绝对的优势地位,占领了社会生存的空间,成为既得利益者;并没有受到社会惩罚,反而受到某些人的纵容和追捧。
当然,社会正义的重新定位,只是个时间问题,就如宗教上所讲的末日审判,会在人们的心灵上实现一样。
所以所谓的无为,可以理解为不为恶,而为善。为恶很容易,一个人一辈子都为善,可是只有一次为恶,就可以败坏所有的品行,毁掉所有的名誉;为善很难,以个人一辈子为善,一次恶都不能为,那才能被视为善,才能保全自己的气节。

2、权利的平衡
上面谈到我们要有所得。权利的获得有不同的方式。有的权利与生俱来。比如我们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安全权等。有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来,比如我们最重要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我们紧罗密鼓地向着十八岁奋斗,就会自然地取得这些权利。有的权利的内容靠自我奋斗而扩大,比如荣誉权、财产权等。
权利的取得和实现必须有一定的方式。这些方式必须是合法的方式。我们大部分的义务,都表现为实现自己的权利时,不能危及他人权利的行使。如果采取了非法的方式,危及了他人的权利,那么,自己的权利也会同时受到限制。因为权利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如果有什么权利是绝对的,那么也就没有什么权利了。
边沁说:“自然将人置于两大主宰之下:苦和乐。唯有这两者才能指明我们应当做什么并决定我们将做什么。”因此,我们的一切行动,都要衡量行动的结果,将给我们带来什么影响。如果认识到快乐大于痛苦,我们就可以做。如果认识到痛苦大于快乐,我们就应当放弃。当然,这里还存在概然性的问题。有时,我们付出很大的代价,合法地去争取某种利益,有可能一事无成,赔了夫人又折兵,很痛苦、很失望,有一种被欺骗之后的疲惫。有时,有的人不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非法地去取得某种利益,不仅取得了,而且侥幸逃避了制裁,很快乐,又很受社会的尊敬,名利双收。这都是偶然、侥幸和法律不健全造成的。
在一个法律趋向于健全的国家,逃避法律制裁、违反法律行事,都是不可能的。付出而无收获的失望的痛苦,比起不劳而获可能遭致的制裁的痛苦,后者更大,更长久。因此,法律维护权利的平衡,矫正不平衡的事态。国家的安全、社会的正常管理、经济的正常运行、个人的正常生存,都依赖于权利的平衡。
在对于快乐和痛苦的衡量上,我们还需要注意时间的考验。得到了暂时的快乐,却遭受了长久的痛苦,不值得。为了长远的快乐,忍受暂时的痛苦,付出巨大的代价,要甘心情愿。快乐有近期的快乐,中期的快乐和远期的快乐。各自需要付出不同的努力。
有的大学生认

为自己考上大学了,已经达到了社会的巅峰和人生的巅峰,这是一个偏狭的心理的巅峰。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饱食终日,不再像考大学那样去拚搏,目标定位在海拔零米的位置,他们的快乐限于初级的快乐、感官的快乐,来自吃喝玩的乐而已。

3、快乐的获得
快乐也有不同的内容。
有独处之乐,有社交之乐。有人说“伟大的人孤独自处,以免受制于俗人。”有的人却说“宇宙是一些散乱的纸张,是爱把这些纸张串成了一册书。”
有生活之乐,也有事业之乐。有的人热爱生命,患了绝症还在顽强地或者,甚至说我死都不怕,还怕活吗?有的人热爱事业,“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有平淡之乐,也有辉煌之乐。有人信奉中庸之道,陶光养晦;有的人却喜欢锋芒毕露,飞黄腾达。
有爱的快乐,也有被爱的快乐。爱是一种朦胧的幸福。爱情如果达到婚姻的阶段,就会出现转折。“婚姻是一本书,第一章写的是诗篇,其余则是平淡的散文。”
有人想要说:快乐就是自由,而自由就是为所欲为。但是,这是一句空话。为所欲为,就会到处碰壁,在社会上没有立足之地。“人民之自由,仅限于统治者所不过问之行动。”可见,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的限制,在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危及他人的权利,不凌驾于他人利益之上。这就又回到了权利的平衡这个前提。

4、责任的观念
我不主张唱高调。在人类中,在历史上,多一个人和少一个人不会有什么两样。如果每一个人都会把自己的事情办好,在我们这个阶段,那就是最大的政治。
最重要的是,抵御我们自己心理上的压力。“与自己斗争是最困难的斗争,同时战胜自己是最伟大的胜利。”人们都说,现在是市场经济,金钱开道,因为腐败盛行。确实,市场经济极大地冲击着整个社会,包括学校。但是,任何宣扬都属于误区。宣扬市场经济的文艺作品,都没有什么历史意义。
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后者是个新鲜事物,所以人们感到好奇。从此以后市场经济,就成了家常便饭,顺理成章地我们就进入了它的运行轨道,还感到好奇吗?中国人会不会喜新厌旧,到我们对市场经济都感到没有好奇的时候,是不是会折腾一些别的东西?一个个人和一个国家一样,能否走向成功,都要有恒常的责任意识。能有恒常的责任意识,才能面对生活中的苦与乐,能够认识自己活动的意义和价值。
我们能否创造成功之乐,关键在于我们能否耐受学习之苦。几年来就流传一句话,来形容知识分子,说我们“穷得象个教授,啥得象个博士”。因此,谁是个教授,好像谁就是个乞丐;谁是个博士,好像谁就是个傻冒。
事实证明,这句话错了。几年来,出现了考研热、考博热。报考与招生人数的比例,上升到了20到30比1。谁是啥冒,可见一斑。那些过去瞧不起知识的人,现在已经被知识所瞧不起了。我认为,这样的价值观,还将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继续成为社会的主流。
所以,当代大学生,仍然应当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和法制观。在正确的意识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个人的潜在的才能,这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产生合理的需要结构。需要生存,需要安全,需要社会交往,需要他人尊重和爱,需要自我实现。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实自己的生命。
需要产生动机。动机就是朝向实现的内心的力量。为了实现需要,就要付诸行动。行动在心理上的表现就是动机。动机和需要往往是一致的。合理的需要,产生正常的动机;不合理的需要,产生不正常的动机、恶劣的动机。
动机导致行为,指向实现。在心理活动发展到动机的阶段,就开始萌发着经受价值判断的内容。我们的心理活动一般不需要也不可能由他人进行价值判断。但我们的行为,直接与他人、与社会连接在一起,必然经受价值判断。动机是行为的萌芽形式。
行为和行为的结果,就已经是法律上规定给予相关对待的内容了。合法的,肯定。非法的,否定。
我们为什么不能作超越社会发展的事情?
因为社会发展有个过程、有阶段。超越这个过程、阶段,就会危及社会的利益。所以,违法和犯罪都有两种,一种是消极形式的,一种是积极形式的。无论消极还是积极形式的,都属于反社会的行为,都要加以制裁。
所以,我们要民主、要法制、要富裕、要发达、要充分地实现自我,都不能构超越我们生存的自然、社会、国家。这是不言而喻的。
归根结底,大学生应当从现实出发,强调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而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又应当融合在社会规范的约束之中。这样,才能有所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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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和美丽


当了十多年的幼儿教师,当初的婀娜少女已是人到中年,想一想好象自己也没做出什么惊人的成绩。幼儿园的孩子们走了一茬又一茬,有的已经上了大学,而我这个当老师的还在重复着1~~10的教学。

走在街上偶尔遇到过去带过的学生。他们虽然长大了,但昔日的模样依稀可辩,只是那双过去对我亲热的眼睛变得陌生而茫然——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已经不认识我了。

每当此时,我心中就会有很强烈的失落感,甚至自怜自叹。宋祖英那首歌唱的就是这种情感吧:“放飞的是希望,守巢的总是你。”我为自己这个“守巢人”悲哀。

没有一个好的心情,处理孩子们之间的纠纷方法也很简单:你去坐着好好想想吧,离我远点不要烦我。这在短时间内似乎轻松了许多,然而他们好象故意跟我做对,不听话的孩子越来越多,而我的心境也越来越差。有人说:工作着是美丽的。我的美丽在哪里?我的欢乐又在哪里?我是海滩上一颗毫不动人的沙粒。

但是,有一天,班上一个最调皮的孩子,也是受批评最多的孩子的举动告诉我,是我错了。欢乐和美丽原来是不偏不倚地向着每一个人的呀!

那天,我病了,组织完全班活动后,我忍不住趴下来休息,这时班上的一个很乖的孩子邓迅走过来,递给我一杯水,说:“周老师,张越说让你喝杯水休息休息。”我心里一惊,这个平时最让我讨厌的,刚刚才挨了我批的孩子怎么会做出如此举动。“为什么他不自己送给我呢?”“他说你不喜欢他,看到他你会生气,会病得更狠的。”

我突然感到浑身发热,一种从未有过的东西在心头迅速地蔓延开来,是愉快,是欣慰,还是内疚……我不清楚。没想到张越小朋友的身上会有如此美丽的闪光点,而我却常常因小事而批评他。这件事让我陷入了久久的思索之中,我忽然明白了,原来,欢乐和美丽一直悄悄地在我身边。孩子们天真的笑容,稚嫩的声音,真诚的呼唤,一直在平淡的日子里装饰点缀着我的生活。

一个园丁栽了树苗,此后经众人不断修剪、浇灌,小树枝繁叶茂,长成栋梁之材。这便是对园丁的奖赏,还需要谁来感恩戴德?我为自己以往的悲哀而惭愧。我做了孩子们踏入社会的领路人,做了孩子们感知社会的启蒙者,教他们的心灵充满真、善、美,尽到了自己的一份责任,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有这些便足够了,还用得着去计较什么?

于是,我不再彷徨,不再失落。从此,我找到了欢乐,我用欢乐的心境对待周围的一切。孩子们不小心撞到了别人,我耐心地告诉他今后要当心;孩子抢玩具,我就给他讲个故事,让孩子明白要团结友爱;孩子午睡捣乱,我陪着他,轻轻拍着哄他入睡。在欢乐平和的氛围之中,孩子们特别开心也变得越来越听话,并常常给我意想不到的欢乐。我做着数不清的小事,生活便回报我数不清的微笑。当我生病时,钢琴上有孩子送的感冒药;在我流鼻涕时,会接到粉红色的香香的餐巾纸;当我无意间说好累时,肩上会有小手帮你按摩;走在街上,会突然听见有稚嫩的声音在大声的叫你……欢乐,就这样时时刻刻包围着我,推动着我,源源不断的朝我走来。

没有奖牌,没有掌声,有的是整天乱哄哄的吵闹声。可是,我很欢乐,我也很美丽。

师德演讲:我的责任,我的快乐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你们好,此时此刻站在演讲台上,我的心情异常激动。让我回忆起了曾经演讲的几次画面:

第一次登上演讲台,是加入少先队时的国旗下讲话,我戴着鲜艳的红领巾,讲出作为一名少先队员的心声。也正是从那一刻起,我就梦想自己长大后能成为一名快乐的人民教师。第二次是大学时候的学生干部竞职演讲,让我初次体会到作为学生干部的责任。

这仅有的2次登台演讲,留给了我深深的印象,是我学生时代非常宝贵的财富,一直激励着我勇往直前,乐观的面对生活。而今天,当我再次登上演讲台,我已经是一名人民教师了。也许,从第一次登上学校的演讲台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我一生离不开校园这片净土。

我从学生角色转变成了一名教师的角色,脑海里依然浮现出大学的校训“敦品励学 弘毅致远”,耳边还回荡起导师在我毕业时对我说过的话:“无论你将来选择什么职业,什么岗位,都要有责任心,脚踏实地、坚持不懈,这样的你才能成为一个快乐的工作者。”

人,一生中最痛苦的事是什么?也许我们会闪过这样一些念头:失业、生病或是即将死去?我想应该都不是吧!因为,天灾人祸、生老病死是自然界的规律,又怎么值得我们为之痛苦呢?我认为,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身上背了一种未了的责任。如果你是一株草,你就有责任为世界增添一份新绿,如果你是一朵花,你就有责任为世界增添一份美丽,如果你是一只鸟,你就有责任为世界增添一份生机。总而言之,无论你在生活中扮演着什么角色,你都有义务,有责任让这个世界更美好!如果你尽了应尽的责任,那么,你是幸福的、快乐的。俗话说的好:如释重负。正所谓处处尽责任,便处处得快乐,时时尽责任,便时时得快乐,快乐之权,操之在己。

公元XX年9月3日,位艳校长带着她刚刚领了不到20天的驾照亲自驾车将我们接到了绥芬河市第三小学,使原本就激动的我们更加紧张。踏进校园,老教师们的热情欢迎,孩子们陌生又熟悉的笑脸,让我真切地感受到第三小学的淳朴与生机,仿佛自己又回到了学生时代,同时让我这个离家千里的孩子一下子感受到了回家般的温暖。

刚开始备课时,看着这从来没有接触过的课本,我一时竟不知如何下笔,于是东问问侯丹和冯永霞老师,西咨询张岩和邱金颖老师,他们的热情讲解和悉心指导给了我很大帮助。任伟平主任查教案,在我的教学笔记上写了一行字“进度表要写全!”这短短的几个字要求我不仅要把握好教学进度,更要尽快的适应学校的各种节奏。刚来那几天,同事们喊周老师,起初我还没反应过来,抬头看看,哦,原来叫的是我。以前都是我叫别人老师,突然这个称呼加在我头上,有些不适应,不适应的同时让我意识到为人师的责任。之后的日子里,体会到了迎接检查时的紧张心情;也和同事们交流了某某学生的优秀,某某学生的淘气;感受到了学生们带给我的欢笑与苦恼;光顾了学校男教师的根据地---体育组。当然也习惯了办公室里姐姐们每天谈论有关怀孕的知识;这所有的点点滴滴构成了我参加工作以来简短而又充实的工作画面。

我知足于拥有这份高尚的职业;知足于能够保持一颗单纯的童心;知足于清新而富有生机的校园氛围。“有一种生活,你不曾经历过,就不知道其中的艰辛;有一种艰辛,你不曾体会过,就不知道其中的快乐;有一种快乐,你不曾拥有过,就不知道其中的责任。”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学生们会喜欢上我的课,并且从我的课上有所收获,更重要的是他们会因此更快乐,更阳光。

在与学生真心交流中,我体会到了从未有过的责任。 在同事真诚的友谊中,我享受着兄弟姐妹般的快乐。

生活在我们这个集体里,我幸福无比,快乐无比!责任是我工作的动力,快乐是我工作的收获,亲爱的老师们,就让我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愿每个人都把责任作为自己的信仰!因为,有责任,更快乐!

《欢乐和美丽》师德演讲稿


亲爱的学生们:

我当了十多年的幼儿教师,当初的婀娜少女已是人到中年,想一想好象自己也没做出什么惊人的成绩。幼儿园的孩子们走了一茬又一茬,有的已经上了大学,而我这个当老师的还在重复着1~~10的教学。

走在街上偶尔遇到过去带过的学生。他们虽然长大了,但昔日的模样依稀可辩,只是那双过去对我亲热的眼睛变得陌生而茫然——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已经不认识我了。

每当此时,我心中就会有很强烈的失落感,甚至自怜自叹。宋祖英那首歌唱的就是这种情感吧:“放飞的是希望,守巢的总是你。”我为自己这个“守巢人”悲哀。

没有一个好的心情,处理孩子们之间的纠纷方法也很简单:你去坐着好好想想吧,离我远点不要烦我。这在短时间内似乎轻松了许多,然而他们好象故意跟我做对,不听话的孩子越来越多,而我的心境也越来越差。有人说:工作着是美丽的。我的美丽在哪里?我的欢乐又在哪里?我是海滩上一颗毫不动人的沙粒。但是,有一天,班上一个最调皮的孩子,也是受批评最多的孩子的举动告诉我,是我错了。

欢乐和美丽原来是不偏不倚地向着每一个人的呀!那天,我病了,组织完全班活动后,我忍不住趴下来休息,这时班上的一个很乖的孩子邓迅走过来,递给我一杯水,说:“周老师,李飞说让你喝杯水休息休息。”我心里一惊,这个平时最让我讨厌的,刚刚才挨了我批的孩子怎么会做出如此举动。“为什么他不自己送给我呢?”“他说你不喜欢他,看到他你会生气,会病得更狠的。”我突然感到浑身发热,一种从未有过的东西在心头迅速地蔓延开来,是愉快,是欣慰,还是内疚……我不清楚。没想到李飞小朋友的身上会有如此美丽的闪光点,而我却常常因小事而批评他。这件事让我陷入了久久的思索之中,我忽然明白了,原来,欢乐和美丽一直悄悄地在我身边。孩子们天真的笑容,稚嫩的声音,真诚的呼唤,一直在平淡的日子里装饰点缀着我的生活。

一个园丁栽了树苗,此后经众人不断修剪、浇灌,小树枝繁叶茂,长成栋梁之材。这便是对园丁最好的奖赏,还需要谁来感恩戴德?我为自己以往的悲哀而惭愧。我做了孩子们踏入社会的领路人,做了孩子们感知社会的启蒙者,教他们的心灵充满真、善、美,尽到了自己的一份责任,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有这些便足够了,还用得着去计较什么?于是,我不再彷徨,不再失落。从此,我找到了欢乐,我用欢乐的心境对待周围的一切。

孩子们不小心撞到了别人,我耐心地告诉他今后要当心;孩子抢玩具,我就给他讲个故事,让孩子明白要团结友爱;孩子午睡捣乱,我陪着他,轻轻拍着哄他入睡。在欢乐平和的氛围之中,孩子们特别开心也变得越来越听话,并常常给我意想不到的欢乐。我做着数不清的小事,生活便回报我数不清的微笑。

当我生病时,钢琴上有孩子送的感冒药;在我流鼻涕时,会接到粉红色的香香的餐巾纸;当我无意间说好累时,肩上会有小手帮你按摩;走在街上,会突然听见有稚嫩的声音在大声的叫你……欢乐,就这样时时刻刻包围着我,推动着我,源源不断的朝我走来。没有奖牌,没有掌声,有的是整天乱哄哄的吵闹声。可是,我很欢乐,我也很美丽。

谢谢大家。

法以权利为目的


/ 检察日报2000年03月02日
在权利、义务之间,法不应以义务为目的,恰恰相反,它应当也
必须以权利为目的。
首先,在法产生意义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早期的人类无所
谓权利和义务,也无所谓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逐步产生了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尤其是在逐步进入阶级社会的历史时期,权利义
务的分别愈益明显。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较能实在地享有权利,
甚至实在地享有较多的权利,在社会中的被主导者与社会主导者之间
不可避免地因权利的分配产生冲突,就是在社会主导者或者被主导者
内部,也有权利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社会的权利之战愈演愈烈。为
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
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于是,法
就产生了。
其次,在权利、义务相较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第一,权利
较之义务,其性质更能满足人的需要。各种权利都能直接成为满足权
利主体相应需要的现实,各种特定的义务只能通过对特定权利的保障,
实现了特定权利以后,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因此,权利可以直接成
为人的需要的客体,义务却不能。第二,权利较之义务,更能调动人
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权利与义务是等量的和对应的,在形式上,法保
障权利实现或保障义务履行都可以殊途同归,实际上却大谬不然。由
于种种原因,保障权利的法比保障义务的法更能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
与执行。第三,权利较之义务,其扩展更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表征。
从权利性质上讲,权利的不断扩展、完善,也是人类、人类社会进步
和文明的表征。第四,权利较之义务,永远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权利
比义务更适合人的自然本性和需要,更有益于人类的发展,权利会随
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发展。
简单地说,法似乎应主要规定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法要
具体规定所有权利和每一种权利却是十分困难的。由于权利、义务在
社会生活中是对应的、一致的,法可以通过规定义务的方式来达到规
定权利的目的,因而,通过具体规定义务来规定权利就十分必要而可
行,它比直接规定权利更有益于人类权利的保障和发展。法以规定义
务为主,并不意味着要减少权利或削弱权利,相反,它正是为了普遍
地扩展权利和保护权利。因为,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法不禁止即为权
利,只要不违反法,就是可行的。这样,权利不但未被减少或削弱,
反而得到了增强。法对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了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法为更好地追求权利而主要规定义务,为更好地实现权利而适当
规定权利。法不论是对义务的规定,还是对权利的规定,其价值目标
都只能是为着权利的确认和实现,而绝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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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生命的权利


聂清文死了一年了。他留在矿帽上的遗书震撼了无数善良人的心。因为这封遗书,人们更多的关注矿难、探究事故的根源,这,是聂清文对他的矿工兄弟们的贡献。可是聂清文不知道,一年过去了,死亡的阴影依然严严实实罩在他的工友们头顶。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统计,2004年1月1日至4月26日:全国煤矿发生伤亡事故854起,死亡1267人。事故的原因是什么?从媒体上我们看到的结论往往都是:安全意识不强,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管理部门玩忽职守。这些话听得多了,人们也就麻木了。煤炭经营者唯利是图、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事故的直接肇因,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是使煤矿工人的生命失去了最后屏障的祸根。这些都是“人祸”,但除了这些应该彻底清除的“人祸”外,还是否存在发生这些事故的必然因素?
看看下面这组数据:也是2004年1月1日至4月26日,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769,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为0.391,国有地方煤矿为2.460,乡镇煤矿为9.623。再回头看看同样的数据:2003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4.170,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为1.080,国有地方煤矿为3.130,乡镇煤矿为9.620。乡镇煤矿的死亡率之高令人眦目。
煤炭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它的行业特性注定了其高危险性?熏这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但问题的关键是:差距为什么这么大?
原因很多,最根本的因素只有一个:安全投入不足。因为投入严重不足,装备水平上不去,监测手段跟不上,矿井抗灾能力弱,必然导致事故发生。
我国政府很清楚矿难的实质所在。对煤矿,特别是包括乡镇煤矿在内的小煤矿的安全整治就从没有放松过。1994年国务院发布第169号令,《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出台;200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2003年《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发布施行……一系列政策法规凸显一个核心: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连结着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2001年11月施行的《安全生产法》,以第二章计28条的篇幅严格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并在第三章中详细阐明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劳动者的安全与生命的权利在法律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其实,类似的规定早在《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就占有相当重要的比例。
但是,乡镇煤矿的安全投入一直是悬在矿工头上的利刃。
地方政府要保留煤矿,因为它是当地重要的收入源;矿工脑袋别在腰带上也得下井,不下井就没得吃;矿主似乎也有理由:投入的成本高影响利润不说,邻人失火还会殃及池鱼,其他矿井发生事故,上面一声令下,不分青红皂白全得停产关闭,投了也白投。怪圈由此形成:整治-好转-反弹-再整治-再反弹……最终的受害者是矿工。换个角度,这实质上就是:法律赋予矿工的安全与生命的权利就这样被剥夺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直在努力探寻解决的办法。
要提到一个短语:安全质量标准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眼2004?演2号)有这样的表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所有的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赵铁锤认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涵是: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使煤矿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以适应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个阐述中,“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是最令人激动与关注的。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为例,该市自2002年以来就杜绝了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对一个产煤大市来说,这不能不算是奇迹,其成功的经验就是狠抓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回顾一下我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历程,更有说服力。
1964年?熏原煤炭部张霖之部长提出了“煤矿质量标准化”的概念?熏建成了新中国第一座标准化样板矿井--平顶山四矿。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从1960年代初的每年5000多人,降到1965年的1000人。
1985年和1986年,我国煤矿进入又一个事故高发期,事故死亡人数由1982年的不到5000人,上升到1985年的6659人。为此,原煤炭部于1986年作出在全国煤矿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的决定,并在肥城矿务局召开第一次全国煤矿质量标准化现场会。原能源部于1992年在大雁矿务局召开质量标准化现场会,把质量标准化的内涵拓展到井上下各个方面,实行动态达标和质量否决,当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降到了5000人以内。
1993年至1997年底,全国共建成31个质量标准化矿务局、872个质量标准化矿井。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工作面单产由1992年的1.95万吨/月,提高到1997年的2.29万吨/月。综采百万吨采煤队由1992年的48个,增加到1997年的76个。5年时间,煤矿顶板、机电、运输、水灾等方面的伤亡事故均降低了25%左右。 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既为企业增产增效又保障了工人的生命安全,按理说应当得到各方面的拥护,可是事实并非如此。对此,赵铁锤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些小矿负责人存在着严重的惰性心理,习惯了落后的开采、通风、提升运输等生产方法,对新标准、新规程和新方法存在抵触情绪,主要是怕花钱,怕影响经济效益。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出资人必须依法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熏这个钱非花不可,而且花了就管用,就能够改善安全状况,提高效益水平。
同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也并非一天两天就能完成,“钱”是一个方面,人的素质是另一个重要的方面。近年来,煤矿职工队伍发生了很大变化,井下采掘一线80%以上为农民轮换工或者临时工;小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绝大多数为临时招聘的农民工。面对这种现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还必须从职工培训入手。另外,抓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长是关键,而矿长的素质同样令人担忧。2003年,河南省首次对煤矿矿长资格进行年审,全省有9167名矿长参加年审考试,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矿长合格率为90%,国有地方煤矿矿长合格率为63%,而乡镇煤矿的8512名矿长(包括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的副矿长)合格率仅为49%,成绩最差的居然只有几分。个别的乡镇煤矿矿长,连什么是“一通三防”这样最基本的安全知识都不知道。
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于2003年10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目标:力争到2007年,大中型煤矿80%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小煤矿矿井在全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基础上,达标率达50%以上。通过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从目前的4降到3以下,下降25%;事故死亡人数从7000人减少到5000人以内,下降30%;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从平均每年60起左右,减少到40起以内,下降30%。同时要求,各地区、各单位按照上述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达标规划,提出年度目标和2007年的长远目标。
这个目标从我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现实出发,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是在总结我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确立的,我们应该有信心。

认真对待权利


/ 范进学

  作者简介:范进学,1963年7月出生,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职博士生,主要著述有《法理学》(合著);《法学基础理论》(合著)。

  同一个国家,同一份试卷,但在一年一度的高考录取中各省市区却普遍存在着考试分数比值的差别与不平等现象:往往是城市考生录取分数比农村录取分数低、发达地区考生录取分数比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录取分数低、城市中心考生录取分数比城市近郊录取分数低,等等。例如,1999年北京市第一批文科院校最低分数控制线是466分,而湖南则是556分、湖北为544分、贵州为514分,最高相差90分。2000年山东省第一批院校最低分数控制线文科为667分、理科为631分;而上海则分别为473分和498分,相差竟达184分和143分。即使在同一省区如山东省,各地市的高考分数线也差别较大。据报道,黑龙江省2000年出台的一项新政策规定,该省拥有博士学位人员的子女报考省内高校将会得到20分的优惠。这样看来,相同的试卷,相同的分数,考生却因地区和出身等不同而享有不平等的权利、收获不同的命运。我把这种受教育权的不平等现象归结为“权利平等但差别”现象。

  早在23年前,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就提出了“认真对待权利”的命题;23年后,权利问题却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所必须认真对待的大问题与真问题。众所周知,受教育权是人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人生存、发展与完善的不可或缺的文化条件。无论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还是我国和法律,都对受教育权这一基本人权作了明确规定。从世界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受教育权是人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第二,权利平等与成绩面前机会均等是受教育权的核心,高等教育应当根据成绩而不是职业、家庭出身、地区等因素向全社会平等开放。权利不平等与机会不均等现象,不仅背离了世界人权公约的人权精神,也违背了我国宪法与法律的基本原则,准确地说是一种严重违宪与违法行为。社会主义国家已经从制度上根本消灭了人人不平等的起源,经济上以公有制为主体、政治上人民当家作主,都使不平等的根源失去了生存的土壤,人人权利面前、法律面前平等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赖以维系的根本准则。相同的人相同的对待、类似的情况类似地处理,既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又是社会主义的正义要求。在今天,如果谁还平等着但却差别着甚或歧视着,就是对平等这一根本准则的最大破坏。只有认识到人人在根本上是平等的,才能奋起反对对人一切的差别与不平等的制度或现象。仅仅由于出身与出生地即籍贯不同而导致分数比值的差别,实际上就为受高等教育的人在权利平等的原则前提下人为地又划上了一条不可逾越的权利不平等的分界线,这样所谓的“权利平等”最终会因籍贯和出身的不同而走向更大的不平等,这大概出乎所有善良的人的愿望。英国历史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曾把人类社会的进步运动归纳为“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主体身份不同,权利享有的量即不同,这是封建专制社会的典型特征。如果我们至今还缠绕于身份不平等的现实社会中,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到底比传统社会进步了多少呢?也许我们有我们的国情、省情、县情,抑或还有乡(镇)情、村情乃至家情,但无论如何,都不应成为权利不平等的新的起源,成为权利不平等甚至歧视的借口。

  即便有差别、有不平等,那也是权利平等原则的例外或有益补充,即这种不平等必须遵循着罗尔斯所说的社会正义原则:机会均等应向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倾斜而不是相反。只有对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给予更大的关注与照顾,才能使人们趋于平等。这种措施被描述为“鼓励行动”。实际上这种做法遍及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的每个角落。我国法律和制度对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如老人、妇女、儿童及残疾人等权利的特殊保护,就是基于一种“不平等”的保护,其目的在于使他们的权利不致因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陷入更大的不平等的事实之中,所以这种“不平等”事实上反而是对真正平等的追求。然而我们目前各省市区在高考录取中存在着的考试分值不平等的现象却恰是一种价值颠倒,越是发达地区的考生、越是处于有利地位的考生,反而越是受到社会的照顾与优惠,从而致使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愈趋不平等、不公正。大家知道,欠发达或不发达的地区在经济条件、师资力量、仪器设备、教育理念与教育等硬软环境方面都普遍存在着落后局面,与发达的地区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这些地区的考生的受教育权事实上已经处于极不对等的竞争劣势地位,因此,法律和制度在被平等地实施着的同时可能就包含着不平等,那么在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并不足以保证实质的社会正义时,就应当向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的考生实行政策及措施倾斜,从而实现或体现社会真正的平等与公正。然而遗憾的是,现实中普遍存在着的“权利平等但差别”现象,非但没有使他们享受到优惠待遇或同等待遇,反而使他们陷入了事实上本来就不平等的更加不对等的境地。这样,在导致贫富两极分化日渐扩大的同时,使这种高等教育的两极分化亦愈趋严重,远远驶离了权利平等这一基本社会价值的航标。

  权利平等即法律平等是法治的基石。权利不平等不但破坏了社会公正原则,而且也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

。权利不平等即意味着权利歧视,法治原则要求的是权利主体的普遍性,而权利的普遍性一旦被破坏,法治大厦即会坍塌。所以,不平等是法治的死敌,只有平等地适用法律和平等地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获得权利救济。

  权利,人们为之向往与追求的东西;法律,人们为之信仰与尊重的东西;无论怎样,人们都应认真对待它们。因此,我们每个人必须为权利也就是为法律而斗争。这是我们的义务,也是我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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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


/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即:“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本人认为,必须在法治观念的层面以及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层面上,分别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使国家与社会成员都能明确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权力”与享有“权利”的法定情形及合理条件,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思考的角度与层面很多,如从概念的来源、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体现、不同学派的不同理解、不同学科中的不同使用等等,本文不可能囊括。在此仅从最粗浅的普法常识的角度,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二者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上梳理“权力”与“权利”所需要的条件几个方面做简要分析和思考。以期引起共鸣或争鸣。
一、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必要性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深深地感叹:“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①虽然此言发自近三百年前,但至今仍令人回味。而“人的知识”中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因为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法律方面无不表现为权利(权力)问题,因此,在当今的各类社会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难题,也最终集中于此。
(一)在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各个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决定意识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权利(权力)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更迭相适应的;纵观人类文明史“人本身的权利(权力)问题”始终是与劳动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斗争紧密相联系的。②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虽然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至今已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但由于权利(权力)问题没有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梳理清楚,因此处于最基层的劳动者在国家的改革、社会的进步中的劳动权益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社会中许多基本矛盾也因此而复杂化。如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部门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各自的权利(权力),在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似乎很简单;而在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过程中,劳动者的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用人单位的层次越来越多,政府的行政干预越来越受限制,各自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交织在一起;尤其在原国企改革中游离出的那些年龄大、学历不高、技术老化的职工,其权利(权力)的享有和行使问题不梳理清楚,将难以解决连新总理都敢于直面的问题:“在今后的三五十年里,中国政府面临的最大课题就是就业。”
(二)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无法保障我们在全球范围内参与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文所指“在资源配置的关系中的各类资源”当然是包括物质性的(如能源、原材料等)、技术性的、人力的,以及交织其中的各种信息和各种关系形态的资源。
在人类同属于“地球村”村民的基础上,无形资产和信息资源的合法占有、开发与利用的过程,实质就是在法律和各种制度的框架内,对资源配置关系的调整、整合的过程,以有利于人类的共同健康、和平地发展;因此必须认真梳理权利(权力)主体对无形资产和信息资源在占有、发布、使用中存在的差异关系,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私权利的错位和缺位,导致破坏人类安全与和平的可避免的现象发生。
我国加入WTO即意味着我们在国际经济循环中参与全球资源的配置;而依照WTO规则,我们必须与其他成员国一样,以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即公平贸易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性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等为贸易行为的基本准则。但由于我国有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在观念上的余毒,和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习惯,在权利(权力)问题的理解上与WTO其他成员国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必然影响我们对上述WTO的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和遵守。因此,必然出现一些争端,甚至付出惨重的代价。
(三)在公民(自然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不梳理清楚,则严重影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公民(自然人)作为社会和国家的最基本分子,其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如何和最终实现状态如何,是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基本统计学体现,如表现为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人均数字统计;表现为能体现社会生活水平的公民(自然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以及就业、就医状况的数字统计等;这是权利(权力)的量化表现。但在这些数字中,经常会出现国家公权力掩盖公民个人的私权利的现象。如“权大还是法大”只争,就反映了这种问题。
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在公民(自然人)、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关系中,权利(权力)问题如果不梳理清楚,三者中的任意双方之间有了利益冲突,弱者一方能通过何种法律途径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权利(权力)如何落实的问题,都将直接涉及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否。
二、“权力”与“权利”的内容
梳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必须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加以分析,仅从理论或仅从实际一方面都不可能说清楚。
(一)理解“权力”与“权利”的概念现实问题
“权力”与“权利”的概念,从实际运用的角度看,在相当长

的一段时间中人们都处于一种模糊认识中,使用时经常将二者当作同一概念交叉使用。甚至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文件中也明确二者的差别。经过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和理论界长期的研讨、争鸣,公民权利是精神的终结所在,国家权力只是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强有力的手段和工具而已的认识,已较为普遍;但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制,以原则性规范为主,过于笼统,过于模糊;我国宪法采取“列举式”的授权方式规制公民权利的范围,这意味着宪法没有规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否则是违法的,这严重违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公理性宪法原则。而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市民社会”即民事生活中,普通公民一直是奉行着“法无禁止我就能做”的“私权利”的行使规则,也是道德观念的反映;国家工作人员则自觉不自觉地奉行“法有规定的我才做”的规则。
有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成为我们理解“权力”与“权利”的法律含义的障碍:我国的公民、国家工作人员,都具有双重身份以至多重身份的问题,因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还是以身份为主。而相当数量的人受传统的“家国同构”的文化影响,个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不同角色定位单一,“官本位”意识使公权力私权(利)化、私权利公权(力)化现象普遍存在。因此我们只有梳理清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才能解决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三个文明共同发展中的相关问题。也才能使我们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出现“错位”、“缺位”、“越位”等问题。
在此不得不先提及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在此提出,似乎太幼稚了,其实不然。因为本人经常看到一些文章中讲到“权力”与“权利”的相关问题,涉及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时,使用的权利(权力)概念语词不准确,主要是所指主体是公民还是人民就就是模糊。以至一些本可以讨论清楚的问题中,因公民与人民的概念运用不确切,反而是相关问题更不清楚了。因此,有必要界定公民与人民的概念。
(二)了解公民与人民的概念有助于对权利(权力)的理解
公民与人民的概念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仅在此说明我们日常把握公民与人民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主要的不同:(1)性质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2)逻辑关系不同,公民是具体概念,在现实中就是我们每个人的法律关系的逻辑前提;我们说“我的权利”就是在公民这个逻辑主体定位上的“私权利”;而人民是抽象概念、集合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只有讨论国家权力、国家主权、“三权分立”等属于和公法的问题时,才能以人民作为逻辑主体来定位;(3)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公民的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由宪法和各个具体法律部门明确加以规定;人民的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力责任,由执政党的规范性文件和宪法给以界定;(4)范围不同,公民的概念在社会环境比较稳定的国度内,一经由法律(如我国的国籍法)做出规定,则公民的法律地位在法定的范围内就是确定的;而人民的范围是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且每个具体的个人是否属于人民范围内也以其政治态度的变化而变化的。
还有一些差别,本文不在此赘述。对公民与人民的概念的差别界定清楚的意义就在于,对“权利”与“权力”主体的定位。
(三)对“权力”与“权利”概念的具体理解
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浑然一体,群己界限模糊不清③,社会中的个人不知法律上的权利(权力)为何物,其个人利益通过不断地向外扩张去实现;国家的政治管理又是通过“明君、清官”的道德力量、人格魅力逐层向内“德治”、“人治”而完成的。“家国同构”的结果就是没有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之分,更无个人权利的立足之地。可以说,在封建专制统治下的中国社会,人们没有在理论上能够分清“权力”与“权利”概念的政治文化背景条件。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为人民争取出版自由的权利,经过批判资本主义的“抽象的自然人”空洞的权利,到创建了无产阶级的科学的权利观,指出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的途径和方式才能真正实现人的权利。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理论的最重要贡献在于: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权利学说;科学地论证了人的权利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客观地分析了以人类解放为目标的权利意识,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目标中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辨证地告知后人:权利的来源不是“天赋”而是“商赋”(即在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个人的权利不可否认,但社会的、国家的、民族的、集体的权利更应受到尊重。④
结合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和当代研究成果以及社会实践中的运用,本人认为,权利的概念有不同层次的涵义。
当然,我们理解“权利”概念的前提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此基础上,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主张,如向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侵权方主张自己的利益,而对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就是权利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可以把权利理解为一种法定条件下的自由,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通信、出版、信仰等等意志自由和劳动、婚姻家庭等等行为自由。但法律允许的自由是有限自由,在享有自由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给予保障的利益,而从经济的角度看,任何利益的获得都要有投入(代价)的,法律所承认和给予保障的利益必然要求权利主体承受相应的负担或不利;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如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的同时就具有了享有专利权的

力量,当然专利权人的义务就是服从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有相应资格的人,自己做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还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保障或允许权利主体能够做出或不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等等。⑤总之,本人认为对权利的理解,主要应集中于民商主体的平等法律关系范围内为宜,且与义务相对应,因为从法律关系的内容角度,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角度,权利就是现实社会中的一种实然状态,这样更有利于法学界之外的各界人士的理解。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各个逻辑联系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法的价值;可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
权力作为一种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⑥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认识。今天我们从现代法治的角度,从与“权利”有所区别的角度看,权力从政治学和公法的层面上可以理解为“人民主权”中的国家权力,正如美国政治家托马斯杰弗逊宣称的“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中一切权力的源泉”⑦;毛泽东主席曾特别强调过:“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从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看,本人认为,不可以将权力“泛化”,而应局限与特定的层次上,如国家或社会,或社会组织等等。权力泛化的结果就是“不受制约”。在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的社会中,“家国同构”的集权条件下,统治者行使一切权力,包括享有尽可能多的权利,而被统治者则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履行所有的义务,这就是法律角度分析阶级划分的重要原因。在和平与发展的社会环境中,我们理解权力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资源配置不平等的、各国及各国内不同社会阶层普遍存在差异的角度,深入分析权力的功能、社会价值及对人与人、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的作用,这样才能体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真正理解“权力”与“权利”各自的内涵。
本人认为,从法律范畴的对应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已成为共识,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在现实生活中也无太大争议。从这两对范畴的不同中,本文归纳“权力”与“权利”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权力”与“权利”的所归属的理论层面不同。“权力”在英语中一般表述为power;意为“有效地执行或行动的能力或才能,力量”,“强力施加或能够被施加的能力或力量”;“实行控制的能力或官方的权力、权威”;“有势力者,有力的组织,强国对他人或他国具有极大影响力或控制力的人、集团或国家”;“一个国家、政治组织或类似集团的势力”等等。“权利”在英语中一般表述为right;主要意为“正当的,正直的与正义,法律或道德相符合的或可相符合的”;“正确的与事实,常理或真实情况相一致的;正确的”;“是某人生来就享有的权利”等等。语言是文化思想的外壳。可以说“权力”概念的上述涵义使我们清晰地看到,权力所归属的理论层面应在政治学、公法学、等等范畴;权利概念本质上具有更多的抽象性,是人类社会中的公共权威、力量、势力和影响力的体现;而“权利”则更具体,表现于人类生活的现实层面,体现在“私法”范畴。因此我们可以用“公权力”和“私权利”直接将二者区分开。2.产生的基础不同。公权力作为一种力量、权威、势力,是与人类从动物界中提升的同时产生的。只不过人类产生之初权力没有法律规范的意义,而是人类劳动中国共产党同战胜环境中的危险、共同创造财富过程中,无数劳动者的体力脑力的总和,经过世世代代的积累和升华。在法律产生之后集中体现于国家权力、民族力量;公权力必须以一个国家民族可支配资源的多寡为基础,换言之,公权力属于上层建筑,虽然其产生于经济基础。私权利作为每一个自然人、社会组织的主张、自由、合法的要求等,不是与人类同时产生的,而是在法律产生之后,法学家们在总结概括人与人的关系中不同于道德、习惯等社会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而逐渐形成的区别于权力的认识,私权利的产生基础是人类行为规范的客观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权利是“商赋”,而不是“天赋”;可见私权利存在于经济基础之中,但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其具有主观性。3.对应的关系不同。公权力对应于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一切社会责任;私权利对应的是义务,这就是人们熟知的“无无权利的义务、无无义务的权利”。4.主体不同。公权力的主体是国家、人民、民族,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任何自然人个人不能成为公权力的主体,只有该个人依法获得了各类组织的相应职务,在履行公职过程中才能代表公权力的主体行使公权力。私权利的主体与相应的法律关系层次对应,即有多少种法律关系,就有多少私权利的主体。5.实现的途径不同。公权力从其产生,经过历史千百年的演变,至今各国各民族的现状可知是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力量较量的产物;私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相对稳定后,权利主体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的。6.法律后果不同。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公权力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放弃和滥用、转移权力,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任;私权利主体在不违法和不违背公俗良序的前提下,可以放弃、转移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
三、梳理“权力”与“权利”的条件
上述浅显的分析,对梳理“权力”与“权利”的认识和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可能会有一定的意义,但个人的力量毕竟太微薄,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现代法治观念的大环境。
(一)加大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论研讨与争鸣
其实,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大量国外的法学著作被翻译到国内时,“权力”与“权利”的理论研讨与争鸣就悄然开始了。但至今尚有许多认识不能达成一致。本人在教学中使用过的不同法理类教材观点不一,因此本文斗胆在诸多理论高手面前抛砖引玉,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点事情。
(二)提高研究者

的综合素质
现如今一种社会现象:是个识字的人就要著书立说,观其书名令人眼睛一亮,翻开一看令人后悔不绝;因此,本人以为研究者的综合素质是今天各社会阶层人士中最有必要尽快提高的。研究法律的学者,其知识结构不应仅仅具有法律知识,还必须具有相关的哲学、经济、政治、文化修养。如马克思,上大学时读的是法律专业,但却在哲学、经济学、逻辑学等多种学科上有很深的造诣,也才能留下传世之作;虽然我们不可能成为马克思,但研究问题是要负责任的,而且只有提高了研究者的综合素质,视野才可能拓宽,理论层次才可能深入,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才可能走到一个平台上,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和使用才可能趋于一致。
(三)立法者应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基本统一
翻看现行法律文件,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制定的与近几年颁布的内容,在对“权力”与“权利”的理解甚至用词上,使人产生歧义的不难找出。好在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中有“模糊理解”的习惯,从中文发音上二者又是同音,因此“没有必要揪住这两个词不放”的想法不仅在普通公民中有市场,甚至在法律文件的字里行间也能读出这种意思。本人以为,要想真正使“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理解、使用在法律文件中就不应有歧义,而且还应具体规定各自的语境。否则违法现象难以制止,法律权威难以树立,“人治”现象依然是我国社会的主流;责任主体难以定位,腐败难以根治!
(四)对全社会的普法宣传应与立法精神一致
综上,要想梳理清楚对“权力”与“权利”概念的理解,使其合理合法地运用,研讨和争鸣是必须的,真理会越辩越明。
但是,任何理论的研讨和争鸣都必须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目标、任务,以及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政策方针为中心,与立法精神一致相一致,因为我们的目的是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因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美好前景,是要有相应的人的素质和社会环境的要求的;我们只有在全社会深入进行普法宣传、深刻理解与我国国情基本一致的现代法治精神,才能为早日实现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尽自己的努力。

①参见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局,1962,p62。
②参见 鲍宗豪 金潮翔 李进《权利论》上海三联书店,1993,p7。
③参见袁祖社《权力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p106。
④参见 鲍宗豪 金潮翔 李进《权利论》上海三联书店,1993,p43-55。
⑤参见 张文显 《》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p112-113。
⑥参见 林喆 《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p1-20。
⑦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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