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视野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演讲范文

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常常会遇到需要演讲的时刻。当我们需要在大型的场合进行演讲时,最好办法是在正式演讲之前写好自己要演讲内容。对于演讲稿当中的内容产生变化,我们的语调,语气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是否曾对演讲稿一筹莫展呢?推荐你看看以下的刑事司法视野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演讲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张能全 *
(重庆行政学院 重庆 400041)
The principle of Matter of Fact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n the Vision of Criminal Jurisdiction

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精髓的实事求是原则与作为刑事诉讼国际司法准则的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于不同哲学范畴下的一般原则,前者属于认识论范畴,后者属于价值论范畴。这两项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规范功能,共同推动刑事诉讼朝民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实事求是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对于认识案件真实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而无罪推定作为确定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的基本原则,对于规范国家刑罚权运行,确保公民个人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进而保证国家刑事司法民主化、法律实施规范化、权力运行程序化具有终极价值意义。

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灵魂的实事求是原则与现代国家中确立公民个人一般法律地位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什么样的关系呢?这一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界。有人认为这二者是互相冲突的,①我们认为这二者是统一的、互补的两项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认识活动具有根本指导意义,因为刑事诉讼活动离不开认识过程。同时,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仅是一种认识活动,它还是受程序法规制的法律实施活动。刑事诉讼活动面临着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在认识活动与价值选择出现冲突时,必须根据价值论原理,进行取舍。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对于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
其一,涉及认识过程问题,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原则。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被指控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这涉及到国家与公民个人的争端。为了公正而有效地解决此项争端,必须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以罚当其罪。国家专门机关与诉讼当事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就是经历一个对案件由不知到知的认识过程。这一过程不是从主观想象出发,凭猜想、推测所能完成的,而要通过一系列的调查研究才能实现。首先必须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充分地占有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排除矛盾,去伪存真,得出关于案件的真实结论。即借助实事求是的方法论,进行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为刑事诉讼裁判活动提供充分的事实根据。
其二,涉及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问题,应当遵循价值论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价值论原理的一般原则,不仅仅体现在诉讼法律制度领域所规范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以及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法律原则,它更重要的是确认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一项宪法原则。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无罪推定是比刑事诉讼更高层次的体系的组成部分,它说明的不是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它是公民一般法律地位的因素。[1]它所调整的是公民个人与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理性对话关系,是现代民主宪政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在对待刑事诉讼问题上,国家宪法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无罪,他们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有涉嫌犯罪的人都以诉讼主体身份参加到刑事诉讼中,与国家专门机关处于等同的地位,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在于构建了国家与涉嫌犯罪的人进行平等对话的机制和空间,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诉讼民主、保障人权的基本特征。今天,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举世公认的宪法原则和人权原则已经被载入多项国际法律文件,充分说明了该原则的普遍意义。价值论核心之一在于探讨人的主体存在、人的尊严、人的权利、自由、平等、幸福等问题,其目的在于为国家、社会与个人提供一般价值原则和基本行为准则。根据价值论原理,个人的权利与尊严,自由与幸福具有最高的终极价值。国家在处理争端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个人的权利与尊严,尊重公民个人的主体身份。从这一意义上说,无罪推定的价值论意义无法用实事求是原则取而代之,不能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因为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价值论对刑事司法具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其三,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一项法律实施活动,必须受到程序法的严格限制和规范。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律,具有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双重功能,具有规制国家权力的作用。程序法通过法定程序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为其设定法律边界。以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因为公民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宿,而个人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国家权力受到严格限制为前提。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被指控者的合法权益和有效的防御权利,以对抗国家控诉权,使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力量不致过分悬殊,进行了严格的程序安排:将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化为若干规则,即所有涉嫌犯罪的公民在由独立的法庭作出判决之前都是无罪公民,公民个人为确保自身权益以诉讼主体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来积极行使辩护权。要求控诉方承担证明被指控者有罪的证明责任,如果控诉方不能充分地证明被指控者有罪,裁判者将作出无罪判决。设定了沉默权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尊重被指控者的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权利,保证其消极辩护权的行使。严格规范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行为,如果出现了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将被裁定为无效,由此所获得的证据将被排除。确立审判中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的诉讼原则,以保证裁判活动的公正性。建立完善的辩护制度和救济制度,以保证被指控者的合法权利等等。单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活动出发,是不能理解刑事诉讼法大量的旨在保障被指控者基本权利的条款用意的,因为它不但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反而会阻碍案件真实的发现。只有从价值论角度来审视,才能对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保护被指控者基本权利的立法设计有较深入的理解。这说明了刑事诉讼法体现了价值论的一般原理,价值论对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根本指导作用。
其四,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不是对立的原则,二者统一于刑事诉讼中。我国在对待无罪推定原则问题上,有人认为无罪推定原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不符合中国国情,不能在我国实用。“我们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那种无罪推定,而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判决有罪前推定为无罪。因为,如果这样规定,在法院判决前推定为无罪,那么侦查机关为什么还要进行侦查?!为什么还要采取强制措施?!既然推定为无罪,那么检察机关为什么有的还要审查起诉?!法院为什么还要开庭审理?!我们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在法院判决有罪前,不能说是罪犯,但也不能说就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进行侦查,客观地依法收集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是否犯罪,最后由法院根据事实来审判确定。”
我们不认为强调实事求是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就不能在刑事诉讼中搞无罪推定,强调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对实事求是这一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论的背离。因为我们知道实事求是是我们认识任何事物的根本方法,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一种认识活动也必须遵从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方法论。而无罪推定原则是确定公民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一项法律原则,即国家在行使刑罚权的时候,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这一权力交给特定的机关来行使,并在宪法和法律上肯定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的无罪地位,使其能以主体资格参加刑事诉讼与国家进行平等、理性的争辩。其目的在于构建一个民主的解决争端的机制,从而体现现代司法的公正性与民主性。假如没有这项原则或不明确肯定这项原则,国家不承认所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无罪的主体身份,甚至国家专门机关可以任意怀疑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有罪,这样一来,任何公民都有可能被某些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以有罪之名而任意处分,这必然导致国家权力的恣意和滥用,公民个人权利不保的险境。这势必造成司法专横,冤狱遍地的悲惨情景。从而根本违背实事求是原则。同理,强调无罪推定原则,肯定涉讼公民的诉讼主体身份,并不意味着就不强调实事求是地进行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工作。而是更加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案件认识活动。这两项原则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规范刑事诉讼行为,为其提供理论指导与行为规范。如果单从实事求是的认识论角度去看待无罪推定原则,当然会得出比较荒谬的结论,即如果推定为无罪,那为什么还要侦查,还要审查起诉,还要开庭审理的问题。无罪推定原则涉及到哲学价值论问题,任何涉及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问题用认识论方法是不起任何作用的,是无能为力的。例如:在不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时候,我们无论怎样用实事求是的方法,都不能为此类案件找到解决办法的,必须根据价值论的一般原则,基于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的需要,对被指控者作出无罪判决。总之,实事求是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是统一的、互补的,共同规范着刑事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受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科学指导,作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核心的实事求是原则当然对刑事诉讼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活动又是一项发生于国家与个人争端的裁判活动,一项法律实施活动,受到国家宪法原则的约束,程序法的严格限制与规范。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确认国家与个人关系的一般原则,它肯定了公民个人的无罪的人格主体地位,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已被绝大多数国家纳入宪法和法律中,作为价值论的一般原则对指导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普遍的、绝对的价值。
鉴于实事求是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意义,我们认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的辩证统一。凡是涉及刑事诉讼的认识活动,必须充分尊重实事求是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凡是涉及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事项,必须尊重价值论原理,进行价值选择。凡是刑事诉讼活动,不管是在哪一个阶段,必须以无罪推定的一般原则为指导,在观念上必须树立所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个人是无罪的,他们都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推进和诉讼目标的实现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必须以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立法与司法的根本指导原则,平衡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确认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并制定和严格实施具体的行为规则。
结合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在处理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关系时,问题不在于对实事求是原则的强调和贯彻上,而在于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上,在于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的辩证统一上。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们始终坚持的思想路线和科学的方法论,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同样始终遵从了这一原则。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强调实事求是原则,但不能忽视甚至无视其它原则,乃至认为提出其它原则就是对实事求是原则的背离。对具有同样指导意义的原则,将其中一个强调到极致,而将其中另一个彻底否定,这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我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不可缺少的一项原则,是依法治国的一项根本指导原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座宏伟大厦的中流砥柱,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前提和基础。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社会主义的民主理当优越于资本主义的民主,公民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更加协调。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个人有更加广泛的个人权利,更能够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使其最大限度地为人民服务。作为规范国家权力,确认国家与公民个人关系的无罪推定原则,我们岂能以这个原则是资产阶级刑事诉讼法采用的,就认为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就武断地说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就绝对不能使用,就必须另外寻找比它更好的原则来代替它。无罪推定原则虽然是资产阶级逐步建立和完善的,但是,此项原则既不为资产阶级所独创,也不为资产阶级所独有。因为在事实上,它已经成为当代世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般法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人类社会法制和法律思想的优秀文化遗产,对于促进司法民主化、科学化,政治民主化进程发挥了无与伦比的作用,并将继续发挥这种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难道要将具有如此关键价值的法律原则加以抛弃吗?难道我们宁愿寻找一项替代原则或者将不同性质的原则加以强化就能将它取而代之吗?这样做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者所为的吗?
我们认为,为了早日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全面地系统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而不同意有的学者所主张的“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还不具备将无罪推定作为原则从立法上加以规定的条件”, 因为这种“条件论”说法仍然是在为我国现行法律抱残守缺寻找合理根据,不利于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因为“承认法律的多元化不能因此而否认公理的一元性,承认基本原则的延展性(弹性)不能否认其内在的质的规定性。”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公理性原则已经超越国家、制度界限,对世界各国法治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只有全面地系统地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完善程序法律,国家权力才能在规范的轨道上正常运行。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才能明确化、平等化。唯有如此,所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才能真正以诉讼主体身份参加到诉讼中,共同推进刑事诉讼的完成,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争端才能在民主的氛围中理性地加以解决。为此,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论意义将得到彰显:公民个人有了与国家权力进行理性对抗和争辩的武器,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将得到确实有效的保障,所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将能够积极地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辩护权,有效地影响着裁决的形成。他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保持沉默,也可以积极地为自己辩护。国家控诉机关不能够存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有罪的观念,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职权,必须将涉及诉讼公民的犯罪事实证明到刑事诉讼规定的证明标准。否则,裁决者将作出无罪判决,以结束这场争端。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不妨碍实事求是原则的贯彻,而且更加强调实事求是。因为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国家专门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允许存在被指控者有罪的观念,不允许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诉讼行为。各诉讼主体只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地收集、审查和判断案件事实的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完成诉讼,解决争端,实现公正。在对刑事诉讼过程进行认识的时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收集证明被指控者有罪、无罪的各种证据。一旦遇到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问题,就应当借助体现价值论原理的无罪推定原则作出选择。例如:被指控者在面临侦查人员提问时,要不要回答的问题。这涉及价值判断,因为根据无罪推定的要求,被指控者是无罪的公民。从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出发,回答与否是他的权利,法律就不能设定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某些刑事案件在规定的侦查期限内无法找到证明被指控者有罪的证据或证据不够充分,如何解决此类案件的问题,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再如:对于一审案件中检察机关撤诉后重新起诉与法院自行改变罪名的情况,应当本着保护涉及诉讼公民的辩护权利,进行严格限制,对于二审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基于无罪推定,直接作出无罪判决而不应该发回重审等等。这充分说明了刑事诉讼活动中离不开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实事求是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二者在促进刑事诉讼的民主化、科学化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当然,根据认识论与价值论的基本地位与相互关系原理,若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事实发现与权利保障的二难选择时,应当根据价值论的最高指导原则作出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尤广辉,时延安,《无罪推定原则之多维分析》,《南都学坛》:人文社科版(南阳),2002年第6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6年3月所作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制定、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的说明材料”。
宁汉林,《论无罪推定》,《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4期。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
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刑事司法视野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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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演讲稿——实事求是,从我做起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这是21世纪我们党在建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次伟大的创举。它必将带领我们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战胜一切困难。

我校将在47天之后迎来建校以来最最重要的一次考验——评估。作为该校的学生,我们倍感责任的重大。因此我们每一位师生都应该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迎接这次评估。

为此我们应该紧抓学风,提高自己的文明程度,严行律己。这一切必须要我们每一位师生共同努力,从我做起,树立从我做起的观念。

既然要从我做起,我们应该充分了解什么是“学风“?文明是什么?何为自律?等等。这一点在座的评委和观众应该无任何疑义?因为我国自古有句古训“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短短的八个字不仅成就了许多显赫一时的帝王,同时也摧毁许多信心百倍的王朝。

然而什么是学风哪?

也许大多数的同学会认为是学习和风气,其实这些只是学风内涵的一小部分,而且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我认为学风乃是指学生与风气。学生才是学校的主体,倘若哪个学校不把学生放在这一位置必将被淘汰。就以我们身边的事情为例,最近我校要搞评估,学校不惜化重金买了许多先进的设备,新建了许多基地与实验室,而且我们老师也加班加点的工作,其实这些都是表面文章,真正的精华还是我们学生。专家来的重点还是要放在我们学生身上,假如学校不把重点放在我们学生身上打胜这一仗简直不可能的,因为学生才是学校的主力军。还好我们学校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学生和风气也就是学生的风气,一个学校要有他的特色,这一点我们大家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有一点不变的是我们学生要有风气,要有朝气。大家不妨想一想,高中时的我们是一副什么样子?除了几个不学习的学生能够花枝招展之外,其他的同学就像在烈日下备受煎熬的小草 奄奄一息。那么让这样的精神面貌去迎接专家组的评估,后果怎样我们可想而知。因此我再次提倡我们系乃至我们院的学长学弟们要打起精神,尽情释放我们的朝气迎接47天后的评估。

那么“文明”又什么哪?

其实文明的范围很广,从人类的出现到现在为止,人类在进化而文明也在不段的进步。它的范围很广,我在这里就不做过的的解释。下面让我向大家讲一讲,当代大学生应有的文明。其实我要说的这些不难做到,但不容易坚持做下来,我们大多树的同学也以不入成年。为什么一个人的成长过程要被划分为儿童,青少年,和成年哪?大家肯定知道,不同年龄段有其不同的特点。小孩子做错事了,我们可以原谅他,毕竟他们还很小。青少年做错事我们也可以原谅他,因为他们正处在一个易冲动的年龄段。然而到了我们这些成年人再犯错,有的人会辩解说:“我不知道或我不懂这件事,这些我们也可以理解,也能原谅他们。但是成年人却做青少年甚至是小孩子就懂的错误的事,你们说还能原谅吗?比如在公共场所抽烟,随地吐痰,说脏话,休息时间打扰别人休息,破坏公物等等这些连小朋友就知道是错的事情,我们这些人还要做,而且还是大学生,这样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大学生,既然不是大学生了,那么我们还有什么资格进行评估哪?

现在我们再谈一谈自律?照字面意思理解“自“就是自己,“律”就是法律或规范。连在一起就是自己规范,反过来就是规范自己,也可以理解为自觉规范。上面我们刚刚谈到了学风与文明。在这里面我们大学生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需要我们加以改正。因此我们应该严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把我们身边的陋习统统的丢掉,一切从我做起从实际做起。倘若每个能够多说一声“谢谢“,”对不起“,多想一想别人的感受等等。我相信我们的生活会变的更加和谐与美好。

同学们,心动不如行动吧!从我做起,从实际做起,让我们以创建文明和谐的校园而努力吧!为把自己培养成为“尊规首纪,文明*自律的大学生而不断拼搏吧!

中央实事求是闯新路发言稿


发言稿的写法比较灵活,结构形式要求也不像演讲稿那么严格,可以根据会议的内容、一件事事后的感想、需要等情况而有所区别。实事求是的说明。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出来的实事求是闯新路发言稿,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实事求是闯新路发言稿

同志们:

井冈山精神,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培育的一种伟***精神。井冈山精神,集中体现了我党、我军的性质和宗旨,深刻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崇高思想和高尚情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力弘扬井冈山精神,必将激励全党、全国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前进。

一、牢固树立坚定的理想和信念

井冈山革命斗争时期,以毛泽东为杰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怀着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的执著追求,肩负着拯救中华民族的神圣使命,高举武装斗争的旗帜,在井冈山点燃了工农武装割据的星星之火。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以后,毛泽东以马克思主义者的坚定性,经常对广大军民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并从理论上回答了红旗到底能打多久的疑问,从世界观的高度揭露了左倾盲动主义和右倾悲观主义的认识根源。他引用中国的一句老话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坚定地认为中国革命是全国布满了干柴,井冈山斗争的星星之火很快就会燃起燎原烈火。井冈山军民正是凭着这种对共产主义事业必胜的坚定理想和信念,以大无畏的革命精神同反动势力作斗争,引导革命从胜利走向胜利。

弘扬井冈山精神,就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1985年9月23日,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谈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时,强调指出: 我们党无论怎样弱小,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一直有强大的战斗力,因为我们有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有了共同的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都是我们的真正优势。2006年7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注重学习和弘扬革命先辈对崇高理想矢志不渝、对党和人民无比忠诚、对革命事业锲而不舍的坚定信念,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信念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持理想信念不动摇、革命意志不涣散、奋斗精神不懈怠。如果说井冈山斗争时期,是由于全体军民树立了坚定不移的革命理想和信念,才使星火燎原,继而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那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我们只有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教育干部群众,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统一思想、凝聚人心,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凝聚力量、激发活力,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规范社会行为,才能形成万众一心、团结奋斗、共创和谐的强大力量。

二、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注重思想建设,是井冈山斗争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在党内和红军中农民成分占大多数情况下,坚持党指挥枪,用无产阶级思想去克服和改造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实现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巩固和统一,在当时显得极端重要。1927年9月底,毛泽东在永新三湾对部队进行了一次大的整编 ――三湾改编。三湾改编的核心内容就是支部建在连上,营团以上设党委,并实行党代表制度,这一重大举措确立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在革命斗争中发挥了巨大的威力,是红军在白色势力包围中坚持斗争,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正确建军路线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

实践证明,中国革命如果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取得胜利是不可能的。加强党的建设不仅是战胜敌人的三大法宝之一,同样也是我们夺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胜利的重要法宝之一。中国的事情能否办好,关键在党。在当代国际风云变幻的条件下,在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变革中,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显得尤为重要。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必须准确把握时代脉搏,保证党始终与时代发展同步伐;必须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党始终与人民群众共命运,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开拓创新,走自己的路,这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井冈山精神最本质、最重要的内涵。

***失败后,中国革命向何处去?这是摆在全党面前的严峻问题。1927年党中央召开的八七会议,确定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但怎样夺取武装斗争的胜利,革命应该走什么道路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毛泽东根据中国的国情,另辟蹊径,向反动统治势力薄弱的农村进军。从攻打长沙到引兵井冈,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这是中国革命历史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新起点,从此中国革命开始走上了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正确道路。这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通过对中国革命性质的深刻分析,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而开辟出来的中国革命唯一正确的道路。井冈山道路的开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际运用,对中国国情和中国革命发展规律的认识,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开始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

井冈山革命道路的成功,向我们揭示了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正是坚持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提出并开辟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如何进行革命的一整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和正确道路。正是坚持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我们党在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在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既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既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又不照搬照套别国模式,从中国的实际和时代特征出发,开创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道路。历史反复证明,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才能保证我们党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带领全国人民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

四、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同甘共苦是井冈山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和红军克敌制胜的力量源泉。

在艰苦卓绝的井冈山斗争中,中国共产党和工农红军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了鱼水相依的关系。《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中明确宣称,红军宗旨,民权革命,革命成功,尽在民众。毛泽东在论述小块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时,把有很好的群众作为第一位的因素。毛泽东十分注意军队的群众纪律问题,先后制定了三大纪律和六项注意,要求指战员自觉遵守,切实维护群众利益。1927年12月底,毛泽东在宁冈砻市为部队制定了著名的三大任务。 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和三大任务的制定,不仅明确了军队建设的方向与宗旨,而且明确了工农红军所担负的任务,密切了军队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地广泛开展了打土豪分田地运动,从根本上代表了农民群众的利益,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和牺牲精神,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投身革命的热情。他们义无反顾地参加斗争,倾其所有支援红军,支援革命战争,形成了一道什么力量也打不破的真正的铜墙铁壁。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今天,我们党已是一个拥有70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能否经得起执政的考验、改革开放的考验和市场经济的考验,是一个十分紧迫而严肃的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经受住考验,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像井冈山时期那样,紧密团结和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与他们一道,同甘共苦,风雨同舟。要始终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重点解决好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社保等民生问题,特别是要解决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要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

党支部实事求是闯新路发言稿


发言要直接面向听众,所以,发言的语言一定要简洁明快,尽量不使用啰嗦的句子,更不要使用一些深奥的词句,最好运用大众语言。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出来的实事求是闯新路发言稿,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实事求是闯新路发言稿

今天,根据江泽民同志对井冈山精神的高度概括:坚定信念、艰苦奋斗、实事求是、敢闯新路、依靠群众、勇于胜利,和胡锦涛同志关于结合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实践,让井冈山精神大力发扬起来的要求,结合这次参加第2期省部级干部弘扬井冈山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专题研究班的学习,向各位汇报自己对如何弘扬井冈山实事求是精神,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的一些体会和思考。

一、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是保证科学发展的基础

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来看,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的事业的成败自始自终是与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凡坚持 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党的事业就成功和发展,凡偏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党的事业就挫折和失败。但有一个事实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就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总是会在不同程度上偏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犯左的错误,即便如毛泽东这样的伟人也无法例外。这是什么原因呢?我认为存在决定意识,这一现象的出现有其深刻的思想和历史的背景。

首先从思想背景来看,按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共产主义作为一种理想信念首先是科学的真理,而不是空想。但根据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真理又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人们只能在实践的过程中无限接近真理,而不可能穷极真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的实现是和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联系在一起的。实现共产主义是共产党人最基本的理想信念,共产党人以不断探索实现共产主义之路为己任,这一方面决定了党为实现共产主义目标而不懈奋斗的精神,但也往往会或是出于良好的愿望,或是由于思想理论上的幼稚病,提出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政治发展目标。

其次从历史的背景来看,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在一个经济发展水平非常低下,又长期处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状态的中国探索实现共产主义的道路,与此同时,党又负有维护民族独立、实现民族振兴、强国富民的历史使命,所以始终有一种非常强烈的在生产力发展上赶超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意识。一方面,这种强烈的赶超意识为党提供了奋发向上的巨大动力,但也往往会因为受政治激情的影响、或是因为缺乏知识和经验,提出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的经济发展目标。

最后,由于中国共产党无论是在取得政权的过程中还是在成为执政党以后,长期处于严酷的国际、国内阶级斗争的环境下,由此形成极强的动员能力、组织能力和执行能力。这种极强的动员能力、组织能力和执行能力是党克敌制胜的法宝之一,但如果一旦偏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也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的历史都证明,由于造成偏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各种因素大多是内生的,因此党所制定的政治会或经济目标一旦偏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纠正起来就会相当的困难,所造成的后果有时候会是在灾难性的,从而拨乱反正的代价也十分巨大。

当前,经过30年来的改革开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最好的时期,但同时也是各类矛盾最为集中和复杂的时期,要解决各类社会和经济的矛盾,保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但我们应该看到,也正是在这样一个时期,党的各种决策最有可能偏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因此我认为,在当前,我们回顾、学习和发扬井冈山实事求是的精神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把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提高到是保证科学发展的基础这一高度来认识。这是我参加本次专题研究班以后的第一个学习体会。

二、实事求是的精神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涵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当今中国共产党人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具体体现,因此,科学发展观不应该仅仅表现在一系列的发展目标、发展规划甚至发展项目上,它应该有它的基于理想信念高度的核心内涵,我认为这一核心内涵就是毛泽东同志在井冈山所倡导的实事求是的精神。

从土地革命时期到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之所以能够领导全党从井冈山的星星之火走向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燎原,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在总结***失败的血的教训的基础上,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毛泽东同志所倡导并身体力行的这一思想路线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提出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二是紧紧依靠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三是反对本本主义、坚持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这一历史经验是毛泽东同志留给全党的宝贵的精神财富。

但在建国以后,毛泽东同志面对着从领导一个革命党到领导一个执政党的历史性的转变,面对着这一转变,毛泽东同志开始偏离了他自己所创导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企图沿袭革命战争年代阶级斗争和不断革命的方法,毕其功于一役,在其有生之年实现他心目汇中的共产主义理想。在1954年内战后经济刚刚恢复之际,在短短的不到4年的时间里,我们就完成了农村生产关系从互助组到初级社、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从高级社在到人民公社的大变革、城市生产关系从到公私合营,再到国营的大变革,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相当低下的情况下,经济体制迅速从市场经济体制专向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上述一系列的生产关系大变革还未经过实践的检验,毛泽东同志就认为生产关系的大变革必然反作用与生产力,为生产力的大发展提供巨大的空间,于是就有了 1958年的***,其带来的严重后果是众所周知的。1966年,毛泽东同志继续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领域发动***,希望用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领域发动带有明显空想色彩的***的方法来推动经济基础的变革,事实证明,最后带来的是10年的浩劫。毛泽东同志留给我们的这一历史教训同样也是我们应该牢记的。

就像当年毛泽东同志在总结***失败的基础上提出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样,邓小平同志也在总结***惨痛教训的基础上再一次恢复和发扬了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优良传统。在当代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同志所倡导并身体力行的这一思想路线也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大讨论,进行思想路线的拨乱反正,重新确立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二是提出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切实把党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工作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三是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邓小平同志领导全党恢复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思想保证。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是体现井冈山实事求是精神的典范,党的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当前,实事求是的精神理所当然应该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涵。这是我参加本次专题研究班以后的第二个学习体会。

三、弘扬井冈山实事求是精神,坚持科学发展

通过本次专题研究班的学习,党在井冈山和中央苏区的奋斗历史告诉我,能否自觉坚持和发扬井冈山的实施求是精神,是检验一个共产党员理想信念和党性的试金石。这是因为:

第一、要坚持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精神,必须要有坚定不移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特别是,在当前的和平建设年代,这种理想信念的形成不仅仅依靠感性的认识,而更应该依靠理性的认识;不仅仅依靠朴素的感恩心或翻身感,而更应该依靠严密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缜密的理论思考,唯有这样才能自觉地坚持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并把其贯彻落实与自己的工作中。

第二、要坚持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精神,必须要有立党为公的觉悟和情操,只有这样,才能在当偏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成为一种倾向的时候,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并把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付诸于自己的行动。

第三、要坚持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精神,必须要不断提高作为和平建设时期的执政党的执政能力。作为执政党一员的领导干部必须不断学习和探索如何建立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利益发现机制、用非阶级斗争的手段和方法平衡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利益的协调机制、以及更多地通过市场和社会机制,而不是用战争年代简单的动员和组织的方式贯彻党的意志的机制。这是我参加本次专题研究班以后的第三个学习体会。

总之,通过本次专题研究班的学习,我深深感到当前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弘扬井冈山实事求是精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最后套用毛泽东同志的一段话来结束我的汇报:实事求是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实事求是闯新路专题研讨发言稿


发言要直接面向听众,所以,发言的语言一定要简洁明快,尽量不使用啰嗦的句子,更不要使用一些深奥的词句,最好运用大众语言。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实事求是闯新路专题研讨发言稿精选,仅供参考。

中国共产党走过的95年光辉历程表明,井冈山精神不仅在艰苦卓绝的革命战争年代起到了凝聚人心、鼓舞士气、激励斗志的重要作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同样发挥着激励人心、增强信心、催人奋进的巨大作用。正如胡同志2009年在井冈山视察时所指出的:“夺取中国革命胜利离不开井冈山精神,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同样需要井冈山精神。”

井冈山精神奠定了中国革命精神的基础,是中国革命精神之源。井冈山精神作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种革命精神,具有开创性和奠基性,是中国革命精神的源头。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所形成的革命精神,无不与井冈山精神有着渊源关系。无论是革命战争时期的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的大庆精神、“两弹一星”精神、抗震救灾精神等等,都是对井冈山精神的继承和发展。可以说,独创性的中国革命产生了具有开创性的井冈山精神,具有开创性的井冈山精神支撑和推动着独创性的中国革命不断走向胜利。正是在这种历史的延续中,井冈山精神成为贯通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精神血脉,成为中国共产党人永不枯竭的精神动力。

井冈山精神是具有原创意义的民族精神,是革命的民族精神。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井冈山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培育的、具有原创性的民族精神。它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与人文精神在革命战争年代的沉淀和结晶,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在特定历史时期的体现和升华,是对民族精神的创造性传承。它是经过锻造和培育的革命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瑰宝。正是井冈山革命斗争,凸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是最坚定、最彻底的爱国者,是爱国主义、共产主义高度统一的革命者;正是井冈山道路和井冈山精神,使中国人民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最先进的政治力量;正是井冈山精神,把爱国主义的传统从民族救亡图存的层面升华到民族自立、自新、自强的全新高度;正是依靠和弘扬井冈山精神,中国共产党人不仅开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而且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道路。井冈山精神谱就的华彩乐章,既是中华民族精神主旋律的具体表现,又丰富和发展了中华民族精神的主旋律。

井冈山精神体现了强烈的时代性,是当代中国的时代精神。时代精神反映社会发展方向、引领时代进步潮流,是激励一个民族奋发图强的强大精神动力。井冈山精神是近代以来中国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实现祖国统一、民主、富强和文明的历史主题的反映。历史主题未变,反映历史主题的井冈山精神的时代价值也不会变。实事求是、敢闯新路是井冈山精神的核心。从井冈山斗争时期开辟中国革命新道路到改革开放以来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穿始终的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推进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中,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彰显了改革创新这一时代精神的核心,使井冈山精神在新时期得到弘扬。坚定信念、艰苦奋斗是井冈山精神的灵魂,依靠群众、勇于胜利是井冈山精神的基石。今天,我们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仍然必须保持这样一种理想信念,发扬这样一种优良传统和作风。

“实事求是闯新路”专题学习会发言稿


坚持实事求是闯新路,前提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核心是坚持真理,难点是敢闯敢试,目的是推动事业发展。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发言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一:实事求是闯新路发言稿】

作为井冈山伟大事业的后来者,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我们没有理由不把井冈山精神这块“芯片”植入自己的内心,增强“内驱力”,切实践行井冈山精神,成为其忠实的传播者和实践者。

当好井冈山精神的忠实传播者和践行者,就要始终坚守“坚定信念”这个井冈山精神的魂魄。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各级各地干部因违反法纪落马的消息频传,这既说明了中央反腐的决心,也说明了贪腐堕落已成为党内不容回避的严重问题。对于有些领导干部而言,理想已经轰然坍塌,信念已经彻底溃败,底线已经完全失守。这从反面说明了坚定信念的重要性。试想一下,如果是丧失信念的人在掌控新一轮的改革进程,那么中国共产党将难以避免地丧失执政的社会基础,从而重蹈苏联的覆辙。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教训何其深刻,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牢记神圣职责和庄严使命,坚定信念、追求崇高、恪守内心的道德律令,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绝不能让贪腐问题和奢靡之风侵蚀我们党的健康肌体,损害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光辉形象。与此同时,还要探索如何进一步增强制度体系的科学性、约束力,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贪腐的发生。

当好井冈山精神的忠实传播者和践行者,就要深刻领悟“敢闯新路”这个井冈山精神的核心。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在井冈山立足并最终走向胜利,就在于其结合革命斗争实际闯出了一条属于中国革命的新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如何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如何在自然资源日益紧张、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保护型社会;如何在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科技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更有效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加快科技创新步伐……要迎接这些挑战,解决这些难题,需要我们发扬井冈山精神中的创新意识,提升创新能力,在破解发展难题、探索发展新路中与时俱进,研究和解决改革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与问题。我们可以容忍创新过程中的失败,就如同井冈山革命斗争中的挫折和低潮,但我们必须高度警惕那些借创新之名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为官商利益集团提供制度保护的可能。

当好井冈山精神的忠实传播者和践行者,就要牢牢抓住“依靠群众”这个井冈山精神的根本。没有依靠群众这个法宝,星星之火无法燎原;没有老百姓的支持和帮助,中央苏区无法建立。中国共产党生来就是一个依靠群众的党。今天我们之所以在全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脱离群众的严重情况。苏区干部好作风陈列馆里那些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生动例子,在今天显得尤为可贵。正如总书记强调的,“党只有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才能做到坚如磐石”。在世情、国情、党情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如何既确保我国这样一个大国的国家财富力,更好地惠及民生,又确保老百姓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值得深思。

应该说,井冈山精神是一面旗帜,也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让我们在井冈山精神的感召和指引下,坚定信念、勇往直前、廉洁奉公、执政为民,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篇二:实事求是闯新路发言稿】

一山一精神,一水一文化。井冈山精神,就在这山水之间。井冈山烈士陵园里,那些无字碑上虽然没有留下名字,革命先烈的事迹却永远镌刻在历史的丰碑上; 在黄洋界的炮台远望,似乎能感受到先辈们“敌军围困万千重,我自岿然不动”的气概。而大井革命旧址群、茨坪革命旧址群、井冈山革命博物馆、一苏大旧址群、二苏大旧址群,一个个历史现场,一件件珍贵文物,无声地讲述着“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伟大历程,生动地阐释着“革命摇篮”、“共和国摇篮”的深刻内涵。毛主席作长冈乡调查纪念馆、苏区干部好作风陈列馆,无声地传颂着我们党“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关心群众、执政为民”等优良传统。无论过去多少年,这些铭刻在历史底片上的画面,都将给前进中的国家以巨大的能量,成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一脉源泉;这些铭刻在我们每个人记忆底片上的画面,将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定格,成为我们坚定理想信念的不竭动力。

井冈山精神是取得胜利的“芯片”

当年看似极度弱小的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取得革命的最终胜利?根本原因,就在于井冈山精神的巨大力量。井冈山精神就是“坚定信念,艰苦奋斗。实事求是,敢闯新路。依靠群众,勇于胜利”。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的强大“芯片”,具有对艰巨任务的超高开发能力,对艰难困苦的超强处理能力,对失误错漏的超强纠错能力,对病毒侵蚀的超强抵御能力。

如果不“坚定信念,艰苦奋斗”,就不会有“为主义而牺牲”的可歌可泣;就不会有“就是剩下我一个人,也要举着红旗,爬山越岭干到底”的革命意志和定力;就不会有“不但小块红色区域的长期存在没有疑义,而且这些红色区域将继续发展,日渐接近于全国政权的取得”的重要结论;就不会有“此去泉台招旧部,旌旗十万斩阎罗”的豪迈气概。

如果不“实事求是,敢闯新路”,就不会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初尝试;就不会有“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正确道路;就不会有可以燎原的星星之火;就不会有革命的摇篮、共和国的摇篮。

如果不“依靠群众,勇于胜利”,就不会有“有盐同咸,无盐同淡”的为民情怀;就不会有“群众比如我们的后台,后台一折,台就会跨,所以这个台要好好保护”的深刻认识;就不会有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支援;就不会有妻送夫、母送子当红军的动人故事;就不会有“分了田和地,工农笑哈哈,跟着毛委员,工农坐天下”的真挚情感。

正是始终保有井冈山精神的强大芯片驱动,红军才拥有了“超强处理器”,我们党才能百折不挠、峰回路转,历尽劫难迎坦途,绝处逢生写新篇。

浅论“实事求是”思想和马克思主义的关系以及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联系演讲范文


“实事求是”是*思想活的灵魂,同时也是知道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强大思想武器!现就此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实事求是”同*思想的关系
1929年12月,*在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中,在实际上向全党提出了党的思想路线问题,提出了解决思想路线问题是解决政治路线问题的基础的思想。1930年5月,在此思想基础上,*写出了《反对本本主义》这样一篇解放思想的宣言书,并形成了把“立场,观点,方法”统一的思想萌芽,而“实事求是”的思想最先正是雏形于此,并且从它萌芽的一刻起,它在*思想体系中就具有“立场,观点,方法”,“思想利器”的性质!
更重要的是,“实事求是”是*思想活的灵魂和精髓中的三个基本点之一。*在新时期从不同角度反复强调,“*思想的精髓就是这四个字”,“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这两条是最根本的东西”。由此可见,实事求是是*思想的出发点,根本点!
那么,什么是*思想?*思想同马克思主义的关系是什么?
二,*思想同马克思主义的关系
*思想是中国*集体智慧的结晶,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的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列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它在多方面以独创性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
由*思想的科学内涵可知,*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一次历史性的飞跃,是中国化的马列主义!
三,“实事求是”思想同马克思主义的关系
在前两个论点中,已经章显了“实事求是”思想同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必然联系,那就是,“实事求是”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相结合的*思想,它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是我党对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中国化的,通俗化的概括和表述!
另一方面,从它同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一具体部分的紧密联系中也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关系!
*在1941年5月初的《改造我们的学习》中,对“实事求是”的古语做了科学的的解释。他指出:“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
反映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上,“实事求是”充分体现了物质观,客观规律性以及认识论三者的有机结合。
“实事”表明了一切事物都是客观存在的这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观点;“是”则指出一切事物之间都是普遍联系的,并且事物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物质越冬所固有的规律;而“求”将二者联系起来,体现在认识论中,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认识事物的本质规律以及通过对事物的理性认识指导实践的观点。
由此可见,“实事求是”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基本观点的坚持,运用和发展!
四,“实事求是”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联系
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是我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行动指南。“实事求是”来源于*思想,是马列主义思想路线的重要发展,无疑它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扮演的是思想指导的重要作用!
“实事求是”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指导,具体说来就是“必须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际”,“尽可能好一些地结合起来,从实践中一步一步地认识斗争的客观规律”。
建国初,全党遵循实事求是的正确思想路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同新的实践相结合,取得了恢复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改造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性胜利!
但是,思想路线的解决不是一劳永逸的,搞不好是会反复的。1958年“大跃进”的失误和1966年至1976年“*”的浩劫,就是这种反复!就其思想根源,正是违背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而在*结束后,通过*的重新倡导,通过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讨论,批评“两个凡是”的错误观点,*过去长期倡导的实事求是的思想才又重新恢复起来。不光成为新时期拨乱反正的指导思想,更成为指导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的思想武器!
“实事求是”在新时期的发展突出表现在*的“解放思想”和江泽民总书记的“与时俱进”思想上!*在“实事求是”思想的指导下,以一个卓绝政治家的眼力,认识到当今中国的实际就是中国已经远远落后于世界,必须不断发展经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增强综合国力以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要求“解放思想”。这要求改革开放!中国由此开始腾飞!
怎么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如何搞好自己的社会主义经济?江总书记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以第三代领导集体核心的胆识和气魄,高瞻远睹的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要求!中国由此走向小康,走向繁荣富强的光辉大道!
站在世纪之交,在时代风云急剧变幻,国际国内环境发生重大变动的背景下,在我们党面临着各种新的严峻考验的重要历史时刻,江总书记审时度势,提出“三个代表”这一解决了执政党如何建设的问题的重要思想!这正是“与时俱进”指导下的重要思想结晶!这这是对“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坚持和发展运用!
从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制度的快速确立,到*的十年动乱,再到改革开放20余年来的辉煌,无一不在说明,坚持实事求是,我们的事业就能顺利进行,违背实事求是,我们就有曲折和坦坷,就会走弯路!所以,在新世纪新时期新局面下,我们不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而且还要不但发展“实事求是”,让它与新任务新实践新要求相适应,以指导我们夺取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上更大的胜利!
综上所述,“实事求是”是马列主义同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发展了马列主义的思想路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观点!另一方面,从“实事求是”到“解放思想”再到“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它必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更大的思想指导作用!!

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演讲范文


引起我对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问题的思考起源于,《新京报》的一场诉讼。据报道,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电视连续剧《红楼梦》中“贾赦”的扮演者李颉名誉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未经核实误报李颉已去世的《新京报》报社,被判在原侵权版面及位置向李颉刊发致歉声明,并就其工作、生活现状刊发文章,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新京报》在诉讼中称,关于“李颉已去世的消息”,他们是从《新浪网》《留言版》栏目《影视艺术人生紧急寻找〈红楼梦〉当年剧组人员》一文中得知的。他们刊发此文的本意是为了赞扬和追忆包括李颉在内的剧组演职人员,出发点是好的,对因此而给李颉造成的不利影响,他们表示歉意,事发后,他们又就原告的现状再次撰写了文章,并向李颉本人进行了书面致歉,对原告并没有主观的恶意,因此不同意李颉的诉讼请求。
尽管《新京报》以在《新浪网》转载作为一个抗辩理由,但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有根据的。人民法院在1998年的一个司法解释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0年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规定:“报刊摘转新闻报道或纪实作品等稿件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对其摘转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摘转正式出版物的稿件也应核实真伪。稿件失实一经发现,应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这些规定都明确了转载者对于稿件也负有核实责任。所以,新闻媒体除了转载国家机关的正式文书等情形外,在转载中对于摘转内容的失实在扩大范围内要承担责任的。同样,在传统的英美法的诽谤法里,对于新闻媒体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对媒体提起诽谤指控只须满足3顶条件:作品已经发表,说的是自已,有损害自已名誉的内容。 因此,媒体对摘转内容的失实侵犯他人名誉也不能免责。
然而,这样的规定对于公民的名誉权的保护是周全,却对民众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却失之偏颇,过份求责于媒体与民众,可能使这两者之间失衡。理由有二:一是在我看来,新闻媒体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事实上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某一媒体的受众毕竟有限,要让更多的民众知晓新闻事件,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其他媒体的转载行为必不可少。但是,如果每一个转载的新闻报道都要该新闻媒体去核实,否则其就有过错,要对摘转内容的失实负责任,在事实上媒体是无力做到的,其结果只能是使媒体畏葸不前不敢转载,损害的只能是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可以对国家事务和事关公共利益的新闻事件进行自由评论,同样,公民对于新闻事件的评论要引用新闻媒体的报道,时下流行的时评的写作方式地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引用新闻媒体的报道同样是转载行为,如果说每个公民对新闻事件在发表评论前都要核实清楚,否则就要对摘转内容的失实负责,这也是作为个体的公民根本无法做到,其结果也只能是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
因此,笔者提出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题。其内涵是指对于合法成立具有报道权的新闻媒体,其公开发表的报道法律赋予其推定公信力,其他媒体和公民转载该新闻报道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对于摘转内容没有核实的义务,对其内容的失实也不任何负责。这里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要是指,己有事实表明该报道失实或报道中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己对报道表示异议或报道含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词语及报道明显不符逻辑和正常人的思维等情形下,转载的媒体执意要转载或不经核实转载,该转载的媒体就应在扩大影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公民的名誉在转载扩大范围内得不到保护,对于因为转载内容的失实的报道扩大了影响造成的损害,这种损害的根源仍是原刊登报道的媒体和作者造成的,理应由他们承担。
笔者提出这个命题的理由除了上述所讲要在公民的名誉权的保护和民众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达到一种平衡外,还在于合法成立的新闻媒体对其公开发表的报道,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都有核实的义务,其他媒体和公民当然有理由相信该报道是事实。
但是,仅仅提出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题而没有其他的配套措施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要对转载的媒体因为转载扩大的影响承担责任,又造成了新的利益不平衡。笔者认为,要在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和转载媒体之间达到利益的平衡,就必须引入转载报酬制度。转载媒体在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及有其他作品时,要向作者支付稿酬,向原刊登的媒体支付转载费用,这是对作者及媒体劳动的尊重及对其承担风险的一种利益平衡。如果转载媒体未支付稿酬和转载费用的,一旦转载报道或其他作品涉讼,转载媒体自行在扩大影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然而,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来看,时事新闻不受该法保护,转载时事新闻并不需要对作者支付稿酬及原刊登的媒体支付转载费用。就是对纪实文学及其他受《著作权法》的作品,即使法律明文规定转载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在实践中执行的很不到位,不支付报酬成为了普遍现象,支付报酬的倒成了例外。因而,推行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制度,这些规定及现象必须改变。

演讲稿也叫演讲词,它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 演讲稿是进行演讲的依据,是对演讲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和提示,它体现着演讲的目的和手段。希望《刑事司法视野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演讲范文》一文能帮助您解决关于2024“实事求是演讲稿”相关的问题,再次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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