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社农资公司保障性住房承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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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社农资公司保障性住房承租方案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罗政发〔2014〕40号)和**县发展和改革局2014年11号、**县供销社2013年45号“关于解决低收入、无住房困难职工人群”等文件精神,**县供销社农资公司在复烤厂对面的128套公租房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经公司班子2015年7月12日会议讨论,拟定如下承租方案:

一、本保障性安居住房原则上由供销社系统低收入困难企业职工、离退休职工、下岗分流职工享受,其中我公司职工有优先承租权;在满足本系统职工需求以外,有剩余房源可面向社会进行承租。为确保该住房真正落实到低收入无住房困难人群中,有承租意向者,须本人申请,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承租人进行审核审批、公示后方可承租。

二、承租期限从签订承租之日起,至该宗土地使用年限即2054年1月8日止。承租期满,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租住受益人按不同户型、建设平方面积每平方每月暂定收取1.2元作为物业管理费用,此费用可根据今后市场物价指数作出相应浮动调整。

四、每承租户须根据不同单元、楼层、户型、按平方面积计算,一次性交清承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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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策划方案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策划方案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的相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体目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xx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xx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xx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xx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策划方案第2页

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xx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xx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三)严明申报纪律。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或者上报虚假资料的家庭,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两年内的申请保障资格,并依法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记入个人不诚信档案。

(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xx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做好xx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并保障办字[xx]第xx号)、《xx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xx政办发[xx]xx号)以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条件通知》(xx政办发[xx]x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保障多数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

二、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㈠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具有本市东曲、西曲、桃园三个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川东社区、青年路社区、义学路社区、建设路社区、新村街社区、铁磨沟社区、汾西苑社区、西曲社区、迎宾社区、滨北社区、矾石沟社区、桃园社区、当中街社区、千佛路社区、青山路社区、腾飞路社区十六个社区的城市居民户口2年以上(含2年),且在十六个社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满2年以上(含2年)。

2、收入条件认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含)1620元/人/月。

3、住房条件认定。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4、其他条件认定。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房屋征收拆迁享受货币补偿安置、房改中享受购房补贴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出售过房产,但到申请之日已满5年。

㈡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补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工作程序

1、申请人凭户口薄、身份证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xx市城市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保障的家庭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住户,在原申报社区申请;

3、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上报街道办事处;

4、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联合社区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再审,提出再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再审意见和申请家庭资料一并报市住建局;

5、市住建局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房地局等部门在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户籍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6、市住建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建局对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未被列入保障范围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7、市住建局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予以保障,并向社会公布。

四、审核部门工作职责

根据xx市人民政府《xx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xx政办发[xx]xx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xx]x号)规定,现将各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1、市住建局主管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资金的预算、筹措和监管工作。

3、市民政局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管理工作和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审核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审核住房保障家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和车辆信息审核工作。

五、审核时间安排

今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从x月x日开始,至x月x日结束,分个四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社区受理初审阶段(x月xx日—x月xx日)

各街办、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让群众了解住房保障政策。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7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

第二阶段:街办再审阶段(xx月xx日—xx月xx日)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联合社区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复审,提出再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所属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建局。

3、部门联审阶段(xx月xx日—xx月xx日)

市住建局会同民政、公安、房地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财产和其它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收入状况,房地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并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住建局将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与相关信息,报xx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相关信息的比对。根据比对结果,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应在两地社区同时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退回街办重新审核;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街办重新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列为保障对象。

4、保障阶段(xx月x日—x月x日)

各部门完成审核工作后,由住建局按照程序和要求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需要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分别予以保障。由市住建局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装订成册归档。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住房保障工作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增强民本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审核登记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2、严格工作程序。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严肃落实公示制度,严把工作环节,履行规定程序。经技术比对和调查核实,凡发现故意瞒报实际情况的家庭,根据(x政办发[xx]x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住建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租金,5年内不再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情节恶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肃工作纪律。在申请审核登记工作过程中,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对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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