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对生活没有计划的人,还没开始就输了。对于项目要尽快落实的话,通过方案来找到好的定位和突破点,方案可以协调组内成员的行动,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可是怎样写出合乎规范的方案呢?为了让你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请阅读后分享你的朋友!

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湘政发〔2005〕30号)、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暂行规定》(郴政发〔2005〕2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政府履行维护矿业秩序的法定职责明显加强,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根据我县实际,以整顿和规范煤炭、有色金属为重点,突出煤炭、钨、锡、锑、铅锌、硅灰石等重点矿种,把*****************矿区和行政区域交界地区作为重点区域,制定专项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严肃查处:①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②假联合、假改造挂靠井的违法行为;③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违法行为;④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⑤证照不齐的矿山企业。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依法处理。①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②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③国有和其他矿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擅自发包、租赁、转让的;④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编制假地质报告,骗取采矿许可证的;⑤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整顿和关闭:①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②危及铁路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露天开采矿山;③因采矿导致环境破坏严重、造成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的生产矿山;④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废石、废渣、尾砂等固体废弃物乱堆乱放,废气、废水未能达标排放且严重污染环境,噪声超标扰民的生产矿山及选厂;⑤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局、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中的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审批行为进行清查和纠正;对各类非法干预或越权处置矿业权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纠正、撤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参与矿山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清查和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1号)要求,加大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煤炭局制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执行。
6、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要从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监管等突出问题。继续对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清查。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全县的探矿权、采矿权审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2、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别是重点矿山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重点矿区,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对规划区内已设立的矿山,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资源整合。逐步减少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布局。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除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可以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加快有形市场建设,明确交易条件、方式和程序,规范交易收费标准。
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加强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护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等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调控投放总量。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信息交流和联络员制度等工作制度;落实动态巡查、举报非法采矿有奖、矿产品销售凭证、矿山年检、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制度;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要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的一项单独考核内容,各乡镇在辖区内的各重点矿区都要成立常年整治队伍,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月)
1、学习领会精神。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通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成立组织机构。县、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3、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提高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效率,取得更好的整顿和规范效果。
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指导,研究解决问题,统一工作步调,全面部署和稳步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5、全面宣传动员。对干部群众进行依法办矿教育,采取多种宣传动员形式,大力宣传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重点、目标要求以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形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浓厚氛围。
各乡镇要于2016年1月20日前将动员部署阶段工作情况上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二)集中整顿阶段(2016年2月~2016年12月)
1、组织摸底(在2016年3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矿产地情况和勘查、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排查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失效证照勘查、开采,证照不全勘查、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及以采代探、一证多井、挂靠等情况,检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中探矿权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开展矿山储量核查检测,摸清资源储量消耗和越界开采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和汇总,县、乡镇都应建立相应的台帐。
2、边查边整边改。在2016年3月底之前,完成矿山布局不合理调查,拟订资源整合规划方案。国有矿山企业要在2016年3月31日前,对违法发包、租赁、转让矿产资源行为完成自查自纠,自行关闭到位。要在2016年12月底之前,将非法矿关闭到位。
3、制定整治措施。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摸底排查出来的问题,分门别类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4、整改落实到位(在2016年9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查出的问题,分别采取纠正、处罚、整顿、关闭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整治回头看(在2016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与国务院、省政府、省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要求进行对照,针对不到位之处进行重点攻关,确保圆满完成这项工作。
(三)建制规范阶段(2017年元月~2017年7月)。要针对集中整顿阶段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完善管理体制,健全长效机制。要把整改措施落实在资源配置,“两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勘查开发管理等环节和过程中。加强经常性督查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四)检查验收阶段(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16年10月至11月,主要检查整顿工作情况。第二阶段在2017年8月至11月进行全面检查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每个阶段检查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1、制定验收方案。明确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工作标准等。2、开展自查自纠,写出自检报告,提供有关数据和报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3、组织验收。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乡镇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4、做好迎检准备。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汇总各地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接受省、市政府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将它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责任,依法整治。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公安部门要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治安刑事案件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积极参与对非法矿山的关闭,加强对采矿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的管制,严厉打击非法矿业主;电力部门要加强对供电及转供电秩序的整治;监察部门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问题严肃查处;财政部门要列出专项资金,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超越批准范围进行开采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品进出口流通秩序的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矿山进行治理整顿;安监、煤炭部门要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严查各类违法生产的案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及时打击、取缔各类非法矿点,加大对违法矿主的打击力度。对被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的矿山,人民政府要予以公告,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暂扣或收回证照。对整改不合格、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地方政府予以取缔,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整顿和规范过程中,发现非法矿点未整治到位的按国务院国办发〔2003〕58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2005〕5号文件规定处理,凡出现失职渎职,监督检查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狠抓督查,确保落实。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跟踪督查和阶段性检查。建立督查、报告、举报、责任追究、检查验收等各项制度,确保工作落实。要对整顿和规范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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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为了巩固和发展矿山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矿区的生态环境,维护矿业秩序稳定、持续、健康发展,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特制定桂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到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釆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矿山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矿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釆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目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我市目前不存在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今后发现和需要开采的,要加强对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乱釆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严格按程序报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锰矿、河砂、石灰石、铅锌矿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公路、航道等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石灰岩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
(四)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全市矿业权审批实行“两个一律”、“三个统一”和“四个不在”,推行阳光行政,实行政务公开。“两个一律”即新设立矿山一律实行招拍挂取得采矿权,延续登记矿山一律实行协议出让取得采矿权;“三个统一”,即统一前置条件,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会审签字;“四个不在”即不在政策法规上搞变通,不在前置条件上弄虚作假,不在审核程序上出漏洞,不在职责岗位上谋私利。国士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10日~11月20日,宣传发动,明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5年11月21日~2016年12月31日,实施阶段,按照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六项要求,逐项落实;
第三阶段:2017年1月1日~10月31日,实施阶段,按照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六项要求,逐项落实;
第四阶段:2017年11月1日~12月31日,总结阶段,对国务院提出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和“回头看”,写出工作总结,迎接上级验收。
六、工作要求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十分艰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建立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士资源局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到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各地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乡镇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按照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七、经费来源
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专项整治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统一列支。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和省、河东市政府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要求,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矿业权的审批和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秩序,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矿产资源,为推动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河东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于安居担任;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文彬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经贸局、公安局、劳动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城建局、林业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延平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治理整顿日常工作。
三、治理整顿工作内容
1、未取得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以无证采矿处理。
4、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5、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效的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6、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拒缴采矿权使用费的单位或个人,一律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照有关规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7、继续清理自然保护区、高速公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重要风景区和景点所在地、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的矿山企业,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
8、对无主体矿山、未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河道和植被的矿山企业(选、洗矿厂),坚决依法取缔。
9、全面清理已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关证照,对"五证"不全、内容不一致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违法发证的发证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0、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行为,严肃查处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进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问题。
11、清查矿权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矿权。
12、科学制订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规划,加快矿权市场建设进程,做到整合资源与优化配置相结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3、各职能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贪污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一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姑息。该追究行政责任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治理整顿工作步骤
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4月-5月)。
国土资源局组织治理整顿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整改验收阶段(2005年5月-12月)。
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自纠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认真总结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矿政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乡镇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负总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经贸、公安、劳动、工商、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治理整顿工作。
2、深入宣传。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为治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推动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3、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惩处;对在治理整顿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决予以查处。
4、标本兼治。对治理整顿中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确定专人督促落实。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对管理工作中的存在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漏洞和问题,坚决纠正,并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治理整顿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方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的部署,为集中解决我市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完成今年整规工作的各项任务,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集中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矿山,全面查处超深越界、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行为,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行为,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得到查处,从而优化矿山布局,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完成今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各项任务,顺利通过省政府组织的验收。二、集中整治的重点矿区这次集中整治的重点矿区为江华河路口矿区、零陵锰矿区、蓝山铁锰矿区、铜山岭矿区、东安钨矿区、宁远牛头江铀矿区。三、重点矿区的整治措施1、江华河路口矿区。非法矿山予以全部取缔,发证的35个矿山除3个石场、2个砂场外,其余30家矿山全部停产整顿,对破坏的环境由江华县政府责成原矿主限期恢复治理。对超深越界的矿山按有关规定处理到位,采矿许可证到期涉及采钨的矿山不予延续登记,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属违规发证的予以撤销采矿许可证,由市、县政府出资委托有资质的勘查单位对矿区进行储量核实和做好矿区规划,科学设置矿权,进行资源整合,并公开出让。由江华县人民政府出资,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上苟坑地面塌陷的地质灾害原因进行鉴定,认定防灾责任人,并落实防灾措施。2、零陵锰矿区。全面查处非法采矿,对零陵区锰整办违规收取非法矿机的费用一事由零陵区政府自行纠正,对在11个规划的采矿权范围内的非法洗矿机全部取缔,收缴采矿设备、没收矿产品,继续做好11个采矿权拍卖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尽快公开拍卖。3、蓝山铁锰矿区。全面取缔非法矿山,收缴采矿设备、没收非法矿产品,加强土状铁锰矿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科学编制矿区规划,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规模开发,提高资源利用率。4、铜山岭矿区。江永、江华、道县要对代管区内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非法矿山予以取缔,切断电源、没收火工产品、查封设备、遣散人员,对屡次违法的非法矿主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5、东安钨矿区。[找文章到第1-/-范文资讯网!]全面取缔矿区内的非法矿点,炸毁井口,追查盗采盗卖钨矿资源行为,并由当地乡镇政府为主,公安、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配合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反弹及时处理,保护好国家的战略资源。6、宁远牛头江铀矿区。由县政府组织力量炸毁井洞,密闭井口,严肃追查盗卖铀矿资源行为,并由当地乡镇政府为主,公安、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定期开展巡查,发现反弹及时处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另外祁阳、冷水滩对已关闭的10家煤矿要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对现有的42家煤矿根据资源整合、安全整改等措施进行整顿,对整顿后仍达不到年产3万吨生产能力、安全条件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予以关闭,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同时严防非法煤矿的死灰复燃。上述重点矿区以外的其他矿山由各县区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关于整治工作的文件要求做好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四、整治的时间安排重点矿区的具体整治方案各县区要在7月20日前上报市整规办,7月底完成切断电源、收缴火工产品、查封设备等工作;8月底完成炸毁填平井口、拆除设备等清场取缔工作;9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五、整治责任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是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区长是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是责任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对无证勘查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超深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行为依法查处。公安部门对无证非法开采的矿山收缴火工产品并严查火工产品的来源,对非法购买火工产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够刑事犯罪条件的要立案查处。电力部门对非法采矿要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停止供电,对停产整顿的只供应保安用电,待整改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环保部门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予以关闭并收回排污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严格审查矿山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矿山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提请政府关闭取缔。监察机关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查处不到位、以罚代管、违规收费、违法违规发放证照等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方案维护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市委、市政府已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将组织督查组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对这次集中整治工作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10月份验收未能通过的,暂停受理其国土资源方面的审批事项,并对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夯实基础、重点打击”的原则,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遏止矿山安全事故发生,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山资源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用两个月时间,对全县非法违规采矿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依法处理到位。通过整治,使全县所有矿山实现“五个确保”:确保安全第一、确保依法有序出让、确保生态和植被得到彻底有效恢复和保持、确保各项税收和规费足额征缴到位、确保当地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整治对象

在全县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均列入此次集中整治对象。

四、整治重点

按违法违规的性质将整治的重点确定为:

1、各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2、超深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

3、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然在继续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

4、以采代探的违法违规行为;

5、证照不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企业;

6、破坏污染环境、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企业;

7、逃、漏税费现象严重的矿山企业。

按矿种将整治的重点确定为:

全县范围内的铁矿、煤矿、白泥矿、煤矸石场、机砖厂、采石场和其他各类非煤矿山。

五、工作步骤

从**年5月开始到**年6月结束。集中整治工作分三个步骤:

(一)清理排查阶段(5月7日—5月11日) 

各乡镇要制定本辖区内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按照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一次拉网式清理排查,全面摸清和掌握全县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中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建立相关台帐。5月11日前,将清查结果上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5月12日—**年6月20日)

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工作组,对各乡镇排查出来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开展集中整治。集中整治的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县政府。

1、对无证开采且具备采矿许可条件的,采取先行依法处理到位、后再依规依序补办采矿手续。对不具备采矿许可条件的应坚决予以处罚和取缔;

2、对超深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责令纠正并予以处罚。拒不纠正的,注销采矿许可证。

3、采矿许可证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小型矿山,根据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确定需要延续开采的年限、采矿权价款,限期办理采矿证延续登记。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的,注销采矿许可证;

4、证照不齐全的矿山,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产,限期办理证照。愈期不办的,予以处罚和取缔。

5、对因采矿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水土流失、耕地损毁、引发安全隐患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令矿山停产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处罚和取缔。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清缴各项税费。欠缴税费严重且拒不补缴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建章立制阶段(**年6月21日—6月30日)

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政府对做好矿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集中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开发秩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克齐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董万兴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谢小冬、国土资源局杨润根、安监局周小荣、财政局袁小彪、公安局杨志华、发改委许招满、工信委欧阳昌清、供电公司容海根、工商局刘小燕、环保局赵木苟、水利局王平平、林业局邓九平、国税局陈兵浪、地税局罗春喜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局局长杨润根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从国土、安监、工商、环保、水利、林业、公安、供电、国税、地税等部门各抽调一人集中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日常工作。

(二)强化工作责任

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切实可行方案,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务实高效抓好集中整治专项工作。其职责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的主体,要把整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非法采矿、超深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地毯式的排查,据实上报,领导包矿、责任到人,实行“谁监管、谁负责”的办法,积极参与和配合各职能部门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类违法违规采矿行为。

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的巡查和排查,建立台帐;负责对重大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按程序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负责承办采矿权审批手续、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类违法违规采矿行为。

公安局

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负责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各类黑恶势力;负责处置涉矿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对非法开采使用民爆物品的查处;负责对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负责对违法采矿破坏正常的矿业秩序刑事案件和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法查处、惩处;切实做好保驾护航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发改委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县河道管理情况和水电发展规划,会同河道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禁止开采期、禁止开采区域和拟建水电项目规划区。协助清理和掌握在建水电项目规划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并提出依法处理意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完善矿产资源采、选、冶项目的预审、核准等管理制度。

工信委

负责对全县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生产粗放、工艺落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的清查处理工作;负责制订矿山企业关闭、整合标准,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负责进一步制定完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供电局

负责对非法采矿、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停止供电。对列入取缔对象、经县政府同意关闭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

工商局

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企业设立、经营许可等管理行为和无照经营的小选厂、加工厂的清理、查处、整改、关闭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和执行企业设立、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把好矿山企业主体准入关。

环保局

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保审查等管理行为和不履行环保手续、无尾矿库的小矿山、小选厂及因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污染环境行为的清理查处工作;负责对已有勘查开采加工企业的环保整治或限期关闭工作;负责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或达不到环保基本条件的矿产资源开发、矿产品经营企业的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关闭工作;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水利局

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许可等管理行为和违反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规定行为的清理、查处、整改、关闭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局

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安全生产许可等管理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各类矿山的清理、查处、整改关闭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安全许可等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国税局、地税局

负责对矿山企业税收的征缴,清理、查处矿山企业逃税、漏税行为。

(三)依法严厉整治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措施,加大对违法矿山的取缔打击力度。对清查发现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既查事,又查人的要求,严肃进行查处。对被责令整改或停产整顿的矿山,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暂扣或收回所有证照,对确定关闭的矿山,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公安部门不准提供火工产品,电力部门不准供电,国土资源部门不准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准颁发营业执照,环保部门不准办理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对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督查指导

县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乡(镇)和各部门开展这项行动的督查指导,组织开展跟踪督查和阶段性检查。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公开曝光处理一批典型违法案件。要建立督查报告、举报、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全面落实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审批、动态巡查制;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各部门要把集中整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打击取缔非法采矿行为,不留死角,不出现反弹,巩固和扩大整治工作成果。

县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县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实施方案文章标题:县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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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1月29日)
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是提高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89号)文件精神,结全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活畜禽经营市场人流量大,活畜禽交易频繁,特别是还存在现场屠宰条件简陋,卫生消毒不彻底等薄弱环节,给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及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因此,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增加投入,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市场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市场交易,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到2017年底前,在我县博镇、哈镇务必完成将活畜禽经营市场迁出人口密集区的工作,严格执行“活禽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的制度,严禁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行为。二、组织领导,部门分工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畜牧兽医、卫生、建设、经贸、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实行联防联控,逐步建立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监管的长效机制。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活畜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活畜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活畜禽经营市场活畜禽经营行为监管;质检部门负责活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管;建设部门负责活畜禽市场外经营行为的巡查监管;县经贸部门负责严把活畜禽市场开办条件审批。乡镇场畜牧兽医站负责各自辖区内活畜禽经营市场的动物产品检疫,及时向县畜牧兽医部门上报信息。三、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活畜禽市场准入关。县乡兽医部门要严把检疫关,规范出证,建立和完善畜禽标识制度,实行凭防疫检疫证明上市销售活畜禽及畜禽产品。(二)加强市场活禽宰杀管理,提高活禽屠宰加工水平。各级兽医、卫生、商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市场活禽宰杀行为的指导和监管,督促市场开办单位按照要求,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通过设置围墙等屏障,实行封闭管理,使活禽宰杀区与销售区域隔离。(三)强化市场卫生管理措施。兽医、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要督促活畜禽经营者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卫生管理措施。平时要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未经消毒的家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进入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四)制订完善监测方案,加强抽样监测工作。县兽医部门务必保持高度警惕,毫不松懈地加强疫情监测,要针对流通环节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的特点和规律,制订周密完善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县卫生部门要制订、完善以活禽经营市场和规模养殖场高暴露人员为重点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医学监测。监测工作要突出重点,免费开展。兽医、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市场管理和从业人员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便利条件。(五)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应急预案,加强防控物资储备,加强突发疫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调查、早控制,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活禽经营市场一旦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和从业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市场管理和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详细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六)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禽类消费。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防治知识和法律知识,使广大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真正了解禽流感传播特点和预防知识,不宰杀、不买卖、不食用病死禽,理解、支持活禽经营市场休市,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维护消费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积极倡导食用冷鲜禽肉,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安全的消费观念。(七)强化责任,县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县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确保活畜禽经营市场规范有序、安全无疫。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级兽医、卫生、建设、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实行联防联控,建立活禽经营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春节期间,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一次活禽经营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活禽经营市场规范有序、安全无疫。县人民政府将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督查,对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力,导致重大疫情传播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四、工作安排和步骤整顿工作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整顿工作分动员准备、组织实施、督促落实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自1月29日起至2月10日止。主要做好项工作:一是组建工作机构,同时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增强工作力度,形成强有力的领导体系和组织网络;二是组织宣传动员,开展调查摸底。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加强对社会宣传工作,在全县活畜市场、屠宰场和禽类屠宰点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了解和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自2月11日起至10月31日止。县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质检、经贸、建设等部门从各自职责出发,加大对市场监管工作力度,及时沟通联系、互通信息,向活畜禽市场经营者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第三阶段:督促落实阶段。自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联合对活畜禽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如再发现问题,严格予以重惩或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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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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