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分析与思考

每个人的想法和观念都不一样,你觉得是错的事,别人不一定觉得。有时我们需要将自己对观看或阅读过的内容以文字的方式记录下来。在日常的生活中,说到心得体会,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写一篇心得体会我们可以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那么一篇好的心得体会要怎么才能写好呢?根据你的需要,小编精心整理了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分析与思考,供你参考和使用,请收藏和分享。

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分析与思考


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分析与思考
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
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
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历史原因,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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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民行检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软,导致最终结果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上;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惩处便是最好的监督。目前全国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寻找抗诉案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监督起诉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岗位目标评比任务,致使在查处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上没有力度;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上升,改判却很少,检察建议发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会各界对监督的效果也不认同,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监督效果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同样,现行的《民法通则》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签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有一方不服判决、裁定来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却无法进入监督程序,因为,此类情形并未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中。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实践中,法院主张民事调解工作,近几年,就我市两级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调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当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此项权利。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既然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不应当仅仅享有抗诉权,仅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包括对起诉至判决、裁定、执行全部活动的监督,以及对重要的民事案件参与诉讼的权力和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益的案件的起诉权。这样的民事检察监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督。然而,现行立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所谓的“事后监督”的抗诉权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无法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责。例如,今年一个基层院受理了一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该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检察机关就是无法进入监督程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进一步完善立法,改变民行检察监督的被动局面。
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通过立法途径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起诉权,把调解和执行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将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拓宽和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相应的权利,特别是对再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纠正违法权、检察建议权。
加大措施,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因此,首先要从增强民行监督意识入手,充分认识民事行政检察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错误裁判进行抗诉,平息民怨,对正确裁判进行息诉,化解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次在审查案件中,要坚持“敢抗、抗准”和“公开、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紧紧抓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办案效率三个环节。坚持正确的审查方法,在办案中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制度,制作了《民行申诉案件受案、立案告知书》,维护当事人的及时告知权利和义务,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查清案情,保证案件的正确办理。坚持把握好抗诉标准。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决定是否抗诉时,严格按照抗诉条件审查把关。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三,理顺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要明确办案质量是民行监督的前提,办案数量是保证民行监督效果的基础,要把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工作量化指标,规定立办案件数量,以促进全市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加强协调、理顺关系,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酿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虽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每改判一件案件,必然会影响到审判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事行政检察的操作规程,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行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相互监督又互相配合。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民行检察工作目标、工作部署和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办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寻求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使党委、人大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坚强后盾,从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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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好基层检察工作之浅见


干好基层检察工作之浅见干好基层检察工作之浅见

干好基层检察工作之浅见
上面一颗针,下面千条线。作为基层法律监督机关,它不但要完成自身的各项检察工作任务,而且还要完成当地党委、人大交办的事情。面对这些诸多工作,作为基层检察干警,怎样才能干好、完成好呢?笔者认为,每位干警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抓起做好。
一、要珍惜工作岗位。开阔眼界,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是提高自身素质和成长进步的重要条件。猿猴为了使用劳动工具,逐步学会直立行走,最终解放了前肢,进而演变为人。由此可见,开阔眼界对于人来说,是何等重要。一般来讲,工作范围大,岗位层次高,人的眼界就较开阔。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一方面是成才的条件好,另一方面是工作具有挑战性,是不是值得珍惜?遗憾的是,有的同志到检察机关已经有了好几年,可是,工作还是不能独当一面,那又是什么原因呢?一个字——“混”。有位领导曾经给我讲过,基层检察机关有没有埋没人才的现象?有,但更多的情况是,你是否真正是人才,还是仅仅自我感觉不错?真正的人才,基层检察院埋没的远远不及用起来的多。这话值得我们每个干警深思熟虑。因此,我们每位检察干警都要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要努力工作、努力拚搏,干好交办的每一件事情,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二、要强化工作责任。基层检察机关的中层干部要对一个单位的工作和自身建设负全责。具体区分责任时当然要有所区别,但作为个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确,中层干部是“一岗双责”,就是要通盘全局,走在前列,带头抓好落实。反之,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当中层干部的有个工作精力的分配问题。笔者认为,在工作筹划、工作落实、队伍建设三方面,应各拿出30的精力去抓、拿出30的精力去管、拿出30的精力去干,另用10的精力抓自身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才是。作为其它干警要对交办的工作负全责。就是要你依法办事,种好自己的那一块责任田。为此,每个干警头脑中随时都要装着四件事:对于自己承办的工作,上级指示精神、意图是什么?检察机关实际情况怎么样?什么问题与矛盾值得注意的?你的应对办法有哪几条?对这四条心中有数的干警,大概就算是一个称职的干警。大家可以作一作自我测验,估价一番,看看自己是个什么状况。总之,一名优秀检察官要牢记自己的工作责任,做到“三独”,即:独立负责的意识、独立思考的精神、独当一面的执法能力。各个科室和每位干警都要为检察机关着想、为检察机关全面建设负责。在事务工作和业务工作上要随时给党组提供服务,随时提出基层检察院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执法监督等方面有价值的见解。单纯业务观点是检察机关容易犯的一个毛病,由此带来的一个后果是行业主义、部门主义盛行,片面追求业务工作的局部优化。这对基层检察机关的全面建设是很有害的。因此,各个科室和每位干警应该提倡这样一种风气:从发生的问题中,看自身应负的那一部分责任;从长期困扰基层检察院的矛盾与困难中,寻找各自工作的切入点;从抓“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实践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从基层检察机关整体建设水平的提高上,求取执法监督工作的最佳效益。
三、要坚持工作标准。在基层检察机关工作,自己没有一个奋斗目标和工作标准,也是白打。因此,要把自己作为“最后一道防线”。自己都不十分满意的东西就不要轻易往外拿,不要指望自己身后有“拣脚子”的人。这样就会最大限度地开发自己的潜能就会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标准和工作水平,最起码,也就不会自我放纵、不去努力达到自己完全能够达到的高度。要提出这样的工作标准和要求:撰写的各类材料,要能直接面对院领导;完成的各项检察工作,要直接面对检察机关;经常性的自身学习,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案查办的各类案子,要体现职能机关的监督性;所干的所做的任何一件事情,要体现出群众性。在最困难的时候,要硬着头皮挺住,材料写不出来,工作没干好,任务没完成,办案遇凝难等等,憋一憋,无非是一晚上或几个晚上不睡觉,没什么了不起的。办任何事情难免一些困难和障碍,但也不要轻易从既定的目标和标准上往下减、往下降。挺住了,办案质量就上去了;挺不住,办案质量就一泻千里。挺过一次难关后,你会有一种特别愉快的心理体验,会感到一份成就感的积累;挺过几次难关后,你会觉得锻炼提高特别大,务实收获真不小。相反,想轻轻松松就干一流的活,出一流的成绩,就得到多大的锻炼提高,那才是做梦,真是异想天开。
四、要注意工作协调。工作协调是干好任何一件事情的基本准则,更是完成好各项检察工作的一门学问。协调好了,不仅使各项工作有声有色,而且更是自己的自身素质和能力在实践中得到真正提高。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各个部门以及个人从事的各项工作,谁也离不开谁?都有一个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直接或间接关系。对个人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对自己分管及承办的工干好基层检察工作之浅见

干好基层检察工作之浅见作,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协作精神,做到一是要认清工作协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执法工作自身的特点——互相交叉、互相包含、互相兼容、互相渗透。这就决定了各部门要有更强的协作精神。“我帮他干了”、“你又在安排我”、“我跟你又跑腿了”等之类的话,少说,谁帮谁?说多了影响团结。二是要小中见大,增强搞好检察工作协调的责任感。怎么请示问题、怎么处理棘手问题、怎么呈审和报送材料、怎么才能把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取到手等等,里面是有规律可循的。以请示问题为例,是同时分送?还是先送谁、后送谁?要用心想一想,多向大脑问个为什么,方可三思而后行。要维护基层检察机关领导的威信和党组的团结统一,什么时候该当“导体”,什么该当“绝缘体”,也要用心想一想,不能草率行事,上下一般粗。因为我们工作中“马大哈”,影响了党组的团结统一和整体形象,那是检察机关干警的最大失误。三是要用好建议权。提建议要明确,不要含含糊糊,一次能说到位的,就不要搞两次,以便领导科学决策。四是要增强党性观念,不要作苟且之事。要加强党性锻炼,注意品德修养,胸怀大局,开阔眼界,这是搞好工作协调最根本的一环。只要为人正派,党性观念强,与人为善,那么,在协调关系上不去刻意追求什么,也不会出格,即使一时有误会,最终也会被人们所认识,所理解,这就是一种修养境界,完全做到很难,但值得追求。
五、要严格工作秩序。基层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在基层检察机关工作的干警,应知怎么干、应知怎么做?一句话,就是从小事抓起、点点滴滴做起。具体来讲,就是要从上下班抓起、从请销假制度上严起、从具体事务工作的一件小事做起。办公室不整洁,文件堆积成山,到处痰迹烟头,一看就给人一种颓废的感觉。办事情要有头有尾,要反馈情况,让领导心中有数。文件送到领导办公桌上,下班前要来看看领导批示了没有。领导批示的,要及时反馈,不要蒙在鼓里。要坚守岗位,电话记录要工整,书写法律文书要准确,请示汇报要及时,侦破案件要迅速,执法监督要公正,出庭支持公诉要公道,集体开会不要开小差、不要吸烟、不要开手机,领导受课、作动员及做指示要认真记录、专心听讲等等,只有这样,从小事抓起,从点点滴滴的事情做起,才能促使基层检察机关保持长足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干好基层检察工作之浅见

对基层检察院纪检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基层检察院纪检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基层检察院纪检工作的几点思考:

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基层检察机关在党的反腐败工作中担当着重要的使命,是打击腐败,惩治犯罪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基层检察机关自身也面临着如何抵制诱惑、拒腐防变,塑造一支“务实、为民、清廉”的检察官队伍的严峻任务,这给基层检察机关的纪检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作为党和国家纪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检察机关纪检工作责任重大,要求严格。做好基层检察院纪检工作,保证检察官为民、务实、清廉、公正、高效执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所在的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通过不断创新纪检工作理念,拓展纪检工作思路,全院的队伍精神面貌得到了有效提高,现就进一步完善、做好纪检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院纪检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纪检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的需要。加强纪检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的需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正人需先正己。检察官如产生不廉洁行为,不仅会损害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而且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和支持。但不可否认,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检察官时常处于各种利益、关系的“风暴眼”上,要维护检察院的良好形象,使检察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离开了纪检部门的有效监督,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将难以得到遏制,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违法违纪事件将得不到查处,从而滋长一些检察官铤而走险,亵渎司法权威,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将难以实现。

(二)加强纪检工作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强纪检工作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检察机关人才建设的出路在于职业化,就是让检察官成为社会的精英,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成为职业知识素质、职业观念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三者兼备的司法专业人才。纪检可以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环境。在新时期加强纪检工作尤为重要,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帮助检察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教育他们执法如山、清廉如水、执法为民,始终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加强纪检工作是以制度管理检察院的需要。加强纪检工作是以制度管理检察院的需要。制度是检察机关各项管理有效运作的保证。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当中,各个环节各个角落都充满了制度规定。大到法律适用,小到一言一行,都要靠制度去规范、约束、运行。略阳县检察院近年积极探索创新“阳光型”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构筑检察人员廉洁从检的制度防线。制定了《略阳县人民检察院纪检工作若干规定》,对纪检部门的主要职责权限、监督检查方式、日常主要工作等作了较为规范的规定,使纪检部门工作有章可循。同时坚持和完善了各部门兼职纪检员制度,随时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使干警中存在的任何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都能够及时为纪检部门所掌握,从而将这些苗头性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制度的发展既是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窗口,又为下一步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制度建设,是文明进步程度和管理水平的反映,但是制度建设并不仅仅是制度设计和制定,重要的价值在于执行。有了好的制度,落实不了就形同虚设,设计和制定的再好也会前功尽弃。纪检工作是制度的“忠实卫士”,对不按制度办事者严格追究其责任,真正使制度发挥作用,形成由制度制约权力的良好局面。

二、做好检察院纪检工作的几点体会以思想政治教育,制度规范约束,强化内外监督等工作措施和手段,内外兼修,刚柔并济,在筑牢广大干警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增强反腐败和抵制不正之风的免疫力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惩治检察队伍中的腐败分子,遏制腐败现象是笔者在略阳县检察院从事检察机关纪检工作以来的切身体会。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对检察业务部门的纪律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落实者,自身本应清正廉洁,公平公正执法用权的模范,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目前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中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因此,纪检部门要重点监督检察人员在工作中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严格依法,秉公执法,是否廉洁执法守法,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卖法,是否有欺压群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略阳县检察院纪检部门在院党组的统一部署下,建立了自侦案件的回访制度,每年都对自侦案件进行抽查、回访,除纪检部门组织抽查外,自侦部门也自行组织回访,并专门邀请人大代表全程参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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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大代表参加案件抽查和回访活动,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方式给予充分肯定。同时自侦部门创新建立反贪案件取保候审问询制度。对反贪部门侦查的案件,办案人员根据规定提出给予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由检察长对取保候审案件的保证人就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是否廉洁进行问询。非羁押型刑事强制措施的规范使用对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办案,肃清社会不正之风,预防侦查队伍廉洁自律方面出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检察机关纪检部门应当对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毫不手软、持之以恒地严肃查处,坚决彻底地清除检察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对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也要按照有关纪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绝不姑息迁就。认真对待每一件投诉,凡经查实属于投诉失实的及时为有关人员澄清是非,并做好投诉人的工作;凡经查实属于投诉属实的,依照规定严肃处理。不能寄希望于问题不暴露,而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同时,要坚决支持保护刑事活动中的合法行为,对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检察官要予以保护,对那些诬告检察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大对干警的廉政教育力度

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政治学习的有利时机,把运用先进典型进行示范引导与运用反面案例进行警示教育结合起来,把依靠各级组织进行灌输教育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结合起来,把运用“三会一课”等传统教育手段与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教育手段结合起来,增强教育效果。利用先进典型进行正面教育,强化廉洁意识增强自律能力。今年,略阳县院以各种形式广泛开展了对干警,特别是年轻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到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思想引导人,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

三、做好纪检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检察工作与纪检工作的关系

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工作,也是检察院各项工作的重心。做好检察工作离不开纪律的保障。实践证明,如果在抓检察工作的同时,忽视了纪律教育,检察工作就容易出问题。因此,我们在大力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纪检工作,花大力气抓好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要用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保障,促进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正确处理教育查处与爱护干部的关系

纪检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对违法违纪干警进行教育查处,教育查处工作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一些干警对纪检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是“自己人在整自己人”,有意与自己过不去。对此,一方面广大检察干警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到纪检部门的教育处理是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另一方面,检察纪检干部也要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树立“以人为本,关爱干警”原则,将纪检工作融入到为干警办实事中去,让干警切实体会到组织的关心。笔者所在的略阳县院近年来不断通过转变观念,发扬民主,将原来被动式思想政治教育模式转变为主动了解干警真实的思想政治需求,关心干警身边的实际问题,互动平等的交流拉近了纪检工作和干警的距离,保持了队伍的战斗力。广大干警切身感受到纪检和自己息息相关,认识到关心纪检工作也就是关心自身。同时纪检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胆管理,严格要求,经常对干警思想上的偏差进行纠正,对行为上的失范进行批评,未雨绸缪,防范未然,确保单位不出问题,确保干部不出问题。

(三)正确处理检察院纪检部门与检察院其他部门的关系

检察机关纪检部门与检察机关其他部门的教育工作广泛交叉和重叠,有着十分密切的协作关系。检察机关纪检部门协助、会同院党组和政工部门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近年来略阳县检察院纪检部门会同政工科针对不同群体开展了一系列专题活动:一是针对我院40岁以下年龄检察人员超过全院人数60%的实际,围绕“年青人员思想动态”进行问卷调查,掌握年青检察人员的思想动态,针对年青人最关心的问题、最困惑的问题、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加以沟通引导;二是对新招录人员加强指导,在新招录人员参加全市检察机关初任公务员培训期间成立了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发挥了较强的凝聚力,成为培训班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三是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重点定期召开主题座谈会,例如院党组与副科级座谈会、院党组与军转干部座谈会、院党组与新招录人员座谈会等,发扬民主,用座谈的形式收集党员干部对纪检工作的要求和意见,院党组认真提取意见和问题,“有的放矢”的采取不同的解决措施和教育方法,使得纪检工作发挥了有效作用,解决了现实问题,不走过场。

对基层稽查工作的思考


县市局稽查工作目前面临网点和业务种类多,但配备的稽查人员偏紧的状况,稽查任务相当繁重。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和精力范围内做好稽查工作,提高稽查效率,是值得稽查人员共同思考和探讨的话题。从事稽查工作近三年,我觉得以下三个方面最为重要。

一、突出重点开展稽查工作。

稽查工作涵盖储汇业务的各个环节,如果稽查项目的内容面面俱到,势必在稽查时间、稽查力量以及稽查效率等方面直接受到影响,什么项目都查的结果往往是什么项目都没怎么查。所以储汇稽查工作最重要的是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储汇资金风险,抓住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业务开展稽查工作,才能查得深、查得细,才能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才能起到稽查应有的效果。

二、多种手段开展稽查工作。

在全国储汇业务的已发案例上分析,随着这几年储汇业务种类不断增多,从业人员呈现年轻化的趋势,年轻人思想活跃,接受新生事物比较快,而且通常对电脑及网络等设备的运用比较熟悉,所以近年来发生的储汇资金案件在作案手法上有隐敝化的趋势,在作案手段上有多样化的趋势。这就要求稽查人员要不断地加强学习,在稽查手段上要采取现场稽查和电子稽查系统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运用电子化稽查系统、集中监控等先进设备有效地开展稽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线索和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以确保储汇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三、以人为本开展稽查工作。

内控的各项制度说到底还是为了防止内部从业人员作案的问题,从内控的角度看,任何一个储汇从业人员都是防范和被防范的对象,也包括稽查员本身。所以要特别重视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稽查工作中做到“以人为本”,将“人”这个因素放到很重要的位置。所以有时候稽查工作要跳出狭义上的“稽查”。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稽查工作的时候多留点时间和营业员、支局长甚至投递员沟通,在交谈中及时发现储汇从业人员近期的思想动态和家庭状况,可以及早发现风险隐患的存在并采取措施,力争将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总之,要做好储汇稽查工作牵涉到各方面的原因,基层稽查员在有限的客观条件下要有所作为就要在稽查内容上突出重点,在稽查方法和方式上采取多种手段,并在实际工作中加强沟通,发现稽查线索并深入检查。这样稽查工作才能真正地掌握主动,及早发现风险隐患,为储汇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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