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两个责任形势分析会学习体会

同样的事情,不同的人,想法自然不一样。对接触的事物产生的一些内心的想法和自己的理解谓之“心得体会”。无论在生活还是社会里,要用到心得体会的情况还是蛮多的,写心得体会可以提高我们对思维的训练。怎么才能写出更好的心得体会呢?小编经过搜集和处理,为你提供审计两个责任形势分析会学习体会,不妨参考一下。希望你喜欢!

审计两个责任形势分析会学习体会

日前,xx省审计厅召开全省审计机关落实“两个责任”形势分析会,厅长周德刚在分析审计系统存在的问题时指出,不少审计干部的知识恐慌意识不强,吃老本,对知识万千变化茫然不知,自以为是专家。

笔者听来很有感触,可以说,周德刚厅长提到的这个问题可谓一针见血,击中要害。

的确,如今的社会经济活动频繁,审计工作千头万绪,压力与责任越来越大,在很多基层审计单位强调人手短缺之时,其知识结构的老化,知识水平的不长进,没有创新审计思路与方式方法,跟不上形势的需要等等,怕是致使工作无法产生效率、效益与效能的根本原因。简而言之,很多审计人还是热衷于传统审计,且以为能解决审计中的所有问题,但实际上,违纪人员的手法手段更为隐蔽更善于耍手段,如果还是老一套的审计套路,对有“反审计能力”的违纪者,显然不那么奏效。这就是知识更新不及时,安于吃老本导致的“后果”。

记得有专家指出,各类人才都应以每年6%至10%的速度更新知识,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然而,这未必能引起审计工作者足够的警觉,或许有人觉得拿到比较高的文凭,评上了高级职称,就等于上了“终身保险”,就有了“显摆”的资本;有人以为工作时间长,见多识广,凭“经验”就能把工作轻松做到位等等。凡此种种,导致一些人学习动力不足,知识老化严重,创新能力低下,正所谓“老知识不管用,新知识不够用”。

因而,审计干部要有足够的知识恐慌意识,意识到自己一旦跟不上审计知识更新的步伐,就会掉队落伍,就会在审计工作中举步维艰,甚至在某个环节犯下错误,给地方经济造成损失,给审计队伍形象造成不好影响。如今的审计工作玩的都是数字化审计、大数据应用等新技能,如果没有全面的知识更新,审计能力从何谈起?而要跟上知识更新节奏,就必须不断地在实践与理论、业务与创新中寻找规律、开拓思路、总结得失,一句话,办法总比困难多,新知识新技能定能解决新问题。

几年前,中共中央党校举行建校80周年庆祝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本领恐慌在党内相当一个范围、相当一个时期都是存在的。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对我们的本领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全党本领不断增强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才能梦想成真。

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的“本领恐慌”,也就是知识恐慌、能力恐慌。面对知识恐慌,审计工作者唯一的出路就是学习“充电”,唯有学习才能吸收知识丰富知识,也才有能力真正出色地做好审计工作。一是要向书本学。如今专业研究书籍不断出版,审计系统知识更新步伐加快,各种有组织的培训从未停止,但不是所有人都愿意去学习,总觉得自己能行,这样不思进取的想法迟早要砸自己饭碗;二是要向先进学。做到“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见贤思齐是一个标杆,学习的榜样;见不贤而内自省是一面镜子,约束的教鞭。审计工作者要给自己树立努力的方向,同时学会在别人的错误和缺点中去寻找教训,明辨是非,思考优劣;三是向实践学。实践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审计工作者的每一次项目审计体验与经历,都是一次难得的成长机会与能量积蓄,相信只要用心,一定有所斩获。

如今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新的目标新的任务又一次摆在审计干部面前,只有时刻保持紧迫感,增强危机感,对知识常怀渴求与敬畏,知识恐慌意识常伴左右,才有改变自身知识结构的愿望,才有学习与掌握技能的压力与动力。唯有把知识学习好,掌握全面,才有望成为一个真正的审计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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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条例的学习体会


两个条例的学习体会
在全党掀起学习两个条例高潮的活动中,我参加了经济计划局机关支部的学习活动。通过学习使我清醒地认识了两个条例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更加坚定了自己严以律已洁身自好的信心和决心。下面我就谈一下在学习的体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我党在新时期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对全体党员提出的新的要求,也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通过学习使我了解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保证。
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要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就要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还要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就要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和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一定要以两个条例为行为规则,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严格要求自己,搞好廉洁自律,争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为党和人民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年月日



学习两个责任心得体会


学习两个责任(一)

开学初,学校组织全体教师进行了"两个责任"专题学习,我深有感触,下面简单地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说到"责任",我想人人都不会陌生。责任是一个人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所担负的责任,他不是空洞的说教,而应该是教育工作者以及家庭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使孩子从心灵中信服,并实行之。一个孩子有了责任意识,就会化为不竭的学习的动力。何为责任教育,实质的意义就是学生的责任感的教育,就是要求孩子们树立起对于生活的责任心的意识。责任教育是的支撑和依托,是人成长过程中关键的核心因素。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责任教育在孩子的成长中具有最为重要的作用。责任使我们爱岗,坚守三尺讲台,守卫心灵的那份净土,呵护教育的神圣;责任让我们敬业,传承人类文明,甘做燃烧的红烛,忠心于神圣的教育。

缺乏责任,教育便少了良知。

富有责任,学生才能快乐成长。

人们常说,小孩子是一张白纸,你往上面涂什么颜色,他就成了什么颜色。当我们培养孩子的积极时,消极就离孩子们远去了,当我们培养孩子诚实的时候,也就是克服了孩子说谎,我们须要用积极的东西去占据孩子们的心灵,用责任感的教育告诉孩子们,人生的价值是什么?什么是我们应该去追求的?也许我们看到许多的人不劳而获,但那只是暂时的,只有我们用自己的劳动创造的财富,那才是最有价值的。

我曾看到过一篇短文,说:遇到什么样的老师,学生你没法选择,就像你没法选择你的父母一样;假如一生中能遇到一个很好的老师,你是幸运的,遇到两个好老师,你是幸福的。作为教师的我,为什么不努力当一个让学生感到幸福的老师呢?那就要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生,为学生的将来负责,真正成为一名好教师优秀的教师从来不会推卸他所肩负的责任,相反,会把责任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通过这次学习我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之处,同时也坚定了我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更加地担负起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学习两个责任心得体会(二)

近期,通过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仔细研读中央及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和相关述评文章,对落实"两个责任"、深入推进从严治党有了新的认识,讲政治、明纪律、守规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增强。

一是强化主体责任,全面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江苏时,首次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并纳入"四个全面"治国理政总体框架,强调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作为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我将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同时层层分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推动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确保工作职责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就延伸到哪里。积极支持单位纪检组加快"三转"步伐,做到领导力量到位、研究部署到位、工作责任到位、任务明确到位,保障"三转"转得平稳、转到实处、转出成效。同时,进一步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和纪律监察以外的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让纪检组真正回归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主责上来,切实提高监督执纪问责水平,推动办公室纪检监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在办公室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通过组织阅读《沉重的忏悔》等警示教育读本、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廉政专题讲座,建立健全廉政谈话、约谈、问责制度,进一步夯实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基础,让办公室成为县委、县政府放心信赖的"前哨"和"后院".

二是强化纪律约束,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在办公室工作,岗位重要,责任重大,要始终视纪律和规矩为"高压线"、"生命线",切实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把讲政治作为第一位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始终保持对党的绝对忠诚,态度必须坚决,不能有丝毫的含糊。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要求,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严守政治规矩,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清醒人"、"带头人",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听、不信、不传有悖于党的宗旨、形象的言论,始终保持对党和组织的绝对忠诚。牢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坚决纠正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坚决杜绝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努力在办公室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加强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条禁令"及县委相关作风规定的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不遮掩、不护短,着力防松懈、防变通、防反弹,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触碰不得的"高压线". 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办文办会、督查督办、公务接待等各项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事、管人的有效机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推动党员干部习惯在规矩约束下干事创业。

三是强化作风建设,全面提升整体工作效能。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先后3次到中央办公厅视察,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办公室工作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时提出,办公室要当好"前哨"和"后院",切实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坚持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坚持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坚持无怨无悔的奉献精神、坚持廉洁自律的道德操守。()这是对办公室职责的最新定位,是对办公室系统工作人员的最新要求,为我们工作学习、做人做事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努力方向。作为县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和重要工作部门,办公室始终在抓作风转作风上当表率作先锋,将继续深化党的教育实践活动,领导班子率先垂范,党员干部全员参与,对作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再次进行大扫除、大检修,紧盯"四风"问题新形式新动向,紧紧扭住"四风"问题不放松,抓住一个个时间节点,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在坚持中见常态,始终保持狠抓的勇气、严抓的耐心、常抓的韧劲,对发现的问题露头就打,坚持纠"四风"和倡导时代新风并举,以优良的党风凝聚党心民心、带动民风社风。特别是在新常态下,办公室将加快实现工作作风全面转型,更加全面聚焦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继续以提升"三服务"为中心,强化学习提高,明确工作责任,创新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常态化开展各种争先创优活动,致力打造对党忠诚、政治过硬,做人干净、作风过硬,敢于担当、责任过硬的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同时注重向制度建设要长效,对照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整治任务,政府办将继续牵头开展好全县面上的公车改革工作、行政执法专项治理行动、奢华浪费建设排查整治工作以及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专项治理行动等,研究建立和完善相关长效管理制度。

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我们将积极适应从严治党新常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全面推动从严治党、作风建设迈上新台阶,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学习两个条例体会


学习两个条例体会内容显示中
党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各级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最近,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党把学习贯彻这两个《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自治区党委、市委也发出了通知,对学习贯彻这两个《条例》进行了部署。我们要按照上级的要求,提高认识,求真务实,切实抓好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这段时间,我也看了一遍两个条例,但认识还比较粗浅。下面,我谈几点感受。
感受一、两个《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我们党成立以来制定颁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意义深远,作用巨大。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上没有先例可循,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一项创举。在1956年召开的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同志在修改《党章》时曾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工作;1987年7月29日,中纪委下发过一个《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1990年3月12日,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正式提出要制订党内监督条例,并由中纪委和中组部拟定;2002年,党的十六大更加明确提出要制订党内监督条例。因此,《党内监督条例》是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实践经验的结晶。《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的纪律处分作出了更为科学和严密的规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贯彻落实好两个条例,对于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两个《条例》规定,必须把党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把领导干部的权力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防止权力性质的变化和权力使用范围的扩大,从制度上保证权力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保证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廉洁高效,正确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二)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迫切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真正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据统计,1993年至1997的五年间,全国处分党员干部总数为669300人,其中开除党籍121500人,处分县处级干部20295人、厅局级干部1673人、省部级干部78人。而1998至2002年的五年,全国处分党员干部总数为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处分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后一个五年的各项数字比前一个五年分别增长了26.4%、13.3%、42.9%、44.8%和25.6%。这些数字说明,单靠事后惩处是不够的,必须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因此,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再次重申了建立这个体系的重要性。这是党中央坚持与时俱进,面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作出的重要举措。两个《条例》集制度和监督于一体,使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了可靠的保证。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党内监督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需要。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们党从上到下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互相配套、互相联系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克服“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难于监督,事后基本不能监督”的弊端。
(三)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着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党的影响力、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以担负起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是摆在全党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纵观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一些国家共产党之所以失去政权,就是因为随着执政时间的推移,对腐败放松警惕,熟视无睹,甚至听之任之,直到积重难返,最后垮台。这些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我们党历来重视反腐败,特别是近几年来,采取了果断措施,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反腐败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从近年来查处的一批腐败案件可以看(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出,腐败现象向团伙、集团发展,串案、窝案、案中案明显增多,高中级干部腐败现象明显增多,权力腐败和经济领域腐败明显增多,腐败分子涉案金额起来越大,腐败分子作案手段更诡秘、更隐蔽。近两年查处的省部级党政一把手就达8人之多,有的案件一查就几百万、上千万。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贪图虚荣、不务实效、劳民伤财、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当官做老爷等现象,已经成为腐败的突出表现和影响我们党的事业的一大祸害。近几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们党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与时俱进,作出了一系列创新和突破,明确提出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力度。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党内监督,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把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体制、工作格局、成功经验和对党员干部的廉政建设要求等用法规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强化对权力监督制约,强化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明确规定违反党的纪律该受到什么处分等,对于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必将产生积极作用。
感受二、党内监督条例的目的是发展党内民主
民主是监督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监督。党内监督是由各个方面的监督构成的,如上下级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专门机关与一般组织和个人之间的监督等等,其中,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掌握着重要职权,拥有一般组织和普通党员个人无法比拟的决策权和影响力,因而他们既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又是在党内实现广泛、到位的监督的重要条件。而要实现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没有充分的党内民主作保障是不行的。
党内监督条例以党内民主为主线,自始至终贯穿着民主原则。条例多处出现“民主”一词,明确提出要“发展党内民主”,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对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做了细致具体的规定。条例的核心部分——“监督制度”一章,更是突出了发扬民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可以说,条例为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实现党内监督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发展党内民主是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发展党内民主要以实现党的纲领为目的,现阶段则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引导、保护和发挥全党同志的积极性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党组织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来开展。要鼓励广大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敢讲真话。从党的中央委员会到每一个基层组织,从领导机关决策到在党的会议和报刊上参加政策问题的讨论,从党内选举到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都要充分发扬民主。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以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为重要内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要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党的上级组织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决定时,要及时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要注意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的渠道,使党员的意见、建议、批评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在党内生活中要发扬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支持和保护党员依据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权利发表意见。认真查处各种侵犯党员权利、压制批评甚至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建立起来的,并把民主集中制确定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我们作为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定地树立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自觉贡献力量。
感受三、两个条例完善了我们国家的监督机制
大家知道,人大有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政协有民主监督职能,是章程给予的;社会有舆论监督,这些监督都有他的局限性。其实就是留下了各级党组织有谁来监督这个真空地带。两个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个真空,并且明确了党外监督的重要性。吴官正同志在月日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条例》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接受党内监督,又要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吴官正说,有同志提出,既然有了宪法和法律,为什么还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共产党员还要不要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党员干部接受党内监督和遵守国家法律是一致的,二者并不矛盾。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政党,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有更严格的要求,更严明的纪律。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干部,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坚决处理。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条例》也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实践制定的。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涉嫌触犯国家法律,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依法办事,廉洁从政。
吴官正强调,《条例》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中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党内监督搞不好,党外监督就很难开展。同时,加强党外监督,也可以促进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水平。《条例》对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规律认识的深化。我们要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党外监督的作用。要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增加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认真受理、及时核查群众举报反映的各种问题,以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要通过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紧密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吴官正说,《条例》强调既要履行监督职责,又要遵守监督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加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目的是使领导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还要注意遵守监督方面的各项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一是各项监督活动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进行。党员有权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党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二是党员有权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但不能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陷害他人。不能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三是对被调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党组织或党员要及时予以澄清,消除影响。只有严格遵守党的监督纪律,保护好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党内监督健康有序开展,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感受四、两个条例对我们各级党政一把手的要求更严格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整个腐败官员中‘第一把手’占的比例或是居高不下或是有所増长,发展趋势极为令人担忧。从年至××年前后两个五年,全国处分县处级、厅局级、省部级领导干部数明显增多,前后分别增加了%、%和%。《条例》的出台,为治理当今社会突出的、难治的“第一把手”腐败提供了最为重要的“制度保障”,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条例》的通知中所指出的:“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提供了对“第一把手”监督的合法性保障。
《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就是说,它非常清楚地向社会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在中国共产党党內没有任何人可以不接受监督的,而且越是大的领导者,越是主要负责人,都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在这个问题上任何权力者不存在不接受监督的特权。这就是说,从这个条例公布之日起,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在內的“各级领导”都有接受监督的“义务”。过去,的确谁都没有说过“第一把手”不能被监督,但是,往往是只有“第一把手”出了问题以后社会才能对他们进行“监督”,然而,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尤其是在那些位高权重的“第一把手”的潜意识中,存在相当严重的不能被监督的特权意识,自己就是党的化身,谁要是对自己进行“监督”,谁就是别有用心,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所以,河北的程维高就将试图对自己监督的郭光允,罗列了一个所谓“反对省主要领导人”的这一罪名。所以,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自称“党内个体户”,重大决策几乎从来不经集体讨论;所以,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以巨额受贿罪被判刑入狱后痛心疾首地说:“要是当初有人敢于监督、自己又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
第二,提供了对“主要领导”权力监督的制度制衡保障。
《条例》第八条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还作出这样的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这就是说,就“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关系来说,不仅仅是简单的上下级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且还有“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即“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不仅如此,条例中还这样规定:“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所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犯罪案件上有相对的独立性。应该说,《条例》对执政党所作出的这样的“同体监督”设计,对防止陷入了腐败泥坑中的“第一把手”的专权、弄权来说,应该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制衡。
第三,对广大普通党员群众提供了对“第一把手”进行监督的权益保障。
广大普通党员群众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主要渠道,他们对反腐败具有“天然的本能”,对腐败分子怀有“不共戴天的仇恨”,他们是反腐败的生力军,落实党内监督机制的根本,就必须将监督权还给普通党员和各级群众,让他们在反腐败中免受打击报复,必须保护他们的反腐败的积极性。所以,在《条例》中,一方面鼓励他们“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另一方面还对他们的检举揭发作了这样的“保护性规定”:即“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群众有权申诉、控诉、检举、揭发有关部门和人员,有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破坏、压制、打击、报复,否则将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罚”。广大普通党员群众有了这样的权益保障,就能更为放心大胆地进行反腐败斗争。
第四,对“第一把手”的“权力限制”提供了制度规定。
“第一把手”是应该拥有“足够的权力”的,但是,这个“足够的权力”决不是意味“第一把手”可以像“家长”那样,可以随心所欲,可以独断专行,可以无法无天,然而对权力支配的这个“主观随意性”,却是所有腐败了的“第一把手”的最基本特征。怎样克服具有几千年“封建家长制”痕迹的这一“顽症”?在《条例》中采用了三种方法:一是对“第一把手”权力进行“限制”:即“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二是大力发扬党內民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三是实施责任追究:“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以党的法规形式,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马克思指出:“舆论是一种“普遍的、无形的强制力量。”的确,没有人不承认舆论监督的重要性,更没有人公开反对舆论监督,但是,多少年来,我们的社会在舆论监督问题上一直是迟迟不到位,在舆论监督问题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思想障碍,因而舆论监督的歩子迈不大,舆论监督的作用一直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人们在舆论监督的不满意度还是比较大。应该说,这个问题在这次公布的《条例》中得到了应有的、足够的重视。《条例》不仅重视党內监督,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重视群众监督,《条例》中的“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就充分体现党內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的精神。而在对舆论监督中,《条例》更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对此,一些专家这样评价:“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总之,这次公布的《条例》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余年来执政者执政实践不断自我完善的说明,是执政党执政理论重要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上是没有先例可循的,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一项创举,对现实的反腐败斗争而言,的确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
五、人大系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的一些想法
第一,结合周一学习制度开展两个条例的学习。我们人大机关自换届以来,一直坚持周一学习制度,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学习人大的业务知识。今后一段时间,我们将安排学习两个条例的内容,通过学习,找出人大及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和党内监督条例的结合点,更好地开展人大工作。
第二,结合人大监督职权,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和执行法律中少犯或不犯错误。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一府两院”正确执行法律,“一府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是加大工作监督力度,特别是加大对涉及经济领域的政府部门的工作监督,规范政府经济工作的决策行为。三是加大述职评议工作。争取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在人民的监督之下开展工作。四是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监督工作,使乡镇人大的监督工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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