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与国泰银行借款合同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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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国际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慧娜
贷款方:国泰银行
法定代表人:石子贤
应借款方20xx年11月20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本币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人民币
1.2 借款金额: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其中备付利息137.42万元(大写:壹佰叁十柒万肆仟贰佰元整)
1.3 借款期限:2年
借款期限为2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购进生产原材料,保证资金流动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4)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5)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6)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7)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8)其它:
3.2 提款期限为2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额为 
万的整数倍,但后一笔提款除外。
3.3 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分年提款计划提款:

┌────────────────────────────┬─────┐
│ 计 划 提 款 │ 金 额 │
├──────┬──────┬───────┬──────┼─────┤
│   20xx 年  │第4 季│12月  │1日 │500 万│
├──────┼──────┼───────┼──────┼─────┤
│   20xx 年  │   第1季 │1 月 │ 1 日 │300 万   │
├──────┼──────┼───────┼──────┼─────┤
│ 20xx  年 │第1季 │1    月 │15  日 │200 万│
├──────┼──────┼───────┼──────┼─────┤
3.4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5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7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6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3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7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6.65%
利息每3个计收一次,结算日为每月30日。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 2% ;承诺费起算日为第一天,并在第365天计收。
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4%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5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来源为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由于数据过多。。。未列出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一个月前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款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低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合同不仅仅是是维护法律权益的证明,更是对自身责任的规划。在阅读了这篇《国际电子有限公司与国泰银行借款合同2024》之后如果还想阅读更多相关文章,请多多关注我们银行借款合同范本,欢迎下次再来,在此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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