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磨刀不误砍柴工,提前预备方案可以提高效率在你衡量自身的价值的时候,我们必须制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方案。方案制定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现在你是否对方案一筹莫展呢?在此,你不妨阅读一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希望你能从中找到有用的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按照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站韩桥料场、公路及交通施工工地现场等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有效的措施和方案,实现我站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我县的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解决料场拌合设备生产扬尘,消除工地施工扬尘,杜绝渣土运输撒漏扬尘的目标。

二、实施标准

1、料场

料场使用的拌合机、导热油锅炉安装配备了除尘设备。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砂石料堆用苫布等进行覆盖,料场前场地及时进行洒水清扫,并根据生产和外界环境风力等级情况适当增加洒水清扫次数,达到粉尘不上扬的标准。

料场道路定期进行洒水、清扫,并根据生产和外界环境风力等级情况适当增加洒水清扫次数,确保无扬尘无杂物,做到场内清洁整齐。

料场区内装载机等大型机械车辆设备停放区域以及场内道路和地面一律混凝土硬化,避免扬尘和雨后泥泞。

2、选择科学运输路线,加强运输管理。

对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对装载散体物料的运输车辆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车辆不超高、超量装载,并加盖苫布,车厢后板同定插销和人工座钩完好,车厢无变形、无破损、无缝隙。对外租车辆必须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标准方可租用。

3、施工现场

(1)施工现场堆放砂、石等散体物料的,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0.5米的堆放池,并对物料裸露部分实施全苫盖。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苫盖、固化措施。苫盖措施必须全封闭,达到无空隙的苫盖标准。

(2)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等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识,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

(3)施工现场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

4、加大公路养护力度,及时清理公路两侧垃圾、农作物秸秆、杂草和落叶,确保公路清洁干净。

5、其他要求

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灰土,禁止露天堆放水泥和石灰,禁止焚烧垃圾等有害物质,禁止使用煤炭、木材等材料作为燃烧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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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公共交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县运输管理站成立了交通运输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小组,对应天津空气重污染日预警级别,制定相应响应措施,提升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当发布Ⅲ级空气重污染日(连续三天AQI200)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沧运集团**公司和**县各城乡客运公司、**县公交公司分别在6小时、2小时内启动预案,合理调配运营车辆,确保正常的作业计划100%完成;各车站增加售检票能力,组织实施具体大客流控制措施。

当发布Ⅱ级空气重污染日(连续三天500AQI300)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沧运集团**公司和**县各城乡客运公司、**县公交公司分别在6小时、2小时内启动预案,根据客流情况分别以增加当日车次5%、10%为标准,缩小发车间隔,确保执行到位;各车站增加售检票能力,组织实施具体大客流控制措施。

当发布Ⅰ级空气重污染日(一天(含)以上AQI≥500)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沧运集团**公司和**县各城乡客运公司4小时内启动预案,根据客流情况安排所有备用车辆参与运营,以增加当日车次8%为标准,全部管理人员到一线协助工作,保证运力充足,缩小发车间隔;**县公交公司2小时内启动预案,安排集团所有运营车辆参与运营,全部管理人员到一线协助工作,并相应缩小发车间隔、延长作业时间;各车站增加售检票能力,组织实施具体大客流控制措施。

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落实市政府实施“蓝天工程”的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年初制定的环保工作目标,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区政府决定对大气污染企业和重点污染源进行专项治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市长、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河东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为依据,以耐火材料、地板砖、内墙砖、水泥、石灰窑、石料开采加工等污染严重的企业为重点,全面治理大气污染源,改善我区环境质量。
二、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
(一)防治工业污染
1.炒石膏粉厂、小生化厂、小板厂、小瓦盆窑、小淀粉、小造纸、小电镀等土(小)企业,必须于2005年年底全部关停、拆除。今后发现一处拆除一处,严防死灰复燃。
2.全区34家耐火材料厂(名单见附表2),必须于2016年3月底前采用煤气发生炉或梭式窑生产技术进行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3.城市规划区内、新老206国道两侧、街道办事处驻地周围的燃煤企业(名单见附表3),必须实行煤改气工程,地板砖行业的生产废水和采用冷煤气为燃料的企业,必须配套上马废水处理设施,不得直排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达标验收时间为2016年6月底前。
4.2016年年底前关停取缔所有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石灰窑(名单见附表4),逐步关停取缔不在重点区域的石灰窑。
5.即日起环保部门不再审批新上石料开采项目。原有分布于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石子厂必须立即停产并拆除设备。不在重点区域的石子厂要在2016年6月底前关停拆除。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并拆除设备。
6.大力推行新型回转窑生产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机立窑生产线。今后不得新建、扩建机立窑设备和直径小于2.5米的小型回转窑,对现有年产量10万吨以下水泥机立窑生产线逐步关停或转产。
7.继续巩固小炼铁、土炼焦两小企业的关停成果,未完成拆除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年底前完成拆除任务,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反弹。
8.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对盛能电厂、华盛电厂脱硫装置和大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工作(名单见附表5),确保2005年年底前各项污染指标均达标排放。
9.其他未被列入关停治理改造的大气污染企业,必须在2016年10月底前采用清洁能源进行治理改造。
10.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一切对大气环境质量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必须经过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任何部门不得审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环保部门有一票否决权。禁止在城区建成区及规划区内建设炼钢、炼铁、电石、水泥等粉尘污染严重的项目,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从2016年起,对占城区污染负荷80以上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
责任单位:区经贸局、环保分局、建设局、发展计划局、监察局、工商分局、司法局、安监局、土地分局
(二)防治煤烟污染
1.发展和推行集中供热,凡集中供热管网所及范围的生产和采暖单位,原有燃煤锅炉一律拆除或封存。对要求加入集中供热的用户,供热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对未纳入热网规划区域的,要实行区域联片工业采暖。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规划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环保分局
2.城市建成区内,严禁新上蒸发量10吨/时以下民用燃煤锅炉;所有工业燃煤窑炉和蒸发量1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水炉、饮食服务大灶等燃煤装置,2016年5月1日前全部取缔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的,要按隶属关系,到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对新上直接燃煤的商业性的饮食或浴池等经营性锅炉、煤炉、大灶,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或接受备案。
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小锅炉烟尘污染,采取建立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推广绿色能源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顿或关闭。2016年底前,所有木材加工企业燃煤锅炉一律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商分局
3.各煤炭经营单位,不得向城区范围内供应含硫量大于1、灰分大于17的高污染煤炭燃料。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经贸局、工商分局
4.城市建成区内积极推广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电等清洁能源,2016年底前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环保分局
(三)防治机动车污染
1.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产业政策,停止生产和销售落后车型,加强出租车和公交车的管理,加快运营车辆更新。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政策和标准,做好机动车报废工作。对超期服役、污染严重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淘汰。
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2.推广燃气汽车技术,加快燃气站建设,以公交车和出租车为重点,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等清洁能源。2005年底使用双燃料的公交车、出租车要达到30,2016年底达到50,2017年底达到90。
责任单位:区交通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
3.加大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力度,将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纳入车辆年检程序。办理车辆年检、转入等手续时,应取得市环保部门核发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超标排放尾气的车辆要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尾气超标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年检,不得上路。
加强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路检车辆不能低于当地现有车辆总数的5。区环保部门要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督管理动态数据库,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全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
限制摩托车发展,停止对二冲程摩托车挂牌。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环保分局
4.车用汽油必须符合《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指标》等要求,销售单位要按规定添加燃油清净剂。
责任单位: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环保分局
(四)防治扬尘、油烟污染
1.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和物料堆放场的管理。建成区内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方案中要有防治扬尘措施,施工现场要进行硬化处理,建筑施工垃圾要及时回收清运,物料堆放场四周要设置有效、整洁的防尘隔离围挡。运输散流物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防止运送过程中发生遗撒泄漏。
城区道路坚持洒水清扫,积极开展道路机扫,做到城市垃圾日产日清。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公路局
2.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防止裸露地面扬尘污染。2016年基本实现城区裸露地面绿化。城市绿化覆盖率2005年达到30,2016年达到35,2017年达到40以上。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林业局
3.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现有饮食服务场所污染扰民或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2016年6月底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2016年7月1日起,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新建饮食服务业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禁止在城区内露天烹调、烧烤食品。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环保分局
4.在人口密集的地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河东区是临沂市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是落实市政府“蓝天工程”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治理大气污染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区政府成立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监督、协调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各责任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分工负责,务求实效;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督查落实工作。
(三)严格执法,严惩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是主要的环保执法监督部门,要不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建立集中突击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单位)依法关停,对完成治理任务但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停产改造并予以处罚。对个别严重违法的污染企业,供电、技术监督、工商、公、检、法等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配合环保部门,进行严厉查处。
(四)搞好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体,大力宣传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环保法律法规及市、区有关污染防治的文件精神。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信息,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进度及环境质量状况,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充分调动全区广大群众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公众参与机制。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或虽完成治理任务但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单位),通过媒体对企业法人进行曝光,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制定优惠政策,保证资金投入。为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对治污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在环保收费等方面依法给予减免。对企业和个体业主自行治理或关停拆除烟囱和小污染源并经验收合格的予以通报表彰。按照“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把治理资金落到实处。限期治理企业的治理资金由企业自筹,各企业必须保证污染治理资金投入,企业的自由资金要优先用于污染治理,在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各金融部门对治污项目要优先给予支持。
(六)严格考核,务求实效。区政府将把专项治理任务作为环保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严格考核。对在治理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将按照有关的环保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有关街道办事处责任人按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兑现奖惩。
附:1、河东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职责分工表
2、耐火材料企业名单
3、城市规划区和新老206国道两侧企业名单
4、石灰窑限期拆除时间表
5、电厂治理时间表
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燃煤锅炉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燃煤锅炉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燃煤锅炉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保护和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和省、市、县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扎实开展燃煤锅炉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全部淘汰全县在用燃煤锅炉,建立健全燃煤锅炉监管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燃煤锅炉的环境污染问题,努力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二、主要任务

(一)淘汰全县在用燃煤锅炉。提前一个月即xx年8月底前(市政府要求xx年9月底前)淘汰全县在用42台燃煤锅炉,做到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二)编制燃煤小锅炉管理台账。在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全县燃煤锅炉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查清全县燃煤锅炉的所在位置、规模、用煤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建好管理台账。

(三)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省、市、县《实施方案》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全县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对违规建设的锅炉坚决不予检验、登记并依法关闭。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建锅炉,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并同时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四)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建章立制,切实加强日常燃煤锅炉监管,定期开展跟踪督查,巩固整治成果,严格环境执法,严防整治工作反弹,实现燃煤锅炉管理的严格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奖励补助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将现有燃煤锅炉拆除并更换天然气锅炉或电锅炉的,按照3万元/台起步,以一蒸吨为基础,每增加一蒸吨财政补贴2万元。

四、整治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

各乡镇(园区)安排专人按照县市场监管局交给的锅炉业主名单进行确认,发现有遗漏的锅炉,进行补登,6月30日前汇总交给县市场监管局登记造册,并报县环保局备案。

(二)自行整治阶段。

县环保部门按照整治时限向各单位发放《致锅炉业主的一封信》和《锅炉限期整治通知书》。在自行整治期间,相关单位要积极组织技术专家和工作人员上门做好服务工作。

(三)拆除和验收阶段

1、拆除阶段。对逾期未完成自行拆除和改用清洁能源的锅炉,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进行现场集中强制拆除。对按时完成自行拆除和改用清洁能源的,由业主向县市场监管局提交验收申请,县市场监管局及时邀请县环保局等相关单位参加,对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按照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市场监管局,再由县市场监管局向锅炉业主发放。有关乡镇(园区)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另行增加补助标准。

2、验收阶段:xx年8月下旬组织验收,验收一个,补助到位一个,确保在8月31日前全面淘汰全县42台在用燃煤锅炉。

五、工作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对照职责和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对全县在用燃煤锅炉进行核实,建立在用锅炉清单,加强燃煤锅炉行业管理,对无证经营的业主依法清理,对列入整治范围的锅炉不予检验和登记发证,并组织协调实施淘汰燃煤锅炉。

县环保局:负责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整治目标的监督管理,对列入整治范围内的企业不予环保审批。

县发改委(物价局):负责统筹协调天然气供应工作,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水平。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县公安局:负责整治工作的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县法院: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快速执行。

县财政局:负责支持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工作,保障必要的奖补和工作经费。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县政府下达停业整顿和关闭通知的业主实施强制性断电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整治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效能监察,落实责任追究制。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强化领导。县政府成立xx县燃煤锅炉整治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全县燃煤锅炉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燃煤锅炉整治的日常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燃煤锅炉整治宣传教育,宣传燃煤锅炉污染危害及整治要求,引导公众参与,强化舆论监督。对于未按要求实施整改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引导企业,自觉整治。企业是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引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认真按照整治工作部署要求,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务。

(四)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干部包保、定期调度、督查反馈和监督考核等机制。要根据自行整治拆除和集中整治两个时限的要求,倒排工期,列出时间表,落实责任人。县整治工作领导组定期督查调度,对未能按期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实行约谈制度。在整治拆除攻坚阶段,领导组全体成员单位要做到人员、时间、精力三集中,抽调人员非特殊情况一律在县市场监管局集中办公。

(五)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在整治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又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法,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做到依法拆除、有情操作。要提前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预案,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严禁因工作不到位而引发恶性事件。

(六)及时总结,上报信息。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燃煤锅炉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月上报治理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度。

河东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河东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落实市政府实施“蓝天工程”的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年初制定的环保工作目标,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区政府决定对大气污染企业和重点污染源进行专项治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市长、区长目标责任书和河东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为依据,以耐火材料、地板砖、内墙砖、水泥、石灰窑、石料开采加工等污染严重的企业为重点,全面治理大气污染源,改善我区环境质量。 二、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 (一)防治工业污染 1.炒石膏粉厂、小生化厂、小板厂、小瓦盆窑、小淀粉、小造纸、小电镀等土(小)企业,必须于2005年年底全部关停、拆除。今后发现一处拆除一处,严防死灰复燃。 2.全区34家耐火材料厂(名单见附表2),必须于2006年3月底前采用煤气发生炉或梭式窑生产技术进行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3.城市规划区内、新老206国道两侧、街道办事处驻地周围的燃煤企业(名单见附表3),必须实行煤改气工程,地板砖行业的生产废水和采用冷煤气为燃料的企业,必须配套上马废水处理设施,不得直排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达标验收时间为2006年6月底前。 4.2006年年底前关停取缔所有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石灰窑(名单见附表4),逐步关停取缔不在重点区域的石灰窑。 5.即日起环保部门不再审批新上石料开采项目。原有分布于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石子厂必须立即停产并拆除设备。不在重点区域的石子厂要在2006年6月底前关停拆除。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并拆除设备。 6.大力推行新型回转窑生产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机立窑生产线。今后不得新建、扩建机立窑设备和直径小于2.5米的小型回转窑,对现有年产量10万吨以下水泥机立窑生产线逐步关停或转产。 7.继续巩固小炼铁、土炼焦两小企业的关停成果,未完成拆除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年底前完成拆除任务,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反弹。 8.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对盛能电厂、华盛电厂脱硫装置和大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工作(名单见附表5),确保2005年年底前各项污染指标均达标排放。 9.其他未被列入关停治理改造的大气污染企业,必须在2006年10月底前采用清洁能源进行治理改造。 10.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一切对大气环境质量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必须经过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任何部门不得审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环保部门有一票否决权。禁止在城区建成区及规划区内建设炼钢、炼铁、电石、水泥等粉尘污染严重的项目,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从2006年起,对占城区污染负荷80%以上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 责任单位:区经贸局、环保分局、建设局、发展计划局、监察局、工商分局、司法局、安监局、土地分局 (二)防治煤烟污染 1.发展和推行集中供热,凡集中供热管网所及范围的生产和采暖单位,原有燃煤锅炉一律拆除或封存。对要求加入集中供热的用户,供热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对未纳入热网规划区域的,要实行区域联片工业采暖。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规划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环保分局 2.城市建成区内,严禁新上蒸发量10吨/时以下民用燃煤锅炉;所有工业燃煤窑炉和蒸发量1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水炉、饮食服务大灶等燃煤装置,2006年5月1日前全部取缔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的,要按隶属关系,到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对新上直接燃煤的商业性的饮食或浴池等经营性锅炉、煤炉、大灶,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或接受备案。 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小锅炉烟尘污染,采取建立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推广绿色能源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顿或关闭。2006年底前,所有木材加工企业燃煤锅炉一律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商分局 3.各煤炭经营单位,不得向城区范围内供应含硫量大于1%、灰分大于17%的高污染煤炭燃料。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经贸局、工商分局 4.城市建成区内积极推广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电等清洁能源,2006年底前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环保分局 (三)防治机动车污染 1.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产业政策,停止生产和销售落后车型,加强出租车和公交车的管理,加快运营车辆更新。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政策和标准,做好机动车报废工作。对超期服役、污染严重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淘汰。 2.推广燃气汽车技术,加快燃气站建设,以公交车和出租车为重点,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等清洁能源。2005年底使用双燃料的公交车、出租车要达到30%,2006年底达到50%,2007年底达到90%。 责任单位:区交通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 3.加大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力度,将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纳入车辆年检程序。办理车辆年检、转入等手续时,应取得市环保部门核发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超标排放尾气的车辆要安装尾气净化

装置,尾气超标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年检,不得上路。 加强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路检车辆不能低于当地现有车辆总数的5%。区环保部门要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督管理动态数据库,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全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 限制摩托车发展,停止对二冲程摩托车挂牌。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环保分局 4.车用汽油必须符合《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指标》等要求,销售单位要按规定添加燃油清净剂。 责任单位: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环保分局 (四)防治扬尘、油烟污染 1.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和物料堆放场的管理。建成区内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方案中要有防治扬尘措施,施工现场要进行硬化处理,建筑施工垃圾要及时回收清运,物料堆放场四周要设置有效、整洁的防尘隔离围挡。运输散流物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防止运送过程中发生遗撒泄漏。 城区道路坚持洒水清扫,积极开展道路机扫,做到城市垃圾日产日清。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公路局 2.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防止裸露地面扬尘污染。2006年基本实现城区裸露地面绿化。城市绿化覆盖率2005年达到30%,2006年达到35%,2007年达到40%以上。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林业局 3.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现有饮食服务场所污染扰民或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2006年6月底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2006年7月1日起,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新建饮食服务业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禁止在城区内露天烹调、烧烤食品。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环保分局 4.在人口密集的地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河东区是临沂市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是落实市政府“蓝天工程”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治理大气污染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区政府成立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监督、协调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各责任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分工负责,务求实效;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督查落实工作。 (三)严格执法,严惩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是主要的环保执法监督部门,要不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建立集中突击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单位)依法关停,对完成治理任务但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停产改造并予以处罚。对个别严重违法的污染企业,供电、技术监督、工商、公、检、法等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配合环保部门,进行严厉查处。 (四)搞好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体,大力宣传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环保法律法规及市、区有关污染防治的文件精神。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信息,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进度及环境质量状况,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充分调动全区广大群众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公众参与机制。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或虽完成治理任务但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单位),通过媒体对企业法人进行曝光,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制定优惠政策,保证资金投入。为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对治污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在环保收费等方面依法给予减免。对企业和个体业主自行治理或关停拆除烟囱和小污染源并经验收合格的予以通报表彰。按照“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把治理资金落到实处。限期治理企业的治理资金由企业自筹,各企业必须保证污染治理资金投入,企业的自由资金要优先用于污染治理,在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前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各金融部门对治污项目要优先给予支持。 (六)严格考核,务求实效。区政府将把专项治理任务作为环保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严格考核。对在治理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将按照有关的环保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有关街道办事处责任人按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兑现奖惩。 附:1、河东区大气污染专项治理职责分工表 2、耐火材料企业名单 3、城市规划区和新老206国道两侧企业名单 4、石灰窑限期拆除时间表 5、电厂治理时间表

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突出治源头、治面源、治河道三项重点工作,紧抓污水收集、处理、排放三个关键环节,注重工业废水、城镇污水、医疗废水处理三个能力提升,完成管网建设扩增量、污水处理达容量、污水排放提质量三项任务,切实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年底前,消除**河黑臭水体。20**年底前,完成**、**两河景观带建设任务。到2020年,全区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56%以上(2030年达到75%以上);岔口断面水质达到V类(2030年达到Ⅳ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下(2030年基本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0%以内(2030年控制在5%以下)。

三、工作任务

(一)系统治理,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开展**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组织实施《**市耀州区**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年)》(铜耀政办发[20**]1号)。(区环保局、水务局牵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参与,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政府、街道办落实,不再另行说明)

2、狠抓工业污染防治。20**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类和皂素、冶金、果汁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20**年底前,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污水不能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必须建成全覆盖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并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区经贸局、住建局牵头,环保局、发改局、国土耀州分局、董家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惠塬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参与)

3、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和排污口整治,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完善市区污水收集管网。20**年,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收集率100%;加快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雨污分流率达到60%以上。促进再生水利用,配合市城市管理局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建设再生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加大向工业企业、景观水体、市政和农业灌溉供水。加强新耀污水处理厂和照金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对新耀污水处理厂尾水实施深度治理。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到2020年,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区住建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4、加强医疗废水治理。完成区**中医医院医疗废水处理工程建设,完善镇办、社区、企业医院、诊所医疗废水消毒处理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区卫计局负责)

5、实施河道清淤疏浚。按照**、**两河综合整治工程设计规划,进一步加大对源头、面源、河道的综合整治力度,加快**河清淤整治工程建设进度,提高河道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以**、**两河城市段和途径的镇、村人口聚集区为重点,加强河道两侧垃圾清理整治,到20**年底,实现河岸两侧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区水务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参与)

6、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20**年10月底前,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改、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完善环评手续。同时,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利用畜禽养殖粪便制取有机肥。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农业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7、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围绕农业“一控两减三基本”(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化肥、农药施用总量减少,地膜、秸秆、畜禽粪便基本资源化利用)目标,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适时开展低毒、低残留农药施用补助试点工作。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区农业局牵头,发改局、国土耀州分局、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8、推进人工湿地建设。开展上游涵养林建设和修复工作,防止流域水环境生态功能退化。全面开展**、**两河沿岸的绿化美化工作,因地制宜栽植行道树、低矮景观树木、经济林和绿化林带。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对水资源进行有效控制管理,适当增加**、**两河的生态基流。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或生态湿地,加快药王生态湖生态湿地公园建设,充分利用中水,优化“城中河”的生态景观效能,提高区域水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区林业局、住建局牵头,发改局、水务局、环保局等参与)

(二)源头防控,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1、严格环境准入。到2020年,完成全区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依法取缔违规排污口取缔桃曲坡水源地上游河道沿线两侧洗车场点,严禁乱排乱倒污水、垃圾,防止污染河水。(区水务局牵头,住建局、环保局参与)

2、调整产业结构。制定分年度实施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河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等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禁止新建扩建造纸、化工、印染、果汁和淀粉加工等高耗水、高污染项目;新建低污染项目全部进工业园区,切实做到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区发改局、经贸局牵头,国土耀州分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

3、持续推进污染减排。将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实行等量置换。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排污总量与浓度双控制。20**年底前所有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区环保局负责)

(三)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

1、控制用水总量。加强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维持河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关闭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到2020年,全区年用水总量控制在5524万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年下降14%、13%以上。(区水务局牵头,发改局、经贸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2、抓好工业、城镇、农业节水。严格执行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用足、用好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政策、技术、项目、资金等支持,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解决好雨水收集和再利用的问题。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到2020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6以上。(区经贸局、住建局、农业局分别牵头,发改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参与)

3、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加大再生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力度,将中水利用纳入新建企业环评审批。企业内部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利用中水,最大程度节约用水。自2018年起,全区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使用设施。(区发改局、住建局牵头,经贸局、水务局、环保局、住改办等参与)

4、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区发改局、环保局牵头,教育科技体育局、财政局、经贸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四)强化监管,提升水环境管理水平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工程治理,实现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建设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设立保护区标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加强水源和水厂水质监测,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中心城区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20**年底前,完成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区环保局、水务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卫计局、国土耀州分局、煤炭局、经贸局等参与)

2、加大水环境执法力度。环保、水务、城市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经营或停产(业)整治;对整治未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区环保局牵头,水务局、住建局、公安耀州分局、监察局、经贸局等参与)

3、建设完善水质监控网络。完善**、**两河水质监测布点,规范监测水质;重点监控**、**两河沿岸工业园区、重点企业、重大风险源。(区环保局负责)

4、理顺价格税费。按期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底前,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将照金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区发改局牵头,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各镇办、各有关部门是本方案实施主体,要制定实施年度方案报区环保局,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区环保局将制定全区年度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定期调度检查任务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区环保局,区环保局汇总后报区政府。区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节约用水、收集来水的意识,养成集水节水不污染水的良好习惯。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镇办及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与全区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大气重污染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大气重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重污染导致的公共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省区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在未来2天内持续出现不利气象条件,秸秆焚烧、外来沙尘入境等造成大气污染物聚集,导致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可能出现大气重污染的情况或已经出现大气重污染的情况。
(四)预案体系。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是我市为应对大气重污染制订的专项应急预案。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附则。《预案》将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着力强化大气重污染的防治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市(县)、区人民政府作用。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我市成立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担任。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应急办、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市气象局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以及所辖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组成。
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督促其实施;
2.负责指挥、协调本市大气重污染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确定应对大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4.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政府对本市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5.及时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信息的上报和通报工作;
6.统一监督管理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等事项;
7.落实大气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二)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大气重污染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实施;协调做好大气重污染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督促、协调各地相关工业企业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会同市环保局制定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急措施,并协助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大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的监督监察。
市教育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落实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健康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市环保局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市安监局、环保局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第2页

措施;做好大气重污染社会秩序的维护,配合属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民众的救助工作,指导转移安置民众;协助当地政府管理、分配应急物资和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制定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资金和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检查和执法工作,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大气重污染时的污染防治工作。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制定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组织采取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措施,督促、协调各地环卫管理、作业单位开展道路清扫工作。组织查处渣土运输、市政道路大修或改扩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有害物质、市政道路两边违规露天烧烤等污染大气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非法使用小煤炉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检查和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交通线路畅通;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及时通报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
市文广新局:负责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广播电视台及时发布。
市环保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及其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搭建信息交换与会商平台,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并向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提供监测信息;加强对环境风险源工业企业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减排方案,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污染整治措施,查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应急办:根据市领导要求,协助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的协调工作;做好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市大气污染的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霾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
苏州供电公司:协助江苏省电力公司执行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协助市经信委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
苏州电信分公司:为大气重污染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和移动通信保障。
各市及吴江区政府:建立辖区大气重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针对辖区特点编制应急预案,明确不同事件等级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发生大气重污染或收到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大防控力度,努力减轻大气重污染的环境危害。
(三)专家组。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聘请相关专家成立大气重污染处置专家组,指导全市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专家组的工作职责如下:
1.指导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
2.对大气重污染进行预测分析,为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做好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等工作;
3.参与并指导大气重污染的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价;
4.调研大气重污染形成的原因,提出大气重污染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预报,各市区通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开展辖区内空气质量监测。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采用地面自动监测系统开展24小时连续监测,该系统设有彩香、轧钢厂、苏州工业园区和相城区等8个自动监测子站,主要监测因子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和臭氧。
市气象局负责霾天气和气象数据的监测分析与预测预报。全市建设有自动气象观测站系统和霾监测系统。全市的霾监测系统通过设在市区、常熟、张家港等地的6个霾超级监测子站,初步实现对全市霾天气的24小时连续实时监测。
(二)预警分级。
依据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我市大气重污染预警分为三级。
1.三级预警:为重度污染,即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二级预警:为严重污染,即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5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一级预警:为极重污染,即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500,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三)预警发布与等级调整。
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根据可能发生的大气重污染等级报请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由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布或进行预警等级调整。
三级预警: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会商后,经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
二级预警: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共同会商确认后,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发布橙色预警。
一级预警:由市长召集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共同会商确认后,由市政府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根据大气重污染的变化情况,适时报请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后调整预警等级。当区域内连续3天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200时,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后发布预警调整的信息直至解除预警,转入正常工作。
(四)预警措施。
1.三级预警。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应依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监测,加强预防,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准备,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组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大气重污染的防范工作;积极落实好防范措施、资金和应急物资的筹备和调配;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
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采取行动,必要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部署辖区内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
2.二级预警。
增加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的频次,告知公众积极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并做好防护。
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应急值守,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密切监视污染情况,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积极落实应急物资的调配,做好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准备。气象和环保部门做好监测和预报,对大气污染范围、程度及变化情况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大气重污染信息的频次。
成员单位按职责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通过各种渠道通知辖区内的人员尽量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针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一级预警。
进一步增加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的频次,告知公众尤其是易感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博客、手机短信等手段告知公众车辆限行方案、中小学停课等信息。
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密切监视大气重污染的情况,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积极落实好应急物资和调配,做好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准备,随时启动抢险应急预案。气象和环保部门加密监测,加强预报;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大气重污染的信息。
成员单位按职责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停止体育比赛、大型集会等户外活动,中小学停课,受影响区域的高速公路依据应急预案暂时封闭道路。针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市公安局会同交通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指导公众进行有序撤离。
(五)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保、气象监测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布设完善的霾(灰霾)大气质量监控点,设置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常年密切监控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各地、各部门建立相应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队伍,配置并完善相应的大气重污染应急装备,建立和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系统及环境风险源档案。
四、应急响应
(一)预案的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本预案分为三个级别响应,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由低到高分别为:三级响应由分管副市长批准启动;二级、一级响应由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响应级别。
(二)扩大应急范围。
当大气重污染主要污染物由境外污染物输入时,应启动扩大应急程序,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会商,确定污染物的来源后报请市政府协调境外省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分级响应措施。
1.三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2.二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户外作业人员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停止露天烧烤;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秸秆焚烧与杂物焚烧等的工作力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大气污染达到严重等级的区域,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监察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停止建筑拆除工程;严格控制渣土运输作业;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时间;对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实行减产、减排;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3.一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建议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人员要加强防范;建议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停止露天烧烤;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秸秆焚烧与杂物焚烧等的工作力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大气污染达到极重等级的区域,实施更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监察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施工工程;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土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时间;对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实行限产、限排;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实行交通管制,根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实施的排放标准、行驶区域等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
(四)信息发布。
由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对信息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送,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大气重污染发生后,根据事件的级别由辖区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宣传部门组织统一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五)应急等级调整。
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根据监测结果视情况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并随时组织信息发布。
(六)应急终止。
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200,并预测未来2天的天气情况有利于大气质量好转,空气质量指数(AQI)仍将低于200时,表明大气重污染天气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根据气象条件、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最终报告,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报相应的指挥机构确认后终止应急状态,发布应急终止的信息,转入正常工作。
五、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以及应急专家组,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提出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建议;对应急工作和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调查报告经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后存档备案。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对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储备资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大气重污染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大气重污染防治及应对工作的研究、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生态恢复和应急工作奖励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
(二)应急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补充、更新。
(三)通信保障。
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值班电话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特殊情况下,建立、开通临时通讯体系。
(四)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大气重污染的技术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大气重污染应对知识,充分掌握各类大气重污染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市、区、辖市以及相关企业组成的大气重污染应急网络,保证一旦发生大气重污染时,能迅速组织抢险救险、监测监控等现场处置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应急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大气重污染的监测水平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大气重污染时能妥善应对。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大气重污染应对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以属地管理为基础,各地区建立、完善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应急处置专家库,确保大气重污染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同时,由专家对大气污染源进行勘查确认、分析危害、对症处置。
(六)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现场。由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由民政部门管理、分配应急物资和资金,指导转移、安置民众,配合交通部门确保24小时内应急物资运送到位。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教育。
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积极开展有关大气重污染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二)培训。
定期组织大气重污染应急人员的培训,使得大气重污染应急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效率和效果。
组织公众开展大气重污染应对知识的培训,提高广大民众大气重污染的应对能力。
(三)演习。
根据《江苏省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要求每年至少定期开展一次应急演习。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二)奖励与责任。
1.表彰奖励。
在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三)制定、更新。
本预案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各相关部门的子预案由各部门负责制订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市政府河政秘〔2002〕53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城区锅炉烟尘污染问题,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按照河政办〔2004〕8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在我区城区范围内开展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
1、成立“河东区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 超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李 琨 区政办副主任
尹 伟 区环保局局长
成 员:蒿海艇 区经委纪检组长
李永民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秦 辉 区技术监督分局副局长
顾涌泉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武亚东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武春付 向阳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
马秀洲 河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任大明 新华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
姚红军 区环保局副局长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姚红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切实重视烟尘整治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具体分工为:
(一)区环保局:
1、牵头协调烟尘整治联合执法活动;
2、对烟尘污染基本情况调查摸底;
3、负责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4、掌握和通报烟尘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5、负责区直单位锅(窑)炉烟尘污染整治工作。
(二)区经委:
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并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取缔。
(三)区质监分局
负责对锅(窑)炉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等监督管理,以及锅(窑)炉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
(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加强锅(窑)炉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促使锅(窑)炉使用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避免或减轻安全事故。
(五)区工商分局
对申办或年审营业执照的锅(窑)炉使用单位,严格进行核查。
(六)区公安分局
保障烟尘整治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制止暴力抗法事件。
三、烟尘污染整治要求
1、按照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规定,“0.4-0.7吨/时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锅炉”应予淘汰,由经贸部门实施;
2、经检验、检测,达不到安全要求的锅(窑)炉禁止使用,没有合法操作使用证件的司炉工不准上岗,由质监部门实施;
3、对现有1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必须改油、改气、改烧无烟煤,1蒸吨以上燃煤锅(窑)炉,还必须配套使用除尘设施,以确保烟尘和噪声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今后,热电厂供热范围外新建或更换的1蒸吨以上燃煤锅(窑)炉,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由环保部门监督实施。
4、对办理营业执照的锅(窑)炉使用单位,没有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年检;
5、根据锅(窑)炉使用单位的具体违法情节,由具有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6、各成员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并积极参加联合执法检查活动。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严格执法,采取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法,以说服教育、引导为主,防止出现过激行为,保持社会稳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健全违法案件移送制度,确保烟尘整治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
四、实施时间
专项行动自发文之日至2005年8月31日实施。
城区锅炉烟尘污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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