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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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办发〔xx〕xx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县农民工、贫困高校毕业生等人员返乡创业带动就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动能
坚持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农则农、多业并举原则,按照“面上保护、点上开发”的要求,充分利用我县生态资源优势、农业产业优势积极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重点扶持景区景点旅游基地建设、配套乡村旅游接待服务、特色农产品加工、特色民族工艺品加工等方面创业。(牵头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旅游局、县农委、县商务局、县经信委、县林业局)
二、抓住机遇回引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
抓住长江经济带、沿海经济区产业梯度转移新机遇,联系、吸引有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带着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回乡创业,利用本地资源嫁接外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牵头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配合单位:县经信委、县商务局、县人社局)
三、搭建平台鼓励返乡创业
按照“孵化园+创业园”的模式,重点支持移民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国家级眼镜生产基地、兴隆镇小企业创业基地、甲高片区油橄榄、康乐晚熟脐橙、朱衣薯类加工等产业化生产基地、竹园现代休闲观光农业基地。对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孵化企业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5名以上“四类人员”就业的,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贴。对符合产业布局要求的返乡创业园,根据其财政贡献和吸纳就业人数等情况,市、区县两级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对返乡创业园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给予补助。积极协调各类园区,引导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入住,在标准化厂房等设施设备使用上给予大力优惠。因扩大产能需建设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的,同等享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扶持政策。乡镇、村可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园、小企业基地、旅游乡镇、商业街建设,在规划小城镇建设中预留部分土地或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县经信委、县商务局、县农委、县旅游局)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助推互联网创业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农村特别是产业规划发展区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等基础设施,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城乡共建、联网、共享。合理布局区域性冷库保鲜保质中心建设,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构建农村互联网信息主流门户,建设基层信息服务站,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加快构建农村网络销售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支持农村物流快递配送点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商务局、县水务局、县经信委、县交委)
五、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返乡创业
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农民工等人员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利用闲置的农村撤并中小学校舍、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场地创办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返乡人员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共同抵御市场风险。支持农民工利用自家宅基地发展农家乐等实体经济。(牵头单位:县农委,配合单位:县国土房管局、县商务局、县教委)
六、构建服务体系指导返乡创业
积极收集成功创业项目、创业点子,推荐进入市级返乡创业项目库,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项目服务。改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充分利用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力量,组织发展“返乡创业分盟”会员,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扩大农民工创业培训项目范围,将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农民工分类开展GYB(产生创业意识培训)、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IYB(提升你的企业培训)等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500—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推介返乡创业企业产品,搭建产品推广展示平台。加大品牌培育力度,引导发展壮大的返乡创业企业开展品牌化经营。(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工商局)
七、加强融资服务支持返乡创业
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企业建立项目对接。组织有意向的社会投资人、风投公司考察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和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优化融资环境,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仓单质押、订单质押、动产抵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等多种融资方式。建立和完善集群企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开展农村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等新型金融业务。将有市场、有赢利能力的返乡创业企业纳入银行转贷周转机制支持范围。将农民工等就业重点群体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象,返乡人员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财政全额贴息;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牵头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科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国资中心)
八、落实减税降费等政策扶持返乡创业
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微型和鼓励类中小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成为个体工商户、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统筹整合各类创业扶持资金,探索设立创业引导资金,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主要用于物流、房租、水电、网络等补贴及开展创业人员外出培训、学习等。将社保缴费优惠政策覆盖到返乡创业企业,xx年5月1日起两年内可以享受xx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从8%降至7.5%;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对返乡创业的企业,经认定符合小微、困难行业企业的,可以享受规定期限内社保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优惠政策。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当年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个人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各类人员就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当年裁员率低于全市登记失业率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稳岗补贴,额度为当年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牵头单位:县国税局,配合单位: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农委、县经信委、县人社局、县工商联)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强化要素保障,优化政务环境,大力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加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夯实工作基础。
(二)整合部门资源。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特别要加强资源要素整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地到位,确保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取得实效。
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方案范文
小编寄语:自农民工这一概念在中国兴起以来,农民工的从业现状就成为经济体是否处于良性循环的参照系之一。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希望您能喜欢!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xx政办发〔xx〕60号)和《xx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xx政办发〔xx〕4号)精神,我县决定启动实施鼓励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三年行动计划。为推进计划的全面实施,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全面激发广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机会,加快我县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
(二)目标任务。xx年至xx年,全面实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到xx年,以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为基础,建成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发展一批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组织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参加创业培训2000人次,扶持创业1000人,带动就业3000人以上。
二、政策措施
(一)融合产业发展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指导和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选准选好创业项目,促进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
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创业空间。突出少数民族特色,大力发展民族风情旅游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
把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贫困乡镇、贫困村在实施整村推进、整村帮扶中要优先给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扶持。鼓励返乡人员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挖掘和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顺应消费结构和市场需求,抓住机遇创业兴业,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
(二)加快基层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县、乡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返乡创业的服务职能,在县就业服务中心、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标识的返乡创业服务窗口,开展创业服务。按照“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探索建立融资、融智、融商一体化创业服务中心。
鼓励和支持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服务体系,打造集创业咨询、创业扶持服务、创业基金投资、网络众筹融资为一体的众创网络平台。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积极对我县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绿色农产品等特色产品的挖掘、升级和品牌化,实现特色产品与发达地区市场的嫁接。切实发挥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站式创业服务,拓宽销售渠道。
加快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支持各乡镇采取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建设物流仓储设施,鼓励物流企业健全完善物流配送体系,不断提高物流配送能力。
(三)整合资源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调查分析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总体状况和基本需求基础上,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的实际需要,以电子商务广场为基础,以电商孵化园、众创空间建设模式为主,打造区域化、专业化、特色化、便利化的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加快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乡镇和有条件的村要结合当地产业特点,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场地,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探索建立“一村一园”、“一品一园”返乡创业园。
(四)实施返乡创业农民工培训专项行动计划。人社、扶贫、农业等部门要围绕全县产业发展重点,结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的特点和创业需求,整合培训资源,认真组织实施专项创业培训计划,使每一个愿意参加创业培训的返乡创业人员都能参加创业培训。乡镇每半年对返乡创业人员开展一次调查摸底活动,建立返乡创业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并将有返乡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情况及时上报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牵头组织开展适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实际的培训项目。
要进一步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通过案例剖析、企业诊断、模拟经营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提高创业实体经营者的创业能力。要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从有经验、有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返乡创业带头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辅导。要采取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积极支持返乡创业培训见习基地建设,动员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专业市场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参加创业见习。
(五)创新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金融服务。充分发挥“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政策的作用,给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扶持,并按照规定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的创业投融资引导机制,积极争取省、州创业就业投资基金扶持。通过多种途径,积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提供担保,降低担保费用。返乡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资产状况和诚信度,对返乡创业农民工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探索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商品林权、大型农机具、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积极探索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切实解决农民工创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对返乡创业的涉农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支农惠农项目资金。
(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全面纳入公共服务范围,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用地、劳动人事档案、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返乡人员创业服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建立返乡创业专项导师队伍,落实创业担保贷款“1+3”后续跟踪服务机制,承办单位负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落实一名联络员负责做好联络协调工作,明确一名帮扶导师做好帮扶指导工作,不断加大创业帮扶力度,提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的创业成功率。组织开展技能扶贫专项活动,通过“四个一批”为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企业提供熟练技能劳动者。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通过向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公益性服务,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依法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积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进行清理,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企业,严格执行“先照后证”,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继续优化“一址多照”程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
(七)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xx〕3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xx〕24号)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财政、税务、人社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xx〕25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地并落实到位。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引导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对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可享受xx省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补助政策。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加强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服务与支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维护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的权益。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抓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纲要》的落实,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工作实效。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xx年3季度前,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将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布置到位。
第二阶段:xx年,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完成一半以上的目标任务。
第三阶段:xx年,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完成目标任务。
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及县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年底对任务完成情况和服务对象抽样回访进行考核,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抓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以返乡创业人员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引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微信等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宣传返乡创业方针政策和先进典型,使之发挥凝聚返乡创业人员和交流创业信息、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的作用。大力宣传优秀返乡创业典型事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
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意见
工商局返乡农民工就业洽谈会的讲话
为畅通创业渠道,改善创业环境,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经济发展,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返乡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一)放宽准入条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返乡创业者进入,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可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也可以申办个体工商户;投资方式可以资金、技术、设备出资入股,也可以采取提供原材料委托加工、代销产品、提供信息等方式与他人合作创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返乡创业者以租借商业用房或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生产经营场所,供电、供水等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
(二)落实创业用地。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新农村建设和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照有关规定对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规费予以优惠。
(三)建立返乡创业基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工业园内区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小区,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创业场地。对各地规划建立的符合条件的重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补助经费从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要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园、小企业基地、商业街建设,在规划小城镇建设中预留部分土地用于建立返乡创业特色产业基地、返乡创业小企业基地或返乡创业一条街。进入园区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享受园区的优惠政策。
(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返乡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积极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
(五)逐步扩大就业再就业政策支持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乡统筹就业的实际,逐步将现行部分就业再就业政策扩大到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民工。
1.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按照量力而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将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和农村就业困难对象(农村建卡贫困户、农村低保人员、农村残疾人、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人员等)就业按税收政策规定,纳入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范围。
2.对返乡农民工进城从事个体经营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比照城镇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对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其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地方财政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一年。对返乡农民工合作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可按其吸纳符合贷款条件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失业人员的数量,按每人5万元之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申报程序和办法可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资府办函〔20xx〕14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4.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将返乡创业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纳入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
二、建立促进返乡创业的服务体系
(一)简化审批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返乡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许可、审批和办证程序。大力推行并联式审批、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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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意见第2页
二)强化信息服务。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积极为返乡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返乡创业项目库。要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方,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返乡创业项目推介活动。要通过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及时接受和处理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三)强化创业指导。鼓励各类服务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等服务,提高农民工返乡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提供公共服务。积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用地、劳动人事档案、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服务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调落实有关政策,优化创业外部环境。
三、健全促进返乡创业的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民工返乡创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发改、经委、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农业、商务、科技、财政、卫生、金融、工商、税务、扶贫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督查,形成合力,确保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十佳”返乡创业之星和优秀返乡创业企业评选活动,对作出贡献的返乡创业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加大农民工返乡创业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农民工返乡创业精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关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协提案
[现状]因国际经济危机引发,造成我县打工人员大批返乡,规模大、势头猛,对以打工经济为主导的我县农村经济造成严重伤害。如何积极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
[建议]开拓融资渠道,解决创业资金。首先,探索和建立适合民间中小型企业发展的融资机制,尝试和开拓多种融资渠道。其次,鼓励有关部门建立各级融资担保体系,帮助创业企业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再次,建立"返乡创业担保基金"。第四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建立返乡创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回归企业的增产扩能、技术创新、清洁生产、企业融资、奖励等。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回乡创业对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回乡自主创业个人和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实行政策优惠,鼓励返乡创业,回乡创业人士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在土地、规划、注册资本等方面放宽准入条件实实在在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创业服务。进一步转变作风,强化服务,做到"办事零缺陷、服务零距离、创业零干扰、投资零障碍",倾力打造服务返乡创业的工作机制,确保回归创业"引得回、留得住、做得大"。实行重点回归创业人士领导干部联系制度,建立重点回归项目主要领导包扶制度,推行保姆式贴心服务制度,完善回归创业保护制度,创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让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感到省心、做事舒心、干事放心。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府厅发〔**〕3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县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的行业和大型项目建设工程、招商引资企业、产业集聚区项目为重点,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处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1.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有关部门应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按季、半年、年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未按期收回的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1.有关部门应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各类企业必须实行用工登记管理制度,建立职工花名册和用工管理台账。
2.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或者劳务派遣服务企业必须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工程项目的主体土建、消防、园林绿化等所有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积极探索在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3.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加强对工程项目包括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制度,建立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放任不管或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两年以上备查。
(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必须按照银行账户实名制要求为所有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折),不得截留农民工工资卡(折)。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1.人社部门要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推广使用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监管信息系统,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2.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积极做好防范工作。
(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1.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探索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2.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建设局关于在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办发〔2006〕11号)有关规定,凡是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分别一次性缴存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建设、交通、水利、城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继续执行**府办发〔2006〕11号文件规定的缴存比例,并存入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3.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新进入我县承接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执行**府办发〔2006〕11号文件规定的缴存标准;自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以来,在我县实施了工程项目业务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适当降低其下一项目的缴存额度,但总额不得少于原规定标准的80%;经人社部门核实已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其下一项目的缴存额度提高至原规定标准的120%。
4.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向人社部门申请,可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已经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必须在30日内填平补齐,否则由人社部门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停工整顿或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屋销售、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5.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审核。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业主)需对该工程所有发包、分包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月;公示期满,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及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人社部门经审核后,未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则为该项目开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并全额返还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若发现该项目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必须尽快妥善解决,否则人社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6.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须提供由人社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如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其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7.非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还应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向当地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缴纳工资保证金。
8.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1.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银行办理工程账户时,必须同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
2.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每期每次工程计量时,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款预算按不低于10%的资金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拨付到专用账户。
3.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业主)补足,并向属地人社、城建、房管、交通、水利、城管、国资委等工程建设项目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属地各行业监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人工费)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四)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
1.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将农民工工资管理列入合同条款,对存在违反条款规定的行为,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特别是按月足额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包括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等。
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安排好资金计划,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次提出工程款拨付申请时,必须书面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计划金额并附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核算明细表。
3.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每月准确核算当月农民工的工作量及劳动报酬,制作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后再将相关材料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送预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据实发放;开户银行凭已经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核算明细表,逐月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卡(折)中。
(五)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1.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2.项目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经相关监管部门督促仍不改正的,人民银行可将其列入征信系统“黑名单”,对其在贷款等方面给予限制。
3.项目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给分包企业,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或借用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城建、房管、交通、水利、城管等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
(六)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1.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对劳动用工管理缺位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列入不良记录、诚信“黑名单”或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县辖区范围内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企业在参加**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投标时,必须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内无拖欠工资等不良记录的证明,否则不得参与投标。
2.人社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情况通过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至市场监管、城建、房管、人行等部门,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3.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在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县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四、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
1.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妥善解决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车辆、经费不足等问题,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和持续保障。
2.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全县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
3.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实行联合治理措施,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其商品房销售及不动产登记,停止其施工,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停止其进入**建设市场,停止其参与工程投标资格,停止对其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停止对其新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暂缓办理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等手续。
4.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健全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1.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应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
3.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妥善处理欠薪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1.发生重大群体性讨薪事件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2.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越级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事态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
3.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储备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偿还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监管
1.有关部门要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市府办字〔**〕89号)有关规定,预防工程款拖欠。
2.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3.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
1.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三)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
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四)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在工程项目中,各施工承包企业应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劳资专管员、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电话和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1.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并对非县直部门、中央及省、市属驻县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主要责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3.各乡镇、县直部门、中央及省、市属驻县单位对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直属用人单位及建设工程项目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主要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
1.建立健全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城建局、县房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银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牵头召集人为县政府分管领导,下设办公室于县人社局,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重点欠薪案件及隐患摸底调查,加强专项督查,及早解决重点案件和隐患。
2.切实履行部门工作职责
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城建、房管、城管、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并责成企业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协助做好各自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督促所批项目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按不低于10%的资金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积极督促国有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负责督办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调查取证、侦办等工作应提前介入,依法简化程序、快速受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并书面反馈查处情况,及时处置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追讨农民工工资名义追讨工程款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市场监管责任,依法查处拖欠工资的无照经营企业,对有欠薪行为且拒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将其列入县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严重失信黑名单,并予以曝光。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银行卡(折)实名制支付,引导金融机构对人社部门提供的欠薪企业在贷款、融资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工会组织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提供法律援助,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对涉法涉诉的欠薪纠纷案件,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协助检察机关和法院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受理审理。
国土、供电、城投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监管不力、配合不力、处置不力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宣传,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不定期开展送法上门、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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