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加之各种法律法规规定不尽完善,不尽合理,致使各种违法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尤其以钱权交易为甚,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动摇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当然,这里面有国家工作人员意志薄弱、理想信念动摇、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的原因,但行为人有恃无恐大肆进行行贿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近几年来,行为人行贿数额从几千元上万元、其至上百万、千万元之巨,愈演愈烈,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全面进步。“行贿与受贿是对向性行为,是引发受贿犯罪的温床。因此,在惩处受贿的同时,必须打击行贿犯罪活动。”⑴然而现在的立法在打击行贿犯罪活动面前却显得有些苍白,力不从心。现行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根据此条规定,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而进行行贿的,才构成行贿罪,刑法才予以打击。而行为人在为谋取正当利益时的行贿行为都不规定为犯罪,不进行刑事制裁,于法理有悖,容易造成司法实务上的混乱。笔者就此作以论述。
一、“为谋取正当利益”进行行贿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
修订后的《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权,领土完善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定义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犯罪行为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也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概念有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是犯罪构成。犯罪概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构成的?它的成立需要具有哪些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它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如果犯罪构成离开了犯罪概念,不与犯罪概念相连一起,那么,它就会成为一种纯形式的东西,就会把握不了犯罪本质,从而不能很好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也不能正确地认定一个具体危害行为的具体法律特征。同样,如果犯罪概念离开了犯罪构成,那么与犯罪概念也就成为没有依托的空洞的理论抽象。那么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密不可分的连接点或桥梁是什么呢?那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指的是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实质内容,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实质内容的侵犯,实质上也是犯罪本质特征一种具体表现和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对统治关系的一种破坏,是对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本质的一种理论抽象。这种抽象又必须借助活生生的具体内容,也即是犯罪客体来揭示其内涵。⑵“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落脚到客体上,由犯罪客体做出最后的价值评判”。⑶“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本质重要的一面,研究犯罪客体对于深刻认识犯罪体质,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正确量刑,从而达到罪刑法定实现刑法公正价值有着重要的意义”。⑷由此可见,一种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犯足可以说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即是可以说明该行为的犯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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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日前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正当的若干》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有该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这是中纪委针对反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违法者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出台的新措施。《若干规定》对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进行详细地划分。各纪检部门就要对违纪现象进行查处,许多人就要寝食不安!令那些自以为高明、不“收礼”的人寝食不安。有些人为人谋取利益后,双方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价钱买卖汽车、房屋等贵重物品,现在这些事已经纳入被查之列,被查的还有那些入干股分红利的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而谋取非法利益的人;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人。这种自以为合理合法的交易将被查;这些人得知这个通知下发后,一定会寝食不安。令那些白吃喝别人、玩别人耍别人的人寝食不安。
有些官员利用职权为人谋事谋利后,请送礼送钱不受,但是他或明或暗示意请托人请吃请喝,饭饱酒足后,到酒店和请托人打牌,在牌场上大肆地“赢”钱,几千、几万的“赢”,赢得心安理得,赢得哈哈大笑,“我没有收别人的礼,没有受贿,这些钱是我打牌赢,打牌就有输赢,党组织休想查我。”现在这些人没有了借口,回忆起自己的“赢”钱经历,他们心里会惴惴不安的,躺在床上一定辗转反侧。令那些为领导和请托人牵线搭桥的人寝食不安。有些人平时在岗位上不好好工作,不抓紧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别看他们没有什么实权,能量却很大,这些人交际广,既和某些想通过自己职权某点利益的领导关系密切,也和许多渴望通过别人职权谋取利益的人有联系。他们整天通过各种渠道,打听哪个岗位要换人,哪个人谋取那个岗位,这个岗位的用****在谁手里?有什么嗜好?然后,他们便活动开来,把领导和请托人拉到一起做私下交易,自己也从中谋取请托人的好处。这种人是一种祸根。《若干规定》出台对他们来说,也是惶惶恐恐,说不定哪天纪检部门就会找上门来。笔者奉劝上述人员赶快向党组织报告并立即纠正,不要存有侥幸心里,亡羊补牢尚不迟,当党组织找到你时就为时已晚。
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已经过广过深,我们应当顺应当今世界非犯罪化的国际潮流,犯罪化是不尊重刑法谦抑原则的表现。⑺我们认为,刑法对谦抑性并不是让刑法在新的危害行为面前无所作为。事实上,谦抑是指力求的最少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⑻其要义就在于将刑罚权的行使限于必要的干预,即要求刑法对禁止行为与致任行为的范围确定具有合理性,将没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范的行为犯罪化固然有违谦抑原则,而将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制的行为非犯罪化也同样是与谦抑原则背道而驰的。况且非犯罪化是针对度犯罪化的矫正。过度犯罪化现象的存在是非犯罪化的前提。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刑法犯罪化的范围及其程度究竟如何?有没有实行非犯罪化的客观必要,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⑼但至少可以说,我国刑法并不是处处都需要非犯罪化。如果为谋取正当利益行贿行为具有以上所论述的那样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有继续深入发展的势头,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动用刑事法?我们认为回答是肯定的。否则,与刑法中犯罪概念实质定义理论不符合。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践中的困惑
从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犯罪发展趋势来看,伴随着官员纷纷落马成为阶下囚的同时,行贿人(包括为谋取正当利益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多数都逍遥法外,以致造成了他们侥幸的心理,从而也更进一步加速成了受贿犯罪持为的急剧攀升,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储槐植教授指出,我国刑法网不严主要表现在罪状设计过多附加目的条件,诸如“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出卖为目的”、“以报复为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等达20处之多,数量之大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实属少有。立法者的动机是缩小打击面,诚有可取,但考证作为至观因素的目的徒增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从而导致作恶者逃脱法网概率上升的局面,这是立法技术上的失策。而且他进一步指出法网不严还表现在罪名设定看重主体的内心起因,典型事例是关于财产所有权刑法保护的方法,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这四个罪名的分产有两层标准,一层是主体身份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前2项与后2项的区别),另一层是行为动机(前2项之间的以及后2项之间的区别)……定贪污罪还是定挪用公款罪,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定挪用资金罪,麻烦出自主心态。刑法将贪污(以及侵占)与挪用(公款、资金)分罪规定,根据是主观心态不同,学界的通说认为贪污(侵占)经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公款、资金)以非法使用权用为目的,即擅自动用但准备日后归还还而不具有永久占有的。刑法条文虽未明写这样的目的,但理论上说基本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刑法贵在可操作性强。据此要求。凡行为特征能够确定犯罪性质的就无需另附心态要件(例如“XXX目的”因为行为人的想法难以被公诉机关证明,相应地也就容易成为作恶习者脱逃法网的借口。⑽反观我国的行贿行为立法也有目的条件,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刑法规定为行贿罪和谋取正当利益之目的(在这里,我们拟定它是另一种行贿犯罪)。由此使我们进入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是行贿犯罪案件的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却是行贿犯罪案件的打击不力,甚至个别地方,一年办了几个受贿案件,却办不成一起行贿案件,这不能不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遗憾。在实践中,对行为人进行行贿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难查证,但查证其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特别是没有谋取到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同时也大大增加司法成本,尽管有些学者指出通过行为人的行为可以判断行为人的目的。但我们认为那只是一个推理和判断,有现实生活中一般情况下是很难准确掌握(明显违法犯罪行为除外)的。在目前的立法体制下,要证明一个人犯了行贿罪,不仅要证明其有行贿的行为和事实,而且要证明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将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麻烦,一方面是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其结果是怎么也查不清楚,也许明知他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但证实不了,到头来放纵了行贿人;另一方面即使证明了他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口供”定罪的现象,从而利于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驳辩解,最终结果也是打击不了行贿人。司法工作人员的普通心理是宁查10起受贿案件,也不愿意查一起行贿案件,往往查不成案,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立法者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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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上的谋取不正当的若干规定》自查自纠情况的汇报
根据《中共__市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我们按照市纪委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紧密结合质监的实际,认真组织了文件精神学习贯彻,扎实有效的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我局学习贯彻情况和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一、动员学习健全组织
我局接到《中共__市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纪发[2007]5号)文件后,局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局党组会,局党组成员首先认真学习了《中共__市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和中共中央纪委(中纪发[2007]7号)文件,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规定》方案。然后召开了全局党员干部动员大会,传达了__市纪委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会议精神,明确了方法、目的和意义。并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了中纪委(中纪发[2007]7号)文件。通过学习,大家认识提高,普遍认为,中纪委(中纪发[2007]7号)文件下发,一是较好地解决了当前查办权钱交易案件中紧迫而突出的法规政策问题;二是又用制度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和突出了今后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治理措施;三是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和标本兼治的要求;四是体现了从严治党的方针政策;五是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六是中纪委《规定》的出台,不仅非常重要,而且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完全符合现实,对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大深远现实意义。
召开党员干部动员之后,我局又迅速成立《__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并下发了《开展自查自纠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了由局党政一把手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局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确定了专职联络员。各股室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层层健全机构,全局形成了纵横管理、条块结合、职权明晰的工作网络,为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调查模底弄清情况
市质监局主要领导以身作则,深入各股室,与每个党员干部谈心,了解情况,每位党组成员选择2个股室或企业作为联系点,扎实、细致、全面地进行调查摸底。基本摸清了质量技术监督领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及特点,容易发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环节和重点岗位。在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并在政策、法律和工作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同时帮助基层单位、企业建立健全防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长效机制,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让群众看到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对深入基层调研采集到的好的做法、措施我们及时利用工作简报进行报导推广。
三、按照《规定》自查自纠
在调查模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我们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查以交易形式接受请托人财物的问题;二查由请托人出资合办公司或“合作”的问题;三查收受请托人干股的问题;四查找以委托人请托人投资或理财名义谋利的问题;五查通过赌博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问题;六查要求或接收请托人给特定关系人薪酬的问题;七查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特定关系人的问题;八查约定并在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问题。通过设立举报箱、走访企业、明查暗访等自查自纠形式,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发生发现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的线索,案件查处率为零。
四、存在问题工作措施
在自查自纠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问题和不足。从自查自纠工作的情况看,还存在问题:一是对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觉悟还需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主动承认问题做得不够;二是政治理论学习强调自学的多,集中辅导学习的少;三是党员干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得还不够。
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作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通过这个专项治理工作来推进我们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内部管理和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要把专项治理工作融入八项具体工作中,形成“六个结合”。一是把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专项工作与加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结合起来,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抵制贿赂,做到防微杜渐,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把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专项工作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防止权力失控。三是把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专项工作与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结合起来,坚持依法行政,杜绝权钱交易。四是把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专项工作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确保特种设备和食品安全。五是把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专项工作与政风纠风工作结合起来,促进政务公开和办事程序公开工作,推进“阳光政务工程”。六是把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专项工作与食品放心工程结合起来,加强企业诚信建设。
总之,在今后开展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工作中,我们要在市纪委和州局监察室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学习,强化措施,扎实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开拓新思路,争取取得治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工作新成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富民强市步伐,着力推进__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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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的转型时期,加之各种法律法规规定不尽完善,不尽合理,致使各种违法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尤其以钱权交易为甚,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动摇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当然,这里面有国家工作人员意志薄弱、理想信念动摇、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的原因,但人有恃无恐大肆进行行贿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近几年来,行为人行贿数额从几千元上万元、其至上百万、千万元之巨,愈演愈烈,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全面进步。“行贿与受贿是对向性行为,是引发受贿的温床。因此,在惩处受贿的同时,必须打击行贿犯罪活动。”⑴然而现在的立法在打击行贿犯罪活动面前却显得有些苍白,力不从心。现行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根据此条规定,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而进行行贿的,才行贿罪,刑法才予以打击。而行为人在为谋取正当利益时的行贿行为都不规定为犯罪,不进行刑事制裁,于法理有悖,容易造成司法实务上的混乱。笔者就此作以论述。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