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工作规划的几点思考

每个人对事情,对作品的理解是不一样的,人是复杂的动物,是有感情和有思想的动物。在日常的生活中,大家都写过心得体会吧,心得体会能够让人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怎样才能将我们需要的心得体会写好呢?以下“六五普法工作规划的几点思考”由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请收藏。

全国“六五”普法教育,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历史条件下开展的新一轮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在过去20年里,全民普法教育在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正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法治保障作用。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普法教育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还较明显。如何搞好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我们认为:应当把工作重心放在突破重点、难点和盲点等薄弱环节上,通过攻克薄弱环节来提升“六五”普法教育的质量。
一、薄弱环节制约着普法教育的质量
我国的普法教育通过20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普法教育渗透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全民普法教育期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经济转型、企业转制、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人流、物流、信息流成为各种利益调整的主要特征,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开展的普法教育就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因而在实施普法教育中就出现了对一些重点对象抓而不紧、对工作难点缺少办法和对盲点部位教育不到位等薄弱环节。其表现:
一是领导干部学法抓而不紧。领导干部是社会管理的决策者。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学法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和一个单位的学法热情,关系到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法治化建设水平。因此,我们在推进“四五”普法中一直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存在着重经济工作轻普法教育、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基层普法轻自身学法的问题。会上要求多,会下落实少,对下要求多,对己要求少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对普法教育认识上的偏差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地区的普法教育发展不平衡。
二是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应该说,在“四五”普法中,各级政府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较为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构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组织网络体系,确保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规范运作。但是在工作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诸如法制副校长素质不高,讲课内容缺乏针对性,且讲课形式单一。简单枯燥,导致有的学校法制副校长没有切实发挥好应有的作用。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一些学校和学生学法的积极性。
三是流动人员法制教育难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已成为一大趋势。xx县目前就有外来流动人口1万多人,占本地人口六十分之一。他们一方面为本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压力。
四是中小私营企业法制教育存在盲点。由于这部分企业规模较小且分布面广,一些业主本身素质不高和急于发展经济的心理,因而对自身的法律学习和对员工的法制教育难以落实,劳动合同纠纷、劳资纠纷、非法用工等问题时有发生。实行政企分开后,政府又缺乏对中小私营企业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工作难以渗透,以致普法教育在中小私营企业中存在盲点。
五是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还不到位。多年来,在推进全民普法教育中,各级政府一直将农民的普法作为重点来全力推进。特别是各地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开展“综合示范村”以及“法律明白人”创建活动为契机,使普法教育在农村得到了有效推进。但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基础设施薄弱,地区发展不平衡,加上普法骨干紧缺和政府投入不够等因素,使普法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六是对行政区划调整中的法制教育滞后。在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向城市聚集已成为必然趋势。特别是近年来,各地都在加大城市化建设力度,村委变社区,农民变市民。但是,城市扩建也对失地农民带来了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等问题。而法制宣传教育不能适xx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使城市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生活保障等一度成为热点问题。

二、用法制提升普法教育质量
普法教育质量不高有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有相关部门责任不明的问题,也有主管部门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等等,但是从根本上说还是缺乏应有的法制保障。因此,在推进“六五”普法中,我们应当下大力气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以提升普法教育质量。在建立法律保障制度中,我们认为,应构建以下四个保障机制:
一要构建普法教育组织保障机制。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组织保障机制。不仅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普法组织机构,而且还要赋予其相应的职能和权限,不能让普法机构成为摆设。目前,绝大多数单位都有普法的组织机构,但一些单位的普法机构作用不大,工作推进不力,普法教育的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确立普法组织机构的职能和权限,让它们真正在全民普法中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要构建普法教育责任机制。全民普法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要全社会来共同参与。这一方面需要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明确各自的责任,否则共同责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必须要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构建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体系,真正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这样才能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提高。
三要构建普法教育资源整合机制。在教育的手段上,普法教育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拥有的资源可以共享。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不沟通、开展工作单打一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必须树立“大普法”观念,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整合资源,这样,普法教育才能与其他教育互为侵透,协调发展,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够提高。
四要构建有效的普法教育考评机制。在普法教育的实践中,绝大多数单位都建立了考评机制,但一些单位考评的效果不是很好,影响了普法质量。因此,要从法律制度上对普法教育的考评机制予以确认,同时从政府的角度解决部门考核、多头考核和重复考核等问题,把一切考核纳人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考核的轨道上来,增强考核的权威性。这样,才能够保证普法教育与其它工作协调发展,才能促进普法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创新为确保普法教育质量提供动力
“六五”普法既要开拓创新,又要加强基础性工作;既要求发展,又要继承过去的优秀成果及其成功经验。
一要把握“三个理念”,努力实现理论创新。一是要坚持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变革中的和谐社会,是发展中的和谐社会,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和谐社会,是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和谐社会,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而这一切都需要努力通过法治的手段去实现。二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把人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时,要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依治理工作的基本目标,加强发展经济、公民权利义务和人口、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依法治理,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要坚持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理念。党的执政能力的体现者基本上都是国家各级机关、各部门、各行业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法律素质的高低,能否依法办事和公正执法,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影响着党的执政能力的体现,也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在制定“六五”普法规时,强调提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强调提高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

二要树立创新理念,拓展法制宣传形式。一是在传统形式与现代手段的结合上突出现代手段。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进入了数字和网络时代,影视、网络等传媒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法制宣传教育中越来越突显出其优势和作用。我们要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优势,鼓励、引导、支持有关传媒办好法制栏目(网页)、节目,围绕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以案释法、文艺作品等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做到入耳入脑。二是在集中教育和日常宣传的结合上重视日常宣传。诚然,利用各种纪念日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易于产生影响,营造氛围。但是,法制宣传教育更需潜移默化和点滴渗透,因而要注重日常宣传教育,使人们在浓厚的法律文化氛围中切身感悟到法律的真谛,进而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三是在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法治实践活动。法制宣传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运用法律参与社会实践。所以,要引导和指导公民积极参与立法活动,领悟法律的本意;推进执法、司法公开,把执法和司法的过程变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强化和规范各类法律服务,把维权和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的过程,使法制宣传教育植根于法治实践之中。一次良好的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其效果远远胜过数次空洞的说教。
三要创新普法教育的用人机制。全民普法是一项伟大的事业,需要大批人才从事这项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人力资源与普法教育的需求差距较大,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矛盾更为突出,有的单位搞普法教育的专职人员只有一人。因此,在“六五”普法中,要创新普法教育的用人机制,改变人力资源紧缺的状况。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确定普法机构的人员编制,定人、定岗、定职责,不得擅自挪用。要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创建普法宣传员队伍,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为普法教育服务。如组建普法讲师团队伍、法制新闻队伍、法制文艺队伍和法律志愿者队伍等等。通过创新普法教育的用人机制,让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普法教育的大潮中来,确保全民普法教育这一伟大事业获得如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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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五五普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做好五五普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区司法局**
20xx年开始实施的全国“五五”普法教育,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历史条件下开展的新一轮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在过去20年里,全民普法教育在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正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法治保障作用。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普法教育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还较明显。如何搞好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我们认为:应当把工作重心放在突破重点、难点和盲点等薄弱环节上,通过攻克薄弱环节来提升“五五”普法教育的质量。一、薄弱环节制约着普法教育的质量
我国的普法教育通过20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普法教育渗透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全民普法教育期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经济转型、企业转制、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人流、物流、信息流成为各种利益调整的主要特征,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开展的普法教育就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因而在实施普法教育中就出现了对一些重点对象抓而不紧、对工作难点缺少办法和对盲点部位教育不到位等薄弱环节。其表现:
一是领导干部学法抓而不紧。领导干部是社会管理的决策者。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学法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和一个单位的学法热情,关系到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法治化建设水平。因此,我们在推进“四五”普法中一直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存在着重经济工作轻普法教育、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基层普法轻自身学法的问题。会上要求多,会下落实少,对下要求多,对己要求少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对普法教育认识上的偏差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地区的普法教育发展不平衡。
二是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应该说,在“四五”普法中,各级政府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较为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构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组织网络体系,确保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规范运作。但是在工作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诸如法制副校长素质不高,讲课内容缺乏针对性,且讲课形式单一。简单枯燥,导致有的学校法制副校长没有切实发挥好应有的作用。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一些学校和学生学法的积极性。
三是流动人员法制教育难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已成为一大趋势。仅新都目前就有外来流动人口10万多,占本地人口六分之一。他们一方面为新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压力。
四是中小私营企业法制教育存在盲点。由于这部分企业规模较小且分布面广,一些业主本身素质不高和急于发展经济的心理,因而对自身的法律学习和对员工的法制教育难以落实,劳动合同纠纷、劳资纠纷、非法用工等问题时有发生。实行政企分开后,政府又缺乏对中小私营企业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工作难以渗透,以致普法教育在中小私营企业中存在盲点。
五是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还不到位。多年来,在推进全民普法教育中,各级政府一直将农民的普法作为重点来全力推进。特别是各地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开展“综合示范村”以及“法律明白人”创建活动为契机,使普法教育在农村得到了有效推进。但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基础设施薄弱,地区发展不平衡,加上普法骨干紧缺和政府投入不够等因素,使普法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六是对行政区划调整中的法制教育滞后。在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向城市聚集已成为必然趋势。特别是近年来,各地都在加大城市化建设力度,村委变社区,农民变市民。但是,城市扩建也对失地农民带来了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等问题。而法制宣传教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使城市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生活保障等一度成为热点问题。
二、用法制提升普法教育质量
普法教育质量不高有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有相关部门责任不明的问题,也有主管部门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等等,但是从根本上说还是缺乏应有的法制保障。因此,在推进“五五”普法中,我们应当下大力气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以提升普法教育质量。在建立法律保障制度中,我们认为,应构建以下四个保障机制:
一要构建普法教育组织保障机制。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组织保障机制。不仅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普法组织机构,而且还要赋予其相应的职能和权限,不能让普法机构成为摆设。目前,绝大多数单位都有普法的组织机构,但一些单位的普法机构作用不大,工作推进不力,普法教育的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确立普法组织机构的职能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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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它们真正在全民普法中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要构建普法教育责任机制。全民普法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要全社会来共同参与。这一方面需要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明确各自的责任,否则共同责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必须要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构建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体系,真正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这样才能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提高。
三要构建普法教育资源整合机制。在教育的手段上,普法教育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拥有的资源可以共享。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不沟通、开展工作单打一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必须树立“大普法”观念,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整合资源,这样,普法教育才能与其他教育互为侵透,协调发展,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够提高。
四要构建有效的普法教育考评机制。在普法教育的实践中,绝大多数单位都建立了考评机制,但一些单位考评的效果不是很好,影响了普法质量。因此,要从法律制度上对普法教育的考评机制予以确认,同时从政府的角度解决部门考核、多头考核和重复考核等问题,把一切考核纳人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考核的轨道上来,增强考核的权威性。这样,才能够保证普法教育与其它工作协调发展,才能促进普法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创新为确保普法教育质量提供动力
“五五”普法既要开拓创新,又要加强基础性工作;既要求发展,又要继承过去的优秀成果及其成功经验。
一要把握“三个理念”,努力实现理论创新。一是要坚持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变革中的和谐社会,是发展中的和谐社会,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和谐社会,是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和谐社会,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而这一切都需要努力通过法治的手段去实现。二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把人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制定“五五”普法规划时,要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依治理工作的基本目标,加强发展经济、公民权利义务和人口、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依法治理,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要坚持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理念。党的执政能力的体现者基本上都是国家各级机关、各部门、各行业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法律素质的高低,能否依法办事和公正执法,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影响着党的执政能力的体现,也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在制定“五五”普法规时,强调提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强调提高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
二要树立创新理念,拓展法制宣传形式。一是在传统形式与现代手段的结合上突出现代手段。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进入了数字和网络时代,影视、网络等传媒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法制宣传教育中越来越突显出其优势和作用。我们要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优势,鼓励、引导、支持有关传媒办好法制栏目(网页)、节目,围绕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以案释法、文艺作品等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做到入耳入脑。二是在集中教育和日常宣传的结合上重视日常宣传。诚然,利用各种纪念日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易于产生影响,营造氛围。但是,法制宣传教育更需潜移默化和点滴渗透,因而要注重日常宣传教育,使人们在浓厚的法律文化氛围中切身感悟到法律的真谛,进而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三是在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法治实践活动。法制宣传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运用法律参与社会实践。所以,要引导和指导公民积极参与立法活动,领悟法律的本意;推进执法、司法公开,把执法和司法的过程变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强化和规范各类法律服务,把维权和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的过程,使法制宣传教育植根于法治实践之中。一次良好的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其效果远远胜过数次空洞的说教。
三要创新普法教育的用人机制。全民普法是一项伟大的事业,需要大批人才从事这项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人力资源与普法教育的需求差距较大,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矛盾更为突出,有的单位搞普法教育的专职人员只有一人。因此,在“五五”普法中,要创新普法教育的用人机制,改变人力资源紧缺的状况。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确定普法机构的人员编制,定人、定岗、定职责,不得擅自挪用。要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创建普法宣传员队伍,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为普法教育服务。如组建普法讲师团队伍、法制新闻队伍、法制文艺队伍和法律志愿者队伍等等。通过创新普法教育的用人机制,让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普法教育的大潮中来,确保全民普法教育这一伟大事业获得如期效果。

关于乡村建设规划的几点思考


关于乡村建设规划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历史任务。为了圆满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建议》强调“必须搞好乡村建设规划”。乡村建设规划有综合和专项规划之分。本文着重就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气、电、路、通讯、广播电视、文化活动场所、村容村貌整治等规划中的几个问题作些分析探讨。

乡村建设不能没有规划。乡村建设涉及到乡村重大建设目标的确定、空间布局的设计、重大项目的资源配置、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等等,这一切都离不开科学的规划。乡村建设规划是乡村建设的前提和依据,对乡村建设具有先天性的决定作用。缺少规划或规划制定不科学、规划实施不到位,必然会使乡村各项建设处于盲目、无序、自发状态,其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建议》提出“要搞好乡村建设规划”,就是要以规划为手段,充分发挥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主动搞好对各项建设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建设资源,使乡村建设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在正确的轨道上起好步、开好局。具体说,中央之所以强调“搞好乡村建设规划”,是因为:
1.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
土地是我国最宝贵、也是最紧缺的重要资源。乡村建设无论是村民住房扩建,还是道路拓宽、兴办企业、扩大文化阵地等都需要占用和使用土地,不占用和不使用是不可能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科学合理地使用土地。过去由于不少乡村缺少建设规划的指导和约束,对土地占用、使用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大量占用土地、浪费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如乡镇新工业园区任意扩大圈地规模;企业用地大手大脚;招商引资过程中乱批、贱卖土地的行为屡见不鲜;农民住房超标准建设,占地过多现象比比皆是,结果造成了农村土地面积不断减少,土地使用效率不断下降。许多有识之士指出,长此以往,将对我国粮食安全乃至经济安全形成严重威胁。
节约土地,提高我国土地的使用效率,需要多管齐下,采用多种措施方能奏效,而搞好乡村建设规划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途径和手段。因为,科学的制定和实施乡村建设规划,用规划指导村庄整治和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能从源头上排除政府、集体和个人用地的随意性,促使政府、集体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实行严格的土地使用审批。用地的方向和项目、规模和数量都受到规划的约束。谁违反规划用地,谁就承担相应责任,这样显然能有效杜绝对土地的滥用。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科学合理的乡村建设规划,会按照中央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的要求,遵循节约土地、合理使用土地的原则,会从战略的、全局的高度,统筹解决目前存在的建设规划与用地规划两张皮的矛盾,把农村经济建设用地、社会公共事业用地、农民居住用地结合起来,最有效地整合好土地资源,最合理地安排好农村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最大限度地用好农村每寸土地。以农民住房用地而言,如能通过规划,逐步实现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就能大量节约土地。据我省有关部门预测,按省政府制定的我省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规划,就会节约用地50万亩。对农民居住进行规划是如此,其他建设规划也是如此。
2.有利于促进城乡空间结构布局优化,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城市与乡村是两种典型的经济社会活动的空间组织形式,与农村相比,城市是人口和多种非农产业活动比较密集的空间场所,是一定区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布局,这是加速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由之路。优化城乡空间布局,首先必须优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而这必须要有一个好的规划为依据、为先导,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试想,如果没有一个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发展的规划,仍旧沿袭城乡分治的思维定势,城乡政府对城乡交通、水电、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各行其是,各搞各的一套,结果势必造成城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混乱无序,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现象反复出现,带来各种资源的极大浪费。更为严重的是,混乱无序的城市基础设施空间布局,难以实现城乡两个板块的有机结合,促进城乡共同进步和繁荣。近年来,我国城乡建设差距扩大,二元结构方面的问题愈来愈多,不能不说与城乡建设规划不接轨、不科学、不合理直接相关。
我们认为,科学合理的规划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内在的必然要求。搞好乡村建设规划,并把乡村建设纳入一地总体发展规划,把乡村与城市建设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一考虑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城乡交通、水电、能源等设施,把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积极向乡村延伸,这样把乡村与城市作为一个整体来规划,打造一个农业承接工业反哺,城市带动农村的科学平台,就能实现城乡建设空间布局最优化,从而大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公共运行成本;更好地发挥城市对乡村的辐射作用,增进城乡居民的人际交流,这对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非农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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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十分重视规划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作用。
3.有利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是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农民生活质量不仅反映在农民收入上,还集中体现在农村人居环境上。农村人居环境包括与农民吃穿住行乐等相关的水、电、路、能源、市场、文化阵地、医疗设施等的建设状况,人居环境是广大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人居环境优劣,对农民生活质量高低、幸福指数升降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作用。现实生活中的大量事实表明,好的人居环境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好的乡村建设规划,需要有好的规划作整体安排。目前农村人居环境普遍较差,个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出在规划上。仅以目前不少地方农民面临的许多重大安全隐患来说,往往就是规划缺位或规划滞后造成的。因为乡村建设规划缺位或滞后,在大力发展农民家庭养殖业的同时,造成农民住房与畜禽圈舍混杂,留下了发生大规模人畜共患病的公共安全隐患;因为乡村建设规划滞后,使乡镇企业生产污水、养殖业污水和农民自己的生活污水随意排放,进入河流、水塘,污染了水源,严重影响了农民身体健康;因为乡村建设规划滞后,农民随意乱搭乱建厕所,乱堆乱放生活垃圾,一到夏天,臭气冲天,蚊蝇乱飞,使农民处于很不卫生的环境之中。如此人居环境,当然无益于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不少地方的经验证明,搞好乡村建设规划,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前提条件。乡村建设规划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全面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有了一个好的乡村建设规划,就能坚持以农民为本,充分考虑广大农民多方面的需求,切实搞好村庄整治,配套建设方便农民、提高农民、保护农民安全、促使农民身心愉快、实现农民全面发展的多项基础设施,如便捷的交通、安全的饮水、清洁的能源、畅通的网络、多种形式的文化阵地等等,这些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是极为重要的。可以认为,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好、落实好,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此外,搞好乡村建设规划,还有利于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总之,要把乡村建设好、管理好,首先必须把乡村规划好。目前乡村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或多或少与规划有关,或缺少乡村建设的整体规划,或虽有规划但规划不当、水平不高,难以科学指导乡村建设。因此,乡村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要求,制定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规划,这乃势所必然,势在必行,我们必须把编制规划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置于新农村建设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乡村建设规划要在乡村建设中发挥龙头作用、先导作用,首先取决于乡村建设规划本身是否先进、科学和合理,否则,不但起不到规划的正面效应,而且还会造成严重的、甚至意想不到的后患,影响乡村建设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一个好的乡村建设规划,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乡村建设规律的内在要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立足全局,统筹谋划,使规划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可行性、特色性。
1.前瞻性
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一个好的乡村建设规划必须体现这种发展特点。不但要对乡村近期建设进行精心谋划,而且还应对乡村未来建设作出科学构想,即规划要有前瞻性。这就要求编制乡村建设规划必须与时俱进,观念要新,思路要宽,眼光要远,预见性要强。要能够准确地预测和判断乡村建设未来的发展趋势,包括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趋势,城镇各项建设向农村延伸的趋势,政府公共财政向农村覆盖的趋势,乡村部分村庄合并的趋势,人口增减和劳动力转移的趋势,广大农民群众物质和文化需求不断提高的趋势,在此基础上,做到既立足当前,从近处着手,紧密结合乡村实际,编制好乡村近期建设规划,使其能在近期实现,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更要放眼长远,适当超前,以前瞻性的长远眼光,编制好乡村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分步实施,分步建设,并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这样尽可能使规划内容全而贴切,目标远而现实,既为当前建设指明方向重点,又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充分考虑今后较长时间的发展,否则,用不了多久就会失去规划的指导性。以往一些城镇在编制规划过程中,由于没有把握好远近兼顾关系,规划缺乏前瞻性,导致城镇建设变成“摊大饼”,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区域、行业各自为政,成为一盘散沙,这样的教训我们应该牢记,不要让这种现象在编制乡村建设规划时重现。
2.科学性
编制乡村建设规划必须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使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合乎规律性。强调这一点,就是要求编制规划切忌主观随意性,坚持科学性。科学性包括多方面含义:
编制规划的态度要科学,编制规划的方法、技术手段要科学,编制规划的内容要科学。比如,乡村建设规划目标的确定,总体思路的设想,建设项目的布局,分阶段、有步骤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等等,都应是科学的,合乎规律要求的。一切能从实际出发,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讲究分步实施,量力而行,力求不走或少走弯路和回头路;用全面、发展的眼光看待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不搞“一刀切”、“一风吹”,不搞一哄而起,不搞盲目攀比。为了确保乡村建设规划的科学性,编制工作中既要善于听取和尊重民意,又应注重吸纳专家、学者参与编制规划。规划工作应首先从对乡村的调研开始,在收集占有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编制预选方案,并对方案进行优化组合;做好规划预算,计算风险成本,给规划的实施留有余地;对规划进行评审,召开由各方面人员组成的听证会,完善规划细节。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内容作合理的动态的调整,确保规划能科学指导每一个阶段的乡村建设。
3.可行性
可行性是理论走向实践的桥梁。乡村建设规划不是标准定得越高,前景描绘得越漂亮越好,而是越有可能转化现实越好。这就是说,规划不仅在理论上具有科学性,在实践上还必须具备可行性。规划是一个逻辑演绎的过程,如果说科学性是对规划整个过程的逻辑性考察,可行性则侧重于对逻辑起点的探究。即在编制乡村建设规划的过程中,对规划地的经济、政治、人文、地理、习俗等社会要素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把握,从而确定规划的目标、规划的阶段性任务是否切合实际;或者乡村在承接规划项目时,是否有充足的人力、财力、物力作保证,其中人力还包括人的意愿,即广大农民是否认同、拥护和支持规划,这些都是在编制规划过程中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规划的可行性决定规划的生命力。规划只有具备可行性,规划所描绘的蓝图才能转化为现实,否则规划只能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编制乡村建设规划,必须十分重视对规划的可行性研究。对可行性研究越深入、越透彻,规划的质量就越高,规划对乡村建设的指导作用就大。
4.特色性
乡村建设规划,既要用城市规划的理念,又应与城市有所区别,城乡一体化不能变成城乡“一样化”,应尊重自然、尊重历史传统文化、尊重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充分显现农村风貌,体现农村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以及各种个性特色。千万不能在乡村建设规划中把典型的地域特征搞没了,把鲜明的民族特色改样了,把传统的文化传统弄丢了。乡村建设规划所设计的新乡村,应当是类型多样、特色鲜明、风貌各异、多姿多彩,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乡村。为此,规模要避免几种误区。一是大拆大建。随意地推倒重建或盲目地大拆大建,这就毁掉了祖先创造的财富,毁掉了文化遗产。历史名镇名村一旦被拆,即使重建也是假古董。二是大包大揽。乡村建设既是为了农民,又要依靠农民。大包大揽的做法是建立在农民无能力论和急功近利的政绩观基础上的,认为农民愚昧落后,不堪重任。但他们忘了诸多令外国友人叹为观止的古村落正是农民祖祖辈辈创造出的灿烂文化的代表。三是贪大求洋。盲目照搬照抄城市小区建设的模式,克隆城市的人文景观,片面追求村庄的整齐划一,把乡村搞得千人一面。这种无任何个性特色的乡村,广大农民群众是不会满意的。乡村建设规划必须走出上述误区,在突出特色上下功夫、花气力。

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涵盖面宽、涉及的问题多。在推进过程中,无论是工作重点、工作思路,还是工作步骤、工作方法等方面,必须切实遵循以下几条原则,确保规划编制好、实施好。
1.必须尊重民意,鼓励和发动农民参与编制和实施乡村建设规划
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相信农民、依靠农民,让广大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全过程,这是新农村建设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理所当然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应当看到,农民是编制乡村建设规划的参与者,落实乡村建设规划的实践者,又是实现乡村建设规划成果的享受者,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好、保护好广大农民编制和实施规划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至关重要。因为建设农民自己的家园,村庄怎么整治、民居怎么改造、路桥怎么修建、水电设施怎么安排,诸如此类乡村建设规划中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农民心里最有数,农民最有发言权。必须充分尊重民意,坚持走群众路线。要与农民换位思考,思考我们所编制的规划目标,是不是农民所需要的;实施规划所采取的措施是不是
农民所欢迎的;按规划建设的结果,能不能让农民得实惠等等。总之,乡村建设规划所设计的一切重大项目都应听取农民意见,大主意应让农民来拿,只有按照这个原则来编制和实施规划,才能在广大农民的支持下,把纸上规划变成活生生的客观现实。
2.必须循序渐进,坚持立足实际编制和实施乡村建设规划
乡村建设规划必须立足乡村实际,坚持一切从乡村实际出发,这样才能确保规划统领乡村建设。目前我国农村的实际状况是,从总体上分析,各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且各地发展速度、发展水平差异很大。这种差异不但表现在东西部农村之间,就是在同一区域内部的差异也很大。与此相关,各地农村基础设施条件严重不足,各地发展程度也参差不齐。根据这种状况,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既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又必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一步一个脚印地推进乡村建设。各地乡村建设的起点不一,资源多寡不一,发展实力不一,因此对建设目标的规划、基建项目的规划、推进速度的规划等等,相互间无需盲目攀比,只能立足实际,用现实主义态度和方法编制与实施规划。一个好的规划,不在于目标设计的标准定得多高,基础设施建设盘子定得多大,实现规划目标的进程定得多快,关键在于规划是否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如果我们编制和实施的规划偏离循序渐进的原则,乱设目标,急于求成,一味追求短期效应,到头来必然欲速则不达,酿成劳民伤财、怨声载道的结局。这种状况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
3.必须点面结合,坚持用以点带面方法编制和实施乡村建设规划
乡村建设是个新课题,目前不少地方对编制和实施乡村建设规划的工作才刚破题。笔者认为,要确保编制规划的科学性,落实规划的有效性,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坚持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的原则。按这一原则去实践,可以充分利用点上规划工作的经验教训,使面上的规划工作减少风险,少走弯路,使规划工作开展得更自觉、更有序、更健康,也更受农民的拥护和支持。须知农民是现实主义者,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先搞试点和示范,通过实实在在的试点,就能让农民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规划。实际工作中既要重点扶持各方面条件较好的乡村成为试点,率先编制和实施规划,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推广;又要勇于创新、敢于探索、敢于试错,为其他地区的建设提供反面教训,发挥试点的纠错作用。点面结合时,必须综合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点上试点和面上推广不是一回事,不能刮风。对于自然条件、历史人文环境、生产生活条件相近的乡村,应及时推广点上经验,扩大规划建设的范围。对试点村落实规划所需的资源,政府可进行一定的资助,但千万不能垒大户,把资源过分集中在少数试点上,否则规划试点村就失去了试点价值。千万不能将那种“好是好,就是学不了”的典型硬性推广。
4.必须依法行政,坚持以严肃的态度编制和实施乡村建设规划
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是一个过程的两个阶段,既要以认真的态度编制规划,又要以严肃的态度实施规划。目前,不少地区对此态度不够严肃,有的地方热衷于对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具体实施时却对规划视而不见,把规划当儿戏;有的地方是“书记调动,规划重弄”,使规划失去了稳定性和连续性;也有的地方领导随意干预和频繁地变更规划,使得规划形同虚设,所有这些均使规划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严重影响了规划作用的发挥。规划具有严肃性。乡村建设规划是经过科学论证,依据资源环境条件,适应各地发展要求,为实现政府发展目标,经过人大讨论,县政府批准和乡镇政府公布实施等法定程序制定的,是一种政府行为。规划一旦确定,应做到一张蓝图绘到底,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人都不能自作主张,随意变更规划。当然,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作一些动态的调整,以保持规划的超前性和指导性,这是必要的,也是允许的。为了依法行政,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一方面,要全面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人们的规划意识,要让大家真正认识到乡村建设规划既是乡村建设的目标和蓝图,需要逐步付诸实施,又是乡村建设的法定依据、规范和准则,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失去了规划的意义。另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对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有效监督,严格监督各行为主体,督促其按规划的要求进行乡村建设。对违规违法行为不能手软,必须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这样方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普法工作的几点体会


普法工作的几点体会内容显示中
我乡的普法工作按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全面完成普法依法治理规划、迎接“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开展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社会治安形式明显好转,依法行政和领导方式得到转变,乡域经济发展环境日益改善。为建设平安兵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氛围。
1、领导重视是关键。基层普法工作必须抓住组织领导这个关键和核心,加强组织领导是完成“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各项任务的保证,组织是关键,核心在领导。因此在普法工作中,要经常性给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取得党委政府对普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能光靠司法所单打一,才能较好的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服务中心是根本。新时期的普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贴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特别是紧贴重点、难点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做到哪里有重大任务,哪里就有普法宣传教育,哪里有工作难点,哪里就有普法宣传教育。2005年,在村“两委”换届选举、土地二轮延包、林权证换发、退耕还林、新兴农村合作医疗、信访条例宣传学习、专项整治活动等工作中,从宣传法制入手,积极参与,为党委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不断创新是前提。普法工作也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普法工作如果不能适应时代需要,没有创新,就不能得到长足发展。因此,在普法教育的方式方法上,除为农户送法律书籍外,通过村建法制宣传栏、组培养典型户、户培育明白人,带动普法宣传。在“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上,2005年组织全乡12个村制定了村规民约,并打印成册,发到各家各户,通过村规民约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同时,各村还建立了村务公开、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健全了调解组织、规范了调解文书,构筑了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使普法依法治理成为一剂治本的良药。
4、普治结合是基础。在普法工作中,必须与依法治理紧密结合,坚持普治并举、学用结合的工作思路,以普法学习为基础,在依法治理上下功夫。作为基层司法所,要协助政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使政府的各项工作公开透明,阳光作业,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强化自身建设,执行“执法四制”,配合各执法部门开展依法治理,参入打击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减轻农民负担、学生收费、电价、计划生育、土地、林业等方面专项整顿,规范秩序和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和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5、典型示范是抓手。善于抓典型示范是重要的工作方法之一,普法的过程,也是我们不断发现、培育、总结、推广典型的过程。通过在学校、农村、乡村干部和乡直部门等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上培养典型,注重发挥典型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推动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2005年,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设岗创星”活动,设置多个法制宣传岗,让广大党员发挥与群众最近、与群众最亲的优势,进行广泛宣传,培养了一大批农村党员典型。12.4法制宣传日期间,在中心学校组织千名学生开展法律知识演讲和法制漫画竞赛活动,评选学法、懂法典型,并邀请县交警大队民警对个体驾驶员进行培训,收看电教片,用典型事例以案说法,在(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驾驶员中培育安全守法典型,营造了良好的普法氛围和环境。
“四五”普法的规划和任务已经完成,但普法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201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五五”普法的启动年,“五五”普法是在“四五”普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必然是对“四五”的传承和延伸,但“五五”普法决不再是为了普法而普法,它的意义和作用已不在于学多少法,普及多少部具体的法律法规,而在于全社会都能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自觉按照法律办事,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同时“五五”期间是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也是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出现的特殊时期,对我们的普法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着力点和落脚点,以服从服务于今后一段时期的中心工作为重点,通过法律素质教育,提高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通过法治化实践活动,提高领导的依法执政能力;通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通过“五五”规划的实施,使普法依法治理的服务和保障功能得到充分体现,使社会对司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认同进一步加强。




六五普法规划评论心得体会


六五普法规划评论心得体会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为标志,我国法制宣传教育已进入了“六五”普法的新时期。

1986年,“一五”普法工作正式展开,此后以五年为单位,我国的普法活动一直持续到今天。此时此刻,站在“六五”普法的新起点上,回首来路,我们看到,中国作为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在25年声势浩大的全民普法活动中,经历了一场深刻的法治精神的洗礼,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加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全面提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深入人心。

特别是“五五”普法以来,在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在亿万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五五”普法规划顺利完成,成效显著。全体公民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保障和促进“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任务。新时期、新任务无疑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法制权威,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执法,加强普法教育,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和更高的要求,“六五”普法规划正是根据这一要求全面谋划,精心制定的。

“六五”普法规划明确了“六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原则、主要任务、对象和要求、工作步骤和安排,以及组织领导和保障等各方面的内容,是推进新时期普法工作深入开展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六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要创新理念、方法、手段,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真正收到实效。

“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正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以及“十二五”规划的开局,这为普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迎来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六五”普法工作要以此为契机掀起新的法制宣传高潮,进一步开创普法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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