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调解法》的实施

为了明确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我们需要着手写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一般来讲,控制就是保障组织的活动按照计划进行,计划工作所建立的目标用于控制,作为控制的标准。一份属于你的工作计划要怎么做呢?小编为大家呈上收集和整理的浅谈《人民调解法》的实施,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浅谈《人民调解法》的实施

浅谈《人民调解法》的实施

【内容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并于1月1日开始实施。它的实施将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对人民调解法的解读,结合当前社会矛盾化解的现状,谈谈公安机关在该法颁布后如何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合力化解社会矛盾,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人民调解法意义亮点现状思考

当前我国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社会转型期,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因矛盾纠纷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亦日益增多,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在这样社会背景下,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必然处于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必然要承载更多的化解矛盾的社会使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为社会矛盾化解提供一条可行性路径,我们应当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人民调解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作用,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一、在总结吸收实践成果上制订《人民调解法》,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效地推进了社会矛盾化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人民调解法是对中华民族优良文化的继承和发扬,是对民间传统的理性吸纳。几千年的中华文明留给我们许多宝贵的精神遗产,“止讼息争”、“以和为贵”、“化干戈为玉帛”、“冤家宜解不宜结”无不体现了中华文明“和”的思想,当代中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也与中华历史文明一脉相承,人民调解法正是对中国文化精髓的继承和发扬。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之路,从照搬苏联模式到借鉴西方立法经验,深深地打上模仿的烙印,而法律本应该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单纯的移植难免出现“橘生于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尴尬局面。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了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

(二)人民调解法是对当前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制度保障。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根据我国国情、民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政法工作的提出的富有针对性的战略部署。当前,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社会各类矛盾凸显叠加,仅仅依靠国家机关化解矛盾,资源有限、能力也有限。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矛盾也以人民内部矛盾为主,要化解矛盾,不仅要依靠国家机关,更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用他们自己喜爱的方式,实践证明人民调解,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人民调解法是构建“大调解”法律保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人民调解法出台之前,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虽有涉及人民调解的内容,但规定的比较零散,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完善了我国在调解工作方面的立法,使构建“大调解”体系(文中把《人民调解法》实施后的调解机制与以前习惯称的大调解用“”加以区别)的法律依据更加完备。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以冲突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解决问题,从而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以化解,这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目标。将调解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机结合起来推进法治建设,有助于在全社会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实现“大调解”与法治建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二、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组织形式、程序、效力作出规定,在实现人民调解规范化的同时延伸了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

(一)组织、经费保障赋予人民调解组织恒久的生命力。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处于自发无序状态,各地的开展情况极不平衡,普遍没有持久力和深入力。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这一规定解决了长期困扰人民调解的生存问题,给调解工作注入了恒久的生命力,同时法律还对调解员的补贴以及在调解工作中致伤或牺牲等一系列保障性措施,解决了调解员的后顾之忧。

(二)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拓展了行政调解途径。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实践中,经公安机关大量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事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由于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我们往往无能为力,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人民调解法的颁布,为我们开拓了思路,一方面考虑在行政受案前将案件转入人民调解程序,另一方面考虑将过去在公安机关

浅谈《人民调解法》的实施第2页

主持下的调解转换成在《人民调解法》框架下实行的人民调解,使协议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有效降低行政司法成本。

(三)从法律的层面明确与其他调解形式的衔接机制。人民调解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该法共有四处规定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关系。明确规定了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公安机关行政裁决之前,一些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来化解的矛盾,可以引导到人民调解,运用人民调解的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四)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同时畅通了群众的诉求渠道。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以及要求终止调解等四项权利,充分体现了调解的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这些保障性规定从另一角度看,当事人在选择人民调解时也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有效畅通群众的诉求渠道。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经过调解程序,应当获知可选择的诉求途径,即使一时不能达成协议也会引导群众走合法诉求之路。

三、正确审视当前人民调解的现状以及新法颁布前在构建大调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寻找症结探索新路。

近年来,各级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带来的不稳定,开始提出构建行政性大调解体系的新思路,并取得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但这些有益的探索尚处于局部、粗浅的做法,没有形成相应强制力来确保运行。

(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松散、功能弱化。一是基层调解组织功能持续弱化。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大部分基层调解组织名存实亡,原先能发挥作用的调解人员或外出打工或经商做生意,无法保证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摸清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加之“万能警察”在群众头脑中形成思维定势,大量矛盾纠纷直接流向公安,基层民警疲于应付,苦不堪言。二是没有形成整体的调解网络。随着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口的集中必然会带来更多的矛盾纠纷,特别在一些重点区域、行业体现更加明显,而恰恰这些区域、行业的纠纷解决机制还没得到有效开发和培育。比如工业区、房地产、金融、卫生、工会、妇联等特定区域、行业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尚为空白,无法发挥这些组织在各自领域的独特优势。三是调解纠纷的领域狭窄、主体单一。长期以来只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类型进行调解,对于因资源配置、工资福利、拆迁安置、非正常死亡等引起的重大纠纷发挥作用不大;纠纷主体也仅限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涉及很少。

(二)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缺乏培训教育保障。一是长期以来调解工作依靠富有调解经验的老同志担当,普遍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不能适应新时期调解工作的需要。二是队伍缺乏稳定性,调解人员调整频繁,不能专职专用,相应的后备力量培养跟不上新陈代谢的速度。三是缺乏培训、教育保障。大部分调解员做调解工作依靠的是多年的经验积累,在方法上只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不能依法调处复杂矛盾纠纷,再加上日常培训再教育机制的缺失,使调解水平停留在粗浅的层面,这是制约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的一大瓶颈。

(三)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工作上缺乏有效衔接。一是由于人民调解组织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无隶属关系,且缺少必要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使大调解衔接机制过于原则空泛,缺乏刚性而难有实效。二是行政性大调解衔接的程序及其具体操作规范虽有一些规定,但在矛盾纠纷分类管辖、移交归档、信息交流以及时限规定等一系列制度的明确和落实上尚未完善,使“大调解”每一个环节均难以有章可循。三是调解协议的效力在诉讼中难以得到法律确认。调解协议的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信用,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守诚信不履行协议,而又缺乏相应的制裁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在群众中的认同度和权威。

四、依托新法推动调解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完善”大调解”运行机制,规范对接工作,努力为群众提供多元有序的诉求表达渠道。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公安机关要把握新法颁布实施的历史机遇,积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做好借力文章,实现从形式大调解向实质“大调解”、局部大调解到系统“大调解”、粗放大调解到精细“大调解”的转变。

(一)依靠党委政府,群策群力推动“大调解”创新发展。一项新的法律法规从诞生到全面实施,很大程度需要政策的强力推动,要构建新法下的“大调解”体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协调一致是基础。如何找准法律基点、理顺各方关系,是构建新形势下“大调解”体系的关键。一是构建全覆盖的调解网络。充分依靠党政主导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县、乡、村相衔接的区域性调解组织,以及覆盖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等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使之形成一个整体联动、条块结合的社会矛盾化解网络,真正实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目标。二是以司法调解驻所制为主抓手扎实推进乡镇(街道)一级的综治工作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的综治工作中心是“大调解”的枢纽,是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关键环节。该机构由来已久,但因为定位不准、职责不清,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功效甚微,大量的重担仍压在派出所肩上。去年我局城东派出所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探索司法调解驻所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主要做法为:在基层派出所设立联合调解室,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综治办派驻专职调解员进驻辖区派出所,负责组织人员协调各部门对经当场调解无果的矛盾纠纷开展化解工作,借此平台实现与乡镇(街道)的综治工作中心的无缝对接,切实形成党政领导,综治协调,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新机制。三是建立矛盾纠纷调处人才库为“大调解”储备强大的调解资源。各级调解组织根据实际需要从村居干部、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当中选取有威望、有社会责任感且调解能力突出的人士建立日常调解人才库,使纠纷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挑选适当人选参与调解,从而促进矛盾纠纷顺利化解和协议按约履行。

(二)强化“大调解”衔接联动,进一步规范对接工作。根据调解工作各环节的特点,确定对接重点,努力实现调解流程、业务、信息上的无缝对接。一是规范调解流程的对接。派出所接警后,基层人民调解员随警调解,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现场;对现场较为复杂、难以解决的,司法驻所调解室按程序受理调解;对重大复杂的,及时向党委政府及上级领导汇报,直接移送县级矛盾调处中心处理;对应由其他职能部门负责调处的,办理移交手续,及时规范分流;对不属于司法驻所调解室受理范围的,应当告之相关社会救济途径。二是规范调解业务的对接。对由派出所先期处置的矛盾纠纷,处警人员必须按程序采集、提取现场证据,连同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等一并移送司法驻所调解室,其中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必须在伤情明确、损失明晰的情况下,才能移送司法驻所调解室处理,确保调处有据可依。调处完成后,必须签订调解协议,确保在协议或判决得不到执行时可以依法对违法人员给予应有处罚。三是规范调解信息的对接。由政法委负责牵头,法院、公安、检察、司法、城建、劳动、民政等相关单位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矛盾,研究部署调解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提出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协调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促进相互间的协作。

(三)健全调解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大调解”科学发展。一是建立矛盾纠纷研判预警机制。搭建以基层党委、政府为基础,以社区(村)调解委员会为前沿,以村级调解员为延伸的群众工作网络,主动排查梳理各类矛盾纠纷,并依托大情报平台,采集、汇总、分析、研判,进行风险评估,发布预警和调处指令,力争早发现、早处置。开展调处工作时坚持及时、主动的原则,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各类矛盾纠纷,按照依法、自愿、平等、公正、公开的要求,及时开展调处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二是健全调解指导、培训机制。调解水平的高低取决调解人员的素质,各级政府要依据《人民调解法》切实落实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职责,探索调解员资格认证、等级管理制度。建立每月必训、新法必训等常态培训制度,并积极通过模拟调解、典型案例剖析、庭审旁听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做群众的工作能力,熟练掌握运用调解纠纷的各种方法和技巧。三是调解协议效力确认、履行机制。《人民调解法》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强制力,这一举措也为行政调解拓展思路,一方面可以考虑通过完善立法赋予行政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协议同等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在目前尚无法律可依的情况下,考虑通过人的角色转换实现治安行政调解向人民调解的转换,即向当事人表明调解员身份后以人民调解的程序进行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对于经人民法院确认生效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协助监督协议的执行,提高履行率。四是完善“大调解”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建议各级政府把“大调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与责任领导、负责人的政绩相挂钩,纳入提拔使用领导干部的考察范围。并进一步落实奖惩措施,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表彰;对工作不负责的,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相关部门或责任人予以追究。

FwR816.cOM编辑分享

人民调解的工作计划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学法氛围

1、利用宣传栏等村内宣传阵地,张贴法制宣传的各种文字和图片材料,积极营造全民学法氛围。

2、组织人民调解信息员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宣传讲解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知识、法律常识,并通过他们在广大群众当中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精神。

二、更新机制制度,提高调解效率

村内稳定工作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急村民之所急,想村民之所想的工作原则,认真遵守民事调解工作职责,改善工作方式,提高调解效率,采用公开、公正的操作程序,杜绝人情调解、暗箱操作,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目标到位

我村20XX年的调解工作,仍然以防止民转刑、民间纠纷激化、群众性上访事件作为调解的工作重点,同时充分利用村级组织和基层民间的力量,力争使民间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达到100%和98%。

四、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村的多样性决定了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因此,本年度将不断拓宽思想,改进工作方法,针对不同矛盾纠纷多讨论、多思考,努力寻求新的工作策略,从多方面吸取经验,以达到更好的调解效果,计划从四个方面入手:

1、组织村内调解信息员进行一至二次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理

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2、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加强宣传,规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3、进一步完善调解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他们的信息优势,引导他们全方位发挥群体优势参与到调解工作。

4、深入开展村内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和运行,严格按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考核细则》的有关标准,对照执行。

五、对照标准,努力争创优秀调解委员会

20XX年要按照工作进度,做好每个阶段工作,突出重点,狠抓细节,不轻易终止调解,使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

总之,20XX年我村人民调解工作要以提高广大村民的自身素质为着眼点,不断转变他们的思想理念,以人为本,从多方面来实现民事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标本兼治,努力实现和谐融洽的人居环境。

乡镇人民调解工作计划报告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为打造平安巧报和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工作目标

(一)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应该始终坚持从党委、政府的大局出发,以大局为重,为大局服务,注重让法律先行。同时,在党委、政府的新政策、新举措出台之前,司法所应当进行充分的研究和预测,分析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注重捕捉矛盾纠纷的迹象和苗头,一旦发现有苗头和隐患立即组织人员予以调处,把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注重回访和信息反馈工作,防止其反复,从而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铺平道路。

(二)进一步加强各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充分挥发调解网络的职能作用。我镇已经建立了镇调处中心和各居委会调解组织。今年将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入手,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改善村调委会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各级调委会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调委会的档案登记和回访工作,真正使调委会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三)注重人民调解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深化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农村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很多矛盾纠纷都与群众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与人民调解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双赢。

(四)继续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坚持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小纠纷不出居,大纠纷不出镇,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五)抓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做得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全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因此抓好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充实显得尤为重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业结构,将有知识、有经验、有热情的同志充实到调解员的队伍中来,鼓励法律相关职业的同志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和实效。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强化和完善培训制度,真正使培训学习和人民调解的实践操作结合起来,使人民调解员真正能够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街道年度人民调解工作安排


街道年度人民调解工作安排

**年,**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履职尽责,立足本职,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围绕**区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为保障和服务辖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调解网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落实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政策,进一步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建立矛盾纠纷多发易发地方的专门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有效化解重点领域矛盾纠纷。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三调联动机制”,构建联系紧密、联动有力、联调规范、联防有效的大调解网络。

规范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拓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点推进区域、行业调委会的建立。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增强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提高人民调解质量和公信力。

二、不断加大排查调处力度,切实夯实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要以防止民转刑,民间纠纷激化,群体性上访事件作为排查调处的重点,各村、居委会全年矛盾纠纷排查率要达到90%以上,调解率达到100%,成功率达到95%以上。一是要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数育。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尤其是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结合调解事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时效性,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二是要切实落实好矛盾纠纷排查预防机制。针对矛盾纠纷的热点、难点,经常性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大排查活动,坚持“三排查”、“一分析成因”制度,即一般性矛盾经常排查,每半月定期排查,倾向性问题集中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纠纷隐患和一般性纠纷及时做到逐件登记归档,分轻重缓急,限时定人逐件调处。对梳理出来的可能影响稳定的疑难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化解工作。三是要及时掌握和报告纠纷信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矛盾纠纷的种类、数量、特点等信息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司法所要及时汇总人民调解组织反映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司法局报告,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四是要努力做好全年各个节假日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各级调解组织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激化之前,防止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刑事案件,确保全年各个节假日期间的社会稳定。五是要着力做好重点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紧紧围绕街道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流转、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及时研究、准确把握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的特点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六是适时组织开展排查化解矛盾专项攻坚活动。要集中力量,化解一批多年积累的矛盾,消除陈年积怨。努力化解医疗纠纷、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切实履行好现场监督、证据保全等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充分履行调解工作中的法制宣传功能,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

三、强化两种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在人民调解队伍中要树立“大培养”理念,构建“大培训”机制,建设“学习型”人民调解队伍,努力强化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能力、工作执行能力两种能力建设。

一是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对那些只挂名不发挥职能的形同虚设的调委会要予以整顿,对那些只挂名不干事的调解员要予以解聘。要采取有力措施将那些有上进心、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可塑性较强、适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并将热心公益事业的村(居)党员、离退休干部、清真寺宗教人士聘请为村民小组和城市社区楼栋单元的义务人民调解员,基本实现调解人员年轻化、知识化和规范化,切实建立一支选举与聘任并用、专职调解员与社会志愿者结合的调解员队伍。

二是要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要切实将人民调解员的学习培训纳入各级学习培训计划之中,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多层次的培训制度和例会培训。今年,司法所负责辖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全年对人民调解员培训不少于2天,一会代培不少于10天。以此促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调解技巧,实现人民调解员队伍由数量到质量的转变,促进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能力的提高。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联合调解机制。街道要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党工委、办事处的首要政治责任,进一步抓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建设,建立一个联合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辖区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一、加强《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今年是《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第二年,加强《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结合典型的调解个案,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依法表达和满足自己的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要结合本街道实际,把学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作为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首先对专兼职调解员进行学习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再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知晓率,提升《人民调解法》的社会影响力。
二、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进一步巩固和加强街道、社区调委会组织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三级调解网络,调整调解组织组成人员,提高调解组织的战斗力,充分发挥街道、社区调解组织,化解疑难复杂纠纷,为民排“忧”解“难”的工作实效,活跃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增加自身活力。
三、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20xx年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发挥街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排查矛盾的能力和作用,主要加强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的排查调解工作,促进街区家庭和睦,邻里和睦,维持和发展新型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拓展调解思路,扩大调解范围,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矛盾发展变化趋势,积极参加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矛盾的调处,关注社区居民生活问题,缓解矛盾冲突,密切与群众的关系,对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努力做好维护一方稳定工作。把预防排查矛盾纠纷做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社区楼幢管理员队伍的作用,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准确了解和掌握社区和各类矛盾潜在因素,对各类信息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处置,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调处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做好人民调解的法制教育
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法制宣传教育必须结合社区典型的调解个案与针对性地开展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增强社区居民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合理要求,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要把人民调解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顾全大局,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观教育。
五、完善人民调解的档案工作
认真做好调解工作的各类台帐,注意收集人民调解工作的所有资料,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上报,认真制做案件卷宗。经常对照检查,真正做到笔笔在案,案案清楚,记录有序,整理规范。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计划模板


为适应我村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及省、市、区、乡的要求,结合我村实际,现对人民调解工作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巩固、发展我村人民调解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
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及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使我村人民调解队伍结构不断优化。要适应新形式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杜绝只占位置不工作或半工作的不良作风,建立和完善村调解委,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工作范畴并开展实施。
必须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教育培训以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人民调解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每年要组织1-2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法律水平和工作技能,努力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而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不该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需要,完善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建立健全民间纠纷受理登记制度,调解人员回避制度以及调解协议书履行情况跟踪反馈等制度,增强人民调解的公正性,要特别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逐步规范协议书的内容及形式,使调解协议书内容、形式符合司法部部颁规章的要求,保证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各村调解委员会要实行“六统一”,人民调解员须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的纪律,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调处跨地区,跨单位纠纷的联合调解工作机制。
三、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在村“两委”、 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自觉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意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调作战“的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深入地开展民间纠纷排查活动,注意分析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演化的规律,及时发现有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减少纠纷,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我们要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领域,加大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力度,不仅要继续加强对传统拭目以待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而且要积极介入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调解。妥善调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税费改革,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特别是有可能引起群体事件的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要把依法调解与开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要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劝导和解释,化解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依法办事,也要坚持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尤其那些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的民间纠纷,不能放任纠纷激化。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新时期我村的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的具体表现,是坚持依法治村,以德治村,实现全村居民安居乐业。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计划表格


为适应我村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及省、市、区、乡的要求,结合我村实际,现对人民调解工作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巩固、发展我村人民调解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
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及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使我村人民调解队伍结构不断优化。要适应新形式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杜绝只占位置不工作或半工作的不良作风,建立和完善村调解委,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工作范畴并开展实施。
必须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教育培训以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人民调解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每年要组织1-2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法律水平和工作技能,努力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而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不该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需要,完善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建立健全民间纠纷受理登记制度,调解人员回避制度以及调解协议书履行情况跟踪反馈等制度,增强人民调解的公正性,要特别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逐步规范协议书的内容及形式,使调解协议书内容、形式符合司法部部颁规章的要求,保证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各村调解委员会要实行“六统一”,人民调解员须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的纪律,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调处跨地区,跨单位纠纷的联合调解工作机制。
三、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在村“两委”、 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自觉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意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调作战“的方针,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深入地开展民间纠纷排查活动,注意分析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演化的规律,及时发现有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减少纠纷,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我们要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领域,加大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力度,不仅要继续加强对传统拭目以待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而且要积极介入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调解。妥善调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税费改革,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特别是有可能引起群体事件的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要把依法调解与开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要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劝导和解释,化解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依法办事,也要坚持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尤其那些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的民间纠纷,不能放任纠纷激化。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新时期我村的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的具体表现,是坚持依法治村,以德治村,实现全村居民安居乐业。

欢迎阅读范文人网《浅谈《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内容,我们还为您精心挑选了关于2024工作计划的优质专题,请访问:人民调解工作小结

展开全文

相关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