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安委会《关于印发xx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安委明电〔2015〕45号)、《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辽安委明电(2015)4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安委明电〔2015〕49号)等通知要求和省、市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天津港国际物流中心区城内瑞海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8.12”爆炸事故教训,扎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现制定我市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事故预防为导向,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切实强化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打好专项整治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企业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大检查,扎实有效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堵塞漏洞;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检查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企业开展一次全面大排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危化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重点排查居民集中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危险货物站场、车站、危险品运输物流中转场所、油气罐区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停工、停用,安排专人24小时盯守,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绝对安全。特别要严格落实氰化物等剧毒品、硝酸铵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殊监管措施,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到位、走过场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重点内容
(一)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是否健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是否得到落实。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执法,强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五落实五到位”情况,以现场检查,文件、资料抽查等形式对企业进行检查,以责令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形式迫使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二是坚决禁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坚决禁止超许可范围储存、经营,坚决禁止与周边距离、储存方式等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取消其相应资质,不得生产经营。三是危险货物要根据储存介质的危险和禁忌特性进行储存,建立危险货物物流、储存、装卸管理台账,严格落实企业装卸、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的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确保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安全可控。四是严格危险货物经营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加强对危险货物单位主要负责人、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经营从业人员遵章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三)罐区总体检查内容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43号)中要求的重点排查整治内容。
2.罐区日常管理情况。
3.夏季“四防”(防雷、防火防爆、防汛、防高温)措施以及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
4.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情况。
5.防泄漏和防腐蚀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堤和防火隔堤设置情况;储罐根部阀和紧急切断阀设置和运行情况。
6.仪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
7.电气系统的管理情况。
8.避雷、防静电设施的配置及定期检修、检测情况。
9.原油储罐浮顶密封完好情况,一、二次密封之间可燃气体是否超标。
10.相邻罐区防止事故相互影响的措施落实情况。
(四)罐区内特种设备重点检查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按规定设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记录。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规程、工艺规程(特别是物料倒排工艺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
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培训记录。
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铭牌、标志完好情况,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标示使用证号情况。
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外观完好情况,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等现象。
9.安全附件情况。
(五)罐区消防重点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
2.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4.消防设施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以及定期检验和维修情况。
5.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
6.灭火救援工作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参照《罐区安全专项检查表》﹙1-3,见附件1)
五、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即日起至8月25日)
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企业要立即组织对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拉网式自查,认真彻底整改发现的问题,全面消除安全隐患,着力提升事故防范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各企业要于8月2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书面报告自查情况。
(二)各县(区)安委会检查督查(8月26日至9月6日)
各县(区)安委会、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各有关部门,聘请相关专家,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排查隐患,加强监管执法,严格督促企业整改。各县(区)安委会、各有关部门请于9月10日前将阶段性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各县(区)安委会要于9月18日前将检查情况及《罐区名录清单》、《罐区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3)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市安委会督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计划在9月9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各县(区)、各单位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各县(区)要在9月8日前将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市政府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区管委会都要成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督查组,并聘请不少于2名安全生产专家,对所属单位进行检查督查,专家费用由本级政府负责。各县(区)、各单位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加大对重点环节和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把工作做得实而又实,细而又细,认真查找隐患,真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特别是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经信、住建、发改、环保、农业、质监、服务业、国资、邮政、铁路、海事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强化监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市交通局要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市公安局要监督易燃易爆场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民爆物品的监管,加强危险品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市安监局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经信委要做好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及流通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市建委要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市发改委要做好全市油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继续开展好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市环保局要严格危险品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市农委要做好涉及危险品的农资使用、储存环节的监管工作。市质监局要监督企业落实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市服务业委要做好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监管工作。市邮政局要加强对邮政、快递企业的监督检查,打击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行为。
(三)重拳出击,严格执法
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非法、违法以及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的企业,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上限处罚。要加强部门配合,联合督查,联合执法,共同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严格事故查处,对典型事故实行提级调查、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着眼长效,综合治理
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快实现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五级五覆盖”和企业“五落实五到位”。全面推进依法治安、科技兴安,抓预防重治本,要着眼长效管理,从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企业管理水平入手,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的长效机制。
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
关于立即深入开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5〕58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明电〔20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22”爆炸着火事故的通报》(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和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聊安委发〔2015〕27号)要求,市安监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市立即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涉及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和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工商贸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企业)。
二、整治重点
(一)督促落实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涉及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重要工艺装置设施、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等重要部位,并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加强培训,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开展全面全员全过程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各重要设备设施处于安全状态,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基础保障。
(二)严格条件,把好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生产准入关。对新上化工项目,一律进入专业的化工园区或化工聚集区,对不在化工园区或化工聚集区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醒目,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对不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工业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监局要立即责令停建,对于非法建设和严重违法的项目,要坚决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或取消。
(三)开展演练,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应急演练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方案,组织动员辖区内行业内企业有计划地开展政企协同联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活动,以此全面检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及时更新完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物资台账,并保持其持续稳定好用;加强日常训练和战备,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的施救能力。要督促企业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提高应急演练效果,增强应急救援实战能力,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或险情,要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救,妥善处置,科学施救,避免次生和衍生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四)立即组织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企业隐患排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监局要立即组织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企业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内容如下:
1、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氯气、氰化物等剧毒品、硝酸铵等易燃易爆物品的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要加强罐区作业的管理,完善罐区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2、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情况。储存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库房要采取通风、降温、防水措施,尤其遇湿易燃物质的存放采取防水、防泄漏措施。
3、检维修、开车、停车等异常工况管理情况。应详细制定相应的科学完善的异常工况工作方案,对工作过程进行风险分析,辨识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并落实防范事故的安全措施。
4、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管理情况。要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要求,规范作业票证审批,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前的各项安全措施。
5、化工装置试车前的安全条件落实情况。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投料试车前制定科学完善的试生产方案,完成组织准备、人员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落实“三查四定” (“三查”是指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四定”是指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完成”)。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6、外来施工队伍管理情况。企业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指定专职人员协调安全管理工作;大型作业是否经过相关方论证制定作业方案,明确作业过程安全措施;现场作业及相邻作业是否严格控制现场人员。
7、储罐区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情况。操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岗位安全风险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应急防护器材,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特别要具备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和中毒窒息的科学施救能力。
8、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情况。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安全分管负责人要每月深入重点危险区域值班、带班,督促加强夜间及节假日安全管理,严格交接班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
三、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纠。各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的重点整治和排查内容,立即开展全面全员全过程隐患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立即组织整改。
(二)拉网式检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监局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2名以上专家进行拉网式检查,核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情况。对于没有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特别是走过场、搞形式、敷衍应付的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认真排查并限期整改存在的隐患。
(三)市局抽查。市安监局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采用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对抽查到的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进行逐项检查,并及时将抽查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提交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监局要针对被抽查企业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整改发现的共性问题。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理清思路,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带队,从讲政治的高度,强化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落实责任。要强化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 高压态势,全面整治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管理漏洞,集中打击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和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切实把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专项整治活动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在整治期间,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于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关闭。对居民集中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危险货物站场、车站、危险品运输物流中转场所、油气罐区等重点排查地点,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停工、停用,安排专人24小时盯守,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绝对安全。
请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监局分别于每月月底前将专项整治的阶段性落实情况,填报《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台账》(附件)报送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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